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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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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建议范文第1篇

网络金融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应该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和技术条件下,而互联网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发展金融。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经济联系也日益密切。人力资源、资金、能源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也比较有效的流动和分布。所以现在的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在我们生活中没有任何地方看不到。例如,网上银行、微信支付、余额宝等、易付宝、百付宝等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

自2013年起,我国网络金融迅猛发展,相当低的边际成本占了上风,网络营销工具的使用,使其能够快速充分的达到潜在客户,产品可以快速不断创新,因此很快占领了市场。资金的供求双方能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经互联网平台来自己实现交易。互联网金融有巨大的数据收集、分析和跟踪能力,可以有效的调查、监管客户的还款意愿及还款实力,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打破了很多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消费者节省了许多时间和成本,还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因此,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另外,网络金融平台主要是小微企业为客户,使盲区能笼盖了以往金融部门的一部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创新过于快速发展,可是监管方式和手段都还相对落后,导致缺乏信用环境,产业发展环境和金融市场是不完善的。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巨大。

(一)流动性风险

目前,不少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是没有任何资本的,第三方支付加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着资本限期配错的风险要素,但凡货币市场出现大波动,如债券市场的崩溃,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挤兑,大家纷纷赎回产品,进而引发流动性风险,因此不得不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二)信用风险

因为网上“刷信誉”、“刷评价”的行为依旧存在,会影响网上数据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增多,也容易出现了一些卷款潜逃的事件,而一些互联网平台缺少长时间的数据累积,因此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仍旧存在。

(三)法律风险

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仍是处于起步阶段,现行法律规定对网上交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明确的,缺乏适当的管理和试行条例,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现行的律法规定尚未明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特别是金融借贷(P2P)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有效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操作模式一旦有所变化,会因为“跨界”法律灰色地带,触及“底线”。

(四)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首要的技术风险应该关注电子信息技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计算机系统死机、破损的磁盘列阵,外部网络数字攻击,还有黑客病毒的破坏等不确定因素都存在这类风险。技术性安全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中也许只能带来部分的损失,然而在网络金融中则会致使网络全面崩溃。

(五)安全风险

第三方监督保管体系缺失,安全风险就会出现。如今一些互联网借贷平台(P2P)尚未创立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将有大量的投入资金存入账户平台。如果缺乏外部监督管理,就会有挪用资金更甚是卷款跑路的风险存在。此外,当前客户信息数据丢失的许多情况下,交易平台尚未创建在传输、存储、使用、销毁及其他方面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完备机制,增加信息泄漏的风险。

(六)经营风险

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因内控制度不完善而单方面的使用部分存在争议并且风险系数较高的交易方式以图达到拓宽业务并增强获利能力,但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管及交易分析报告机制,便于让非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

互联网金融的建议范文第2篇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资金的快速融通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和金融相互融合并应运而生形成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归总,其门槛低、效率高等优点对传统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受到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广泛欢迎.而正是由于互联网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两者融合的新金融模式具有复杂多变性.本文通过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归纳出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类型与特点,从而提出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60-03

1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为更好的实现资金融通、理财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而兴起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参与者通过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在传统金融业务基础上衍生的一种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为便捷的新兴金融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在货币融通、支付以及理财业务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货币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发展,伴随着网上银行的开通,一系列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打破了传统银行借贷的单一局面,有效拓宽了客户的融资渠道.在理财业务方面,由余额宝带动的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使得众多的普通民众能够自己选择理财方式,参与自己的财务规划.在货币融通领域,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已经成为广为欢迎的融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使得小微企业家能够迅速低廉的筹集到资金,对新兴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效率高,覆盖范围广,极大的降低了金融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产生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同时还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

2.1 高瞬时性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更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交易的快速高效运作,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资金流动速度变快,范围变广,支付清算更加便捷有效,由于互联网的极高瞬时性,若是在交易中出现“失误”,错误会被迅速放大,传播的相对更快因而相比较传统金融所需要花费更大的补救成本.

2.2 快联动性

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作为网络平台,互联网“开放、平等、普惠、协作、分享”的特点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范围更广,局部与整体之间的联动性更强.由于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积聚能力增强,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若无法及时解决将迅速波及整个网络,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

2.3 强虚拟性

互联网本身是一个虚拟世界,其操作过程使用的都是虚拟化的信息,因此交易对象、目的、过程显得更为不透明.而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使得信息具有隐蔽与不对称性,从而加大金融风险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2.4 超复杂性

互联网信息系统庞大而复杂,盘根错节,多重的信息交叉会增加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同时扩大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使用范围.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网络的安全信任度降低,一些保密信息可能会因此存在失密、泄密的可能性.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使得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成为可能,与单一的传统金融不同,互联网金融风险融合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风险,因此表现的更为复杂.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3.1 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基础上依托发达的计算机网络作为中介渠道,因此需要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硬件环境作为平台支撑业务的顺利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依赖的网络平台被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攻击,将给交易主体双方带来较大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整个网络体系瘫痪.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金融机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技术更新以及专业化程度难以及时有效的满足最新的技术要求,导致错过正确的交易时间因此延误客户交易时机,产生资金损失,金融服务相对低效,无形造成了技术风险的存在.

3.2 互联网金融存在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涉及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这些系统的设计缺陷都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1].从交易主体的角度看,机构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于操作规范和业务理解不到位,都容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中断,这种失误无论对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都会形成风险隐患,对交易双方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而言,更为联动,更为统一,没有地域的限制性,局部的交易偏差可能对整个交易系统形成风险累积,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操作风险.

3.3 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违反违规与法律体系自身不健全两个方面构成.同传统金融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拓展过程,擅自突破业务范围,触碰法律底线的现象时有发生却难以被及时发现.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法体制下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是新兴金融,而且发展迅速,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的漏洞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完善的制度,以互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存在一定的的负面影响[2].

3.4 互联网金融存在安全风险

互联网是更新换代飞快的时代,信息技术瞬息万变,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在积极拓展与延伸,但其本质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金融信息仍具有保密性与安全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兼容的网络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由于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不完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窥探和截获,将给客户资金造成损失.而黑客入侵供给系统终端以及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快速扩散与传染,大量的金融信息的泄露都将给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3].

3.5 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依托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在虚拟世界中进行的金融交易.由于客户和服务提供者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客户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存在可能刻意将不利消息隐藏的情况,金融机构在选择服务对象时对于客户真实资产状况、信用记录不清楚,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做出合理的决策;另外一方面客户对于机构的实际运行能力、盈利能力也不了解,在选择机构时偏向与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机构,而这就有可能导致价格低,但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更容易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却因价格偏高被排挤出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在某种意义上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4 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了金融风险与互联网风险,这无疑加大其风险的复杂与多变性.将互联网技术渗透进入金融行业,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客户覆盖面广的特点,但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虚拟化、高科技化、地域跨度广的特点,加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尚未完善,都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也提出更大的挑战.

4.1 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但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首先应加快互联网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建立涵盖机构形式、法律地位、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体制.其次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进入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内容[4].最后应当制定互联网的公平交易平台,尽快形成完整的交易规则.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有章可循,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进行.

4.2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的力度与强度不够,规范化的监管机制一直未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作监管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处于各司其职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管辖所属区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处于薄弱环节.首先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专职履行对互联网风险的监管.其次各监管机构应在内部设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才.同时应建立数据信息库,对于公布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

4.3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其参与者越来越多,普通民众加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热情高涨,而由于参与者的金融知识有限,缺乏对风险的准确判断力,因此更应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颁布消费者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参与者可以依据统一的流程来进行业务受理,方便监管机构管理.其次可以建立消费者问询平台,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对话交流,监管部门关于有效规避风险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应对风险能力,同时消费者通过咨询能够更好的了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特点,产品的特性,不会产生随意购买金融新兴产品的现象[5].最后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保护,尤其应注重对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资产等不愿意公开透露信息的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节,严禁将消费者的投资信息随意透露给相关机构.

4.4 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瞬息万变,正式出台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而监管体系也尚未完全形成,因此系统内部自律就成为维护行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法宝.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首先应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加强行业之间的合理交流,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其次应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行业规范和标准[6].最后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加强其业务能力的同时加深其对于道德规范的责任感.

4.5 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存在被病毒入侵以及安全协议密钥不稳定性等特点,应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先应该建立稳定安全的数据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硬件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提供一个相对稳定可靠的外部环境;其次在提高硬件的基础上加大对信息保密的力度,互联网的兼容性导致易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因此应该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建设自主创新的安全监管体系,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安全信息不被泄露[7].

参考文献:

〔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100-105.

〔2〕乔玉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控研究[J].金融监管,2014(3):47-84.

〔3〕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40-42.

〔4〕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J].青海金融,2014(10):30-34.

〔5〕李淼焱,吕莲菊.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J].经济纵横,2014(8):87-89.

互联网金融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掀起了创新热潮,如P2P、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摆脱了传统金融对资金枢纽的依赖,无论身处何地,只需一台电脑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机,资金供需双方就可以直接连接起来。

从1号店到天猫超市,从余额宝到财付通,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互联网金融潜移默化地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

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对其风险和监管的认知与实践却相对滞后。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虽有上亿人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金额超万亿,但是投资人大多数是经熟人介绍投资,普遍存在盲从心理,一旦金融行业出现低迷预兆,就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或者信用体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如果这个体系发生了信用危机,将给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事后的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之势,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火燎原之势极不对称。

2016年,银监会正式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各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这些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

(二)监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在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和范围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没有改变传统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融资平台,有的甚至从事洗钱活动,因此不能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金融的监管法规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到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为止,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我国依旧没有完整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系统中,没有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这显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风险规避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还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机制,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

不仅要制定准入门槛,还要给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任何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进不出,明确退出机制同制定准入门槛一样,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适度的竞争,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在交易产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无法做到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监管,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方法及监管工具也不适用,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这就要求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价值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控制非常有必要。

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一直处于劣势,消费者权利时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侵害。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金融的建议范文第4篇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保证金融系统稳定

较欧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并不完善,除了近几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管理办法,众筹融资机构、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均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来约束其行为[1]。而监管法律的缺乏会放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只要遭遇风险,金融系统势必会承担消极影响。

因此,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法律。一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立法的完善,不仅要设计法律条文,还应以既有的法律为基础进一步健全监管细则,提高立法层级,促使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规范经营;二是众筹融资机构应完善立法,解决在股权众筹融资中有悖于现行《证券法》之处,并依据该思路适当修订《证券法》,增加有关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分别针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者、投资者、众筹平台三个层面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法律;三是独立针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立法,以加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通过相应法律条文的制定来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是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途径。一是政府监管机构务必要明确责任,尤其是当下实施金融监管最主要的部门更应细化监管责任,分别在证监会、银监会下专门设立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部门,主要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稳定;二是积极建立行业协会,并制定自律原则。建立行业协会能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的规范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自律原则的制定能对监管机构的自律监管起到辅助作用,从而尽早在行业内部完善规范原则。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当下已经成立了行业协会,也就是由银行会批设、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支付清算协会,从而建立健全微观监管细节;三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包括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传媒等,社会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监管角度变得更加多面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更加完善[2]。与此同时,社会舆论可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解决自身问题,为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保障。

三、坚持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防范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的不断强化能有效防范其网络技术风险。一是积极开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体系里,软硬件系统大多都源自国外,自主研发的金融设备严重缺乏,只有快速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技术,包括数据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才能使软硬件设施防御安全风险的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使国家金融保持安全性;二是加大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施方面的投入。在软件方面,应加大互联网金融网站访问的安全性,采取身份验证、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盗取信息;在硬件方面,应加大投入计算机物理设备安全性的力度,加强研发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开展各项业务;三是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金融业应使信息技术标准及规范与国际保持统一,提高互联网金融在其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从而加强监测、预防各种各样的技术性风险。

四、注重科学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权益保护是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投资者缺乏互联网金融的专业知识,且识别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都较低,但不定期审查、实时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是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涵盖开展业务、实施交易的全过程[3]。

一是监管机构应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强制提示风险、披露信息,并监督信息的真实性与风险程度,如果没有依据规定进行提示,就应警示、惩罚、公告;二是凭借权威信用评估机构的影响力,定期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布出来,从而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实时监督;对互联网金融的所有从业人员也应开展工作绩效及信用评价等工作,公开提供信贷业务的人的信息,避免发生不合理、不合法的互联网信用交易;三是监管部门应要求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均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并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分析,从而使业务的管理与运营更加透明,促使投资者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信息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包括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等,从而基于行业自律加强信息披露。如此一来,金融监管部门就能帮助投资者科学评估互联网金融产品及风险,增强投资者信任互联网金融的程度,在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循环过程,确保互联网金融取得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建议范文第5篇

1.1弥补传统金融模式的空白

在传统的金融模式当中,商业银行是融资的中介者,所以过去的金融模式的融资一般都有三个主体参与者:投资者、商业银行和融资者。而互联网金融则不需要商业银行的中介作用,投资者和融资者可以直接进行融资,直接融资取代了间接融资。这样,银行就失去了自己的霸主地位,互联网金融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投融资效率,将迫使银行向中间业务转型,由此将弥补传统金融模式的空白之处。

1.2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样化趋势

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样化,主要包括P2P贷款平台、网络信贷机构还有第三方支付,并且现在很多传统金融机构也加入了互联网金融的行列,比如:建行的“善融商务”、招商银行的“手机钱包”业务等。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呈多样化的趋势发展。

1.3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

互联网企业拥有很大规模的用户数据,尽管现在互联网金融还难以撼动银行的垄断地位,但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竞争和金融资本的“脱媒”冲动,必将促使银行加速与互联网的联姻。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如P2P借贷出现的借贷方程)、金融业务流程创新(如电子商务、物联网以及移动支付)和金融创新(如物流体现、电子支付体现等)。由此可以看出,是互联网金融会不断地创新,创新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的一个特点。

2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1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互联网金融的最大问题。据调查,目前80%的网站都有安全问题,很多投资者在互联网上投资泄露了自己的很多个人信息,并且在投资支付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因此我国的网络安全存在很多问题,对投资者来说有很大的风险。建议:加强网络网站的监管及修复,通过提高网络技术手段解决用户的网络安全问题,保护客户的私人信息并且提高网络支付安全。

2.2社会认同问题

虽然目前的很多互联网金融发展都很强劲,比如余额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愈演愈烈。但是仍然有很多不太了解互联网的投资者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持怀疑态度,不敢将自己的储蓄资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建议:加大互联网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向公众普及金融知识,使互联网金融常识在平时的耳濡目染中感染老百姓,让普通老百姓知晓、了解并且相信互联网金融,放心地将自己的资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并且了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收益问题。

2.3信息共享有困难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是不相互交换的,因此各个机构和企业各自为政,相互竞争,互相的信息不共享,造成了

资源信息的浪费。建议:将各个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企业掌握得信息录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这样就能促进信息的使用,提高效率。

2.4法律制度及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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