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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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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第1篇

一、政策执行力的概念界定

执行力这一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普遍被认为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罗豪才就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这里的行政行为执行力,即指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这一概念在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美国学者保罗?托马斯和大卫?伯恩就指出:执行力是一整套行为和技术体系,它够使公司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我国有学者认为,“执行力就是指组织执行战略,实现组织经营战略目标的能力”,“在形成了决策、制订了具体的计划之后,达成目标的具体行为就是执行,而确保执行完成的能力和手段构成了执行力”〔1〕 。企业管理领域的执行力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执行企业战略计划的能力及技术体系。近年来,我国已有学者将执行力这一概念引入政府行政管理领域。政策执行力,即政策执行机构实际具有的整体执行政策能力与它投入某项政策的执行过程的能力之间的比例关系。影响政策执行力的因素主要有:政策问题的性质,即涉及问题的相依性、动态性、时空性及受影响之标的人口的特性(包括标的人口的分殊性、标的人口的数目多寡、标的人口行为需要调适的程度);政策执行的资源,包括人员、信息、设备、权威等资源;政策执行人员的意向,一般来说,执行人员对政策目标的认同感越高,执行时的意愿及配合就越好;政府组织结构,政府组织结构对政策执行的影响主要有标准作业程序和行政权责分散化两个方面;政策目标团体的顺服程度,要使政策有效执行,就需要目标团体顺服政策,采取合作态度,加以配合;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以及政策沟通状况等因素。本文从中选取一些因素为切入点,并以土地征收政策为视角,来研究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强弱状况。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

地方政府公务员存在自利倾向,在执行过程中,曲解政策,将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执行。就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而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地方政府的双重角色使其在土地征用和转让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根据现行征地制度,全国各地征地得到的补偿一公顷在15000―150000元之间不等,而政府土地出让价一般一公顷在150万元以上,有的可高达数百万元以上,甚至更高。征地费与出让费之间如此之大的差价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诱惑,导致地方政府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占用农村集体一些有很大增值潜力的“黄金地段”,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刘守英指出现行征地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权侵犯财产权〔2〕 。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监督的缺失,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滋生寻租行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离开土地,农民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依靠。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随意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生活来源与依靠,势必会增加农村的不稳定性。

(二)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

在县这一级政府中,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调查、评估、利用等诸多方面,就其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审批及土地规划工作过程,公开性不够,缺乏内部沟通与外部沟通,导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学,政策执行遇到阻碍。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与参与权,常常被动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补偿安排。部分农民因为违法征地及补偿不公平损害其利益,却苦于没有有效的利益维护机制,在上访无下文后,通常采取围堵县政府、阻挠工程建设、拒不搬迁等不正当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机制,加上法律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基于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当笼统,造成实践中责任人员有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随意性,影响土地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监督体制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走上系统化、法制化轨道。但在政策实践中仍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就县级土地征收政策而言,就存在着外部监督缺失、内部监督不力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对地方政府执行土地征收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监督真空的问题。如《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为土地的监督机关,但条文中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土地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量不足,监督部门独立性不够,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造成监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监督是正确使用权力的前提。地方政府的农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征收农村土地的一项公共政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严重偏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的要求。

三、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对策

(一)加强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

政策执行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其人员)是政策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核心作用,执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资源技术等,都必须通过执行主体即人才能发挥作用。因而,采取积极措施,培育优秀的执行主体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水平的关键途径。优秀的执行主体的素质必须包括执行主体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在思想素质方面,要有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着高度的责任心、纪律性,同时要诚实可靠,不搞形式主义。在职业技能方面,政府执行者必须具有执行工作中所需具备的一切管理思想、技术、方法甚至管理艺术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主体,可以使其正确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准确执行土地征收政策,从而降低滋生腐败的几率,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生活,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在农用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农用地或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再加上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使许多官员毫无顾忌进行违法征地或不按规定程序征收,损害农民利益。因此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提高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必要前提。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必须做到以下:一要明确责任,层层分解从首长到各级执行人员的职责,并公示职责范围、惩戒办法等内容,有利于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二是职、责、权一致。执行人员所负的政策责任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所处的职位、所执行的任务一致。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是建立责任追究制的必要前提,否则责任追纠只是一纸空文、口头禅而已。三是要启动问责机制,通过将土地征用的执行情况与执行标准进行跟踪评估,对未完成执行任务、执行效果不佳,或造成严重损失者,追究其相应的公共责任,包括政治、法律、道义等责任,如执行人员引咎辞职以负的政治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是根据职权责一致原则,以保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更准确有效地执行政策。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必须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只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专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局面。

(三)完善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监督机制

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由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地方政府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于地方非法征地行为,没有一个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敢于违抗行政命令而真正在履行职责的。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的监管,必须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进行改革,实现由市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领导,摆脱现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土地征收主体必须认真听取征地农民的意见与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必须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要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通过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要强化农民土地登记工作,通过土地登记,为农民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在法律上有效的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落实;监督

人多地少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再加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很多地区还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加上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更是加剧了土地供需方面的矛盾。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加快土地的节约集约化,从而走出一条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路子是关系国家利益以及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以及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求。

1 集约节约用地责任的落实与监管的必要性

土地集约节约的实施经过实践,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与重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尖锐,如何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从而更有效地实施土地的集约节约方针,是我们一直以来的的努力方向。

1.1 集约节约用地责任的落实与监管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条件

从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角度出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因此,要建立有效的责任与监管机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的加快,又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因此,如何在科学发展的前提下更好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节约集约用地的落实,需要各级部门的努力,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一政策,从而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加强监管是必不可少的选择。

1.2 集约节约用地责任的落实与监管是解决工作中问题的有效手段

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在日常的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证明了加强集约节约用地责任的落实与监管是很必要的。从2003年之后,各级政府开始进行了各种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力度对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整治,有效地避免了很多的滥用土地现象,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据此可以看出,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仍然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那么加强责任的落实以及监督与管理势在必行。

1.3 集约节约用地责任的落实与监管是保证政府责任的有效方式

从政府部门的执行力度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仅仅依靠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就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指标、价格等作出管理规定外,还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与监管制度作为保障。现有的规定看出,政府部门对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的各级部门的职责、考核以及监督等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缺乏有力的执行力度,很容易出现责任主体不清、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因此,土地集约节约政策的实行,需要责任的落实以及监管。

2 集约节约用地应坚持的原则

2.1 明确责任划分

集约节约用地责任要坚持明确的责任以及职责的划分,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全过程进行规划,这项个工作涉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土地的规划、计划、农地转征用和供地审批、价格等工作环节,其中起作用的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因此,要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与措施。

2.2 严格监管制度

以严格的监管制度对土地管理工作进行落实,监管制度要根据国情并且要在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前提下,对土地管理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土地节约集约政策的实行,应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土地管理制度的监管工作,保证政策的科学化、权威化的实施。

2.3 科学评价体系

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并且经过科学的测算论证,从而形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作为有效监管的具体标准与衡量指标。

3 集约节约用地责任的落实与监管措施

3.1 严格规范土地的出让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的土地利用一般是采用出让、划拨的方式的来进行。并且为了更好地对土地的流转就行监管,建立节约集约的用地机制,还需要对土地的转让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管。对经营性用地,要求严格的按照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制度,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基础上,采用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转让。首先,国土资源部要定期的对土地的开发以及了利用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价,以严格完善土地的利用以及调控制度,更好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其次,可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对土地的转让方式以及利用情况进行社会的监督,以更好地监督土地的使用,保证集约节约用地政策的实施。

3.2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度

为贯彻土地节约集约政策的实施,各省市要对土地的规划、计划、指标以及价格管理等作出政策性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做到责任清楚、职责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约集约用地的紧迫性,转变传统的用地观念,增强责任感,从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结构,将节约节约用地政策落实到各项决策中。政府要从依法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以及健全政府责任多个方面进行部署以及制度方面的创新,通过严格的责任制贯彻落实节约节约用地政策。

3.3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土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应该形成上级对下级、监管部门参与的行政体系。政府的各项政策要想落到实处,就要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部要定期的对节约集约用地措施进行考核,及时的掌握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对那些闲置的土地以及利用不合理的土地进行严厉的惩罚,以增强监管力度,对土地集约利用成绩优异、工作突出的部门,可以进行表彰。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与社会监管结合在一起,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及时的对集约节约用地的信息进行公开,对地区性的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以及具体的项目指标,定期进行,便于公开的查询,从而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透明性,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更好地完善监管体系。

4 结语:

明确的责任,严格的监管,将形成一道有力的屏障,保证集约节约工作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以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劲松.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J].国土资源导刊,2006(02)

[2]尹胜哲,何军,刘旭伟.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J].科技致富向导,2011(13)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第3篇

通过对《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37号)等土地调控政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控、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地质技术信息服务、土地督察和执法监管政策措施全面、准确、规范实施,有效保障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保障用地,确保落实扩内需保增长调控政策。

准确掌握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时序和利用情况,摸清用地需求底数,促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各地把政策执行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用地保障到位。大力宣传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宣传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的重要意义,使各地扩大内需用地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二)密切跟踪,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

密切跟踪把握土地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态势,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和完善土地调控政策的建议。紧密围绕扩大内需要求,主动提供公益性基础地质信息、基础测绘服务,满足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用地的地质技术、测绘信息需求。及时掌握扩大内需土地政策、支持灾区重建土地政策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总结经验,了解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调控政策遇到的问题,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各地有效落实服务扩大内需土地调控政策的典型经验。

(三)严防反弹,依法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监督各地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保证有限的土地投放符合中央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强化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严防违规违法用地反弹,保持土地管理良好秩序。对涉及用地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整改,严肃查处。

三、工作安排和步骤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包括专项工作、支撑工作和策应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地方配合工作和同步宣传工作。专项工作包括扩大内需土地政策实施调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配合服务扩大内需的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计划差别化管理、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工作。支撑工作包括土地供应动态监测与监管、形势分析等工作。策应工作包括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实施、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统一安排,认真完成各阶段的评估、检查、宣传等工作,配合做好部组织的抽查工作。做好组织和策划工作,及时有效地宣传国土资源部门在扩大内需中的工作成效。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

阶段工作:研究制定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系统部署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召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部署会,落实任务。建立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

关键环节:切实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把思想统一到部的总体部署上来。扩大宣传,为实施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研宣传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

阶段工作:组织各地开展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推进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同时配合开展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认真分析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强化对扩大内需用地的审批、项目用地供应落实等情况的动态实时监控;各督察局会同有关司局组织开展扩大内需用地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调研,了解各地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等,对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评估,于6月底前形成调研分析报告报部,提出计划指标中期奖惩建议。在有关专项地质调查工作中加大服务扩大内需地质技术信息服务工作安排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土地调控政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问责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重点内容开展宣传。

关键环节:摸清各地用地需求的数量和结构,准确掌握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提高土地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主动性;摸清各地土地利用和管理中暴露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掌握土地违规违法的新动向。宣传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加强正面引导。

(三)督察推进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阶段工作:组织各地对上半年审批和供应的建设用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标准、用地是否闲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集中时间开展

对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醒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的困难和特殊问题及时向部提出对策建议,各督察局形成汇总报告于9月底前报部。总结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阶段性成果,根据扩大内需要求进行综合集成,为重大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撑。

关键环节:突出关键问题和重点地区,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或用地标准,搭车用地、借机圈地、侵害农民权益等问题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察。做好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曝光。

(四)评估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阶段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分析20xx年扩大内需项目用地需求,提出分析预测报告报部。各督察局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效果评估,系统评价服务扩大内需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问题、困难,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根据评估工作和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及时完善服务扩大内需和加强监管的已有政策或出台新的政策,对20xx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调剂、调整。总结工作成效,向国务院报告,对成效显著地区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表扬。

关键环节:紧紧围绕服务扩大内需政策执行情况的主线,完成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成效评估。研究完善或制定土地审批和监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业地价调整、土地征收、划拨用地目录、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督察局要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领会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的精神实质,把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全面、准确、规范执行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认识到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是实现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的有机统一。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由部党组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各阶段工作安排,联席会议由甘藏春同志召集,部各有关司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和保增长保红线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准确把握政策,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二)突出重点,统筹衔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和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为核心,把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与耕地保护、规划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地籍管理、执法监察和地质技术信息服务等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衔接,加强工作成果的应用。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扩大内需项目和用地的审批、供应、使用及地质技术、测绘信息服务等情况,跟踪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情况,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防止违规违法问题发生。

各督察局要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为主线,统筹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形势分析等各项工作,全面加强业务、能力和机制建设。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要积极主动推进调查研究工作,实现全程同步督察,保持与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沟通协作,确保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督察局要主动做好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的衔接,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调控政策中,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对片面理解扩大内需用地政策,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搭车用地、借机圈占土地和违反供地政策等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督察局要积极开展督察工作,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发现的政策执行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要及时预警和通报;对违规违法突出问题,坚决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和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地方政府用好用实土地调控政策。

要以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为基调,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作为,服务扩大内需,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积极态度和成效。要紧紧围绕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明确宣传重点。第一阶段的宣传要致力于统一思想,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准确把握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的目的和重点任务,同时在社会上营造严格规范管理的舆论氛围。第二阶段的宣传要系统总结各地贯彻国土资发〔20xx〕237号文件的具体做法和成效。第三阶段的宣传要总结推广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规范管理的先进经验,披露问题,促进各地准确把握政策方向。第四阶段的宣传要全面总结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政策的成效,宣传土地管理关键环节的改革成果。

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宣传,向全社会传递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更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动摇的强烈信号。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第4篇

长期以来,受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理念的影响,地方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的过程中,既是新区开发战略的决策者、各项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新区的建设者和房地产开发商,而且还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一方面,政府职能是多样的,但受财力、能力和精力所限而导致难以万全;另一方面,政府包办不利于市场的正常发育和市场秩序的建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统包统揽的全能型政府不仅不能促进新区的合理开发,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新区开发的障碍,政府收缩活动范围、将市场能做的事情退还给市场,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转型已是大势所趋。政府在新区建设中处于领导、指挥、协调的主导地位。政府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履行其职能,主要提供公共物品和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凡是市场能够做的事都让位给市场;凡是市场自行调节,企业自行决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政府要坚决退出;政府职能从由计划管理主要转向市场管理,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行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履行职能,运用政策、法律和提供基础设施产品营造良好的开发和发展环境;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协调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确保新区建设各环节高效运行,将新区管治与市场作用有效地结合起来,推进新区开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在新区建设中既要充分发挥其政治(行政)作用,又避免角色错位和越位。

二、完善落实政策支撑体系

纵观其新区建设历程,不难发现每个时期的新区建设都离不开相关政策的配套扶持。新区的建设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调推进,这就需要一系列相关政策的综合引导和推动。针对新区开发的不同阶段,依次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来推动新区建设进程。在新区开发初期,为吸引投资商流入新区,政府可以直接统筹或负责区域性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并给予新城的基础设施经营以财政补贴,制定优惠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或其他政策性优惠,以确保新城能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适当减地价、减免有关税费等措施,在土地政策、户籍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实行政策聚焦,鼓励投资者在新区开发建设;实行鼓励重大投资项目加快建设的政策,比如对投资额大的项目可允许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实行鼓励大企业总部和金融机构人驻的政策,对其建房、租房给予一定的补助,等等;努力营造新区的投资环境,不仅是物质基础,还包括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给予参与新城建设的团体或私人以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各方力量参与新区建设,多方面的政策支持是提高新区开发质量的强劲推动力。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规

新城开发可以依赖市场,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参与,但需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法规体系,规范政府和市场间的相互行为,使其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各国新城经验表明,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是有效推进新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保障新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政府也应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健全相关法规,以约束新区规划和开发行为。新区立法应涉及机构设置、土地政策、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资金筹措、住宅标准等多方面内容,制定相关的土地法、规划法、环境法、吸引投资与市场扶持法、新区开发管理法等,从而依法明确新区建设基本原则、目标定位、新区开发建设主体、建设资金使用、开发程序、规划建设等事宜,为新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应该根据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健全新区法律体系,使其不断适应新区建设的内外生态环境,避免新区建设开而不发和建设缓慢的现象,为新区建设大规模地进行科学有序的开发提供保障。还应建立鼓励社会市民参与监督立法机制,实行规划方案公示制度,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愿,公布全部政策法规及其执行情况,成立社会性专业委员会,对新区开发实行社会监督。

城市新区开发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之路,就要在土地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配套、新区建设投融资、新区管理等方面充分引入市场机制,把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双向互动,推进城市新区的有序开发和统筹建设。

第一,实施“政府授权,市场运作”的土地资源开发。在我国现行土地公有制下,开发商作为物业开发的主体,既是一级市场的土地需求者,也是二级市场的房屋供给者,新区开发中,政府的土地供给若没有充分考虑到开发商的经济利益驱动,即有效的土地需求,就会直接导致新区的开发受阻,单纯的政府推动可能会导致土地开发的供需失衡。同时,如果把土地开发完全交与市场,开发商又会借机钻空子,造成建设用地不足和土地粗犷利用并存,在土地经营过程中过分追求土地的商业利润,导致土地价值不能如实显现。

城市新区土地开发可以借鉴上海浦东新区土地开发模式——“两级循环、滚动开发,政府宏观控制,市场自由运作”,按照“政府垄断一级市场,放开搞活二级市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原则熟化土地,将经过完善配套升值后的土地通过招标等方式向开发商出让,保证了新区建设资金的投入,为新区建设创造条件。另外,还可以尝试“政府授权、市场运作”的熟地开发模式,构建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沟通桥梁,使得政府对于土地开发和土地市场的调控拥有较强的控制力。通过熟地投放模式的运用,既使土地开发商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土地储备-系统开发-熟地投放-资金回笼-土地储备”的良性循环,又确保了政府土地收益的回收,实现了各个参与方的多赢。

第二,开展政府主导下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市场化。面对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政府时常力不从心。一方面,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其合理配置问题,需要政府干预;另一方面,政府如果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难免自陷微观经济事务中,影响其职能的履行,还会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政府承担基础设施的未来需求预测和总体布局规划、制订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并让市场机制在基础设施领域充分发挥作用是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明智之举。地方政府应积极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市场化,创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经营权拍卖转让、资本置换、BOT和TOT等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简化审批、减少收费、改善服务,建立激励机制,给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审批时,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适度超前,但不能严重过剩;应引入竞争,但不能过度竞争,采取各种优惠与奖励政策降低私有企业进入壁垒,积极吸引其他投资主体参与新区投资、建设和运营活动,尽可能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建立以收费为主的成本补偿机制,制定合理的收费办法和恰当的财政补贴制度,力促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搭建多元化投资平台,拓宽新区融资渠道。新区建设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资金利用低效率、融资困难等难题,要打破新区建设的资金瓶颈,就必须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新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等多个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投资共建机制,积极吸引外资和社会闲散资金积极参与新区的开发建设,为新区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供给。同时进行市场化运作,最大程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创新投融资体制,采取“融资运作、经营生财、滚动发展”的策略,加快新区建设。可以通过BOT、PPP等方式广泛吸收各种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及国外资本,参与新区开发建设。应根据不同的建设阶段采用不同的融资模式并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新区建设初期的总体融资模式应以政府主导型的间接融资模式为主,待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后,转为以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为主。对于对市场资金不具备吸引力或吸引力很弱的项目,政府可以采取投资补贴和贴息、低息贷款的方式吸引社会投资;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可由政府在建设初期注入资金或者由政府投资建成,待建成后转让给市场投资主体经营,再将所得资金进行“滚动开发投资”。

第四,创新新区管理体制,实现政府与市场的有效对接。目前中国绝大多数新区在管理上一般由政府直接行政领导,该单一化管理模式已阻碍了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城管理模式必须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才能促进新区的合理发展。为加快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各类新区在管理上也应该把政府、市场、民众结合起来,走“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开发”的路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强化服务”的原则,创建“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公众参与”的新区管理新体制。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形成一个管理体系,3方力量分工合作,共享权力,共担责任,形成多中心管理模式。

在机构设置上形成区政府和新区开发管理委员会两级机构,区政府进行宏观决策、监督与协调,开发管理委员会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新区专门负责行使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作”。利用职能外包在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社会福利、公共教育、消防救灾等混合公共产品领域适当引入民营资本,推动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并制定出完善的监控制度,能够及时找出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外包,制定出灵活的转包制度;明确与各相关企业单位的责、权、利,对其实行统一考评、绩效考核,增强新区在管理上的独立性、统一性和协调的权威性,切实将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完善新区政务公开制度、群众举报制度、特邀监督制度,让民众积极参与到新区管理的决策、执法、监督和公共设施建设等的过程之中,赋予公众“监督权、倡议权”,讨论新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扩大公民对市场化运作项目的立法讨论、政策建议及具体操作过程的监督,提高新区管理的透明度;管委会利用管理机制的创新,不断与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权力的分配与再分配,做到政府机构的扁平化,真正实现新区管理由政府包揽型向市场导向型的转变。

总之,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在城市新区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它的支持对于新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法规、规划、管理等方面。这些支持不但为新区建设指出了宏观发展方向、提供了良好的管理和技术支撑,而且能干预市场运行,以保证新区建设符合新区规划和新区发展的目标。同样地,市场是弥补政府单边作用不足的重要手段,有效防止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缺位”和“越位”,给新区建设带来持续动力。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时期,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构建政府与市场双向互动型的新区开发建设模式,是我国城市新区开发建设的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1、王烨峰.城市新区发展研究初探[D].东南大学,2006.

2、张永梅.城市新区开发中的政府角色和作用分析[D].同济大学,2007.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范文第5篇

一、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成效分析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目的在于合理保护耕地资源,严格控制农地转做他用,寻求既保护耕地和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安全供应,又保障农用地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达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以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之后,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运行机制都将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下图中。D0为耕地占用需求曲线,在实行耕地占用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时的土地供给曲线为S0,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政策之后,耕地占用的供给曲线为L2,当社会经济发展对于耕地非农化需求的数量增加而达到D1时,这时耕地占用管制价格P2,而如果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这时耕地资源占用价格为P1,耕地占用需求量为L1,比实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时的耕地占用数量增加了(L1-L2)。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比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更为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这一制度实施效果可以从下表对两种制度地比较中得到详细地解释。(见图)

因此,通过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可以达到以下成效:

一是更有利于从宏观上有效保护耕地资源。通过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地实施管理,依法确立了不同的审批主体,能够从宏观上科学确定耕地资源保护的数量,从而提高了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资源持续利用政策的运行效率。

二是提高了国土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效率。通过实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较好地协调了土地利用规划地管理与实施来实现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避免了过去以项目管理为依据进行用地审批而造成土地利用管理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控制地局面。

三是形成了有效运行的土地收益机制。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改变了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将建设用地审批集中于市、县政府而客观上形成了各地“多卖地,多得益”地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而是通过建立将存量建设用地收益归地方所有、增量土地收益即农地非农化地收益全部上缴中央的新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地有效实施。

四是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有利于依据生态经济学效益原则保护农业用地,另外,对于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也强调保障其生态功能,从而对于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具有实践意义。

二、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实施中的难点与问题

目前,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实施管理中的难点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是党中央及省级政府确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建设用地占用指标、耕地占用指标和耕地增加指标,而这些指标的确定又是根据以往的情况和各地的上报信息,为了获取更多的耕地占用指标或建设用地指标,地方部门信口开河,将指标报高,对于未能完成的耕地增加指标则少报或不报,而中央及省级政府对此却难以核实。因此,在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实施管理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还可能造成:“管制时滞”问题。即一方面当需要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时,政府往往不能及时行动,等到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措施被实践证明有过错或过时,管制者往往不能及时纠正或停止,纠正一项错误政策所需的时间往往与当初制定政策的时间一样长。

2、可能导致寻租行为。政府管制的过程就是政治权利因素直接介入的过程,由于土地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在这一过程中也为土地使用者利用钱权交换或借助政府权利因素谋求垄断利润,实现其最大利益目标提高了条件。

3、政策措施协调性不强。我国一方面要求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但是对于一些地方实行了严格的耕地保护,切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或措施,有一些地方由于过多占用农用地发展经济,提高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就业水平,不但受到百姓的拥戴,而且还可能因此而被提拔。因此,从实践奖励方式来看,对于严格执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政策的地方官员实行的是负激励,而对未能严格执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政策的地方官员实行的正激励。

4、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对于不安规定用途使用,非法占用耕地并改作他用等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应有明确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目前的有关法规显得笼统且含糊不清,如“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究竟多少数量才构成“较大”,破坏耕地数量多少才构成“大量”,都没有进一步的细则规定。这样,在执法过程中,“人情”、“权利”就会发挥作用,造成“执法难”、“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使土地用途管制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5、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首先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对现有土地用途的明确界定,即科学界定不同用途土地的位置、界线、面积,并反映到现状图上;其次,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实施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用途变更的位置和界线必须图上和实地一致。而目前土地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产权界定不清、比例尺较小、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难、土地利用现状图更新较慢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

妨碍了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有效实施。

三、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分区实施管理改革研究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有直接管制、税费制度以及产权安排等多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适应的政策环境及实施效果,必须根据政策目标而做出相应的方式选择。例如,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为了控制耕地占用面积,可以实施直接管制方式,而为了提高政策运行效率,则可以采用税费制度的管制方式。但是,如果将不同的管制方式有效的结合起来运用,将起到较好的效果。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产权安排、许可证制度以及税费制度将在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此,就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改革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直接管制的科学性

1、制定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等级差异。为了既能从宏观上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土地资源的最基本需求,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分区类型实施具有一定等级差异的管制。

2、构建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区域土地使用类型本身的管制;二是对区域土地用途转换的管制,其不仅在于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的地区目标,还在于确保不同用途之间的协调性。

3、建立区域土地用途转换的预评价制度。如何科学地实施土地用途转换是当前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实施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难点在于当前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实践中的土地用途转换主要是根据局部区域土地利用经济效益指标以及反映领导政绩的标志性工程的用地需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的区域土地用途转换预评价制度,从而为土地用途转换提供决策依据。

4、加强“占一补一”制度实施的科学管理。在土地使用类型分区的基础上,还要在类型区内进行土地等级分等评价工作,这不仅对于规定重点保护区具有实践意义,而且对于解决当前“占一补一”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占优补劣”问题十分有效。

5、建立区域农业用地休耕制度。当前,一方面不允许农户自行休耕;另一方面有对盲目指导农户实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后造成的收益损失不予补偿,使得农户进退两难。通过实行区域农业用地休耕制度,不仅可以避免由于盲目进行区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造成的收益损失,而且还有利于保持地力,并缓解农产品市场的压力,促进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提升。

(二)重塑推进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实施的产权制度

1、根据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目的和规则,分别确定不同区域土地用途类型区土地的权能结构。

2、实行农用地产权、尤其是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从促进农地发展权的实施和管理来看,应当依靠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有效保护耕地资源。从建立农地流转和优化配置制度的角度来看,也必须赋予土地以物权。

3、实施土地产权时效条款。通过实施土地产权时效条款,从而促进区域土地资源尤其是废弃地、占而未用的开发区等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并科学实施农地发展权制度。

4、设立可转移的发展权和许可证制度。

(三)构建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经济约束机制

1、土地占用的外部性成本纳入地价体系。这样有利于提高土地占用成本,抑制土地占用行为。

2、科学实施土地税收制度,促进区域土地利用。税制结构要简化和易行,对于各种税费种类要根据其内在的联系和计征方便与否,加大归类和合并。

3、建立健全区域农业用地市场流转机制。为了规范农地流转工作,在完善农地流转方式及其制度约束的基础上,加强农地流转市场中介机制的建设,以有效解决当前农地流转市场运行中的“双边垄断”问题。

4、建立土地交易监视制度。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不断发育,我国也应该建立这一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方面是在于平抑地价,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另一方面实现用地结构合理化,防止由于地价过高而造成绿地面积及公共用地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