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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方案

流浪动物方案

流浪动物方案范文第1篇

遗弃饲养动物,虽已“放生”也须赔偿

【案例】 朱某曾饲养过一条烈性宠物犬。2013年3月初,因当地政府明令禁养,加之邻居们早已对其养犬严重不满,朱某只得放弃饲养。她不忍心将犬杀死,于是选择了“放生”:让其流入社会自寻生路、自生自灭。谁知5天后,该犬便将路人谢某咬伤,导致谢某住院治疗23天,花了25000余元医疗费,还落下10级伤残。面对谢某的索赔请求,朱某却一脸无辜地说:“我已经放弃饲养,自然与我无关,怎么还来找我?”

【点评】朱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明确表明,只要有遗弃行为的存在、只要遗弃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难辞其咎。朱某未能将犬杀死或将之交给有关部门处置,而让其流浪在社会,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听之任之,自然必须赔偿。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朱某所饲养的属于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烈性犬,决定了无论谢某对造成的损害是否有过错,朱某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收养遗弃动物,出于同情也难逃责任

【案例】 2013年4月11日,刚准备外出散步的文某发现门边蜷缩着一只流浪猫,见其全身脏兮兮的,而且伤痕累累,还不断地哀鸣,文某充满了同情,心想;这猫也许与自己有缘。遂将之抱至家中收养。一个月后,当文某带着已“旧貌换新颜”的流浪猫在公园玩耍时,恰遇6岁的周某也非常喜爱地向前“凑热闹”,但并不领情的猫抓破了她的眼球且最终被迫摘除。周某父母提出赔偿后,文某断然拒绝:“这猫不是我家的。”

【点评】文某必须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不仅是动物的饲养人(主人),还包括动物的管理人。文某在收养流浪猫后,虽不能因此取得对该猫的所有权,也不能成为该猫真正的主人,甚至在主人出现后具有将猫交回的义务,但她是主人出现前的管理人,该身份从其决定收养时起便已产生,并一直行使管理职责。即文某必须担责。当然,周某“凑热闹”也有过错,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周某的父母因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也必须承担部分损失。

听任动物出入,物业管理不严应当担责

【案例】 2013年4月21日上午,65岁的秦某从菜市场回来,走到小区拐弯处不慎跌倒在地时,一条流浪狗误以为要袭击它,便猛地向她扑去,紧紧咬住她的右手,接着又咬向她的眼眶。直到小区保安赶来才将流浪狗驱跑。事后,秦某以该流浪狗经常出入在小区,物业并没有进行过任何管理为由,要求物业赔偿12000余元损失,但被物业拒绝,其理由是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规定物业应对流浪狗造成的损害担责。

流浪动物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流浪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喂养人

一、流浪动物的认定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侵权法上认定的流浪动物范围包括:遗弃、逃逸的动物。但这是否能准确定义流浪动物的范围呢?

对流浪动物的一般定义便是无人饲养、无人管制约束而在城市或农村游荡的动物。由于侵权法上动物致人损害包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当与这两者相区别方有存在的意义。因,笔者认为,对侵权法上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中的"流浪动物"认定必须符合下列三个要件:其一,此动物必须无主或虽有主但公众并不知晓,若公众知晓某看似无家可归的动物实际上为某人所有,而只是暂时放松对其的管制,则不能认定此动物为流浪动物;其二,此动物必须处于无人管束的流浪状态;其三,此动物必须为可饲养的家畜或宠物,某些野生物种在人类社会不受管制的长期流浪(如一只长期居于闹市垃圾处理区的狐狸)不能被视为侵权法意义上的流浪动物,对其致人损害的案件当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处理。至于此流浪动物或是基于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被抛弃,或是因为自己逃逸、走失而无家可归则在所不问。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82 条用"遗弃、逃逸的动物"作替代流浪动物,显然是不能完全涵盖流浪动物的范围。遗弃的动物仅指动物的原占有人基于放弃所有权或占有的意思而主动将其抛弃,逃逸的动物则仅指动物主动脱离原占有人的管制而逃逸,而该逃逸并不是动物的原占有人所希望的。而遗失的动物,既非遗弃也非逃逸,只因某些客观原因而变为自然"无主"状态,如可能在运输途中由于门没有栓好而丢失、走失或被盗走后脱离盗窃者的控制但无法回家。所以,流浪动物应当包括被遗弃、逃逸及遗失的家养宠物或家畜。

二、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 条,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当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是指享有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也即享有对该动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人则指虽不享有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但基于法律规定或者与饲养人之间的某种约定而对该动物享有占有和控制力的主体。[1]在一般情形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将流浪动物限定为遗弃、逃逸的动物,认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合理管制自己所有的家养动物,而一旦家养动物因遗弃、逃逸处于自然状态时,就会对人类社会造成了潜在危险,由此造成的损害当由未能尽到合理管制义务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然而,《侵权责任法》忽略了两个问题:其一,流浪动物的范围不仅仅包括遗弃、逃逸的动物,还应当包括因客观原因遗失的动物,若此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遗失并无过错,如动物被盗窃后遗失,一味要求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似乎不合情理;其二,若家养动物变为流浪动物后又出现了新的喂养人,如公园内长期喂养流浪猫狗的爱心人士,其虽对外不承认自己为流浪动物的主人,但却因长期的喂养关系而取得了对流浪动物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此时这些临时的喂养者比原饲养人更能影响流浪动物,再要求原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反而与危险责任理论相悖,而喂养者是否能认定为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又因个案的不同而难以划定标准。

(二)对责任承担主体的一般性认定

如果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全部认定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确有失偏颇。因此,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形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第一种情形,因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而导致家养动物转变为流浪动物。第二种情形,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家养动物转变为流浪动物并无过错。在此两种情形下又应当分别考虑是否存在新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及临时喂养人的情况。

1、因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而导致家养动物转变为流浪动物

此种情形包含两种可能性:一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动抛弃家养动物,放弃对该动物的所有权和占有,尤其是疾病的动物;二是指家养动物主动逃逸,饲养人或管理人事先未能采取措施防止动物逃逸,事后亦未能在能力范围内及时找回逃逸的动物。对于前者,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此种抛弃是无效的,因为丧失控制与占有的动物处于危险状态,将会对公共利益和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对于后者,饲养人或管理人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家养动物逃逸,也使公共利益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因此,在此两种情形下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是原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又应如何分配?

(1)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为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饲养人不仅是动物的所有权人而且还是该动物的实际控制人,此时毫无疑问责任主体为该饲养人。第二种,饲养人雇佣第三人对该动物进行喂养和控制,在此种情形下虽然该动物处于受雇人的实际控制下,但当该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时仍应由饲养人承担。因为该受雇人对于受害人而言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只是占有辅助人。另外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 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此时也是由饲养人承担责任。

(2)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

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为同一人,即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分离的,此时我们应当考察分离的具体原因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首先,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租赁法律关系时,双方通过缔结合同形成租赁法律关系而转移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承租人也即管理人。[2]其次,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借用法律关系时,动物处于借用人的实际控制下,所以责任承担主体为管理人。第三,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委托买卖法律关系时,双方的委托买卖法律关系等价有偿且此时动物处于受托方的实际控制下,所以责任承担主体为管理人。第四,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保管法律关系时,此时管理人通过保管法律关系取得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但需要分两种情形:若为有偿保管,则责任承担者为管理人;若为无偿保管则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则由饲养人承担。值得讨论的是,法律对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为同一人时,受害者有权向其中任意一人主张赔偿,其中一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追偿。

2、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家养动物变为流浪动物并无过错

(1)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他人所有的动物,即侵权行为人以侵权行为如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夺得他人的饲养动物。此时当动物致人伤害时,由于侵权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实际控制且占有动物,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而原饲养人对该动物的权利,并不因非法占有人承担该侵权责任而受到否定。

(2)家养动物主动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实施了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阻止家养动物变为流浪动物。此种情形下,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寻找义务,只因客观原因而未找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既无法控制流浪动物,亦对动物逃逸不存在过错,不可能要求其承担动物侵权,可以适用一般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者作适当的补偿。

3、流浪动物喂养人的责任承担

流浪动物的喂养人仅出于爱心喂养动物,与原饲养人之间并未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喂养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当发生动物侵害时,不应当由喂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由于喂养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动物侵权时,喂养人应当对动物侵权承担责任。如喂养人在人员聚集的地方喂养,使得流浪动物聚集并造成他人损害,此时喂养人的这种喂养行为对聚集在此处的人员形成了一定的危险性,理应负有临时的管理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喂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4]又如喂养人由于长期对流浪动物喂养,实际上对此动物已经有了控制能力,成为实际上的管理人,那此时便应认为其已经取得了动物实际管理人的地位,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应当视情形而定:若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或他人(如盗窃者)对流浪动物的成因存在过错,则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责任主体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当流浪动物在小区内伤害业主时,由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 条之规定,当流浪动物进入小区后,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进入或者将其驱赶出小区,或者向有关流浪狗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未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动物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此时,物业公司只是承担补充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依然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二)流浪动物的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

流浪动物在小区内伤害业主时,受害者可以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该动物侵害发生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围外,那么动物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流浪动物管理部门,作为不特定人群饲养动物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相关案件皆持否定意见,认为流浪动物管理部门仅负有行政法上的管理职责,并不对受害者所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流浪动物管理部门对动物侵权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或者不能控制动物的行为,但流浪动物管理部门负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流浪动物侵害的义务。因此,当发生相关动物侵权时,流浪动物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相关补偿,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依然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三)受害人作为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78 条规定了动物侵权的免责事由,即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责任,不承担或减轻承担的部分则由受害人承担。

(四)第三人作为责任主体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 条之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偿。此时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参考文献:

[1]钟垂红.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D].年西南政法大学,2011.

[2]邹仰松.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辨析[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4).

[3]程啸.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1:500.

[4]李帅.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探析[J].行政与法,2011,(5).

流浪动物方案范文第3篇

午夜时分,多伦多市冷冷清清的街道上很少有行人走过,喧闹了一天的城市终于慢慢安静下来。突然,由远而近的警笛声划破了寂静的夜空,刚刚入睡的人们也被那急促的声音吵醒了,纷纷揣测着警笛响起的原因。

就在半小时以前,市警察局报警中心接到了一个求救电话。有人声称在公共汽车候车亭里发现了一名男子仰面躺在血泊中,并且一直在流血。当救护人员赶到现场的时候,躺在地上的男子头部仍然血流不止,但是已经停止了呼吸。打电话的男子很快被带到了警察面前,他将自己看到尸体的经过又详细地描述了一遍。当晚他与朋友聚会,玩到很晚才回去。当他路过候车亭附近的时候,发现有液体从里面流出来,借着路灯微弱的光,他发现流出来的竟然是血!他壮着胆子,走进候车亭,一探究竟,眼前的情景把他吓坏了:一名男子仰面躺在候车亭里,面部破损,血流不止。惊恐之中,他也不知道受害者是死是活,就急忙用手机颤巍巍地拨打了报警电话。

第一批赶到现场的警官很快就确认这是一起谋杀案。被害的是一名流浪者,是一个外省人,本来拥有自己的工作和家庭,但自从母亲死后,就变得非常消沉。他结束了原来的生活,开始四处流浪,最后来到安大略省。

流浪者被害的消息很快就被传播开了,一种令人喘不过气来的恐怖气氛弥散在市民中间。在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内,多伦多市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针对流浪者的谋杀案件,媒体对此做了大量报道。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警方派出了最优秀的侦查人员和法医专家,组成了凶案小组,希望能够早日将凶手抓获。

凶案组赶到现场后发现,这名流浪者躺在血泊之中,喉咙已被割断,头部遭到重击。各种迹象表明,这个人生前曾遭到致命攻击,已无生还可能。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发现,死者头部附近有一块沾满血迹的石头,这可能是凶手使用的凶器之一。接着,凶案组的成员又对案发现场周围地区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花园内的一排石头明显少了一块。显然,公共汽车候车亭内的那块沾满血迹的石头就取自花园,并充当了致命的凶器。但警方并没有发现割断死者喉咙的凶器。由于调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线索太少,警方甚至无法找到一个怀疑对象。现场只有一样作案工具,而且没有目击证人,这个案子的调查工作顿时陷入了困境。为避免案发现场遭到破坏,警方在很大区域内拉起了警戒线。调查人员在现场仔细寻找着犯罪嫌疑人可能遗留下来的任何线索。他们对候车亭旁边垃圾桶内的每样垃圾,都进行了仔细的检查,希望能够找到对破获此案有价值的线索。因为有人向警方反映,流浪汉们经常在那个垃圾桶旁酗酒,垃圾桶内的一些物品也证明了这种说法。此外,警方对现场周围每样可能留有犯罪嫌疑人指纹的物体都进行了严格检查。

在检查现场的时候,警方还特别留意那些旁观者。警方发现,其中有一个男子表现得很特别。他似乎在想方设法引起别人对他的注意。比如,他一直在那里旁若无人、手舞足蹈地学卡通人物的动作和语言,似乎对案件本身并不关注。警方迅速决定对这名大声喧闹的怪异男子进行盘问。

喜欢穿异性装的男子

菲德舒克警官首先确认了一下这位迟迟不肯离开案发现场的男子的身份,随后要求检查他的背包。奇怪的是他虽然答应了警方的要求,可是却要求检查工作必须避开所有人进行。菲德舒克警官答应了他的要求,将他带到了远离众人视线的地方,然后对背包进行了检查。包内装满了女人的衣物和鞋子,且尺码都很大,这名男子随即也承认自己有穿着异性服装的癖好。

在询问和检查的过程中,他的种种不寻常的举止都令人生疑。于是菲德舒克对这名男子及包内衣物的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记录。尽管直觉告诉她,这名男子可能在谋杀现场出现过,但她并没有证据证明该男子与此案有关,最后只好放了他。

经过对垃圾桶内物品的详尽调查,警方终于找到了一条极为重要的线索。法医在公共汽车候车亭旁边的垃圾桶里发现了留有部分清晰指纹的塑料袋。他们将指纹部分都做了标志,并拍成了照片,然后剪切下来送往有关专家处。

法医专家接到指纹样本后,通过“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软件对指纹进行了检测。计算机会根据这些特征,在数据库中搜索与之相符的指纹。检测的结果表明,塑料袋上的指纹属于一个名叫达尔·罗格尼的人。调查人员很快联想到了在候车亭附近发现的另一条线索:在公共汽车候车亭发现的众多指纹中也包括达尔·罗格尼的指纹。显然,当时罗格尼就在案发现场附近,但在获取确凿证据之前,警方是不能逮捕他的。

达尔·罗格尼这个名字对警方来说并不陌生,此人就是在案发现场因举止怪异被菲德舒克警官盘问过的那名男子,是一个流浪汉。当时,他还给菲德舒克警官看了自己的身份证。

现在,警方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已将矛头指向了罗格尼。他不仅可能在案发现场出现过,同时也有作案时间,罗格尼成了这起命案的头号犯罪嫌疑人。为了进一步证明罗格尼当时的确在案发现场,调查人员开始收集案发当晚附近监视摄像机所拍的录像。

调查人员从录像上看到有个人来到了候车亭附近,他所穿的衣服同罗格尼所穿的完全一样,警方认为这是一项重大突破。现在,他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案发前后,罗格尼曾出现在公共汽车候车亭附近。

另外,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数据库中发现,多年前,达尔·罗格尼就曾被指控谋杀了一名流浪汉,是一个有前科的家伙。

警方决定拘捕罗格尼。不过,作为一个流浪汉,罗格尼居无定所,没有人知道他的住址。警方在城市里加大了搜查力度,以防这名喜欢穿异性服装的怪人再次对流浪者发起攻击。

终于,警方的努力得到了回报。一天早上,一名警官在巡逻时碰到两个正在喝啤酒的流浪汉,其中一个就是警方一直在寻找的罗格尼。随后,这名警官将其拘捕。

虽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禁,但是,令警方倍感苦恼的是,他们无法证明,面前这位历经千辛万苦找到的犯罪嫌疑人有罪。尽管已有的证据对罗格尼不利,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他有罪,警方必须找到证明罗格尼有罪的更有力的证据,这样才能阻止悲剧重演。

最后,警方寄希望于DNA证据。他们认为这是唯一有可能得到的确凿证据。搜寻DNA,成了警方获得确凿证据的唯一途径。

DNA解密

以塞西莉亚·哈格曼为首的法医鉴定小组首先在受害者身上寻找罗格尼的DNA。经他们分析,受害者死前可能与罪犯搏斗过,这样一来受害者身上的血液中就会留有罪犯的DNA分子。鉴定小组首先查看了死者的手指甲,却未能够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皮肤或血液,另外在死者的衣服上也没有发现罗格尼的血迹。

没能在死者身上找到犯罪嫌疑人的DNA证据,警方只能寄希望于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寻找受害者的DNA样本了。

公共汽车候车亭的四壁上都有血迹,这就意味着案发时有大量血液飞溅出来,因为受害者遭到了石块的攻击,所以血液喷溅得到处都是。法医专家研究了现场的血溅模式,并认真细致地查看了血滴的大小、数量、形状以及分布情况。如果罗格尼在现场的话,那么犯罪现场留下的血迹越多,他的衣服被溅上血迹的机会也越多。

于是,警方开始搜查罗格尼的衣服。可是罗格尼是一个流浪汉,警方该去哪里寻找案发当晚他穿的衣服呢?通过与罗格尼几次长时间的谈话,警方推测他的东西很可能藏在市区内的一个大公园里。为确保万无一失,警方共出动了35名警官对公园进行地毯式搜查,最终在灌木丛中找到了他们一直在寻找的东西——一个大塑料袋。塑料袋里有一个背包,背包里装的是高跟鞋和女用连裤袜之类的东西。这些都是那天晚上菲德舒克警官在案发现场盘问罗格尼时详细记录过的物品。但是,如果在这些物品上找不到受害者的血迹,它们将毫无价值。因为没有血迹便没有DNA,而没有DNA,便没有警方所需要的有力证据。

案发时罗格尼穿的高跟鞋和女性服装很可能在背包里,而他的男式外套、裤子和皮靴则是重点检查对象。法医专家对每个可疑的地方都进行了认真检查,他们尤其留意褐色斑点,因为这很可能是干后的血迹。结果,犯罪嫌疑人皮靴上的褐色斑点引起了专家们的注意,只是化验结果表明,皮靴上的这些斑点并不是血迹。

法医专家并没有放弃,他们继续在罗格尼的外套、裤子、皮靴、背包等物品上寻找着血迹。但最终的结果依然令人失望。每样东西上都没有血迹,这就使得这起案子的调查再度陷入了困境。

随着审判日期的临近,调查人员终于又想到了另外一个可利用的线索:那块被用来杀人的石头。虽然石头上面沾满了受害者的血迹,但它有可能留有犯罪嫌疑人的DNA。警方决定孤注一掷,对在案发现场发现的这块石头进行仔细检查。

法医专家小心翼翼地系统检查了这一沾满受害者血迹的凶器。专家们惊喜地发现在石头上的血迹里有两种DNA。检测结果很快出来了,被告的DNA同石头上提取的DNA完全吻合!

DNA检测结果的错误率大约只有亿分之一。法医科学实验室的这一检测结果最终证明,罗格尼就是公共汽车候车亭谋杀案的凶手。

基于在犯罪现场的石头上发现了罗格尼的DNA,高等法庭最终宣布达尔·罗格尼犯有一级谋杀罪。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监狱生活。

流浪动物方案范文第4篇

所谓冲浪风筝运动,是指运动员通过控制一只巨型充气风筝,在风的作用下,通过操纵充气风筝来实现自身的升降及转向,并结合脚下踩着的滑板,在海面、湖面上完成滑行或各种花式动作的运动。冲浪风筝主要装备分为:风筝,风筝线,把手(筝力释放系统),腰带,滑板。

冲浪风筝运动缘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一个叫CORY.R的美国人接触了飞翔伞型的风筝,认为大型风筝拉力完全可以取代快艇拉人在水面上滑行,随后他尝试手持风筝,脚踩滑板进行冲浪。但在没风的情况下,风筝会自然坠落水中,难以再度放飞,因此很难普及。几年后,两位法国兄弟设计出一种类似行伞的风筝,此风筝的翼面及龙骨石充气的,所以落到水上不会下沉,而且可以再次起飞。1998年在美国夏威夷海滩就会有人将充气风筝和冲浪板结合一起玩。从此冲浪风筝运动就在全世界风行起来。目前国际帆船联合会正在积极推广冲浪风筝项目,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从事这项运动的人数众多,而且该项目有可能作为2016年巴西夏季奥运会帆船比赛备选项目。

二、风筝冲浪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分析

冲浪风筝运动遭遇的一个潜在的最危险的敌人就是离岸流,因为它是造成海上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年有相当的人数是因为离岸流而丧失的,哪怕是最资深的冲浪者都很难幸免于难。所谓离岸流,顾名思义就是离开海岸冲向海洋的水流。这种水流的特点是速度极快,能量巨大,与海岸大约成90度角。离岸流的通常时速可以达到七千米每小时,其形成主要是海岸线的形状引起的,它的特点是,这股强劲的水流是在海面表面流,所以它有肯能将冲浪者卷入海中,即使在不太深的海域,离岸流同样可以把你掀翻。这时你只要镇定,尽量将身体保持在水平面的位置,这样你就不会被吸入海底。离岸流之所以危险,不仅仅是因为来势凶,速度快,最关键的是因为它来的时候没有任何预兆。波浪冲击海岸线,而海岸线又给了水流反作用,这时候,海拔较低的海滩上,海水会一直冲击海滩,把海滩冲成坡状,最后水流又顺坡而下,重新流入海中。当然通常情况下,顺坡而下的水流是没有那么大的能量的,但是由于有些坡面不是很陡,坡面又非常的长,以至于积蓄了太多的能量了,而且中将爆发,于是就产生了离岸流。冲浪爱好者可能即将要水起,但是就在这个时候却被卷入海底。另外,沙洲也是冲浪爱好者要提防的地形。它是那种很像水池的地方。波浪推着向沙丘积蓄能量。最后以巨大的作用力将水流推向大海。冲浪者可能没有反映就被卷入海中。

除了环境的影响,风筝冲浪运动本身也存在安全隐患:一是溺水问题。造成溺水原因包括风筝线缠绕冲浪者身体导致溺水、无救生衣等装备的保护造成溺水以及运动不可避免的落水后经常性的呛水。二是碰撞治伤问题。造成碰撞的原因包括风筝把冲浪在岸上拖行,撞到异物,和划伤;进行花式动作时,冲浪板打到头,造成脑震荡;两风筝相撞事故或风筝撞到异物;风筝线割伤身体;风筝降落时,脚后跟软组织挫伤。三是不能有效求救的问题。造成求救失败原因包括:单纯靠求救手势求救,目标小,难以被及时发现;呼叫求救,求救方式原始,也难以被及时发现。

三、冲浪风筝运动防护设计的构想

运动产品的安全设计要避免以消费者的单纯个人喜好为导向,而应该以运动过程的行为模式和与之相联系的环境出发探求,研究人在运动过程当中真正的心理和生理的需求。这就要求设计师在解决运动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问题的同时,去努力平衡运动员心理和生理的差异性。当然人――产品――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是深层次的,在满足人的单纯心理和生理需求的同时,还应考虑人的文化、所处时代、价值观等多方面的需求。因此,本文提出了一个防护冲浪风筝运动伤害的构想,其内容包括:第一,防溺水;第二,防撞击;第三,有效求救功能。

首先,防溺水护身装置研究应该以冲浪风筝安全隐患中溺水问题的分析为基本纲领,然后分析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构想。造成溺水的原因一般包括:风筝线缠绕冲浪者身体导致溺水(危害等级 A 级);无救生衣等装备的保护造成溺水(危害等级 A 级);运动不可避免的落水后经常性的呛水(危害等级 B级)根据这些原因,在冲浪风筝装置上可以考虑:针对风筝缠线问题,冲浪者可通过割线这种方式来实现救援。针对无救生衣问题,冲浪者可通过浮力设备来防止溺水。针对呛水问题,冲浪者可通过一定装置使鼻口与水面隔离来解决。

其次,防撞击护身装置研究应该以冲浪风筝安全隐患中撞击致伤的问题的分析为基本纲领,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构想。造成碰撞的原因包括:风筝把冲浪在岸上拖行,撞到异物,和划伤(危害等级 A 级);进行花式动作时,冲浪板打到头,造成脑震荡(危害等级 A 级);两风筝相撞事故(危害等级 B级);风筝线割伤身体(危害等级 B级);风筝降落时,脚后跟软组织挫伤(危害等级 B级)。针对上述问题,分别可以从对关键部位,如胸,肩,脊椎、头部等进行保护;在运动装备上加入信号指示,防止两人同时向一处飞行;加入缓冲装置以防类似伤害等来解决。

第三,呼救装置研究应该以冲浪风筝安全隐患中的如何有效求救问题的分析为基本纲领,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构想。造成求救失败原因包括单纯靠求救手势求救,目标小,难以被及时发现(危害等级 B 级);呼喊求救,求救方式原始,也难以被及时发现(危害等级 B 级)。而这些问题则可以通过发信号或拉警报的方式求救,或是通过无线电设备来与其他人员取得联系后求救等方式解决。

除了对设备装置加以设计进行防护,另外冲浪者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离岸流能量最强的地方是岸线到沙洲出口的这条线,所以应该远离这条线。

2、万一陷入离岸流,保持冷静最重要。冲浪者本能会往岸边游,但是其实是徒劳的。冲浪者基本还是会被卷入海中。所以,冲浪者要做的是不是游向海滩,而是应该沿着海岸线游。如果当时水流太急,可以等几秒钟。然后再游。

3、到这时救生衣就是救命衣。所以资深的冲浪者也应该穿戴。那些没有穿救生衣,而且拼命向岸边游的冲浪者往往就会有生命危险。

4、最好的救助就是装救生衣,然后发信号,保持冷静,保留体力。因为很难有人凭自己力气右到岸上。所以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呼救和发信号给同伴。

5、如果冲浪过程遭遇离岸流,请不要盲目去救被困者。如果你有足够的浮力和救生设备。

流浪动物方案范文第5篇

按照院党组的安排,四月三日至四日由副院长杜忠科带队,与立案庭庭长张志强、执行庭庭长张永、监察室审判员杨斯野组成考察组先后赴*、庄浪、*县人民法院对审判流程管理、执行工作、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基本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工作任务。现就有关情况作以简单汇报。

一、总体印象

学习考察期间,我们受到了兄弟法院的热情招待,各院主管院长、立案、执行、审监庭的同志与我们进行了座谈交流。我们还观摩了他们的部分案卷,收益非浅。总体印象是这三个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方面都各有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制订早,完善好,落实到位,极大的促进了整工作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运作规范,管人管事、执行工作力度大、执结率高;庄浪县法院执行卷宗材料齐全,整洁美观;*县法院邮寄送达成本低,很有特色。通过这次考察学习既开阔了眼界增进了友谊,又交流了工作。学到了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不失为一种好举措,但愿条件许可时我们能在外地法院去学习,带回一些更为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和管理办法,以促进我院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他们的一些具体做法

(一)审判流程管理。*、庄浪、*人民法院均制定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结案、执行、督查、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的管理,规定或细则操作性强。真正使每期案件、每个审判人员都置于公开、透明的管理之中,都由立案庭这一中枢统一调度和监督,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

*县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专人专车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确定案件审理程序及主审法官,并排期开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将案件移送业务庭主审法官审理。对审理过程中即将超越审理期限的案件发出督办令督促结案。案件审理终结移送执行,审理或执行完毕交审监庭评查,整个程序规范严格。这样做既有利于杜绝当事人挑选法官、法官挑拣案件的不良风气,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整个审判流程采取10分积分制,与审判人员奖惩挂钩,强有效的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审判人员多办案、办好案。

庄浪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模式与我院相似,但开庭审理案件由立案庭统一排期,管理细则比较详尽,对不同阶段规定了时限,整个流程采取百分制考核,超期扣分。

*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如*县法院一样严明,有自己独到的特色。整个流程用微机管理,立案庭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节省了人力和财力。

(二)关于执行工作。考察期间,几个兄弟法院都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头戏,近几年大量的上访、、督办案件都与执行工作有关,执行工作搞的好不好,是衡量一个法院执法水平、司法为民理念的尺度,体现着法律的尊严。要搞好执行工作,关键在于院党组重视,领导得力,执行人员齐心协力。所以他们都将执行工作列为整体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财力、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方面向执行庭(局)、执行人员倾斜。在各项制度和措施上给予大力支持,引进激励机制、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执行水平的提高。

*县法院有14个庭室,66名工作人员,有8名(含法警)干警从事执法工作,占全院总人数的12%,配备三名庭长,力量比较强。20*年以来采取审、执完全分离的方式,各审判庭审结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履行期限届满,立案庭即移送执行庭执行。几年的实践,他们感觉到执行庭的压力太大,审判庭只审不执,也存在一定弊端,今年又鼓励办案庭执行一部分案件,执行清结,加分奖励。为了加强执行工作队伍,激励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他们为执行庭配备了车辆,曾给执行人员配发了手机、报销话费、提高收费返还比例等。为了规范管理,他们制定了《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对执行款物及收取的费用由有关庭室统一管理,票据结算。他们的执行案卷材料齐全、装订整体规范,并进行了质量评查。

庄浪县法院有14个庭室,68名工作人员,执行庭(含法警)现有8人,占全院总人数的12%。他们也采取审执分离的做法,院内对执行工作十分重视,对执行庭的装备、执行人员的待遇也比较优厚,实行政策倾斜,大力支持执行工作。令我们十分赞赏的是他们的执行案卷非常认真细致,卷内材料齐全、文字书写整齐,装订规范。特别值得我们借鉴的是他们每个执行案卷均有阅卷笔录,以便执行人员从审判卷中熟悉案情,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另外,他们还主要执行和解,和解率较高。

*县法院执行庭共有5人,占全院干警36人的14%。他们在执行方面采取的方式、方法与庄浪、*两县大体相同,他们的执行率较高,上访、案件少。

(三)案件质量评查。考察学习的三个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均由审监庭承担,实行十分或百分制量化评分。评查结果具有权威性,按月通报,并纳入责任制考核,与经济奖惩挂钩。审判卷评查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检查方案”制订;执行卷有执行文书材料排列的规范性制度,按该制度确定的项目评查。

三、几点建议:

通过观摩、学习,我们认为*、庄浪、*人民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等方面都已实行了规范化管理,用较为严密的制度管人管事,是办公秩序井井有条。这是他们的共性,也是作好各项工作的保证,他们也各有特色,显示出他们的风格和魅力,给予我们以启迪。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院党组决策时参考:

一是借鉴*县法院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一套审判流程管理的办法,充分发挥立案庭的监督、管理职责,使我院的审判管理科学规范紧凑有序,彻底解决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互相扯皮,调度不灵的现象。

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今年我院在人员、车辆配置等方面已向执行庭倾斜,充分体现了院党组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而我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很严峻,特别是部分历史积案困绕着我们的手脚。根据*、庄浪、*法院介绍的经验看充分发挥执行人员主观能动性是主要方面,也必须辅立相应的制裁措施方能推动工作。为此,建议:①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支持,通过政法委协调对个别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员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②对个别因审理或执行对我院产生抵触情绪、曾在我院闹过事的执行案件汇报市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避免我们孤军作战发生意外情况;③号召院内各庭室都能关心、支持执行工作,尤其是执行人员受阻时及时听从调动,赶赴现场工作;④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保证司法拘留渠道畅通,关的进,放的出。

三是借鉴*县法院的做法,尝试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节约人力、财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