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居家养老定义

居家养老定义

居家养老定义

居家养老定义范文第1篇

在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今天,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床位紧缺的情况下,面对90%以上老人在家养老这个社会现实,我们的社会组织及慈善义工应围绕和谐老人、帮助老人安度晚年做哪些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呢?

一、加大慈善义工队伍建设是人口老龄化发展及社会和谐的需要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字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据专家预测,今后几十年内,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递增;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以每年5%以上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全国老龄人口总量将达到4亿,占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群体的丧偶率也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目前,在我国的老年人中,空巢率已经达到29.2%,这就意味着四分之一以上的老人身边无子女照料。专业人士在谈及老年人丧偶时说:“空巢化、高龄化再加上丧偶,会使风烛残年的老人生活雪上加霜,更加孤独无助。一旦到了高龄,丧失自理能力,生活就会相当困难。”

就我市而言,截至2011年底,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07.55万,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6.5%,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户籍老人14.92万人、城乡独居老人5.25万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显示:常住人口中65岁以上为736051人,占总人口9.2%。按照国际上通常算法认为, 60岁以上老年人,如果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人口10%,就标志着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11年,南京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国际标准6.5个百分点。

南京市人口结构呈现出老龄化程度高、速度快、比例突出三大特点。在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下,老年人口作为一个有特殊需求的社会群体,越来越被各级政府所重视,被社会各界所关注。作为南京市慈善总会旗下的慈善义工队伍,是帮助社会老人服务的组织形式,必将成为积极对应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有效力量。

据有关研究老年人状况的权威机构调查和南京市慈善义工开展老人家中服务了解到,在养老方面:85%的老人希望在家养老;15%的老人希望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但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紧缺,不能满足那些希望到福利机构养老的老人。发达国家养老床位约为老年人口总数的3%-5%,而我国仅占老龄人口总数的1.73%。南京养老床位数在全国也算位居前列了,但永远满足不了老人的需要。而目前我国社区养老服务和其他多种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总体上比较落后。十二五期间,我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有需求的老人有望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在日常生活照料方面:在日常生活有困难时,老人的主要依靠是配偶和儿女,自请保姆者很少。还有的老人在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遇到困难时无人帮助。目前,南京福利机构(包括私营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的床位近3万张,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2.8%。仅就城乡独居老人5.25万人计算,只能解决57%的独居老人入住。还有空巢老人、想入敬老院的老人等。所以,分析得出,照料服务与供给之间不相匹配、差距较大。据说美国老年人独居性很强,退休后一般不依靠子女,大都生活在老人服务院所,其中老年公寓是常见的一种。他们退休后卖掉自己的房子,拿卖房的钱支付公寓所需费用。南京正在试行以房养老这一做法,希望能够顺利实施。但中国的国情不能和美国相比,经济收入就会把老人困置家中养老。再就是社会养老院所容量低。居家养老仍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老年人的养老方式。除了家庭成员,慈善义工组织也是居家养老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不计报酬地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多种服务,是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新方向。慈善义工涵盖面广、资源丰富、技能全面,如心理咨询、康复保健、医疗护理等。

南京纯老人家庭(指独居或60岁同住老人)约一百多万人,其中独居老人五万多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独居子女的父母也将步入老年,因而身边无子女的纯老家庭数量将随之增多。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并养育一个孩子的家庭到处可见。这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城市的主要家庭类型,也是家庭养老弱化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年轻父母围着孩子转,子女无时间照料或不愿意照顾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子女迫于生活压力,对老人各方面照顾心有余力不足,家庭对老人的赡养越来越具有局限性。广大慈善义工将在承担居家养老的生活照料功能中起到有效的缓解作用。

老年人的幸福,除了慈善义工组织自身的努力外,还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关爱。其实社会化养老是一种更为先进、更为人道也更为自主的养老模式。为了让老年人安全幸福地度过晚年,全社会都应为老年人提供专门的生活照料、心理资讯、医疗、法律等慈善义工服务,使老年这个弱势群体能够得到诸多有效的社会保障。换言之,关爱今天的老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关爱今天的老人是行、传、做,关爱明天的自己是助、传、教。

二、各级政府及社会组织都应大力支持慈善义工所开展的各项助老服务工作,为其搭建服务平台

居家养老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区 社区养老保障

一、社区保障的定义

社区养老的社区服务,在国外一般称为老年人社区照顾。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提出了“在合适环境中养老”(AginginPIace)的理论,首先在英国推行社区老年照护服务fConununityCarefortheElderly)。自此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到20世纪80年代,已走向成熟。大多数学者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为其进行定义。比较通俗的定义有:“社区保障就是社区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社区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执行层次”;“社区保障就是指社区的社会保障”;“社区保障就是社区组织自身为居民提供的各种保障”。有的学者认为“社区保障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福利政策和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为满足社区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居民及特殊群体而开展的社会保障活动。”

以上定义从各个侧面揭示了社区保障的含义,由于角度不同,对社区保障的认识、界定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社区保障这一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区保障是指社区组织承担的政府交办的各项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专门为本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狭义上的社区保障专指社区组织通过优化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项保障业务和服务。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其责任主体是政府,而社区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社区保障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特征,也不具备社会保障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如缺乏扩大内需功能、投融资功能等。所以,必须正确认识社区保障的含义及功能,以避免出现社区功能扩大化倾向,影响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总之,社区中的社会保障是本社区管理组织对社区内成员因各种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家庭生活贫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供各种帮助,同时努力促进社区物质和文化生活质量不断改善的制度。

二、社区养老的特性

1.社区养老模式的功能全方位性

所谓养老功能的全方位性,就是满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的各方面需要:(1)物质经济上的供养需要;(2)生活照料和护理上的需要;(3)精神支持的需要,包括情感上的慰藉、充实精神生活的娱乐和教育、老年生活调适的心理辅导、应激——应对社会支持等;(4)保护生命的需要,包括医疗服务和治病药物的使用。我国养老体系功能应兼具物质和精神两重性。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有各种具体而特殊的需要,涉及医、食、住、行、乐、为、健、学。

2.社区养老的资源多元性

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对老年人的经济奉养、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由家庭提供,家庭是完成养老功能的资源所在;而社会养老模式的特点是社会提供养老资源。此两种模式的养老资源均是单元性的。与我国现今社会经济发展形态相适应的社区养老模式,其完成各方面养老功能的资源既来自个人、家庭,也来自社区、政府,因而是多元性的。养老体系的经济供养部分可包括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家庭供养、个人储蓄、自我供养几个层次;照料体系的构成也要涉及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多方面。社区今后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老年护理和照料功能。家庭作为老年人“长期生活的场所、一生的归宿和晚年的倚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最符合其生活习惯和最感熟悉和安全的养老住所,而家庭成员则可以给予老年人他人难以替代的亲情关怀和精神慰藉,因此政府理应制定必要的政策、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老年人居住在家中或在家庭式的环境中养老。

居家养老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方式 居家养老 NGO视角

一、我国养老发展现状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世纪。“世界人口老龄化是人类战胜自身的辉煌胜利。每过1小时,人类平均寿命就会增加11—15分钟;每过1天,平均寿命就增加5个小时。”[1]

二、我国的居家养老

2.1居家养老的含义

居家养老的核心是家庭,依托在社区使老年人生活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接受服务人员专业化的服务,享受家庭成员对其晚年生活的照顾。它适用于包括高龄老人、非自理老人在内的绝大部分。老年人的照料服务一般由老人自费购买服务,对特困群体由个人申请,居委会评定,政府出资提供购买服务。这种养老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既可保证老有所养,又符合老年人的意愿。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方式。[2]

2.2居家养老的优势

居家养老大大节约了社会的养老成本,使养老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又很好的迎合了传统文化。“社区老年人在居住方式上仍是居住在家。居住方式是养老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一个国家的文化、养老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众所周知,一方面,我国经济落后,国家拿不出足够多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另一方面,传统的文化影响使老年人更愿意接受居住于家的方式。因此,采取居家的方式养老即可以节省资金缓解当前资金不足的矛盾,又迎合老年人的心理,易于接受。”[3]

2.3居家养老的缺点

社区基础设施不完善。“住房设备和配件配置按正常人的使用标准进行设计,未能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卫生问、厨房的水、卧室、电等设备的安装,空间设计,操作方式上不符合老年人独立使用时的安全方便特点。又如多层住宅不设电梯,给老年人参加户外活动,增加了困难。”[4]社区内的文体活动设施不完善,很少有为老年人专门设计的设施。

“社区管理体制滞后,基层社区组织权责不相一致。从宏观层面上讲,民政部门名义上承担了宏观管理的指责,但实际上各部门相互割裂,民政部门的综合协调效果不明显,各基层单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部门的作用难以形成合力,而是相互摩擦、相互制约、甚至对立。从微观层面上讲,一方面,社区责任无限度扩大,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政府“下放”的计划、规划、市容、卫生等诸多方面的管理权;另一方面,社区组织建设不力,机构设置单一,人员不整,跟不上社区工作的各项需求,导致基层社区包括街道、居民委员会还是延续市、区政府帮手和政策落实机构的角色,所以作为社区工作之一的老人工作也只能敷衍了

事,难有显著的成效。”[5]

三、NGO介入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介于居家养老方式的上述劣势,可以把NGO理念运用于居家养老。“首先NGO应该满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个标准。组织性,即有内部的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的活动,而不是非正式的、临时性、随意的集会;民间性,即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受制于政府;非营利性,即组织的利润不分配给组织的成员,而是服从于组织的使命;自治性,即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不受制于政府或其他部门;志愿性,即参与组织的行为以志愿为基础,而非强制行为。”[6]尽管从上述观点来看,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NGO,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也在不断发展。结合中国的特殊现实,我国的NGO更多的是功能性的。

政府自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以来,就一直是这一领域的供给主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财政支持,从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当政府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往往存在单一性、非专业性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市场失灵也不利于社会保障的发展,并且市场的天平总是倾向于效率,无法达到社会保障要求的公平性;在养老领域,所有家庭养老的功能弱化以不足以支撑养老要求。这些问题都要求第三方组织,即NGO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对政府、市场及家庭的功能进行必要补充。(黄绚,2009)

居家养老模式是破解当今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问题的一条重要出路,而非营利组织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能够更高效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因此,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领域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广阔的。目前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地区的非营利组织开始积极介入居家养老服务,尽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道路仍然漫长而曲折,但是它们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了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周珺仪,2009)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NGO作为第三方平台介入居家养老可以有效的规避市场的疲软和政府的失灵。

四、NGO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的选择

在现实中,NGO需要各种外部资源。NGO也需要合作,而我国政府既是NGO的管理者,又是NGO所需资源的供给者,还是NGO的影响对象。“作为管理者,政府是调节NGO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作为资源供给者,政府可以为NGO提供活动许可、组织体系、人力资源、税收优惠、资金、权力背景或影响力空间、领导人参与(如接见、题词、捐助)、官方垄断的其他资源(如媒体、象征性场所)等。作为被影响对象,政府必须与NGO发生相互作用,因为这是它受影响的前提。”[7]所以,我国的NGO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与政府进行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合作的参与者获得对方的优势资源以弥补自己的短缺资源。

NGO介入居家养老,也需要其与政府进行合作。政府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的和谐健康发展。并且始终把社会稳定作为首要考虑。政府对养老进行宏观的分析和指导,而NGO自主掌控养老的管理工作。NGO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来筹集资金,拥有资金,又是在政府的方针指导下进行的管理和发展。这样既保障了政策制度实施的方向,有具有专业的管理方法。最大程度的赋予了NGO参与居家养老活动的自由。NGO并不仅仅是提供公共物品的部门,它还是保障一定群体的人的利益的集团组织,它们负责保障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实行NGO与政府合作来进行居家养老服务,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NGO的这一功能。

社会化养老是未来社会养老的大势所趋,而居家养老只是其过渡方式,NGO理念融入居家养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养老。

参考文献:

[1][美]泰德C·费晓闻著,吴礼敬,刘娜,肖梦云译.揭秘老龄化[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1页

[2]李斌.苏州市沧浪区居家养老实证研究[J].中国知网

[3]马春波.城市新型居家养老方式研究[J].中国知网

[4]钱玉斋.居家养老模式的城市老年居住方式研究[J].中国知网

[5]马春波.城市新型居家养老方式研究[J].中国知网

居家养老定义范文第4篇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非常重大,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没有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很难说建成了小康社会。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最重要的三项制度,后两项都实现了全覆盖,现在已经到了着手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问题的时候。近两年开始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都具有历史开创性。正像总理所讲的,有了这两项制度,可以说,几千年来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和梦想得到了初步实现。所以说,这两项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制度都建立起来了,是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迈出的重要一步。

它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无论是战争年代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和流血牺牲,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艰辛探索和改革开放,我们党所做的一切,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了让人民过上富裕幸福美好的生活。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目标就是构建一个逐步消除城乡差别的养老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覆盖的人群大都是低收入群体,通过这两项制度建设,可以把公共资源向他们倾斜,促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缩小收入差距,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他们总体收入低而且很不稳定,有的甚至没有收入,靠个人积累养老十分困难,政府有责任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分担他们养老的经济风险,减轻子女赡养的经济负担,避免因经济利益引发家庭纠纷和不和谐,在整个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风气和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成员就业不稳定、流动性非常强,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人到城里,变成城里人,这些人流动性很大,收入很不稳定。只有把整个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把所有的人群都覆盖到这个制度里,实现无缝对接,才能使工业化、城市化顺利推进,降低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河北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展情况

2009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开始在河北省首批18个试点县建立起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根据国家安排部署,河北省人民政府又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8号),在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同步推出建立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河北省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一是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河北省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定为每人每月55元。二是地方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河北省目前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符合条件的参保人60周岁以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河北省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在国家基础养老金基础之上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有些试点县已经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06个县(市、区)经批准开展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参保人数1232万人,其中,年满60周岁以上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为222万人,试点地区的居民已经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预计到今年底,两项制度参保人数可达到2800万人左右。另外,还有18个县自行开展两项试点工作,2012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建立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与此同时,河北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得到增强。

三、严格管理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从新农保实施两年多的时间来看,这项制度是不是受到老百姓欢迎、能不能顺利推行,基金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也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所以我们在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现行的基金政策法规,建立起内部控制的制度。我们还制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不管是个人缴的钱,政府补贴,还是其他资金来源,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放在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计账、单独计算。从新农保情况来看,实施良好。

此外,应尽快提高管理层次。试点阶段目前还在县一级,但点越多,风险就会越大。因此,一是力争尽早实现省级管理。这样可以减少基金管理的风险点,以保证基金安全。同时,提高管理层次以后,就有了资金量和规模,为这些钱以后能够保值增值提供了条件。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和发放进行监控与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筹集情况和支付情况。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实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努力实现人人老有所养

“十二五”时期是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既有严峻挑战,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各级养老保险部门必须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围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按照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总体要求,以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为宗旨,努力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推进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服务绩效和公信力,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经办服务体系。

一是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到“十二五”末,河北省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1280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实现全覆盖,参保率达到90%以上,让更多人民群众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是努力提高保障水平。按照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根据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

三是着力推进城乡社保制度统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制度,有效解决城乡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四是着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精确管理,促进社保经办管理迈上新台阶。

社会保险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民生政策只有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温暖民心。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正领导我们向着“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奋力前行。

居家养老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政府主导;人口老龄化

《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已进入老龄社会,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规模大。在2008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回良玉强调,截至2008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989亿人,占总人口的12%。

随着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养老福利服务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学者们对长期以来一直奉行的机构养老模式进行了反思,在借鉴国外家居照料模式和继承中国养老传统的基础上,开始对养老福利服务的新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居家养老在新的形势下应运而生。而由于居家养老服务是准公共产品,在中国现阶段完全由政府或市场提供都会导致其供给不足,准公共产品可以也应当借助政府、市场来共同提供,而市场上机构和个人的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政府的引导,所以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

一、政府主导居家养老的意义

(一)政府的主导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虽然理论界对服务型政府的界定并不一致,但大致认为,服务型政府是以公众为导向,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它既突出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又明确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服务公众,为公众、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政府职能转变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实现途径,只有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确定政府职能重心,合理调整政府管理权限,综合运用恰当的政府管理方式,才能保证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顺利进行。

党的十六大提出,中国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都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公共服务,就是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总称。它包括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在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居家养老“公共物品”的供给,并管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包揽一切的状况。为此,政府应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实现三大转变:即在管理范围上,改变原来由政府包办一切社会事务的做法,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在管理模式上,从“大政府、小社会”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在管理方法上,从传统的以行政方法为主转变为间接的以法律方法为主。

(二)政府的主导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反映了公共财政发展的方向

当代西方福利多元主义的相关理论表明,虽然政府的社会福利角色虽从过去的直接提供者变成了支持者,但政府是社会福利制度中最基础的力量这一点并没有改变。政府仍然是社会福利支出中最大的资金渠道,并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政府购买是政府遵循市场的基本原则最有效地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支出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也由一般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家政服务,延伸到日托服务、医疗护理、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家政服务、法律服务、临终关怀等内容,并可按照老人自理程度和服务需求的不同,为老人购买不同项目的服务。

(三)政府的主导居家养老标志了政府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的决心

穆光宗在《解析老年弱势群体》提出,老年人属于社会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由于生理的自然衰老及社会变迁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的重新调整等原因,不但使老年人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他们的利益和需求也比较容易受到忽视。因此,政府主导推动的居家养老服务事业不但是面向全社会老年人的服务,也是维护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政府职责使然。此外,政府主导居家养老服务一方面要体现服务的差异性,根据不同的老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实施程度不同的服务保障;另一方面,居家养老也要体现普遍性,惠及到更多的老人,将有限的政府资金重点保障低保等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财力允许时,再逐步扩大到更多的老年人,以提高公共服务资源的利用率。

二、当前中国政府主导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居家养老管理体制落后,基层社区组织权责不相一致

民政部门在名义上承担了宏观管理的职责,但实际上各部门互相割裂,民政部门的综合协调效果不明显,各基层单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部门的作用难以形成合力,而是相互摩擦、相互制约、甚至对立。在微观层面上,社区责任无限度扩大,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政府“下放”的计划、规划、市容、卫生等诸多方面的管理权,但由于机构设置单一、社区组织建设不力,基层社区包括街道、居民委员会还是延续市、区政府帮手和政策落实机构的角色,而作为社区工作之一的老人工作也只能敷衍了事,难有显著的成效。

(二)居家养老工作资金投入不足,渠道单一

街道一级的社区所需资金来源有以下渠道:街道自筹,政府拨款,社会援助。政府的有限投入,对居家养老工作的全面开展犹如“杯水车薪”。上级部门财政对社区投入的养老经费比例大小视经济情况而定。特别是对那些生活困难的居家养老对象,他们虽然有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措施, 但也仅能保障基本生活。同时,民政局用于居家养老的经费,筹集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来自于社会福利的福利金,而社会福利的收入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之下面配套不到位,使得居家养老服务难有大的发展,难以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三)居家养老设施缺乏

由于社区拥有可支配资源极其有限,以及管理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方面的因素,难以满足社区居家养老的实际需要。此外,由于布局规划不合理、硬件设施不完备、宣传力度不够大等因素,现有资源利用率不高造成浪费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一些停招的幼儿园和小学、倒闭的企业厂房和商场馆所等闲置资源,由于受隶属关系制约,街道和社区无权整合调用。

(四)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素质不高,缺少专职专业人才

首先,社区管理人员缺乏为老服务的工作经验和有效的管理手段。

其次,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其成员基本是“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低,没有基本的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技能,只能应付一般的生活料理和家政服务,对精神护理、心理支持、情感慰藉方面的关注极少。

再次,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制度性规范,不仅影响了养老助老服务的质量,而且制约了养老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政府主导居家养老的对策

(一)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工作的领导,把居家养老作为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划

2008年1月,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密切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把它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政府制定扶持政策,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财政直接为其发展提供支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福利的支出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10-20%,为了顺应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应适当增加财政投入,建立起对其整体的财政预算制度,保证其投入的增加和国民收入的增长相关联。

其次,资金支持还应包括政府提供的间接支持。如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公益性捐款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次,国家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基金福利,来增加社保基金。市民政局每年可发行1-2次专为居家养老筹集资金的福利,所得资金专门用于居家养老费用。

另外,还可用社保基金购买部分国债、投资股票市场所得增加额用于居家养老资金,以及建立居家养老基金,接授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为其筹集更多的资金。

(三)政府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养老设施建设

政府在应增加财政对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加大对养老设施的建设力度,新建、更新和改造一批适合老年人需要、便于老年人使用、面向老年人的社区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应对民政、教育与卫生资源的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将分散的、自发的和潜在的养老资源变为可调遣、可动员的资源。

(四)政府应从促进居家养老工作人员专业化

首先,居家养老应有少量的专职专业人员骨干。政府应培训一支业务精、素质好、热情为老年人服务的居家养老专职专业人员队伍。另外,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每年可以从应届社会工作专业和医疗护理专业的毕业生中通过考公务员的方式录取若干名,以流动的方式定期到各个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护理员培训班”,借此提高养护员的心理和护理素质。教育部也将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老年学专业, 为我们的养老事业输送人才。

其次,应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应结合社会工作者制度的建立紧密联系,抓紧开发社工岗位,吸引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同时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专业化和志愿服务相结的服务队伍。

再次,部分低龄健康老人是一支不容忽视的队伍。老年人既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也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参与者和组织者。通过政府引导支持,社区建立老年人互助服务中心,挖掘老年人自身的各种资源,把老年人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开展各种活动进行相互服务,使一些低龄健康老人通过服务活动既能得到精神满足、获得生活乐趣的同时,又能切实解决居家养老的一些问题。

参考文献:

1、唐咏.居家养老的国内外研究回顾[J].社会工作,2007(2).

2、杨义芹.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政府职能转变[J].理论与现代化,2007(5).

3、吴雅玲,张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改革[J].法制与社会,2007(11).

4、方秀云.社区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对策研究[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5).

5、穆光宗.解析老年弱势群体[J].社会科学论坛,2005(3).

6、孙春祥.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与实现中国社会公正问题[J].管理科学,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