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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相关法规

耕地保护相关法规

耕地保护相关法规范文第1篇

(一)确保全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到2020年,全区耕地面积不少于1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0.5万亩。

(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区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2020年前整理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8000亩。

二、责任主体

(三)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和对破坏耕地行为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农林、环保、财政、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和破坏耕地行为的执法查处、审理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六)各镇(街道)要在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拆除、没收、恢复原貌等工作。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八)农林部门负责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依法规范推进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的发展,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稳定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

(九)环保部门负责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十)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管理好耕地保护方面的有关资金,确保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

(十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按照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积极协助国土部门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遏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案件协查、司法移送、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工作制度

(十二)各镇(街道)应当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基本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十三)各镇(街道)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计划,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确保图、数、地块一致,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公示牌,埋设基本农田保护区界址桩;及时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或者破坏耕地;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巡查责任,确定巡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十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要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加大补充力度,确保耕地动态平衡。加大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理力度。加强土地监察,加大巡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土地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十五)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数量;是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制度、措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是否分别达到100%。

五、责任追究

(十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15%,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省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耕地保护相关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 村级财务 六步工作法 专款专用 耕地保护 矛盾与冲突 土地资源 发展方式 科学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 规划 协调发展 又好又快 全面发展

“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比较突出的一对矛盾。吃饭问题就是要保证粮食安全,保证粮食安全就必须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这是全国人民生存的生命线;建设是发展的需要,发展才是硬道理,要发展就要搞经济建设。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经常发生矛盾与冲突,如何兼顾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二者的关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只有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村级财务管理能使村级资金合理使用,只有合理使用村级资金,才能使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村级资金涉及土地资金占一半以上,过去在使用上有些混乱。通过村财镇管,从人员分工、记帐、算帐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使村级资金使用更加合理。为了使村级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建立监管平台。各村成立财会监督委员会,坚持三项制度和六步工作法;坚持一事一议;坚持专款专用,如:土地资金、经济建设资金等;坚持使用资金都要通过财会监督委员会。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调协好经济建设和土地保护,确保社会经济调协发展,全面发展。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就需要我们珍惜土地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坚持节能减排;让有限资金发挥最佳效益。认真贯彻国民经济十三五规划发展纲要,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用途功能分区利用土地;建立移土工程制度,专款用于建设高质量的耕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经济发展要好中求快,耕地保护要分级落实,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都要建立责任制。让这对矛盾与冲突转变为友好型发展,协调发展,相互处进,相得益章,使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共同发展。

(1)珍惜有限资金,珍惜土地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低能减排。经济建设要充分体现这个新观念。要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保效益,生态效益俱佳的经济建设,才能占地搞经济建设,发展经济。所以要搞好科学的评估和考证,对耗能高,污染重的项目坚决取剔;鼓励低能耗无污染的经济建设上马。对经济建设,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耕地,保护环境都是十分必要的。

(2)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用途功能分区利用土地。这是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二者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做到有法有规划必依,执行法和规划必严,违背法和规划必究。决不能围绕经济建设修改规划,只能依据规划搞经济建设。这是当前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二者矛盾与冲突最有效的办法。

严禁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违者必纠。这是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决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但留方寸地留于子孙耕,坚持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建设安排在允许建设区内,充分发挥各类用地的优势,把资金用在关键处,发挥最佳效益。

重大经济建设不得不占用耕地的,要实行“占补平衡”,占一补一,专款专用。数量和质量都要达到规定的耕地标准,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地安排经济建设。

(3)建立移土工程制度,建设高质量的耕地。移土工程就是将经济建设占用的肥沃耕地熟土层移到造地地块,改造成耕地;再把动迁的废弃物充填项目建设的地基及场地。这又是一个解决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二者关系的有效办法。移土工程的费用支出财会监督委员会是肯定的,对重大经济建设的落地和耕地保护都是行之有效的。移土工程应列入经济建设的合同中,应由经济建设单位完成这项工程,或列入耕地保护制度中等,受到合法保护,促进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和谐发展,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发展,又有利于保护土地和提升耕地质量。

(4)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经济发展要好中求快,耕地保护要分级落实,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都要建立责任制。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经济建设要选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经济、社会、环保、生态效益俱佳的经济建设上马,经济建设产生的经济效益一部分转化为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的资金;同时,保护耕地,保证粮食安全,可保证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可促进经济建设,经济发展。

耕地保护相关法规范文第3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年起,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政府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所在乡(镇)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类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变化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耕地保护相关法规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第五条对在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耕地质量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实施;负责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杆还田等技术;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组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负责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依法组织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县环境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和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耕地质量标准。

四)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经费。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五)县水务等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

第八条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制定和实施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的程序:

1.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初稿;

2.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3.将论证通过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田间排灌设施的建设、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新开耕地后续培肥等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能力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则: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3.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须邀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加强监督和指导。

5.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项目主管单位应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没有出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四)项目论证程序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在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会议之前,书面函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资料。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进行可行性论证。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和土样检测、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管理规定

一)严格耕地质量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审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要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鉴定等级及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占补耕地质量相当的原则,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

1.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工作。

3.鉴定。根据《省耕地质量评定办法》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鉴定专家组并制订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土样,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及有关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签署鉴定结论,核发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评定所需费用由申请评定者承担。

三)对补充耕地的验收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自行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验收组每个成员都必须在验收意见上签字以示负责,验收组人员不得是项目的参加人员。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状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和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按照《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作好补充耕地质量的监管。由农业局对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肥力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性地实施补助绿肥种子、施用有机肥料、推广秸杆还田等地力培肥措施,以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第十条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深度为20厘米以上。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二)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块所属组、村、乡范围内的新开垦耕地或劣质地。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土壤分层堆积,适时用于补充的耕地。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

第十一条耕地质量环境保护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防止破坏耕地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合格后,方可排放。

三)所有建设项目经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耕地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涉及耕地质量的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或论证意见未达成一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县人民政府不予签署意见上报。项目竣工验收前没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耕地质量验收合格意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结算资金,审计部门不得出具合格审计报告。

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未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不予签署审批意见。

三)经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其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没有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县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占用耕地处置和堆放固体废弃物未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把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步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设立专帐,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

五)为切实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克服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现象,建立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长效机制,按30元/年/亩新增耕地的标准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预留。建立专户,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种补助。

六)凡违反《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耕地保护相关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城镇化建设 土地集约化利用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法律规定要保护耕地,但经济要发展,我们要进行经济建设,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护耕地必须解决好耕地保护与建设的关系。城镇化建设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尤其大,因此本文仅就耕地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进行讨论。

2耕地保护与城镇化建设之间的复杂关系

2.1.城镇化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城镇化建设天然具有大量的土地需求,给丰县耕地保护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压力。

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并转变为城镇人口,推动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老城区不断现代化建设导致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区建设逐年推进,规模不断扩大。新城区的建设和老城区、建制镇的扩大是丰县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城镇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造成了丰县城镇周围耕地的迅速减少。

2.2.城镇化建设加速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粮食产量,缓和耕地保护的压力。

城镇化进程是一个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集聚的过程,随着大量人口的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绝对数量也在持续减少,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农村人口的减少会导致农村人均耕地面积的增加,推动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和集约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粮食产量,缓解由于城镇化建设导致耕地减少所形成的耕地保护压力。

3丰县城镇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城镇周围的耕地大量被占用,特别是开发区大量优质耕地被占用搞城镇建设,导致耕地总量的减少,耕地质量的下降,产生粮食生产和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这就在处理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问题。

3.1.城镇用地增长速度超过实际需要

城镇化建设天然具有大量的土地需求,随着城镇化水平提高,城市发展、人口增长都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社会需要的。但是,随着丰县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地方存在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镇的合理发展变成盲目扩张、占用耕地。在开发区建设中缺乏科学规划,大规模进行房地产开发,圈占耕地。

3.2土地利用效率低

近年来,城镇发展速度持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但“摊大饼”的发展方式,使得城镇规模无序扩张、粗放增长,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这必然导致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利用程度不够。尽管国家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对闲置土地进行回收和罚款,但是由于土地升值预期较高,致使开发商土地征而未建、拆而未建、用但不优等现象依然存在。二、存量闲置土地还有一定比例,没有全部有效处置。开发区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低下。一方面开发区用地数量多、面积大;另一方面,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投入远远超过地方投资能力,致使开发区资金投入不足,开发程度不够,部分开发区土地闲置,造成土地浪费。

3.3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加强完善。由于法律体制的不健全,土地及相关产业巨大的利润不可避免地成为腐败分子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土地投机行为和破坏耕地的行为依然存在。

4.对策措施

城镇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客观上存在矛盾,城镇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耕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城镇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发展,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也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

4.1盘活存量土地,减少耕地占用

我县城镇土地闲置率较高。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提高闲置土地利用率,可更好地挖掘土地潜力。对各类存量土地要进行全面调查,并全面研究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方案,保证在有存量土地可用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增量土地。我县城市建筑容积率低。提高旧城改造后容积率,可以节约用地。应严控城区向外延扩张,想方设法不占、少占耕地指标,向旧城区要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提高容积率在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的同时,减少了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4.2实施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随着城镇发展,科技与经济水平将不断提高,进而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随着城镇的发展,资金和技术储备的不断充足,加大土地后备资源和复垦荒芜的土地的开发和投资力度,有利于增加耕地数量;伴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先进的技术不断得到应用,耕地质量不断提高,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又保证和促进了城镇化发展。

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增加的耕地,可以对城镇建设占用耕地进行有效补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实现保护耕地与保障城镇建设的双赢。

4.3加强宣传,提高执法力度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 要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耕地的紧缺程度和危机感,普及土地及其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知识, 让广大干部和群众懂得哪些耕地什么情况可以占用, 哪些耕地什么情况不可以占用, 形成全民监督乱占、滥用耕地的氛围和网络, 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违法占地、闲置浪费耕地、破坏耕地、假复垦、不开发等现象加强监管。对于违法破坏耕地的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严格执法。

5.结语

坚守耕地红线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总理曾说过:“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资源是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是维护国家社会经济安全稳定发展的基础资源,其重要性不容置疑。加强保护耕地,是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将为农业生产、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章叶飞. 浅谈城镇土地的集约利用.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绍兴 312000

[2]赵敏娟.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经济解释.西北农业大学学报

[3]张建.经营城市过程中的耕地保护问题研究.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