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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奖励办法

企业上市奖励办法

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一、调整划型企业范围。即将划型企业范围由原来的“全市所有企业”调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调整划型体系标准。原办法中划型标准是以企业实缴税金额为主要指标,辅以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自营出口额和资本市场上市等条件,划分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本次修改取消了划型的辅助条件,适度提高划型门槛。即实交税金额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3000万元至1亿元的为大型企业,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

三、调整政策待遇。原办法有14项政策待遇,本次修改取消了原办法中的6、11、12、13、14、15、16、18、19共9条,只保留对法人代表针对性强的5项待遇。即:

1、推选市委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

2、实行市级班子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大中型企业由市级班子领导包靠。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可直接与市委书记、市长联系,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可直接与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企业遇到重大特殊问题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现场办公,集中研究解决。

3、每年组织特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到境内外学习考察一次;每年组织大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国内学习考察10天,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国内学习考察7天。

4、每年组织大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到国内一流医院查体一次,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到省内一流医院查体一次。

5、在企业评议职能部门时,增加大型以上企业评议票比重。其大型企业评议票4张,大型企业评议票3张。

四、合并、修改实缴税金奖励项目。将原办法中的实缴税金基数奖、实缴税金增幅奖、实缴税金特殊贡献奖三项奖励合并为地方财政贡献奖,明确实缴地方税金额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免抵调、政策退税、财政税收返还、土地使用税等,提高了中型和大型企业的特殊贡献奖奖励门槛和标准,即中型企业当年度实缴地方税金500万元(原为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原为5万元);大型企业当年度实缴地方税金2000万元(原为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原为10万元);同时提高了不予奖励的标准,即考核年度内实缴地方税金额达不到100万元(原为50万元)的,不予奖励。

五、修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增设“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超过5000万元”两个受奖条件,对符合“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条件的,奖励标准提高到万分之二。

六、取消50强位次进步奖。50强企业是依据主营业务收入(50分)、利税总额(25分)、实交税金(25分)三项指标加权得分排名,大中型企业是依据实交税金额辅以其他条件进行划型排名,两种排名方式的企业位次有一定差距,容易引起混淆。建议取消50强企业排名,对应取消50强位次进步奖。

七、合并“职工工资增长奖”和“销售利税率提高奖”为“社会贡献率提高奖”。社会贡献率=(利税总额+应付职工薪酬)÷主营业务收入。

即以考核年度的前三年中社会贡献率最高值为基数,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当年社会贡献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含20亿元)至50亿元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2亿元)至20亿元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八、调整节能降耗奖和清洁生产奖。两项奖励调整到《市节能降耗考核奖励办法》中执行。

九、调整减排工程奖。此项奖励调整到《市工业企业治污减排考核奖励办法》中执行。

十、合并原文中的“先进制造业投入奖”、“高新技术产业投入奖”、“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奖”三个奖项为“科学投入奖”,提高奖励门槛。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齐全且已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一项目直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帐面价值达到1亿元的,按投资额每增加2000万元(原为10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投资额每增加3000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十一、调整技术创新项目奖、研发机构建设奖和高新技术企业奖。将原文中的上述三项奖励调整到《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执行。

十二、修改企业争先创优奖,同时更名为“标准化奖”。因国家重要行业技术专业委员会设立体制不统一,亦无统一标准界定国家重要行业范围,本次修改将原文中的“对当选国家重要行业技术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5万元。”修改为“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修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奖。在原办法基础上增加“当年产值增长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把奖励标准降低为“按新增产值的万分之三(原为万分之五)”进行奖励,同时把奖励封顶金额降为50万元(原为100万元)。

十四、合并“知名商标奖”和“名牌产品奖”为“知名品牌奖”,并在奖项中增加“获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取消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分三年兑付的规定,一次性奖励完毕,降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奖为50万元(原为100万元)。

十五、修改“高层次人才引进奖”。依据《关于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双百计划”的意见》,对该奖项中的“省引进海外人才‘’第一层次人选”修改为“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在分别享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同时”修改为“分别享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同时”。

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在我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并经我市推荐申报获得各类质量荣誉的企业或单位。

第三条质量奖奖励范围。

(一)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

(二)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省政府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

(四)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条质量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著名商标的企业或单位,参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奖励对象、申报条件和有效期限。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

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曾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质量荣誉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在荣誉有效期内,创新质量工作且卓有成效。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创建名牌成绩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质量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市质量奖励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程序为企业申报,有关部门审核,每年11月底前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评审,经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质量奖励每年度表彰一次。

第七条市质监局负责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牌产品以及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质量奖等奖项的审核与评定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奖项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质量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宁缺勿滥的原则,同一项目或产品当年度获得以上不同奖项的,取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质量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企业或单位所获得奖金,可按贡献大小奖励给相关有功人员。

第十条获奖企业或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

(一)在莱山区注册的,自觉申报、足额纳税且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资格获得莱山区经济贡献奖奖励。由基础奖和浮动奖两部分构成。

1、基础奖。按企业当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6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8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1.5亿元、1.5亿元(含)至2亿元、2亿元(含)以上八个档次,奖励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2、浮动奖。列入奖励范围且缴纳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当年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缴纳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的10%确定奖励额度。计算缴纳地方税收增幅的基数必须为完整的纳税年度数;已享受本办法奖励,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出现下降的,下一个奖励年度的增长基数以享受本办法起历史最高水平为准。

(二)对贡献突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推荐享受一定政治荣誉。

二、对企业的奖励

(一)对新认定的部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当年一次性分别补助所在企业5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当年一次性补助所在企业5万元。同一企业被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含市级奖励)和20万元。

(三)对在国内外新上市的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二)从年开始,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以及涉及单项工作一票否决的实施部门,负责对企业上年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将奖励意见提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查确定后组织实施。

(三)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企业,优先在土地、规划、资金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于在引进过程中已经给予优惠政策的新落户项目,享受本办法的起始年度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当年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1、实际利用外资奖

(1)按完成当年本市下达实际利用外资指标分档次奖励:指标为第一档的单位,奖励50万元人民币;指标为第二档的单位,奖励30万元人民币;指标为第三档的单位,奖励20万元人民币;指标为第四档的单位,奖励10万元人民币;指标为第五档的单位,奖励5万元人民币。各档次具体的外资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分解下达。

(2)各单位须完成上述分档指标的80%以上(含80%)方可按完成比例计奖;每超额完成年指标的10%,则按各档奖金基数同比例加奖。

(3)各单位所获上述奖金总额的30%,由市政府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个人(上述奖励由市财政列支)。

2、企业利用外资奖

我市企业实际利用外资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奖励法人代表人民币5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万元,在外资全部到帐年度内计奖(由市财政列支)。

3、外资项目引荐奖

凡为我市引进外资项目的引荐人或团队,即为项目重大贡献者。引进的外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且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在注册合同外资(不含无形资产)到帐后,按实到外资的10‰(高新技术类项目)、8‰(经营业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和餐饮业)、5‰(一般加工制造业项目)给予引荐奖,奖金按外资到帐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以人民币结算。外资分期到帐的,按每到帐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逐年兑奖(由市财政列支)。

4、引进世界“500强”外资企业项目奖

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外资企业落户本市投资,且注册合同外资到帐25%以上(含2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所在地(或主管部门)人民币5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

二、对外贸易

1、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

(1)获得部级出口名牌,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获得省出口名牌,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获得市出口名牌,奖励人民币2万元。

2、支持和鼓励争创出口基地企业

(1)获得部级出口基地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2)获得省出口基地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上述奖励由市财政列支)

三、外经合作

1、当年完成劳务合同额、营业额和新派劳务三项指标,且新派劳务达100人,奖励企业人民币2万元,每递增50人,加奖1万元。

2、获得由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签约权,奖励企业人民币3万元。

3、当年每办成一家境外生产性企业(由商务部正式批准),奖励企业人民币5万元。

(上述奖励由市财政列支)

四、获奖条件

1、外资奖励须为商务部、省、市列入统计和考核的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不包含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境外借款等其它形式利用外资项目。

2、获得奖励的外资项目必须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凭证、海关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资料,以验资报告数据为准。

3、外资项目引荐奖必须填写《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并附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项目中方与引荐者的“外资项目引荐协议书”,报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外资项目引荐者不论其身份、工作性质、职务等,只要符合引荐条件,都可兑付奖金,其奖金所得税自理。

五、审批程序

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一、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制造装备水平。设立4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2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3%、4%、5%的分档累进奖励,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或列入本年度重点提升的设备投资(伺服注塑机、机械手及轴承自动装配连线、磨超连线)再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含)万元的项目,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对验收结算时未完成投资的项目按比例返还已取得奖励资金,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市技改专项、两创示范企业、市产业基地按上级要求比例进行配套。

二、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二)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对首次在本市新办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从投产销售之月起,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我市出台的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的其他各类奖励政策。

(三)设立3000万元新兴产业专项奖励资金,重点鼓励企业投资新兴产业项目。对列入我市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1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6%、7%的分档累进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含)万元的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的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此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技改奖励政策。

三、推进外贸外经质量提升和市场拓展

(四)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国际市场拓展。对企业参加市经信局组织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或部分补贴。

(五)支持企业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贸易安全。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和安全贸易工作。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投保费15%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反倾销案件应诉,对反倾销案件应诉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费用补助。

(六)支持外贸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国家、省(市)新认定的重点培育出口名牌,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奖励;鼓励扩大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对单独建帐(以自主品牌出口)的市级以上名牌(商标)产品出口达到100万美元的,经企业申报并经审查认定,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度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安排300万元资金,对企业开展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贸易进口,超过上年1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的奖励。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八)鼓励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援外项目。对经批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总投资达到30万美元的,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8元的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含分包)经营额,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3元的奖励。继续对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本地产品减征40%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四、大力推进企业节能降耗、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物减排

(九)大力推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设立13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重点推广应用的节能产品和技术、节能示范典型、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的清洁生产企业、省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奖励;加大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评价,开展能源监察活动及其他节能降耗工作。

(十)设立淘汰提升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按照“整治非法、淘汰落后、规范提升”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淘汰落后三年行动计划,重点用于对经合法批准、手续完备、按期淘汰的S7变压器等三类落后设备,经审核认定的各地自主淘汰的落后产能、工艺、设备,重点区域淘汰整治工作及七低行业规范提升的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改用清洁能源,推进污染物减排。对全市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的企业、燃油锅炉改成天然气锅炉的企业给予奖励。燃煤锅炉(无压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10万元/蒸吨奖励(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燃油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的,按2万元/蒸吨奖励;对在禁燃区外的其它区域范围内燃煤锅炉改成燃生物质锅炉的企业按2万元/蒸吨奖励。鼓励引导重点企业实行污染减排,对实行污染物减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分别奖励4000元。

五、加快“两化”融合和企业素质提升

(十二)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企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网络化,产品流通和市场电子化,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中应用信息化技术并列入市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

(十三)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鼓励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上规模,对当年服务性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50%以上的,按业务收入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四)设立300万元工业设计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市外知名设计机构落户本市,对新落户、新设立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工业设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经审核按70%进行补助;鼓励设计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慈营业所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进行奖励;对设计年收入超200万元以上的,每增长1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最高奖励60万元。

(十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加快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安排2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优势企业总裁(总经理)和外贸人才培训,对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培训,给予一定补助。安排250万元资金,鼓励企业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素质,对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管理咨询费用总额按最高不超过30%给予补助。鼓励信息服务企业为我市企业开展信息化培训,对培训人数超过100人的每次给予1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万元。

(十六)强化工业行业协会管理和建设。对新组建省(市)级、本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5万元;对行业协会牵头获得部级区域品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对当年达到部级、省级和市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年内新进平台企业经联合验收合格,给予每家企业奖励1000元。

(十八)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2012年中国家电博览会。

六、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十九)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达到要求,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对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二十一)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审计费补助;对新认定的本市级科技型企业和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七、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活动

(二十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企业研发投入150%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执行加计抵扣政策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额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除外),且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1.5%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经评审立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技术合作项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经费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项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并视作上级配套经费)。

(二十三)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省级、部级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并有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没有经费支持的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验收(鉴定)的市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含经信系统),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

(二十五)鼓励企业创造发明。对当年授权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每件分别奖励2万元、0.2万元、0.1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外观专利减半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进入实审程序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按上级要求配套支持。

(二十六)实施科学技术奖励。继续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实行等额配套奖励。

八、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七)对面向行业服务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通过评审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当年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投入的2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育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考核达到标准的,最高每家奖励10万元;对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转移中心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引进并在慈注册的专利机构,实施“一事一议”;对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来慈单独或联合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一事一议”。

九、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支持优质大项目落户

(二十八)鼓励招商引资,形成全社会大招商招大商的招商新格局。对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单位)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注册资本到位后兑现50%,项目投产后再兑现50%。

(二十九)经跟踪、洽谈并成功引进和完成工商注册的外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以到帐时的美元汇率计算)的1.6‰进行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外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以到帐时的美元汇率计算)的1.8‰进行奖励。

(三十)内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的1.5‰进行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内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的1.7‰进行奖励。

(三十一)对优质项目大项目引进增加奖励。对引荐并促成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研发总部、研发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增加奖励10万元;对引荐并促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端研发机构落户我市的,增加奖励5万元;对央企直接投资项目、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20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增加奖励10万元。

十、引导企业高效使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贡献度

(三十二)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高效企业(完全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25万元(含)以上,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工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0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5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25万元及25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按其注册地或核算地政策计算奖励。

十一、树立转型标杆,营造工业转型发展氛围

(三十三)鼓励企业牵头制订标准。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继续实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三十四)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名牌,每件奖励6万元;对新认定的知名商标、名牌,每件奖励3万元。

(三十五)加强品牌培育。安排1300万元专项资金,对拥有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的企业,且2012年在央视实际广告投放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中央电视台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对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对其在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最高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两项重复不超过100万;对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县级以上城市新设月均销售超过10万元的直销专卖店、直销加盟店,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跨省门店总数超过5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或跨省门店总数超过2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以自有品牌进行销售的,按所进商超企业数,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当年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销售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依托家电下乡渠道拓展国内市场,按家电下乡销售额500(含)—5000万元、5000(含)万元—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0.5‰、1.5‰、2‰分档累进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十六)表彰转型升级先进典型。继续评选10位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并给予每位30万元的等值奖章奖励;评选市工业经济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和成长潜力型企业;对年度自营出口总量、年度出口增量居全市前五位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授牌表彰。

(三十七)开展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先进镇(街道)评选,对获得优秀的镇(街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