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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

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

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信息化追溯和互通共享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创新发展模式,促进社会共治,建设覆盖全国、统一开放、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兼顾地方需求特色。统一基础共性标准和建设规范,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资源整合、设施及信息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在做好已明确的重要产品追溯工作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

2.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做好政府主导的试点示范工作和公益性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自建产品追溯系统,并与政府和相关机构实现追溯信息互通共享,促进公益性和市场化两类追溯平台有机衔接、协调发展。

3.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注重产品追溯实效。坚持创新驱动,推进追溯理论、模式、管理和技术创新,鼓励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多样化发展。坚持追溯信息互通共享,统一优化公共服务,注重生产源头追溯信息的真实性、中间环节信息链条的连续性、消费端追溯信息获取的便捷性。

4.试点示范与复制推广相结合,建立科学推进模式。以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的产品为重点,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运行效果。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国上下一体、协同运作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体制、统一协调的追溯标准体系和追溯信息服务体系;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部门、地区和行业企业追溯信息初步实现互通共享和通查通识;重要产品生产管理信息化、标驶、集约化水平显著提高;追溯大数据分析应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追溯应急管理能力显著提高,追溯体系对群众安全消费、企业精准营销、行业管理优化、供应链安全保障及政府监测监管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及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分类产品追溯体系基本建成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探索推进妇幼用品、建材、家电和汽车零配件、地方特色产品等追溯体系建设;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占比大幅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品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基本任务

1.建立目录管理制度。从产品对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危害事件发生概率及后果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依法制定重点追溯产品目录和鼓励追溯产品目录。国家重要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地酌情制定兼容国家目录的地方重要产品目录。

2.完善追溯标准体系。分析提炼追溯的核心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明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标准的定位和功能,建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研制一批追溯数据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等共性基础标准,实现产品追溯全过程的互联互通与通查通识。在追溯标准化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地区、行业、企业探索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标准制定和实施。针对重点产品和环节,根据产品形态、包装形式、生产经营模式、供应链协同、相关业务流程等特点,明确各品种追溯体系建设的技术要求,设计简便适用、易于操作的追溯规程和查询方式。探索推进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与国际接轨,携手打造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产品追溯通用规则,逐步建立国际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增强中国标准的国际规则话语权。

3.健全认证认可制度。将重要产品追溯管理纳入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制度。围绕健全追溯管理机制,建立追溯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制度。完善认证规范、认证规则、认证工作后续监管及惩戒机制,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方便消费者识别。

4.推进追溯体系互联互通。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原则,采用大数据、云计算、对象标识与标识解析等信息技术,逐步建设中央、省、市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立追溯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中央平台与有关部门、地区、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对接。推进各类追溯平台与检验检测信息系统、信用管理系统、综合执法系统、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等对接。建设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综合门户网站,宣传政策法规和追溯知识,统一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加强追溯大数据开发利用。结合企业发展与行业监管需求,开发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责任主体定位、流向范围及影响评估、应急处置等功能,为企业管理、政务决策、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提供有力支持,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追溯信息投入与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实现追溯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

5.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引导企业将追溯体系建设与信息化改造升级相结合,鼓励企业以建设追溯体系为契机,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互联网+追溯”创新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自身平台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销售与追溯双重功能,创建可追溯电商品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支持生产加工、仓储物流、批发零售等企业将追溯体系建设与电子商务、智慧物流等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增强信息交互、在线交易、精准营销等功能;推动追溯体系与批发零售企业电子结算系统、冷链物流配送等体系融合发展。

6.强化追溯信用监管。建立可信数据支撑体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和消费者等多方参与,将供应链中的生产经营企业、检测认证机构、监管机构、消费者等主体纳入可信数据支撑体系,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整合产品供应链各环节追溯信息,形成不可篡改的可信追溯信息链条。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消费者和用户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形成有效监督的社会氛围。建立追溯信息系统成熟度评价体系,从追溯数据链、检验检测、消费者监督等方面,对企业及产品开展综合评价。

(二)分类任务

1.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尽快搭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逐步纳入国家平台管理,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追溯责任,推动上下游主体实施扫码交易,如实采集生产流通追溯信息,确保农产品全链条可追溯。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制定追溯管理技术标准,明确追溯要求,统一追溯标识,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应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探索追溯推进模式。发挥国家平台功能作用,强化线上监管和线下监管,快速追查责任主体、产品流向、监管检测等追溯信息,挖掘大数据资源价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

完善肉类蔬菜追溯体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加快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逐步扩大追溯体系覆盖范围,增加品种和节点数量;升级改造追溯管理平台,向生产和消费两端延伸追溯链条,开发智能监管功能,提高数据处理和综合分析能力。

加强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以扫码入市或索取追溯凭证为市场准入条件,构建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

2.食品追溯体系。重点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加工食品,推动生产加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和管理制度。逐步U大食品种类范围,提高覆盖率和社会影响力。

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实现食品追溯、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流通行业管理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政府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和协同水平。加快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强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3.药品追溯体系。巩固提升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升级改造中药材流通追溯管理中央平台,促进不同药品追溯系统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增加中药材追溯品种;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涵盖全国主要中药材批发市场所在地区;提高中药材种植养殖、经营、饮片和中成药生产经营主体、医疗机构及药店等节点的覆盖率。

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信息化技术采集留存原料来源、生产过程、购销记录等信息,保证药品的可追溯。扩大药品追溯监管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全部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全程快速追溯。建立药品追溯管理机制。

4.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在饲料上,推动饲料企业建立执行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实现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程可控可追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进饲料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在种子上,实行种子标签二维码标识制度,推动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内容的电子生产经营档案;引导种子批发和零售商建立种子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的电子台账;建立全国统一的可追溯管理平台,整合行政审批、经营备案、市场监管等各方信息,实现全程、全面可追溯。在兽药上,进一步加强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兽药基础信息数据库;深入开展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建设,全面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追溯。在农药、肥料上,建立追溯监管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原料控制、生产管理,流通企业扩大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范围,不断提高物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力,实行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

拓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信息追溯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试点企业与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信息追溯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加快农资质量追溯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和示范。

5.特种设备追溯体系。以电梯、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为重点,建立全国特种设备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企业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化追溯系统,与全国特种设备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车用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充装、报废等关键信息的记录、统计、分析、公示等功能,为社会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完善特种设备生产标识方法,健全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数据报告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生产流通全过程信息记录制度,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信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提供制度保障。

6.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全国危险品追溯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为重点,形成国家、省、市、县、园区危险品信息追溯管控体系,探索实施高危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实现危险品全生命周期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逐步增加危险品种类,扩大覆盖范围。

7.稀土产品追溯体系。以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为重点,以生产经营台账、产品包装标识等为主要内容,加快推进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全程可追溯。开展稀土企业追溯试点,建立稀土专用发票、稀土产品出口报关、企业经营档案等各项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稀土企业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库存、销售等信息进行管理,实现信息完整归集和可追溯。

8.产品进出口追溯体系。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重点,探索推进食品等重要产品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等领域的进出口追溯体系建设。整合产品进出口国家(地区)、产地、生产商、品牌、批次、进出口商或商、收货人、进出口记录及销售记录等信息,与海关报关信息、检验检疫信息和产品标签标识相衔接,实现重点产品从生产到进出口销售全过程信息可追溯。落实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境内收货人注册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建立进口食品信息追溯平台和全国统一的重要进出口产品平台,实现进出口产品流向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可追溯,提升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质量追溯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实现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宏观指导,落实部门分工,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协调配合,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地完善领导机制,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纳入工作考核指标。推动建立追溯行业组织。

(二)完善法规制度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完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等要求,将追溯体系建设与构建社会诚信机制、化企业主体责任、问题产品召回紧密结合,最大限度发挥追溯体系的倒逼作用和服务功能。加快推动地方立法,实行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三)营造发展环境

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医院、学校等团体消费单位优先选购可追溯产品。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营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加强追溯技术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动技术研发、系统集成、业务咨询、工程监理、大数据分析等追溯服务产业发展,为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扩大应用提供专业服务。加大对贫困地区政策倾斜力度,推动形成“互联网+产品追溯+精准扶贫”的政策组合与市场化运作模式。

(四)创新支持方式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公益性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设,以及完善标准、培育人才等追溯体系建设基础性工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围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新追溯模式。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向其他地区复制推广。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加强追溯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与交流。鼓励科研机构建立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及应用工程实验室,鼓励大学设立追溯专业院系及课程。建立完善追溯专业人才培育机制,鼓励成立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咨询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开展前期咨询论证和后期跟踪评估,促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创新发展;建立发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培训机构,培养多层次的追溯人才。

(六)强化宣传教育

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业内多位专家表示《指导意见》极具亮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规划设计所所长胡坚波表示,与以前的宽带提速的措施相比,本次的《指导意见》提出网络发展的具体指标,使整个行业在网络基础设施上,目标更具体、更聚焦。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接受《通信产业报》(网)采访时表示,这个《指导意见》出台,比较客观反映出我国提速降费的发展规律。

《指导意见》针对性解决“固网光纤入户难”、“4G基站建哪里”等宽带网络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投资以及市场开放具体时间表,配套政策也多有创新。甚至有通信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是20年来对基础运营商的最大扶持。

此外,《指导意见》中关于优化通信业考核、通信集约运营以及通信市场开放的规定被视为将对通信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系统工程促提速

围绕 “提网速”,《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网络建设投入,到2017年投资不低于1.1万亿元,并针对影响用户网速体验的各环节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加快推进全光纤网络城市和4G网络建设;二是建设高速大容量光通信传输系统;三是优化互联网骨干网络结构,大幅增加网间互联带宽;四是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五是加快推动内容分发网络发展;六是提升网站服务能力;七是深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全力保障4G网络建设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人员对《指导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提升网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持之以恒地予以推进。

胡坚波也表示,因为宽带率的提升不仅仅是光纤接入和4G网络,而是一个综合过程,骨干网和网络分发系统都要有提升,所以指导意见在网络架构上,也提了一些与宽带水平相关的建设,如骨干网的建设、CDN的建设。

电信专家付亮表示,“网络提速降费”的前提是“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固网光纤宽带替代ADSL,4G替代2G/3G,不仅代表速度提升,而且由于单位成本降低,也出现了明显的降费空间,即使没有激烈竞争,运营商也会将七成以上的技术进步“红利”让度给用户。

配套措施解决两大难题

建设宽带网络,除了需要相应的投资外,固网光纤入户难、基站选址难已经成为网络建设中突出的问题。

业内专家列举了三大基础运营商在推进“光网城市”面临的难点:物业、开发商等主体高昂的入场费;老旧小区,光纤不能折带来的施工难度;改造可能影响装修,需用户理解和支持;没电不能用,需持续供电的电费。

此外,在4G基站选址过程中,由于4G使用了更高的频段,一个基站覆盖的范围减小,因此实现同样效果的覆盖就需要更多的基站,在原本就很难选址的大城市内,建基站问题越来越严重。

此次《指导意见》中,第十三条明确:“全面保障宽带网络建设通行。各地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等综合性和专项规划中,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内容。市政设施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应向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保障公平进入,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积极探索通过推动地方性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宽带网络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切实保障宽带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行权。”

南京邮电大学教授王春晖表示,我国的通信基础网络建设确实欠账很多,其主要原因:一是宽带网络的公用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不明晰,城乡发展不均衡,电信运营商(包括现在的铁塔公司)的基础通信设施的建设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长期以来处于审批难、选址难、设施入场难的“三难”境地;电信法长期缺位,电信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性质、建设、保护、普遍服务以及通路权的设定和进入互联网时代的电信服务标准等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规范通信建设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备案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落实小区红线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现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故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切实保障用户的公平选择权。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宽带网络设施迁移或毁损,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业内专家表示,这两条举措可以说是针对性地解决了“固网光纤入户难”、“4G基站建哪里”两个问题。

影响通信业格局

关于“降网费”,《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电信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增强服务能力,多措并举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更多让利于民。《指导意见》提出了宽带接入市场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放的时间表:2015年底,宽带接入业务试点企业将超过100家,试点城市将由16个扩大到30个以上,2017年试点城市范围扩大到全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到2016年实现全面开放。德瑞咨询首席顾问宋永军认为,《指导意见》提出的运营商考核方式、运营方式以及市场开放等将对通信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在互联网金融日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潮流中,加上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较为系统、原则性的规范文件终于出台了。2015年7月18日十部门联合了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的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文件,虽然该文件仅仅是一个指导意见,但其厘清了监管职责,也初步明晰了监管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对于各部门进一步细化相关规范奠定了基础。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指导意见》强调了发展互联网金融要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互联网金融管理及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要求,如对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范。整体来看,《指导意见》有以下几个特点。

制定主体复杂多样。《指导意见》的制定主体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基本监管主体,如一行三会,也包括了互联网主管机构,如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等等,还有专业性的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以及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经济主管部门。这种复杂多样的参与主体是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历史上较为少见的,反映了中央政府互联网金融问题的重视。

文件的立意是发展与规范并举。从《指导意见》的结构来看,文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该部分明确提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所谓发展之策,既有宏观性的支持,也有较为务实的财税政策方面的鼓励,充分展示了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的立意,并试图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化解当前金融体系中的一些体制性难题,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规范问题上,一方面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尤其是一行三会的职责划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要分类指导。这是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客观认知上提出来的,文件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具体规范问题上,文件对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了明确要求,并提出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这也是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出了较为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这五项原则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当前互联金融发展与规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充分平衡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既强调依法监管,也肯定适度、分类、协同监管,同时鼓励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新生性、跨界性、普遍性和群体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监管需要创新,需要分类和协同并重,因为过于机械地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界定难于适应灵活、跨界的互联网金融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复杂性也大大有别于传统成熟市场国家的情况,且成熟市场国家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体系也仍在摸索之中。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社会的泛化和繁荣远比一般国家更为突出,加上我国基础性法治建设方面的局限,使得一些新生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执法问题更加突出。正是基于此,《指导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针对基本执法、基本规范和部门职能协调问题。

厘清了基本互联网业务的划界及监管归属问题。《指导意见》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体系中最为流行且影响广泛的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势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各自的监管归属体系。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为下一步相关业务领域的精细化规范奠定了基础。

强化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安全规范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对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指导意见》还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突出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及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基本保障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群体性、跨界性决定了消费者或投资者对其风险认知不足,《指导意见》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对资金、信息及风险三个基本要素做了规范性考虑。《指导意见》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该制度的普遍性确立,将有助于相对透明而独立的资金监管机制建立,为约束服务提供者依法合规保护客户资金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还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种透明化的、独立的第三方制约将有助于防范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有助于投资者、消费者理性决策和选择。在信息披露上,《指导意见》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同时,该文件还强化了风险提示,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文件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定的准入机制,尤其是投资性风险更应设定适当的合格投资准入机制。

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保护规则,但是倡导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维权提示,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等问题明确提出来,为下一步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及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监管协调和数据监测统计等。明确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还提出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要求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确保不因合作、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不足之处

《指导意见》历经了较长时间的部门沟通和协调才终于出台,其虽然奠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但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文件的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不足。文件的名称可以看出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权威性不足,文件虽然由中央政府十个部门共同推出,但是仅仅作为指导意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际上,从文件的内容来看,尽管对各部门的职能上,甚至个别文句还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义务,但是“指导意见”的称谓大大削弱了其约束效应。

发展与规范兼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件的规范性。《指导意见》用了较大的篇幅鼓励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虽然在倡导各类机构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同时设定了诸多前提条件,如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这种意愿是美好的,但是金融服务业并不是一般性互联网企业或电商企业适宜进入的,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性还是应该适度而不宜泛滥。尽管设定了依法合规条款,但是指导意见的倡导性和鼓励性容易引导未来监管机构在准入上过于宽松地设定机制,也势必为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建设带来不确定性。

部门职责划分及其界定不足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适应监管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指导意见》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但对两家机构的监管职责没有明确,尤其是后者对“金融信息服务”进行监管,这是否意味着金融信息服务的提供需要其专门化的许可?或者备案?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需要经过其审核?笔者认为,这里的监管不应该是准入层面上的监管,而应该是金融服务信息不能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应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应该在金融监管机构层面上,其他监管或执法机构应该从事中事后的强制性法规视角进行执法和监督,这一点应该在文件中明确。

对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互联网风险和监管问题的强制性规制不足。虽然《指导意见》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了要求,但是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内容则仅仅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的适当放开,更需要具有底线性的强制性机制来约束服务提供者。该文件还应该适当提炼类似的强制性约束机制,尤其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接受服务者是否合格有必要设置一些刚性机制。因为从一行三会的既有创制规范性文件的历史来看,一些具有普遍性、底线性的保障机制未必能及时地、一致性地得到体现,这受制于各监管机构的认识和把控上的差异。

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的建设原则,以满足公安需求为根本,以社会平安和谐为目标,以“半年务见成效,一年赶超先进,进入全省一流水平”为目标,将公安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规划,集成公安各项业务数据,系统整合全局各警种信息资源、工作流程,构建警务信息系统主架构,全力打造高度共享的工作平台,形成系统数据资源与应用模块功能强大的信息化应用体系,使信息资源大整合、高共享、流程化,推进公安工作由传统型向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方向迈进,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更好的驾驭社会治安局势,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公安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公安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的建设原则,以满足公安需求为根本,以社会平安和谐为目标,将公安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规划,在经费、政策、技术、软硬件等各个方面,切实解决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将上级公安机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列为必保项目坚决完成,为公安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动态情况,提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以便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半年务见成效,一年赶超先进,力争全国领先”的工作目标。

三、目标任务通过一年的不懈努力,建成“两大平台”,夯实三个基础,打造四个亮点,使全体民警科技素质显著提高,网络性能升级优化,安全保障全面加强,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平台得到广泛应用,适应现代化警务工作的指挥决策机制、情报研判机制和基层勤务机制,基本形成公安执法工作更加规范,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明显增强,和谐警民关系得到全面发展,各项信息化应用指标位居全市前列,确保实现“半年务见成效,一年赶超先进,进入全省一流水平”的工作目标。

(一)建成两大平台1、完善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切实形成信息高度共享局面。,全面完成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最大限度地将基础业务工作纳入平台之中,基本实现全警都使用、人人都采集、信息都共享的警务工作信息化。2、完善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平台,构建全市公安大情报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功能的基础上,完成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平台建设,提升预警预测、精确打击、精密防控和辅助决策等实战效能,构建大情报体系。(二)夯实三个基础1、夯实网络基础,畅通传输渠道。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建设,全面提高公安网络的数据传输和交换能力,为开展各类业务网上应用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通道,满足公安信息化应用范围的不断延伸、数据交换量的不断增加、应用种类不断丰富的实战需要。2、夯实设备基础,确保高效运转。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多层架构体系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信息中心技术平台的整体信息处理能力和存储能力得到显著增强,为各类信息资源库和各种应用系统提供集中统一、高效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环境,全警计算机拥有率达到100%。3、夯实安全基础,建立保护屏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责任和要求落实到位;管理规范、手段先进、反应迅速的网络安全防控体系初步建立;杜绝发生网上违规行为和违规事件,联网设备全部注册、联网计算机全部安装防病毒软件、联网服务器高危漏洞及时修补,公安信息网边界接入平台建设全面完成。(三)打造四个亮点全面实现整体推进,打造“统一模式”亮点遵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四统一原则,以高标准的建设目标为基准,统一领导推进;以周密性的建设方案和保障措施为蓝图,统一规划实施;以科学化的技术体系和管理办法为依据,统一标准规范;以超常规的工作力度和有效举措为推动,统一开展建设。深入推进公安业务的大整合、高共享、流程化、全协同,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益。以超常的谋篇布局,打造公安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模式。

重点突出网上办案,打造“规范执法”亮点警务信息综合平台的应用,使全分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实现网上立案、呈报、审核、审批、监督。办案过程高效化、简单化、规范化、透明化,从源头上堵塞程序违法的漏洞,减少办案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通过“网上办案”,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公信力。

科学构建警务体系,打造“机制创新”亮点通过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以指挥中心为龙头的统一指挥、跨警种合成作战的实战指挥平台,整合指挥资源,提高指挥效能,改变以往各自为战,缺乏协调的管理方式,建立灵活高效的现代指挥机制;通过完善情报系统、研判队伍、运行机制三项建设,整合共享公安内网和社会信息两大资源,依托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撑,建立运转统一的情报研判机制;积极实施信息主导下的主动警务、效能警务,实现“警务围绕信息转,警力跟着警情走”,建立情报主导的基层勤务机制。通过三大机制的建立,融入公秘、专群、人防技防、点线面的“四个结合”,提升应对动态社会环境下的打、防、管、控、服五种能力。

深度拓展网上服务,打造“惠及民生”亮点依托互联网,大力推进公安机关政府网站建设,依托地方政府网站或市局网站建网站,用科技手段和科学方法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疑难解答、审批受理、举报投诉、网上、网上查询、网上预约、建言献策等非紧急警务服务,形成网上交互,网下流转,内外网互动的警民联系新格局,拓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新渠道,使之成为倾听民声、关注民意、服务民众的便民利民直通车,唱响“服务365,沟通零距离”的主旋律。

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档案工作怎样服务科学发展,档案工作自身怎样科学发展”活动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增强在档案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推进我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改革创新,推动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美丽昭通作出应有贡献。

二、整改项目

在分析检查阶段,经过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班子目前的实际进行认真分析,总体上,大家都对班子作了肯定,认为市档案局馆班子团结、务实,积极、肯干,整体形象好;班子和谐,团结协作,讲民主,顾大局,有战斗力和凝聚力;创造了良好的档案工作环境,积极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班子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是学习和工作的表率;干部群众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责任感、事业心强,工作成效好。但与全省乃至全国的档案事业发展横向相比,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相比,我市的档案工作还存在很大差距。市档案局领导班子通过自我查摆、广泛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归纳,认真分析,目前还存在以下四方面的主要问题,需要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1、组织建设与班子、作风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2、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3、综合馆库建设与档案资源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4、档案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整改目标

按照单位制定的“解放思想,振奋精神,真抓实干,科学治档,实现我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通过整改,实现两大目标。一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在解决实际问题、完善体制机制上取得新成效,提高推进我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使思想更加解放,作风更加务实,制度更加完善,措施更加有力,档案管理利用水平更高,档案工作发展更加科学,实现我市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二是进一步加强档案资源建设,丰富馆藏、改善结构;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八项工程”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坚持依法治档,完善与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完善档案馆服务功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整体素质。通过开展整改落实活动,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真实效,努力实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

四、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及机关作风建设,强化科学发展意识。

1、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着眼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认识,在开阔眼界中开拓前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积极深入基层调研,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着力打造优势、特色档案精品,着力推进我市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2、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建立学习型机关的要求,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学习,开阔档案干部的视野,拓展知识面。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队伍素质建设,强化“三个一”教育学习,努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业务过硬、作风扎实、政治强、业务精、服务优、形象好的档案干部队伍。

3、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理念落实到档案工作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思想观念和行动统一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上来,全力为我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以推行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打造“今日昭通效率”为载体,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昭通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1、认真组织学习令计划同志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档案工作革新、安全管理与数字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现代档案和信息化意识,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档案信息化是新时期新阶段历史赋予档案部门的新的历史重任,是社会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抓住这一机遇会给档案事业、档案工作带来生机和活力。

2、积极汇报,继续争取资金,增加设备设施,创造条件,改善档案信息化建设环境,抓好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大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投入,2010年上半年以前购置计算机、高速扫描仪、服务器等数字化设备,开展档案著录、全文数字化、信息网络化、利用现代化工作,既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又提高工作效率和利用效率。

3、加大各级各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力度,推进各级各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档案数据库建设,加大档案目录著录和数字化工作。认真做好电子公文、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积极接收电子文件进馆保存,确保电子档案数据安全;采取培训、学习、考察等措施,加强市局馆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与能力的培养,提高干部职工信息化素质。

4、加强档案部门局域网和档案信息网站、电子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网的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做好内容更新、工作,逐步构建高速、快捷的管理利用平台。

(三)进一步加强档案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工作。

1、积极汇报,争取支持,下大力气积极主动做好市档案馆新建的争取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和保管条件;完善全市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积极争取档案馆建设项目和资金。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5号),切实抓好档案安全管理。

2、加大档案资源开发力度,努力打造档案文化精品,充分发挥和拓展档案馆的“四位一体”功能,把档案馆建成档案资源基地、档案信息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教育培训基地和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充分发挥昭通档案信息网的作用,向社会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档案业务工作,开展业务咨询、指导和查询工作,展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方案,向社会公告,广泛征集接收散存在社会上的各种重要、珍贵档案资料、史料和实物,建设昭通特色馆藏资源。完善档案查阅利用、档案复制、政府信息查阅等制度,加强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鉴定开放馆藏第八批档案,做好开放档案目录的上网工作。

3、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民生档案工作与建设“两个体系”的重要意义,强化民生档案工作意识,建立与时代相吻合、符合民生要求的档案工作体系与馆藏档案体系。档案工作要实现科学发展,发挥作用,服务民生,最重要的是要强调以人为本的思想,牢固树立建设“两个体系”理念,落实“两个转变”,切实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

(四)加大档案法制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环境。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5号),组织开展好今年的全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结合昭通市档案工作实际,坚持依法治档,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定新领域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强化宏观指导工作。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积极争取把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纳入政府对有关行业、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加大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继续做好市直单位档案工作年度检查和县区档案工作年度考核工作,促进各级各单位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2、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重点工程建设、社区、新农村建设、新农合、婚姻登记、土地征用、城市拆迁、林改、移民安置等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类民生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总体时间要求

针对班子存在的四个问题和整改目标,结合当前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和制定的整改措施要求,整改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至2010年6月底结束。

六、整改责任

(一)明确整改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部门的责任,把整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结合领导班子工作分工,把整改任务落实到科室、岗位和个人,使每一项整改任务都有部门领导负责、有相关科室承担、有具体人员落实,确保整改落实任务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