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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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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绿地系统 规划编制 主观性 总体规划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总体布局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在政府层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逐步明确绿地系统的法定地位,规范绿地实施的管理。1992年,《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2002年,《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2007年,《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绿化用地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逐步出台,绿地作为城市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的地位已经确立,它自总体规划通过审批之日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城市的规划绿地系统的实现度不高,很多规划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都未实现,仅在规划期初的现状上略有增加,或者是在规划绿线外实现了一些绿地。大部分人将这种情况归咎到规划实施的层面,认为是地方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的法定地位认识不够,未按照规划来实施,将规划绿地调整为其它各类用地,违法进行建设。这种论调我们在各种杂志上随处可见,但事实是否如此呢?我们在通过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与地方规划局领导座谈等的工作中发现规划实施阶段确实负有一定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并不是主要责任,问题的关键却在规划编制层面,正是规划编制层面中存在的主观性,以及与现行法规的严重脱节导致了绿地系统规划实施难、监督难的现象。

1城市绿地系统的实施难的问题所在

通过3个年度对近150个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公共绿地的实现度普遍在30%左右,生产防护绿地的实现度不足10%。下面笔者以北方某城市为例,通过对主城区的绿地实现度的分析,科学判断实施层面与编制层面各自应付的责任。

1.1公共绿地实现度的定量分析

北方某城市的规划年限是2000-2010年,由三个组团构成,主城区是其主要组团,其他两个组团分别为矿区和资源镇,主城区规划公共绿地占到了所有规划公共绿地的80%以上,是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方向标。

结合卫星遥感数据资料,解译提取现状公共绿地,然后从城市总体规划图纸中提取规划公共绿地,将二者进行叠加分析,并判断结果。

通过叠加分析,根据实现度将绿地分为四类,分别为:①已经实现的规划公共绿地、②规划公共绿线范围外的公共绿地、③已经改变规划公共绿地性质的用地和④远期可能实现规划公共绿地。

其中,第二类绿地虽然未规划为公共绿地,但现状已建设为公共绿地,与第一类绿地共同构成已经实现的公共绿地。第三类绿地指规划为公共绿地,但已被侵占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类绿地实际上就是现状为空地、荒地或农田的情况,这些用地有可能在未来予以实现,但可能性较小,且时限不定,后两类绿地相加即为未实现的公共绿地。如果仅限于规划公共绿地的范围,则该城市公共绿地的实现度为25.32%;如果将所有公共绿地均统计在内,则公共绿地的实现度可达到28.26%。

图1:某城市规划公共绿地实现度分析图

表1:某市主城区城市公共绿地实现情况统计表

名称 面积(平方公里)

①已实现的规划公共绿地 3.39

未实现的规划公共绿地 ②远期可能实现规划公共绿地 7.68

③已经改变规划公共绿地性质的用地 2.32

小计 10

④规划公共绿线范围外的公共绿地 0.55

注:以上数据均为实际测量的数据

1.2各层面的责任所在

对于公共绿地实现度如此低的情况,实施层面与编制层面都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以上四类绿地的比例分析编制层面应付主要责任,编制中的主观性正是主导因素。具体如下:

(1)从字面上看,第三类用地-已经改变规划公共绿地性质的用地似乎是由地方规划局造成的,但事实并非如此。通过对这部分2.32平方公里的用地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0.04平方公里的用地在5年内发生了变更,这些地块分别由非城市建设用地转换为城市居住用地、或城市内部用地的变更,但均未调整为公共绿地;其余2.28平方公里的用地为2000年编制规划前已经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在其后的10年内并未进行调整。因此,这些用地中只有1.72%的规划公共绿地的用地变更是由规划管理部门造成的,而98.28%的规划公共绿地则属于规划期中的难以实现的情况,是规划编制中的问题

(2)远期可能实现规划公共绿地实际上就是在规划期内不可能实现的绿地,这些地块因分布在城市的周边,未能搭上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列车而一直未实现。例如很多公共绿地规划在城市南北两侧,与城市东西两侧的主要发展方向完全不同,而且一些绿地规划面积偏大,导致实现度非常低。这正是由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中缺乏科学性造成的。

(3)为申报国家园林城市,该市从2002年就开始进行绿化增建和美化工作,因此,在规划绿线外实现了0.55平方公里的公共绿地,主要位于东部的工业园区内。而对于以上那些未实现的公共绿地,地方部门也提出了规划编制中存在主观性过多,导致北部和南部两大块绿地无法在规划期内实现的情况。

1.3 城市生产防护绿地的实现度分析与成因探讨

经统计分析,如果不计入在规划绿线外实现的生产防护绿地,则该城市的生产防护绿地的实现度为4.79%;如果将所有实现的生产防护绿地均计算在内,则其实现度为10.31%。

从该城市生产防护绿地规划情况分析,规划生产防护绿地多位于道路、高速公路、水体两侧以及文物古迹的周边,其宽度动辄两三百米。这样的规划在实施时就面临较多困难,首先是连续性不断被已有的各类建设用地打断,其次是绿带宽度难以实现,三是城市内部的规划绿地难以在建设情况复杂的区域内得以实现。

根据以上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可以明确判别出城市绿地系统的实施难的关键在于规划编制层面。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观性,导致了规划绿地的实施难,严重挑战了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制性与严肃性。

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主观性的成因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主观性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之间严重脱节,造成统筹不兼顾的现象。

2.1规划编制中普遍存在“抓大放小” 的理念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区建设局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我区城市绿线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区建设局搞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建设局和规划分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应当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所有绿地的绿线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我区城市绿线应当按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规划建设控制。

第八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建设局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由区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修坝拦河、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区建设局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划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分局、区建设局按照《城市规划法》、《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为加强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

(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其他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本市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

(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

(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

(四)城市规划控制并经整治的自然溪河、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功能明确为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得计入绿地面积;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不得低于0.4米),灌木及地被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屋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3米,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

(七)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林荫停车场内独立树穴的乔木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停车场面积的10%折算。

第十条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发展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必须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分期实施建设项目,与同期对应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也必须在其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附属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社区组织管理;居民在私人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负责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绿地的,须经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

有认养城市绿地愿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认养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绿化企业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绿化补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缴标准收取。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化工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根据《*省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或绿化设施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园林绿化 生态建设 城市建设 发展

Abstract: urban landscap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ities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along with the city'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urban landscape and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is paper mainly in the city green management, project bidding, construction, virescence maintenance, garden breeding in further discussion, and proposed the effective Suggestions.

Keywords: landscape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S7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对居住和工作环境要求越来越高。园林绿化业迅猛发展,绿化公司日益增多,各地相继出现了很多有特色的园林绿化小区,形式喜人,特别是沿海地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正在慢慢步入正轨。但在内陆各中小城市中,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一、园林绿化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园林绿化是城市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生态系统中最为活跃的生物多样性因素,城市园林绿化不仅具备环境效益,同时具有休闲娱乐、美学、生态和社会效益。从功效上看可以防止土壤侵蚀,滞尘、涵养水源并保持地下水不受污染,调节温度,减少声、光、视觉污染等,园林绿化可以使环境更加优美,更有吸引力,能促使人们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缓解精神压力,充分体现城市活力和城市风貌。所以要在城市开展高标准园林绿化带,在近郊建森林公园、风景林、防护林、公益林,以此提高城市森林覆盖率。

二、城市园林绿化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绿化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主管部门难以掌握,致使一些绿化工程不达标,如住宅小区内绿化,开发商为了达到规划部门30%的绿地率的要求,同时又为了迎合人们现今“择绿而居”的时尚要求,必须要绿化,但为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就请一些个体户,胡乱种上几棵树,铺点草,算是绿起来了。整个工程未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景观效果差,品位低。

2.绿化施工队伍参差不齐,难以充分体现工程的设计思想。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其严谨性、技术性不是很强,这让许多人误认为绿化施工不过是种种树,铺铺草而已,再加上其可观的利润,致使许多素质不高的个体队伍纷纷涌入绿化施工行业,不结合实际,机械地照搬图纸。

3.“重建设,轻管理”是园林绿化工作中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目前,政府主管部门对园林建设环节加大投入,对后期管护投入微乎其微,致使一些园林景观达不到预期效果。部分小区开发商重建设的目的是提高房价,增加企业效益。

4.没有专门的绿化监理公司,绿化施工监理多由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兼任,加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带“必须”的强制性条款很少,往往出现:土壤好不好,能栽就行;基肥施不施,不死就行;树坑不要大,栽下就行。

三、增加城市园林生物的多样化

城市园林绿地生物种类越丰富,园林绿地结构越复杂,园林绿地系统也就越稳定,这符合“多样性导致稳定性”的生态学原则。在城市园林规划设计中,乔木、灌木、草坪以合适的比例搭配,有利于增加单位面积上的绿量,提高群落的生产力和生态效益;城市园林生物的多样化,有利于丰富城市景观,满足不同层次的人的审美情趣、爱好的需要;有利于满足城市不同环境状况的需要,符合“适地适树”的原则。

四、建立完备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一般是由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街坊庭院绿地、风景旅游区等部分组成。相对于独立的植物群落而言,其各项生态效益的发挥水平不仅由于绿地规模和植被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且也随着空间距离的加大而逐渐减弱而丧失。

在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中,采用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带状绿地的联结,使园林绿地组成一个完整的绿地网络系统,让城市与绿地融为一体,不仅对增加城市总的园林植被数量发挥群体效应,从而扩大其总体生态效益方面作用明显,而且对保持城市总体生态环境质量的相对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1.提高对园林绿化的认识,加强领导,增加投资。城市园林绿化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十五大精神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和环境质量,首先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领导,为绿化建设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正确处理绿化与环境投资的关系,把间接效益与直接效益挂钩,在保证环境与绿化质量的前提下,牢固树立长期绿化的思想,常抓不懈,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上水平、上档次、出精品。

2.园林绿化应纳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体现在地方特色城市建设规划中。城市规划往往只注重建筑物,很多城市未将园林绿化纳入其中,2001年总理在《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搞好城市绿化,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直接的作用。近年来各地对园林绿化投入增多,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很多城市变绿变美了,但形成自身园林特色的少,大多相互模仿、照搬照抄。绿化小区大同小异,过于单调。应鼓励各地设计建造有特色的园林景观,不能只顾绿地占有率,好的绿化可提升城市档次。

3.推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法制化进程。要在编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大环境绿化规划、公园发展规划、郊区绿化规划以及建成区绿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线范围,对已规划和建成的绿地全部实行绿线控制管理;全面贯彻国务院颁发《城市绿化条例》和配套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立规划设计、施工以及养护管理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制度。

结语:.注重和加强小城镇和城郊绿化。因地制宜地抓好小城镇、县城、村镇的绿化,提高覆盖率,让高质量的绿色生活惠及更多人。高度重视城市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建成一批国家级湿地公园。城市规划区现有的林地、果园、茶园、草场以及河塘、水池等水面,纳入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统一实施规划与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生态。开展节水、节地型绿化,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多培育和种植一些耐旱的节水型植物。

参考文献:

[1]张秋艳.发展城市园林绿化[J].国土绿化,2004,(3):8.

[2]张志东.浅谈城市园林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J].现代农业,2007,(4):10.

城市防护绿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园林城市创建力度,确保今年顺利通过省级园林城市考评验收,根据省建设厅颁布的《*省园林城市标准》和《*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年度省级园林城市迎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作为我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载体,扎实推进中心城区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防护绿地的改造和提升工作,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全县人民打造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为高标准地做好省级园林城市的迎检工作,要认真对照《*省园林城市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动全社会参与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和管理工作,确保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达到9.93平方米以上,建成区绿地率达35.6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0%以上,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各项指标全面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圆满完成省级园林城市创建任务。

三、工作步骤和工作重点

今年省级园林城市创建迎检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再次动员、宣传部署阶段(20*年3月)

主要任务是:召开全县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动员大会,总结经验,研究部署迎检之年工作任务。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进一步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

1、召开动员大会。3月中旬,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811”环境污染整治、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总结表彰暨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动员大会,进一步总结经验,寻找不足,明确目标,积极动员广大市民投身到园林城市创建的工作中来,形成创建为人人、人人齐创建的良好氛围。

2、落实工作任务。各街道、部门、单位对照《*省园林城市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分析梳理创建工作的弱项、难点、重点,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间,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文明县城创建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园林城市标准》,结合各单位实际,下达较为明确的任务书,确保任务清楚,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3、加强宣传发动。县委宣传部要根据园林城市创建迎检之年的工作要求,制定《关于切实做好20*年度文明县城暨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宣传工作的意见》,并狠抓工作落实。县级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精心策划,突出重点,要积极配合面上的创建工作,及时宣传报道园林城市创建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专题报道县各职能部门的创建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要切实做好先进典型的报道、不文明现象的曝光以及公益广告的刊播工作,以进一步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要加强与上级新闻媒体的沟通,拓宽宣传渠道,深入宣传我县的绿化建设成就。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切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在车站、公园、主要街道、广场等重要场所设置一批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和省示范文明县城为内容的公益宣传广告,要积极编印和发放创园知识小册子、创园行动倡议书等宣传材料,让群众了解创建、支持创建、参与创建,进一步形成园林城市创建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万众一心共创园林城市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阶段(20*年4-8月)

主要任务是: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按照《*省园林城市标准》要求和本单位的职责职能,对照县创建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抓好工作的落实。同时,要搞好自查、整改工作,对已达标的项目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对存在明显差距和不足的项目要查找原因,对薄弱环节要进行重点弥补和专项整治,以全面推进创建工作。还应加强对今年重点工程的全程督查,确保各重点工程按时高质完成。

(一)抓龙头引导,修编完善绿地系统规划。

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型山水旅游城市发展战略和建成区“群山环四城、四城通五水、五水透六绿”的城市空间布局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显特色,重新修编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植物多样保护规划,对城区规划中的绿色空间进行细化设计,使绿地系统规划及早实施,早出成效。要加快城东新区和七星新区的绿化建设,打造“功能完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城市绿化板块,早日形成“线块结合、山水相依、总量适宜、布局合理”的城市绿地空间形态,努力呈现“山为城市背景,水为城市线条,板块相望,路网成荫”的城市风貌,使整个城市置于青山绿水之中。

(二)抓重点推进,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一是推进重点工程建设。要按县政府实事工程的要求,切实做好*公园、*南路、城防二期、*西路配套等绿地工程建设,使之成为我县城市绿化景观的亮点。二是做好旧绿提档工作,县建设局要根据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工作要求,有计划地做好城区主要街道、居民小区、公园广场的绿化补植和改造以及城北山体的绿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区绿化水平。三是搞好庭院绿化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实施拆墙透绿,增加庭院绿化数量。大力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绿化,构建立体型、复合型的绿色空间。四是努力扩大生产绿地,切实做好城市苗木基地和苗木花卉繁育中心基地的建设工作,确保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基本能够自给。

(三)抓形象提升,加强城市景观建设。

一是做好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划定文保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确保文保建筑及其他文物设施得以很好的保护。在城区范围,要重点做好大佛寺、*书院、孝行砩和环城东路古城墙的保护工作。二是做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要认真执行《*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古树名木保护档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有力措施,严禁各种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成果,做好古树名木的复壮、病虫害防治措施,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发挥古树名木的良好景观作用。三是继续推进城市景观改造工作。要按照县政府20*年十大重点建设工程的要求,全面完成上三道口至横街综合示范工程,按计划完成*南路*公园至*大桥段街景整治立面改造,休闲绿化带及*大桥至七星大桥的景观带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

(四)抓功能完善,加快基础设施配套。

要有计划地推进城东客运站迁建和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全面完成人民西路西区转盘至横街段的道路景观改造工程,切实做好新中路北段、*南路、南岩路及*西路西段等新建路段的标志标线漆画和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交通条件。要有计划地做好城市公园、居民小区照明安装工作,逐步做好城区繁华地段、中心街道、广场、高楼、城区、山体以及警钟山、*、塔山和磕山的亮化和美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区亮化档次。要高度关注居民区公共厕所建设,切实抓好城区公共厕所亮化和高档次公共厕所的建设改造工作。要大力推进城市燃气事业,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五)抓工作统筹,实施城市综合管理。

一要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要针对市容管理的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按照严惩重罚和管理、教育、处罚有机结合的原则,重点整治“牛皮癣”小广告乱张贴、104国道沿线、城郊村杂物乱堆放、违章搭建等问题。要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县城管执法局要根据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要求,对城区户外广告再次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二要强化经营秩序管理。要根据严格整治与合理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羊毛衫兔毛市场、各大农贸市场周边及县前巷、大佛桥头等地段的经营秩序整治,有效改变上述地段的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和无证经营现象。要根据定点、定时、定标准的要求,全面规范街头小餐饮和春饼摊的经营行为。三要强化交通秩序管理。深入实施“文明交通畅通工程”,合理组织交通流向,从严整治车辆乱停放及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不走斑马线的行为,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秩序。

(六)抓环境改善,推进城市生态建设。

要巩固和提升“811”环境整治成果,大力推进生态城市建设,促使城市及区域生态向“蓝天、碧水、绿地、宁静、清洁”的生态系统转型。要重点做好城北台地规划,落实职能单位,注重抓好自然植被保护,继续开展义务植树,提高森林覆盖率,营造绿树成荫、空气清新、风光优美的生态环境。要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城防二期等在建防护绿地工程要符合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形成道路、水系防护绿地系统。要加强河道的自然生态保护,进一步加强*江、潜溪江及城市内水系的整治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制度,结合污染源普查,重点加强*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要治理城乡日常环境卫生,推进农村垃圾集中无公害处理。加强城区环卫保洁工作,确保城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要规划建设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做好建筑垃圾的规范化处理工作。力争到年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争取达到98%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七)抓行政执法,强化城市绿化管理。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县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绿线”管理制度,将城区范围内的公园、河岸、山坡、城市主干道、城防工程、滨江绿带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要部位,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建立和健全城区基建绿化专项审批验收制度,把绿化专项审批列入项目审批中心,将绿化用地量指标列为规划设计条件,严格把关。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依法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招投标管理,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对基建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对绿化施工进行严格把关。

(八)抓资源整合,深化群众绿化创建活动。

一是多方筹资,加大投入。按照财政出一点、城市维护增加一点、部门单位承担一点、银行贷款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如期足额到位。规范和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园林绿化建设。二是推进全民绿化。广泛开展“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小区”考核评比活动,建立健全“绿化达标”一票否决制,对有条件达标的单位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先进单位评比,对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推行全民养护,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及社会认养活动。制定和完善《*县城区义务植树管理办法》,规划义务植树基地,大力开展社会认养绿地活动,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出资认养绿地。加强城市广场和公园管理,倡导市民文明游园,自觉爱护公共绿化。

(三)自查自纠、迎接评审阶段(20*年9-10月)

主要任务是:按照省级园林城市评审程序和要求,由县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照目标任务分解,对各镇乡(街道)、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创建工作进行测评。同时,向省政府正式申请省级园林城市的考核验收,并高标准做好各项迎检准备工作。

1、自测自评。各镇乡(街道)、县有关单位要对照目标任务分解,以《*省园林城市标准》为标准进行全面摸查,将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登记,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措施。整理自测自评结果,并报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模拟评审。由创建办牵头在全县组织模拟考评,并召开模拟考评总结会,公开通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3、资料整理。精心准备有关考核的配套资料,完成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汇报材料和申请省级园林城市考核验收的请示。各责任单位根据《*省园林城市标准》要求,收集和编制各类创建工作资料、档案,报送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好由各职能部门保管、备查的相关台帐资料。县电视台要组织人员编辑拍摄一部反映我县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历程和创建成果的电视专题片,县信息传播中心要组织采写大篇幅的园林城市创建专题文章。县创建办公室和建设局要根据《*省园林城市标准》,建立脉络清楚、纲目分明、内容完备、能说明问题的支撑性纸质资料档案。

4、迎检准备。各责任单位根据全县迎检工作意见,制定本单位的迎检计划。继续抓好各类遗留问题的整改,抓好各绿化工程的建设全过程,抓好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市民文明素质和营造创建氛围等工作。高标准做好各受检点的迎检现场准备工作。做好迎接省园林城市考核组来*考核的有关接待工作。

(四)总结表彰,巩固提高阶段(20*年12月)

主要任务:根据省建设厅考评结果,总结创建工作经验,表彰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巩固扩大创建成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长效。

1、总结成绩,表彰先进。根据省建设厅考评结果,适时召开全县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全面总结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成绩,表彰创建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完善制度,力求长效。根据考评结果和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绿地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抓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长效。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文明县城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由县委书记何加顺同志、县长温暖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副书记求子平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园林城市创建专项组,由副县长江波同志担任责任领导,县府办、创建办和建设局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园林城市日常创建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园林城市创建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日常工作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县创建办协调落实,各街道、部门、单位在创建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