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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治理途径

网络暴力治理途径

网络暴力治理途径范文第1篇

本文从完善立法体系,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发挥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作用,拓宽公民的监督权、表达权形式途径这四个方面提出了“网络暴力”的解决途径。以期营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充分发挥良性的“人肉搜索”应有的信息交流功能与社会监督作用。

关键词:

网络暴力;法治文化建设

一、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人工参与和相互交流来逐步提纯搜索内容、从而获得精密的搜索结果的一种信息提供机制,在促进言论自由、信息交流、舆论监督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随着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动媒体的兴盛,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情况日益增剧,其所展现的负面效应已经远超过积极意义。这种狭义的“人肉搜索”初次发生在2001年的“微软某某某”事件,并在2006年的“虐猫事件”中展示了强大的威力并为人所熟知,随后的“铜须门”、“华南虎”等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关于人肉搜索的争议也一直在持续着。支持者认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言作答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最为方便、快捷的渠道之一,因此不应剥夺这种声音,而且还要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反对者认为,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人肉搜索很容易失控或变质,逐步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一场“暴民的狂欢”,侵犯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近年来被广泛讨论,但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传播学、伦理学角度入手。从法学角度来看,这一概念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在此可将其概括成:网络暴力是指由数量不确定的网民发起与参与的,对于未知的或已知的人物与事件,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具有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辞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严重持久的损害。具体表现为谴责、谩骂,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擅自曝光被害人私人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的骚扰,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突发性与持续性,危害程度极高的非传统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消解与法治文化建设

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还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这两项基本原则。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在于没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权利与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限度,并由于这种失衡导致了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会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任其自由发展下去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国际上处理网络暴力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国家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应对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结合我国国情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治: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规范,仅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这些条文虽然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但对于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具体进行保护都并未做进一步详细规定。网络隐私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对其还应专门制定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通过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进行双重保护,这样才能有效的填补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空白现状。

(二)培养公民尊重隐私的法律意识。

首先,需要培养公民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在网络活动或与陌生网友的聊天中不随意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注意甄别网站的信息保护程度,不在缺乏信誉度的网站上填写真实资料等。其次,需要培养公民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的尊重意识。做到独立思考不盲从,在确认事实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来源的消息,对于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言论及时指出并进行举报。

(三)发挥网络运营商监督管理作用。

网站与论坛是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背景平台,虽然运营商本身不一定是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但对于任由人肉搜索愈演愈烈最终形成网络暴力,网络运营商难辞其咎。尽管目前从IP地址追踪发帖者的技术还尚未成熟,但加强网站的自律以及加强对网民发言的监督管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肉搜索极端化。具体可以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规定,如果出现诽谤、侮辱性质的发言,网站有权在发现后及时、主动地删除相关信息,防止言论扩大。如有必要,信息流动量大的网站可以采取实名制的注册方式,对网民起到一定的提醒与震慑作用。

(四)开拓监督权、表达权行使途径。

目前我国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途径少、渠道狭窄,表达程序较为复杂,民意的反馈程度不高。这些现状都打击着公民通过现实渠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只能在网上对自己认为司法处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进行口诛笔伐。所以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与公民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审判行政的公开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对案件审判、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形成公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作者:刘怡春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网络暴力治理途径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时代 公民教育 新特点 新途径

公民与公民教育起源于西方,不是我国本土的产物,但作为一个现代国家,法治国家的逐渐成熟的重要构件,其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日益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网络时代下,如何造就合格的,有素养的公民,是当前公民教育研究必须直面的现实性问题。

1.网络时代公民教育的新特点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们使用相对少,且成本低的技术就可以将全球各地联络起来,使不同文化,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种族及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人参与小到身边发生的小事,大到世界变革中的讨论,总的来说,网络公民教育出现了以下新特点。(1)虚拟性。虚拟性是网络时代公民教育的最显著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其表现在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进行的公民教育是一个共有的透明度极高的,而非谋议个有形的封闭区域。(2)开放性。网络上发生的任何事都有可能成为公民教育的实践,其对所有人都开放,并且每个人都在自为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参与。(3)跨时空性。记得有这样一个学者是这样认为的通讯成本中距离不在被控制限制的这种现象可能会是21世纪前半叶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的一种经济力量。在网络世界,公民教育也不再受到时间、空间等的局限。

2.网络时代公民教育的新途径

传统的公民教育主要是以教师为主体的课堂灌输,这种教育方式与我们公民教育的核心特征是存在明显的差异性的,有一定的背离,那么在实践当中的教育方式、教育效果是不理想的,因为文化差异、生活差异、环境差异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那么在当前的形势下,各方面都发生巨大的变化,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网络深刻改变和塑造着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方式,对我们的思维、心理、道德价值观产生强烈的影响。置身于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如何引导人们全面认识网络,正确看待和使用网络,并通过网络认识世界、理性表达、发展自我,塑造良好的公民,成为公民教育的新途径。

2.1网络技术在课堂教学的运用

在实施公民教育的各种途径中,学校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应把公民教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课堂教学是最基本的形式。网络技术课程的多元化给更多的学生老师提供了相当广阔的空间与平台。记得2010年时互联网新兴的网络课程《公平与正义》在中国当时是风靡一时非常火爆的。这门课是哈佛的一位哲学教授开设的,自从网络公开课后点击量非常的高。类似于这样的例子是比较多的,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中国也在逐渐的趋向网络教学、网络课程、网络课堂的运用。如高校现在都会在自己的网站上面存放网络精选课程、网络教程等一系列的课程都能在网络上面实现互动,达到更高的学习效果、实现更大的学习效率,使得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不一样的知识,丰富了学生多元化的课程安排,那么中国也要坚定“公民教育”的通识理念。要使得学生们对道德、政治和自身信念的认识,这应该是网络时代公民教育新的方法、途径、策略之一。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这一新技术,在一个开放的空间里寻找到有效的教学支持。

2.2当今网络热点问题的引导与疏通

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中从来不缺乏宣扬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但是作为中国人民来讲很少受到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相关教育。我们从小都知道要爱国家、要为国家奉献、要立志为国奉献。但是我们不懂的如何处理自己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自己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只关心了宏观层面的事件,而没有微观深入的关心过那些小的事情,没有真正的去关心社会教育所给我们带来的影响。我们在一味的模仿、一惯的盲目跟风,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思想被埋没我们的理智丧失。记得前两年全国性的食盐抢购风暴,以及在遇到事情后的各种疯狂的人肉搜索这些都恰如其分的体现了国民的素质与教育。现如今网络的时代,每个人的生活都被网络剧烈的冲刺着,可以很快的侵入我们的要害影响我们的生活,其中不乏暴力,等有害的信息巨大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思想以及意志,因此,应引导每个公民学会独立思考、自由表达,而不是采取“观念先行”的思维,也不是人云亦云的盲目跟从,避免发生把思考和判断交给他人的现象。

2.3公民精神的培养与塑造

在全球网络化的今天,人们的信息来源多元化和参与的便捷化是普遍的社会存在。此时,人们首先会问,“训导者”的出发点是什么?他们社会格局中的地位与“被训导者”是否平等?“被训导者”从这种道德训导中能够得到什么切实的利益?如果上述答案是否定的,人们就会排斥道德训导。与此同时,倘若没有严格的法治为后盾,人们逃避甚至公然抗拒道德约束的行为受不到相应的制裁,他们就无法体验制裁带给自身的利益损失而认同道德规范的价值。所以,在民主的社会条件下,仅靠道德训导的制度安排来强化和设计公民教育必定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只有首先完善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制度约束,并引起他们思想和情感的共鸣,从而实现最好的内化效果来实现公民精神的培养。

2.4网络民间组织的渗透

相对于那些专门化、专业化的公民教育而言,民间组织的说服教育可能更具感染力和渗透力,因而也更有生命力。因此,在民间组织已获得巨大发展并已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的我国公民社会,我们一定要学会如何充分运用网络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引导,发挥其对公民的说服教育功能,以提升网络时代下公民教育效能。

参考文献:

[1]谢海光.互联网与思想政治工作案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啸.全球化时代的中国公民教育[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

[3]文平.当基点由“崇高”向“公民”转移——访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东虓教授[J].南风窗,2005

网络暴力治理途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时代;法律素养;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G 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4-0271-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中心议题,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说,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大势所趋,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而真正法治的实现一定离不开民众法律素养的支撑,没有民众法律素养的支撑,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话。作为有知识、有文化、有理想,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新生力量,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更是决定中国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因此培养和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任务。

然而,与传统时代不同,我们目前处于一种新的时代,这种时代可以称作网络时代。网络在人们获取信息方面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和人们现实生活相对应的第二时空。网络时代会产生一种虚拟的社会形态,即网络社会,而网络社会则会产生一批网络公民,当代大学生无疑是网络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和他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成为他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和增强有着自身特点,它明显区别于传统时代。在网络时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并非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事物,它和网络时代所要求的其它网络素养密切相关,尤其是网络伦理素养,两者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网络伦理素养是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素养是网络伦理得以遵守的重要保障。网络时代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网络时代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的消极影响

网络是当代大学生生活的一部分,他们是网络社会的公民主体之一,而且是重要的主体。在课余时间,他们从网络上获取各种信息,参与各种网络社交活动,甚至沉湎于网络游戏和影视等。由于许多高校都实现了无线网络的全覆盖,甚至在课堂上,他们也“活在”网络之中,课堂只是他们上网的一种环境而已,就如同许多人把咖啡厅、候车室当做上网的一种环境一样。总之,他们已经生活于网络时代。网络时代对传统教育提出了挑战,也影响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这其中既有消极方面,也有积极方面。从消极方面来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容易淡化法律意识。毕竟网络生活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现实生活,它有虚拟性。网络生活本身“彻底转变了人类生活的基本向度:空间和时间。地域性解体脱离了文化、历史、地理的意义,并重新整合进功能性的网络或意象拼贴之中,导致流动空间取代了地方性空间。”①而我们知道,法律调节的是人们现实中的行为,人们也往往在面对现实中的人和物时才会想到法律问题。面对虚拟的世界、虚拟的人,很多人,尤其是缺乏自控力的当代大学生,容易出现“天马行空”现象,在其中任意乱为,把法律抛到脑后。

2.容易被虚假信息所误导,导致对法律的错误认识。自由精神是网络社会的内在精神,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任意发挥自己的意见。自由精神本身也给网络社会带来另外一面,这就是信息的良莠不齐。当代大学生,他们正处一个从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时期,原来那种受家长和教师严厉约束的少年时期已经结束,开始进入尝试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成年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更容易被错误信息所误导,走向错误的人生。我们以暴力网络游戏为例,这类游戏往往充满着“血腥性”,很多大学生沉湎其中,在游戏中把自己的暴力倾向发挥得淋漓尽致,充分满足了自己的“英雄欲”。然而一部分人离开网络,回到现实社会时,依然无法把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区别开来,认为现实社会一样可以通过暴力解决问题,把暴力游戏中的血腥场景搬到现实社会中来,由此导致一些大学生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暴力游戏中的游戏规则和竞技规则不是现实中的法律规则,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3.网络社会是一个非中心性的社会,“互联网没有中心”②。没有中心的网络社会,也不会有一元的价值观。网络社会的价值观是多元的,充满着差异性。在价值观多元和差异性的社会背景下,要人们认可统一的法律,也肯定是困难重重的。人们对法律本身的价值、法律的功能、法律本身的公正性等都会充满着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代大学生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那么法律素养的形成就没有可能。所以在网络社会中,还必须着重纠正当代大学生的错误法律观,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

二、网络时代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的积极影响

当然,网络时代的出现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时代在给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造成一些障碍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也带来了积极的因素。

1.网络时代的出现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供了更多的途径,使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灌输模式。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可以更多地开辟第二课堂,网络成为大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重要方式。很多学生通过老师的指导,在互联网上点击央视网的《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栏目来学习法律知识。同时很多大学生在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也会迅速通过电脑、手机等登录互联网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寻求一些法律网站的免费法律解答服务。网络法律教育途径相对于传统法律教育来说具有许多优点,比如内容更丰富,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再比如更具有针对性,央视网的《今日说法》等栏目所播出的案例都是最新的,涉及到最新的法律问题,这种针对性的案例导向方式,也比较容易为大学生所接受。

2.网络时代的到来也为传统的课堂法律教育本身带来了改变的可能。许多大学法律素质教育教师都会随时收集最新的适合大学生接触的案例,把它们引入到课堂教育之中,这改变了教科书中案例陈旧、呆板的局面。同学们对这种实时更新的法律课堂教育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另外,网络时代也为大学生和法律素养教育教师之间的联系提供了方便,教师可以随时掌握大学生的法律思想状态,及时解答他们的法律困惑。目前,大学生们普遍都拥有QQ、微信等账号,他们通过学校提供的免费无线网络,可以很方便地和教师进行交流,有了法律问题,可以及时地向班主任、辅导员或任课教师请教。

注释:

网络暴力治理途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手机互联网;大学生;推进;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037-02

手机互联网已经开始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大学生基本每天都要使用手机登录微信、飞信、QQ等聊天软件与人交流并浏览信息。依托电脑为终端的传统互联网阵地逐渐被更为便捷的手机互联网所蚕食。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师需开阔思路,主动占领手机互联网阵地,运用大学生欢迎的形式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

一、手机互联网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的利与弊

随着手机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网民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手机浏览网页、通讯交流。相对于传统电脑而言手机上网更加便捷,许多大学生都愿意使用这种快捷、高速的上网方式。手机网络服务在大学生中越来越普及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手机互联网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的利与弊。

(一)手机互联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新机遇

通过运用手机互联网技术,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传播速度和更新速度,增加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传播量和覆盖范围,为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提供了可能。学校可以利用手机互联网覆盖范围广和使用便捷的特点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题的网页并组织学生浏览学习。学生可以快捷地通过手机上网浏览相关网页,随时随地学习知识并了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安排和动向。

学生通过手机除了上网学习,还可以与教师随时随地的联系。教师可以通过手机聊天软件与一些内向的学生私下单独沟通,这种形式较传统谈话模式更容易让学生接受,可以在充分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避免因面对面尴尬而无法开口的弊端,这有助于教师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学习状况并帮助学生找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还能增进师生感情。由此可见,手机互联网这种教育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二)手机互联网给大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

手机互联网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随时上网”,手机已成为大学生手中的必备之物,一部分学生上课忘带书本,都不会忘拿手机。只要能被网络信号所覆盖,就可以使用手机随意上网,这导致许多学生不分时间、不分地点的使用手机。大学生使用手机的弊端总结有以下几点:

1.手机辐射有损健康。科学研究已明确表明长时间频繁使用手机会使人体内分泌紊乱、睡眠质量下降、影响生育,更严重可能诱发癌症。

2.上课使用手机,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上网、玩游戏、看视频,无心听老师讲课。“低头族”不仅影响自身的成绩,就连授课教师的情绪也会受到影响,这致使教学质量严重受损。

3.部分学生经常利用手机网络浏览不良信息,严重影响身心健康。手机不良信息往往包含暴力、色情、赌、毒等内容,经常浏览会导致这些学生学习分心、性格异常、思想极端,成为校园的不安定因素,有的学生甚至违反法律,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4.爱慕虚荣、盲目攀比。手机已成为学生手中的炫耀之物,手机的价格、档次成为攀比的标准。家庭条件一般的学生在盲目攀比的氛围下很可能会迷失自我,这些学生可能会将心中的苦闷归结于社会不公平,从而产生怨恨社会的情绪,并导致这部分学生厌学、违规违纪。

二、运用手机互联网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已受到手机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影响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体是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应当是一个充满活力、朝气蓬勃的青年群体,这些学生对时下流行的事物很感兴趣,乐于主动体验各种新兴技术。大学生已成为手机互联网的主要使用群体,但是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正处于形成阶段,对于不良信息缺乏鉴别力和免疫力。学生使用手机上网可以随时浏览各种信息,但是随着信息交流量增加,也增大了学生受到不良信息侵害的可能性。

社会中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通过手机互联网传播反动信息和低俗信息,大学生可以轻易地通过手机浏览暴力、色情的小说和视频,这些恶俗内容严重影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直接阻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不法组织利用手机互联网反动信息、传播谣言、大肆宣扬歪理邪说,试图混淆视听,教唆大学生违反法律,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团结。因此手机互联网给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不良信息对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手机互联网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已迫在眉睫。

(二)主动占领手机互联网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是时代的要求

当今大学生习惯通过手机互联网浏览网络资源,这种信息获取方式相对于传统看书读报更具吸引力。当前手机互联网发展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改进,主动接触手机互联网技术,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途径。

高校在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网站时要考虑到手机设备自身的技术特性。其中网站的内容、页面布局、插图等要素的设计需符合手机互联网的特点。教师可以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题的微信订阅号,并组织学生使用手机登录该微信号学习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校还可以建立手机互联网文化工作室,指导学生创作励志微电影、原创MV等适合手机互联网推广的校园文化作品,实现优质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推广。

同时高校应提高对于手机互联网的监管能力。大学生使用手机上网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言论、观点,这导致对问题学生进行跟踪的难度加大,因为这些学生发表言论具有隐蔽性和机动性,很难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面对面”,而手机互联网的思想政治教育则是“隔空”的,这些新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开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途径,主动占领手机互联网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

三、开展大学生手机互联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策略

(一)大学生手机互联网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应与时俱进

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网络服务端口由固定式转型为移动式,手机上网已成为主流上网模式之一。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充分利用手机互联网技术特点,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移动化、便捷化,通过手机互联网随时查看并处理大学生的各类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校园手机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在信息传播及舆论引导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动权握在手中。教师需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最新成果添加到教学之中,紧密联系学生关心的热点话题,与时俱进地改进教学方法,引导大学生健康的成长、成才。

(二)高校应加强校园手机互联网监管力度

互联网的技术优势为信息快速传播提供了便利,但是各种负面、消极信息也掺杂其中随之传播。这些暴力、色情、反动的不良信息严重危害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为社会的安定埋下隐患。鉴于高校对于手机互联网的监管还不够全面,存在一定的盲区,因此高校管理者一定要认识到手机互联网信息监管的重要性,加强对大学生文明发帖、文明上网的宣传教育,增强大学生手机上网的安全意识,对学生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教育,不断提高学生自身抵抗不良信息的能力。教师可以利用手机校园论坛或校园微信号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研究大学生手机上网的特性,增强对校园手机互联网信息监管力度。

(三)多方协作,努力建设校园手机互联网思想政治教育平台

通过手机互联网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助于学校传播正面主流思想,掌握话语权和主动权。学生可以使用手机浏览校园论坛、校园微信号,随时随地在线浏览学习,同时也可以即时发表对热点话题的观点和看法。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手机互联网使用人群广、信息传递快的特点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创新途径。

具体工作可以由校学生处、校团委负责开展,协调手机网络运营商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网络专业相关的教师作为技术骨干,同时招纳有计算机特长的学生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校园手机网络环境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将正面、积极地信息传递给每一位大学生。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向学生推广和宣传使用手机互联网浏览和学习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并将学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反馈,以便管理者改进校园网络环境,提高手机互联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质量。这些技术人员对校园手机网络维护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校园手机互联网的舆论监督者和管理者,为学校开展手机互联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网络暴力治理途径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 原因 法律 防护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0-0016-01

一、网络暴力概述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行为现象,主要就是指那些在互联网上发表一些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例如在互联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或者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等现象,这些现象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网络暴力现象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的,首先就是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互联网上,网名可以匿名一些信息或者言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这样就出现了网络暴力的现象。其次就是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同时再加上工作以及生活上的巨大压力,网民的泄愤情绪越来越多,这就致使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最后就是法律不完善,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关于言论方面的立法还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互联网言论方面的立法更是不完善,这就无法对在互联网上随意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进行有效的制止,这就致使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

二、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防护

只有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必须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网络言论方面的法律体系。

(一)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

相关研究表明,法律仍然是一种专门化的解决网络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必须进一步加强各项法律的宣传,增强每位公民发表网络言论的法律意识,具有依法用网的观念,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在大众的网络法律观念普遍提升的基础上,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二)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防治网络暴力的主要途径之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神圣理念,我国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明确网络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详细规定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同时还要详细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这样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其次,我国立法部门还要出台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并且严格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使用电子手段窃取、偷拍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网络实名制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实施网络实名制已经被作为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被网民广泛热议,确实,网络的规范使用依赖于实名制的做法,以便能够把网民的行为有效的监管起来。因此,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实施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网络平台并不会出现用户的真实信息,只有当用户信息或者评论出现侵权违法的情况下,有权主体就会查阅用户的真实信息,并且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相关的处理,这样能够对广大网民的言论行为形成很强的威慑力,进而能够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出台司法解释,加强监督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立法规定与现实情况相比总存在着滞后性,因此司法部门要积极分析网络暴力事件的特点、发生原因,并且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这不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还给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从法律角度加强网络暴力事件的控制,制定完善的法律与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将网络暴力事件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点,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海燕.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J].西江月,2013(22).

[2]宋宗宇.李廷浩.网络言论暴力及其法律控制――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1).

[3]赵淑岩.网络暴力现象及其引导和调控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