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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修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FOI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6-0013-06

收稿日期:2014-06-28

作者简介:刘风景(1965-),男,辽宁大连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在我国,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执政党越发重视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对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更加全面、深入的部署和安排。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门话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也数量可观。但这些研究绝大部分都只关注“改什么”,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至于“如何改”,即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法,少有深入的研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试图从改革方法论,特别是修法这一角度,探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策略。还有,就修法而言,只有联系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属性,所进行的分析研究才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对象决定方法。只有准确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特征,才能发现、运用合适的修法技术。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及特征

司法体制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着很高的期待。“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这些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虽然各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直接动机,就是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期待。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内容: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设计的司法体制改革蓝图,目标明确,立意高远,关键突出,布局全面,因而,只有把握其核心及主要特征,才能对症下药,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司法”性。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是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相区分,以及司法权自身划分与配置的基本制度。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应仿效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而应由中央集中、统一推进、实施。这是因为:(1)任务特殊。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是使经济组织摆脱政府不合理的约束,成为充满活力的经济主体,这就决定了作为经济主体的农户和企业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不依赖政府的行为而自行运作。而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在于改善和调整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联系,在此情况下,司法体系中的任何主体都不可能脱离与其他权力的关系而独立运行。(2)约束严格。经济体制改革虽然面临一些制度性约束,但各经济组织是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可以在局部地区、部分主体之中进行试验性推行。而司法体制改革是在立法体系业已形成、法律覆盖全面、司法体制的基本构架以及司法活动的主要程序已由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必然受法律的严格约束。(3)涉及面广。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要从全局出发进行全面的综合规划和协调。基层进行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虽然从形式上看有一定的针对性,但由于受其级别地位、工作范围等限制,其方案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因此,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必须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顶层设计,从总体上制定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方案,通过法律的途径推进、实施。

第二,司法体制改革具有“体制”性。司法体制改革不是对原有司法体制枝节的、细微的改变或修补,而是针对司法体制的深层结构和根本问题动手术。自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的司法改革就以民事审判为起始点而展开。民事司法改革大致是沿着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改革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完善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的线路次第展开。从这些司法机关自己提出的改革方案看,其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内设机构,合理配置各项司法职能。(2)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内部各机构及其成员在司法诉讼各个环节的行为责任,强化责任约束,如建立主审法官、主诉检察官制度等。(3)完善有关程序,即从技术上完善诉讼程序,提高公正执法的总体水平,如法院受案程序、检务公开制度等。④这些措施对于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些改革措施基本上是在现行司法制度和现行司法体制下进行的,属于工作、技术层面的尝试,并没有触碰司法的“体制”性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还需要合理界定司法机关和其他主体的权力界线,合理配置司法权。司法权的划分与配置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如果严格地依循现行法律操作,司法体制改革难有大幅度的推进。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适时地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修改。

第三,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改革”性。中国现行司法体制基本上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这决定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能以极端的方式原有制度框架和基本原则,重新设计与再造另一种类型的司法体制;只能在总体上肯定现有司法体制的前提下,对司法权的配置及运行方式进行改良革新。另外,司法体制改革的“改革”性又要求它指向拟解决的问题具有很深的层次性。“应当注意,须是改革底必要引起变更而不是喜新厌故的心理矫饰出改革底必要来。”司法体制改革有其特定的内涵与外延,不能做泛化的理解。《决定》内容的安排,“以改革为主线,突出全面深化改革新举措,一般性举措不写,重复性举措不写,纯属发展性举措不写”。可以说,司法体制“改革”,明显区别于审判方式改革、司法工作机制改变、强化审判管理之处,是它针对司法体制的“顽症”、“痼疾”动刀子,为解决深层次矛盾而做文章。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司法”性、“体制”性和“改革”性,它的推进手段必须“基于”这些特性,才能有的放矢,取得成效。必须看到,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主要是通过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予以确认和规范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绕不开这些现行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法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

所谓修法,就是法律修改的简称,是指以增加、删减、替代的方式,部分地修改、废弃、补充原有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内容和效力的立法行为。《立法法》第2条第1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与法律制定、法律废止不同,法律修改是一种以原有法律的部分存在为前提的立法活动。法律公布施行后,因为立法指导思想、执政党和国家政策的改变,社会生活的迁移,客观事实的更易,法律规定之瑕疵,相关法律之立改废,施行上的阻碍,都需要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完善立法。修法是法律不断适应社会需要,完善自身的重要手段。

司法体制改革可以通过立法、废法、修法、制定司法解释等多种手段合力推进,这些手段都有各自独特的功用,不可相互替代。在当下中国,由于司法体制改革与修法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修法不可缺位。

第一,后体系时代立法职能的变化。经过30多年的不懈奋斗,我们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一个时期,立法工作“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目前,在我国与司法体制关系密切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出台,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已实现有法可依,无需大面积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刚刚完成“大修”,短期内不宜再做大幅度的变动。在对法律框架、法律原则不做大的变动的前提下,应充分运用修法技术,对不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予以修改。

第二,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安排,其性质属于党的政策,需要通过修法的途径,及时转化为国家意志。法律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实现政策的最有效的手段。首先,法律以国家意志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政策一旦通过国家机关制定为法律,便获得了国家意志的属性,从而具有了普遍约束力,社会各个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加以遵守。这样,就使得政策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以实现。其次,法律以国家强制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使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政策一旦转化为法律,就应得到坚决执行,不允许触犯其权威。再次,法律以行为规范的属性保证政策的实现。政策一旦法律化,便成为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则,就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这样,就有利于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对它的遵守和执行,从而有利于政策的实现。目前,《决定》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主张、新方案,大多属于执政党政策,亟待通过修法的方式,吸纳到国家法律之中,从法律上保证执政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实施。

第三,最高权力机关的角色定位。“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司法体制是司法权划分与配置的基本制度,司法体制的规划与改革理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负责。2004年以前,我国司法改革是法院、检察院两个系统“各自为战”,既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参与、指导,也没有国家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实权部门的介入,更谈不上执政党的直接领导,无法形成合力,司法两家出台的改革措施也得不到其他方面的呼应与支持,改革效果大打折扣。更由于司法机关既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者,又是改革方案的实施者,这样,改革的结果也难到位。例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是由法院系统组织和发动的,目的在于解决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审判方式改革主角的法院,有权力扩张、利益固化的迹象。由司法实务部门启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本质上是一种以法院为本位,以权力行使便利为目的的调整。必须看到,“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法院确实已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去参与解决对于社会至关紧要的重大问题。处理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范围越来越广的民事、经济纠纷,不仅仅是在更多地参与调整经济领域重要而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上获得权能,而且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这意味着法院占有了一种关键的位置”。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机关,应该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执行法律,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是,法院也无法挣脱利益的诱惑,法官也有七情六欲。法官们的行为不单纯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还包含一些自己利益的考虑,如巩固自己的职位并尽快升迁,更高的经济收入,较小的工作负荷,等等。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还应凝聚更多的社会共识,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参与和支持。而司法体制毕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通过修法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第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法治的要求之一就是政府必须认真对待自己的法律。”法治的精义是法律既调整普通社会成员的行为,也统治政府自身,否则,公民就对法治丧失信心。“要完整描述一个法体系之存在,除了人民大致上普遍能够服从法律外,关键在于官员也必须共同接受包含法体系效力之判准的承认规则。”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等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国家机关在保证法的实施上负有重要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严格守法,自觉维护法的尊严和权威。对于他们而言,守法是绝对的义务。具体言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严格守法,也是公民守法的前提。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依法推进,任何规避、违反法律规范的“短路式”实施方式都是不可取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展开。有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建设法治中国,必然要求司法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司法体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被修改和废止之前,仍应予以尊重并得到遵守。相应地,这也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应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通过修改的方式,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综上,考虑到中国政治民主、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以及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等因素,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修法将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显要位置,并将大有作为。

三、改善修法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依法有序,坚持统筹兼顾,等等。更具体地说,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有效利用修法手段,提高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制定的精准性和实施的可控性。“无论何时,国家的目标一旦有所改变,法律的修订就在所难免”。在修法与司法体制改革之间,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标。打铁还需自身硬。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手段的修法,其自身的品质优良与正确运用,也至关重要。

第一,明确修法主体。有人主张,应鼓励司法改革的局部性“经验”,通过小规模的试点来检验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并根据实验结果对改革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使其更加切合实际。这种改革推进方法,是以试点项目为核心,从一个具体问题入手,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始终注意政治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具体分为项目规划、实施试点项目、评估与调整、推广几个阶段,以点带面,逐渐铺开,最终上升为法律制度。日前,深圳市公布的《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法官将直接作为第四类别公务员,单独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以法官等级定待遇。深圳市许多做法已经超出法院内部管理、司法工作机制的层次,属于司法体制范围的事项,如果没有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直接由地方来操作,值得商榷。《立法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第8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只能制定法律。”在我国,司法体制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确立的,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然要对这些法律文件进行修改。按照“谁制定,谁修改”的原则,主要由最高权力机关担任主角,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出版社完成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仅仅是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第一步的阶段性目标。出版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可以从国企改革历程看到实行股权多元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企后的出版企业股权多元化的途径可以通过股改上市,也可以通过引入其他行业或国有投资机构的国有资本方式实现。

截止到2010年年底,随着中央各部门各单位148家出版社完成转制,全国图书出版单位中除少数保留公益性和部队系统的出版单位以外,地方、高校和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基本完成转制,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有限公司。这项工作成果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图书出版行业快速发展,出版社经济效益普遍较好,主管部门顶层设计周密、政策措施得力、执行坚决到位,各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出版社积极响应的条件下取得的,为实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和到2020年把我国从出版大国建设成为出版强国奠定了体制基础。

出版社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还仅是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第一步阶段性的目标。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遵循出版产业的发展规律,彻底解放出版生产力,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出版产品的需求。转企后的出版社如何成为有市场竞争能力且可持续发展的市场主体,仍需出版业通过长期努力,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

一、国企改革历程的启示

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版行业率先在国有事业单位中开始减拨或停拨事业费,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革。十几年来,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正是得益于此。通过这一轮改革,我国出版社在市场化机制运作方面有了一个较好的基础,也具备了一定的竞争能力,为本次整体转企的成功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方式的根基还是事业单位,出版社在决策机制、干部管理、用人机制、内部管理运营机制、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诸多方面,依然受事业单位体制的约束,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离市场化的公司治理和经营运作尚有很大差距。今天,新一轮转企改革完成后出版企业深化改革的走向和着力点在哪里,就成为当前值得深入讨论和必须回答的问题。借鉴远早于文化出版产业改革的其他行业国有企业改革,对出版行业下一步深化改革,或许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革,走过了政企分开、经营承包责任制、改制为有限公司的道路。在当时,这些改革措施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历史背景所限,上述改革只能发挥一定的阶段性效用,到90年代中期,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改革措施的效应迅速衰减,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加之受当时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大多数国有企业陷入困境,深化改革成为当时的唯一的出路。经历了90年代的“阵痛”,大多数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民营化或由民营资本包括外资控股实现了民营化;大型国有企业则通过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通过改制上市,集团化经营,采取加强和完善企业绩效考核,改进国企高管的薪酬体系,对高管实行岗位竞聘,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有外部董事的董事会等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国有企业成功的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国有经济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走出困境,取得快速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是,有关研究表明,国有企业改革能否真正与市场经济相容,不仅取决于公司运营的市场化,更取决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如果不能实现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市场化,国有企业终究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也不能真正实现市场化,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也就是说,即使生产要素实现了市场化配置,但人力资源特别是企业管理层仍然不能依照商业法律和商业规则实现市场化配置,它们终究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企业,它们在效率导向、优胜劣汰的市场体制中,其生存发展就会存在根本问题。

国内外实践表明,缺乏股权结构多元化作为基础,即使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董事会,甚至董事会中有相当比例的外部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仍然难以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应有的作用,无法形成可持续的市场化治理机制。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初期,就在一些国有独资公司试行了董事会制度,结果一些董事会不但逐步官僚化而不是市场化,而且持续性也很差,更谈不上基于法律和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形成一套完善的受托层和管理层的产生、更迭、考核及其相应的薪酬制度和公司决策制度,包括后来的一些管理层少量持股的国有控股公司,也难以摆脱上述问题。即使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法律体系健全,董事的职业化、独立性较强,单一股权结构的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但许多研究也表明,单一国有制还是很容易使公司治理官僚化,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仍然会大打折扣。

既然单一股东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难以实现真正的市场化,那么股权多元化就成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对这一点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已基本达成共识,而且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如不能持续地深化以股权多元化为根本目标的改革,国有企业有可能在未来会重新陷入困境。需要强调的是,股权多元化不等同于所有制的多元化,在比例适当的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中,即使所有股东完全为国有资本,只要这些股东是以追求合法利润为主要目的的经济主体,而且它们的股权结构也可能会逐步改变,在公司治理上也与单一股东的国有独资企业有着根本的不同,也能为建立真正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产权制度基础[1]。

二、出版企业下一步改革的走向——股权多元化

通过对国企改革二十多年历程的简要分析,不难发现,今天,完成转企的出版企业在公司产权结构上与90年代初期完成改革的国企有着相似之处,仍然处于改革的初级阶段。

目前,转企的出版社绝大多数为按企业法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少部分改制相对到位,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大多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上难以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或商业化,且如前所述,转企后的出版企业在决策和管理机制上仍带有浓重的传统事业单位色彩,如不能加快且持续地深化改革,特别是以股权多元化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即使有行业政策的相对保护和转制的政策优惠照顾,相当一部分出版企业转制后能走多远,是否会经历当年国企改革所发生过的“阵痛”,确实是一个值得忧虑的问题。 转贴于

诚然,在国有独资或全民所有制企业体制下,采取诸如落实出资人,加强对企业经营业绩和绩效考核,实行高管竞聘,改进高管薪酬体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参加的董事会,完善决策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注重绩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和企业化的运营管控等措施,对当前完成转制,但在企业运营管理上仍比较落后的出版社是当务之急,也是必须补上的一课。但上述手段和措施在90年代初还能称作是改革的探索,如今已经不能算作创新,甚至不属于改革的范畴了。二十多年国企改革的结果也表明,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转变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决策机制。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出版行业虽为特殊行业,目前的行业政策要求非上市公司不对民营资本和外资开放,但转企后出版企业的深化改革不能回避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问题,在深化内部运营机制改革的同时,要加快进行以股权多元化为主要目标的产权体制改革,使其公司治理真正实现市场化或者说为公司治理的市场化提供必要条件。

三、出版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的途径

对大型出版企业来说,通过股改上市是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一条有效途径。上市前,公司可以引入其他国有法人单位作为持股比例适中的战略投资者,原股东在公司中保持控股或绝对控股地位。上市后,公司股权将由国有大股东、部分稳定的国有战略投资者、二级市场流动性很强的小股东构成。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开放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原来纯国有的战略投资者的股权多元化,且随着大股东减持、增发引起的二级市场流通股份比例的升高,将使公司股权结构不断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最终实现能够发挥实际影响力的股权多元化,从而为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的市场化提供必要基础。

上市并不是出版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唯一选择,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具备上市条件或把上市作为发展目标。对中小出版企业或由于种种原因不具备上市条件或无意上市的出版企业,股权多元化可以通过引入其他行业或国有投资机构的国有资本方式实现,只要股权比例结构适当,同样能发挥股权多元化的效用,为公司治理的市场化和商业化提供保证,随着股权的逐渐分散和投资机构的股权多元化,最终实现股权结构的市场化。

在股权多元化的公司产权结构下,如何保证出版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保证党和国家对出版行业的控制力,这与股权多元化是并行不悖的问题。出版企业的股权多元化的确需要行业政策的相应配套改革,基本的思路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可以通过适时调整行业管理政策,采取诸如保持出版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或相对控股、实行高管人员的行业准入制度、颁布更加明确的产品管理、市场和行业自律规则等措施,保证出版行为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求,不能因为强调国家对出版的控制力而阻碍出版企业改革的深化。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短期内未必能保证公司业绩的提升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这恰恰是当前政府和业界最为关注的事情。但问题是我们要转变增长方式,我们更要追求可持续发展,我们已经选择了市场经济制度,正在逐渐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所必需的法律和规则,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企业,只有沿着公司治理市场化的道路走下去,别无他路。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3篇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近日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7月11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大检察官研讨班、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在贵阳召开,就进一步推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作出详细部署。

党的十以来,司法机关迎难而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改“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在司法体制改革决战之年,公z法又将有哪些“大动作”?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7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仪式。被称为“啃下一块硬骨头”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司法责任制改革,更被视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本刊记者从公检法三家的会议上了解到,目前,全国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31个省区市和兵团检察机关分3批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公安改革不断破题前行,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和执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攻难点、破难点,无疑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最鲜明的特点。

“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的重要指示,指引司法机关继续攻坚克难。

针对目前改革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机关如何狠抓整改落实,确保各项改革落地见效?

――落实常态化员额法官遴选制度,完善员额退出机制,对入额满一年的法官要进行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一律退出员额。

――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和律师辩护率,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推进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

――完善和规范检察官员额制,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公安部门针对公交、地铁等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寄递物流、无人机、共享单车等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推动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

――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全警执法教育培训,切实做到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经过本轮司法改革,一个崭新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正在形成。

“的重要指示,使我们更加坚定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更加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我们将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说。

努力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指引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本刊记者获悉,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建成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探索建立电子法院、网络法院、跨域立案等新模式,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现在所有检察机关均可提起公益诉讼,从源头上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对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老大难”问题。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将抓紧抓好全面铺开公益诉讼各项工作,在司法解释中规范监督机制、完善办案规则;在办案指南中细化实体审查标准、程序操作要领,确保公益诉讼改革布局落地生根。

公安改革方面,从户籍制度改革到驾考改革,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措施的落地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

“要统筹推进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提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这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更高要求。

最高法提出,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完善消费、物业、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等领域诉调对接机制,让人民群众更便捷地解决矛盾纠纷。加快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继续完善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发展到哪里,司法改革就要跟进到哪里。

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切实发挥公益保护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将把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要求,把主要精力放在办案上,多办案、办好案,充分彰显公益诉讼制度价值。

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公安改革砥砺前行――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4篇

二、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六大工程”。在全县持续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评选命名一批法治政府创建示范单位。结合学习贯彻法治思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当好秦岭生态卫士保障绿色发展”主题活动,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督察。开展镇(办)法治政府建设方案与指标体系调查研究,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提升各级党政领导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不断深化行政复议改革。根据《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具体措施》,制定我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具体措施》,积极推进全县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反向推动作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

四、全面启动“八五”普法。认真总结“七五”普法成效和经验,精心编制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扎实推进法治宣传“九进”活动,精心策划“12·4”宪法宣传周主题活动,打造提升“法治”“平安”品牌效应,创新普法形式,增强宣传效果,推进普法工作有声有色、有力有效开展,不断提升全民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

五、切实加强特殊人群管控。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持续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落实监管矫治措施,防止发生脱管漏管。加强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完善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制度,落实重点对象必接必送措施和教育帮扶政策。加强维稳,强化特殊人群监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全力做好建党100周年和十四运安保维稳工作。

六、大力推进“六好司法所”示范创建。指导镇办开展“六好司法所”创建活动并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2021年底前创建9个“六好司法所”,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示范试点,创新方式方法,健全长效机制,夯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和推广的示范试点经验

七、全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组建法律服务团“一对一”为全县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运行机制,深入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惠民生作用,让每一位困难群众都能通过法律援助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强化法律服务执业监管,开展法律服务行业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促进规范执业,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法律服务公益性。

八、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四化”建设。进一步巩固提升制度化建设成效,按照依法、科学、高效、便捷的目标要求,统筹建立以运行标准、建设标准、管理服务标准、监督评价标准等为内容的司法行政工作统一化、标准化体系。简化规范办事流程,严把工作程序关,细致制定流程图,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流程体系,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范文第5篇

1、 保障实体公正的需要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不可或缺的条件和前提。要保障实体公正,首先就要确保程序公正。只有确保程序公正,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因为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前文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

2、适应入世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法院加快和深化改革提供了新的机遇,对法院在改革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入世后面临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新问题更多;世贸组织规则中关于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要求,实质上是对程序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规则中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原则和观念,包括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等,应当说,这些与“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与我国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公开审判制度等都是一致的,但我们还必须全面熟悉这些基本原则和观念的内涵。尽管近几年全国法院在增强程序公正理念、改变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方面的努力卓有成效,在加强公开审判,改革审判方式等方面也有相当的进步。但尚不能达到世贸规则所规定的要求。

三、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程序公正

(一)改革目标与程序公正

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积极探讨法院改革各项措施的高潮。北京市法院系统明确提出了“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目标。显然,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应当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在当前正逐步深入的法院审判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已经提出了强化程序公正意识,改革审判方式的一些措施,而这些做法是确保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举措。

(二)现状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