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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理论范文精选

网络传播理论

网络传播理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传媒;经典理论;新闻传播;冲击;解构

一些经典的新闻传播理论所论述的媒体对受众的影响力,曾受到学界与业界的广泛关注,形成了媒体的种种现代神话。然而,网络传媒诞生以来,传媒机构在传统媒体时代的垄断与控制地位被打破,任何网民都变成了新闻传播的参与者,许多经典的新闻传播模式与理论已无法解释网络媒体新的传播现象了,这就使那些形形色色的经典的新闻传播理论受到了冲击与挑战。

一、对“把关人”理论的冲击

“把关人”理论最早由美国新闻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的卢因提出,他认为在信息传媒中有大量的信息“把关人”存在,符合把关人价值标准的新闻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之后,传播学家怀特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新闻选择的把关模式,他认为,社会上到处都是新闻素材,新闻报道不能只是“有闻必录”,而要有选择地传播新闻。“把关人”理论认为,媒介在信息传送过程中,有重大的过滤功能,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审美及自身利益价值出发对新闻信息进行层层把关、筛选与编码,决定最终面向受众的新闻信息,并通过发出的新闻信息影响作用于他人。因此,在传统媒体运作过程中,“把关人”的作用极其重要,所把的“门”体现出权威性、规范性、系统性和专业性。

然而,网络传媒的兴起,其数字化技术特性决定在网络传播中没有控制新闻信息系统的“门”,传统中心化的传播方式被网络非中心化的传播方式所取代。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其虚拟性、开放性、交互性的特点,改变了传统媒体呈现的新闻信息模式,网状结构使信息流动路径变得多样化,网众只要利用服务器等技术就可以避开各种控制与障碍,选择不同的路径交互随意、随时随地与接收新闻信息。因此,网络成为一个巨大的“信息超市”,是网众的“公共领域”,网络传媒中信息处于自由的状态,网众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互联网中而不经中间环节新闻信息,网络媒体已没有了“把关人”或是把关已困难重重,传统“把关人”对新闻信息的选择与控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网络变成了自由的传播空间。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言,后信息时代的大众传媒帝国逐渐瓦解。网络将按照个人的独特需求分门别类地进入一个个家庭,任何网民都可以自由地在网络中驰骋。权力从传播者那里转移到接收者这端。

有学者认为,网络依然存在“把关人”,理由是网络把关人变成了“隐形化”的“资讯人”或“引路人”。除大型门户网站还保存了传统媒体的机制外,人际交流网站(如BBS)也有版主,他们有权删除不合适的帖子,对网上信息进行监管,充当把关人的角色。其实,这些所谓的版主是难以承担传统“把关人”那样的角色。其一,网络新闻信息的海量而难以把关。各种信息源源不断地进出,网上新闻一般寿命只有15分钟,编辑、版主是没有精力与能力编辑与删除网络海量信息的。其二,在网络某些单一的社区、网站也许能删除、封杀一些新闻信息,但互联网是一个根状相联延展性的网络,你过滤、封杀了这个网站,其他网站又出现了;国内网站把关了,国外网站又渗入。加之网民自由度极高,他们可以不断地拓展“栏目”、“版面”,可以在不同的站点新闻信息,网络“把关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其三,网络传播是一个复合、整合式传播系统,包括了各种各样的传播形式,网络中的BBS、社区通讯、手机短信等这些传播领域,传者与受者处于松散的传播环境中,那些在传统媒体中被“把关人”删除、修改、过滤的内容与形式,在网络空间里却能大行其道,广为流传。其四,传统媒体新闻信息传播的质量,往往取决于信息“把关人”的水平,而在网络传媒中已把传媒的权力分给了网民,新闻信息的质量往往取决于网众整体的水平。因此,网络时代,要想对新闻信息的传播与接受进行严格的控制,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实,网络传媒已无法承担“把关人”的角色了。

二、对“议程设置”理论的冲击

这一理论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帕克提出。1972年和1976年,美国传播学者麦库姆斯和唐纳德·肖在总统竞选研究中,通过定量研究,证实了这一假说。在随后的30多年中,有美国的芬克豪泽、丹尼利恩、瑞斯等众多传播学者作了进一步地研究,使这一理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一理论认为,受众不仅是从媒体上去认识公共的论点,而且依据媒体对传播信息进行渲染的程度,形成对某事物重要性的认识,即某些话题经大众传媒的宣传后,会对受众产生暗示作用,从而使受众认同这些话题的重要性,并积极投入到媒体宣扬的导向中。也就是说,媒体强大的掌控能力使传播的新闻信息具有一种主流性、严肃性、重大性和导向性。因此,按照“议程设置”理论,受众在判断某一个新闻是否重要时,最主要地取决于媒体对这个新闻的重视程度。

网络传媒中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议题设置,但它同传统媒体完全不同:一是传统传播过程的受众总是被动地接受传媒的新闻信息,他们只能在媒体为之设置的议程中,进行有限的挑选接收,而无法同媒体进行平等的交流与对话,更无法新闻信息。在网络传播中的议题很多且杂乱,根本无法进行到议程设置。二是传统媒体关注的是传播者的掌控能力,想的是怎么把新闻信息“推”给受众,受众没有选择相关议题的自由。互联网因其网络分布式传播模式,大大地降低了中央主机的控制力,能实现传者与受者的互动双向交流,网络传播极大地释放了受众参与传播的主动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媒体的控制权。正如波斯特所说:“当代大众媒介转化成去中心化的传播网络时,发送者变成了接收者,生产者变成了消费者,统治者变成了被统治者,这样,用来理解第一媒介时代的逻辑就被颠覆了。”三是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的海量,网民在网络世界拥有无限自由,传播者难以控制他们选择信息的自由,网众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需要来挑选新闻信息,或发表许多自己的看法,修正传播者设定的议程,网络传媒也就弱化了“议程设置”的效果。四是网络传播是全球性的,目前就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互联网联接,各国的意识形态、价值观是不同的,在本国设置的议程,在彼国就难以起到作用;若本国受众不满足于本国的新闻报道,他就可能通过网络选择其它国家对同一问题的新闻信息。这种跨文化传播的特点,决定了不同的议程设置必然会相互干扰甚至对立,网络传播的跨国界性质也给“议程设置”带来冲击。因此,网络传播已改变

了网众的思维方式、信息接收方式,网民普遍意识到传统单向度的传播方式已经改变,网络传媒实现了从下向上的传播。吴风指出:“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不同,它是一种‘弱控制’的传媒,一部分传播权力由少数人的手中分散到了广大网民手中,多元化的传播者、开放的传播渠道、复合式的传播形态都弱化了传媒为公众设置的议程的效果……哪怕只是在人际交流中流传的片段猜测也会以大众传播方式在网上扩散,诸多围绕同一事件的猜测会形成网上的公众议程,从而瓦解和弱化传统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

三、对“沉默的螺旋”理论的冲击

这个理论由德国学者伊丽莎白·内尔-纽曼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她认为,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大众传媒所持的观点在社会上占据相当强的优势,对受众造成一定的压力,受众在表明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时,总要对周围的传播环境进行观察与了解,审视已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和行为模式,当发现自己的意见属于主流意见时,受众便会坦然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想法,反之,当发现自己的意见与想法属于少数弱势意见时,因为人都惧怕自己的观点与众不同而受到社会的孤立,就会屈从于周围的压力而保持“沉默”,逐渐放弃原来的想法和观点,这是因为人的“社会天性”是害怕孤立而受到社会的惩罚。这样一来,一方“沉默”的结果是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优势意见也就变得越来越强大,它反过来又迫使弱势意见更加保持沉默,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了一方传播声势越来越大,另一方却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式过程。这就是所谓的“沉默螺旋”效应。

“沉默螺旋”的产生,传媒必须是惟一的新闻信息渠道,且信息的传播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这种获得新闻信息渠道的单一性,使受众不得不把媒体的观点当作普遍的观点而使自己保持沉默。然而,当今网络传媒已改变了这种状况:第一,网络传媒同以往的传媒不同,它是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的传播,在网中人们通过交互式来传播新闻信息,网民掌握了传递信息的主动权,并形成了具有共同观点与兴趣的“电子共同体”,因此,受众在网络传播空间中很容易找到与自己所持观点的支持者。第二,网络传媒是双向互动的传播,在这个“点对面”、“面对点”、“点对点”的传播世界中,受众可以随时随地吸收新闻信息,甚至发送新闻信息。第三,在这个虚拟的传播世界中,网民的身份是匿名的,网民的血肉之躯并未置身于网络虚拟空间,他们用虚拟符号进行着传播,这使传统单纯的信息接收者转变成了具有相当自由度的信息传播人,由于网络参与的平等性、身份的隐匿性,网中已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个人空间,人们完全可以回避让他们感到失调的环境,网民完全可以随时随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去主动地寻找、选择、吸纳需要的信息、回避不需要的信息。第四,在网络传媒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自由性,不仅网民可以选择同自己所持观点一样的信息,而且还可以在网上的传播栏目,或是个人网页,或是虚拟社区里发表自己的意见,广泛传播自己的观点,在此“沉默者”已不再沉默了。第五,网络传播是跨国家与地区的传播,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世界各地的网民有共享新闻信息的可能,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大大削弱,传统传媒的“信息过滤器”完全弱化,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权、影响力开始消解,媒体所持观点对受众造成的压力也就弱化。可见,网络空间里无视受众的主动性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已不可能,中心在去除,网众不仅不再“沉默”,而且在网络平台上可随意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与观点,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已彻底地打破了传统传媒的神话,使每一个过去被看成小人物的受众,一跃变成网络传媒信息的者,实现了网民自己主宰命运、参与社会的梦想,“沉默的螺旋”理论就与网络传媒所表现出来的传播特点相背离。

四、对“意见领袖”理论的冲击

“意见领袖”是指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少数具有影响力、活动力,即非选举产生又无名号的人物,这种人非常聪明与敏感,能够将媒体的信息结合自己的认识传递给别人,并深刻影响受众的认识。这个概念来源于传播学者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对1940年美国俄亥俄州伊利县的选举研究,研究者定期对这里的选民进行访问,以确定哪些因素最大程度地影响了选民的投票决定。结果发现,大众传媒信息并不是直接传输给受众,而是首先抵达意见领袖,接着,经意见领袖这个中间环节将其所见所闻传递给同事或接受其影响的追随者,从而影响社会舆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大众传播→舆论领袖→受传者”流程模式。

在网络传播时代,由于信源的增多,新闻信息的海量,人人可以在网中传播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作品,阐述自己评价,在接受新闻信息时网民有很大的主动选择的自由去选取自己需要的信息,这些都无须经过中间环节的筛选,更无须“意见领袖”的影响来引导。网络时代形成了自由传播的新模式,极大的加强网民的自主性、自由性、互动性,网民有了更多的表达个人意见、体现个性的空间,网络已经形成为一个新闻信息传播分散的空间,网络给予了网民足够的话语权,网中的各种新闻信息,无论雅俗、美丑,是否符合社会舆论的要求,只要能吸引眼球、引起注意,都可以随时随地随意地与接受。我们以网络博客为例。博客是由英文weblog(译作网络日志、网志或部落格)演变而来,是在开放源代码构建平台上的个人信息中心,是一种表达个人思想的网络链接,是一种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不断更新的网络出版方式。每一个博客作者都是一个传者与受者,扮演着独特的社会角色。作为一种网络自媒体、私媒体或个人出版形式,因它缺少了传统“把关人”这个中间环节,有人称之为“一个人未经编辑的声音”。博客对传统传播方式具有无可置疑的颠覆性,使网络传媒更加趋向多元化、复杂化与个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新闻传播专业机构的影响力与控制力。通过链接,网众可以越过“意见领袖”这个中间环节直接与信源相接触,也可以随时改写所谓的“意见领袖”的意见。因此,在这里难以形成引导舆论、影响受众的“意见领袖”。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言:网络传播引发的信息革命把人类带入了“沙皇退位,个人抬头”的“后信息时代”,这时“大众传媒将被重新定义为发送和接收个人信息和娱乐的系统。”“真正个人化的时代来临了。”15加之网民之间互不相识,新闻信息多得无从选择,网民凭借网络传媒技术的超链接、超文本性带来的搜索方便,往往穿梭于不同的网站,凭着自己的主观愿望选择新闻信息,什么新闻信息属于主流或支流?什么新闻信息重要或次要?网民做出判断的预设不再是“别人的意见是什么”,而是个人的自主判断、自我选择、自我分析、自由表达的加强。这就解构了经典“意见领袖”的说法。

五、对“使用与满足”理论的冲击

这一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当时媒介发展迅速,使受众对大众传媒的需求越来越高,促使一些传播学者诸如贝尔森、赫卓格、麦奎尔分别对大众传

网络传播理论范文第2篇

(一)网络传播的主要特点

在网络出现之前,传播方式主要是以传统的广播、报纸和电视为主,这些传播工具相对于网络而言,被称为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是单向性传播,由传媒主体将新闻传播给受众。这些媒体都有自己的局限,像广播电台,对于没有收音机的受众而言,丰富的信息资源形同虚设;报纸的新闻对于没有订阅报纸或者文盲而言也形同虚设。电视传播打破了这些局限,但也不能保证每个受众都能及时看到新闻,很多人因为学习和工作的原因错过了收看。互联网的产生,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局限,尤其是智能手机的出现。在人手一部的情况下,一些突发新闻有的作为新闻出现在手机上,有的作为朋友间的谈资被朋友间互相传播。和传统媒体的单向性传播相比,互联网还有互动的效果,一则新闻流传之后,被不同的人评论,加速了新闻的传播速度。网络传播的另一个特点是将广播的声音,报纸的文字和图片以及电视的视频这些特长都集中在一起,给人声图文并茂的特点,也加大了新闻的可信度。

(二)网络传播对新闻传播者的影响

传统的新闻传播者是由记者、主编和编辑组成,记者还分为文字和摄影两种。他们将采访来的新闻整理后交给编辑,经过核对无误才被刊登在报纸上,或在电视播出。而网络传播,常常是某个网民发现了有价值的新闻线索,用手机拍下照片,加上简单文字,用微博的形式发在自己的微博里,就这样通过不同的网站传播开来。随着时间的影响不断扩大,更多的人关注这件新闻,因而新闻不断被补充,从碎片式变成完整式。它不仅改变了传播生态,还改变了传统的传播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内容。使传统的传播权利从专业机构下放到普通民众手里。除了对传播者的工作有冲击之外,网络传播对传统传播也有积极意义,一些事件突发现场,网民用手机或者相机拍成的重要资料常被电视台采用,增加了新闻的真实度,一些网民随手拍下的视频和图片资料在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方面还被当作重要证据使用。

(三)网络传播对受众的影响

网络传播对受众的最大影响是丰富了新闻内容,由于网民分布在不同的社会岗位,大到政府部门,小到公厕,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的事件都能被作为信息到网络上。无论是社会大事,还是生活小事,都能引起人们关注。在传播方式上,网络新闻不是主动地向受众推销,常常是受众根据自己的兴趣主动搜索而来,和自己有相同兴趣的人互相讨论。在传播效果方面,网络传播减弱了媒体舆论导向。传统媒体中的舆论主要由精英层掌握,一些专家学者对新闻的评论常常能左右舆论导向,受众只能随着专家的思想进行探讨。但网络传媒由于是互动性的,允许受众参与讨论,受众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看法,造成舆论导向向不同方向发展的效果。这样更加鼓舞了受众的参与,因而一件小事在舆论作用下,也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反响。

二、网络新闻传播的失范现象

由于网络新闻具有比传统传媒受众多,影响大的特点,一些人为了达到被人关注的目的,就利用网络的传播进行造假,网络称之为“博眼球”。网络新闻传播失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虚假新闻、色情泛滥、侵犯个人隐私、误导舆论导向。

(一)虚假新闻

网络上的虚假新闻主要以明星“被死亡”、“创作新闻”为主。一些人为了提高自己的微博人气,喜欢危言耸听,将大家熟悉并喜爱的明星“死亡”信息拿来爆料,像大家熟悉的六小龄童、成龙已经在网络上“死过”好几次了。有些人由于很长时间没有看到这类明星的消息,突然爆料说他们因病去世,确实能引起大家的注意。2013年爆料的“六小龄童在浙江慈溪医院去世”,引起广大观众的关注,消息被大量转发。这样不仅戏弄了受众,也对明星极不尊重,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也有一些假新闻是夸大其词,造成恐慌效果。2015年6月爆出的“僵尸肉”,原因是查获了一批国外进口的过期冷冻肉,但在网络上被说成“70后”、“80后”,弄得人人自危。还有一种新闻是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像前两年的女孩喂乞讨老人吃饭,看上去很感动人,后来发现这只是在表演,属于“创作新闻”。

(二)色情泛滥

一些网民利用网络传播低级趣味,喜欢在地铁、公交上拍下男人猥亵女性的视频,情侣间亲热的视频和图片上传,目的是揭露猥亵者,看上去充满正义感,其实长时间偷拍这样的视频并上传,自己也不高尚。也有一些人看见一些色情视频就唯恐天下不乱,进行转发,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7月中旬发生的“优衣库试衣间”视频就是这样的恶意转发。一对男女在试衣间亲热属于不雅行为,但者和转发者更是不雅的制造者。

(三)侵犯个人隐私

网络上一旦出现一些不文明的行为,一些网友在谴责的同时,喜欢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进行深度挖掘。这种深度挖掘,如果用在对贪官的揭露上,还有正义感。但有些个人信息也被挖掘出来了,像2015年5月,成都女司机违章变道被打,结果发现女司机违章变道已经多次,因而女司机由开始的被同情转为被谴责。一些人随即进行人肉搜索,将她的家庭细节都曝光了。同样,在“优衣库试衣间”视频爆出后,男女主人公的个人隐私也被暴露。虽然他们的行为不当,但在这次事件中也是受害者,个人隐私被曝光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四)误导舆论导向这几年,我国有很多事件由于不断被暴露,形成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像我国屡次出现的老人跌倒后,别人好心扶一把,反而被老人讹诈,说对方是肇事者。这样就容易形成一种错误的导向,跌倒的老人如果和旁边的人发生争执,那都是老人想讹诈,在“碰瓷”!2013年12月,北京街头,一个老外骑车撞到一位中年妇女,拒不道歉还骂人。这段视频上传后,很多人在没了解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就主观地认为是中年妇女在“碰瓷”,在讹诈!一边倒地谴责中年妇女,后来才发现并非如此。2015年5月发生的“庆安枪击案”也是舆论导向偏颇的现象,警察开枪击毙了闹事者,引起了一系列猜测,上访、封口费、腐败案都被牵扯进来。这样的舆论导向偏颇也有积极意义,对我国一些单位的工作作风起到了监督作用。

三、对网络新闻传播的管理

网络传播理论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体例主体内容特点引言权威期刊

科技的发展给法律带来了无尽的挑战,技术始终是促进版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数字技术为作品复制和传播带来的进步性,就如同四大发明的印刷术相比手工抄写一样的深刻和明显。是数字网络技术的进步性给著作权法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冲击,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而得以产生。

回顾著作权法发展历史,自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案始,著作权法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数字技术是通讯技术、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总称,迄今为止,经过三个发展阶段。七十年代中期,个人计算机发展起来,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一阶段。著作权领域最先讨论的问题是,个人计算机上的目标程序是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以及操作系统、用户界面、数据库、反向工程、电子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八十年代中期,多媒体技术和数据库得到发展,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二阶段,多媒体产品和数据库是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开始成为著作权界讨论的热门话题。这时多媒体技术尚未与网络技术结合。九十年代以后,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数字技术发展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数字通讯网络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硬件设施,而且取决于作品及其相关信息等组成的通信内容,即数字化的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等,可以通讯内容的网络就如同没有灵魂的躯壳。数字技术在网络上的应用,使得通过计算机网络能把作品讯捷、方便、廉价、容量惊人而且质量几乎完美地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可以使公众中的成员在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在交互性传输中,信息传输的范围、程度及信息的使用方式是由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双方共同决定。这给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版权制度与技术发展之间存在微妙的互动关系,每当有一次技术突破的时候,版权制度总是要或迟或早地作出反应。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如何规范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不致使因特网成为盗匪横行的“盗版天堂”,成为了世界知识产权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由此而产生。

早在1994年12月28日,美国发生USvsLaMacchia——案,一名大学生在互联网络上提供秘密的电子公告牌地址,未经版权人许可,将已出版的、享有版权的商用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提供给网络上的用户。1995年在瑞典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例。几个学生从ADOBE和儿个其他的出版商那里将为数众多的享有版权的计算机程序下载,送到斯德哥尔摩的皇家技术学院的互联网络服务器上,以供互联网络上全世界范围的用户卸载和复制。这种在计算机网络上通过数字传输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在现行的各国版权法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显然都没有现成的直接规范的依据。对此,目前版权研究界主要有两派意见:其一,将传统的版权领域中的若十概念(主要是复制、发行、出租、公众传播)扩展以对该行为进行规范,该行为或是复制,或是发行,或是出租,或是公众传播;其二,设立数字传输权来进行规范。第一种意见主张把数字传输的版权意义融入传统的版权制度体系之中,第二种意见主张依据新的数字传输技术而设置专门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终否定了国际社会几种通过试图通过原有权利的扩张解决对网络传播进行规范的尝试。1996年12月2日至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经下简称“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被称为“因特网条约”的国际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CopyrightTreaty,缩写为《WCT》,以下简称《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PerformanceandphonogramsTreaty,缩写为《WPPT》,以下简称《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信息网络传播权当属于传播权的内容之一。传播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专有权,是首先由欧盟提出的。这项提议最终被接受,并写入两个条约中。不过,就作品所享有的传播权与表演及唱片所享有的传播权,在两个条约中是不相同的。作品传播权体现在《版权条约》第8条中。表演传播权体现在《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第15条中;唱片传播权体现在后一条第14条与第15条中。以下具体分析。

(一)《版权条约》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版权条约》第8条可谓开一代风气之先,为作者创设了一项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重要权利,即

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规定为,在不损害《伯尔尼公约》赋予作者的各项传播权的前提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授权将其作品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包括以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地点和时间的方式,使公众获得的专有权。《版权条约》第8条是对《伯尔尼公约》确立的传播权保护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该条先是让人眼花缭乱地列举了《伯尔尼公约》的5个条文,涉及6项内容,它们都是伯尔尼公约中有关作者各项公开传播权的规定,《伯尔尼公约》中有关权利人的各项传播权的规定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逐步出现的。由于针对不同种类的作品,不同的传播方式,适用不同的权利,这使得《伯尔尼公约》中的传播权之间存在着一些缝隙,无法完全覆盖网络传播这一新的传播方式。《版权公约》第8条弥补了《伯尔尼公约》不同权利之间的缝隙。该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不影响伯尔尼公约现在的各种传播权的前提下,将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扩展到所有作品种类,成为所有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第二部分明确指出,向公众传播包括在“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所作的传播,从而澄清了交互性的按需传输行为在该范围之内。

这条规定将《伯尔尼公约》中的向公众传播这个概念扩展到网络环境中,在《版权条约》中,这一项新权利名称虽然被定为“公众传播权”,但这项权利不仅仅指网络传播的权利,也包括其他传统的公众传播的权利。该条规定的“公众传播权”将作者的权利,实际上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集中体现在“包括以公众中的成员个人选择地点和时间的方式,使公众获得的专有权”,虽然因技术中立性原则,这一表述没有直接的包括“网络”等概念,但这一表述正是对网络传输交互性的典型的概括,这一表述而产生的新权利,即作者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的权利,也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的规定与上述《版权条约》同日通过的《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立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这两个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以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14条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15条规定:“对于将为商

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者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关系《版权条约》继续沿用了《伯尔尼公约》的“向公众传播”这个概念并,将这个概念进一步扩大到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使用的是“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和“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版权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不仅仅指网络指网络传播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其他传统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在该条约的第8条中规定得很清楚,这条一方面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的含义,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关系,即他们都包含在大的传播权之中,但新的权利与传统权利并不交叉,也不得影响传统权利的实施,根据保国实施或者即将实施这两个条约的情况来看,各国依据各自的立法体系,将新权利做了不同的处理。

二、发达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模式尽管《版权条约》第8条,《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0条和第14条分别赋予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只是作出了一个极为概括的规定,赋予权利人一种广义的包容各类传播的传播权,并没有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必须由成员国的国内版权法加以解决。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自己的权利、结合已有的多种权利,或者创设新的权利来实现对广义传播权的保护。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不同的立法体系,也选择了不同的方式对这两个条约中的新权利进行了处理,以美国、日本、欧盟为例,它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进行了规范,也就是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技术对。

(一)以美国为例1995年9月的《白皮书》建议大大扩张发行权的范围,使作者得以控制在交互性电子网络上向公众提供作品和相关权利客体这一行为。为实施《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于1998年10月28日通过了《数字时代版权法》(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允许美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的版权与相邻权条约,但《数字时代版权法》中并没有采取原来《白皮书》所建议的“发行权”方案,而是以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涵盖了网络传输。因为,在美国,相当于传播权的是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它们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不仅包括直接的通常意义上的表演和展示,而且包括借助任何装置和过程实现的表演和展示.美国认为,只要将其法律中已有的发行权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公开表演权、公开展示权等)结合起来,就足以覆盖各类传播行为。最终,美国没有创设新的权利,而是通过法院判例,解释和澄清了权利人传播权的范围,即以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涵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必要解释一下美国的表演权,它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演唱、演奏等方式表演作品的“现场表演”。一是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表演音像制品的“机械表演”。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包括《伯尔尼公约》中,“表演权”既具有现场表演的含义,又具有机械表演的含义。

(二)以欧盟和日本为例它们的立法模式是在不改变现有版权权利配置的前提下,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网络传播的新权利。权威期刊

日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因特网条约”不足半年,即由国会于1997年6月10日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其主要修正内容是:1)增加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对公众提供其表演或录音的权利;2)将著作权人对公众传输作品的权利扩大到对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范围,3)重新定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对公众传输的相关行为。

在日本《著作权法修正案》中,第二条第七款第二项规定:“公开传输指有线或无线电讯传播而其目的系供公众直接接收之传输者(不包括同一建物内电脑程式之传输以外之有线电讯传输)。”第九款第四项规定:“互动式传输指依多数之个别公众之需求所自动完成之”公开传输“(不包括广播或有线放送者)。而”广播“指”以无线电讯传播方式所为之“公开传输”而其目的系供公众同时接收相同内容之传输者“,”有线放送“指”以有线电讯传播方式所为之“公开传输”而其目的系供公众同时接收相同内容之传输者“。这四款规定明确了日本著作权法中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定义。

1996年9月欧盟执委会颁布了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绿皮书》,重申在计算机存储中的短暂行为同样构成复制。1997年12月欧盟执委会针对信息社会的著作权问题,为制定共同体内适用的标准,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的新规则,在其《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中创设了一种广义的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专有权,包括广播权以及使公众中的成员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的前言部分专门说明,使公众中的成员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就是交互性按需传输。该法案确认了复制权,公开传播权、第3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应当提供作者专有权来许可或禁止任何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将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传输给公众的行为,包括以这种方式将其作品提供给公众,使公众中的成员在某个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第2款规定“成员国”应当提供专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给公众,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1)对表演者是其表演的固定:(2)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是其录音制品:(3)对电影的首次固定的制作者是其电影的最初固定件和复制件:(4)对广播组织是其广播的固定,不论广播是有线电还是无线电,包括通过电缆或卫星。

三、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2001年10月27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订了《著作权法》。这次《著作权法》(以下称新著作权法)的修改是为了应我国加入WTO后对著作权的保护,适应新形势下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在新著作权法中,我国是在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等传播权之外,主要针对交互性网络传播的特点,在第10条的12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尚没有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借鉴了这两个公约中有关的立法形式,并采用“新增式”保护方法,该权利的确立是我国《著作权法》进入网络时代的标志,对于当今计算机互联时代著作权(版权)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仅此几条规定,其规定内容本身也存在争议,加上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存在许多可探讨之处。权威期刊

(二)关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的探讨根据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特别强调了表演者和录音录象制作者等邻接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第37条第6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作者和表演者、录音录象制作者两个邻接权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置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没有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中来。有学者认为应当给予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认为,没有给予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并不损害其原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其他权利人的文学艺术作品时,如被他人在网上公开传播,可以由该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品往往社会信息性更强,不赋予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够使社会公众更好的利用。这正是著作权法利益衡平的体现。

(三)关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的探讨现行立法缺乏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主要是指权利享有人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计算机网络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或许可(授权)他人向公众传播信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另于广播、电视上的播放权,是对作者在互联网上权利的专门描述,应当指作者及表演者、录音录象制品制作者在互联网上自行传播作品和授权他人传播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传播其作品,应当包括禁止他人:(1)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违法转载,或使他人违法转载,例如复制他人作品,刊登到自己的网站,或向其他网站投稿。(2)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作品进行传播。(3)未经许可对从互联网下得到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

(四)关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的探讨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权能来看,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权利行使方式的特定性。信息网络传播是指将文学、艺术作品及计算机程序、具有著作权的信息资料等数字化后通过网络(包括局域网)向公众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择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接触上述作品信息。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离不开计算机网络,而且传播过程中的复制、发行、浏览、存储等环节都与网络息息相关。

二是权利主体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是著作权人及其邻接权人的专有权利,是排他性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况外,他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输和传播,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网络传播理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传统新闻传播理论;冲击;网络媒体

一、前言

传统新闻传播理论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但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新兴媒体凭借着自身传播范围广、涵盖范围大等特点深受人们的喜爱,这就使得传统新闻传播理论逐渐处于弱势,加大了对传统新闻媒体的冲击。传统新闻传播理论在未来应该如何生存,这值得思考。本文详细叙述了新媒体时代下传统新闻媒体受到了哪些冲击,以及在这些冲击之下传统新闻媒体应该如何应对。

二、传统新闻传播在新时代下受到的冲击

(一)给议程设置理论带来的打击

常说的“议程设置理论”,指的是通过媒体人发出的信息,对不同人群的影响以此作为研究点来判断所发出新闻的具体价值,此种方式深刻体现了传统媒体做事的严谨,以及对工作认真的程度。但是就算如此,传统的“议程设置”理论还是遭到了新媒体的打击。议程设置的主动权有了翻天覆地的转变,从之前的媒体主导变成了现在的大众主导,再加上现在网络非常的开放,致使议程设置变得越来越开放,从而使得传统媒体人失去了主导的地位,传统新闻传播也因此受到严重的打击。[1]

(二)给意见领袖理论带来的打击

“意见领袖”理论,是指在新闻行业上具有话语权的领袖人物,这些人物所说的话、所做的事来启示新闻媒体人在经典的新闻传播中的交接处。伴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们接收信息的平台逐渐增多,各种网络平台不断涌现出来,如人人网、贴吧、QQ等,只要拥有智能手机,都可以注册账号,在平台上留言、评论,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决定所观看的信息。这种情况的出现,使人们不再需要意见领袖,所有的人都可以畅所欲言,这就对领袖意见理论造成了严重的打击。虽然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比如言论自由,这就使得新闻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导致网络新闻的质量不断下降。公众平台会出现很多煽动性的言论和一些对国家不利的不实传闻,比如“世界末日即将来临,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即将毁灭”等没有科学依据的谣言在网上肆意传播,导致很多人盲目跟风转发,以讹传讹,造成极大的社会压力,严重的会导致社会发生动荡。[2]

三、传统新闻在新媒体时代下应该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

(一)要做到三网融合

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传统新闻媒体首先要做的就是三网融合。三网融合,主要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改进的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上的改造让其技术以及功能趋于一致,所做的业务范围相同,在网络上相互连通,好的资源共同分享,可以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3]三网融合并不意味着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三网融合应用广泛,遍及智能交通、环境保护、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平安家居等多个领域,能增加传统新闻的曝光率,像新媒体一样开拓更多的传播领域,让人们能够在多个平台上接收新闻。

(二)促进新老媒体相融合

传统新闻媒体想要持久的发展下去,就必须迎合大众的心理,加快与新媒体融合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程度上迎合广大群众新的生活方式,比如电视新闻可以通过移动端呈现在观众的面前。[4]

(三)提升传统新闻的高度

由于新媒体时代下每个人都可能是新闻的传播者,人们言论自由、所传播的内容真假难辨、传播新闻的质量参差不齐等,致使“意见领袖”理论失效。这种大环境的促使下,传统新闻传播更应该保证其真实性、专业性、透明性,突出优势,使传统新闻传播在观众的心中树立起一个有权威、有公信力的形象,这样才能使传统新闻可持续地发展下去。

四、结语

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促使网络新媒体出现,这是大势所趋,其不可控制性打破了传统的传播理念,但正是因为这种特质,虽然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但是也存在不利的因素,如传播内容真假难辨、传播新闻质量参差不齐等。传统新闻传播媒体应利用其不利的因素,加大力度进行资源整合,加快与相关媒体的结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要更加注重所传播新闻的质量,保证其真实性,增加新闻传播的可信度,建立新闻传播独有的威信力,以此来应对新时代下新媒体带来的诸多挑战。

参考文献:

[1]倪秋利.“央视新闻”官方微博与微信的传播机制比较研究[D].河南大学,2016:156-182.

[2]刘超伦.网络新闻中女司机的污名化现象以及传播效果研究[D].河北大学,2016:56-79.

[3]周文高.网络媒体的发展对新闻传播理论的冲击[J].新闻传播,2015,06(16):19-20.

网络传播理论范文第5篇

1994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推广和普及,其技术属性日益鲜明,社会影响日益深刻。与此同时,网络传播的研究在经历了10年的发展之后,骤然成为我国新闻传播研究领域中最为活跃的一个分支。随着Web2.0、3G技术、宽带技术等各种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媒介融合、网络融合等趋势的明朗,我国网络传播的研究视野也随之更加开阔。

有研究者认为:“2006年是中国互联网步入新阶段后进一步发展的一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中国网络媒体和网络传播继续展现出空前的活力,蓬勃向前。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进一步朝着理性和规范的方向前行。”[1]

2006年我国网络传播发展呈现新的特征:1.在网络传播技术方面,其宽带化、移动化、互动性等技术特征得到进一步强化;2.在网络内容发展方面呈现出参与性、创造性、视频化等特征;3.在网络传播发展方面热点迭出,博客传播、手机媒体、媒介融合、网络实名制等不断成为社会和研究界所持续关注的焦点,而网络侵权、网络恶搞、网络示丑等现象也成为如何加强互联网管理的争论焦点。经历了2006年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网络传播在发展的繁荣中呈现理性的需求,并在发展的繁荣中逐渐迈向规范之路。

然而,我国网络传播业的发展迅猛,热点现象迭出不穷,网络传播的成就与问题相互交错呈现,也使得网络传播的研究者们疲于进行应对性解释,理论创新不够,知识积淀有限。对网络传播现象的跟踪、阐释较多,以实证的方法对网络传播深层次的研究较少。研究总体上呈现繁荣和活跃,但是其研究分量和研究成果仍显轻微。研究者们对各种热点现象跟踪及时,而具有纵深理论意义的成果不多。在研究方法上,2006年的网络传播研究仍是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的方法相比以往有所增长。由于网络传播的全球性特点,我国网络传播的研究者较多的采用“比较”的视角考察网络传播。

下面分为若干问题阐述2006年讨论较为集中的网络传播问题。

1.聚焦web2.0:拓展网络传播技术和应用的新时代

在互联网的Web2.0时代,我国的网络传播发展也呈现出了突飞猛进的势头。有研究者将web2.0归纳为:一、理论基础:六度分隔理论、公共版权、长尾理论。二、典型应用:blog—博客,wiki—维基,tag—互动标签,SNS—社会性服务网络,RSS—联合组织规范技术。三、实践特征(与web1.0和传播媒介相比较的实践优势):参与性、自组织性、真实性、免费性、开放性、粘性、去中心化、聚合性、创新性、不断更新、信息传播以微内容为基础。

Web2.0为我国呈现了新传播时代的实践图景。关于Web2.0,他认为,“这种让全民共同决定和编织传播的内容与形式,让每个个体的知识、热情和智慧都融入其中,让人们在具有最大个性选择的聚合空间内实现共享,这恰恰是新传播时代的价值真谛。他认为Web2.0必然用一种新的形式带给我们一个高效、新鲜而有活力的传播场域,新的传播时代即将到来。”[2]

其他如网络BT、维基百科、Flash新闻等研究,都是在web2.0大的传播技术背景之下展开的。[3]研究者认为,新一代互联网,将使网络的能量再次成倍增长,而Web2.0,则更多的是信息互动传输,即应用方式的新变革,它可能会对网络中人与电脑、人与信息、人与人的关系产生重大的变革推动力。[4]

2006年的Web2.0及其时代的研究及论述,既不是开局之年,也不是终结之年,而是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随着Web2.0各种技术和应用的逐步推广,相关研究还将继续深入。

2.网络新闻传播地位:从边缘到主流

今年中国新闻奖首次将网络新闻作品纳入评选,并且评出了三类(网络新闻评论、网络新闻专题、网络新闻专栏)首批13件网络新闻获奖作品。这次评奖标志着网络媒体作为我国重要传媒形态的地位进一步得到确立,反映了自2000年以来网络媒体快速的发展及其与日俱增的社会影响力的网络传播现实。这个事件引起了研究界的广泛关注。[5]

研究者认为:“网络新闻奖的评选将有利于强化新闻网站对于自己作为独立媒体的角色、地位的认同感,促进网站责任感的加强,促进网站的主动性与创造能力的发挥,使网络新闻的质量进一步提高,网络新闻的原创能力得到挖掘与拓展,这将促进网络新闻业务的进一步繁荣。网络新闻奖,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网络新闻的业务模式、行业标准以及发展走向的一个示范。”网络新闻作品纳入中国新闻奖评奖序列,这件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评奖本身,它表明网络媒体在新闻事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肯定和确认,是对新闻事业促进和发展。[6]还有研究者参照国际视角研究认为:中国新闻奖首评网络新闻,反映出有关管理部门、行业上下和主办单位与时俱进的积极态度和开放精神。[7]

与此同时,研究者还对建构我国网络新闻的评价体系的课题展开研究。[8]

3.微内容:长尾理论开始发力

在2006年,互联网微内容成为一个新鲜话题。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用户所生产的任何数据,都可以被称作微内容。这些零星散乱的数据众沙成塔,成为网络神奇力量的真正来源。而当一种工具出现以后(如它的第一代产品的代表Google),微内容便羽化为蝶,登上社会发展的大舞台,成为了创造历史的主角。显然,对于“微内容”的聚合、呈现、利用的有效工具的打造终将成为拯救互联网未来的英雄。[9]

还有研究者认为:“微内容是互联网所独有的内容产品,是Web2.0的创新技术使互联网凸现出来,并日益呈现出其作为互联网核心竞争力的价值潜力。”[10]这个概念从长尾理论的新视角,重新诠释了互联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另有研究者对微内容塑造传媒业形态的力量寄予期望,认为在互联网上,俗称“草根”的“微内容”开始表现出经营性价值,微内容的出现可能会空前改变传媒业的产业形态。[11]

4.博客传播:web2.0时代的传播先锋

2006年对于网络传播媒体的研究中,博客、播客、维客和手机成为最为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前三者被称为web2.0时代的三剑客[12],而手机则是因其“影子媒体”的身份而进入了网络传播媒体的研究视野。

今年网络传播的许多研究都和博客这个深深的旋涡密不可分。不管是网络新闻的博客化,还是网络传播的博客化,都将2006年的网络传播深深打上博客的烙印。

研究者认为,博客的普及不仅仅改变了互联网的应用,更重要的是促成了人类传播模式从大众传播到博客传播的改变。博客的本质就是个人的“虚拟主体”。拥有博客,一个人就有了虚拟和现实的双重主体。随着博客应用不断主流化,基于个人博客的博客传播(典型的大集市模式),可以帮助人类实现“所有人面向所有人”的社会化传播理想。[13]

还有研究者认为,博客现象的兴起为满足个人传播需求提供了新的更为宽容的传播方式。在新信息传播技术条件下,原先无法顺利实现的许多传播需求被不断地激发和满足,并逐渐转换成产业行为,由此再衍生许多大媒体产业的热点现象。[14]研究者通过分析新闻博客对传统新闻媒体报道的补充作用、议题的解构、构建作用、传播格局的突破作用、话语宰制的消解作用的分析,揭示出这一网络传播形态对新闻价值观与媒介格局的影响与改变。[15]也有研究者对于名人博客现象进行了一定的研究。[16]

有研究者通过对2004年和2005年的博客研究的考察发现,我国国内的博客研究,主要还是在传播学的基本框架下进行的。研究视野主要是新闻传播这个维度,显得单一而狭窄,而国外的博客研究开始延展到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人种学、符号学等多种研究视角。[17]

5.播客传播:网络传播新焦点

在经历了2005年的“播客”元年之后,2006年的播客话题依旧火热。研究者认为,与当年博客的推广相比,这一速度是非常惊人的。尽管业内目前尚未找到成功的盈利模式,但播客的技术优势仍不容小觑,并且从理论上讲也有很大的市场潜力。研究者认为,未来播客的盈利模式必将是多元化的,并从个人用户收费、在线广告收入、内容出版、无线增值服务、商业应用、资本运作、与传统媒体合作等方面对之作了探讨。[18]

研究者认为,播客具备WEB2.0时代传媒形态的一些典型特征,如自主的信息传播方式,以音视频为主的信息传播内容,与其他传媒形态的交融性等等。从发展轨迹来看,播客的来势甚至比当年的博客更为迅猛,这种新传媒形态值得我们关注。研究者认为,在实际发展中,Podcasting逐渐成为一种互联网上的传播形态。当前传媒形态之间的出现了明显的交叉和融合的趋势,从广义的角度看,一些博客网站中的音频博客和视频博客也属于播客,播客与网络电台、网络电视也有相当的融合。综观中国的播客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发展势头迅猛,但无论从网站数量、播客数量、播客节目的内容、传播方式来看,播客在中国的发展其实还处于刚刚初始阶段。[19]

还有研究者认为,播客与“草根”紧密相连。在一些极力追捧个性化的人们眼中,“播客”比“博客”更加令人激动,因为这是从用笔杆子记录生活到用声音展示生活的革命性跨越。在中国,2006年2月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网络电台和互动社区——银河台网站()全新改版上线,并加入了大量播客自制元素。不仅如此,美国的一些大学已经在积极尝试播客教育了。与此同时,播客极具潜力的商业价值也正在被挖掘。[20]

在博客研究过程中,有的研究者通过大量文献阅读、消化,对欧美博客研究现状及其最新进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评述,提出了我国当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域,试图对我国的博客实践、博客传播的公共规约体制的形成以及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21]

6.维客传播:公共与开放的领地

作为Web2.0时代的新的网络传播方式,2006年的维客传播引起了更多研究者的关注。研究者认为,“维客”不只是一种技术,一种系统,更是一种开放的工作、交流方式。[22]

有研究者从网络新闻的角度探讨了维客技术的意义,认为wiki技术是一种新的信息和维护技术,具有迅速、便捷、可匿名编辑的特点,而wiki新闻是wiki技术在新闻领域的运用,具有国际性、快速编辑、公开、中立、志愿和自由的特点,是一种群体协作创作,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参与式新闻。但是,wiki新闻目前具有可信性危机和缺乏原创性的缺点。wiki新闻的出现,使公众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是对传统新闻观念的一种突破,而wiki新闻并没有能力替代新闻记者和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把关功能和社会影响仍然是巨大的。[23]

有研究者从网络话语的角度审视维客传播的话语空间。研究者认为,聚焦当下网络传播领域的一些新兴现象——播客、视客及维客,为当下网络话语空间带来的新特质。网络话语空间不断民主化的进程中实际上存在着若干悖论:话语空间日益开放的背后是受众面的日益窄化;技术支持越来越平民化的同时也存在着实际操作的精英化倾向;在话语场域的公共性之外是实际话语倾向的私人性。[24]

对于维客传播,也有研究者从其教育功用入手进行探究。维客是博客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网络工具,它独特的优势必将成为网络教育、特别是网络学习的强有力的手段;同时维客作为Internet时代重要的文化现象,以及其内在的维客精神,也必将对网络教育的学习方式乃至教育理念产生重要影响。[25]

7.公民新闻:展现新的新闻图景

公民新闻(CitizenJournalism)、公共新闻、民生新闻是当前比较相关的几个概念。而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所提供的最大可能的广泛参与性,则成为公民新闻勃兴的关键原因。

有研究者认为,公民新闻是网络时代新闻定义的新突破。“公民新闻”的出现,扩展了传统的新闻学理论中的新闻定义。由于采写新闻不是训练有素的专业记者做的,许多网民在散发新闻时把自己的情感兴趣,不加专业修饰地夹杂在新闻当中,这对新闻定义的主要因素“客观性”提出了挑战。面对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新闻的受众也越来越依据自己的兴趣形成小众化发展趋势,新闻在公民网上呈现非一律的状态,即呈现个性化、社区化的特征,这对传统的新闻定义的外延给予了新的扩展。现在我们公认的新闻定义建立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上,从发展趋势看,互联网将成为互动性最强、受众最广、信息承载量最大的传播媒体,新的传播方式将对新闻定义重新解读。目前,“公民新闻”对新闻定义的影响已初见端倪,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民数量的进一步增多,新的新闻定义必将出现。[26]

研究者认为,“公民新闻”涵盖了包括“博客(blogs)”“维客(wikis)”“播客(podcasting)”以及公民网等多种网络新媒体形式。[27]

还有研究者从公民共享新闻的视角,对公民新闻现象进行解读。他们认为,随着摄像手机、DV、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公民参与意识的日渐增强,公民共享新闻在全球方兴未艾。有的研究者从对比分析的角度,对以公民参与、公民报道、公民传播为特征的公民共享新闻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探讨了公民共享新闻对国内媒介生态建设的意义。[28]

8.奥运网络传播:渐渐火热的传播研究话题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从网络传播的角度对北京奥运会进行研究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研究课题。

有研究者从网络传播的受众特点、传播方式和多媒体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网络传播是奥运新闻传播的最佳模式。研究者认为,网络传播将改变传统奥运新闻传播方式和奥运新闻传播对电视媒体的依附,2008年北京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创新点,在于创建功能强大的奥运官方网站、谋求与国内外网站的广泛合作、进行多媒体技术的创新与运用。[29]

还有研究者则从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历史线索入手,对奥运网络传播的前景进行展望。他们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络图像能够轻易地跨越国界相互传递,这对现行奥运会按照地区单独销售电视转播权的模式提出了挑战。为了保证电视转播商的利益,国际奥委会对网络转播一直保持“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使得奥运会网络传播发展十分缓慢。搜狐公司成为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意味着互联网公司正式登上了奥运会商业开发的大舞台,奥运会网络传播时代的到来已不可阻挡。从我国互联网技术应用状况、互联网用户数量及奥运会网络传播的政策环境等方面衡量,2008年北京奥运会实施网络传播的条件十分优越,北京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前景光明。[30]

另有研究者认为,北京奥运传播理念须从传统的线性宣传模式转移到多媒体共融的新传播模式,整合internet、IPTV、博客、播客、移动电视、手机电视、楼宇电视等多种新媒介形式,树立北京奥运的数字媒体观,建构新媒体·新奥运·新传播的盛大图景。应该借助北京2008年奥运会,建构多媒介互生共赢的北京奥运传播体系。[31]

9.媒介融合:一个和网络传播密切相关的话题

2006年,融合成为网络传播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研究者认为,媒体发展至今已经出现了各类媒体边缘淡化,并相互渗透融合的现象,而且相当普遍。[32]研究者认为,从多个角度来看,融合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合是为了更好的分,通过融合达到更高层次的多样化,这才是媒介融合的终极目标。“合”与“分”,最终指向一个趋向,那就是,信息企业大联合之后的再分工。[33]新一代电子报纸是报纸与网络融合的新方式。而新一代电子杂志则是超越杂志的新媒体形式。不过,媒介融合还只是一个发展趋势,完全的媒介融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4]

还有研究者认为,“融合媒介与融合新闻把我们带进了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我们可以更多更方便地根据信息内容传播的需要来选择和决定使用什么样的媒介,内容产品的生产进一步与传播的载体分离,载体的使用将完全服务和服从于内容。”[35]

对于由媒介融合引发的产业融合,研究者认为,经历了150年的历史进程,电信业和传媒业终于通过产业融合的方式,从各自独立的产业状态逐渐发展为大媒体产业。基于产业融合而诞生的大媒体产业是一种具有跨国家、跨产业、跨媒介特点的新型产业生态和产业群。[36]

总体而言,媒介融合、融合新闻背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网络传播的作用。但从宏观层面看,媒介融合仅仅是产业融合的一个层次,现在对于融合的探讨,还停留在业务层面和物理层面,真正对于产业融合未来趋势和具体措施的探讨尚待进一步深入。

10.融合新闻:使新闻回归了新闻者本身

媒介融合为新闻传播业带来的深刻变化,这年倍受关注。研究者认为:“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与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促使新闻媒介融合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在西方新闻传播学界,一批学者正致力于研究两个新课题:“融合媒介”(convergencemedia)、“融合新闻”(convergencejournalism),并已经获得了第一批成果。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从2005年开始新设了融合新闻专业,致力于新型新闻传播人才的培养。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限于实践发展的进程相对滞后,尚未充分展开,还有待探索和突破。[37]

融合新闻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融合新闻’对媒介规制和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融合新闻’对职业新闻传播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融合新闻’需要公民具备更高是媒介素养。”[38]融合新闻是一种更接近于新闻本质和新闻最佳形式的新闻,正因为此,融合新闻使得新闻回归了新闻者本身。在业务层面,新闻融合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融合新闻’的前提和基础是‘融合媒介’convergencemedia)。”在物理层面,媒介融合成为讨论的焦点。论者认为:其重要含义之一“就是在数字技术与网络传播推动下,各类型媒介通过新介质真正实现汇聚和融合。”[39]而在产业层面,不同产业之间依托网络融合而产生的产业融合则如水下之冰山,潜潜移动。

其他研究者也从理性的角度对媒介融合进行了思考。[40]或从世界杯报道的角度分析了媒介融合的有效应用。[41]

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互联网的理性与规范发展之路

在法律层面,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有研究者对近年来的网络侵权案例进行了述评,认为在“法律无法预期网络发展”的时代,司法实务往往走在了立法的前列。不过对于非判例法传统的我国而言,法院并不能确立规则,没有什么能保证判决的一致性。最终借助立法,从而给网络行为以规制,才是给人们生活以预期的稳靠之法。[42]

还有研究者对如何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了辨析,同时对如何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了介绍。他们认为,利用一种侵权的方式获取盈利,这种商业模式一定是不能长久的。要转变这种经营模式,在短期内可能是痛苦的,但是它却是中国互联网产业走向成熟,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43]

2006年5月10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被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引发了研究者对此的集中诠释。研究者认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立法又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在综合了立法和司法实践大量经验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了网络环境下方方面面的矛盾。《条例》为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网络环境,确立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44]”

还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立法相对滞后,使得互联网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与网络侵权相关的事件不断出现。如何调整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适逢其时,成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的一把尚方宝剑。[45]

12.博客实名制和博客官司:自由和责任的博弈

正在讨论中的议题包括实名制管理的适用范围;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登记身份信息的内容;登记真实、准确身份信息的保障措施;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实施的时间安排等。

但是博客实名制却引起了各方的热议。支持方认为实名制将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反对方认为实名制将损害博客的发展;折中者认为实名制不失为一种好的管理模式,但是要慎重施行。这种争论是现有网络利益格局在现实中的反映和折射。

有研究者认为,伴随Web2.0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变化,政府面临着“如何管理”的难题,网站面临着“如何赢利”的压力,网民面临着“如何表达”的选择。总之,三者间的关系必然随着互联网的新发展而进一步调适。[46]其实,博客实名制不仅是博客的问题,而是网络实名制或信息传播领域实名制整体管制思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还包括网络、手机、小灵通等信息传播平台和终端工具实行实名制的问题。由于手机短信诈骗日益猖獗,因此2006年手机实名制成为信息产业部规划中的“阳光绿色网络工程”中的一部分。

还有研究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使得网民在发表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时候有所顾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社会公共文化得到净化,网络受众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了,也就间接的将网络的社会责任向前推进了一步。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将是媒体与受众社会责任的双重回归。[47]

另外一个和博客密切关联的话题是博客官司。这年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的“国内博客第一案”引起各方关注。[48]

研究者认为,博客通过服务器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一一审查、核实。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他人的言论在博客前进行审查,是一种无法承担的负担,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研究者同时建议,博客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前,可以首先尽量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进行自助救济。最后,博客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整个互联网行业都需要自律,应该以自律换取更大自由。[49]

还有研究者认为,博客问题是网络法律问题的缩影,网络法律问题是现实法律问题在网络世界的影射。坦率而言,我国的法律还没有与社会生活完美地契合。在前所未有的立法忙季,如何在保证立法效率的同时,兼顾法律的适用性,使法律更加符合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社会生活,值得我们深思。[50]

英国《经济学家》周刊的著名记者安德雷斯·克鲁斯(AndreasKluth)认为,Web2.0将从2007年开始改变主流社会。[51]人们普遍认为,Web2.0是基于所谓的“参与性架构”的新网络。正因为这一点,Web2.0被认为有“生命”的互联网。”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Web2.0浪潮的盎然兴起,为我国网络传播研究提供了更加宽广活跃的舞台。我们期待着2007年网络传播的新发展。(作者: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付玉辉,中国网通集团综合部高级主管,传播学博士)

注释:

[1]闵大洪.2006中国互联网前行于理性和秩序的轨道[J].传媒,2006(12).

[2]喻国明.关注Web2.0:新传播时代的实践图景[J].新闻与传播,2006(12).

[3]鲁宏,黄鹏,崔政,李丽,谷雨.Web2.0时代的网络传播[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

[4]李海峰.网络传播技术及应用的新态势[J].新闻记者,2006(08).

[5]江坪.网络新闻喜获最高奖[J].新闻实践,2006(10).

[6]孙光海,谷泉.网络新闻边缘到主流:新闻奖的寓意[J].网络传播,2006(08).

[7]邓炘炘,.中国网络新闻传播跨越重要的临界点——解读中国新闻奖首次评选优秀网络新闻作品[J].新闻与写作,2006(08).

[8]肖珺.建构我国网络新闻评价体系[J].网络传播,2006(08).

[9]喻国明.微内容的聚合与开发:网络媒体内容生产的技术关键[J].网络传播,2006(10).

[10]汤雪梅.微内容对互联网的价值重构[J].国际新闻界,2006(10).

[11]王超.微内容与新媒体业态[J].IT经理世界,2006(19).

[12]饶丽娜.网络三剑客谁主沉浮[J].新闻知识,2006(01).

[13]方兴东,张笑容.大集市模式的博客传播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J].现代传播,2006(03).

[14]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J].国际新闻界,2006(03).

[15]陈燕.新闻博客对传统媒体的正向作用[J].当代传播,2006(04)

[16]孔祥武.名人博客的传播学关照[N]中华新闻报,2006.1.4.

[17]周海英.我国博客研究现状的实证分析[J].当代传播,2006(4).

[18]段莉,卢家银.播客:下一个互联网富矿?[J].传媒,2006(3).

[19]刘瑞生.播客:WEB2.0时代的典型传媒形态[N].中华新闻报,2006.7.12.

[20]王鹤.播客:网络世界又一次革命性跨越[J].经济参考报,2006(02).

[21]胡春阳.欧美博客研究评述[J].现代传播,2006(03).

[22]刘琳,廖勇勇.走向共和的维客--维客传播主体特征初探[J].声屏世界,2006(04).

[23]杨志宏.WIKI新闻初探[J].东南传播.,2006,(06)

[24]朱丽丽.从播客、维客等新现象重新审视网络传播的话语空间[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