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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存在的利弊

居家养老存在的利弊

居家养老存在的利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老龄化 城市社区 居家养老

一、我国居家养老的社会背景

我国在1999年已进入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老龄人口的急剧膨胀引发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两种: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但这两种养老方式在“未老先富”的社会里显得相当乏力。

在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照料下的居家养老。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推行,这一模式受到来自人口条件、居住条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冲击。在城市,特别是在大城市,老年家庭出现空巢化,家庭照顾能力已经受到严重削弱:从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来看,传统的几代同堂的大家庭正在日益减少,而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正在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的主体模式;从家庭照顾者的状况来看,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传统上作为照顾老人日常生活主力的女性已大规模地加入了劳动力市场,这使女性为老人提供的照顾越来越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缺损已是不争的事实,若不寻找家庭之外的其他照顾资源,城市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顾问题显得积重难返。

另一种常见的养老模式是机构养老。所谓机构养老是指以社会机构为养老地,依靠国家资助、社会资助、亲人资助或老年人自备的形式获得经济来源,由养老机构统一为老年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以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方式。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机构养老对于解决我国的养老问题也只是杯水车薪。一是机构养老与中国传统观念相背离,很多老人不能接受;二是我国现有的养老机构的数量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老龄人口的需要;三是机构养老需要缴纳相当的费用,很多老人或家庭负担不起;四是养老机构主要发挥的是“寄养、维持生存”功能,受服务水平和质量所限,离“老有所乐”的目标相差较远。

因此,在如此严峻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下,面对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机构养老存在的种种弊端,居家养老这一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养老模式便应运而生。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常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的养老模式。这种新型的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模式既扬弃了传统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弊端,又集中了两者的优点:老人虽然住在家中,但是享受的不是传统意义上自己照顾自己的居家养老,而是由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方面廉价、优质的全方位服务。这样,既可减轻老年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满足了老年人“恋家”情结,又可减轻机构养老服务的压力、节省了国家养老的福利资金投入、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源,是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我国当前“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特点的社会养老新模式。

二、居家养老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居家养老有诸多的优点,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周期非常短,养老服务业发展滞后,居家养老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统一的政策法规,政府权责不清

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目前还没有统一的鼓励扶持居家养老大力发展的政策法规,管理监督也缺少国家标准和规范,使得这项工作还停留在各地零散、自发组织实施的层面。还有许多地方对居家养老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未列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资源分配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运行中缺少标准化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制约了它的广泛深入开展。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也使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首先,居家养老组织体系中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对自己的定位不足,不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其次,有关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各涉老部门之间缺少协调沟通,在有些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造成居家养老服务效率低下,很容易出现遇到问题各个职能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财源不足,制约居家养老发展

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和民政部门。政府“买单”往往投入比较有限,对居家养老工作的全面开展犹如杯水车薪。民政部门用于居家养老的经费,其筹集的渠道主要来自于社会福利的福利金,而社会福利的收入又存在不确定性。这种具有很大随意性和波动性的投入方式,在养护人员工资标准较低的情况下尚能勉强维持,但随着养老规模的逐步扩大、供养对象的增加、养护人员工资标准的提高,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的问题会愈加凸显,必定会使居家养老服务难以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制约居家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3、居家养老的服务资源缺少整合

目前一些社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养老服务资源分属不同部分条块管理,利益关系存在矛盾,缺少有效协调整合。关于老年人群的管理和照护,目前我国负责城市老人工作的有老龄委、老干部局、退管会及民政、人事、组织和街道社区居委等,相应的社区老人主要有单位退休职工,离退休老干部,没有单位的老人以及三无老人及需要救助老人。在居家养老服务推进方面,这几家单位并没有结合起来。街道社区来承担居家养老的主要职责,面临经费运转困难,相应的退管会和老干部局却存在经费盈余而服务缺乏的矛盾。

4、相关服务不健全,人力资源短缺

一方面,目前居家养老服务中缺少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精神慰藉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找到恰当的途径和方法来解决。在服务对象上,政府购买居家服务主要针对高龄困难老人和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老人,缺乏对高收入家庭居家养老需求的关注,而对一般老人而言,由于经费、人力等原因,较少能享受到这些服务。另一方面,目前从事养老助老服务工作的大部分人员都是一些仅凭人道主义和经验而工作的人,接受过相关专业教育或有关老龄人口服务知识培训的专业人员很少。这不仅影响了养老助老服务的质量,也制约了养老事业的发展。

5、居家养老的宣传不到位

居家养老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一个重大福利项目,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民众对之十分陌生,甚至不少老年人也不了解居家养老,不知道设立在社区的居家养老中心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即使有的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但是其消费意愿不强,消费预期不容乐观。老年人的支持率和参与率低导致居家养老的一些服务项目丧失了规模效应,而这又反过来影响了相关服务项目的开展,造成恶性循环,居家养老服务点的工作逐渐萎缩,甚至就剩下一具空壳。

三、对发展居家养老的建议

1、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将居家养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它融入到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体系中。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居家养老事业的开展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当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可以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明确其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避免其定位偏差,提高居家养老的工作效率。

2、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开辟多渠道投入机制

社区居家养老经费应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并形成逐年增长的机制,以确保居家养老经费来源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鉴于社区居家养老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而不仅仅是一项慈善事业,财政有义务承担必要的投入。同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实行产业化经营,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福利资源中的主导作用,使福利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保持相对平衡。另外,还需要建立一种全社会支援老年人的保险制度,为需要护理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或支付保险金。更需要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民营、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投资养老服务,政府应在税收、地价、水、电等收费上给予优惠政策。

3、不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提供不同需求层次的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应当根据年龄段、性别、配偶是否健在、残障程度等直接影响到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因素,从老年人需求满足的角度出发,提供相应的居家服务。一方面,通过服务人员的善爱之心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一般的照料,从人性化的角度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求做到使老年人有较强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和特点的老年人制定相应的服务选项,可以让老人自己(包括家属)选择或者提出自己希望得到的服务种类,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机构养老的弊端,真正实现养老服务的人性化,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培养专业人员,整合各类人力资源

加强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培训中,可以将培训过程标准化,如使用统一的教材、统一的考试机制等,合格以后颁发经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实行劳动准入制度,具有这个资格证书的人才能够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以有效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另外,积极发展社区内外有条件的人加入到养老服务队伍中来,扩大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这样,不仅可以解决部分人的就业问题,还可以充实服务队伍。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义工”制度,社区为中青年志愿者和学生活动提供平台,进行制度性安排,这方面政府要发挥倡导作用:为每个志愿者建立档案,作为他们以后升学、奖励等方面的依据。总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共同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5、加大对居家养老的舆论宣传

国家应加大对居家养老的宣传力度,使人们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养老工作的重要性,形成良好的尊老爱幼的社会风范。居家养老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许多居民甚至老年人自身也不清楚这样一种养老途径,原本是为了老人养老而探索的项目变成了老人在一边旁观的行政任务。这种没有老人参与的居家养老导致项目的针对性不强,参与度不高,运作效率低下。而良好的宣传不仅可以赢得老人的支持,听取老人的有益意见,而且可以非常有效地团结各种社会力量加入到居家养老项目中来,从而在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方面开拓新的渠道。建立起遍布全国城市社区的标准化居家养老中心,从而使其可以成为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和慈善者参与进来的一面最好的标志和宣传旗。

【参考文献】

[1] 项丽萍: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2] 孙艺兵:沦浪区“邻里情”虚拟养老院范式研究――我国城市居家养老的创新实践及政策建议[J].领导理论与实践,2008(1).

居家养老存在的利弊范文第2篇

人口老龄化、少子化是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巨大挑战之一,是21世纪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大难题。从其本质而言,人口老龄化是人为不可扭转的一种自然规律,人们只能去顺应,不可违背。而当今的少子化虽然不是一种自然的代际失衡现象,表面上往往显示出一种人为干预的迹象,但从各国长期以来的发展状况看,它似乎又是人为不可扭转的,我们也只能去顺应它。

由于人口的老龄化、少子化,世界各国又共同面临着一个如何养老的问题。长期以来,人类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养儿防老”的家庭式养老,在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面前,这种传统养老模式的作用与功能越来越难以有效发挥,人类只能“寻求他法、另谋出路”。通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世界各国寻觅到所谓的“他法、出路”只能是各社会成员之间通过互帮互助的方式来共同养老。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建设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我国也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问题,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呈现出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的基本特征。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现象对我国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我国正面临着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转型,这种变革同样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往往是负面的。年轻人赡养父母的意识在逐步下降,人口的自由流动、住房条件的改善、青年人与老年人之间的生活习惯与观念的巨大差异等又带来了空巢老年人、独居老年人的大量增加,这些现象导致了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越来越难以为继,甚至到了崩溃或瓦解的边缘。上述因素又交织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这迫使我国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因此,我国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当前,从中央政府到基层政府、从整个社会到每个个体都非常关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项巨大工程的建设进程,因为这项工程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婴幼儿、青少年、成年人还是老年人,都与这项工程休戚相关。正是在各级政府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关注下,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许多老年人的养老有了一些保障,年轻人赡养父母的负担有所减轻,老年人及其子女的生活质量得到了一定提高。

但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正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离老年人及其子女的期望与要求相差甚远,还远远没有实现让老年人过上既有尊严且有较高晚年生活质量的目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困难。我国是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家,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等客观现象大大增加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度。而且,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始较晚,这不仅要求我国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同时又带来了体系建设上的诸多困难。许多发达国家是在“未老先富”和在社会经济进入转型、矛盾突发期之前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包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在内的一整套社会保障体制,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有效地化解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矛盾。这些国家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重视。

长期以来,我国的许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着诸多弊端,这些弊端具体表现为城乡分离、地域分割、人群分隔等。虽然这种制度改革具有中国特色、也比较符合我国的一些实际情况,但也导致了许多问题和矛盾。首先,这种改革带来了城乡居民之间、不同地域居民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参加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在负担上还是在享受待遇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显然这种制度安排会最终导致不公平;其次,这种改革对未来的制度统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带来了最终制度的统一成本很高、难度巨大。

在城乡分离、地域分割、人群分隔问题中,当前在我国最有条件实现的目标是城乡统一。地域统一、人群统一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如我国现行的“分灶吃饭”的公共财政体制问题、各地之间相互割离的管理体制等,这些障碍又一时难以解决,而“城乡统一”基本上不会遇到这些障碍。所以,先从“城乡统一”开始,然后再逐步解决地域分割、人群分隔问题,这种思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同时,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起步晚,这又给实现其“城乡统一”提供了极大的机遇,通过顶层设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有强烈的客观要求,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常住人口老龄化程度远远高于城镇,农村老年人及其子女的经济收入又普遍低于城镇居民等,这些因素就更加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从而保证农村老年人享有与城镇老年人同等的社会养老服务权利。

为了保证城乡均衡受益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功,在未来需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居家养老存在的利弊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走婚;老龄化;原因;利弊;探索

一、走婚的起源与老年人的走婚

(一)摩梭人的走婚制。传统意义上的“走婚”是云南摩梭人特有的一种婚姻模式,也是摩梭族的特色文化,即男人晚上到女方家居住,次日凌晨离开,男女双方不办理任何确定婚姻关系的手续。在“走婚制”下、男不娶、女不嫁,男女双方各居母家,属于两个家庭,由男子的“走”而实现婚姻。所以,我们可以将走婚定义为一种不婚而居,不婚而伴以维系男女双方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老年人的走婚。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在老年人群体也出现一股“走婚”的风潮。老人走婚是指丧偶、离异或其他单身老年人不办理婚姻登记而同居相伴以实现“搭伴养老”的一种家庭形式。

老年人的走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走婚的前提必须是老人双方的自愿与平等;二是老人未办理婚姻登记而居住相伴,法律对其没有强制约束力;三是老人走婚所维持的关系可以随时解除。

二、老人走婚的背景和现状

(一)我国的老龄化背景。老龄委表示,2013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两亿,并呈现出平均每年增加1000万老年人口的趋势。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我国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据有关老年人婚姻状况的数据显示,在2010年,我国丧偶老人的人数约4748万,占到27%左右,离婚和未婚的老人分别为0.78%和1.78%。并且,全国大约有1824万的老年人生活在单身空巢家庭里面。庞大的丧偶老人群体在给老人自身带来精神冲击的同时,也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的养老压力。

(二)老人走婚的现状。走婚虽是一种非正式且较新潮的现象,面对很多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但许多老年人对其还是表现出肯定和支持的态度,90%的老年人都是认可这一形式 。天津市社科院的一项统计表明,天津老年人再婚者中选择非婚同居的占50%以上。老年人同居多年不领结婚证的情况已成为成都近年来老年生活中一种突出的现象。

三、老人走婚的原因

(一)老年人自身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逐渐超过物质需求,表现的更为强烈。特别是对于那些丧偶、离异或其他单身老人而言,仅仅依靠子女的关怀照料是无法满足他们自身的精神需求的,他们希望能找到一个知心的晚年伴侣,相互依靠照料,缓解老年的空虚和孤独,以实现幸福的晚年生活。这是老年人之所以走婚的首要前提。

(二)赡养和财产继承问题。老年人正处于生理的衰老退化阶段,常常需要子女的照料和赡养,如果老年人再婚,子女的赡养问题可能会引发双方家庭的矛盾。同时,如果一方老人不幸离世,那财产的继承权将如何分配也将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法律对这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老年人选择走婚的形式来避免这些矛盾。

(三)子女的反对。老年人之所以走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子女的反对。而子女反对一方面是因为前面所提到的老人赡养和财产继承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子女认为,父母年纪已大,再婚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新家庭成员的融入需要新的关系磨合,若双方老人家境悬殊,子女也会对老人结婚的目的产生怀疑,从而引发一些家庭矛盾,同时子女也会认为,父亲或母亲的再婚也是对自己已逝或离异的伴侣的不尊重,是不符合自己心中理想形象的。子女的反对将会深深影响老年人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也是老年人是否要重新开始一段婚姻关系的必通关卡。

四、老人走婚的利弊

首先,老人通过走婚的形式结交伴侣,相互关怀照料,可以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收获充实的晚年生活。其次老人走婚能够避免财产纠纷和子女冲突等问题,具有灵活性和自由性的优点。最后,走婚其实也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心理缓冲期,方便老人在相互了解之后选择更好的发展方向。

然而,在看到老人走婚的种种便利和优点之后,我们也不能忽视它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端。首先,老人走婚缺乏法律的明确保障,当出现利益冲突时,没有合理的渠道进行调解和疏通;其次,老人走婚所受到子女的反对并不比老人结婚少,在没有明确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子女更会感到不安与忧虑,家庭关系也会变得紧张;最后,老人走婚也将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对于这种新潮的形式,社会对其的认可程度尚未可知,但是在婚姻观念强烈的中国家庭中,走婚仍非一种主流的形式,老年人不婚而居,不婚而伴也将受到周围环境与舆论的影响。

五、老人走婚的未来探索

(一)老人走婚的普遍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丧偶、离异老年人口的数量增加,老人走婚现象将不仅仅是一种新潮的特殊的老人的结合形式,而将趋于普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将通过走婚的形式找到一个相伴知心的老伴,在规避矛盾的同时满足自身的精神需要,相互照顾,彼此扶持,在夕阳之际享受幸福生活。

(二)社会认可度提高。当一件事情变得普遍,正常,那它也就会被社会真正的认可和接受。当人们意识到老年人精神需求重要性的时候,也就会对老人走婚的形式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子女,家庭与社会也将更加关注老人的心理需求,帮助老人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三)正规的法律保障。法律也将对老人走婚的形式做出更加明确的保障。可以通过建立一套登记体制,来明确老人双方的走婚关系,对老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合理的制度性规定,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支持和援助来加以疏导和调解。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老人走婚将成老人满足精神需求,实现幸福晚年生活的一种普遍的适当的形式,只是这一过程还需要很长的探索历程。认可,接受,积极关注,让老人的走婚不再成为无奈。

参考文献

居家养老存在的利弊范文第4篇

一、老干部再婚现状及特点

区总人口64万人,截至去年底,全区60岁以上的老人7.6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2%,其中,市区空巢老人600多人。目前,全区老年人口每年以近3%的速度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区直接管理的老干部603人,其中男性536人,女性67人,老干部数量每年正以3%的速度递减。正是在全区老年人口增长与老干部数量负增长的交错中,老干部再婚特点显得更加突出。

(一)老干部再婚以丧偶再婚居多。在603名老干部婚姻状况中,原配婚姻占到45%,再婚婚姻占到46%,独居仅占9%,再婚率高于初婚率是老干部婚姻的显著特点。所有再婚老干部当中,再婚婚龄最长的26年,再婚年龄最大的83岁,再婚次数最多的达到6次。再婚老干部79%属于丧偶再婚。

(二)老干部再婚比重男性大于女性。在丧偶老干部中,男性老干部再婚人数占到79%,女性不到10%。这说明女性老干部寿命高于男性,女性老干部丧偶后,由于年龄关系再婚很困难。从丧偶要求再婚老人的家庭看,大部分都有子女(无子女的老人只占8.8%),而且均为男性。

(三)老干部再婚以“找伴型”为主。再婚老干部当中,由于缺乏生活自理的能力,丧偶后觉得过日子处处难,为了能维持正常的生活,迫切需要找一个配偶,这种类型的占26.5%;部分男性老干部,身体仍然比较健康,物质生活已心满意足,但感到精神生活空虚。用他们的话说:“现在一切挺好,只欠精神支柱。”想找个称心如意的老伴共度幸福晚年的占42.8%。

(四)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情况大多数是好的。据对再婚的老干部家庭调查,婚后幸福感的占74%,他们在生活上互相照顾、体贴,和双方子女和谐相处,安享晚年。但也有15%由于与子女关系搞僵和经济来往不清感觉身心很累。还有个别再婚老干部与子女水火不容,多次调解无效闹上法庭。

(五)老干部非婚同居现象比较严重。在以配偶形式共同生活的老干部中,未婚同居率占到48%,可以看出非婚同居已成为老干部解决晚年感情生活的选择之一,和则聚,不和则分,重组的事实婚姻成了双方释放情感的“临时驿站”。许多子女对遗产问题的担心,也对老干部的“非婚同居”给予默许,因此老干部“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后遗症,值得关注。

(六)老干部再婚由单一形式走向多元化。原来老干部再婚的年龄距离较短,往往是男性比女性大几岁。现在老干部再婚年龄选择距离拉长。出现了岁际婚姻(年龄差距小于10岁)、台际婚姻(年龄差距在11到20岁之间)和代际婚姻(年龄差距大于20岁的婚姻),我区年龄差距最大的达到了32岁。据调查,全区老干部有登记再婚、同居再婚、走婚再婚、代际再婚等形式。其中同居再婚和走婚再婚的老人占据主导位置,登记结婚的有所增加。

二、老干部再婚利弊分析及存在问题

(一)老干部再婚的利弊。通过调查和与老干部交谈发现:许多丧偶老干部的内心是很害怕孤独的,他们希望有一个“伴”陪伴着自己走完人生的路,他们渴盼安稳、幸福的晚年生活,并希望得到孩子们的支持与祝福。在调查中发现,已经再婚的老干部大多表现得精神焕发,患病率较低,乐意参加社会活动。而因子女干涉未能再婚的老人则很孤独,精神压抑、萎靡不振,容易患病。实际上,再婚老干部对性生活的要求只占一小部分,他们要再婚的真正原因是想找个“伴”,互相照顾,这样有利于健康,可延缓衰老,减少痴呆。而这些都是子女所无法替代的,子女不可能时常守在老人身边,可见,老干部再婚不仅是为了给自己找幸福,也是为了给子女减轻负担,有助于社会和谐进步。

(二)老干部再婚面临的问题。首先,重新组合的婚姻必须面对房子、财产、子女、生活习惯、文化素养等多方面的相互磨合问题。男女方的思维差异很大:男方怕财产损失,怕承担责任。女方则想轻松潇洒,不当保姆,还要考虑如何照顾原先的子女。双方各自的子女也会考虑如何继承财产、如何赡养老人等问题;其次,老干部再婚时理性大于激情,再婚老人为情爱付出自己的一切的意志已不像年轻时那么坚定,重组的夫妻关系十分脆弱。双方都希望对方能适应自己、照顾自己而又不占有自己的财产。有些老干部提出了再婚的妻子将来不能继承自己的遗产、生活上要AA制的要求,再婚的女士想进入知冷知热的贤慧妻子角色也比较难;再次,老干部择偶时总是愿意选择社会地位、收入、年龄等比自己低的女士,使有些利用婚姻做跳板的居心不良者,借此骗了老干部的钱财,最终使得老干部“人财两空”;最后,老干部再婚择偶的渠道狭窄。调查发现,老干部择偶靠子女、邻居、熟人介绍居多。专门的老人婚介所、社区、媒体等为老人助婚还较少。

(三)老干部再婚为老干部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老干部搞好服务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老干部部门、老干部原单位、所在社区、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老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保障“三个机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老干部衣食无忧。服务的重点已经转移在如何让老干部身心健康和快乐有为的问题。当老干部年龄越来越大、越来越需要照顾的时候,丧偶老干部再婚以及再婚环境的促成、再婚家庭矛盾的排解、子女的沟通教育等等,都需要老干部部门、社区、原单位和家庭的关注和理解支持。

三、老干部再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怎样对待老干部再婚问题,怎样做好老干部再婚前、中、后的服务和管理问题,这既关系到安定团结,又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引起全社会关注。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老干部再婚良好的舆论环境。我们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婚姻是个无法绕开的问题,社会的关爱以及世俗的看法和老年人自身观念的转变,是决定他们能否享受晚年幸福生活的最主要因素。目前,老干部离婚、再婚面临的环境和舆论压力也很大,尽管社会在不断进步,但对老年离婚、再婚者的宽容和接纳程度依然非常有限。因此,应该大力提倡老干部自主婚姻,抛弃旧俗,勇敢追求自己晚年幸福。通过媒体专栏、老年大学婚育课堂、社区市民学校等阵地,宣传新事新尚,把老干部晚年幸福当成社会的责任和家庭子女的责任。区鲸园办事处社区教育学院开设了《老年婚姻》课程,定期聘请专家、法律人士、再婚老干部为老年学员授课和切身感受,受到广大老干部和老年朋友的喜欢,成为社区教育学院参加人数最多的课程之一。

(二)善待婚姻,让老干部再婚“转弊为利”。一是老干部婚前要加强了解:相互了解对方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二要明确权利和义务:要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三要实行财产公证:应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以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四要履行法律结婚手续: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是合法的夫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男女双方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上对以上各项达成共识和理解,匆忙行事、勉强结合,日后一旦水火不容,会给自己增添许多烦恼,使自己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此外,再婚后要注意互敬互爱,求大同、存小异,避免把现配偶与原配偶做过多的比较。这些都有益于再婚后共筑“爱巢”、使再婚如同初婚一样幸福美满。

居家养老存在的利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进入21世纪,中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中共中央政治局于本年5月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全面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对此,各地开始加快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而社区居家养老在摈弃传统家庭养老不足的基础上为老年朋友提供社会服务,逐渐成为中国未来养老方式的新风尚标。

近年来,嘉兴地区也不断探索养老服务,因建设起步较晚,致使社区无障碍领域发展不完善,多数设施未能满足老年人需求。故而经过调研,我们从出入口、道路、公共设施三大方面入手并结合无障碍规范,对社区无障碍设施给予一定针对性建议和辅措施。

1 出入口

无障碍出入口简单的概括成2类:平坡出入口、非平坡出入口,其中非平坡出入口可细分为台阶结合坡道出入口和台阶结合升降平台出入口,属前者较为常见。经走访与调查,下面将嘉兴市社区出入口分为平坡出入口和非平坡出入口两类,分别对其进行分析与改进:

1.1 平坡出入口

平坡出入口以最安全、最便捷为优势成为无障碍出入口设计的首选,但在社区中我们不难发现它存在的许多弊病:(1)出入口不平坦、坑洼、破损现象严重。图1所示,用沥青铺平的路面高低不平,极易带来危险;(2)因室内外高差较低,易导致积水问题。图2为放鹤花园社区大门,由于地势内低外高雨天倒灌现象严重。对此结合规范提出建议:(1)可对路面进行简单的翻新或使用适当填充料,修补路面深坑或小洞,且做到下雨时不会倒灌即可;(2)在地面设置滤水筛子有利于及时排水,出于安全考虑,筛孔的宽度不宜大于15mm,图3所示筛孔为22mm显然不符合规定。对于放鹤花园积水问题,亦可在低处接入排水沟对其进行排水。

1.2 非平坡出入口

在室内外存在高差时台阶结合坡道出入口是最适宜的无障碍出入口设计之选。因设计不合理,结合规范,提出以下几部分建议:

1.2.1 台阶部分

(1)台阶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mm,踏步宽度不应该小于300mm;(2)为防止踩空事故的发生,楼梯踏步应界限标志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深色材料。可在台阶前沿处贴上2-3mm颜色醒目的标识。

1.2.2 轮椅坡道部分

(1)坡道的同行宽度基于无障碍设施考虑设计宜不小于1.20m;(2)连接坡道与主体建筑物或路面时,坡面及接口处的安全性不可忽视,应做到平整、光滑,结合规范高差不可大于15mm且当以斜面平整过渡,如图4。

1.2.3 扶手部分

若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20时,出于安全考虑应当在坡道两侧添加扶手,图4所示,而社区中的扶手为多一层。据分析,轮椅者坐于轮椅的高度一般为450-550mm,而此时手搭于扶手之上最舒适的高度为650-700mm。因此我们在设计时,可考虑双层扶手的应用,上层高度宜为900mm,下层高度宜为650mm。如图5所示。

2 道路

2.1 缘石坡道

缘石坡道处于人行道端口,是为使轮椅者避免障碍进入人行横道所设置的一种无障碍设施。

走访多家社区,我们不难看到实际缘石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图6为文秀里缘石坡道的不合理设计:(1)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路面存在一定高差,经测量为18mm,这一高度会使轮椅在进入时发生溜坡,正确高差应控制在10mm范围内;(2)砖缝边缘杂草丛生使得坡面凹凸不平,无论是上坡还是下坡,坑洼处都是对轮椅者的极大考验,因此坡道在设计上应满足坡面平整防滑的要求,避开灌木与杂草的干扰并及时对植物进行修剪,防止其阻碍通道。

2.2 盲道

盲道本是专门帮助盲人行走而设计的道路设施,但因老年人视力低下,盲道作为辅助通道,它的设计由此显得格外重要。

据调查,多数社区存在以下现状:(1)盲道的设计不符合无障碍规范,或是路径设置不合理;(2)最常见的问题当属盲道被占用,杂物堆积、私车停放,使得盲道成为一种摆设,“设”而不“用”无疑是对资源的最大浪费。图7为某小区盲道不合理现象。对此建议:(1)在盲道的设计上应当合理选择路径,避开窨井盖的铺设和障碍物的阻挡;其次,考虑将盲道设计与灌木花坛相结合,并在花坛前缘安置座椅,可在劳累时为老年人提供休憩之处。图8所示。(2)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盲道障碍物进行排查、清除,并呼吁民众多关注老年朋友的出行。

3 公共设施(公厕)

位于嘉兴市的各个老社区由于建造年代久远,多数未考虑无障碍公厕的设计,仅有几家社区置有无障碍公厕,但其在设计和使用上存在诸多弊病。

3.1 空间布局

受生理需求的限制,老年轮椅者在卫生间所需的活动空间要远大于在其他室内,因此卫生间的流线布局尤显重要。给出建议:老年人入门先经过洗手台,如有小便需求的先经过小便器,有大便需求的再经过座便器,然后按照原定路线返回,这样做可以减少他们在卫生间的磕碰或摔倒。其中需注意要留有一定的轮椅回转空间(一般留1.50mx1.50m)。图10流线布局较合理。

3.2 辅助措施

安全抓杆作为重要器材,其设计应根据受力情况结合规范合理设置,无障碍座便器与小便器附近对于扶手的设置略有不同,图11尺寸可供参考。

3.3 人性化设计

水龙头采用感应式设计,保证有效出水的前提,亦为使用者带去了便利;综合考虑老年人如厕习惯,在厕位内墙距地面400mm-500mm位置处设置紧急呼救按钮和取纸器较合理;卫生间由于内部空间有限且常年处于阴暗潮湿环境,所以建议在卫生间顶部安装亮度适中的灯光,在地面铺设防滑垫。

4 结语

古语云:“老人安,天下安。”做好养老工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现居当下国情,社区居家养老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为老年朋友打造一个“没有障碍”的社区,理当是我们共同奋斗的目标。文章仅针对嘉兴市部分社区安全隐患提出了解决方案,希望能为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带来可操作性价值。

参考文献

[1] 佚名.着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N].南京晨报,2016-5-29.

[2]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出版社,2012.

[3] 贾祝军,申黎明,沈怡君.卫生间的无障碍设计[J].山西建筑,2011,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