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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 征税权 税收调控权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立法在税收调控中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我国政府频频出台宏观调控举措,其中税制调整亦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2007年5月30日和2008年4月24日的两次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2007年7月1日开始的大范围出口退税率调整,还是2008年11月10日公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都对经济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上述税制调整都是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做出的。根据《立法法》第8条,对于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立法法》第9条并规定,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何为税收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何为可以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的“部分事项”,《立法法》并未明确。因而如学者所言,上述规定无疑为国务院争取税收立法权预设了缺口,[1]构成行政立法大范围介入税收调控的制度背景。

问题在于,依“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要素只能由法律规定,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法规对税收要素作出规定,部委规章更不得越雷池半步。[2]因此,学理上首要面对的是“通过行政立法来实施税收调控究竟是否具有正当性”?需要澄清的是,不应将“对税收调控中行政立法的评价和控制”等同于“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不应对宏观调控决策的正当性予以实质性审查。[3]因此,期望通过司法来评价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是不切实际的。可行的研究路径是,厘清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并基于规范论立场来分析行政立法介入税收调控的适当范围。

二、为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正名

(一)税收目的之拓展与国家的双重身份

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中,除《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法律之外,其余均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等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立法介入税收调控的制度背景和重要表现,另一方面又被学者指责为税法体系背离税收法定主义的典型例证。作为一项闪耀着法治主义思想光芒的宪政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历久弥新。因为税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故而必须预防和避免国家滥用征税权力、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国家确定税收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无度征收的重要措施。[4]

然而,现代国家的税收早已非仅限于财政收入之目的,而是在此基础之上承担起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后二者甚至反然超越财政收入目的而成为某些税收之主要目的。例如,早期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认为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只是租税之附带目的,租税之主要目的仍为收入,如果超出此种界限,而以税法之外形行干预市场经济之实质时,即为法律形式之滥用,应为违宪之宣告。但随着现代工业社会之发展,德国联邦法院转而承认租税须扮演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之积极角色,只要其具有充作一般收入之目的,纵为附带目的,亦不失为租税。与上述观念转变相呼应,1977年修正之德国《租税通则》第3条,在税捐要件中“以收入为目的”之下附加了“亦得仅为附带目的”。[5]

由此可见,现代国家在税收关系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作为收入的获得者,通过获取无对价的金钱给付来满足自身开支需求;而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通过规范和调整税收行为来进行宏观调控,这正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这两种身份固然具有内在统一性,但也存在明显差异、甚至是矛盾。在税收调控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须不惜牺牲自身收入。例如在经济衰退时实行减税政策,即是以税收收入减少为代价的。就此,有学者甚至认为,财政政策上引入过多经济政策目的之租税优惠,加深了税收的短缺,导致国家债务失去控制之事实。[6]

(二)国家职能演进与行政立法扩增

如果说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角色定位古已有之,那么宏观调控则是国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所特有的职能,是国家经济职能演进的历史产物。[7]由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机关也就无可选择地承担起具体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责。这是由行政机关自身的定位所决定的,因为在分权制衡的宪政结构中,立法权构建制度,行政权负责将制度推向实践、获得效能,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执行性权力。行政权的执行性特征,使其最直接地连接着社会,而现代化所引发的社会变迁,以及社会问题的复杂多变,都要求行政权力具有较高的效率和实际功能,要求行政主体总是积极、主动、及时、实效地把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以实现行政目的。此即行政权力的“效能性”。[8]在此意义上说,对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对于宏观调控正当性的诉求,正是行政权力效能性的要求和体现。

虽然对于宏观调控应当实行“规则之治”抑或“相机抉择”,经济学理论上仍存有争议,[9]但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关于“固定规则与相机抉择”的争论可以归纳为:灵活决策的优势是否会被由自由决策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滥用权力的潜在可能性所抵消并超越。[10]由此可见,无论基于何种理论主张,宏观调控的本质均在于灵活决策,而绝非简单的执行。至于“固定规则抑或相机抉择”的理论分歧,则仅仅影响到决策的自由程度。故此,为了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实施宏观调控,行政权力就不应被严格地限定于狭义的法律执行,而是必须获得适当的规则制定权。

事实上,如果说行政权力本身的效能性是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运行的理论根源,那么在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化所带来的社会关系及行政事务的复杂化,迫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改变了对行政权执行性的理解,执行法律不再局限于采取具体行动,而是包括制定次级的抽象规范及政策,立法机关的工作方法开始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执行工作。[11]于是,授权立法(行政立法)开始大量涌现,而行政立法在税收调控中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正是此种趋势的一个缩影。

(三)税收立法权之归属—基于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的区分

1.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的区分。从宏观理论视野来看,国家权力的总量是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扩增的。权力总量之所以会不断增加,是因为现代化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复杂化、人与人关系的复杂化,具体表现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的剧增,而理性化则在客观上要求这些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应得到有序的安排。因此,权力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就成为一种合理的客观需要。[12]

在此意义上,征税权这一古老的权力类型本与国家相伴而生,其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层面来阐释:首先,公民基于社会契约而向国家让渡部分自然权利(财产权)。其次,在特定时期内社会财富总量恒定的前提下,公民的财产权益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二者博弈的结果是必须对公民个人和国家的财产权予以界分(其本质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前者即作为私权的公民财产权,而后者则体现为国家的征税权。正因此,征税权是从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体现的。征税权的权力内容是决定公民税收负担的多少。但是,国家通过税收实施宏观调控的权力则是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广度不断扩展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力,笔者谓之“税收调控权”。它出现的现实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总需求和总供给的非均衡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且市场自身无法解决。其理论基础在于此种背景下,国家与人民之间所达成的具体的宪政契约,即全体人民授权(而非让与)国家代表他们行使调控经济的权力。[13]这种宪政契约在我国《宪法》上有明确体现—《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该条款构成税收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与征税权不同,税收调控权是从国家(或政府)“运用”或“调整”财政收入以影响经济运行的角度来体现的。税收调控权的内容是判断税收调控的目的是否正当合理、拟采取的税收政策与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2.税收立法权的归属。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在理论基础和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在确定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时应遵循不同的原则:如果税收的作用主要是国家获取收入,那么税收立法权须由立法机关所保留。因为财产权乃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宪政制度实施以来,私人财产权一直被作为划定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与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14]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立法的法律保留)从本质上说即意味着征税权必须由立法机关保留(或曰垄断)。但是,如果税收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控经济运行,那么,如何合理、有效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效应,则是确定税收立法权归属的主要考量,惟其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如前所述,行政权力在宪政结构中的定位决定了行政机关总是最为直接地连接着具体社会,并负责感知和回应经济形势的变动。如果说税收调控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经济或社会政策,那么行政机关正是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订者和实施者。所以,只有行政机关最能够判断税收调控的目的是否正当合理、税收政策与该目的的关系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为此,由行政机关直接行使有关税收调控的立法权实属必然。事实上,我国《宪法》赋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经济调控权,根据《宪法》第89条第6项,国务院负有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的职权;《立法法》第56条同时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除了基于执行法律之需要外,还可基于《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由此,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行使税收调控权(非征税权)之表现。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征税权应由立法机关保留”。但是,基于税收调控权自身的性质及其与征税权的区别,税收调控权不应由立法机关垄断,行政机关应直接参与税收调控,并享有有关的立法权。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不能用来一概否定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

三、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之规范

(一)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

从理论上说,如果税收行为以获取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那么应当通过狭义的法律来予以规范,而如果税收行为以经济调控为主要目的,则宜于通过行政立法来规范。但是问题在于,无论对于何种税收而言,即使其主要目的在于调控经济,但终究须以国家收入为附带目的。否则,如果仅具有经济管制诱导性目的,而与国家收入目的无关者,即非为税收。[15]且在多数情况下,财政收入目的和经济调控目的乃是水乳交融,难以廓清。因此,如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界定法律与行政立法各自的调整范围,亦即行政机关介入税收调控的范围与方式为何,就成为学理上亟待解决之难题。

笔者认为,虽然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实现方式具有多样性,但总体来说,税收政策对于经济的调控作用可以归结为宏观和中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上看,税收政策可以通过调整政府财政收入、国民收入等宏观经济变量来影响国民经济运行。[16]这主要是通过调整所得税、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各项税收要素来实现。例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的调整,以及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改革等。从中观层面上看,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特定社会群体的税负予以调整,进而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这种调控方式的实施又可经由以下两种路径:其一是针对某种消费品开征、停征或调整消费税,进而影响该种消费品背后的相关产业。其二是在特定产业、特定区域减轻或加重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税种的税负来实现经济调控目标。例如,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推行增值税制度转型,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从而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相对而言,前一种税收调控方式对于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全体纳税人均受其约束,也正因如此,该种税收调控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减产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第二种税收调控方式虽然也关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但由于其调整范围较窄,从其影响上看仅涉及特定产业、特定地区或部分纳税人,且调制受体也可以通过放弃从事特定行为来规避税收负担的加重(或通过从事特定行为来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充分体现出税收调控“管制诱导”的功能。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认为,有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基本制度的立法应以避免无度征税为第一要务,同时须考虑由于税率单一所可能造成的税制不公平现象。为实现以上目的,相应的立法权应由立法机关保留;至于财产税等其他财政收入目的较强、调控意义较弱的税种,其基本制度自须法律规范;有关消费税基本制度之立法应以贯彻实施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为首要考量,因而相应的立法权宜由行政机关享有。既然消费税的基本制度由行政立法予以规范,那么利用消费税进行经济调控自然得通过行政立法之制定、修正或解释实行。而所谓其他税种的基本制度应当由法律规范,则意味着从原则上说,相应的税收调控行为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修订的形式实施。但尤为重要的是,即使对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如果仅涉及在特定产业、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或重课,亦可认为属于前述中观意义上的税收调控方式,因其管制诱导性目的、且影响面较小而可通过行政立法来实施。当然,由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因此即使行政立法仅针对特定产业或特定地区来调整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税收要素,也须法律授权。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未来之宏观调控基本法或产业政策法,对行政机关在特定产业、特定地域实施税收调控的权力予以授权和规范(下文详述)。

(二)对行政立法的制约

对于通过行政立法实施税收调控的批评,来自于“税收中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市场能自我调节时,税法制度不能超越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而对市场运行施加不当干预,而税收调控法恰恰就是要保障国家通过税收去干预市场。因而二者间看似存在矛盾。[17]税收中性原则直接关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自由的根本理念:如果说市场和政府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那么,通过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必然是以压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比重为代价。因此,过度或不适当的税收调控,可能窒息乃至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损害经济自由,最终可能动摇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础。然而,何为税收调控的“适当程度”?如何实施正确的税收调控?对于上述问题,无论在经济学理论抑或实践层面均无法达成完全一致的观点,因此,期望通过法律制度来确保税收调控达到预期效果,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系,以及政府在干预经济中的有限理性,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永恒话题。只是由于宏观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策者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宏观调控的复杂程度远胜于微观的市场规制措施,进而使“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往往并不能取得预期的积极效果,这就使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似无合法性基础,或者说,政府在税收调控中的“试错”应受到必要限制。

1.宏观调控委员会对税收调控的审查。在美国,根据《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 Full Employment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在总统每年度向国会所作的经济报告(the Economic Report)中,须对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实现方式进行分析,[18]应包括以下评估,即现行税率、财政支出政策、规制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科技发展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府政策对于商业投资的影响。[19]国会在收到总统报告之后的30日内,先由参众两院的常务委员会、参众两院中具有立法管辖权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国会各联合委员会分别阅读报告,并向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the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提交建议。然后由联合经济委员会在每年3月1日之前向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对总统经济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短期和中期经济目标的分析和政策建议。[20]联合经济委员会的报告是美国国会决定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法令(包括有关税收的法令)的最重要依据。由于总统经济报告须接受国会各委员会的审查,而国会各委员会的成员均来自参众两院,尤其是参议院的议员代表着各州的利益,因此,对于总统经济报告的审查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和各利益团体的博弈,而审查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国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税收调控。在德国,根据《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2条第2款,联邦政府如欲采取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措施来调控经济,事先须同时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会说明理由。该法第18条规定,在联邦政府设立国家经济增长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包括:联邦经济部长和财政部长;每个州的一名代表;四名来自乡镇和联合乡镇的代表。委员会负责对实现调控目标的一切经济政策措施进行定期咨询。[21]可见,虽然美、德两国行政机关在利用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二者均须受制于本国立法机关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整体判断,均须接受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

对于行政立法的此种制约,自然是以促进税收调控的科学性为题中之意:首先,通过广泛的代表参与、听取各方面意见,可以拓宽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获取渠道,避免“以偏概全”,起到汇集民智的作用;其次,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政府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自身利益扩张之实、或被特定利益集团所“俘获”;再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过于频繁和随意的行政立法,将会打破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预期,最终很可能导致宏观调控由于“动态不一致”而偏离预期的目标—这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就其本质而言是灵活的,然而这就产生了政策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如果社会公众无法对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形成稳定的预期,他们就很有可能选择不相信政府的政策,或者不按照政府的政策引导从事,从而导致政府调控目标落空。[22]所以,只有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控制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但在另一方面,应当承认,立法机关的决策较之行政机关而言,并不见得更为理性,或者更有效率。之所以强调立法机关对于宏观调控的决定性作用,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们一般都接受这样的观点,即在民主体制中,代议机构代表了公民与公众的利益,由代议机构确定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符合民主精神。[23]在人类智识有限的前提下,在政府常常不得不使用“试错法”来补充理论上的严重不足和选择宏观经济政策的现实语境中,民主决策、法律授权的机制同时又是赋予宏观调控决策以“合法性”的最佳途径。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的宏观调控基本法应在全国人大的框架内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宏观调控委员会。行政机关在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无论是通过行政立法来规范特定税种之基本制度(包括开征新税种),还是其余税种的局部调整,均须就其目的和必要性向宏观调控委员会说明。非经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得实施。鉴于税收调控的时效性,委员会应为常设机构,随时接受相关的审查请求。

2.法律对税收调控的授权与规范。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2条第2款授权联邦政府在一定条件下采取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措施。而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1条则对政府的调控措施、幅度及其前提条件分别做出了具体且明确的规定,即联邦政府在获得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会的同意后,被授权可以条例的形式规范,对个人所得税作出最高不超过10%幅度削减、或最高不超过10%幅度提升的决定。所得税削减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干扰整体经济平衡的因素或者有倾向表明,营业额或者就业量已经产生持续性走低的后果或者预期性,特别是投资产品、建筑服务或者消费产品的需求出现明显衰退;提升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干扰整体经济平衡的因素或者有倾向表明,已经出现明显的价格攀升或者预期性,特别是投资产品、建筑服务或者消费产品的需求出现实质性的上涨。[24]德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第2款同时规定: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被授权削减或者提升,企业所得税将参照其作相应的减少或提高。[25]

与德国立法异曲同工的是,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性质上为产业政策法)对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税收减免予以授权和规范。[26]该“条例”尤其注重列举政府可采取的调控措施(例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减、五年免税等),及其适用的条件。依本文之构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各项税收要素均应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立法原则上不能予以改动,但是,如果税收调控的影响仅涉及特定产业或地区,则行政立法可以对主体税种的部分税收要素进行局部性调整。同时,行政立法可以规范消费税的基本制度。为此,极有必要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在宏观调控基本法或产业政策法中对于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前提条件、调控措施及其幅度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既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税收调控的授权,又对行政机关在税收调控中的自由裁量构成必要的约束,同时也是对行政立法调整范围的限制。

四、问题的实质:税收调控权的分配

依本文观点,税收调控中的任何一项行政立法,均须经由全国人大宏观调控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从而使其与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存有不同。再结合关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基本制度须由法律规范的观点,就得出结论:税收调控权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宏观调控委员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然而这就使得对于税收调控权的定性颇费思量—很难将其界定为行政权抑或立法权。笔者认为,这恰恰揭示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所谓税收调控权,并不是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下位概念,亦非与传统三权相并列的另一种权力类型,而是以一种“横截面”的视角来展开的。正如凯尔森所指出,即使在宪法明文规定分权原则时,立法职能也是分配给几个机关的,只不过仅给予其中之一以“立法机关”的名义,但这一机关也决没有创造一般规范的垄断地位。[27]这就是说,“国家”只是法学理论上的抽象概念,国家权力总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因而权力划分的本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如果说税收调控权是现代国家权力总量扩增和行政机关工作方式扩展的体现,那么所谓税收调控权之共同行使,亦即意味着将该种权力依据一定规则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

在此意义上,可看到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交融。如果说早期的税法本质上即为行政法,以限制政府无度征税为主要考量,那么随着税收目的之拓展和国家角色之扩充,税收关系同时被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而经济法之要义在于科学运用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缺陷。因此,所谓“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恰是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之交错处,本文即是面对限权与行权的紧张关系,提出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之界分,以及税收调控权之合理分配方案,以期探求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运行之适当方式。

[1]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2]参见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191页。

[3]桑斯坦教授将这种现象描述为“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因为社会系统是极为复杂的,法院往往缺乏必要的能力去进行干预,一次简单的司法干预,往往会带来一系列无法估量的坏结果。参见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泮伟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我国学者则专门针对司法机关在宏观调控中的被动消极角色进行了研究。参见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4]王世涛:《税收原则的宪法学解读》,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5]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6]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7]参见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

[8]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9]参见[美〕曼昆:《宏观经济学》(第5版),张帆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 - 376页。

[10]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17版),萧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页。

[11]参见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新阐释》,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12]参见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新阐释》,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13]在一种较为完善的政治哲学体系中,应存在两种契约:一种使国家产生(社会契约),另一种调节其统治方式(宪政契约)。宪政契约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授权契约,它将社会契约所产生的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目标和运行以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表现出来。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14]〔美]詹妮弗·内德尔斯基:《美国宪政与私有财产权的悖论》,载于埃尔斯特主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7页。

[15]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16]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现代商品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数量关系及信号传递过程表现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宏观经济变量、市场运行变量和企业微观经营变量。而宏观经济政策的直接调整对象,是内在地连接市场运行变量但又高于市场运行变量的宏观经济变量。参见魏杰:《宏观经济政策学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1 -2页。

[17]参见李刚:《论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8]See Sec. 1022b of Full Employ 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

[19]See Sec. 3117(b) of Full Employ 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

[20]See See.3132 (a)(c) (d) of Full Employ 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

[21]参见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39页。

[22]以法律规则确保宏观调控措施在时间序列上保持动态一致性的必要性,已经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所证明。See : Kydland&Prescott, Rules Rather Than Discretion: The Inconsistency of Optimal Plans, 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 1977 , 85 : pp. 473~491。

[23]岳彩申:《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24]§ 51 Abs. 3 des Einkommensteuergesetzes.

[25]§ 23 Abs. 2 des K? rperschaftsteuergesetzes.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第2篇

怎样达到思想政治课教学的预期目标,使课堂教学有效。需要教师组织适合教材、学生的课堂教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学实录

[教学重难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宏观调控的手段。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学生观看数字图片(多媒体播放)感受其中的变化。

师:这十年来,我国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我们一同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展开新课:

师:什么是市场经济?

生: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是市场经济?

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师: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情境一

小王是我校江海晚报记者团成员,他了解到《财富》2012年世界500强中国部分内地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移动通信。

问题:(1)这些上榜企业有哪些共同特点?(从企业的性质和涉及的行业分析)

(2)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什么特征?

生:(1)这些上榜企业都是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从所有制来看,都是公有制企业。这些上榜企业涉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情境二

背景:全国启动19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已实施1627个项目,投资153亿。

我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

(多媒体播放小王采访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视频)

问题:(1)结合背景材料和视频,分析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2)我国为什么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通过结对合作支援新疆地区的发展,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哪些特征?

生:(1)伊宁地区经济社会发生变化离不开国家的共同富裕政策的支持。

(2)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发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的优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先富)和长远利益(共富)、局部利益(新疆)和整体利益(全国)结合起来。因此,我国能够展开如此巨大的对口援疆。

(3)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师生共同小结三个基本特征。

问题:近几年,房价持续上涨。国家及时进行调控,为什么?

生1:由于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的弊端,不调节势必影响百姓的生活,

生2:如果房价疯狂上涨,必然会带动相关产业(建房材料、装修材料、人工费等)费用的上涨,通货膨胀压力加大,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

师:看来,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仅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师:小王还想知道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什么?该运用哪些手段来加强宏观调控呢?

多媒体展示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

问题:你能从中概括出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吗?

生: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师:小王还收集到国家部分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让我们结合这些政策措施一同体会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情境三

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

问题:(1)这些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

(2)国家是如何利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1)经济手段。

(2)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国家运用经济计划,调整经济利益,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四

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问题:上述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来调节经济活动。

情境五

政府对房价过高城市实施“限购令”;对于情节严重的捂盘惜售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以上措施体现了宏观调控的什么手段?国家是如何运用这一手段进行调控的?

生:行政手段。即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

师:记者团的其他成员在了解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后,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情境六

记者甲:政府只要实施合理经济政策就可以管好房价。

记者乙:我觉得调控房价法律手段最重要。

记者丙:只需要用限购令来调控房价。

问题:你如何看待他们的观点?小组合作探究。

生1:记者甲只强调了运用经济手段中的经济政策来调节房价。是片面的。

生2:记者乙只强调了法律手段在调控房价中的重要性,也是片面的。

生3:记者丙只看到了行政手段的直接、迅速。但是,忽视了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容易导致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生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各手段不能单独使用,应该使用“组合拳”,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师:让我们一起帮小王总结一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内容。

生:本课主要讲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加强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二是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三是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针对宏观调控,课本主要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三个角度加以阐释。

二、教后点评

(一)适合教材、学生的情境才是有效的情境

本课中关于宏观调控的手段这一处教学内容,教者在充分解读教材的基础上,选取了能够为教学服务的“国家调控房价的部分政策措施”来说明。由于经济手段强调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来调节经济活动,因此,教者采用了“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央行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三个政策来说明。三个政策中既涵盖了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又把常用的经济手段——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突显出来。可见,在研究教材、分析教学目标基础上的情境才是有效情境。

本课中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基本特征——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这一知识点,教者开发利用了学生的校园生活,设置了这样的情境:教者首先介绍了我们南通市与新疆伊宁县结对合作:选派援疆干部,提供资金、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援这样的大背景。其次结合我校援疆干部某校长的亲生经历,将学生采访援疆干部的画面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亲耳聆听国家先富帮助后富的举措。这样的情境来自于学生的校园生活,是学生可以理解的身边的东西,自然能让学生心悦诚服,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适合学生的问题才是有效的问题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第3篇

 

尽管成书较早,但是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针对著作的本体论重构部分进行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一书,是张守文老师针对中国成功入世后,崭新的国际形势国内环境使得相关的经济法理论及实践都发生巨大转变的情况,对原有的经济法理论进行的重构。

 

本书在重构经济法的理论时“立基于传统,并从中汲取营养”(第3页),同时也“扬弃传统,并实现自我超越”(第3页),因此尽管本书成文较早,但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有重大的意义。

 

在本体论的论述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二元结构”,它蕴含和贯穿多个层级,并且通过“二元结构”的基本理论让我们看到了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及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

 

一、“属+种差”的经济法概念界定

 

目前“属+种差”的方式提炼经济法的概念比较合适,“‘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只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或称‘特定经济关系’,他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第200页)。而目前对于经济法的不同概念都是基于对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不同认识。

 

本书在定义经济法的概念时,着重讨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其以“公私二元结构”和“知行二元结构”等基本假设为基础,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作者运用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等反应现实问题的假设,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进行分析。通过“社会关系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通过“行为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比较这两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实际上是“宏观与微观相并存,间接与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结构”。在经过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细化,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得到“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2页);从“行为说”的角度的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3页)。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定义,都是以调整对象的“二分法”为基础的。

 

在我们按照作者的思路定义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作者架构了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个分析框架,可以分解出多个理论和与之相对的不同层次的“二元结构”,其中不仅仅包含“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还包括经济法的体系、主体、行为、权益、责任等方面的二元结构”(第216-217页)。

 

二、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也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依据,根据书中形成的二元结构的框架,经济法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在二元结构的统领下,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特点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都直接相联系、相对应。这也体现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内在一致性。

 

尽管这两大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都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但是两者相互之间也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经济性和规制性都内含于经济法制度之中,在经济法的规范之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活动有效运转,最大的体现其经济性;同时,通过法律等形式公布的经济法从内容到形式也体现了其规执性。因此,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三、“二元结构”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加形象具体的体现着经济法的理论的相关问题。作者在论述中注重用“二元结构”理论解析经济法体系,同时也“一分为二”的解决相关新问题。

 

由于经济法体系与调整对象密切相关,作者将经济法体系对应的分解成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由此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二元结构”,与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相对应。并根据两个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内容,经济法体系之下的“二元结构”还各有一些相应的第二层级的亚部门法(第266页)。在亚部门法之下还有若干小的部门法。

 

上述的结构是在“二元结构”指导之下的最基本的经济法体系结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还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部门法律和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作者适用了在“二元结构”指导下的“一分为二”的解决方法,也就是在考虑新产生的问题的时候要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考量。

 

作者在这里提出了二元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存在内在关联。[1]所谓“一分为二”思考方法,是将新兴部门法分别置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下,看产生的法律有哪些部分与之相符合。在经济法的领域下现有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走向融合的趋势。

 

四、总结

 

本书吸收了杨紫烜老师“国家协调论”相关理论,在国家协调的基础之上考虑市场规制,“二元结构”思想贯穿其经济法理论重构的始终,使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等都系统的关联在了一起,并且探究到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作者提出的“二分法”理论,是目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思想,但在这基础上作者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改进,提出“二元结构”的理论思想。虽然本文仅仅分析了作者在本体论的重构,但是作者也将“二元结构”贯穿始终。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单单将经济法的体系划分为二元是不够的。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亟需用法律将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进行规范。

 

而这些领域,并不能简单的用调整对象的属性确定其公私法属性,这些法律调整的不是简单的在宏观领域之下或者市场规制之下,在某种程度上“二元结构”的观点不能满足经济法现在的发展趋势,经济法的结构构思要更有层次性,更立体的思维模式。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宏观调控;结构性改革; 新常态;有效需求不足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0-0008-12

纵观近十年,中国与全球经济共同走过金融危机,逐步迈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世界经济联系加强等特征;与此同时,宏观经济也适时调整,从“双防”到“四万亿”强刺激,从“强刺激”到定向调控,从 “微刺激”再到供给侧改革;从过度强调有效需求不足和危机管理向强调潜在供给能力下降和结构性改革,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帮助我们首先从金融危机中走出,也越来也呈现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特点。当前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依然十分严重,以需求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不断降低,破解发展难题必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是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必须注重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协调等六大关系。

一、过去十年中国经济呈现出特征

过去的十年,中国与全球经济共同走过了复杂多变的十年。中国经济经历了危机前一个周期的高速增长,应对了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的经济下滑与大幅的经济波动,随着世界经济进入低速增长与深刻调整周期,中国经济发展逐步迈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经济增速有所放缓(见图1)。但是放眼全球,中国经济依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占世界经济比重和对全球经济的贡献持续攀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开放体系中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增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也日益重要,一些阶段性特征出现了明显变化,外贸、资本流动从“商品输出、资本输入”向“商品服务、资本双输出”转变,产业结构、需求结构也都呈现跨越式的发展,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信贷―投资”驱动模式下债务规模快速发展等等,总体上,笔者认为中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以下八个特征。

特征一:中国经济总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从区域经济大国向全球大国转变。

2006~2016年,中国经济飞跃发展,各项经济指标数倍增加。这十年,中国经济总量增长3倍多,虽然经历增长不断放缓,但年均增长依然到达9.5%,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的平均增速3.7%。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越日本,在世界经济中的排名从2006年的第4位上升至2010年的第2位并保持至今,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扩大,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贡献日益提升。按照世界银行的测算,使用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总量的占比,从2006年的9.68%提高到了2015年的16.86%;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汇率法计算)从2006年的14.86%提升至超过25%。IMF的数据也反映了这一趋势,2000~2005年中国经济对全球经济的增量的贡献率约7%,2005年至2010年增量贡献率上升至21%,2011年至2015年这一指标又进一步上升到了29%(见图2)。

中国从区域性大国向全球性大国转变,在资本市场等各方面对全球的影响也不断加深。全球金融数据提供商迪罗基公司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已公布的外向并购总额达922亿美元,再创新高;2月,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宣布愿以约43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瑞士农业化学和种子公司先正达。这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收购瑞士企业的交易,也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中国境外交易;从数据来看,一季度中国已经成为全球跨境并购中的最大收购国,占全球30%的市场份额。

特征二:中国经济增长与全球高度同步,宏观经济景气由繁荣进入萧条的调整周期。

无论是经济增长、宏观经济景气、贸易状况抑或是工业生产等,中国经济始终与全球经济保持高度同步,经济增长从高速增长进入次高速增长,宏观景气从繁荣阶段进入萧条阶段。

从GDP增长来看(见图3),金融危机前,中国经济保持两位数以上的高位增长,世界经济也延续5.5%左右的速度较快增长;2008年以来,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增长继续下滑,分别从2007年的14.2%、5.67%下滑至2009年的9.2%和0.01%,世界经济几乎陷入了停滞。随着全球“反危机”政策的实施,中国和世界经济逐步走出危机,并进入“低增长、低贸易、低通胀和低利率”的新常态,宏观经济景气由危机前的繁荣进入到萧条阶段(见图4)。

进出口贸易、工业增加值等指标的情况也反映出中国与世界走势基本一致(见图5和图6)。

特征三: 中国从“商品”输出国转向“资本、商品”双输出国。

资本流动从纯流入状态逐步向流出态势转变。从过去十年的情况来看,2005~2008年,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延续过去30年来的高速增长,总体投资回报率处于全球较高水平,外商直接投资虽然增速放缓,但实际利用金额远高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相比而言,这一时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还处于缓慢增长的平台期。2008年以来,我国境内企业主体在对外直接投资加快增长,尤其是2008年,在金融类投资加快增长的带动下,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加快增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559.1亿美元 ,较上年增长111%,占比70%以上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增长高达63.6%。到2014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 231.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同比增长14.2%③,为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中国1.85万家境内投资者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3万家,分布在全球186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20位的国家(地区)存量占总量的近90%,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流量为136.6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11.1%。与吸引外资相比,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利用额达到1197.1亿美元,中国实际已经迈入净资本输出国。

与此同时,劳动者报酬增速持续高于经济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带动了消费支出的增加与结构的改善,教育、医疗等发展需求、享受需求持续提高。

特征七:衰退式泡沫与金融扭曲叠加进一步加剧,局部风险进一步扩大。

1.衰退式泡沫进一步集聚

十年期间,货币投放总量激增,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的同时带来金融系统风险的不断累计和释放,资金“脱实就虚”的流动不时表现为不同类型的“衰退性泡沫”,各种泡沫危机接连发生。从2010年至2011年的温州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到2011年至2012年的“城投债”危机,到2013年年终的流动性危机“同业拆借利率飙升”,到2014年的“超日债”等公司债危机,再到2015年上半年的“天威债”危机、年中的“大股灾”和下半年的汇率恐慌,乃至今年上半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释放、局部的房地产泡沫等等,各种衰退式泡沫所引发的危机接连发生,每次危机的爆发都会对市场信心和金融系统产生一定的冲击。

2.债务规模快速扩张,总体债务水平适中,但非金融企业债务风险较高

近十年,随着经济形势和发展阶段的变化,我国债务总规模呈现快速扩张的态势,债务率经历了危机前略有降低,之后快速攀升的态势,债务率总体适中,但结构性问题突出,非金融企业部门债务水平较高。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2015年9月,我国总体税务水平为248.6%,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整体处于适中水平(日本的债务水平为400%、法国为280%、英国为238%、美国为233%)。分部门看,我国政府部门的债务率为43.5%,居民部门的债务率为38.8%,相较其他国家处于较低水平;非金融企业部门为166.3%,高于大部分国家(美国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债务率仅为70.9%、英国为70%、法国124.5%、日本101.8%等),也远远超过90%的国际警戒线。因此,总体来看,我国总债务水平适中,但结构性问题突出,主要是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债务率过高(见图10)。

3.传统行业过剩与局部供给不足持续存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原有的制度红利和人口红利渐失、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资源环境发展约束不断增强、而生产领域的大面积过剩与部分领域(尤其是服务业领域)的供给长期不足等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激化。2015年,我国水泥、粗钢、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在67%、67%、68%、78%左右。与此同时,部门领域比如医疗、基础设施等仍然存在供给不足。

4.房地产由原来高速发展进入调整周期,行业发展不确定带来一定波动

2013年,由于人口结构变化,对经济发展和民生领域影响都极为重要的房地产行业已经迎来了发展拐点进入调整期,由于供求关系影响,分化发展趋势将延续;按照去年的销售速度,未来还需4~5年去库存。在高库存的压力面前以及行业调控反复(根据过去“十年九调、逢调必涨”以及近期调控政策的反复)不定预期中,行业发展仍面临一定不确定性,对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均会生产重要影响。

5.汇率与利率之间的联动更为紧密,金融市场波动加大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的放开,跨境资本流动的阶段性特征已发生改变,由原来的净流入转变为流入、流出更为频繁;2015年中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呈现净流出态势,全年银行结汇较2014年下降9%,售汇增长24%,结售汇逆差4 659亿美元。而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为市场化,汇率与利率之间的联动影响也更为密切,这加大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波动以及增加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2015年8月以及2016年初,人民币汇率的走势、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等都说明了这一新特征)⑤。

特征八:国有经济资源配置中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总体经济效率所有下滑。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然有所下降,但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却是不断增强的。虽然国有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明显低于私营企业,而信贷资源却大多投向国有企业,体现在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企和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快速累积;今年以来,在大宗商品价格低位反弹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由负转正,但国有企业经济利润持续下滑,其利润走势相对其他所有制经济而言几乎是最差的,这说明整体资源配置效率在不断下滑。与此同时,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也挤占了民间投资的空间,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大幅下滑。

二、宏观调控和经济政策呈现六大特征

纵观十年,我国的经济增长由两位数的高位,经历金融危机期间的波动加剧,逐步迈入“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的阵痛期以及前期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的新常态;宏观调控政策也随着调整,从“双防”到“四万亿”强刺激,从强刺激到定向调控,从微刺激再到供给侧改革;从过渡强调有效需求不足和危机管理向强调潜在供给能力下降和结构性改革(见表1)。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帮助我们首先从金融危机中走出,也越来越呈现以下特征。

特征一:反危机的经济政策,体现了凯恩斯需求管理为主的理论基础,具有逆周期性。

宏观经济政策被理解为更多的关注短期波动(凯恩斯曰,长期而言我们都将死去),而西方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的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以“熨平短期波动”为主要任务。无论是危机时期“四万亿”刺激政策,还是走出危机后期的几轮微刺激政策,都体现了“扩大需求”尤其是扩大内需的调控主线;而这些政策通常也是国际上应对危机是主要采取的措施。具体来看,主要有:第一,全面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如2008年,出台“四万亿”投资计划,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所得税等税制改革;2009年,地方债开始发行增值税转型改革,2010年,修正个人所得税法,减轻税负。近年来,由扩大营改增试点到全面推进营改增等,扩大财政赤字至2.3%等等。第二,实施适度放松或稳健的货币政策。如2008年,稳健的货币政策转向适度宽松,年内5次降息,4次降准,降低央票发行规模和频率;近两年的降准降息以及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改革等等。第三,大规模推进产业调整及创新政策。如,危机时期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近年支持发展移动互联网、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等等。第四,简政放权与结构性减负措施相配合,降低企业负担。具体包括:2009年,取消和停征行政事业收费;2013年,暂免征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取消或免征了34项中央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314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定价目录》公布等。

特征二:从以需求为主的管理逐步向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

国际金融危机实行了比较大力度的扩大内需政策,这在当时传统产能的市场需求还有空缺的情况下是有效的。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原有的制度红利和人口红利渐失、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资源环境发展约束不断增强、而生产领域的大面积过剩与部分领域(尤其是服务业领域)的供给长期不足等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激化,低成本学习模仿、技术进步的后发优势随着我国要素成本提升以及金融危机后全球需求低迷而丧失等等;消费结构升级并向多样化、高端化、服务化需求转换,传统产能接近或达到上限规模,原有的供给结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需求结构变化,再简单用扩大投资的办法化解供需矛盾,投资的边际效应就会明显递减,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将趋于减弱,还会使现有矛盾和问题后延,使潜在风险进一步积累。

针对这一系列结构性问题,中央提出供给侧改革。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高投资有效性,加快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改造提升传统比较优势,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对于我国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关键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中国各方面的要素生产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这种思路已经在推进的改革和调控中有所体现,“十三五”期间,简政放权、放松管制、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和改革、国企改革、以及提高创新能力等改革将不断推进,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与此同时,通过产品价格和要素价格改革,引导资本和劳动在不同部门的优化配置,实现过剩产能的出清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结构的调整体现在存量调整和增量调整两个方面,存量方面加大过剩行业的去库存和去产能,增量调整则表现为短缺供给的部门尤其是加大各类服务业的供投资给以及新兴产业的培育。

总体上,任何一次经济危机和危机调整都是总量因素与结构性因素、趋势性因素和周期性因素叠加的产物,经济下行的核心不仅仅是周期性力量的作用,主要是周期性、结构性、趋势性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尤其是当前经济发展呈现周期性、结构性与趋势性下行的经济新常态,发展转型与促进结构调整是当前阶段不可逾越的重要目标,仅仅依靠“以需求”管理为主的政策是行不通的,需要“供给侧”改革与之并重双管齐下。

特征三:调控理念和调控工具不断创新。

宏观调控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市场经济体制首次正式在政府文件中提出,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从“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到“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综合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新的表述明确了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主要宏观调控手段,并提出宏观调控机制化,体现了决策层理念的创新。

近三年来,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微刺激政策形成了一个“经济增速下滑―微刺激―小幅反弹―再下滑”的循环圈。如此循环,宏观调控就需要守住下限。2013年中央创新宏观调控目标定位,提出了区间调控的新思路,确定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上限”是通胀率目标,“下限”是增长率目标和失业率目标。只要经济运行在这一区间,就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把工作重点放在调结构、促改革上来,一旦滑出这一区间,则坚决进行相应的调整,防止危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区间调控的实施对于市场预期的平稳,对于市场主体信心的稳定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2014年又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提出了定向调控。通过对不同部门、不同群体有针对性降税、降费、降准、降息,着力解决小微企业、“三农”和新型行业的经营困难,增强他们的活力。从调控手段来看,与以往相比,除了运用行政性文件公告,宏观调控更为灵活地运用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有扶有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有差别化地制定调控政策,同时宏观调控的市场化特征也越来越明显。如货币政策方面,除了灵活使用再贴现、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工具稳定流动性,还通过冻结续做长期票据、常备借贷便利等创新调控组合,处理好短期流动性与长期流动性关系。

特征四:从以短期调整为主向侧重中长期调整转变,政策连续性不断增强。

近十年尤其是党的十以后,短期调控与长期改革相结合,寓改革与宏观调控调控之中的特点越来越明显,政策连续性不断增强。一方面,政策的出台,不仅注重巩固前期政策的效果,也密切紧密结合形势变化。比如,地方性政府债务问题,2008年以来快速增长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以及其不透明和复杂是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风险和国内外关注中国风险点之一。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修订《预算法》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从“代还”到“自发自还”、再到地方债务置换以及限额管理,这些政策不仅是通过改革使得我国地方政府发债方式和管理逐步规范和市场化,部分债务风险通过债务延期得以缓解,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债务发行和管理规范机制的探索形成。政策的连续性也通过规划文本内容进一步体现,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到四中全会(《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到“十三五”规划文本,都体现了全面改革推进的连续性、一致性⑥。另一方面,宏观政策更注重长期与短期衔接,短期政策调控效果与长期领域改革推进衔接。如在价格领域,进一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市场化和透明;金融领域,继2012年调整贷款利率区间后,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对外开放方面,以自贸区为突破点,进一步推动金融等相关产业以及外向型经济升级等等。

与此同时,政策实施更加重视政策的协调性,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组合拳的方式来共同发力。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方面,通过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差别化信贷政策以及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存量等,加强信贷政策、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特征五:央行的独立性不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不断下降。

一方面,由于央行的非独立性,货币政策难以进行有效的预期管理,进一步降低了货币政策的调控效率;预期管理的重要前提是央行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才能避免政治周期以及时间不一致等因素影响,但由于目前央行的独立性不强,导致预期管理手段难以被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货币政策需要从数量型调控向价格型调控转变,货币政策工具在可控性、可测性以及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最终目标的相关性上越来越弱,有效性不断下降。

特征六:调控目标和对象多元化,多部门调控降低政策效果。

从历年中央政策的工作报告和相关文件来看,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对象界定比较宽泛(卢峰,2016)⑦,不同于发达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只将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作为主要目标,过去十年中国宏观调控不仅将“稳增长”、“防通胀”和“调结构”作为核心目标,而且还根据经济形势需要而灵活地扩充目标。比如,淘汰落后产能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等目标均曾在过去十年中被列入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中。随着新常态下经济运行态势的不断复杂,宏观调控又针对性地加入“惠民生”“抓改革”“防风险”等目标。新近出台的“十三五”规划又将未来五年内宏观调控的目标调整为“扩大就业、稳定物价、调整结构、提高效益、防控风险、保护环境,更加注重引导市场行为和社会预期,为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可见,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目标一直延续了多元化的特点。多元化的目标需要产业政策等多样化的工具(丁伯根法则),同时政策实施主体上也必然表现为多部门参与,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手段的泛化和多部门调控主体。而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目标与工具宽泛化造成了以宏观调控之名行微观干预之实的现象经常发生,突出表现为产业政策通过项目核准审批及目录指导等方式替代市场机制,发挥对资源的配置功能。

三、破解发展难度、推进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正确认识六大问题

(一)正确认识短期目标与中长期调整目标的矛盾处理

从十年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来看,在金融危机时期,为了稳增长,“促转型、调结构”的目标有所放缓;而危机时期积累的问题和风险,也增加了“后危机”时期调结构的困难。

经济不景气、经济增长的短期波动几乎都是需求侧的问题,而不是供给侧的问题,短期稳增长扩大总需求、反周期的措施仍是需要的。但是中国经济放缓不仅仅是周期性因素,也是结构性、趋势性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从本质上讲,必须依靠结构性改革、调整来解决结构性矛盾。但是需要考虑的是,推动结构性改革的时候也要对结构性改革的各种措施进行梳理分清轻重缓急,处理好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的矛盾。当前,在一定程度上,短期宏观经济调控与长期结构性调整任务有一定的混淆,强调通过调结构和去杠杆这种长期政策来消除经济下行压力,客观上却容易造成忽略短期任务的急迫性。从长期来看,供给侧改革是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促进结构调整。结构性改革主要解决长期问题,但不能忽视短期问题。结构改革和需求管理是解决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前者解决长期潜在增长下降,后者主要解决档期经济增长下降,产能过剩等。

(二)正确认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外部冲击作用下的危机时期,稳定经济增长必须依赖政府调控,但调控过度又容易滋生更多的问题,如何确保有限政府,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宏观调控实质上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种干预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从而夯实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在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从经济增长的驱动来看,资本因素仍是我国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稳增长关键在于资本效率的提升,而目前资本效率偏低,根源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而高效率的民间投资并未充分启动。产业政策通过项目核准审批及目录指导等方式替代市场机制,发挥对资源的配置功能。产业发展方向不断调整、新兴产业陆续出现产能过剩问题及落后产能陷入“越淘汰越过剩”的怪圈均是突出的表象。由于宏观调控与微观干预之间的关系未得到清晰界定,在宏观调控中滥用行政审批权力的问题始终存在。由此强化了寻租环境并带来了腐败的恶果,进一步损害了经济运行效率。

(三)正确认识货币功能的有效性与有限性

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以及促进经济稳定较快增长,我国以快速增加的人民币新增贷款等方式不断扩大货币投放,2015年贷款余额比2008年底增长209.7%,远远超过GDP实际增长, M2增速虽然从2010年的19%持续下滑至2015年的13.3%,显著低于1988年以来中国M2的平均增长率(20%),但是M2存量已经全球第一,M2/GDP持续攀升,从政策效果来看,我国扩大货币投放的效果在逐渐减弱,信贷刺激对经济增长的边际作用越来越小,而大量增加的货币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但是对资产价格(尤其是房地产价格、股市波动)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于货币功能,需要正确认识滥用和慎用的界限。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第5篇

(一)科学运用宏观调控工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无论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都用“两只手”:一只是看不见的手,指的是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对资源进行基础性配置;一只是看得见的手,指的是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或失灵。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一个是财政政策,一个是货币政策,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税率、汇率和利率,即通常所说的“三大法宝”。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里,国家计划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这三者之中,国家计划提供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具体实施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辅相成,但也有不同的分工。对宏观经济来讲,货币政策更多的是管总量,财政政策更多的是管结构。在宏观调控中,这两个政策应该密切相关,并且调控的力度、调控的方向要大体一致,才能形成合力,取得调控成效。但具体采取什么样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

宏观经济运行千姿百态,但概括起来讲,也就是三种类型。

一种类型是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经济学上的术语叫“通货紧缩”,即需求不足,供给大于需求,表现为物价总水平下降。应对通货紧缩局面,应该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出现的情况,可以说是通货紧缩,所以在1998年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有中国特色的名字,实质上就是扩张性财政政策。

第二种类型是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经济学上的术语叫“通货膨胀”,即总供给比总需求小,供不应求,表现为物价上涨。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多次通货膨胀,最近的一次是1993年到1996年这段时期。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要控制赤字、减少发债、压缩政府开支、控制货币总投放量等。

第三种类型就是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但在结构上有矛盾,冷热并存,发展不均衡。我国从2003年下半年到现在基本上处于这么一种状况,但具体来讲,有些产品供大于求,有些产品供小于求。应对这种局面采取什么样的宏观调控政策?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2005年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调整财政政策取向,由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财政政策,也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中性财政政策。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质是在总量上不做太大的动作,但在结构上有保有压,加强薄弱环节,压缩过热行业的投资。有人认为宏观调控就是紧缩,就是要控制发展速度,这是一种片面的看法。其实,宏观调控针对的是经济运行中不健康、不稳定的因素。这些问题,市场解决不了,必须用政府宏观调控这一只看得见的手加以解决,包括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不平衡,调整经济结构,调整投资与消费关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最后达到比较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因此,无论是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还是稳健(中性)的宏观调控政策,只要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都是积极和协调的,都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

(二)近十年来财政宏观调控简要回顾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就是有高有低,波浪式前进,在不平衡中求得平衡的。但是,严格地讲,在1993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属于计划经济,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靠计划实现综合平衡,大多采取行政性措施。真正运用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运用财政“三大法宝”来进行宏观调控,是在1993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1.1993~1996年的财政宏观调控1993年到1996年,我国宏观调控的着力点是控制通货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四个“热”: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集资热,股票热;二是四个“紧张”:交通运输紧张,能源紧张,原材料紧张,资金紧张;三是一个“乱”:经济秩序混乱,特别是金融秩序混乱。为了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6月24日,中央下发了6号文件,决定通过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当时出现的经济过热现象进行治理整顿,文件中,财政政策是重头戏。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一文件精神,财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具体包括:一是通过适当压缩财政开支逐步减少财政赤字,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增加有效供给,缩小社会供求总量的差额;二是通过税制改革,调整税种结构和税率,严格控制税收减免,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三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四是整顿财经秩序,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财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打击逃税骗税和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是支持汇率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促进外贸出口增长。在货币政策的配合下,1996年国民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既有效地抑制了通货膨胀,挤压了过热经济的泡沫成分,又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增长,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6%,物价指数比上年增长6.1%,形成了“高增长,低通涨”的良好局面。对此,国际上的评价是非常高的,说中国避免了一次经济灾难。

2.1998~2003年的财政宏观调控1993~1996年的宏观调控刚刚完成,经济形势就发生了变化,亚洲金融危机波及我国,出现了供大于求、需求不足的问题,经济增长明显受到需求不足的制约。当时的提法叫出现了“通货紧缩的趋势”,实际上就是通货紧缩。1997年以前,我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通货膨胀,没有治理通货紧缩的经验。在国际上,也是治理通货膨胀的经验比较多,一般都是采取“关水龙头”的做法,包括控制银行货币投放量、提高利率、控制财政支出等。治理通货紧缩,最关键的是扩大需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质上就是扩张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增加财政赤字、扩大政府支出,特别是增加投资性支出等来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98~2004年累计发行了9100亿元的长期建设国债,集中力量建成了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带动了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的跟进。

二是调整税收政策,刺激需求增长。对涉及投资、消费及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及时作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实行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由8%降至5%,以及多次提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等政策措施。

三是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改善居民消费心理预期。连续四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金制度。同时,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四是规范收费制度,减轻社会负担,推动扩大消费。1998年以来,取消行政事业收费项目1805项,共减轻社会负担1417亿元;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五是支持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在稳健的货币政策的配合下,积极的财政政策基本完成了预期的宏观调控目标: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了经济结构,促进了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了居民的收入,但最大的功劳还是拉动了经济增长,国债投资每年拉动GDP增长1.5~2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拉动1.8个百分点,从而避免了我国经济的大起大落。期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基本上保持在7%~9%之间,又一次实现了“软着陆”。

3.两次财政宏观调控的启示在这两次财政宏观调控的成功实践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财政政策也包括货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和经济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消除经济周期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弥补市场的不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正确地运用财政政策,不仅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实践证明,无论是扩张的财政政策,还是紧缩的财政政策,或是稳健(中性)的财政政策,只要运用得当,符合宏观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消除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的因素,都是积极的、可持续的、有效的。

第二,财政宏观调控的灵魂或关键是审时度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必须随着环境与对象的变化而适时适度地调整。要对具体经济情况作具体分析,并根据不同的时机,做出正确的抉择。宏观调控政策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在其是否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正确、科学的判断之上。具体来说,要判断得早,动手得早,决策得早,这样作用也大,效果也明显,成本也低。换言之,是否采取扩张、紧缩或是稳健(中性)的财政政策,必须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决定。经济太热了,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就要着眼于给经济降温;经济冷了,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就要着眼于给经济升温;经济冷热差不多的时候,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就要着眼于解决结构不平衡问题。

二、实行稳健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客观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实行稳健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2003年一季度GDP增长速度达9.9%,全年为9.1%。2004年一季度GDP增长速度为9.8%,二季度为9.6%,三季度为9.1%,四季度为9.5%,全年为9.5%。同时,从2003年开始,物价也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由负增长变成正增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3.9%。这些数据说明,我国经济走出了通货紧缩的阴影,经济增长进入新一轮周期的上升阶段,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但另一方面,又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一是有些行业如钢铁、冶金、房地产、建材等发展太快,出现了局部过热;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中还有能源、交通、农业、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许多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很敏锐地看到了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2003年起,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初步消除了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避免了经济出现大的波动。但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主要是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机制尚不完善、固定资产投资反弹压力大、能源和运输瓶颈约束依然突出等。在这种宏观经济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在继续实行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2005年开始调整财政政策取向,由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财政政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是贯彻科学调控观和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表现。

(二)2004年财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决策的情况2004年以来,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突出从加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这个薄弱环节和控制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两个方面,促进加强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

1.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支农政策措施,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近几年来,我国在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二是粮食产量连年下降。由于粮食供求紧张,粮价就上来了。粮价一上来,所有和粮食有关的副食品价格也就涨起来了。为此,中央在2003年就确定了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入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4年以来,财政部门采取了多项支农措施,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概括起来讲,主要就是“两减免三补贴”。

“两减免”的主要内容:一是稳步推进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二是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三补贴”的主要内容:一是全面推开粮食直补工作;二是对13个粮食主产省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品种实施良种补贴;三是认真落实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财税优惠政策。2004年,中央财政落实“两减免三补贴”政策共安排补助支出313.2亿元。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还积极采取以下支农政策措施:一是主动配合调增用于农业的国债项目资金,2004年安排380亿元;二是为缓解因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对社保对象生活带来的影响,从2004年下半年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增支22.5亿元,追加城市低保补助资金10亿元;三是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并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3.16亿元资金由有偿使用全部改为无偿投入;四是认真落实教育、卫生、文化新增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五是取消、免征、降低了十几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六是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00多万人,其中有80%左右的人实现就业。

上述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使粮食生产出现了转机,确保了中央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入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战略的顺利实施,为调控整个经济奠定了良好基础。由于政策好、天帮忙、人努力,2004年粮食总产量实现了历史性的恢复,增加了775亿斤,差不多达到了9400亿斤。由于粮价上涨等因素,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增幅比2003年提高2.5个百分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农民也认为,2004年是一个时期以来支农政策最实、力度最大、落实最快、效果最好的一年,是农民增产最多、增收最多、发展最好的一年。

2.适当调整财政投资的方向、力度和进度,有效减缓投资增长过快势头2004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未雨绸缪,果断科学决策,中央预算安排国债项目资金1100亿元,比上年减少了300亿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中央宏观调控的要求,一方面,为体现“五个统筹”的精神,财政部门主动配合调整国债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有保有压,重点保证重大在建项目、农林水利、教科文卫、能源、县乡公路等方面的需要,对其他投资项目宜缓则缓,特别是对部分过快增长行业投资项目暂缓下达资金预算。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把好审核关,并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全年结转国债项目资金456.92亿元。另外,适时调整房地产行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并通过调整土地出让收益支出结构、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等措施,在加大支持农业的同时控制城市扩建速度。这些措施,为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积极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2004年,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原则,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情况,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积极组织协调,及时完善相关办法,确保了改革的顺利实施。除及时办理当年出口退(免)税2187.74亿元、确保正常需要和“新账不欠”外,还通过使用超收收入,利用由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而增加的中央库款余额,全部清偿了历年欠企业和地方的出口退税。这项改革的成功推进,提高了国家信誉,维护了政府形象;有效缓解了出口企业和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状况,降低了出口企业的财务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和发展能力,推动了出口大幅增长,全年增长35.4%;促进了财政收入体制的完善,提高了地方政府参与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

三、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

稳健财政政策不仅是财政政策名称和赤字规模的调整变化,更是财政政策性质和导向的根本转化,具有新颖的、丰富的、深刻的科学内涵。

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的转变,财政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将发挥得更加积极。稳健(中性)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十六个字:控制赤字、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增收节支。(一)控制赤字就是适当减少中央财政赤字,但又不明显缩小,松紧适度,重在传递调控导向信号,既防止通货膨胀苗头的继续扩大,又防止通货紧缩趋势的重新出现,体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中央财政赤字在今年3000亿元的基础上,保持稳定或逐步缩小,随着经济发展和GDP的不断增长,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会不断下降(2003年实际为2.7%;2004年预算为2.5%,今年预算为2%)。这样做既便于保持一定的财政赤字规模,集中必要资源,有效支持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战略的实施,又便于保持一定的调控力度,促进经济“软着陆”,体现财政收支的增量平衡取向,体现按照财政可持续发展要求积极防范和化解财政及经济风险取向。

为了大家了解和理解“控制赤字”的内涵实质,在这里我强调两个问题:

1.关于财政风险问题衡量财政风险主要看两个指标,一个是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一个是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近些年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没有超过3%,去年降到2.5%,今年及以后还可以更低。与西方主要国家比,我们的比重是低的,美国超过了3%,法国、德国都在3%以上。2004年我国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是21.7%,国际上通行的指标是不超过60%。但实际上,我国的隐性债务不少:一是前几年银行改革,剥离了不少不良资产,同时发行了特别国债增加银行资本金;二是出口退税历史欠账、粮食企业挂账;三是县乡政府债务;四是社保基金缺口;等等。如果把这些都算上,我国的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就不是21.7%了。所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重视和防范财政风险。

2.关于赤字削减问题根据当前及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我国的赤字规模还得保持基本稳定。一是政策需要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国债项目的投资建设有个周期,在建、未完工程尚需后续投入。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字,2004年底,在建的国债项目资金总规模达到了8500亿。如果现在停下来,都变成半拉子工程了,损失太大。二是这几年国债投资每年拉动GDP增长1.5~2个百分点,如果把国债投资马上停下来,会对经济造成较大负面冲击。三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支持中部地区崛起等需要增加投资。四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和完善各项经济社会改革需要改革成本,需要政府拿钱支持。五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需要政府增加支出,加强和提高公共服务,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六是国际国内形势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如国家安全因素、恐怖主义因素、石油因素,等等。因此,维持一定的赤字规模,保持一定的调控能力,有利于主动地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复杂的形势。综上所述,现在还不能一下子把赤字削减了。实施稳健(中性)的财政政策,不是说马上就削减赤字,而只是一个导向,逐步往这个方向走。这种在传递松紧适度政策信号的同时求得渐趋中性的做法,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也是欧盟等国家在由扩张性财政政策转向中性财政政策时的经验选择。

(二)推进改革就是转变主要依靠国债项目资金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按照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的原则,在继续安排部分国债项目投资,整合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保证一定中央财政投资规模的基础上,适当调减国债项目资金规模,腾出更多财力,用于支持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公平和相对宽松的财税环境,建立有利于经济自主增长和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体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

当前重点要推进以下四项财税改革:

1.将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相当于对投资还要征一道税。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我国处于通货膨胀的状态之中,这样设计符合当时经济和财政发展实际,有利于控制投资。但对治理通货紧缩而言就是逆向调节了,会影响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这种税制也不符合国际潮流。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国和印尼两个国家还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拉动内需,提高经济自主增长能力,必须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当然,现在有些人对将生产型增值税改成消费型增值税有两点担心。一是担心财政能不能承受减收的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给企业减税,按照现在的规模,财政一年要少收1500亿元左右。但我认为,从发展经济大局角度来考虑,财政可以也应该承受。财政宁愿现在紧一点,也要让市场主体企业富起来,增强他们做蛋糕的积极性,从而增强财政将来分蛋糕的可能性。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必然会增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和能力。同时,也等于给了企业1500亿元资金,正好与现在的国债规模相当。这1500亿元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提高等的促进作用是非常大的。虽然财政现在可能少收1500亿元,但三五年后企业交给国家的绝不是1500亿元,可能是3000亿元、5000亿元。二是担心影响宏观调控,不利于控制投资。我认为不会。一方面,我们采取了投资过热行业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和实行增量抵扣等办法;另一方面,企业投资是要进行成本收益核算的,也就是说,会很慎重,会考虑风险。从东北老工业基地进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情况看,效果已初步显现。我们希望通过试点后加以完善,尽快地把这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2.加快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准备工作

现在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同,但由于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低10个百分点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上享受的是不公平待遇,是捆着膀子与外资企业竞争。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样做虽有失公允,但有利于吸引外资和扩大开放,是必要的。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更加开放,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比外资企业高,既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必须尽快完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把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合并起来,在适当调整税率的同时,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此基础上,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使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尽量接近,以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我们相信,中国是一个稳定、欣欣向荣和充满发展潜力的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市场机制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会影响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3.继续推进农业税改革

本届政府宣布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4年已经走了一大步,今年、明年怎么办,大家都很关心。今年,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律实行免征农业税;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在全国范围内免征牧业税。到目前为止,已经明确免征农业税的省份新增加19个,加上去年已经免征和基本免征农业税的8个省份,2005年可提前实现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将达到27个,涉及农业人口约7亿人。其余的河北、山东、广西、云南4省(区)2005年有217个县也将免征农业税。2006年起全国将全部取消农业税,并由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这样一来,五年的目标三年就完成了。在推进农业税改革的同时,要积极研究推进配套改革,巩固和发展取消农业税的成果,主要包括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否则,取消的农业税就可能又会以别的什么形式重新出现,“黄宗羲定律”就很难突破。如果乡镇机构改革不能取得进展,特别是财政供养人员不能减少或者不能控制住,农民负担可能马上就会反弹。如果不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要,农村义务教育很可能又成为乱收费的口子。

4.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实施一年多来,运行平稳,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出口产品征税与退税不匹配等问题,口岸城市及部分东部地区的财政压力较大。我们将根据2005年一季度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既有利于东部地区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又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促进协调发展;既保证出口退税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又解决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问题;既适当集中财力,又有利于外贸与经济正常发展的总体思路,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于上半年内制订并报批出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三)调整结构就是在对总量不做大的调整和压缩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国债项目资金投向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促有控,对与经济过热有关的、直接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等的“越位”投入,要退出来、压下来;对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涉及到财政“缺位或不到位”的,如需要加强的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和生态建设、公共卫生、教育、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不仅要保,还要加大投入和支持的力度,体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有效性的要求,体现落实“五个统筹”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财政收入蛋糕会越来越大,但怎么把它花好,任务还很艰巨,还有很多文章可以做,至少在调整结构上大有文章可做。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财政支出规模一年有30000亿元左右,财政收入增量2000~3000亿元,都比较大了。要用好这些钱,也必须在结构调整上做文章。为此,本届财政部党组在工作思路中,提出要“用活两大存量”,即用活粮食风险基金存量和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存量。这里我着重给大家介绍一下。

1.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式

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一年用于粮食的补贴达700多亿元,其中粮食风险基金302亿元,但主要补在流通环节,农民直接受益甚少,国有粮食企业在补贴之外,每年还发生亏损挂账100亿元以上。因此,必须改革现行体制,以调整转变粮食补贴方式为突破口,将原来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让农民直接得益。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式,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不仅可以盘活补贴存量,提高补贴效率,还可以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有利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这项工作2004年已经试行,效果很好。

2.调整长期建设国债使用方向和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