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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全面协调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耕地面积只占世界耕地面积的7%,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亿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现阶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做到既要吃饭,又要发展。因此,必须多举并措,建立耕地长效保护机制,切实有效保护好耕地。对此,笔者谈以下几点看法:

1、抓好行政监督体系建设

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耕地保护监管的内容和形式还比较单一。免费论文参考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仅靠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土地用途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已远远满足不了耕地保护的要求,耕地保护将面临更多的新形式、新任务和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耕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内容、体系和标准建设;必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制度,凡大面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领导小组核准;必须建立由发改委、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将耕地保护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济南市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有关局委办“一把手”为成员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在市土地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近年来,济南市又成立了城市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建立了建设项目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和机制,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按程序经过各部门初审和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在土地预审环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切实做到项目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不违反规划用地、不突破计划供地,并且严格按照国家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要求,从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定额标准、供地政策、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占补平衡制度等方面,严格审核和把关,坚决杜绝项目建设浪费土地,有效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

2、抓好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社会监督通常是指全社会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的监督,也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从目前情况看,社会监督职能缺乏相对独立性,内容和程序还不完善,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缺乏独立运行的支撑系统,一旦行政职能弱化,社会监督也就随之减弱。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免费论文参考网。抓好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的思路就是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建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把行政监督、权力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监督网络。近年来,济南市注重采取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广泛地把耕地保护政策宣传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张贴标语、信息广播、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形式,大力开展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耕地保护政策,发动群众监督耕地保护工作。并在市广播电台开播政务监督热线、建立国土资信息源网站,在完善行政监督体系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全社会营造了保护耕地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3、抓好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设

2005年至2006年,国务院、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分别下发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各地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其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负责。免费论文参考网。从执行情况看,各级政府重视程度逐年提高,耕地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从考核自查情况看,耕地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和协作,涉及多项指标,标准较为笼统,目前还没有比较科学系统的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政府应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种、统计等部门,结合耕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的研究,对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耕地质量、数据资料、奖励惩罚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形成操作简便、标准科学、系统完整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4、抓好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可以看出,耕地占补平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重要制度。但在其实施过程中,由于尚未建立起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尚未制定出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标准体系,耕地占补平衡往往停留在“数量”层面。目前我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果,各地国土、农业等部门应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已有成果,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生态环境优劣、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研究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标准、土地开发发新增耕地质量评价体系,从制度上、技术上防止“以质抵量、占多补少”,确保做到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质量降低的实行按等级折算,用面积折抵,使耕地保护体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均衡保护。

5、抓好耕地保护激励体系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化日益增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基础和条件也在开始发生变化,必须建立起以农民为主的耕地保护激励体系。各地应积极探索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与农业部门土地承包合同书合二为一的形式,明确农户承包基本农田的位置和面积,落实保护责任,同时参与国家粮食直补形式,每年再给予承包基本农田的农户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激励广大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济南市平阴县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块钱解决耕地保护难”的经验,全县推行“一村一名信息员,每人每天一块钱,时时处处有人管”的办法。在全县346个行政村每村聘任1名土地管理信息员,每人生天补助1块钱,如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信息员可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如知情不报,取消信息员资格,停发补助费,基本上做到了耕地保护问题的“早发现、快处置、零信访、零发案”,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6、抓好耕地保护投入体系建设

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范文第2篇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精神和省市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保护耕地,主要在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分类稳妥有序推进“两非”清理腾退和调整优化工作,同时进一步提升耕地质量,推进高效利用,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6.88万亩,储备补划区1.5万亩;年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稳定在23.1万亩和10.3万吨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稳妥推进。按整治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分步处置,不搞一刀切,把握好工作节奏和重点,采取“一区一策”的办法逐个逐块处置,由易到难、压茬推进,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稳定。

——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严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关,使各项工作于法有据,对严重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明确属地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和种粮保护责任,突出当地重点整治类型、整治目标,细化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坚持调补平衡、稳定产业。充分尊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自主经营意愿等时展特点,科学合理调补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鼓励发展粮食和其他农业主导、特色产业,保障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生态改善和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优化范围

(一)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基础设施建设、取土、挖沙、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导致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

(二)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的;

(三)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

(四)挖塘养殖水产的;

(五)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被划定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的;

(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允许进行农业生产的;

(七)因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原因,不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要求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整治优化的。

以上一、五、六、七、八类建议调整优化,二类应清理腾退,三、四类应以稳定优化当地农业产业为前提,采取调整优化为主、清理腾退为辅相结合的整治方式。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整治方案。根据本次全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各镇街要在耕地“非粮化”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全面调查掌握粮食生产功能区现状,突出当地重点整治类型、整治目标,细化任务要求和时间要求,并要利用最新国土调查成果等信息数据和技术手段,分类施策,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摸底调查和制定整治优化方案,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检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配合)

(二)组织清理腾退。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不同情形,采取“一区一策”,逐个逐块稳妥有序推进清理腾退。要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首先从容易清理腾退的、生产基础条件损坏较轻的、土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开始,并创造条件抓紧向其他粮食生产功能区推开。通过采取作物(堆放物)移除、客土回填、土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恢复粮食生产条件。对严重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置。(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实施清理腾退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执法等工作)

(三)开展调整优化。对确实难以清理腾退或不符合要求的地块,要按照“总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原则进行调整优化。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调整优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于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严格把握调整优化需补充划入地块的数量和质量,必须集中连片,或与其他功能区相连,满足平原地区连片100亩、山区连片50亩以上的规定。或调整后的原粮食功能区不符合要求的,可整体进行调整补划。粮食功能区调补以属地自行平衡为主,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落实补划面积的,可申请全区统筹。(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实施调整优化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等工作)

(四)坚决遏制增量。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控措施,强化监管核查,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和水利景观等项目的审核,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对发现分别在2020年9月10日、11月4日以后发生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全力处置到位,确保问题零新增。(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日常监督、巡查管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执法等工作)

(五)大力整治抛荒。对发现的耕地抛荒问题,落实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恢复农业生产,确保2021年底前整治到位(所有耕地抛荒问题)。对交通较为方便或耕种条件较好的抛荒耕地,要积极引导承包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采取代耕代种、集中流转、托管服务等形式开展生产。对不愿意委托代耕代种或流转,弃耕抛荒的,要采取措施让撂荒农户履行耕种义务,限期恢复耕种。对因污染产生或耕种条件较差的抛荒耕地,要区分情况,选择水稻、旱粮、经作等适宜的农作物种植,切实加以整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要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杜绝流转地抛荒。(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实施抛荒整治,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等工作)

(六)强化质量建设。要严格坚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加强整治优化后粮食生产功能区质量建设管理。按照因缺补缺的原则,根据种植水稻的高质量要求推进沟、渠、路等基础设施改善,开展水稻育秧、稻谷烘干、农机服务等生产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采取种植绿肥、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地力,并推广应用经粮轮作等高效种植模式。(职责分工:各镇街、村(社区)负责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技术指导、支持等工作)

(七)严格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特别要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主要种植水稻。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棉花、糖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用途管制,强化租赁耕地监测监管。(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严格管控耕地用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健全长效机制。要全面加强和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和管护要求。严格执行《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补划审核规程(试行)》,规范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审核程序,占用补划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和“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要求落实,确保占补平衡。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利用情况动态监测体系,引导农户季季种足种好粮食。制订新一轮种粮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振农民种粮特别是种植水稻积极性。(职责分工:各镇街负责粮食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地力提升、生产技术推广和粮食功能区占补等建设管理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粮食功能区内耕地保护等工作,区发改、财政、住建、交通、粮食、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粮食功能区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发动阶段(2021年2月—2021年4月)。做好粮食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动员部署和摸底调查,摸清各镇街所辖粮食功能区生产管护现状、土地流转等情况。同时,调查并建立耕地“非粮化”数据库,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5月—2022年9月)。各镇街组织实施辖区内粮食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落实“一区一策”具体整治方案,并于2021年6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定期组织区级督导检查,及时反馈上报工作进度和阶段性总结报告,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优化,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40%以上,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2年10—2022年12月)。按照《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及验收认定办法》等上级要求,组织整治验收,对通过上级核验的,区政府印发补划调整粮食功能区认定文件,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完成上图入库等后续管理工作。同时,总结经验做法,巩固整治成果,为持续推进耕地整治打下良好基础。

六、奖惩措施

(一)执行约束制度

1.对农业生产扶持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及时纠正不符合《通知》《意见》精神的扶持政策。涉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项目或设施农用地审批。

2.对粮食功能区内种植苗木、多年生经济作物等拟纳入整治但不主动整改的生产主体,执行“三不”约束制度。(1)种植苗木的不再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2)种植非粮作物生产基地、种植经营户不得享受各类政策性补贴。(3)种植非粮作物的种植经营户不得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评比活动。同时,对拒不接受劝告和整改的,应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对流转经营权人抛荒2年以上的,依法终止耕地流转合同,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对未完成粮食功能区整治和粮食生产任务镇街和建制村,取消年终综合先进评比资格,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类农业农村项目的申报和补助。

(二)实行激励政策

1. 工作经费奖励。对苗木、多年生经作物、鱼塘完成清退整治并恢复种粮的,经验收通过后,区财政统一给予每亩300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2. 整治项目扶持。对清理腾退或调整优化后,需通过沟渠路等基础设施改造和土壤质量提升等方式恢复种粮条件的,按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项目每亩4000元补助标准给予扶持,不足资金由镇街落实。

3. 加强管护力度。结合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工作,落实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补偿资金。

粮食生产功能区外的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参照执行。对新增两非情况不予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实行耕地保护,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坚决防止粮食功能区“非粮化”,守住耕地红线,打牢粮食安全根基。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成立区粮食功能区整治优化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粮食功能区整治优化以及日常管理、督查考核等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二)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双负责机制,镇街及平台要扛起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和粮食功能区管护利用的主体责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空间规划编制,抓好土地整治项目,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等工作,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耕地质量提升、复耕复种技术指导和土地流转管理等工作;其他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责,配合做好耕地保护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纪。各有关单位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依法依规抓好工作落实的监督和干部失职失责的问责。并及时督查指导工作开展,对专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避重就轻、进展缓慢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铁的纪律为专项整治工作保驾护航。

(四)加大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社会舆论氛围,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逐级报告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及时总结宣传典型案例,表彰工作先进。

 

附件:余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拟整治优化任务分解表

 

 

 

附件:

余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拟整治优化任务分解表

                                                                       单位:亩、个

序号

镇街

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需整治优化粮功区个数

粮功区认定面积

整治优化任务

计划储备面积

耕地抛荒整治面积

整治优化面积

其中建议清理腾退

其中建议调整优化  

1

余杭街道

53621

75

38106

13870

5020

8850

2000

141

2

闲林街道

5020

现无粮功区

740

3

仓前街道

26797

39

14415

4820

2750

2070

2800

1605

4

中泰街道

13866

12

4513

3150

1920

1230

700

1741

5

五常街道

1203

现无粮功区

179

6

良渚街道

47499

74

25297

11790

6410

5380

2000

411

7

仁和街道

43496

65

26040

15930

6890

9040

1600

883

8

瓶窑镇

46626

39

23503

10030

5710

4320

2700

657

9

径山镇

53137

70

31948

20080

12680

7400

2000

125

10

黄湖镇

14485

5

3359

1770

1050

720

700

34

11

鸬鸟镇

10542

12

1637

1140

830

310

500

187

12

百丈镇

4459

现无粮功区

31

合计

320751

391

168818

82580

43260

39320

15000

6734

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 制度改革 耕地保护 思考

一、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取向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纲领性文件。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对《决定》进一步细化。《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强调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只有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农民对于经营制度的稳定才会更有信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才能得以更好实现。而且,政策的稳定预期能够激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投入,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同时,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此外,把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下来,并得到切实保护也是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前提和基础。要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其一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并且保障其权益。国土资源部要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入有形市场流转的土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

其二是要稳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为15年;1993年,中央规定15年承包期到期后延长至30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承包期限的表述为“长久不变”,使得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属确定更为重要。当前要抓紧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

2、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流转的政策由来已久,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对此进行了明确。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对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更加迫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强调必须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其一是必须严格落实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底线,必须不折不扣地实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农地只能农用。其二,要完善管理,加强服务。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等相应服务。

3、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的节约用地制度

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异常严峻,在人口增加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将呈刚性增长。为此,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必须落实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要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而且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严禁地方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二要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开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三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坚决克服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占优补劣。

二、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面临的耕地保护问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被突破,农用地用途管制执行不力

各地普遍反映,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已不符合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一方面急切希望新一轮规划的修编,期待通过修编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在规划修编之前,用地计划指标普遍被不同程度地突破。比如广东省, 2010年的建设用地规划总规模是158.26万公顷,而2005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已达到158.67万公顷,超出规划期末(2010年)控制指标0.41万公顷,这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从全国建设用地规模规划目标执行情况来看,1997—2010年全国规划建设用地总量3706.67万公顷,阶段性(2005年)控制目标2382.86万公顷;实际执行情况是:到2004年,用地总量为3192.24万公顷,占到了规划目标的86.12%,阶段性控制目标实现程度133.97%,超过规划用地34%。

2、耕地保护机制不完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耕种效益比较低,成为耕地保护的一大阻力。当前,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法律规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条件十分严格,基本农田用途单一,除法律规定的特殊需要外,严禁占用。从形成的原因上看,除保护意识不强,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外,种地收益低、缺少政府扶持是造成基本农田难保的主要原因。据广东省江门市调查,一亩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基本农田,年产值为1500元左右,而工业用地,每亩出让金不少于30万元,二者相差悬殊。

多年来,我国耕地保护主要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为主,重视运用经济手段不够。国家规定,可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但乡(镇)政府及村组没有留成,且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办法,也影响了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

3、节约集约用地观念淡薄,土地利用普遍粗放

从调研的情况看,东南沿海的土地利用集约程度要高于西部地区。例如宁夏人均建设用地远远高于国家标准和全国的平均水平。有的城镇人均建设用地250—270平方米。原来宁夏的发展思路是“小而美”、“小而精”,是有科学道理的。现任领导将发展的思路调整为“跨越式发展”,修了宽马路、大广场等形象工程。这反映出宁夏迫切发展经济的愿望和招商引资的热情,但同时也造成了土地的粗放利用和资源浪费,而由于宁夏可利用的荒地较多,为其用地粗放提供了保障。

4、耕地后备资源不平衡

发达地区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例如广东省,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开始难以为继,人们在考虑建设用地时,往往认为,山地作为生态保护用途,林业部门管得严不能占;滩涂海洋部门管得严不能占;河滩水利部门管得严不能占。那么建设用地就只好瞄准了我们的“生命线”——耕地。经济和建设的快速增长,年复一年的占和补,已使得发达地区难有再补之地了。西部地区相对来说耕地后备资源还比较充足,例如宁夏省,自1987年以来,扣除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性因素影响,全区连续20年实现了耕地总量持续净增,累计净增耕地69.5万亩,其耕地后备资源还比较充足。

5、违法成本不高,导致违法行为居高不下

为了创造政绩和追求gdp的增长,个别地方不惜运用各种手段,乱占乱用耕地,搞大广场、大马路、工业园区或高科技园区。具体做法有:移花接木,调整基本农田;先斩后奏,在农地转用时未批先用;谎报军情,隐瞒信息等等。此外,在具体的土地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2006年我国土地违法案件高达131077件,但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查处数据,平均每261.6件土地违法案件,才有1人受到刑事处罚;违法土地10万公顷,平均每199.6公顷才有1人受到刑事处罚。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耕地保护的再思考

1、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

加强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并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确保该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集中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等等。

2、加大耕地管护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3、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应当建立由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监督、耕地权利人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区域耕地保有量负总责,耕地保护责任要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政府组成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负有参与监督管理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发改、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关系,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编制规划、审批项目时做好方案比选,在项目建设时优化施工方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构建科学用地管地机制,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对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实行问责;建立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统筹协调的耕地区域有偿调剂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异地调剂和利益补偿,提高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投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基础建设等。

4、严厉查处破坏耕地行为

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问责力度,从重查处一批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遏制土地违法违规势头。加强国土执法队伍建设,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动态巡查,建立县、乡、村三级监察网络和动态巡查网络,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公布举报破坏耕地行为的电话号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按照《刑法》、《土地法》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加大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养成切实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等意识。

【参考文献】

[1] 刘运根:新农村建设与耕地保护[j].党史文苑(下)学术版,2007(8).

[2] 吴正红、燕新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我国耕地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

[3] 车学文: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j].中国土地科学,2007(6).

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耕地质量保护的重要意义

耕地资源是国计民生的根本依托,只有保证足够数量和相当质量的耕地,才能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1]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需求的增加和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造成了耕地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降低。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直接威胁农业发展,为此,必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政策。[2]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后备资源开发等手段实现“占一补一”。在耕地数量上能基本上保持动态平衡,然而在耕地质量保护上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造成耕地质量的总体水平下降。因此,通过各种形式保护耕地具有不断提高的生产能力,保证现存和新开发耕地的产出性(即产出率和效率的高低)能够满足人类日益增加的生产需要,并要特殊保护一级基本农田具有重要意义。[3]

二、宿迁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力措施

宿迁市有人口约546万,全市土地总面积85.24万hm2,人均0.16hm2其中,农用地59.96万hm2,农用地中,耕地45.2万hm2,占全部土地的53.0%,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耕地比重高,可供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37.5万亩。[4]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处理保护土地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耕地质量保护机制逐步健全

完善市、县、乡(镇)、村、组、户六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网络,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层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对台帐、图、表、册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通过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全市设立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单位10325个、三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5993块,有效落实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认真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违法案件周报告、零报告制度以及纪检监察、国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办案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耕地质量保护技术支持逐步加强

成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由县(区)土肥、作栽、植保等技术骨干任专家组成员,扩大了测土配方施肥在县(区)的影响力,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和技术支撑。专家组成员包片到乡镇到村到田头,利用试验示范对比田,结合生产实际,了解农户施肥情况,进行田间诊断,与农民座谈,指导农民施肥,推广配方施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宿迁耕地保护存在问题

我市在耕地质量保护上尽管采取了很多相关的积极措施,但问题依然存在。集中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部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但详细描述耕地质量保护的并不多,大多数只是把耕地总量中的数量和质量统一起来,在耕地减少的过程中数量的减少是显性的,质量的减少是隐性的,在强调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时往往会忽视耕地质量的动态平衡,使得耕地质量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或者说硬性度不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主要针对的是耕地的数量管理而对耕地的质量管理相对不够明确,至今尚无可操作的耕地质量管理法规,对提高耕地的质量,改土培肥的经费投入少,导致各地在耕地的保护管理上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土地法律、法规、制度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技术规范造成耕地隐性流失。在耕地质量保护相关法律上国家机关没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依据,使土地利用者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保护耕地问题调研组建议:尽快制定《耕地管理法》,通过立法确立耕地管制、利用、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等法律制度。

(二)农民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比较淡薄

农民是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最坚实的力量,最好的保护措施和政策都要通过农民实现。然而在农民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研究中得知:“越是年轻的农民,对耕地保护的责任心越不强。原因有几个:一是农民的意见得不到重视;二是种地不合算,希望被征地,如‘城中村’;三是耕地不是个人财产,保护不保护无所谓;四是没精力耕种”。这4个方面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当前农村中农民对耕地的保护问题,造成耕地质量不断下降,随着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许多优良耕地变成了荒地,尽管短期和局部对粮食安全构不成威胁,但对国家整体粮食生产能力产生一定的冲击。此外,城市郊区的高产良田一旦划入城市建设用地,极易被征用占用,而农民则认为这些土地将来终为城市建设所用,且随时有被征用的可能,因而降低了对土地的投入和经营的积极性,掠夺式经营使这部分耕地在数量减少之前先出现质量下降。在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由于“条条管理”和“块块管理”不协调统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的认识不够。为搞开发区建设,大量占用城郊附近的良田,忽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同时,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往往忽视其自身的长远利益,使大量优质耕地被征用如何通过村集体这一经济主体进行耕地质量保护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相关技术还不够成熟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后备资源的开发,可以增加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通过建立耕地质量评估制度和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制度,可以对存量或增量耕地进行检测和质量评价,从而建立保护机制。然而国内耕地质量保护评价体系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强的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标准。耕地占补平衡的验收,尤其是质量平衡的验收,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切合实际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是“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从开始到完成,再到应用,过程比较复杂漫长,而耕地质量变化较快,在某些时候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同当前的耕地质量变化不协调,产生错误的评价。因此,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应尽可能同当前的土地利用环境相适应。

四、关于宿迁耕地保护几点建议

(一)健全耕地质量保护的制度体系

1、完善耕地质量监管机制。一是严格执行耕地质量等级折算制度。建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二是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经监测确认土壤和环境质量已经遭受污染、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建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将其划为禁止该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提出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2、构建耕地质量建设长效投入机制。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的支撑作用。各级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如有机肥肥效慢,使用成本高,老百姓很难接受,各级政府应加强投入,加强宣传,扩大商品有机肥应用补贴规模,通过政策手段,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减少化肥使用量。目前,全市近660万亩耕地仅有标准化监测点27个,监测点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在扎实开展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基础上,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推进市、县(区)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综合管理水平和预测预警能力。

3、建立耕地质量护养机制。一是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建议各级政府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切实重视实施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土壤改良、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建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二是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和鼓励种植绿肥、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通过相关政策、培训、宣传,引导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采用有利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技术,科学合理施肥、使用农药,增施有机肥料,发展绿肥生产。

(二)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统筹耕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

坚持在保护中发展,以发展促保护,使经济发展为耕地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既不能不顾当前经济建设的合理需求,单纯地为了保护耕地而保护耕地;也不能只考虑经济一时的增长,而忽视保护耕地,以牺牲耕地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暂时增长。在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同时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在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约新增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的同时,逐步建立起耕地保护与本市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加大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力度,引导和利用建设用地收益补偿耕地,发展农业生产。

同时建立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对各乡镇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利用经济激励机制调动各乡镇保护耕地及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在农民群体中建立起奖励制度,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及基本农田、耕作粮食的积极性,发挥其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主体地位。

(三)鼓励农地整理,不断提高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

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持区域耕地及基本农田的生产力。随着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中质量低下问题的日益凸显以及社会生产力和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重心将由数量保护转向质量保护。农地整理是农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客观要求,是有效增加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提高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促进农业增长增收,高效利用农地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性战略工程。可持续土地利用和管理要求将土地质量提高视为农地整理的重要内容。而目前开展的农地整理无论是规划方案的编制,还是整理过程的推进抑或整理项目的验收等均偏重于耕地及基本农田数量,在土地质量上考虑不足。为此,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

(1)通过土地置换、重划、征收等方式,确保质量较好的土地用于耕作,质量较差的土地用于建设。

(2)在土地整理过程中,通过沟、路、林、渠的重建和调整,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培肥地力,确保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

(3)将土地整理与土地整治和土地保护结合在一起,把整理区域内的闲散地的开发、污染土地的治理、退化土地的整理和优质土地的保护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进行。同时还可以把地块整理和小区域土地整理和流域政治或区域开发建设相协调,实现土地整理、土地质量提高和开发建设的一体化。

(四)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1、建立一支高素质综合性执法队伍。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由农业、国土、财政、发改、环保、水利等部门参与,选调业务骨干,共同组建耕地质量监管执法队伍。

耕地保护激励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封山禁牧;舍饲养殖;问题;保障措施;宁夏彭阳

中图分类号 F3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4-0316-01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把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方针,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时度势,提出了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要求,这是建设秀美山川、巩固退耕治理成果、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选择,对进一步加快退耕还林(草)步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畜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彭阳县把退耕还林(草)和大力发展草畜产业作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实现富民强县的重要举措,经过上下共同努力,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取得了明显成效。

1 存在的问题

一是从总体上看,全县生态环境还未得到彻底改善,草畜良性产业链尚未形成,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份额偏小,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还没有根本扭转。二是由于治理管护相对滞后,牲畜践踏和人为毁坏林草现象时有发生,治理、破坏、发展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如不适时采取有效的封禁管护措施,多年来国家花大量资金、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花费心血和汗水换来的生态治理成果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是退耕还林(草)面积的进一步扩大及加入世贸组织后肉禽蛋奶在市场上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实行封山禁牧,保护生态,大力发展舍饲养殖,增加收入,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全县要从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巩固小流域综合治理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推进退耕还林和草畜产业化建设。

2 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2.1 目标任务

从现在开始,全县分区域、分阶段全面实行封山禁牧,使全县退耕还林(草)面积达到8万hm2,人工种草累计留床面积达到6.67万hm2,林草覆盖度达到50%以上,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70%以上,养殖业总产值突破1.5亿元,畜禽商品率提高到40%以上,养殖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超过30%,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2 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是生态优先的原则。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突出生态效益,兼顾社会、经济效益,把生态建设、资源保护、后续产业开发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二是退耕还林(草)与封山禁牧相结合的原则。工程整地、人工造林种草并举,封禁管护、自然修复并重,封育一片,见效一片。三是封山禁牧与发展舍饲养殖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草畜平衡,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防止“封山减牧”现象的发生。四是政策激励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对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工作有成效的乡镇、村组、农户给予表彰奖励;另一方面,对毁坏封禁林草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3 措施

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3.1 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封山禁牧的良好氛围

要多层次、多形式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彭阳县林木管护办法》《彭阳县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项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区、市生态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县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教育引导农民提高对封山禁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发展意识和生态意识,转变养殖观念和饲养方式,为全面实行封山禁牧和舍饲养殖工作奠定基础[1-2]。

3.2 实行激励政策,调动群众封山禁牧舍饲养殖的积极性

把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与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结构调整和基础建设结合起来,通过项目带动和资金扶持,加快封禁治理进度。坚持“谁封育、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封山禁牧,大力发展舍饲养殖。今后,对封禁治理、发展舍饲养殖效果好的乡镇、村组、农户,要在扶贫开发、结构调整和基础建设等项目上予以倾斜,增加暖棚修建、圈舍改造、饲草料加工机械、井窖等建设指标和补助。鼓励下岗职工和有能力的人员依法有偿承包封禁的荒山、荒沟、荒滩,进行草畜产业综合开发,对兴办畜草加工企业的集体和个人,可享受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3-4]。

3.3 狠抓基础建设,大力发展舍饲养殖

要结合机构改革,加强科技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县、乡、村技术服务网络,大力开展暖棚饲养品种改良、快速育肥等养殖技术的培训、推广和应用。继续推广农作物秸秆青贮、氨化等新技术,增加科技含量,提高饲草转化利用率。制定和完善科技承包措施,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封山禁牧和舍饲养殖工作中的技术骨干作用。继续推行林草间作治理模式,扩大优质牧草,特别是紫花苜蓿和地膜玉米的种植面积,增加饲草总量,扩大舍饲养殖规模。要引导群众克服依赖思想,自力更生,进行圈棚改造、牲畜饮水井窖、饲草料加工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大力发展舍饲养殖创造条件。

3.4 建立完善制度,进一步强化林草管护

全面实行封山禁牧后,各类家畜不准进行放牧。要制定和完善封禁管护办法,明确封禁要求,落实封禁责任,分片包干管护。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封禁管护力度,打击各种毁林毁草行为,依法保护林草建设成果。特别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管护措施,把核发和完善林草权证、明晰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划分片区,责任到村、到户,抓紧落实。

3.5 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把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4 参考文献

[1] 王志贤,王文平.渭源县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需解决好的几个问题[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8(3):34-35.

[2] 马林生.临洮县的封山禁牧与舍饲养殖[J].甘肃林业,2007(3):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