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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理论依据

科学的理论依据

科学的理论依据范文第1篇

一、 宪法现象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学是一门科学,也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作为科学的宪法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一般将其称之为宪法现象,它们构成了学习与研究宪法学的主要内容。

何谓宪法现象?宪法现象包括宪法意识与宪法物质或者宪法思维与宪法存在两方面的内容。根据哲学的一般原理,哲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最高问题是思维和存在,即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世界上的一切现象,归根到底是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两类。它们的关系问题,是哲学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解决哲学上其他问题的前提”。[③]同样,依据哲学的一般原理,作为社会事物之一的宪法学现象也可分为宪法意识和宪法物质、宪法思维和宪法存在两部分。[④]而宪法物质现象和宪法思维现象也就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内容和根本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就成为解决一切宪法问题的前提。

对宪法现象的探究又须界定究竟什么是宪法?只有在明确究竟什么是宪法的基础之上,才能确定宪法现象的内容。关于宪法的定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归纳起来仍可以这样定义,即宪法是政治法,是政治生活的法律化表现出的以法律规范社会政治生活的根本大法。在以国家与公民关系为基点,也即以国家与社会分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政治生活中,这种政治法具体表现为通过以特定的机构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既赋予又限制国家权力来完成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建立在这一定义和理解基础之上的宪法现象也因此具有了特定内涵。此外,宪法现象的内容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法律是高度“形式化”的事物,这一“形式化”既表现为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也包含了程序和内容;宪法的形式表现就是法律文本或者宪法典。因此,宪法现象还必须包括宪法文本在内。这样,结合宪法的独特形式文本表征,具体而言,完整的宪法现象包括从理念、制度到法律文本的不同部分,即宪法理念、制度与宪法典三部分内容,其中宪法理念从属于宪法意识和宪法思维层次;制度与宪法典则是宪法存在的内容,也是宪法的物质依托与法律表现。此外,与之相关的是,对宪法现象的认识还离不开其所赖以生长的社会环境。因此,完整的宪法现象表现为一个国家以既定的宪法理念为基础建构本国的制度,以书面形式将这些内容载于成文宪法典中,以此规范政治生活的实际运行,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理念是宪法意识和宪法思维的主要内容,它是关于宪法诸问题在人们头脑中或者在人们的精神和意识中所形成的理性形式。“意识是人所特有的对于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它包括感觉、知觉、表象等感性形式和概念、判断、推理以及形象思维等理性形式。”[⑤]所以,宪法理念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所形成的对宪法的直观认识和理性把握,包括人们的宪法认识、宪法感觉、宪法判断、宪法评价、宪法期待等,这些内容具体表现为基于宪法生活所形成的高度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一般的宪法概念和宪法原理,它们构成了判断宪法事物的理论标尺。

宪法制度和宪法文本从属于宪法物质和宪法存在的范畴。宪法制度也是制度的内容,具体表现为立宪国家在一定的宪法原则和理念约束下的政治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由于法律的高度形式化特点,故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宪法奉行成文主义,规范国家政治运行的规则和制度通过文字和书面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行为,规范政治生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在具有司法或者中立机构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里,的运行过程也即一个国家以宪法理念和原则为指导,以宪法文本和制度为依托,具体表现为司法审查和司法判断政府行为正当性的动态运行过程,而宪法文本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评判政府行为的圭臬;依靠对宪法文本中的文字所进行的文意解释、平意解释或者制宪者意图的解释已成为法治国家宪法生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过程离不开宪法文本,这也是宪法成文主义的价值所在。所以,宪法文本和制度共同构成了宪法物质或者宪法存在的内容。

而不完整的宪法现象则不具备某一方面的内容。它们或者表现为一个国家有而无宪典,如奉行不成文主义国家的英国宪法。在这样的国家里,由于缺乏宪典,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就构成了不完整的宪法现象。[⑥]它们或者表现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全体不具备宪法意识、宪法理念或者宪法思维,没有依据宪法思维而建构的制度,而空有宪典,即有宪典而无,这样,宪典就是装点门面之物,有名而无实,这样的宪典仅为名义上的宪法,即日本所谓的“外见的”或者“表见主义”的宪法。在不具备宪法理念的国家和社会中,无法根据一般的宪法原理进行思维,分析、判断社会事务,从而判定行为与事件宪法上的正当性。因此,仅以有无宪典而论,无法判定当今各国的宪法运行情况。这是因为,在当今各国,“宪法可能试图把国家政策制定者事实上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力合法化。它也可能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宣言’、一个既存政府使自己合法化的努力,或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出生证明。”[⑦]

二、宪法现象决定宪法学理论体系构成

前述分析表明,宪法现象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科学的宪法学表现为一个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特的学科体系。[⑧]同时,这一体系根植于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它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该国家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与历史的产物。宪法现象和这一现象生存背景的综合就决定了作为宪法学理论体系内容的合理性与多样性。

首先,作为意识的宪法学包含了人们思维观念层次上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它是宪法学获得其思想与学说层次分析的理性基础,即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人们对宪法的认识是不一样的,这也就决定了理论宪法学的存在价值。日韩等国的宪法学者总结出来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基础正在这里。因此,宪法意识层面的宪法学包含这些研究领域,它们分别构成了理论宪法学的分支学科。这就是:宪法原理、宪法价值学、宪法逻辑学、宪法思想史、宪法学说史、比较宪法学等。

其次,作为物质和存在的宪法学包含了制度和宪法文本两方面的内容,它们是宪法运行的基础和物质依托。不同国家、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制度和宪法文本的表现形式与内容各不相同,这也就决定了将其作为研究内容的研究价值。其中作为制度的宪法学包括这样一些研究领域:制度史、宪法发展史、宪法政策学、宪法判例研究等。文本的宪法学以宪法的形式表现即宪法文本为研究对象。宪法文本包含了文字和内容两部分,其中对宪法文本的不同理解又构成了宪法解释学的研究范畴。这样,宪法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学包含了两方面的研究领域: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它们分别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也是实用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后,宪法现象赖以生存的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决定了具有交叉意义的宪法学研究领域。宪法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其所生长、发育的土壤决定了可以从其他现象研究宪法的可能性,同时,社会各种现象的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决定了社会学意义上宪法学研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它们从不同侧面提供人们理解宪法现象的视角。这些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包括:宪法社会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文化学及宪法心理学等。[⑨]

因此,宪法现象的哲学分析提供了建立完整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合理性。这一学科体系可用下图所示。

宪法原理、宪法价值学、宪法逻辑学

宪法意识-理论宪法学

宪法思想史、宪法学说史、比较宪法学

制度史、宪法发展史

制度宪法学

宪法现象 宪法政策学、宪法判例研究

宪法物质-实用宪法学

宪法文本: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

宪法社会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

社会基础

宪法文化学、宪法心理学

(其中-代表了按照哲学构建宪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思路。 代表了按照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学学科体系的设想。)

宪法学理论体系不仅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法学学术研究传统所证明。传统法理学流派的三大分类就既包含了方法的分类,也包含了各种流派的研究内容的分类。一般认为,近现代法理学分为三大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三种法学流派的研究内容分别代表了对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范和社会目的和功能的分析。韦伯也曾提出了法学研究的三种基本方法,他将之归结为道德论、法律职业和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关注重点和法律效力的来源呈现这样一种关系。这有关系可用下图所示:[⑩]

方法

关注重点

所认为的法律效力来源

道德论

法律的道德基础

法律与外在伦理或道德价值之间的一致性

法律职业

法律的独立性

法律内部规则和原则的逻辑一贯性

社会学

法律与社会行动之间的关系

法律的社会功用

因此,按照法理学的传统分类和韦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及其设定的研究内容,上述宪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容也大体上符合这一分类及其内容。理论宪法学的内容基本从属于宪法的道德基础,由宪法意识所决定;实用宪法学的内容从属于制度的运行过程,这一过程是在司法介入和参与下,依靠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所完成的带有评判性的动态过程,它带有较强的独立性,是中立机构或者法官在宪法规则和原则之间寻求逻辑一贯性的表现。严格而言,这一意义上的宪法学构成了宪法科学的内容,其方法和研究内容最具宪法学学科特性,因而也最具专业性。并且,这一过程通常伴随着宪法解释。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则研究宪法和社会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探究宪法何以由成,其社会功用何在。社会学又称为实证的方法,其内容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方法分析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它屏除价值的成分;另一种则是由法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所发展起来的,以研究法律的社会基础、社会政治功能和意义。[11]本文所指的宪法社会学主要指的是后者,即研究宪法现象生成的社会条件、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宪法的社会功用等。

当然,宪法学的学科体系是开放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建立在专业基础上的综合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学科之间交叉的结果会不断出现新的宪法学研究领域。如,近来已出现了“生态宪法学”的研究。[12]

三、 宪法现象决定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基于前述分析,宪法现象和宪法存在决定了宪法学是一门科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对宪法现象的研究构成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容,二者的综合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总体而言,这些方法从属于一般的法学研究方法,可以分为三类: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宪法的理念及其价值,这些内容正是理论宪法学的组成部分;规范的研究方法,主要以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为研究内容研究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些内容是实用宪法学的组成部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主要用社会学和政治学方法研究社会历史、政治文化和现实与宪法之间的关系,这些正是宪法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根据布赖斯勋爵的概括,法律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形而上学的或先验的方法、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以及比较的方法。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就是从权利和正义等抽象理念出发推导出一套法律概念和范畴的方法,其目的在于探讨和论证法律的价值,为法律寻找到一个人性和伦理的基础。分析的方法则是关于法律规则的的结构,以经验和逻辑为出发点对法律术语和法律命题进行界定和历史的方法把法律视为一种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中不断演变和发展的文化产物,通过对具体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含义作历史性的解释。比较的方法则是对各个民族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横向的比较,找出这些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概念、原理、规则和制度之间的异同,一方面为理解和交流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则为改进本国的法律制度提供借鉴。[13]另根据坎托洛维茨和派特森的观点,法律科学中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关于现实的科学、关于客观或共享意义上科学以及关于价值的科学。[14]其中关于现实的科学就可以理解为法律概念、原则、规范及法律制度生成的社会现实条件;关于客观或共享意义上的科学可以理解对规范的研究;而关于价值的科学即研究法律科学的伦理和道德基础。关于宪法现象所决定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也从不同角度证明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不出这些方法的范围,从属于法律科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除遵循法律科学的这些基本方法外,还有自己的独特的方法。这是因为,在法学诸学科内部,宪法现象决定了宪法学是具有一定“自治”性质的宪法科学,这也就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多数教材的“绪论”或“前言”部分对宪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本学科的一些基本的研究方法,如理论联系实际、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系统分析等,这些都是研究宪法学的基本方法,也是被大家所接受的方法。无庸讳言,它们是极有价值的。但是,这些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其为宪法学和其他学科所共用,尚无法标示出宪法学自身的学科特性。通常,学科的专业性和自治属性由一系列因素所决定,而方法的独特性是判断该学科是否具有一定自治程度的标志之一。昂格尔在谈到法律制度的自治性时指出,“自治性表现在实体内容、机构、方法和职业四个方面”。[15]宪法学也需要有独特的研究方法。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其他的研究方法,这就是宪法学专业研究方法和综合性研究方法,具体指宪法解释方法与综合研究方法。这也是目前受到忽略或者一定程度受到轻视的宪法学研究方法。

1.宪法解释研究方法是一种极具宪法学专业特性的研究方法。[16]有学者认为,这一方法为宪法学所独有,是本学科的“独门暗器”和“看家本领”。[17]笔者赞同这一认识和判断。该方法为宪法学学科所特有,并且是其他学科所不见长的一种方法。而这一方法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这一状况的形成又与我国不完善的制度建设有密切关联。

宪法解释学又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为宪法注释学;一种是纯粹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学。前者通常存在于一个国家发展的初始阶段,或者是在仅有宪典而无的前国家里。由于与运行有关的相关元素尚不十分活跃,故而局限了宪法学者的研究空间;宪法学研究者只能就条文机械地作符合国家形势和要求的政策宣讲。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与社会现实的关联性是一常见的现象,很多国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在发展的初期阶段经常受客观现实的局促,宪法研究者只能对宪法条文作符合国家形式的的政策宣讲,如早期日韩等国的宪法学研究。但是,并不能就此否定该意义上的宪法注释学;宪法注释学也并不因此完全没有价值。[18]这是因为,宪法注释学同样精密,它需要对宪法制定者的意图、国家客观形势和宪法条文有着精深的理解,而这些都是宪法学研究者所必备的,特别是该意义上的宪法学研究培养和训练了宪法学研究者对条文的熟悉程度。对条文的熟悉程度是判断一个法学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理论研究不同于其他学科,研究者除必须具备本学科与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外,还需要“言之有据”。“据”就是法律根据,即在分析讨论一国制度、案例与事件时必须有相应的规范依据。熟悉宪法文本不仅仅需要熟记宪法条文,而且要深刻理解宪法结构、宪法各部分的法律地位、宪法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果缺乏这方面的训练,也就不具备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基本法律素养,而注释意义上的宪法学提供和训练了法学研究者这方面良好素养的基础,这也是我们不可轻视这一研究方法价值及其研究者的原因,同时也是宪法学学习者和研究者必须熟记宪法和其他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文本的根据。但是,这一方法也有相当的局限性,由于对宪法条文的注释仅仅附随于国家的政策形势,故无法树立其相对独立的学术地位,其学术与理论价值也无法得到适当地发挥,即宪法注释学既无法以宪法学基本原理作为判定政府行为正当性的标尺,也无法建立一种反思的宪法学,使宪法和宪法学理论在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过程中进行自我更新,并完善和发展宪法学理论体系。

纯粹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学存在于发达、完善和成熟的国家之中。宪法解释是以宪法文本和宪法原理为依据,以制度为依托,具体在司法或者中立机构的操作下进行和完成的一种旨在判定法律或者政府行为合宪性的过程与行为。实际上,宪法解释综合了宪法的各种要素,几乎包含了从文本、原理到制度的不同层面,是一个结合了理论与实践的动态运行过程。在此过程中,除上述要素外,流行的哲学与价值信念、一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形势、法官个人的心理、情感与气质等均综合作用于解释过程。因此,宪法解释是各种要素之间的有机统合。这一过程不仅极富实践价值,而且为宪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源头活水”。在成熟的法治国家中,运行有素,相关要素异常活跃,特别是政治与审判分离,与宪法实施与运行有关的司法机关或者中立机构具体承担了审查政府行为合宪性与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这些活动伴随着大量的宪法解释。法官的活动和行为不仅发展了宪法解释的一些方法,而且宪法的内涵也相应得到了扩充、变化和发展,这就为宪法解释学提供了研究素材。建立在宪法解释基础之上的宪法解释学也因此成立并发展起来。

因此,无论是宪法注释学还是宪法纯粹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学,都提供了我们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法。作为宪法学的学习者和研究者,必须对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文本有着相当的熟悉程度,否则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宪法学学习者和研究者。并且,宪法解释学还提供了我们深刻理解国家中司法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关系的契机。

2.综合研究方法提供认识宪法现象的完整图景。从根本而言,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之上的所有学科分支都从不同角度提供我们认识、理解和阐释社会现实的分析工具,使我们获得对这一社会整体的局部认识。而学科的分工越细,我们对社会和人类自身的理解也就越丰富、越透彻、越深入、越全面。但是,这样的分析尚欠完整,分析的方法毕竟仅为局部的理解,如果不打破各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的界限,我们就不能在学科之间进行有机整合,也即通过“科际整合”,获得和形成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完整图景。因此,专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只能提供一个国家运行过程中的某方面的认识,它不能代替对其他学科的学习。并且,如果欲对宪法学有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还必须具备相关学科知识体系的基本素养,学习其他的研究方法,这就对宪法学研究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重塑自己的知识结构,以期具备综合研究能力,俾能更深入地开展宪法学研究。

因此,作为宪法学学习者和研究者,须和其他学科的学习与研究一样,保证自己的思想与时代一同成长。没有理由拒绝新知识、新思想;拒绝新知识、新思想的唯一原因是懒惰、自满、偏狭,甚或还有自负与狂妄。任何学科的学习者和研究者学习与研究的前提是承认自己的无知,因为,正是在由无知、求知和向着已知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在成长,认识在深入,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现新问题,正确地提出问题,并在理论和实践中参与问题的解决,而宪法学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这是作为知识分子和公民的双重使命所在。福柯曾经论及知识分子和公民的不同使命。他说,“知识分子的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的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被熟悉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视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以此来实现他的知识分子使命),并参与政治意愿的形成(完成他作为一个公民的角色。)”[19]宪法学学习者和研究者同样需要具备这样的知识品质。

同时,综合的研究方法还要求我们密切关注社会现实。历史法学派大师、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发展的一套系统的历史研究方法认为,法律并不是有着自身目的性的整体性存在,而是一个由各种概念、原则和技术组成的复杂体,研究法律的历史不是研究一种“绝对精神”的历史演进,而是要研究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技术如何经由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成为现实法律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萨维尼打破了把法律看成一个封闭体系的成规,分析了法律与社会母体之间的密切关系,研究了法学家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法律概念和原则的过程,发现法律与“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历史性的相互转化关系,许多现在的法律设计与过去都是首先作为事实而出现的。因此,他得出了一个悲观性的结论,即要想严格区分“事实”和“法律”,从而把法律构建为一个自足的系统,这在理论上和现实上都是行不通的。这也是我们在学习、研究宪法学过程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即不能过份夸大理论的作用,同时,必须对宪法生长的社会环境有一透彻的了解,并且把宪法置于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来具体把握各种宪法概念和原则生成的社会历史和现实基础。这样的宪法学才具有生命力。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当代学科发展为一种综合研究的方法,以此来确立对某一事物或者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的整体认识,但就宪法学而言,目前的当务之急仍是走专业化路线。宪法学学习者和研究者迫切需要熟悉、深化宪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原则、规范与技术。“现代社会的整个权利结构和知识/话语结构都以某种职业结构的面目出现,判断某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就某一问题发言、是否有权力在某一领域发号施令的最重要的根据就是他/她的职业。”[20]这并不是逆学科发展趋势的潮流而动,而是中国宪法学所处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某一学科不过是一国特定历史现实发展状况的理论反映,由于新中国走过了一个相当曲折的历史发展进程,故而宪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冲击和影响,致使带有较强的宪法学自身专业特性的宪法学始终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和健康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其专业化程度。一门学科的专业化程度是判断本学科是否成熟的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着我国建设的深入,我国宪法学在注意学科综合化趋势的前提下,还需要重新补足作为专业的宪法学的构成部分的研究。

那么,怎样才能使宪法学走向专业化呢?走向专业化的宪法学研究必须基于对宪法现象构成要素的思考。既然宪法现象包含了宪法意识与宪法物质两方面的内容,同时宪法的生长、发育又离不开一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这就决定了专业的宪法学研究的研究任务,这就是必须对宪法学意识和宪法物质的构成要素作精深、透彻的学习与研究。这些内容正是前述宪法学学科体系的组成部分,即观念层次上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层次上的制度、宪法文本,包括宪法运行过程中的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以及作为宪法生存社会的基础的相关的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心理学等方面宪法认识。只有这样,我国宪法学才能伴随着建设与发展,逐步走向专业化。并在此过程中,自觉地与其他学科进行有机整合,完成作为宪法学学科的理论与实践使命。

四、 宪法学研究意义的再思考

基于前述分析,作为人类历史特定发展阶段的宪法现象因而具有了学习、研究其内容、历史发展演变的意义。这一意义不仅在于①对宪法学的研究提供我们认识、理解、阐释我们赖以生存的当下境况,解释政治家的行为和政治结构的动态运行过程,确立我们的活动准则和所依据的行为规则;还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②指导社会政治实践的运行与发展过程。借助这些理论,可以预测在这些宪法原则规范下的社会政治结构和人类行为的发展走向。并且,一定程度上,作为哲学的宪法学还带有相当程度的反思成分,即如何以其理论在回应社会现实发展过程中③进行自我修正,不断提升、丰富自身的理论内涵。只有这样,宪法学才成为其内容不断充实和发展的“科学”,才能建立一种“反思的宪法学”。宪法学在面临和解决新的社会问题过程中及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面前,才能具有更大的包容、应变及自我调适和自我更新的能力;宪法学理论体系才具有生命力

实际上,理论的主要功能在于解释,而不是指导实践;后者只在很小程度上发挥作用,这也正是许多思想家眼中的“理论”的作用。在讨论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时,就有人指出:“由于像韦伯这样的思想家的不懈努力,社会科学终于没有被自然科学所吞噬,而是发展了出了一套以‘理解’和‘解释’为核心的独特研究方法”。[21]费希曾经对“理论”和司法实践作出了区分。他认为,“理论”的目的是澄清司法实践的本质,说明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22]可见,理论在很大的意义上只是提供了一种我们认识、理解、解释和阐释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分析工具。那些认为理论对实践具有绝对指导作用则是不当地夸大了理论的作用。这方面,哈耶克对理性所做的两种区分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具有警示意义。哈耶克认为,存在着两种理性:一种是进化理性;一种是建构理性。“进化理性”是一种“内生秩序”,也是一种内部行为规则,它存在于事物的内部,遵循其内在的逻辑发展规律,是自然的。“建构理性”是一种“外部秩序”,也是一种外部行为规则,是人为的。而理论的目的就是认识这种内生秩序,并进而描述它。这样,理论因此就具有了局限性。同样,在一个成熟的国家里,也存在着两种理性的区分:一种是立法理性;一种是司法理性。[23]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的实际运行端赖司法逻辑,也即司法理性。正是中立机构的存在,为宪法实施及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和生活化提供着制度保障。[24]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宪法学或者宪法理论就不仅在指导着实践,更是对司法或者宪法保障机构的实践活动的理论总结,是司法机关活动的“理性化”结果,也是关于司法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理论总结和归纳,正所谓“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

弱化理论对实践指导意义的认识并不是完全否定理论的实践价值,而是如何正确地摆正理论与实践、意识与物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防止过份地夸大理论的作用,而忽视实践自身的规律与逻辑。这一认识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与物质关系问题的理论。因为,只有在正确地认识二者关系的前提下,才能科学定位宪法学理论体系,并在此前提下决定研究者今后的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

参考文献:

[①] 一门科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本学科的本质、与非科学的分界、科学理论的发生、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理论的检验、科学理论的评价、科学理论的发展、科学方法、科学的社会价值等。参见“科学哲学”词条。《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63页。

[②]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8页。

[③] 《简明社会科学词典》,第812页。

[④] 例如,韩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就有“宪法存在论”。 参见《韩国宪法理论的发展》,载《公法评论》。

[⑤] 《简明社会科学词典》,第1060页。

[⑥] 由于宪法成文主义具有的约束国家政府的禀性在一定程度上高于不成文主义宪法,这一问题近年来引发了英国宪法改革的争论。赞同者希望制定一部成文宪法,以此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作者注。

[⑦] 转引自[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的哲学之维》,三联书店2001年,第6页。

[⑧] 现代科学有不同的分类法,一种分为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数学、哲学、社会科学。另一种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数学、哲学五大部类。也有的将科学分为三类:即科学被划分为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在此情况下,宪法学究竟从属于哪一种科学是有争论的。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法学一开始并没有获得社会科学的地位,鉴于法学的特性,早期人们眼里的法学更多的是一种职业,但是,它保留了独立的学科地位。“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取得独立地位并被划归到社会科学领域的主要学科共有五门: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人类学。”[⑧]同样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学为什么没有被纳入到社会科学的学科阵营,而又能够保持独立的学科地位呢?这是因为,法学教育已经发展起来,大学已经设立了法律系,它的课程表与它培养律师的首要职能紧密相关。另一方面,注重研究普遍规律的社会科学家也以某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法学。它似乎过于规范化了,太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了。它的各种法则不是科学的法则,它的背景似乎也太个别化了。[⑧]而作为法学的一个学科分支的宪法学也在很大程度上服从于这一事实。一般而言,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实践”,是面对不同的具体问题作出的理性分析。法学有其“形式化”的一面,但它未曾、也不可能形式化到可以用数学或形式逻辑来表达的程度。[⑧]宪法学更是如此,它既有规范性的一面,同时又带有很强的政治性,这样,其研究对象也就不同于一般的法学学科分支,如民法、刑法等。

[⑨] 参见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0、401、459、460、461页。

[⑩] 《韦伯:法律与价值》,第51页。

[11] 参见《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465页。

[12] 参见陈泉生《环境宪法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3] 《韦伯:法律与价值》,第20、21页。

[14] 参见《韦伯:法律与价值》,第21页。

[15] 参见[美]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16] 参见《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461页。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宪法学专业研究方法不只一种,还包括其他研究方法。

[17] 参见《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462、463页。

[18] 关于注释宪法学的价值和有关思考,可参见《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462、463页。

[19] 《福柯访谈录:权力的眼睛》,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157页。

[20] 郑戈著:《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韦伯:法律与价值》,第39页。

[21] 郑戈著:《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韦伯:法律与价值》,第28页。

[22] [香港]陈弘毅著:《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科学的理论依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艺术设计学;课程教学;设计依据

应用型本科艺术设计学专业课程教学设计不应该盲目追求“高大上”,应该立足实际,在以人为本、学以致用上多花心思。具体来讲,就是要根据艺术设计学专业学科的特点,从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目标出发,综合考虑教师、学生、教学内容、教学设备、资料案例、评价体系等因素,分析相关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学生的实际需求,并通过一系列的策略、方法和步骤设计来获得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应用型本科艺术设计学专业课程教学设计具有一般教学设计的共性,也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做好应用型本科艺术设计学专业课程教学设计要有一定的依据,这些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依据教学需要与学生情况;二是要依据必要的学科理论;三是要依据学生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

1依据教学需要与学生情况进行课程教学设计

教学的实际需要是教师进行教学设计的首要依据,教学设计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因此,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必须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要对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进行细化,使之成为可操作的具体要求。在此基础上对各种教学因素、教学方法和评价进行综合考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根本上讲,满足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是教学设计的全部意义,教学设计就是为了实现这种需要提供最优的行动方案。应用型本科艺术设计学专业课程教学设计体现在相关课程教学的任务和目标中,体现在相关课程教学活动的教学过程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的划分,艺术设计学是设计学类专业之首,另外七个专业分别为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不难看出,艺术设计学之所以排在设计学类专业之首,是因为艺术设计学蕴含另外七个专业的某些共性,但艺术设计学作为一个专业又必然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和特点。该专业偏重理论,但对于应用型本科而言,艺术设计学专业应该兼具理论和应用双重性质。学生不仅要熟练掌握一系列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艺术设计理论,也要掌握必要的艺术设计技能技法。因此,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的课程安排本身就需要精心设计,而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更是要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调整。应用型本科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课程教学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艺术设计学专业学生今后能有更好的发展,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因此,相关课程教学设计必须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考虑艺术类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性化的思维方式。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个性化的思维方式来系统地设计教学,使每个学生的潜能都有机会获得激发和发展。这对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师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也是艺术设计学专业课程教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教师不仅要充分了解学生,还要有能力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技术和方法系统地安排学生的学习活动,使其获得知识和能力方面的发展。

2根据必要的学科理论进行课程教学设计

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课程教学设计不能天马行空,必须先在系统研究学科知识结构的基础上找出基本的规律和原理,而这些规律和原理就是对本学科具有指导和应用意义的学科理论。只有根据这些学科理论来科学、合理、高效地设计学科知识点,才能避免相关课程各自为政,从而使整个专业课程教学设计达到层次性、独立性和系统性的要求。艺术设计学相关学科理论是一种层次化的存在,从系统论看,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课程设计必须依据的学科理论主要有“基础原理”“创造性理论”“技法性理论”等形态。“基础原理”是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都需要遵循的具有普遍性和深刻意义的艺术理论。如清代李渔在《闲情偶寄》中提出的关于造物设计的“坚而后论工拙”“体舒神怡”“宜简不宜繁,宜自然不宜雕琢”和现当代流行的“人性化设计”“绿色设计”等理论都对艺术设计学相关课程的教学设计有极高的引导价值,都可以成为“基础原理”。“创造性理论”对于艺术设计学专业而言就是指怎样创造艺术设计作品的理性结论。“技法性理论”是指艺术设计学专业所涉及的应用技术原理,如透视学、色彩学、构成学和视觉传媒技术等应用技术理论。艺术设计学是道器一体的学科,既需要一定的技能技法,更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和文化支撑。

3依据学生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进行课程教学设计

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课程教学设计应该根据艺术设计相关行业对学生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文情怀、扎实的专业基本功以及旺盛的设计创造能力与独到的审美品鉴能力。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是应用型本科院校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教师在课程的教学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应该贯穿艺术设计学专业所有课程教学的设计当中。应用型本科院校和研究型院校的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目标和强度是有一定的差异的。换言之,应用型本科院校对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目标更明确、更具体,强度也更大。在应用型本科院校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课程教学中,无论是专业基础课程,还是专业核心课程,任课教师是否能够根据学生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来设计具体的教学方案和内容,应该是衡量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应用型本科院校艺术设计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只有将艺术设计理论、艺术设计实践和艺术设计文化三者紧密结合,艺术与技术并重,文化与创意并举,传统与现代互动,充分利用和发挥地方文化特色,才能培养出具有一定文化底蕴以及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很好地把握艺术设计的发展动态,兼具丰富的艺术设计理论和较为扎实的艺术设计技能,能在艺术设计行业或文化创意行业从事策划、设计和管理的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非凡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4结语

应用型本科艺术设计学专业课程教学设计要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和创新艺术设计学课程教学体系,树立以人为本、学以致用的艺术设计学教学理念。艺术设计学专业相关课程教师要互相交流、互相配合,共同来精心设计教学内容,想方设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要善于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在美的教学情境中陶冶审美情感。

参考文献:

[1]…布朗科赞尼克(美).艺术创造与艺术教育[M].马壮寰,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219-223.

科学的理论依据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

证据法学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学习,是为日后实践司法或执法等行为中,以寻找的证据为法律依据,对事件的原委进行规范性证明,以证据法学理论为基础进行法律、法规实质性问题解决的科学,实现法的公平、公正性。证据法学包括理论方面及实践方面两大内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内容则包括证据的概念、类型、性质或特征等,证据实践方面的内容则包含证据的搜集、审查、确定等法律规范内容及其实际应用等。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对其实践应用具有根本性的依据作用,非常重要。下面本文就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构建进行分析,了解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相关构建体系,为实际执法提供法律规范性的促进作用。

1.辩正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包括反映论、可知论和认识论的辩证法等三个观点和组成部分,对事物产生的第一反应是反映论的第一性-认为,对事物的意识是第二性;对事物实际引起反应的认知及其可观性即为可知论;而认识论的辩证法,则是进一步的升华,事物的发生存在绝对性,同时也伴有相对性,是一个矛盾而又统一的结合。在证据法学中,不能只是注重反映论与可知论的存在,而忽视了辩证法的存在,辨证对事物的内涵分析才起到核心作用。每一个事物的本身都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因而在对证据的寻求中要依其规律辨证分析,既要寻求其客观性又要寻求其正当性,虽然两者间存在矛盾,但要给诉讼一个公正的判断,需要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进行证据法学的认知和分析。

2.利益均衡的价值理论

法的价值特征是多元的,于此特征的建立下证据法学同样具有多元的特点。证据法的建立以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为依据提供真实的证据,所以在寻求案件真相中,均是在当前认知及物质条件下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的,因而其具有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在寻求证据的同时需要受到相关法律及诉讼模式等的约束,因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而在司法执行中发生社会纠纷等不良情况,与其供需极度的产生矛盾,因而司法提高了诉讼效率,从而实现了其诉讼价值;同时证据法还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定和利益发展等价值上,所以证据法不仅体现在公民的利益上,还具备其他更有价值的法律意义,因此在这种多元特征下的价值体系中,必须要均衡其实现的意义,即使出现了冲突与矛盾,但以利益均衡为指导理论,对其利弊分析,取其更有价值的部分,舍弃其他,从而实现证据法学的价值。

3.诉讼模式、目的理论

在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其顺利进行的主体和精神,而证据法与诉讼法在司法程序中有着紧密的关联。诉讼模式的运行需要在相应的证据制度下进行,两者间是互相适应的。就像美国法律体系中,其重视正义对抗式诉讼模式,因而证据的搜集中重视当事人的举证或其质证,从而衍生了相关规定及排除原则,同时将法官的自主搜集排除;这与我国法律体系有不同,其强调事件发生的真实性,虽然没有完整的证据规则,但同样需要符合诉讼模式的要求举证,而且在可观事实下法官是可以参与证据搜集的。日本则将我国及美国等的诉讼模式及证据法相结合形成了比较综合性的制度。同时诉讼目的理论也会影响证据制度的内容,就像在民事纠纷中,其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其证据的搜集必须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又如刑事诉讼,其影响举证要具备客观真实性,目的是为了保障人身权利,对犯罪者进行打击。所以说证据法学与诉讼模式及诉讼目的均有相适应的关系,没有诉讼模式及诉讼目的理论作为依据和基础,证据法就没有实施的作用和意义。

4.证据心理学理论

司法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形成与人的心理活动密不可分,言词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依据,人在叙述行为的过程中是受到意识、记忆、感知和思维等的构成影响的,言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其是否可作为依据作用的证词,需要收集者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进出,并遵循相应的心理规律,才能准确判断言词的真伪性。比如在证据法证人的确立中,证人的言语表述及其在询问中的交叉诱导询问或自述等行为中,均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我国法系的确定中以内心的认可来判断,能否对一个案件准确的给予判决,需要在证据基础上,以心理学理论为此次活动的推动器进行事件还原并给予最终决断。

5.科学技术理论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对其他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在证据法学的诉讼证明中,也同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表明,20世纪初期法庭是雄辩时期,中期是论证证据时期,发展到晚期则是高精科学技术证据时期。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不仅不会对诉讼证明带来不良影响,还会对其证明的类型、标准、对象、方式、规则及搜集、审查和辨别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作用。譬如,过去法庭证据中有一项被告人不在现场,则可排除其犯罪行为,但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将远程操作或被告人不在场的行程等不能解释或排除的问题利用各种技术进行分析,打破不在场无法作案的理论;又如DNA的鉴定,可以为难于破解的问题提供精准的依据作用,促使案件顺利进行,等等。因此,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后,证据法学必定会以科学技术为理论基础,实现证据法学提供法律证明作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倪娜,李利青.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西部法学评论,2009(05).

[2]刘明.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8(09).

[3]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现代法学,2002(02).

科学的理论依据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科学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依据 实践依据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时,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新概念和新内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做出了科学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任何理论都有其形成的理论依据,作为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不例外。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

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根本理论依据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导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①这一论断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科学社会主义原则之间的关系,表明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的理论基石。

科学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丰碑。在理论上,它实现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历史性变革;在实践上,它实现了工人运动由自发到自觉的历史性转变。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一、资本主义必然要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要胜利。二、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的掘墓人。三、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是实现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必由之路。四、共产党是实现无产阶级伟大历史使命的领导力量。五、无产阶级要实行国际主义。六、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由此可见,它揭示出实现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找到了实现社会主义的阶级力量,成为整个无产阶级建设新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并不是教义,被运用到各国时,“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②并且,实践业已证明:能否坚持并且善于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本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决定着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兴衰成败。

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优良传统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型经验的基础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并且进一步地发展、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准确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人,集中全党智慧,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形成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进一步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重大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便是扎根于当代中国国情的科学社会主义。

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直接理论依据

思想中科学的方法原则直接引导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立和形成。思想中关于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供了直接的、科学的思想方法。依靠实事求是这一思想武器,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提出了农村包围城市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道路,并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重新恢复和确立了党的思想路线,突破了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和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束缚,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进入新世纪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承和坚持了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分别形成了“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

思想提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命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命题。更为重要的是,不仅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命题,而且在实践中身体力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一个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反复强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实现了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探索的积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直接理论来源。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以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长达二十余年的探索,提出了许多富有价值的思想理论,构成了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诞生的逻辑起点和直接的思想来源。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提出了“走有中国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命题。在《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他强调要从农业大国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以苏联为戒,走自己的路,实施中国式工业化、现代化等有益的思想,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端轫。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思想中提出了把中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战略目标和“两步走”的发展战略,这无疑是后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三步走”发展战略的重要思想源头。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思想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历程将分为不发达阶段和比较发达的两大阶段,社会主义建设是一个长期、曲折、艰难的过程,没有一百年的时间是不行的。显而易见,这些观点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提供了直接的思想来源。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思想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矛盾,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两类(敌我、人民内部)矛盾,这为后来邓小平提出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提供了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实践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出现和兴起,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必然结果。毋庸讳言,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历史实践中,总会碰到一些未曾预料而又难以回避的问题。首先,在社会主义由理论变为现实的过程中,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超出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预测,社会主义不是在先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而是率先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实现。这种巨大的反差,使得中国共产党人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如此,这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的实践依据。其次,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经过完整的资本主义阶段,这无异于奇迹般地跨越了马克思所形容的“卡夫丁峡谷”。生产力不发达,经济文化水平落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较大比重,贫困人口占较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等基本国情,都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和发展根本原因。邓小平曾经说过:“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止1978年,工人的平均工资只有四五十元,农村大部分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③在这一客观形势下,我们党紧跟历史发展的脚步,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航程,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形成了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基本思路。第二,要求我们不断从根本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解放思想、破除束缚发展的落后的经济体制和其他制度,坚持不懈地推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改革进程。第三,要求我们及时了解世界范围内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趋势,大胆借鉴和利用人类文明的成果,坚持不懈推进对外开放。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第四,要求我们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工作,都必须以满足人民群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根本目标,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立国之本。这些观点构成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框架。相应地,这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实践依据。(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社会科学系)

注释

①《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页。

科学的理论依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教科书;备课讲课;学习效果

【中图分类号】 G633.51【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11-0261-02

在传统教学媒体系统中,教科书是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教科书是根据历史课程标准表达课程内容的教学用书。既是教学的工具,又是学习的对象。对于学生,它是获取系统知识的重要来源;对于教师,它是传道授业的重要依据,是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历史的学科特点决定,历史教科书可以提供稳定、可靠、真实的信息,容易进行评定和研究,使用教科书不需要特殊的环境,简便易用,而且不限时间和场合。

一历史教师在进行备课时要充分发挥教科书的作用

历史教科书是历史教师实施历史教学的依据。备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把握教科书的基本要求。

教师要在教学大纲指导下,通过对教科书的深入钻研,明确章节的教学目标任务。其次,要求教师掌握课本每章开头的引言。引言主要讲与本章内容有关的国内外形势、本章内容特点和历史发展概况,能帮助学生从宏观上加深对课文的理解,因此,教师备课时一定要认真研究引言,准确把握引言的精神,这是提高备课质量的重要一环。再次,要求掌握历史知识间的内在联系。人类社会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动态系统,历史事件都有纵横联系。因此,教师备课将所要讲授的内容形成知识网络。掌握历史知识间的内在联系是依据教材备好课的科学依据。

2.精简和补充教材。

依据教科书备好课必须精简和补充教材。精简和补充教科书要根据教学目的和学生的知识水平来决定,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史实和理论进行透彻的分析,从而加深对教科书的理解。为了完成教学目的,增强教学效果,教师备课时可以对重点教学内容作适当的补充,但补充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并且是学生可以接受的。

3.明确重点确定难点。

所谓重点是指依据客观历史进程,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并影响历史发展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这就要求教师把握教科书内容的主次、重轻、详略。明确重点后,要想方设法突破重点。一是多方强化。二是回忆复述。所谓难点,是指教科书中教师难以处理,学生难以掌握,需要教师启发和解惑的历史知识。这要求教师在备课中设计好解决难点的方案,指导学生阅读教材、补充史料、幻灯映示、实地参观等。

二教师在讲课时要以历史教科书为依据

教师讲课要以教科书为依据,但不是照本宣科。教师讲课要激发学生兴趣,帮助学生形成知识结构网络。这就需要讲究教学艺术,该引伸的要引伸,该启发的要启发,该概括的要概括。这样,教师教得生动活泼,学生学得兴趣盎然,从而达到掌握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目的。

1.依据教科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兴趣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特殊认识倾向,它能使人的大脑皮层处于兴奋状态进而促进学习动机的形成和强化,化非智力因素为智力因素。(1)灵活运用教科书中的小字和图表等。新教科书的显著特点是增加了小字和图表等,教师应视教学需要灵活运用。通过教师对小字部分有选择地讲解,从而使学生加深对大字部分的理解。(2)适当补充史实。教师在依据教科书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适当补充史实,可以激发兴趣引起注意。补充的内容,能使课堂妙趣横生,气氛活跃,学生在欢快中形成历史表象和历史概念。(3)引导参与获得成功。引导学生研究教科书知识,使学生成为历史知识、规律的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让学生体验到自己亲自参与、获得成功的喜悦。

2.依据历史教科书建立知识网络结构。

人的认识轨迹是条螺旋式上升的曲线,是一个从整体现象出发,经过分析研究,深入部分,然后上升到理性整体系统的过程。历史教学也是一个引导学生遵循“整体——部分——整体”的过程。历史知识不是零乱的材料的堆积,它应该有一定的结构,这种结构就是历史知识间的必然联系。历史知识结构网络既体现历史知识间的必然联系,又体现和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所谓历史知识结构网络是指依据教科书,把知识用图形、图表、符号、数字和文字构成的知识框架结构。它要求教师围绕知识结构网络进行讲述,学生依据结构网络掌握历史知识及其内在联系。知识结构网络使繁杂的历史知识系统化、有序化、简单明了,有利于减轻负担、增强记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

3.依据历史教科书讲究教学艺术。

(1)深入浅出。教师依据教科书深入浅出的讲解,变抽象为形象,帮助学生在获取历史知识的感性认识基础上,进一步上升为理性认识。(2)比较对照。历史比较就是把教科书中具有相同特征或性质相近的历史事件进行对比,从现象到本质,找出历史事件之间的必然联系。(3)注意衔接和照应。艺术的衔接表现为水到渠成,自然流畅,下一环节是上一环节的逻辑延伸,上一环节是下一环节的启发性开端。由于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必须通盘考虑,严密组织,处处有照应。

三立足教科书、依据教科书、提高学习效果

1.指导学生学会阅读教科书。

阅读是“学习之母”、“智慧之源”。课堂上,教师可以把重点、难点内容介绍给学生,然后由学生集体默读,或指定某个学生朗读,或教师朗读。之后,让学生复述重点、难点内容,再辅之以教师讲解、点拨、启发,帮助学生突破重点、解决难点。课后阅读,要求学生依据教科书内容,注意“细枝末节”,并选择有关课外读物,拓宽知识面。这样做到了主次轻重各如其份,前后左右各得其所,对学生大有好处。

2.安排学生讨论,指点学生抓住表示历史发展的关键词句,辅导学生养成圈点批注做记号习惯。

教师布置学生阅读有关内容,设计出若干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阅读教科书内容,然后学生共同讨论,其间,辅之以教师的点拨、归纳和总结。对教科书中的关键词句要仔细推敲,这样,学生 读课文、思考问题、参加讨论、划出要点,多种感官协同活动,用圈点表示关键性的字词、重要地点,做记号表示比较重要的内容。从而达到准确认识历史本质、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目的。

3.通过加强对教科书的阅读,锻炼学生概括、归纳、分类、比较等提取信息的能力

在搜集到了一定信息之后,更重要的是面对如此丰富、庞杂的内容如何提取有效的信息,加强教科书的研读也可以提高提取信息的能力。(1) 通过加强阅读教科书的训练,提高概括归纳等提取信息的能力。(2) 区分哪些是事实的陈述、哪些是作者的观点。分清楚这些之后,对教科书内容进行分析、整理。

在教学过程中,发挥教科书的作用,该如何使用教科书并没有统一规定,最大程度的有利于学生的学习,有利于学生能力提高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