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1篇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一直提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但是收效甚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了:“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是有效破解“三农”问题的前提,也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本文通过作者多年从事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经验,从农村土地利用及管理的现实情况入手,分析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与实际脱节的原因,提出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加强管理促进乡村振兴。

一、农村土地利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政策、法律的变更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没能跟上,加上人们固有的思维模式和陈旧的观念,已经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造成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规划严重滞后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调整

    《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各地的规划主要是城市规划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各地对规划的范围仍未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预算也是少的可怜,按照法律规定应与之相衔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在编制过程还是修改调整都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闭门造车的结果,而且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大量的未利用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

2、多年以来农村集体土地任意征收

虽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至今为止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征收的前提均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现实工作中根本不考虑“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广大社会公众福祉的利益[1]”,而是随意扩大范围致使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大规划的乡镇企业转制使得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

3、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权逐渐弱化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除在少数乡村保留了取代队的村民组之外,多数村民组的管理权逐步为村集体所取代,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名存实亡,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受益、处置权归集为乡镇政府,集体经济收入演变成乡镇财政收入。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缺乏可操作的认定标准[2]

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所覆盖区域农村户口的人员,但是由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城市近郊等经济发达区域增加人口为了解决“征地代劳”问题外来人口大量的流入,近些年个别生活较为富裕的农民为了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子女升学将户口迁入城镇,以及国家关于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政策,加上各级政府出台的一些支持进城农民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原转业军人回乡的政策性文件,这些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和集体资产管理的人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颇大。

5、农村村民建房实际情况

农村村民建房和城市人口买房没有多大区别,无房户、拥挤户一般情况下没钱建新房,只能逐步改善条件,经济条件好的农户也随着条件的变化不断地出建新房、卖旧房,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实际的工作中真要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的话农村村庄的变化就不会越来越大,也无从谈到经济的发展,所以各地普遍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手法来处理此类事情。

6、各项普查、调查工作漏洞

城镇地籍调查、林业资源普查、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和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等基础性工作都是对外招标后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指定中介机构前提下,拥有各项调查数据成果的中介机构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加上个部门之间资源不互通、成果不共享,社会中介机构借机获取利益严重的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广大成员的利益。

7、不动产登记未能全覆盖

而且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只是表面上的整合,一个窗口对外,对内仍是各自为政,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9月下发《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屋登记资料的移交时间,也做到了,但是土地登记的资料并未移交,而且部分市登记中心和市辖区登记分中心管辖权划分尚未划定,房地产交易业务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完的普遍存在,权力寻租留了空间。

8、卫片核查对违法的定性和确认十分混乱

规划执法坚持没有规划审批文件就是违法,土地执法认为没有用地手续就是违法,哪怕是设施农用地只要没备案就可以算作违法,根本不考虑当地风土人情和具体情况,国土资源系统的卫片执法检查和地籍变更调查更是严重脱钩,地籍部门不管实际情况直接将农用地变更建设用地,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定性、处置与上级机关检查验收不一致现象大量存在;而且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配合和协作,重复工作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没能做到高效、便捷、文明执法。

9、政策文件没能有效的落实

近年来国家下发的鼓励进城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返乡支持农业政策,以及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休闲农业、制定乡村振兴规划等文件,各地政府只是转发文件,虽要求都是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但是既没有跟踪反馈结果、也没有出台新的文件和实施意见。

10、设施农业政策过于教条

农业设施不动产登记、抵押未能全面铺开,一直以来对于农业设施的权属是禁止转让的,严重的损害了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北方的蔬菜大棚和果树的看护房、规模化养殖禽舍还要是按照原国土资源部下发文件要求建造临时性设施明显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样根本起不到看护作用,因为看护房不仅要具备居住、储存农机具和生产资料、还要具备简单的加工、分拣等功能。

二、形成土地管理政策和实际工作脱节的主要原因

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的脱节主要原因是制定政策的人根本不了解农村、农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对于不同的地区农村、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是不同的,是不能制定统一的标准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固有的思维模式更是乡村振兴的阻碍。

1、决策前缺乏严肃认真的调查研究

各项政策性文件的起草人多属于学者,前往各地基层去调研接触的都是领导事先安排好的人,座谈也是讲好话、说套话,由于得到的数据并不真实,所以做出的结论、制定的政策也就脱离了实际,虽说目前法律的修改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但是真正能上网回复意见的很少是农民,即便有一些农村工作者和了解农村现状的人提出的意见往往也会被专家、学者所忽视,因为提出的意见没有可操作性,无法形成法律的约束力。

2、管理部门之间的要求差异过大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部门各自不同的成熟程度以及对于规划不同的选用标准造成了目前“两规”在很多方面不协调的局面[3],两个部门在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过程中未能相互协调造成了两规矛盾,使得土地征收和供应过程中出现断缺现象,土地执法、规划执法和城市综合执法之间本就存在执法冲突,由于两规之间不协调加上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致使各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各自为政。

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政策差异过大

现实社会对土地的价值观促成了大量集体土地被征收,主要是因为土地征收“同地同价”政策并未真正落实,也就是说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所给予集体组织和农民的补偿价格与国家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相同[4]没能实现,正是由于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因国有和集体差异过大,而且集体土地在抵押贷款方面一直受到诸多限制,加上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后可以获得出让收益,使得大量的集体土地在不具备“公共利益”条件下被征收。

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虽《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明确指出了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但是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实;征收属于高效农业的果蔬大棚仅仅是按照临近耕地计算土地补偿,附着物另算,并未考虑菜地开发、养护的付出;特别是在实施了区片地价以后,制定的区片标准较低,根本不切合实际,特别是近郊农民的利益受到了的损害较大。

5、基础性工作数据不真实

由于各项调查、普查工作均是以招标形式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前期准备、人力物力投入、工作监督、资金拨付、结果验收等诸多环节存在大量人为因素,虽项目通过了验收但真实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调查数据仍大量保存在中介机构,未能将调查、普查的成果数字化,委托调查的机关只是存放了调查验收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和成果并不能直接应用于实际工作。

6、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未能依法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并未真正完成,权属调查结果不敢公开,所有权证书大量存放于国土部门档案室内,城镇地籍调查、乡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等数据未能做到整合,市辖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未能实施统一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对于工作衔接不动产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没能做到有效的沟通。

7、各行政机关领导的官本位思想严重

各行政机关领导的官本位思想和权力欲望严重,认为民不会、不能、也不敢和官斗,即便行政机关做错了反正有国家赔偿存在,没人会主动承认自己工作的失误,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行政执法重心下移,但是仍然出现了锦州市国土资源执法队伍人员、编制上收和锦州市城市管理监督执法队伍表面下沉的现象。

三、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加强管理手段助力乡村振兴

中共中央在提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之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自然资源部主要职责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那么改革以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仅要负责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而且还要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以及对空间规划体系的监督实施,虽然有效地解决了管理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但是要想实现乡村振兴方略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物流业、全域旅游发展等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在全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2、做好调查和规划工作、全面向社会公开

以全国“一张图”为工作底图,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进一步核实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资金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和计划批准后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规划文本、规划说明、批准文书及相关图件,以便查询和质疑。

3、全面开通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网上办事系统

开通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网上办事系统,使网上办事系统与行政审批大厅(中心)同时受理相关业务,全面实施一次性告知,网上受理的采取网上答复,线下受理的也可在网站进行查询,结果可以(加水印)采取直接打印,与线下索取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全面实施涉法、涉访事项公开查询制度

实施信访案件、违法案件、行政确权等涉法、涉访事项从受理、立案、调查、到处理全过程公开制度,案卷内容全部网上公开,以减少人为因素对案件处理的影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为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特殊的补偿机制

为《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特殊的补偿机制,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数量、非公益性设施的比例建立补偿基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历年来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上收的比例分层为限,以县级政府为管理单元,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剩余成员的新农村建设补贴(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6、规范设施农用地和支持农村、农业各项政策

 自然资源部会同农村农业部研究制定规范设施农用地和支持农村、农业各项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的制定设施农用地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对于国家制定的支持农村、农业的各项政策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避免因为没有具体措施使得群众认为国家政令不通。

7、尽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尽快按照《物权法》要求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理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各分中心关系,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工作,将农业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只要涉事人作出“地上附着物未改变”承诺即视为未改变,无需现场调查,可做事后监督,发现承诺内容为虚假信息的及时作出变更,并将其纳入社会联合惩戒的失信责任主体。

8、统一卫片执法检查和地籍变更调查口径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经济发展必要性方向推动作用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土地制度中,相关问题的存在,使得失地农民不断地增加,大量农用土地流失,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不断地重视农村土地改革。在时展的背景下,对于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深入地思考,广泛地探究,提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全面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十分关键。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点问题,土地政策由最初的国有制变成农有农用,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变迁经历了多次的调整,法律应保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耕地的数量不减少、农民的利益得以维护。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展理念层面的要求

理念体现了我们对于发展的认识,新发展理念下,我们意识到了不断地通过制度的改革,促进产业结构的发展,促进经济模式的发展,调动生产积极性提升,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首先,基于新时展的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逐步实施,基于新发展理念下,不断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尤为关键,是发展理念层面的要求。其次,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发现农村发展中出现了相应的问题,因此将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主要的工具,有效地引导农村发展,意义是关键。总的来说,发展理念的层面,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农村土地制度关于农村经济发展,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因此积极结合实践,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意义深远。

(二)开放经济环境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首先,从新中国建立时期进行分析,农村的土地制度发生了诸多变化,先后实施了计划经济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果,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发展的要求了,出现了相应的问题,例如,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不考虑农民的生产能力,土地的利用率下降。其次,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地深化改革,但是农村的土地制度相对还是较为保守,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可见积极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开放地经济环境的要求。

(三)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代农业技术不断地在农村生产实践中引入,利用技术层面的先进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十分关键,不断地发展现代农业成为了当前发展的趋势。首先,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平均分配导致土地过于分散,这就使得土地难以进行有效地整合,无法形成相应的规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其次,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下,对于土地的流转形式规定不去明确,使得土地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尤其是限制了技术性成果在农村生产中的引入。总的来说,从现代农业发展的层面进行分析,积极进行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是现代农业发展层面的要求。

二、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上文中分析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不论是从理念的层面探究,还是从市场以及现代农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积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有着十分显著的必要性体现。结合实践,主要从以下层面探究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

土地制度的改革,应当结合当前农村发展实际,进行适应性地改革,最大程度地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首先,当前农村农业生产呈现多元化的发展,基于农用土地发展起来了众多的产业,因此农业生产急需规模化的发展,规模化的发展才能够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的优势,才能够在农业生产中引入技术性成果,促进农业产业层面的发展。其次,土地制度的改革发展,能够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情况进行特殊化地制度改革,全方位地村农业生产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下,土地过分地分散,使得农村区域性的产业难以有效开展,因此积极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尤为关键。

(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

城乡一体化发展,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发展,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有着重要的作用,而积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就能够有效地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首先,城乡发展失衡是我国重要的社会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尤其是当前工业发展十分迅速,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够适应经济形势,使得农村群众能够在土地上大做文章,能够有效地进行产业发展,在自身经济发展的层面上,促进城乡差距减小。其次,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地进行改革,使得农村土地能够有效灵活地进行应用,农村将能够获得更多的投资,增加融资渠道,这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意义同样深远。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形式

在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之下,农村大量的农用土地流转都是不合规定的,不合规范地土地流转形式,难以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这对于农村的发展十分不利。首先,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是不规范的,这就限制了许多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农村土地在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形式下,十分容易发生纠纷,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积极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使得农村土地在合理合法的背景下开展,长远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总的来说,土地制度的改革,能够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使得基于农村土地开展与发展的产业规范化,深层面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有利于社会公平

从我国农村发展实际进行分析,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相对较为落后,因此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十分关键。首先,近年来,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许多的惠农政策,但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落后是不可行的,消除城乡差距是达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促进社会公平,就是应当积极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使得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地适应城市经济发展,不断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正如上文所提及的一样,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地发展,城市土地制度以及流转形式已经较为成熟,反观农村土地制度长期没有进行有效地改革,因此从社会公平发展的角度分析,积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总的来说,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社会公平发展,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

(五)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

农村土地制度进行相应地改革,能够促进资源进行合理分析,资源合理分配模式下,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意义同样是关键的。首先,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够促进人力和土地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使得农村经济更好地进行协调发展,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使得农村劳动力大量地减少,不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农村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经营市场化可以留住一部分农民发挥其在农业上的本领,减少农民工在季节上的城市和家乡中往返,提高季节性的人力资源利用率。总的来说,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得资源不断地进行合理分贝,积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探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

上文中对于农村土地改革对于农村积极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了相应的分析,总的来说,积极促进农村土地改革意义深远。结合当前农村发展实践,主要在以下层面探究农村土地改革方向:

(一)将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

在当前农村生产的背景下,将土地的承包交由农民是土地改革的重要方向。首先,将土地承包权交由农民,一个较大的前提及时,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将土地承包权交给农民这种体系非常有利于土地的统一管理,并且能够减少当前的土地管理成本。其次,我国当前土地承包权的界定不是十分明确,因此要明确地进行规定,使得土地流转合理合法,要有据可依。总的来说,将土地的承包权交由农民,能够保证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使得实地农民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土地承包,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十分明显。

(二)完成农村土地市场的运营机制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中,农村土地市场的运营机制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对于运营机制进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重要的改革方向。首先,对于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要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土地得到合理有效地应用。其次,还应当规范农村土地的定价机制,对于土地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这对于土地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此外,还应当建立土地运营的中介机构,保证土地市场合理发展,让农村土地进行公平公开的竞价交易。总的来说,在今后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始终让制度走在实践的层面,才能够充分发挥制度的优势。

(三)健全农村的社保体系

我国的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农村群众认为土地就是自己的家基本保障,这就不利于土地的流转,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制度的改革发展,因此健全农村的社保体系,才能够促进土地制度的发展。首先,应当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社保体系,促进不具有生产能力的群众,将土地进行出让,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也实现了农村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还应当弱化土地作为保障制度的作用,不断地促进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运作,在最大限度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总的来说,健全农村的社保体系,不仅仅能够有效保障农村群众的根本利用,还能够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土地流转 问题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村发展建设的根基。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新农村建设步伐也日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已成为新农村建设中至关重要的发展课题。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持续惠农的国家战略安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建设新农村当中出现了不适合因素,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农村发展矛盾,增进农村土地开发价值,健全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土地流转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家庭承包制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相分离,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通过利益链接与程序操作得到转移与易位,实现规模化经营,一体化、专业化生产,提高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改革实践来看,土地流转是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进金融服务往农村扩散、实现农业现代化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农民土地流转意识与知识不足

土地是农民关系最密切的物质财富,农民只有真正从土地流转中受益,具有正确的土地流转认识,才能实现有效有价值的土地流转。当前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性质还存在一定的误解,对土地使用权转移与土地权益仍缺乏足够认识,对土地流转行情也没有真实清晰了解,对土地流转整体知识更是缺乏,对土地流转涉及的法律程度知悉也不到位,对土地流转对农民的保障权益也不清楚,使得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深受影响。

(二)存在农村土地流转操作与程序不明

当前在农村土地流转推进中,尚未有规范、全面的土地流转机制,实际农用地流转大多为双方口头协议,部分书面协议也存在条款不够齐全与完整,整体上农村土地流转操作存在程序不明,规范性不强,对出现纠纷处理难以科学均衡,对农村社会稳定产生消级影响。同时在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流转上也机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没有明确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性,在流转信息上也多有不畅通,降低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期待与主观意愿。

(三)存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与保障不高

大多数农民收入依靠土地,然而当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获得的收益并不如意,过低的土地经营权收租价格,在土地流转中的市场经济形式没有有效发挥,农民没有得到太多的实惠,使得农民不是很愿意流转自己的土地。另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未充分覆盖,土地为养老的保障观念根深蒂固,没有土地会带来老所无依,加上土地流转租金远低于预期,难以有效保障生活质量,远离土地带来的不安全感与风险意识,让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比较失望且产生放弃的想法。

二、加强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问题解决对策

(一)做深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新认识

要让农民全面、正确地认识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宣传,提升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积极性。政府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加大合作,强化地方媒体宣传作用,创新政策宣传方式,树立典型介绍身边的土地流转受益者,让农民深入认识土地流转的办法、政策规定、具体操作程序、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让农民对土地流转程度办理熟悉透彻,对法律政策熟知在心,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对生活水平提高、对农村建设的巨大助力作用,放心大胆地参与土地流转。

(二)做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实现土地流转新规范

一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有权威的土地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丰富土地流转中信息的对称性与畅通性,增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安全感。可以鼓励有条件、符合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提升土地经营需求与转让信息的传播效率,减少土地流转信息障碍;能通过有力的平台减少农民土地流转程度,提升农民操作便捷性,扩大农村土地流转堆砌。二是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规范,完善流转合同制订与签订,更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农民土地流转工作,切实维护农民与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三)做优农村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发挥土地流转新价值

要在土地流转过程当中,科学统筹落实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生计问题,要完善多元化的农村养老、医疗、失业、低保等保障体系和农民多样化就业创业发展机会,提升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有步骤有层次地加深农村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土地与社会置换关系,强化政府管理职能与资金投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地位,减少农民操作程序。要通过合理、先进机制深入提高土地流转价值,为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提供保障基础与来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土地流转后顾之忧,深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结束语:

加强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对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提供巨大动力。各级部门要创新工作意识,认真对待农民存在的问题与帮助需求,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新步伐,开创新农村建设新局面。

简介:刘铭,男,1994-9-21,籍贯:河南,单位: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在读本科,专业:汉语言,

参考文献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4篇

问:在我的印象中,多年来浙江农村的各项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我想问的是,在下一阶段,浙江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将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在“浙江辉煌60年”系列专题新闻会上,省委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夏阿国同志就指出,当前我省已全面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就要更加自觉地把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为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和重点。在这一战略机遇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显得越来越迫切。下一阶段,浙江将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创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一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三是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与复垦;四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五是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问:为什么说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能保障农民的权益?

答:浙江在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这是在农村改革30年后完善农村土地生产关系的又一次创新,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一种用益物权。在具体的做法上,浙江将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保障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也就是说,农民对其的权益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问:有人说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矛盾的,您怎么看?

答:浙江提出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正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用益物权的具体体现,这不矛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浙江强调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关键是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建立流转档案,规范流转行为,完善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而且还要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推动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长期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给予优惠政策;对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较大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问:我对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很感兴趣,但不知道浙江现有哪些具体的做法和政策?

答:近年来,浙江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与复垦工作。在具体的做法和政策上,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搞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二是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三是在政策上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经济项目、村庄整治、农村道路、下山搬迁小区、小岛迁移安置小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连家船”渔民上岸定居点等农村集体建设的用地。四是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户宅基地置换和流转的试点,鼓励农民在政府主导下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使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能够落户城镇、转变为城镇居民。这实际上就是鼓励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不仅让农民增加进城落户资本,促进人口布局优化和集中居住,而且使宅基地和村庄得以整理复垦,促进建设用地减少和农用土地增加,达到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和增加农用土地总量的双重目的。另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问:最近,部分网络媒体报道称浙江将全面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您怎么看?

答: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21世纪经济报道》在今年的11月17日刊登了《浙江将全面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一文,此后有部分网络媒体进行了转载。其实,这一报道有严重的失误之处,很明显是把浙江逐步稳妥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误读为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虽然“农村集体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少了两个字,但意思相差甚远,而且与浙江现行的政策有较大的出入,有关媒体因此已进行了更正。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方面,浙江的现行政策是: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随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逐步建立,政府将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一样,有了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当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是有条件的。首先,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程序必须“经批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不能随意地将农用土地非农化。其次,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用途必须为“非公益性项目”,且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不在其列。“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化”使农民拥有了集体土地的主体地位和土地出让的收益权利,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个巨大资金来源,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完善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一个必要环节。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5篇

刘荣材

(广东商学院政治与教育学院,广州510320)

摘要: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社会实现根本性的变革和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逐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二元经济制度,转变经济生产方式,塑造现代新型农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制度环境。而农村社会转型,又是新农村建设的归宿和目标。

关键词:农村;社会转型;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044-04

引言

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中国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历史方位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并指出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面对新农村建设的复杂系统工程,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推进农村各项制度改革。

制度创新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和变迁有着密切的关系。回顾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路径,可以清楚地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农村的完成,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经济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新制度的确立使农村生产者成为真正的生产主体和利益主体,潜伏在社会中的生产力被激发了出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在新的制度安排下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当新制度刚刚展现出其较好的制度效率时,新一轮的制度变迁因国家工业化目标的需要而随之发生,农村合作化、集体化生产的制度安排被确立,集体化制度安排在与其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在最初生产者同样以经济主体和利益主体所具有的积极性加入到团队生产中去,但是,由于集体化生产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更主要的是利益分配缺乏激励机制,导致了农村生产的低效率。与此同时,以二元户籍制度为中心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把农民限制在农村和土地上,更使得农村劳动力过密化使用,在土地产出受地力限制不可能无限提高的情况下,过密化劳动力的投入进一步降低了队生产效率,也降低了队生产成员的经济福利。

家庭联产责任制是对集体化制度安排的创新,它通过科学处理国家、集体和生产者的利益分配制度而确立了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又一次调动了农村经济主体生产的热情,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创新是在国家计划体制没有根本改变下进行的,当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农民在没有外在经济机会和比较利益选择的情况下,对土地的专注投入的确提高了生产力和土地产出,但这种产出的提高是相对于计划体制下的土地产出而言的。相对于计划体制长期的低效率和产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一下子就显示出了。但是,在二元经济制度下,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难以有效释放出来,这种制度所包含的潜力在长期运行过程中逐渐释放完毕,使得当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农村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很难完全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中获得与城市经济主体大致平均的利益,城乡收入差距由此逐年拉开并呈扩大趋势。

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二元经济制度,使农民能以和其他的市场主体和经济主体相对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内在要求变革二元经济制度,实现制度创新。新农村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作为制度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此,本文拟围绕农地制度改革、二元制度改革、非正式制度创新及生产方式创新等方面探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的利益保障制度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界定模糊,一方面抑制了农民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难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就要构建有利于农村经济法制和保障难民土地权益的土地产权制度。

家庭承包制改革,在实践中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家庭承包使用的多重产权制度。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多重存在形态,为各级政府通过集体组织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设置了制度空间。在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有些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模式或国有化模式,应当说,这两种模式都认识到了界定土地产权主体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这种制度变迁从目前来看并不具有可行性;有些学者主张通过完善集体土地承包制来界定集体组织和承包家庭之间的权利关系,虽然,表面上看来不无道理,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多重产权结构,从而也就达不到制度改革所预计的目标。从立法方面来看,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都从法律上对农民的权利作了规定,但是它并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模糊化的既有产权主体结构。只要继续保留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上多重主体构造,“农民长期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的政策目标就很难实现。

为此,就构建一种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而国家(包括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上,则是作为管理者而不是产权主体行使职能,避免了国家和村委会既是管理者又是产权主体而发生角色错位。至于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法律界定的模糊性在现实中难以作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而农民家庭作为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组织,成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则是顺理成章的制度安排。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重产权主体并存而导致权利界定不清的局面。当我们明确地找到产权主体时,产权的界定自然也就明确了,产权排他性行使也就得以实现。

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需要确立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 [1]。

首先,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是在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农民家庭为单位构建的独立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把承包土地的产权完整地赋予农民家庭,使农民家庭拥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其次,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农民家庭是唯一合法的土地产权主体,国家和村民委员会则作为农村土地管理者发挥作用。农民按照利益最大化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国家和村委员会作为管理者主要负责因公共利益、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而对农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

农民家庭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有利于土地产权在彼此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和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从目前来看,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非农就业的增加,农村土地开始出现转包、转租、代耕等各种自发的土地流转形式,但是,由于土地产权主体地位不明确,这种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和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状态。在农民家庭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产权流转因为产权主体的明确化将会变得更加规范、稳定和有效。

二、二元制度转型: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前提

如果说,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是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制度保障的话,那么,改革二元制度则是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权利提供制度前提。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等二元经济制度,已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度。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中国开始实行一种严格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这种户籍制度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人的身份被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从那时起,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自由迁徙,长期被束缚在农村及土地上,并且成了一种身份制度而沿袭至今。同时,农村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长期被限制在农村,不能自由流动,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有所松动,但是户籍制度仍然是制约人口自由迁徙的制度安排。

二元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人口管理制度,更主要的是隐藏在户籍制度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演变,二元户籍制度逐渐完备并形成一种制度惯性和利益关系而难以触动。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导致了一个国家内部,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公民具有完全不同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它们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而形成的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二元户籍制度决定了农民的就业等经济活动是二元的。二元就业制度安排是伴随二元户籍制度而衍生的。它把城镇就业和农村就业从制度上进行分割,农村人口只能在农村安排就业,从事农业生产。由于现行的就业制度安排没有把农民就业纳入正式就业制度之内,不管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还是进城务工,都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政府或国家不需对农民的非农就业承担和城市职工一样的各种义务(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二元就业制度设计的歧视性,使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处境极其艰难。而从国家现代化进程来看,二元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共同作用的后果是把农业和工业化分开,把农村及农村人口和城市化进程分开,农民的身份被固化和职业化。

与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就业制度一样,中国城乡社会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二元分割的。在国家所提供的正规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只能另寻出路。这替代性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就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以农民家庭和村集体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由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使其达到某种生活质量的制度,是为了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个方面)是社会保障的核心。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社会保障的对象包括全体国民。社会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对一国内所有公民是平等的,其目的在于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在二元户籍制度和二元就业制度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二元的。农村居民被排斥在国家正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种二元保障体系的结构是:城镇居民享受着国家提供的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的广大农民在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

因此,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前提。

首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目前,由于国家在农村的社会保障缺位,土地扮演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使土地资源难以资产化和有效利用。国家应当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在农村的投入,在农村逐步建立广覆盖的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农民的后顾之忧。

其次,改革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给予农民以国民身份待遇。现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从农村有效释放出来,导致农地关系矛盾尖锐化。因此,改革二元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自由迁徙、就业,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三、生产方式转型: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进农村二元经济体制改革,是为农民经济权益和农村生产力的提供制度保证。按照新制度经济学流行的观点,有效的制度安排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亟须实现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型。生产方式的转型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的过程。生产方式及其变革,是推动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的决定力量。

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传统生产方式的回归,它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性质和生产方式。虽然在改革初期,在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生产方式尚未形成时,通过对家庭个体的经济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生产方式日益成熟,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分散生产的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和弊端也就逐渐的突显出来。(1)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降低。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解散,农田水利建设和维护也日趋荒废,而对于分散的单个农户来说,工程巨大的农田水利建设,对其既没有积极性,也无力进行。农业生产和农民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变得异常的脆弱。(2)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缺乏市场竞争力。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生产单位是分散的单个农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单个的农户已无法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因为,单个的农户资金有限,没有大规模生产实力,难以有效地开发或利用现代农业科技,难以有效地组织农产品的生产、仓储、运输和销售,从而难以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而只能局限于温饱状态下的小农经济。(3)贫富两极分化加剧。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的自发发展必然导致农村的两极分化。由于农民家庭拥有的主客观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在自发的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贫富差距会拉大,在失去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安排下,甚至会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

显而易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转变分散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走向联合生产或合作生产道路。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指出,为了避免小农经济自发发展必然导致农村严重的两极分化,为了满足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对原料、资金和市场的大规模需求,唯一途径,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指出:“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穷,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人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 [2]国家通过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广大农民走上了合作化、集体化道路。它体现了农业现代化、农村社会化与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一般要求和内在关系,奠定了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理论基础,指明了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与方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农业现代化技术日益被推广和应用,分工与合作日益深化和密切,农户个体经营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从农村改革实践来看,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方式解决温饱问题有余,但要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更高层次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转变农村分散生产的经营方式。、华西村发展的直接证明与小岗村发展现实的间接证明:农户个体经营可以解决农村居民的温饱需求,解决不了更高层面的富裕需求,因此,农民整体要增收走向产业联合是大势所趋 [3]。

四、非正式制度转型: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影响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中,除了产权制度、二元制度、生产方式等之外,还包括存在于农民之中的风俗习惯、文化价值、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而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前者属于正式制度安排,后者属于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一定的条件下,非正式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影响甚至是起关键的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但是,一定区域内的人们在长期演进中形成的独具体系的风俗习惯、文化价值、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思想意识,又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决策和选择,从而影响着社会的进步。

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转型和体制改革来看,新的正式制度的移植、模仿和学习比较容易,但是,要从根本改变深深植根于人们内心深处的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则并非易事。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转型过程中,采取同样正式制度的两个不同社会(或国家),其经济绩效却完全不同。除了其他因素的影响之外,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而言,正式制度的引进、复制或移植是相对容易的,但是正式制度的实施则需要非正式制度的配合。非正式制度,是一个社会在其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被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一般包括风俗习惯、文化价值、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通过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体系已深深地浸润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在其自身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难以自纠的“路径依赖”。正是由于本土非正式制度的惰性难以在短期内改变,新借鉴引进的正式制度和原有的非正式制度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使得借鉴引进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也难以奏效 [4]。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内学者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现代化,首先要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改变封闭小农社会下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与习俗。只有当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传统价值观念体系朝着与正式制度转型一致的方向转变时,正式制度的引进、创新及其实施,才能有效地进行。

既然如此,如何才能有效实现在新农村建设中非正式制度的转型?

首先,实现农民身份转化,赋予农民作为公民的平等权利。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主力军。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求逐步废除城乡分割的户籍身份制度,构建公民社会,赋予农民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只有在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上获得平等地位和待遇,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体系才能有实质性的转变。正如马克思所深刻指出的那样:“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5]而且,赋予农民作为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地位,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内在要求。

其次,塑造新型的现代农民。农村的现代化,农业的现代化,首先是农民的现代化。为此,就需要把农村的教育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通过教育来改造人,通过教育来实现人的现代化。一方面,通过基础义务教育扫除农村青壮年文盲;另一方面,通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现代职业技能,掌握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此外,通过科普、文化下乡和农村文明基础工程建设,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刘荣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选择:构建农民家庭产权制度[J].经济体制改革,2008,(3).

[2]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429.

[3]于金富.生产方式变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J].经济学家,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