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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施救。

(二)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全区居民有义务告知、引导、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地址:**区淮阳路11号,电话:)求助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

各生产、经营单位或社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或社区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有权劝导或者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可向辖区内公安机关举报。

(三)加强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单位或居民发现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通知120急救中心的同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

(四)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智障患者采取主动救助方式。对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实施保护性救助。要适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使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救助。开展集中救助行动的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区民政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组织并实施本意见。

区综治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并检查落实;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街道办事处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要加大对诱骗、拐卖、残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和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敛财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对在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等,及时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积极劝导、劝离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实施保护性、帮扶性和救治性的救助对象要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为流动救助车辆提供停靠、通行方面的方便。

区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乞讨及摆摊占路的流浪乞讨行为实施治理。

区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财政部门:将专项救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因突发性工作所需追加预算的资金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返回我区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区文明办: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单位创建工作考核。

区残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流浪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人、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流浪残疾人、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区共青团和妇联组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巾帼文明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对在社区游动的流浪乞讨人员,发动社区志愿者随时予以救助,对本辖区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智障患者采取主动的方式救助或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