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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对错

计划生育的对错

计划生育的对错范文第1篇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为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从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133229.coM

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责任制 实践探索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机关和所辖的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执法职能特点,先后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我省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也相继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如何在新形式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笔者试就此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一、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从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实际看,行政机关片面重视“权”而忽视“责”。凭执法者个人好恶行使、搁置或拖延职责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为这些行为没有过到应受法律制裁的程序,难以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司法监督,而客观上这些不当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是最常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办事拖沓、程序繁冗甚至故意刁难、增设障碍的现象求告无门。基于此,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

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准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制建设本身发展的结果。依法行政的内涵包含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和职权与职责统一。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是基本的法律原则,职权与职责统一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据。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力是私权,私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公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部分,专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责任。广义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按行政法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另一部分是指行政法主体由于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依法形成了一种新的义务,而且当事人必须承担。因此,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之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引导、规范、制约和预决,也是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政纪责任和行政侵权责任两种。政纪责任的原因是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侵权责任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职务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相对人的损害。责任形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补充。

(三)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是权、责的对应和统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可以概括为:有权即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应追究。其根本目的是保证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权利和责任并重,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区别于其它工作程序制度的关键。只有职权而没有责任的规定,与岗位责任制没有多少区别。

二是执法责任要具体。行政执法责任是一利法律责任而非道义责任。执法责任制解决是没有正确执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因此,必须结合本机关、本部门的实际,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责任条款和形式,既要有实质内容,又不能照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解决法律调整之外的行政执法行为损害相对人权益的空档。

三是不能以行政执法责任制替代法律责任或政纪责任。行政执法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不能与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相互代替。不能因为承担了行政执法责任而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如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一部分市、县(区)计生委也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措施。从根本上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为了保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或杜绝执法违法或执法不当的现象发生。所以,我们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把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具体途径,以权、责、利的明确划分和有机统一为中介,从执法主体、执法职能、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责任、错案追究等各个环节入手,来具体落实和推行执法责任制:

(一)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决定主体是否合法的因素有:是否是依法设立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实际,重点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尤其是对涉及到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权限进行严格审查,禁止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执法。坚决取缔由临时人员组成的小分队、突击队、宣传队等形式。二是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全省行使执法人员凡未经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发给《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三是坚持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明确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四是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中,分解明确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关执法机构、人员的执法任务、执法依据、执法职能、工作程序制度和执法责任,接受公开监督。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依据,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更大更广泛的影响,一些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也常常借助规范性文件实现。因此,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对此,应重点抓好制定、清理和备案审查三个环节。一是严格依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之初,对计划生育系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继续有效和应修改或废止的行文公布;坚持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对照检查原有规范性文件,凡抵触的一律修改或废止。三是制定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办法和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科(处)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内部职能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送办公室核稿。重要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起草并送分管领导审签。

(三)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程序违法是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无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重要因素。针对这一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状况,九十年代初,我们就开始探索制定计划生育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完善,在实施部门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把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作为基础工作的重点,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调查取证、审查、许可、审批、核准、处理、处罚以及复议应诉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还制定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章备案审查制度、大案、要案申报制度、法制工作统计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做到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内部行政执法程序并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反映,是开展行政复议的基础,也是行政应诉成败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于2001年元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随着国家“一法三规”和我省《条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我省以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还将作一些必要调整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充分发挥了统一协调、监督约束、矫正补充功能,充分保障了管理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

(四)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

权力缺乏监督,必将导致腐败。有效的监督,可以预防和制约违法行政。应把建立高效运转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逐步形成以计划生育法制机构为主体,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纪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群众监督综合发挥作用的监督体系。从1991年开始省人大连续三年对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省政协人口组或人口环境委员会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执法问题进行调查。省计生委每年要组织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和抽查。对重大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省计生委坚持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同时,全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活动,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计划生育和行政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责统一

违法的行政行为受到追究和惩治,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最终环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才能体现真正的法制精神。由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绝大多数是由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容易发生在乡镇一级。执法责任制是否在乡一级落实是执法责任制能否真正落实和发挥作用的关键。我们在全省各级推行的情况下,把县、乡两级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重点,要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和类型,细化错案追究责任制。每一件错案与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挂钩,对履行职责的考核与年终目标考核和经济奖惩密切相关。从制度上禁止了滥用职权或推诿责任、徇私枉法等情形发生。

三、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程序法上的制度,仍然应遵循现代国家行政程序法把保障公民权利、扩大民主参与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作为重要目标的模式。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要清晰地认识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一种措施和保障,是对行政主体“权责统一、实施监督、违法必究”的具体体现。它重在对行政主体执法行为指引、规范、制约和预决,其相对应不言而喻的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和保护。在以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被忽视,义务繁琐、权利虚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惩治腐败,保持政府廉洁,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同时,也是顺应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式转变和“小政府、大服务”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何认识和定位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既是立法上的重要问题,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能回避的问题。就全国范围而言,在《人口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各地法规规定的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有三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其中以规定乡镇压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层行政执法主体为多,涉及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权往往也集中于此。因为具体的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等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最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加诸于管理相对人并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这种基础执法权属的差异,导致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相应职权和职责参差各异。在讲求法制协调统一的法治国家,是极其不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颁布以后,重新确认了县级计划生育基层执法主体地位,这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制统一的需要。那种认为这是削弱或剥夺乡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的观点是不适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的基本国情的。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

在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中,只有通过程序的公开与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权利的公平与民主。就必要性而言,首先,行政执法的完善必须依赖于对执法程序的控制。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行政执法程序,但并非所有程序都能合理、迅速、准确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的目标;其次,行政执法程序直接影响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第三,随着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复杂化,行政机关的自由载量权越来越大,从实体上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愈益困难,通过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就愈显得重要而有成效。

就可行性有言,行政程序法和程序规则的欠缺和薄弱,在我国短期难以根本改变。但行政程序法典化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在条件不具备时,我国已逐渐分别制定了规范几种主要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如《复议法》、《处罚法》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也可以如法制定。在各省已经有多少深浅不同的尝试的基础上,应该着手对主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进行统一。如:计划生育行政处理、行政奖励、行政许可等外部行政执法程序和一些内部行政执法程序。贯穿以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这三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以保障依法行政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四)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督促履行法定职责而建立的制度,本身就包含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惩罚性后果,即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有行政确认权、司法确认权和人大确认权。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而言,主要是行政确认权,它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实行监督而产生的当然权力,包括作为原行政行为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确认,是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的根本依据。

科学、系统的考核、评议制度应该建立在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效果的评定基础上。过程的考核,重点在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效果的考核,如有无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和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同时,针对不同级别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考核评议的内容和重点应有所侧重。

(五)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制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延伸和发展。以往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仅能对因错误执法、产生较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在适用上有较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责任制作用的发挥。因此,把过失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这与《国家赔偿法》对重大过失行为的追偿责任是相一致的。所以,执法过错责任制的追究范围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均应纳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实行责任倒查。对构成执法过错的行为,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和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执法过错的程度大小,分别规定处理意见。对应当追究政纪、党纪、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

【参考文献】

1、《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豫计生法字〔2001〕25号

2、《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办法》,豫计生法字〔2002〕17号,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国人口出版社,2002年1月

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5、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编,《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豫内资新出发通字〔2003〕43号

6、江泽民同志党的十五大报告

7、田瑶,《国家赔偿法学习指导书——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南海出版公司,2001年9月

计划生育的对错范文第2篇

一、考核方式:

1、镇政府从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中拿出1万元责任金对计划生育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2、村级(居委会)考核使用千分制计分,按平时常规性工作和完成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3、各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考核。

4、由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计生办具体实施,报请党委政府审阅。

二、各村(居委会)工作指标及记分办法(1000分)

1、领导责任。(200分)

(1)坚持村支书亲自抓、负总责制,将人口计生工作(含协会工作)纳入本村中心工作。(10分)

(2)村干部、党员带头遵守计划生育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自己和直系亲属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在推荐人大代表、村干部候选人及入党积极分子时,严格开展计划生育资格审查。(20分)

(3)村级人口计生工作阵地名副其实,村专干和组指导员配备到位,并认真履行职责(10分),未按要求落实不计分;

(4)完成镇下达的宣传标语、报刊订阅及其他宣传工作任务(20分),群众政策知虹率达100%,未完成不计分;

(5)注重工作20分。各村要形成良好干群关系,无计育对象集体上访,不出现干扰调查环境事件。出现赴京上访每起扣10分,出现赴省重复上访每起扣5分,出现赴省集体上访每起扣10分;

(6)实现村民自治(20分)。连续三年平均政策内生育率达到90%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3分。

(7)村专干报酬不低于村支书80%,组指导员工资不少于200元。(20分)

(8)各村要健全村级协会领导班子,要做到名副其实,要整顿好会员队伍。会员能配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能积极参加活动。全面完成镇下达的保险工作任务(20分)。

(9)群众满意度(20分)。达到100%记满分,每低一个点扣1分。

(10)台帐资料管理(40分)

①各村专干要按要求认真填好村专干手册和信息报告单上的内容。要做到帐册相符、内容一致,凡发生一次错误处扣2分。

②要准确地公开村务公开栏内容,凡出现一次错误处扣2分。

③搞好档案资料管理,资料不全,每缺一项扣10分。

2、生育控制(150分)

各单位符合政策内生育率达到90%,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3分。

3、统计准确率(200分)

①实行分月管理,按月报表,报表报实(120分,每月10分)。

妊娠上报及时率达85%、出片上报及时率达85%、避孕措施上报及时率达100%。凡发生错报(计外报计内、性别报错、孩次报乱、等)、漏报(期内出生、新婚、手术、死亡、新增孕妇、)一人次扣10分

②药具要按时发放和随访(10分),每次专干例会后2-3天内将药送到用药对象手中,并要对象户签好名。对外出用药对象要及时过帐,凡出现一例未及时送药和未签名或专干手册未过帐者扣5分。

③搞好流动人口管理(60分),各村要及时掌握全村人员基本信息,把好流出和流入两大关。各村要督促外出打工对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重管对象填写好流动人口信息报告单并按月上报。凡当月产生流动人口在例会上未报者,一经查出漏1人扣2分;流入已婚育妇携带小孩者,要上门核实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给计生办,凡查出但未发现情况一次扣5分。

④孕妇实行跟踪管理(10分)。凡三个月以上孕妇村专干负责跟踪管理,如有孕情消失应及时向计生办汇报。每出现一例漏跟踪对象扣10分。

4、依法管理(70分)。

(1)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50分,达到100%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2)完成“两非”工作任务20分,达到100%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5、优质服务。(200分)

⑴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50分,达到90%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⑵长效避孕措施准确率20分,达到100%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⑶药具避孕措施落实率10分,达到100%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⑷重点管理对象孕检率50分,达到100%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⑸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的满意率20分,达到90%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各村目标人群覆盖率、实验室室间质评合格率、早孕随访率和妊娠结局随访率均在80%以上。50分

6、政策推动。(50分)

(1)农村奖扶对象确认及时率(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扶确认准确率)20分,达到100%记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2)开展“生育关怀”行动10分。未开展不记分;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利益、征地补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20分,未开展不记分。

7、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130分)。其中春季和秋冬季各占50分,重点对象孕检率占30分,按所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

三、综合治理部门考核

(一)派出所

1、每季度将迁入户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和新登记上户人口名册通报给计生办。在新登记上户人口中,属于没有生育证或属于违法生育但不能出示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的,及时向计生办通报情况,暂不予以办理。

2、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或在进行流动人口清查时协查其婚育情况,发现有妊娠行为的对象,立即通报计生办,并做到每季度将流动人口暂住情况通报计生办。

(二)卫生院

1、落实住院分娩身份证登记制度。医院全面建立健全“实时通报”系统,妊娠14周以上产前检查和分娩对象信息实时通报。

2、医院要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和B超检测不出现终止妊娠与性别鉴定。

(三)财政所

1、将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到位。

2、对计划生育各类账目严格控管,做到账目相符,杜绝坐收坐支现象。

(四)民政所

1、安排贫困救助及其救济经费时,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实行优先优惠及其执行情况。

2、在办理库区移民手续时,查看有无违反计划生育并落实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

3、对巳落实了结扎手术的两女户优先解决农村低保。

(五)计生办

1、履行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加强管理,优质服务,争创一流团队。

四、加减分办法

(1)配合查处“两非”典型案件获得成功的,每例加30分;

(2)省、市、县各类型检查确定查出计划外出生错、漏报,每例扣50分;

(3)省、市、县各类型检查中查出计划内出生漏报的每例扣30分

(4)省、市、县各类型检查查出2013年度假手术的每例扣50分,

(5)被省、市、县通报批评的,通报中明确扣分值,按通报分值扣分,未明确扣分值,每一次通报批评至少扣30分。

(6)创新工作经验在省、市经验交流会上发言或接受国家、省、市现场会加30分;

(7)在迎接省、市检查中,没有查出错漏报和假手术的,每次加100分,在县检查中没有查出错漏报和假手术的,每次加50分。

计划生育的对错范文第3篇

如果我能竞聘上这个岗位,我一定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如果我能竞聘上这个岗位,我将以百倍的热情投入工作。

——郭秀清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公司总部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和部门领导给了我一次公平竞争上岗的机会。我叫郭秀清,原岗位是公司收发员。今天我竞聘的是公司办公室计划生育兼收发工作的三级职员岗位。

首先我谈谈对这个岗位工作的认识:计划生育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它涉及到国计民生,事关重大,是一项艰难、长期而又必须做好的工作。总部机关收发工作看似简单,但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可或缺。做好收发工作,不仅要做到耐心细致,不出差错,而且要做到及时、快捷和热情服务。

竞聘这个岗位我有以下优势:我在机关工作已12年,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对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敬岗爱业的精神。在机关工作期间,没出过任何差错。由于我平时比较关心时事,对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方针有深刻的理解,这对我在这个岗位上干好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如果我能竞聘上这个岗位,我一定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如果我能竞聘上这个岗位,我将以百倍的热情投入工作。[找材料到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一、认真落实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教育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问题来抓。利用公司网站、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知识、法律法规,搞好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扎实做好计划生育基础工作,利用现代化办公条件,将计生资料和信息进行微机管理,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的资料。

四、针对公司流动施工项目分散特点,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五、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认真做好收发工作,做到耐心细致、不出差错、及时送达、热情服务。

七、勤奋学习,刻苦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扎实工作,不断进取,在公司和部门领导的带领下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计划生育的对错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人口政策 制度经济学 调整

问题的提出

传统的认知是:中国人口众多,过多的人口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同时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在现代方法解读下,这句话是有问题的。首先,“过多的人口”是指人口总量还是人口密度?到底多少的总量或多大的密度才可以被称为“过量”?其次,从现代的管理学理论来看,人本身也应该被视为是一种社会资源。人类消耗生活/消费资源,但同时也创造更多的生产资源、尤其是科技和知识资源。

诺斯认为,人口的绝对数量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之一,而人所开发的知识技术、创新创意产品则是另一必要条件。自20世纪80年代正式实施一胎化的计划生育制度以来,我国人口结构发展趋势经历了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转变,同时我国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也获得了突破和成功。然而,经过30多年的实践,计划生育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值得深入探讨。

基于此,笔者试图对此问题作出一个试探性的抛问,以求引起更多关注。需要说明的是,人口制度事实上包含了许多门类,如人口管理制度、人口流动制度、社会养育制度等,但由于主旨所向,本文的人口制度大多数时单指计划生育制度。

我国人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酝酿阶段

早于1957年,马寅初就在《新人口理论》中向政府建议控制生育率、提倡两孩化,以既保持未来我国人口的时代演替又遏制人口快速发展。事实上,马寅初是受到悲观论者马尔萨斯的影响,继而又在其所观察到的中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人口快速发展现象的基础上提出的新人口论。在我国,他的观点在当时是先进的,但是却因为政治上的原因而被摒弃。后来,同志在渐渐认清人口国情之后,开始转变态度,提出建立计划生育制度,但当时并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应该说,马寅初和后来的在控制人口的过快发展这一点上是终于统一了意见。于是,在这一看似科学合理的决策背后,一个重要的命题被掩盖了,该命题导致了后来计划生育政策的两大错误。

结束后邓小平开始主政之时,学界开始重视起生育控制制度。时任中组部部长的感叹道“……要是肯听马寅初一句话,中国今天的人口何至于会突破十亿大关啊!”。1977年8月12至8月18日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到本世纪末,必须力争把我国的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至此,正式的计划生育制度已经开始萌芽。

(二)施行阶段

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一孩化”计生政策正式启动。不久后,计划生育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我国计划生育制度的第一个错误因此产生:以严格的一胎化政策试图在短时间内用强力强制结束人口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马寅初提出控制人口的时候,是希望以一个妇女生育两个孩子的鼓励政策来达到人口的均衡发展。“一胎化”的决策现在看来是矫枉过正的,以达到近期效应为目的而完全忽视了未来人口发展结构的问题,带来了现在的低发展水平下老龄化和无子化的恶果,也引发了许多性质恶劣的社会事件:强制堕胎、妇女权利被大幅贬损、人权遭到挤压。

政府逐渐意识到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但是却避重就轻亦或未真正认识到我国人口发展的问题,从而仅在计生政策的第一个错误下进行政策上的调整。

1995年,时任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提出计生思路和工作方式的“两个转变”,即从孤立地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从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和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此后,从计生优质服务试点,到综合改革中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再到取消生育间隔、“双独二胎”、“一独二胎”等政策的调整,微调不断,但是基本方向并没有改变。第一个错误被继续坚持着,更无需谈对第二个错误的认识了。

计生委似乎有心在权责所及的范围内进行人口政策微调。我国人口问题专家何亚福曾向媒体透露,从2011年起,我国将在浙江、江苏等5个省份试点“一独二胎”,并在五年之内将试点扩展到全国。如果此政策得以推行,那么我国存在多年的计划生育制度的第一个错误将得到纠正。然而,截止笔者成文时该试点仍然没有公开启动。

而第二个错误是马寅初的人口控制理论是建立在其对人口结构的发展规律不了解或模糊认识之上的——他错误地认为我国的人口将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忽略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此必然规律即是:社会上的人口发展将因为经济、医疗的发展和文化、心态的转变而经历从“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到“高出生率、低死亡率”再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阶段。这一理论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内都得到了验证。

也可以通过观察我国的人口发展数据来得出一些结论:

首先,我国的人口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便进入了出生率不断降低、死亡率维持稳定的阶段,即,早在20世纪60年代,计划生育制度未正式实施之前,我国的人口发展就已经进入了从“高出生率、低死亡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转变。

其次,正式实行计划生育制度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人口增长率有小幅度的回升,这或许与同时开始实行的家庭包产承包制有关:承包制解放了农村的劳动力,农民的劳动热情大涨,从而推动了农民的生育渴望。而这同时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即由经济基础导致的社会氛围、风俗和文化的力量大大强于正式制定的国家制度的力量。制度经济学视角的解释是:生育孩子的交易费用的下降导致了高涨的生育需求,后者成为一种对抗计划生育制度的非正式规则,使市场内正式规则的执行成本大幅上升,进而导致了短期内正式制度的失败。

再次,我国的人口增长率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快速下滑,有些人认为这是计划生育制度在发挥作用,但是如果联系20世纪70年代增长率的下滑期,可以发现,两段时期的数据(跳过20世纪80年代的数据)衔接得比较完美,两段时间数据可以编列为一条单调递减的直线。似乎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增长率下滑不过是在延续70年代的趋势,而20世纪70年代还未执行计划生育制度。

由此,回到前文所述的“第二个错误”之上,人口发展的必然趋势没有被马寅初同时代的学者们所总结、发现和重视,从而使得马寅初的人口控制理论变成了一个建立在良好初衷之上的错误理论,又继而引发了国家执政者对人口发展的过度忧虑,出台了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又进一步产生了诸如强制堕胎、遗弃女婴、暴力结扎、人权受限受辱、社会性别比失调、老龄化与无子化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人口消亡现象(王桂新,2012)。

我国人口政策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我国人口制度的来源

1.我国人口制度的正式来源。根据诺斯的观点:“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一点说,它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如果把宪法作为我国社会的根本制度,那么关于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就仅仅构成我国社会的一个小制度。该制度是层级在宪法之下的、与其他许多诸如行政、选举等制度相平行的。

在这样的宪法——人口制度双层制度之下,较低层级的制度必须符合较高层级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起着细化较高层级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分类和内容的作用。这有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人口制度的原则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二是人口制度的内容必须是对宪法中关于人口制度的规定的细化;三是人口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宪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宪法的这两个条款成为了人口制度的正式法律渊源。而我国现有人口制度的制度渊源则应追溯到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鼓励、倡导节育计划,虽然此时的计划尚未成型为制度,但是已经具备了初级模型,成为后来计划生育的基础。

然而,由于在执行计划生育制度的过程中常伴随着暴力执法,该制度在国外成为被人权组织攻讦的对象。对方常援引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却至今未被批准成为正式有效法律条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谈判的工具。笔者认为,计划生育制度本质上违反了国际保障人权的原则,虽曾经起到一定作用,但就其缘起而言,是违背了高阶制度相关规定的。

2.我国人口制度的非正式来源。诺斯认为,一个社会中的制度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但是非正式规则更加值得注意。这是因为非正式规则往往是正式规则的前身或补充,同时对制度下市场内部交易费用有相当大的影响;另外一方面,非正式规则是更加根本的针对市场成员的约束条件,相比于不完善而且具有利益集团博弈结果性质的正式规则更能显示出社会上的道德与伦理要求。

如前所述,20世纪50年代,当时的政府已经开始进行节育观念的宣传,但其规模甚小,未形成社会普遍观念。因此,并不能得出如下结论:当时的社会普遍观念推动了计划生育制度的展开。与其说是社会观念的影响,还不如说是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达成了对制定计划生育制度的共识。1980年,一封对党内、团内成员的公开信宣告了计划生育制度的开始。而彼时党内的重大决策一般都由邓小平同志批示是否执行。党内的政治生态环境决定了全党成员必须跟着党中央走,必须坚持领导人的核心思想。于是,共产党内特殊政治生态环境最终导致一胎化的计划生育制度的形成。

(二)我国人口制度的发展和演化

计划生育制度在1980年被正式提出,之后被写进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30余年来在操作方式上进行过调整和局部小范围试点工作,但大方向基本没有发生变动。这项基本国策区分了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育孩的实际需要,以求全面地覆盖整个大陆地区,但却在各地的具体执行中效果不一。

在大多数地区,计划生育制度得到严格维护,为减少制度实行的时间成本以较快地达到目的,许多地方政府辅之以暴力和强制手段。这些措施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制度实行的障碍,同时也展示了政府的决心,无形中在社会上培育了“违反计划生育制度必遭强力制裁”的主流心态,从而为计划生育制度的完整实现提供了良好条件。而在另外一些集体意识较强的地区,如粤东潮汕、客家族群聚居地,计划生育制度一直没有办法顺利开展,当地人重视传宗接代、群聚好斗的性格特点让计生政策没有办法取得很大成效。且在上述地方,制度执行的成本较大,本土官员不愿意为乡人所指,故计生政策在此类地方并没能得到贯彻。

直到1995年,随着国家计生委逐渐认识到计生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负面问题,时任计生委主任彭佩云宣布在执行方式和工作理念上对计划生育制度进行调整,同时也在更多层面进行政策微调试点。具体而言,在计划生育制度执行得较严格的地区,执行方式上以宣传教育为主代替过去的以强制手段为主;而在此前计划生育制度执行较宽松的地区,结合各地特殊情况,调任异地领导官员,强化暴力制裁和金钱惩罚,计划生育制度终于开始起效。另一方面,几个小试点启动,允许开放二胎生育,结果是:试点地区生育率反而比非试点地区还要低。“江苏省群众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研究”联合调研组对此解释为:妇女生育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氛围,政策方针的引导只起着间接作用。在经济环境渐趋稳定、富足的地方,人口出生率下降得较为明显。

综上,计划生育制度虽得到推行与完善,却因此造成的社会损失也较大。社会发展不能仅靠各种收益和成本来衡量,社会道德的成长和滑落也无法用数字来拟就。考虑到国内的政治生态,党中央应认识到维持计划生育制度不变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大大高于其积极作用,然后经由各地逐步推行试点以维持政治稳定状态,最后再经全国人大修宪或立法确认,如此计划生育制度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调整。

通过分析计划生育制度之变革的过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计划生育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方式在于形塑一种控制生育否则接受强力惩罚的社会氛围,上环、结扎、堕胎对人口的增长减速并没有起到很大的直接作用。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计划生育制度这一正式规则的巨大执行成本既阻碍了制度本身的发展,又因其执行成本的全范围伤害性而催生了另一种社会非正式规则,即“自觉控制生育胎数和年龄是对国家有利的”观念。这一非正式规则很好地弥补了计划生育制度内在的不可持续的缺陷,为其大大降低了执行成本和社会伤害,同时也使这正式制度本身趋于稳定。

其次,计划生育制度是一种从上而下制定并从下而上反馈的制度,其决定权力在于党中央。因此,党中央的内部舆论氛围成为推动计划生育制度发展的唯一动力来源,决定着其发展方向和步调。这也意味着,民众的观点没有办法通过直接和公开的渠道转化为影响制度变革的力量,只有核心政治圈内的人和强力利益集团能够在制度变迁上提出建议。这样的制度是不稳定的,因为利益集团的协商是以瓜分制度利益为目的的,而制度利益只会日益集中于少数几个强大的利益集团之中,较弱小的利益集团和利益集团之外的民众就容易组成联盟,旧有制度、打破旧有格局。

(三)我国人口制度实施的成本和效益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少出生了接近2.5亿人;经济建设方面,GDP也实现了年均9%的高速发展。结果是,整体国民生活水平大幅度上升,GDP于2011年开始位居世界第二,隐藏在此后的,是我国一直充沛的劳动力供给进入零增长轨道。根据蔡(2010)的估算,我国的人口总量红利在2011-2015年之间将会消失,作为过去30年经济增长的源动力之一劳动力供应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年提供接近30%的经济增长。而人口红利的消失,其直接源头就是人口增长的停滞。

现在很难评价计划生育制度究竟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带来多大的影响,一方面,从统计意义上看人口的相对减少使得人均资源利用增加,但人口的相对减少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计划生育制度还不得而知(部分学者甚至认为计划生育制度完全没有起到作用,如易富贤);另外一方面,过去经济高速增长的30%(即来自于劳动力供应的部分)应该最终归功于时期的人口高速增长(即引起马寅初担忧的那个时期的人口高速增长)。因此,对计划生育制度的效益进行分析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在人们很可能将人口的相对减少完全归功于计划生育制度的时候。

然而,对计划生育制度成本进行分析则是有可能的,也是相当必要的。

经济投入方面,国家执行计划生育制度的最高负责机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前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的“三公”经费为927万元,其中五成以上用于“出国考察”。如果可以追溯到成立初期,再加上各地政府计生机构,以财政总支出而不是三公经费来衡量,则该数字是相当惊人的。如果按人均计算,也可以通过查找人口普查数据,统计出30年来“经历过”和正处于婚育阶段的妇女人数,那么国家为执行计划生育制度而为每个婚育年龄妇女所付出的会计成本就是可以核算的。如果对比当时的政府投资回报率,那么经济成本也是可以核算的。

并且计划生育制度的施行在社会成本一项付出了较大的代价:众多暴力执法事件伤害了人民的信任和感情;权钱兼具的计生委刺激了部分人群的寻租欲望;建立在错误认识之上的决策又贬损了国家和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之而带来的劳动力消亡的可能则只能在未来的30年中才能逐渐显现。

在如此成本-效益对比之下,计划生育制度对社会的综合影响就可以有一个比较全面但初步且存在缺陷的判断。既然数据对比存在缺陷,就应当考虑是否有些原则是不可以被衡量的,即有些原则只能从质上去判断,一旦状态有所改变,则质也发生改变,不存在“稍微违反此项原则”或“稍微符合此项原则”的说法。如果有的话,这种原则可以作为最终评价的标准。

现实中,在评价计划生育制度时,有一条规则是整个计划生育制度所不能违法或超越的,即我国政治体制的最高层设计(宪法)的核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结论

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束的总和,它调整和影响受支配人群的行为习惯和整体的社会心理,从而形塑出附属的非正式规则以减少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并稳定制度本身。

我国计划生育制度的推行塑造了一个人口增长缓慢的社会。在观察到我国人口红利开始消失、劳动力总量开始减少、社会抚养比开始上升、族群消亡危机的可能开始存在的时候,反思计划生育制度成为必然。

计划生育制度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二是社会上的。无疑,避免人口的过快增长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具有一定作用,但是一旦这种“避免过快”变成了“必须很慢”,对经济的影响就会在未来30年到50年内逐渐爆发。在执行计划生育制度的过程中,社会整体甚至被各种暴力强制现象侵害,人权和尊严无法保障、科学理性的精神被错误的决策模式埋没。更为严重的是,一项违反了高阶制度核心原则的低阶制度被列入基本国策。

制度需要拥有自我完善的空间,如果一套制度已经暴露出其弊端,就应该尽早调整该项制度以维护更高层制度的权威。在此过程中,更为长效的方式是,开放社会各阶层的参与权利、避免利益集团独占制度利益,从而创建出更为稳定和完善的新制度。

参考文献:

1.纪念马寅初诞辰120周年.人民网时政专题,2002-6-13

2.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

计划生育的对错范文第5篇

根据《镇201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和2014年全镇计划生育工作总体安排,经研究决定:镇计生办、镇计生服务中心将于11月上旬对全镇28个村、4个居委会进行计划生育年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自11月上旬开始,每村(居)半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核查内容

1、人口出生:主要核查2012年10月——2014年9月末出生人口政策相符等情况(人口出生错、漏报上溯到2012年1月)。

2、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2012年1月以来生育对象、人流引产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3、孕情早孕发现情况:核查2012年10月——2014年9月份人口出生早孕发现情况(以月积分考核方案为依据)。

4、民生工程开展及计生工作资料准备情况。

5、政策内孕情无故消失及二孩办证情况:核查2012年10月——2014年9月政策内孕情无故消失有无有效证明及二孩办证是否及时情况。

6、免费孕前优生健康体检工作开展情况。

7、流动人口管理情况:每村抽查16户(18—49周岁育龄妇女流动情况),核查其建档及流动详细地址情况(省外到县、区,省内到乡镇)。

8、全员人口信息核查,每村抽查16户。

三、核查方法

1、人员组成:镇计生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2、样本点确定:全部村民组。

四、分值测算

(一)人口出生情况(30分)

1、样本点村有一例政策外二孩扣5分,有一例多孩扣10分。

2、补报往年(2011年10月以来)人口出生,一孩每例扣2分,二孩每例扣3分,多孩每例扣5分。

3、核查出期内出生每错、漏报一例人口出生一孩扣5分,二孩扣10分,多孩扣15分。

(二)长效节育措施落实情况(15分)

2012年1月以来应上应扎人员,剔除顺产3个月内和剖

宫产结扎6个月内、上环8个月内以及禁忌症生育对象,每例欠账扣5分。

(三)孕情早孕发现情况(10分)

怀孕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孕情(含政策外),每例每迟报一个月扣1分,当月出生当月上报每例扣2分。

(四)民生工程开展及计生工作资料准备情况:(10分)

每错、漏发1例计生民生工程对象扣3分,每少1项工作资料扣2分;工作资料按照省检要求,每缺或错一项扣2分。

(五)政策内孕情无故消失及二孩办证情况(3分)

一例政策内孕情无故消失无有效证明的,扣1分,一例办证不及时扣1分。

(六)免费孕情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情况。(12分)

按年初下发任务的90%比例每少一例扣2分;不符合条件而参检另扣0.5分/对;参检结果未送达的发现一例扣1分。

(七)流动人口管理情况(10分)

一人未建档或虚档扣2分;地址错扣0.2分。

(八)全员人口信息核查(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