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居家养老优缺点

居家养老优缺点

居家养老优缺点

居家养老优缺点范文第1篇

本文阐述了我国居家养老模式的概念及特点,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模式的对策。要重新定位政府在养老事业中的角色,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注重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素质。

【关键词】

居家养老;模式;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居家养老模式逐渐成为我国养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居家养老模式正在我国许多地方推行,我们在肯定其取得的诸多成绩时,还应看到居家养老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的养老模式,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探索和完善。

一、我国居家养老模式的提出

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不断加剧。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结果,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全国人口比例的13.26%,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全国人口比例的8.87%,与2000年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60岁及以上的人口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重上升了1.91个百分点。国际社会通常把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因此,我国早在2000年前后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需求给国家和社会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如何解决养老问题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日益关注并应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方式主要包括: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三种。家庭养老主要是养老的物质需要和生活照料由家庭成员提供,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家庭结构快速向“421”模式转变,使得家庭养老的功能越来越弱化。机构养老由于缺乏家庭氛围,许多老人不愿意接受这种养老方式,并且我国机构养老资源缺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居家养老模式让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以社区为依托,由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提供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它既可以让老年人生活在熟悉的环境中,又可以把一部分养老功能从家庭转移到社会,由社会或社区组织来承担和完善。居家养老模式的出现不仅可以减轻我国政府、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养老压力,而且通过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还可以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因此居家养老逐渐在我国养老体系中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我国居家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政府社会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以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居家养老模式在我国许多城市逐步推广并发展迅速,居家养老模式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众多问题,影响该种养老模式的发展。

1、在居家养老模式发展中,政府定位不准确

目前我国政府在居家养老事业中定位不明确,存在着“大包大揽”和“责任缺失”并存的现象。一方面在居家养老事业发展中,基础设施和服务传递过程中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对居家养老事业大包大揽,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总体上是政府在推动和倡导,但政府在相应的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责任缺失。

2、居家养老筹资渠道单一,经费不足

我国目前居家养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公益金的资助以及少量的社会捐助,缺乏民间和社会资本的参与。虽然我国近些年来在养老事业上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总体上资金量还处于较低水平。经费的缺乏导致我国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不全,服务水平较低,部分经济困难的老人难以享受,从而使居家养老的社会福利性严重不足,影响了居家养老模式的长远发展。

3、居家养老服务水平较低,服务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还正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家政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等。主要是一些物质帮助,而对精神护理、心理支持和情感护理等方面的关注极少,远远不能满足老人个性化和多元化的需求。总体上而言,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水平较低,质量不高。

4、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缺乏,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发展较晚,职业的专业性不明显,福利待遇偏低,导致不能吸引专业人员投入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去。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属于新兴专业,给社会输送的专业人才有限,因此我国目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缺乏。现实中居家养老工作人员基本上来自于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虽然他们也接受了一些短期培训,但由于文化基础较差,使他们往往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对老年人高层次、多方面的服务无法满足。

三、完善我国居家养老模式的对策

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模式还处于初创期,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居家养老模式的不断完善。

1、重新定位政府在养老事业中角色,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西方许多国家在提供养老服务中,政府直接参与的部分比较少,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发展规划及纲要,提供政府补贴,实施政策优惠和进行养老服务社会化监督等,而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作为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实行一手包办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政府在养老事业中的角色,制定合理的居家养老服务规划,加大政府在各方面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支持、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等方式,让社会力量以投资、合作、慈善等形式开展养老服务,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质量定期进行评估和管理,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

居家养老优缺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区服务 居家养老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302-02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已经迫在眉睫。由于中华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的影响,加之经济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需要,中国的老年人更倾向于居家养老这一传统的养老方式。因此,我国应建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这将成为中国老年人养老的新形式,政府在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中要建立保障效率制度,为其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使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走上立足社区、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念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组织专业服务人员,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如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同时以上门服务和日托护理为主要形式,使在家的老年人获得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经济的优点,适合“未富先老”的中国国情和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传统观念。它是新时期、新阶段党和政府一项破解养老难题的德政工程。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优点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便、灵活

它能够以更为弹性的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灵活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为特定群体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以填补政府公共服务上的缺陷。有助于分解老年人差异化需求,弥补政府提供的不足,以多元的供给主体和服务提供,促进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实现,进而凭借自身的组织专业化优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不断变化的福利需求。

2、社区居家养老减轻养老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社区居家养老对于家庭,节约了家庭支付养老活动的开支,对于社区养老组织来说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而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提高服务效率的目标。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社区居家养老缺乏法律保障

1、缺乏统一的法规基础

目前,我国虽然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没有涉及养老服务的具体规范,只能依靠行政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来操作,而各地对老龄产业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全国统一执行的法规基础。因此,执行强制力和实效性都无法保证。

2、法律体系内部缺少衔接

社会养老政策法规体系零散,各地出台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内在逻辑,缺少配套衔接,造成社会养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不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短缺专业社区服务队伍

1、社区服务队伍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主要是由原居民委员会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他们在年龄、文化知识水平等方面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年龄结构上,多数社区的工作者队伍都是“4050部队”,较年轻人相比,接受与掌握新事物较困难。从知识结构看,整支队伍学历层次偏低、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在日常工作中仅依靠经验,使得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队伍很难与社区管理相适应。

2、社区服务人员待遇低

首先,我国现阶段社区工作繁重而琐碎,而社区工作者的经济收入则很低,工作强度与微薄的收入极不对称;其次,由于用工性质不明确,缺少相关法律根据,导致在各项保险、公积金及各项福利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使我国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处于行业的劣势。

3、市场保护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对社区保障人员采取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如2008年我国举行了第一次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但由于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安排,特别是缺少相关规范性的法律,造成了大量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占据了专业人员的岗位,使得这种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三)缺乏政府财政支持

社区服务的资金来源是靠自己创收和社会集资,想要开展社区本身的工作已很困难。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作保证,经费的缺乏,使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大多局限于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家庭,而且服务内容少、服务层次低,无力开展旨在提高和改善社区老年人生活的高质量、多样性、个性化的服务项目。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1、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缺乏统一法律、法律且内部缺少衔接,国家应该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社区服务业法》对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等问题进行规范;《老年福利立法》对老年住宅、养老机构、医疗、就业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没有统一的格式,条款也不够细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平等现象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进行规范,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更细的划分,增加相关的法律条款,以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援助

在社区内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选派热心老年人公益事业的律师,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对享受低保的三无老人,可不限定案件类型,只要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均可接受其援助申请。

(二)加强社区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1、加强专业化队伍的建设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采取开放的招聘机制,在人才招聘中,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扩大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对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另一方面,健全培训机制,对于社区工作者进行系统的岗位培训,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沟通协调能力、策划活动能力、组织实施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办公手段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2、强化激励保障

国家在健全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社区保障从业者的待遇。如建立社区工作者年收入自然增长机制,结合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绩,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报酬和相关福利,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年收入不低于本地职工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水平;或者按照“同工同酬、以岗定薪、以考定级”的原则,建立起“工资标准调整”和“正常考核晋升”双轨制薪酬体系,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失业、养老、生育、工伤、医疗等保险。同时,明确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社区工作者给予每年在本人职务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的奖励,并通过辅以带薪年假、评优奖励等措施,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

3、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授证制度,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2006年7月20日,原人事部、民政部联合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授证制度。同时,政府要提高对社区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通过提供优惠措施吸收具备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投入到社区保障工作中来。

(三)加大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投入

要想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工作经费,按社区规模或社区老人人数等比例确定,参照目前社区救助站经费拨付方式,一次性拨给社区居委会支配使用。政府还可以发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福利,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长远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资助。

参考文献

[1] 李嫦宏.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 陈厚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J].中国国情国力,2010,(7):4-6

[3] 张十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探索,2009,(6).

[4] 陈雪莲,曾文华,张细玲.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4):56-68.

居家养老优缺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00-02

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就进入老龄化社会。按照这一标准,我国于1999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截至2011年,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上升1.91个百分点。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占总人口的16%以上;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约占总人口的25%。可见,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增多,与之相伴而生的问题就是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如何实现老有所养,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讨论和关注的问题。

一、三种养老方式的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家庭养老是我国最为传统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家庭成员的照料、关心、支持和帮助,来解决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各种问题,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一种养老方式。家庭养老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价值观念,适应于传统的农耕生产生活和家庭大规模的结构。但是,随着我国老龄人口日益增加,人口结构不断变化,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功能日益脆弱,无法应对社会发展新形势。家庭养老的弊端之一是法制基础的缺失。家庭养老模式只是中国社会代系相传中因循的道德规范。它没有法律的明确制约,主要依赖子女的孝顺。但并非所有的子女都孝敬老人,老人被虐待之事时有发生,显性弃老和隐性弃老使老年人受到精神上和生理上的伤害。机构养老是指在专门为老人提供护理、食宿、照料的各种福利院和敬老院,对老人实施的照顾。人口老龄化使庞大的老年人群对社会化养老机构需求越来越大,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但目前我国老年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滞后,很多养老机构缺乏专业的指导和帮助,缺乏明确的功能定位,缺少特色经营,而且养老机构管理队伍建设需要加强,养老护理人员配备少、工资低、人员流失大、队伍不稳定等都是养老机构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单一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都不是最理想的养老模式。养老模式必须多元化。家庭与社会养老相结合主要本着积极调动社区的现有资源,在完善养老制度的同时丰富和发展社区文化。社区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人为发展核心,其着眼点是为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创造良好的条件,社区更是老人居住和生活的主要空间。因此,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也是社区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社区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比较,居家养老具有投资小、收益大,节约社会资源,营造社区氛围,提升老年人的归属感,提供专业服务和减轻老年人子女的负担等优势,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养老方式发展的新趋势。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的战略选择,也应该成为目前破解我国巨大养老服务难题的根本出路。根据中国国情,尊重民族传统,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更新养老服务理念、创新养老服务方式、发展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制约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因素分析

虽然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很快,但社区居家养老保障仍处于起步阶段。从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状况来看,虽较之以前有了新的发展,但还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说明我国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1.政府责任不清,定位不明

表现在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从兴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招募培训社区照护员,到设立具体的服务项目与制定服务规范,承担了很多本应该由家庭和社会承担的责任和事务性工作,很多方面宏观没放开,微观没搞活,导致居家养老资金投入不足、政策制度不完善、发展规划滞后等问题的出现,制约了居家养老服务长期可持续发展。

2.投入不足,社会化程度不高

在我国,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政府资助和集体统筹,社区养老服务处于资金不足、不能支撑起基本运作与相关设施购置的尴尬局面,无法完全满足日益增大的养老需求。由于资金缺乏,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无力扩充相关的设施和服务,社区养老福利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仍由政府、集体包办,部门直管直办的做法没有改变。投入不足造成供给不足,成为制约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发展的“瓶颈”,急需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多类筹资渠道,建立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

3.服务队伍职业化程度弱,专业人才缺乏

无论何种为老服务,都需要相当数量的专职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但由于这一行业社会地位和经济收益都不高,对就业人群并不具有太大的吸引力。因此现在居家养老面临人力资源供给不足,很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多由社区居委主任或书记兼任,服务人员主要是城市下岗工人和一般受聘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高,难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需求,影响了服务项目、内容的扩展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居家养老优缺点范文第4篇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 我国在1999 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 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 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 门槛较高, 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 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

本文认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 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 享受养老服务; 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 以居家为基础, 以社区为依托, 整合互联网+ 在内的各种资源, 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性服务, 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性服务。

目前, 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 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 截至2015 年, 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 万个, 比上年增长36.8%, 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 万个, 比上年增长55%, 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 万个, 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 多万名,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 余家。2016 年10 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 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 年, 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 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 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 年, 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 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 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维系社会稳定, 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 有效分配养老资源, 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 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

首先, 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 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 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 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 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 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 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 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 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 资金投入,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

其次, 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 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 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 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 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 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 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 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 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 等主要内容, 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

近2 年来, 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 年1 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 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 天津市, 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此外,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 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 年7 月19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 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 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 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 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 处于初级阶段,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 从立法角度, 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 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 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 缺乏统筹兼顾, 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很多没有落到实处。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 目前, 在国家法律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 较为笼统, 法律责任也不清晰, 如其中第82 条规定,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 可操作性较差。

在地方层面, 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 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 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 细化程度不高, 缺乏制裁规定, 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 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

在有关部门层面, 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 年6 月, 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 的工作方案后, 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 而如今这项历时3 年耗资134 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 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 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 。

此外, 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服务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 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 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 发展社区居家养老, 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 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 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 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 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 从执法角度, 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徒法难以自行, 有了好的立法, 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 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 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 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 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 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 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 年7 月30 日, 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 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 亟待完善。

第三, 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 开展智能化养老,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 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 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

3. 从司法角度, 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 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 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 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 普遍缺乏法律知识, 经济能力也有限,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 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 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 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 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 应做好顶层设计, 避免制度碎片化, 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 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 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

从地方层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 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 应整合政策, 协调联动, 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 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 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 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 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 取消挂靠制, 保持独立性, 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 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 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 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 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 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 新模式, 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 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总之, 应循序渐进, 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 在执法层面, 明确政府定位, 加强政策引导和政策落实

在执法层面, 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 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 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 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 扩大政府财政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 一方面, 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 另一方面, 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一方面,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 另一方面, 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 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 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 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 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 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 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 促进服务质量改进, 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

第三,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 的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 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 形成品牌效应。

第四, 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 依托互联网+ 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 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 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 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 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 更方便的产品。

(三) 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 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的三优先制度, 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 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 设立老年法庭, 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 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 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 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 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居家养老优缺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社会工作;农村居民养老

随着我国农村家庭的日益小型化、农村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的不断增长,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越来越弱化,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居家养老是农村居民养老的理想方式。关于居家养老的定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早期有学者把居家养老等同于家庭养老,后来一些学者认为居家养老是一种将在家养老和在社区养老结合起来的养老方式;当前较为盛行的观点是把居家养老等同于在家养老、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三者结合起来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之内涵在不同时期的变化,体现了人们对居家养老认识的不断深化。综合已有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可以把居家养老界定为在政府主导、民间组织运作、社区组织协助下,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的多层次、辅助的统称。这一界定强调了政府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将社区的作用限定为协助、监督和评估,同时也凸显了居家养老服务中老年人的中心地位。[1]本文拟在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以期对更好地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有所裨益。

一、农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性

城、乡社会的断裂使得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养老方式的差异加大,相比之下,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更为严重,而老龄化步伐的加速使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如何让农村老年人与城市老年人一样,享受到改革和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我们认为:居家养老是目前农村居民养老的理想选择,因而在农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不仅很有必要,而且适逢其时。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居家养老是农村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目前,我国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使得家庭养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分离,再加上农村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家庭养老的功能不断弱化、农村养老资源有限致使供给远远小于需求,而居家养老恰好克服了这方面的不足,是目前农村居民养老的理想选择。提倡居家养老,并不意味着否定家庭养老,而是将居家养老看作是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

2.居家养老符合我国农村传统的孝道观

“养儿防老”是我国农村根深蒂固的观念,农村老人多不愿离家去养老机构养老,认为那是非常丢脸的事情,子女们也认为会让自己背上不孝之名。在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的大背景下,居家养老符合农村传统的孝道观,老年人不用离开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社区环境,只是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发生了变化,除了家人外,还有政府和民间组织。同时,居家养老也减轻了家人的养老负担。当然,政府和民间组织虽然成为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要取代农村老年人的独立自养和子女的赡养义务,其在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中只是起到辅的作用。

3.居家养老能有效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资源

相比于城市,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样的传统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熟悉度和信任度都较高,邻里之间愿意互帮互助,且人们之间的交往充满情感因素。居民养老是需要大量资源的,但农村的养老资源相对稀缺,充分利用农村人邻里之间的互助,无疑是农村居民养老的一条有效途径。居家养老模式可以很好地发挥这方面的优势,它可以在农村老年人之间或中年人与老年人之间充分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时间储蓄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做法是,身体健康的中老年人可以为健康状况不好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养老服务,但是要计算服务时间,等到这些提供免费服务的中老年人健康状况不好的时候,就可以获得同样时间的免费养老服务。

二、农村居民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

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强调“助人自助”,有独特的理论、价值、理念和方法。社会工作者虽被称为“社会的剂”“拿薪水的雷锋”,但对农村居民而言,社会工作者依然是陌生的面孔。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切入点,应是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因此,正确合理分析农村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显得尤为必要。农村居民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经济供养、日常照料、精神慰藉及医疗康复四个方面。

1.部分农村老年人经济困难

随着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多,打工成为部分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此情况下,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状况虽有所改善,但是在农村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贫困老年人依然存在。究其原因,首先在于老年人年事已高或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其次是子女不孝,不赡养老人;再次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额度低,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经济需求。在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中,农村贫困老年人要成为首要的关注对象。对于养老而言,经济供养是首要的内容,如果连经济供养需求都不能满足,就更淡不上日常照料、精神慰藉和医疗康复了。因此,缓解或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经济困难,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既是子女的责任,也是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农村“空巢”老人日常照料匮乏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空心化现象严重,在一些农村,青壮年都外出务工,村里只剩下留守的妇女、儿童和老人;也有一些青壮年夫妻同时外出打工,只剩下留守老人和儿童;也有一些是子女大学毕业后留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在城镇,但老人仍居留在农村。这样,农村“空巢”老人的日常照料就成了问题。居家养老主要针对生活能够自理和半自理的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还是以机构养老为主。在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中,老年饭桌、日间照料中心的设立,虽然能够缓解这部分农村老年人的白天生活及照料问题,但是夜间的照料依然是一个问题。

3.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

农村老年人生活单调,身体稍好的老人还要在家照顾孙辈、做家务、干农活等,他们缺乏娱乐的意识,也没有娱乐的时间。有些老人虽不用照看孙辈,但是孤独感较强,感觉生活无聊,一些年纪较大的老人尤其如此。由于子女在外务工或工作,与老人的联系不多,只是隔一段时间打一个电话,满足不了老人的情感需求。这就导致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他们需要倾诉、需要宣泄,但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子女的“远游”,使得农村老年人需要倾诉的情绪只能自己慢慢消化。此外,农村也缺乏文化娱乐设施。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叠加最终导致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

4.一些农村老年人急需医疗康复服务

根据年龄可以把农村老年人分为三个群体:低龄老人(60~69岁)、中龄老人(70~79岁)和高龄老人(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健康状况欠佳,处于低龄或中龄期老人的健康状况虽总体上会比高龄老人好些,但也有一些健康状况不好的,他们亟需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然而,农村的医疗条件较差,几个村落才有一个诊所,缺乏医疗设备和专业医疗人员,不能做相应的检查,只能满足农村居民感冒、发烧等常见疾病的治疗。这样的医疗状况难以满足农村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医疗需求。

三、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

如何以居家养老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工作服务,是众多学者都在关注的问题。笔者有幸参与了2014年河南省“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服务的项目是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地点是河南省罗山县楠杆镇。依据农村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该项目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展个案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情感支持

个案工作能够根据案主的个别化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老年个案工作的介入模式包括理性情绪行为治疗模式、行为修正模式、心理社会模式、过程行动模式、危机调适模式和任务中心模式。老年社会工作、老年个案工作须遵循一些必要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个别化原则、有目的的情感表达原则、有控制的感情投入原则、接纳原则、非批判的态度原则、案主自决原则和保密原则。[2]42-45 这些原则的确立和应用,为老年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提供了指导。如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楠杆镇项目中开展个案工作的有5人,分别解决案主不同的需求和问题,如健康服务、信息服务、情绪疏导、经济困难等。针对案主的不同处境和问题,项目组社会工作者进行了多次回访,采用了不同的介入模式,并整合资源,为他们提供帮助,最终解决了案主的不同问题,满足了其个性化的需求。

2.开展小组工作,有针对性地满足农村老年人对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求

老年小组工作的基本模式包括社会目标模式、交互模式和治疗模式。在这三类模式中,前两类模式可用于社区或机构中的老年人小组,而治疗模式一般在机构中运用。[2]204-206因此,在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小组活动中,应主要选择社会目标模式和交互模式。社会目标模式的目的是增强老年人的社会意识、社会责任和社会认同感。这些小组活动效果较佳,给老人的生活带来了欢乐与情趣,也开阔了他们的眼界。正如河南省罗山县楠杆镇田堰村幸福院的院长项守枝在接受信阳电视台《特别关注》栏目采访时所说的那样:“以前农村中老年人只是忙着干农活、照顾孩子,很少有文化娱乐活动,自从郑州的两个社工来了之后,他们组织村中老年人做手工花朵、跳广场舞。村里玩牌打麻将的人少了,村民培养了新的兴趣,邻里关系更和睦了,精神文化生活更丰富了!”交互模式的目的是通过小组活动中老年人之间的互动、沟通和交流,形成一个互助的小组,增强他们抵御生活压力和风险的能力,最终达到提高其生活质量的目的。小组工作的开展,使得组员形成一个互帮互助的群体,在强调“助人自助”的同时达到了互助的目的,为解决居家养老中老年人的日常照料问题提供了帮助。比如,楠杆镇缺乏文化娱乐设施,村民们娱乐意识淡薄,参与活动较少,导致老年人精神慰藉缺乏,有些老年人孤独感较强。面对这种情况,楠杆镇项目组社会工作者开展了前期的动员工作,并为当地的老年人开展了一些针对性较强的小组活动,组建太极拳兴趣小组、“妙手生花、快乐到我家”小组、“崇尚健康、分享快乐”广场舞小组、“跳出健康”老年健身操小组、“开心戏院”兴趣小组等。小组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体现在帮助老人解决心理困扰、精神慰藉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问题。

3.开展社区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医疗康复服务

老年社区工作的基本模式包括社区发展模式、社区组织模式和社区教育模式。扩大老年人的社区社会支持网络是老年社区工作的关键,老年人的社区社会支持网络包括个人网络、志愿者联系网络、互助网络、邻舍协助网络和社区授权网络。[2]255从形式上看,社区社会支持网络包括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前者的主体包括政府、群体和组织,而后者的主体包括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与城市社区不同,农村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缺乏,老年人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例如,在楠杆镇项目中,项目组成员根据农村社区特性,通过对当地社区的需求进行评估,以一些节日为契机,开展了一系列的社区活动,如“情满中秋节,爱在夕阳红”、“九九重阳节,浓浓敬老情”、“健康带给您”养生知识宣传、“青春暖夕阳”长者生日会、“爱在夕阳,情暖冬至”、“健康零距离,关爱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等,建立并扩大了老年人的社区社会支持网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深受当地老年人的欢迎,为老人的生活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社区工作的开展,不仅娱乐了老人、提升了社工,还培育和指导了当地居家养老相关人员如何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当然,在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如何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康复需求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农村设立社区医疗康复中心,与村诊所一起共同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四、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的展望与思考

1.调动农村老年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是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开展的关键

一般来说,由于自身原因,老年人在参与活动时比较被动,因此,在活动开展前,需要做一些热身或者破冰活动,对那些身体健康状况不好的老人,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不断地鼓励他们、及时地表扬他们点滴的进步;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地向老年人反馈信息。因此,调动老年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应贯穿活动的始终,这也是社会工作服务活动开展的关键。为了充分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在活动开展前,要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看其是否适合参与该项活动,同时要询问其对此项活动是否有兴趣。在活动准备的过程中,要注意选择适合老年人活动的环境,避免活动中伤害到老年人。

2.专业性是社会工作介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

专业性是社会工作的生命力,无论是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还是在社区工作过程中,都要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否则,社会工作专业就失去了灵魂,这也是社会工作专业区别于其他文科专业的一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一点,社会工作在解决一些问题上才具有自身的优势。因此,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尤其要关注社会工作介入的专业性,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3.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不搞形式主义

在农村,居家养老是老年人理想的养老方式,尽管还没有全面铺开,但是也有一些试点。在这些试点地区,建有幸福院、活动广场和活动中心等,如果能够充分利用政府及民间组织投资兴建的这些居家养老设施,居家养老的优势将会真正体现出来。但是,在有些试点地区,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有人来参观、采访的时候,紧急行动,搞些表面活动;参观或采访的人走后,大门紧锁,冷冷清清。这种既浪费国家资源、老百姓又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养老服务的表面文章,应当为我国的社会工作者所摒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