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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制度

水产养殖制度

水产养殖制度范文第1篇

一、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的行政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包括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①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②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③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水利相关的专项规划“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二、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工作发展的现状看,由于起步较晚,且缺乏系统性研究,尚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来自于非技术性的管理、组织和思想关键方面的因素,也包括目前渔业环境和管理体制的影响。1.规划环评的定位存在偏差。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中明确提出了“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同时也指出“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从中可以看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只是作为对规划的环境可行性做决策的工具,而不是一个规划工具。或者说,规划的制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整合度不够。环评工作的结果(报告书)是作为规划的一个附件,并且作为评判规划是否通过的条件之一。环评者与规划者之间形成的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而不是一体化协作的关系。2.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尚缺乏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规划环评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得到必要的立法支持,而且要制度化、常态化。虽然我国环评法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迄今为止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水产养殖规划环评的专项条例和技术导则,使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制度保障和技术参考。3.缺乏科学、规范、合理的方法指标体系。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方法、指标,影响水产养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合理性。这种技术性缺陷也是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4.环评结果普遍缺乏约束力。2015年我国已完成许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广泛进行群众意见征集。但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这些环评的质量和环评本身的约束力是值得怀疑的。环评单位从委托方处获得环评项目,环评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业务面和业务量的拓展。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厚的政策根源性和技术根源性,直接制约了规划环评效果的真正发挥。

三、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制度优化的对策

水产养殖制度范文第2篇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发证范围

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三)发证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1、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2、养殖证及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15年,深海30年,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以上的使用者。

5、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慎重对待敏感区、争议区的发证工作,在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发证。

(四)各地在实施养殖证制度时,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保护渔民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以不同经营主体和不同规划区进行研究,积极探索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有偿使用的实现形式。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与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登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三)编制规划。县级以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四)发放证书。在调查登记和规划的同时,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养殖证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执法检查。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调查登记和养殖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大检查,切实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江

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站在维护渔民的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战略高度,从渔民的利益出发,全面推进完善养殖证制度。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并采取措施保障试行方案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将工作方案于*年3月底报我部。

我部将成立由主管副部长为组长,渔业局、发展计划司、财务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完善养殖证制度领导小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抓好示范,以点带面。*年我部将重点抓好20个联系点(另行通知),各省要在每个地市抓好不少于1个联系点,进行完善养殖证制度的示范,总结经验,做到以点带面。力争在9月底前,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80%以上,12月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水产养殖制度范文第3篇

一、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国外自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自90年代后期针对养殖污水对邻近海域的环境影响和生态效应,海水鱼虾养殖引起的水体恶化,水产养殖造成水域生物多样性减少,网箱养殖投饵对附近海域造成的营养盐符合成为赤潮发生的诱因、导致鱼虾大量死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在我国,2002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第一次提出海洋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包括自身污染问题、海水养殖品种退化问题、养殖所带来的生物栖息地环境损害、外来物种侵害问题等。2006年上海“多宝鱼”风波①以及2007年福建省鱼类“白点病”事件②已为“水产养殖热”之下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高密度网箱养殖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具体表现在对海水水体环境的负面影响与近海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两方面。

(一)网箱养殖对海水水体环境的污染

高密度网箱养殖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养殖生产投入的饵料、排泄物和化学药品等等的投入对养殖海鱼的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包括营养物污染、化学药品的污染两方面。一方面,营养物的污染。大规模海水养殖是指大片水面被围栏或密植网箱,水面超负荷运载,由于围网精养采取高密度放养,并大量投喂外源性饵料,排泄物增加,致使水中氮、磷等营养要素和有机物含量猛增,透明度下降,水质和底质恶化,水体富营养化加重。研究表明,投入虾池或网箱的饲料只有70%被鱼虾所摄食利用,其余30%或更多则浪费掉形成对环境的污染物。国外曾有人研究表明,一个年产60吨靠人工投饵网箱养殖鲑鱼的养殖场,每年排放的有机废物,大约相当于居住2000~6000人的建筑单元每年排放的有机废物量,这些有机废物散布在网箱周围500m2或更远范围的水域中[1]。营养物质的大量输入不仅直接和间接地造成了鱼类死亡和珊瑚礁的破坏,营养物质的大量增加将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导致生态系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化学药品的污染。海水养殖中使用的治疗药物、消毒剂和防腐剂已成为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重要因子。随着海水养殖的迅猛发展,养殖水环境的不断恶化,海水养殖鱼类的病害呈不断扩大、增多的趋势,杀虫剂、抗生素和疫苗等生物活性物质作为海水养殖业防病治病的唯一措施也得到广泛使用。但这些化学物质的用量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药物滥用现象,在杀灭病虫害的同时,也使水中的浮游生物和有益菌、虫受到抑制、杀伤甚至致死,而这些有益微生物群落、单细胞藻类的存在有助于提高虾类的抗病能力。不加选择的使用消毒剂、抗生素会造成微生态严重失衡。对于一些低浓度或性质稳定药物的残留,可能会在一些水生生物体内产生累积并通过食物链放大,对整个水体的生态系统乃至人体造成危害[2]。

(二)网箱养殖对近海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一,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网箱养殖水体是一种人工生态系统,养殖对象一般是单种群,即使混养也是少数种群,大面积的单种海水养殖,必定要造成海区生物多样性向单一性转化和海洋生物的“内循环”发生变异,当生态变异过大时,将导致物质循环平衡的失控,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第二,养殖逃逸的鱼类对其临近海洋生物的影响。海水养殖逃逸的鱼类可能在疾病的传播、野生群体遗传组成的改变等产生副作用,可能会将地方流行病传给野生种群。养殖鱼类的活力不如野生种群的活力,逃逸后会对野生种群的数量变动、产卵场产生影响。第三,对沿岸滩涂、红树林的破坏。我国的海水养殖大部分集中在低于15米深的潮间带滩涂、浅海和海湾带。沿岸滩涂和红树林素有“海岸保护神”之称。这些地方是许多鱼类和甲壳类动物的栖息、产卵和避难处,某些盐碱地在洪水、风暴和飓风来临时还可以成为重要的排水通道。另外,它们在大陆-沿岸水体交换过程中还同时充当十分重要的缓冲器。网箱养殖是海水养殖的主要方式之一,高密度的网箱养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造成的破坏远远超出海洋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加剧了水质恶化,破坏生态平衡,并有进一步影响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之忧。环境已经成为网箱养殖过程中的有机部分。只有对网箱养殖活动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才能保证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网箱养殖过度污染的经济学原因分析

(一)网箱养殖的负外部性造成海洋资源价值被低估

高密度、大规模的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破坏日益明显,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是产生了生产行为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表现为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意味着企业不必承担其收益的全部成本,从而造成市场对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导致企业网箱养殖的密度过高,加剧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核心是反映了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福利产生消极影响,却无需作出相应的补偿。图1表示的网箱养殖的负外部性。横轴表示的是网箱养殖的产品产量,纵轴表示的是产品价格。由于网箱养殖的私人边际成本(PMEC)小于社会边际成本(SMEC),网箱养殖具有负外部性,具体表现为网箱养殖者的养殖过程中对海水水体环境与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了破坏,但是这部分对环境的损害并没有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这部分环境成本是由社会而非网箱养殖者承担,从而产生负外部性。社会边际成本(SMEC)与私人边际成本(PMEC)的差额就是网箱养殖产生的环境破坏成本,而且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边际环境成本是递增的。在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私人边际成本线(PMEC)与私人边际收益线(MER)相交于A点,此时的市场价格为P2,养殖规模为Q2。虽然边际环境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由于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只按私人边际成本确定养殖产品价格(P2)和养殖规模(Q2),养殖的负外部性不作考虑,造成了网箱养殖的大规模和高密度,产生了环境污染成本。海水养殖负外部性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资源的公共物品特征。外部性反映了某一经济主体造成另一经济主体福利变化,却没有人作出相应利益要求,这种行为不符和理性假设。环境具有稀缺性,经济主体在使用时对其他经济主体造成福利影响却没有进行弥补或获取收益,原因在于相关利益主体没有能力或权力要求相应利益,他们之间缺乏调整稀缺物品利益关系的有效准则,即产权不清。因而外部性源于产权不清,产权不清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环境的根源.海洋资源产权制度不明确。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清楚地定义海洋资源的产权,海洋资源具有自由进入的特征,自由进入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海洋资源,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海洋资源使用者之间进行浪费性竞争,带来我国海域过度使用,资源利用冲突、资源利用的无效率以及资源利用的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最终导致海域的滥用、资源系统功能完整性的破坏以及海洋环境的蜕化,危及到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3]。光褒的海域对养殖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条件,并且海水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通过自身的物理过程、化学过程和生物过程而使污染物质的浓度降低乃至消失的能力。对海域功能利用中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海域资源具有无主和公开进入的特点。由于无主先占的原理,使养殖户竞相圈占海域,加大养殖密度,投放大量饵料和化学药品,以提高产量,这样养殖规模不断增大,养殖密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竞争的激烈化,不但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养殖业本身产品质量提高、产量扩大带来不良影响,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下降。

(二)海洋资源的经济管理手段缺失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证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关于海水养殖的管理体系是以法律管理为依据,行政管理为手段,技术管理为方法,而经济管理则明显不足。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法》此外还有资源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和水产养殖安全管理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为海水养殖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政府还颁布实施了一些专门的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许可证制度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具体执行体现。目前我国是使用“两证制”,即“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证”。由海洋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海域使用功能区划负责对养殖区域进行规划,制定一套综合性的海岸带实施利用计划,来保证对所有活动和利益各方冲突的解决。在规划的养殖区内可以进行养殖活动,但养殖公司或个人需要向政府申请两证,而政府则通过两证的发放来调控生产[4]。技术管理方面,对于海水养殖存在的问题,相关研究者纷纷从技术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李纯厚等提出调整优化养殖结构,二元混养或多元化立体养殖,利用不同养殖种类生态习性,进行合理的生态养殖,既可充分地利用水域生态环境,又可有效地降低养殖自身污染[5]。吴益春等提出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技术研究,包括微生物修复,大型藻类生物修复与其他生物修复,以控制海水养殖水域富营养化问题,降低海水养殖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修复退化的养殖海域[6]。宁修仁等提出推广使用高效配合颗粒饵料,改进投饵技术以及应用复合养殖技术,优化水产养殖系统的结构,并制定相关网箱养殖的标准和法规[7]。经济管理方面,海水养殖是利用海域资源的人类的经济开发行动,当这种大规模的经济开发行为超过了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便对环境产生破坏,并影响到自身产业的发展。经济学家在剖析市场经济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污染的经济学解释,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学手段,这种手段通过确定污染环境的经济代价,来限制经济当事人的污染行为。这类手段包括:污染税或排污费、污染物减排补贴、产品税、罚款、押金、排污权交易等。但是在海水养殖的管理上,根据海域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交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目前国家对海域使用进行管理的唯一的经济手段,对合理配置海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海水养殖的其它经济管理包括项目开发的经济评价、税收和收费管理等等则是空白。以上行政规制和技术指导在网箱养殖的环境管理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效率上还不够灵活有效,特别是我国的海水养殖是分散的大规模的市场行为,环境管理中如何更多地应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三、减少污染的经济管理手段

(一)排污收费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有效手段

高密度、大规模的海水网箱养殖对环境的破坏日益明显,产生了生产行为的负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能够发生就是因为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存在差异,从而扭曲了相应的激励机制。环境成本内部化可以有效解决价格机制的缺陷,使环境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网箱养殖具有负外部性,养殖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造成对海洋资源供求失衡,加剧了海洋环境的污染。政府利用经济管理手段通过征收相应排污费用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使环境生态价值和资源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使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产生合理的激励机制来引导养殖者的行为,将排污量控制在最优排污水平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解决过度污染问题。在图1中,征收P1~P2的排污费,于是将海水养殖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纳入到养殖成本,私人边际成本就转化为社会边际成本,从而导致最优养殖规模从Q2到Q1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来减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从而解决环境问题。通过此种方式。排污费可根据等边际原则来决定,即在这一点上,每单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养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须交纳的排污费,此时可以达到社会总效益最大与总成本最小。

(二)排污税率的确定

通过排污收费可以将海水养殖的外部成本包括在生产成本之中,从而使养殖者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来减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质量,从而解决环境问题。根据等边际原则,每单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养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须交纳的排污费,即排污税率。假设根据N个企业污染治理样本点,通过统计回归得到企业平均污染物治理或削减费用函数为:TAC=g(w),企业的总外部成本函数为TEC=f(w)。在污染控制条件下的社会总效益函数为TR=h(w),w为单位时间内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则MAC为边际处理费用,MEC为边际外部成本。已知:其中,QP为污染控制下的产值,EP为污染控制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QN为无污染控制下的产值,EN为无污染控制情况下环境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收费标准应该等于相应污染削减或排放控制目标下的边际处理费用[8]。因此确定排污税率的关键在于边际处理费用的计算。边际处理费用可使用人造处理系统的成本来评估,替代成本法是笔者在此以部分黄渤海沿海地区的对虾养殖为研究对象,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崔毅等人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选用青岛污水处理厂公布的数据,使用污水处理厂单位面积的P、N处理成本来估算单位养殖面积的处理成本,以此来替代边际处理成本,粗略估计黄渤海沿海各地应征收的排污税费以供参考。其中,PO是海水网箱养殖排污对环境破坏的价值量,即边际处理成本;C是单位体积污水中N、P的去除成本;Q是海域所接纳的含N、P污水量;S是海域面积,根据青岛地区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数据,P/N平均处理成本是0.8元/m3[9]。计算结果见表1。

水产养殖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理标志水产品;质量控制;养殖户;保障机制

我国是水产品生产大国,养殖量连续十多年居世界首位。2000年以来,水产品出口也一直位居我国农产品出口首位,在我国农业发展和世界水产品贸易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也就随之提高。为了改善饮食结构,获得更加均衡的营养,水产品已成为人们主要日常食品之一,其质量安全成为了热点问题。在市场上,消费者更加倾向于购买质量好、安全无毒害、卫生标准高的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指出,水产品在近年我国食品出口受阻案例中位居第一,约占1/3。要提高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解决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防止其成为水产品产业发展和产品出口的瓶颈。

科技和工业的发展使得人类社会产生了更加明确的分工,从而加长了水产品供应链长度,越来越多的环节影响着地理标志水产品质量,但其基础是始终不变的,必须坚持从源头对地理标志水产品生产进行质量控制。因此,养殖户对质量的控制行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地理标志水产品的产业链价值

地理标志水产品既具备传统产品价值链属性,又具备自身独特的性质――产地的独特性和产品的稀缺性。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相互关联性是价值链所强调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价值链上,每个环节或元素都能够对价值链产生增值作用。

地理标志水产品与其他非地理标志水产品处于同一个产业中,因此具有相似的价值链,即产品的替代性。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分工链条的不断加长、不同专业化分工的协调使得报酬递增。

地理标志产品的增值是通过其产业价值链作用形成的,仅仅作为一种独特资源,地理标志是不可能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增值的,只有依靠各个主体之间的协作与配合,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创造性活动,地理标志产品才能够产生经济价值增值。从价值链的结构上讲,畅通的价值通道和可进行转换的价值连接点是地理标志产品增值的关键要素。

从以上结构显示,地理标志水产品主要包含该水产品的产业链、价值链以及二者相融合的经济价值链三个层面。产业链在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主导因素,价值链则主要是价值增值支持系统,价值链只有和产业链相融合的时候,才能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凸显地理标志水产品自身的经济价值。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以关于养殖户生产行为、行为意愿等方面的相关文献为基础,通过实地考察,加入了调研地区养殖户的实际情况,设计了问卷第一稿。随后在与当地有关人员的探讨中,进行了问卷的修改。为了完善问卷的实用性,使调研结果更符合事实,2013年10月,在江苏省无锡市甘露鹅湖镇随机走访了25家养殖户,进行预调研,随后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各方意见,对问卷进行了再一次的修改和调整,形成了最终问卷。

2.1 二元回归分析

2.1.1 变量的选取与定义 本文以养殖户是否进行质量控制位因变量,影响其行为的四方面因素为自变量,具体的定义、选取以及预期作用方向如下表:

2.1.2 模型的建立 研究考察的是地理标志水产品养殖户质量控制行为,结果只有两种,即进行了质量控制和没有进行质量控制。故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将因变量的取值限制在[0,1]之间,并通过最大似然估计法对其回归参数进行估计。回归模型为:

其中:Y1为进行质量控制,Y0为没有进行质量控制;b0为常数项,bi是xi的回归系数,u为随机扰动项。

利用SPSS20.0软件,得到以下结果:

2.1.3 结果分析 从回归结果看,在5%的显著水平上,是否有销售协议、成本因素、对规范养殖的了解程度、质量安全水产品预期获益多、政府的监管力度都对养殖户质量控制行为有显著影响;而年龄、文化程度、养殖面积、养鱼年收入、养殖年数、是否参与指控宣传培训、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是否有要求这些因素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影响并不显著。

(1)养殖户年龄

养殖户的年龄是影响质量控制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系数符号为负,与预期方向一致。然而,年龄的影响并不明显,这可能是因为年龄大的养殖户养殖经验丰富,对政策、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较为熟悉,使得他们习惯性质量控制。

(2)文化程度

养殖户的文化程度对于质量控制有着一定的影响,从回归结果来看,文化程度系数符号为负,与预期不一致,在选定的显著水平下,影响并不明显。养殖年限可能影响了这一因素的作用。不过随着养殖经验的增加,文化水平较高的养殖户,应该会较快接受并适应质量控制的行为。

(3)养殖面积

养殖户青鱼养殖面积是影响质量控制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回归结果来看,养殖面积变量回归系数为负,表明养殖户青鱼养殖面积对其质量控制行为有负向影响作用。造成这种情况的可能原因是,养殖面积较少的养殖户相对养殖面积较大的养殖户,更可能对养殖方式做出调整,他们所付出的机会成本相对较小。

(4)养鱼年收入

养鱼年收入也是影响养殖户质量控制的因素之一,其系数为正值,说明年收入对养殖户质量控制行为有正向作用,然而并不显著。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养殖户虽然年收入较高,但是付出的成本也不低,因此,他们还要考虑投入成本的多少,如果进行质量控制,是否会增加成本,从而减低利

润率。

(5)养殖年数

从回归结果来看,养殖户青鱼养殖年数对质量控制没有很大影响,变量不显著,说明养殖户质量控制与养殖青鱼年数关系不大,但从回归系数来看,养殖户养殖年数变量回归系数为负,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养殖户养殖青鱼年数越长,对质量控制的积极性越弱。

(6)是否有销售协议

从回归结果来看,是否有销售协议对养殖户质量控制的行为有显著影响,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系数符号为正,与预测一致,说明,有销售协议的养殖户更多的进行质量控制。有销售协议的养殖户必须保证青鱼的质量,才能够保证青鱼顺利出售。在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对青鱼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养殖户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养殖户为确保出售青鱼的质量,在养殖过程中,必然进行质量控制。

(7)成本因素

成本是影响养殖户质量控制的主要因素之一,回归结果显示,这一因素通过了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系数符号为负,与预测一致。当养殖户考虑到进行质量控制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可能降低收益时,他们进行质量控制的可能性就降低了。若养殖户对成本考虑较少,则还是积极采取措施对质量进行控制。

(8)对规范养殖的了解程度

养殖户对规范养殖的了解程度对质量控制有着显著影响,从回归结果来看,养殖户对规范养殖的了解程度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并且系数为正,与预测一致。这说明养殖户对如何规范养殖青鱼越了解,采取质量控制的积极性越大,对于没听说或不了解养殖规范的养殖户来说,他们对规范养殖的标准和如何规范养殖不了解,所以对质量控制也就无所适从。因此,养殖户对规范养殖的了解程度越深,越愿意控制质量。

(9)是否参与质控宣传培训

质量控制的宣传培训对养殖户而言,是影响质控行为的重要因素,回归结果显示,这一因素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测,并且系数符号为正,与预测一致。说明参与了质控培训的养殖户,更多的进行质量控制,而没有参与过此类宣传培训的养殖户,则很少主动进行质量控制。

(10)质量安全的水产品预期获益多

根据回归结果,这一因素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且系数为正值,与预测一致,说明养殖户认为质量安全的水产品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越是认为质量安全的水产品获利更多,养殖户越是愿意进行质量控制。有些养殖户担心质量控制产生的成本降低了利润率,因此在质量控制方面并不积极主动。

(11)是否加入合作社

是否加入合作社对养殖户是否进行质量控制有很重要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这一因素通过了显著性水平10%的检验,并且系数符号为正,与预测一致。加入合作社的养殖户更多的进行质量控制。合作社统一配备的育苗、饲料、渔药等,减少了出现安全隐患的可能性,养殖户能够更加简单的养殖青鱼,质量控制也就得到了保障。

(12)政府的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力度对养殖户质量控制行为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其系数为正,与预测一致,说明政府监管越是严格,养殖户就越会进行质量控制。从理性角度出发,养殖户不会冒风险,必然严格按照规范养殖青鱼。通过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可知这一因素的影响明显。

(13)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是否有要求

从回归结果来看,消费者的影响通过了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系数为正,与预测一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要求,养殖户就会进行质量控制。由供需理论可知,供给方会按照需求方的要求进行生产,养殖户为了能够顺利销货、赚取收益,必然保证出售青鱼的质量安全。

3 地理标志水产品质量保障机制的建立

由于水产品产业链长,涉及面广,质量安全管理就成为一个系统工程。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够有针对性、有持续性的开展,各环节参与者应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沟通,严格按照制订的相关规则,发挥各自作用。

3.1 地方政府统筹,发挥领导作用 为了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机制的有效运行,首先必须建立一个综合机构,进行统一领导。地理标志水产品一般属于地方性产品,因此,综合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制订相关规章制度,整合渔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等,明确各部门分工,防止部门功能的重叠或冲突,使其发挥各自职能,为综合管理部门的高效运行奠定良好基础,以提升地理标志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特点,政府需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控制机制、监督机制和持续补充机制。整理分析现有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商检法》等,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食品农产品等文件,形成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基本框架。

政府还应对行业、养殖户以及消费者的反馈,做出及时回应,不断完善水产品质量保障机制。如有重大突发事件,政府应具有应对措施,组织各部门力量,做好应急处理,并带领事件相关人员进行反思,做出批评和自我批评,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标准化养殖基地的建设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地制宜,由点到面,全面推进,包括出台相关意见,资金补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域政策调整等。地方政府作为主导,大力宣传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具体宣讲过程中,力争渗透到镇、村、户,由综合管理小组抓好宣讲工作,创造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和推广的环境。

政府管理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本质,在市场管理中,不仅仅要将不合格水产品排除,更需引导整个水产行业,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加强产品认证,并通过新闻媒体的信息导向,维护水产品品牌声誉,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放心的水产品。

3.2 行业协会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行业协会应起到技术支持和执行管理的双重作用,并且做好与养殖户的沟通,搭建整个保障机制的桥梁。

以政府制订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基本框架为基础,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管辖区内地理标志水产品的执法办法,通过印发通知、培训、媒体宣传、专栏的方式,在辖区内。同时,按照执法办法,统一负责辖区内执行情况。在办法执行过程中,依据辖区内的管理需要、消费者提供的市场反馈,结合执法过程中的盲区,提出现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政策的修改意见。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国家、省市自治区、地方都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虽然涵盖了整个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全过程,但是对于文化程度相对偏低的基层养殖户来说,要全面领会、切实遵守这些规章制度,绝非易事。因此,行业协会可以建立政策法律法规的现代化管理系统,一是全面、系统收集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文件,便于养殖户查询,二是结合实际,结合地方性特点,有针对性的涉及有关资料,扩充养殖户知识面,提升其生产技术,三是国外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要求,促进水产品对外贸易。

在标准化养殖基地的建设中,行业协会应出台指导意见并组织具体实施:起草养殖基地生产技术规范、配备技术指导员、制订培训计划、养殖地周围环境监测、投入品质量检验等。在养殖基地附近设立办公室,考核验收基地以及协助基地的日常管理。

在培训方面,必须首先做好自我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做好对被管理对象的培训。培训不但需要对养殖户展开,还需扩展到饲料、渔药生产企业,才能提升所有水产品参与者的综合素质。培训形式可以有:电视台教育培训节目、报纸杂志专栏培训、网站培训、专线电话咨询、各种培训班、养殖地现场指导等。

3.3 养殖户执行,落实质量控制 养殖环节是质量安全控制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安全隐患最为突出,养殖户就成为整个水产品质量保障机制的关键参与者。

利用现代化管理系统,了解水产品养殖的有关法律条文、政策方针、最新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市场要求。学习更多更有效的科学养殖技术,严格挑选育苗、饲料以及渔药,实现品牌声誉和经济利益的双丰收。

通过地方政府的推进,行业协会的指导,建立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养殖基地。养殖户需确保基地符合养殖环境要求、按照生产操作规范、控制化学品投入、全程监控养殖过程、,从而优化水产品养殖结构,提高产量和质量水平。

积极参与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认真阅读发放的有关材料、报纸杂志,参加培训班,定期接受专家的指导,提高专业技能,以便在养殖过程中,落实培训获得的知识。遵守渔业休药期的规定,防止残留物超标。从源头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我国水产养殖大多为个体小规模渔民,地点分散,导致水产品质量信息流通不畅。水产品追溯系统是一项被国际认可的有效避免风险的技术,面对地理标志水产品,可在地方建立养殖标准,设计纸质或电子记录方式,实现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养殖户可按技术标准,实时记录养殖信息,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传递和产品跟踪、追溯、预警。

3.4 消费者监督,反馈管理成果 消费者是水产品供应链的终端,满足他们的需求才是水产品行业发展的本质目标。因此,消费者的市场反馈,是水产品质量保障机制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水产品的消费、保鲜有一定的期限要求,这对鲜活水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养殖过程中,如果水产品中有有害残留物,通过食物链,最终就会进入消费者体内。因此,消费者是否满意水产品的质量,是否能够放心购买水产品,关系着养殖户的辛苦投入能否获得回报。

根据水产品追溯系统,一旦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以检测在供应链中的哪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如果水产品采用条形码或者二维码进行标记,建立了完整的追溯系统,那么消费者便可通过标记,获得所购买水产品的有关信息。经过多次购买及比较后,消费者将对水产品进行分级,也就是市场机制中的优胜劣汰,质量好、有保障的水产品必然更加获得青睐。

消费者对水产品的分级,直接或间接传递给养殖户,促使养殖户进行质量控制。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则根据市场反应,修改相关法例条文,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填补以往工作中的疏漏,使得水产品质量保障机制能够高效运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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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制度范文第5篇

农民脱贫致富、增产增收主要途径之一。我市水产养殖业所取得的进步与成绩是巨大的。但在整个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去探讨。

一、养殖现状

目前,全市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万亩,其中海水养殖面积70万亩(包括滩贝养殖),淡水养殖面积36万亩。水产养殖总产量29万吨,其中海水养殖产量11万吨(包括滩贝产量),淡水养殖产量18万

吨。在海水养殖中,中国对虾、日本对虾和南美白对虾为主养品种,其中中国对虾养殖面积8.5万亩,日本对虾养殖面积12.5万亩,南美白对虾养殖面积4.9万亩,对虾总产量19982吨。工厂化养殖面积达

到40多万平方米,养殖品种包括:牙鲆、大菱鲆、河豚等。在淡水养殖中,鲤鱼、鲫鱼、鲢鱼、鳙鱼、草鱼为主要养殖品种。全市水产养殖业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大好局面。从以上这些数字中我们可以看

出我市的水产养殖规模不可谓不大,水产品产量不可谓不高,在农村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谓不突出。然而,面对这些成绩我们仍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去发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去研究制约行业发展

的矛盾所在。

二、存在问题

第一、养殖结构不尽合理,经济效益增长缓慢

纵观全市水产养殖结构状况,仍以传统的养殖品种占主导地位。海水以“三虾、三鱼、三蛤”为主,即中国对虾、日本对虾、南美白对虾、河豚鱼、牙鲆、大菱鲆、青蛤、文蛤、杂色蛤等。淡水主

要是鲤鱼、鲫鱼、鲢鱼、鳙鱼、草鱼等。中国对虾和日本对虾虽然是很好的传统养殖品种,但由于受病害的影响,单产较低,经济效益不稳定。淡水传统养殖品种单产高,总产量大,但由于集中上市,

又没有稳定的出口渠道,只靠内部市场消化,市场价格持续低迷,经济效益差。区域优势品种效应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工厂化养殖在我市发展很快,也丰富了海水养殖品种,满足了市场的需求;但水质

环境问题、苗种问题、病害问题又成了工厂化养殖发展的三大发展“瓶颈”,制约了工厂化养殖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缺乏产品质量意识,难以形成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

目前,我市水产养殖主要以池塘养殖为主,而池塘养殖大部分采取精养方式,尤其是淡水池塘养殖,放苗密度大,产量高,这样的养殖模式曾给养殖户带来过很好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受到池塘老

化、水源短缺、污染加剧及苗种品质退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病害频频发生,在整个养殖周期内需要不断用药,如消毒剂、抗生素、杀虫剂等。有些养殖户为了治疗鱼病,甚至使用一些剧毒农药,如溴

氰菊酯、甲胺磷等,而这些药物的长期使用,造成病原体的抗药性增强,进而用药浓度就需不断加大,毒性也越来越大,药物残留严重超标,如此形成恶性循环。这样的水产品流入市场对人类健康将造

成危害,存在着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这和我们所倡导的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相违背,并且在国际市场中药物残留也成了水产品出口受限的主要因素,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水产养殖业发展中的潜在

风险。

第三、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受利益驱使和不当的宣传导向,有些地区为了追逐短期利益将大片的粮田改造成池塘,进行水产养殖,使当地植被遭到破坏,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不良的后果。养殖面积不断扩大,几

乎有水的地方就养上了鱼,造成水源严重短缺,养殖环境急剧恶化。养殖环境的污染除了工业污染、农业污染与生活污染等因素外,养殖本身也会造成水环境污染。成吨、成百吨、成万吨大量的饲料投入养殖水体中,而这些饲料只有20%左右被鱼虾转化利用,其余80%将以不同方式流入水环境中,造成养殖水域富营养化,随着池塘换水的进行,这

些被污染的养殖用水排入河流或海域,成为一种新的污染源,影响着人类赖于生存的大环境。水产养殖业本身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

第四、优良品种匮乏,种质状况退化

良种的选择和培育是增产、增效的关键。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使优良品种可显著增加产量。而目前我市的状况是缺乏高产、优质、抗逆能力强的优良品种,种质退化现象严重;养殖亲体或苗

种依赖于捕捞自然资源,造成自然资源衰退或破坏。我市的人工选育和遗传育种的研究研究基本上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我市水产养殖品种除极少数进行过系统选育和改良外,绝大多数水产养殖动物都

是未经选育的野生种,累代养殖出现了种质退化、杂合度降低、遗传力减弱、生长速度减缓、性成熟提前、品质降低、抗病力下降等问题。实践证明,品种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水产养殖业稳定、健康和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尽快培育出生长快、品质优、抗逆能力强的水产养殖动植物新品种,对于实现我市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发展趋势

第一、以市场为导向,养殖结构将不断优化

一是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开发当地传统品种,使之形成规模,形成产业。如我市已经形成养殖规模的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河豚、河蟹等,要把我们的传统优势品种做大、做强,在产品质量上、品

牌宣传上加大力度。按照开发一个品种,形成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思路,搞好区域规划和品种结构调整。沿海地区除了发展一般的浅海滩涂养殖外,还要适度发展工厂化养殖和深海养殖,拓展海

水养殖的空间,山区水库要大力发展增殖渔业和观光渔业。倡导多种养殖模式并存,以往的高密度、高产量养殖模式,将向低密度、高品质、高效益的自然生态养殖方向发展。

二是要根据市场多变性和多样性的要求,从以生产为中心转变到以市场为中心上来,紧紧围绕市场转。在引进和开发名特优新品种的过程中,一定要考察新品种对当地环境的影响,筛选出适合当地

的优势品种,使之能形成规模、形成产业,并有自己的市场。比如我市引进的日本对虾、南美白对虾、罗非鱼等就非常成功。已初步形成规模化、产业化,并且具有很好的市场。只要各部门从实际出发

,认真考察、论证,在新品种的引进和开发上下大功夫,就能够不断为水产养殖业注入新的活力。

三是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讲究生活情调,休闲度假、观光旅游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消费时尚。每个家庭在旅游度假上的消费

支出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我市旅游渔业资源丰富,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逐步发展独具特色休闲渔业,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如交通、旅馆、餐饮等)的发展。观赏渔业作为休闲渔业的宠儿越来

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城市家庭买个小鱼缸,养点金鱼、热带鱼,宾馆安置个鱼缸放点水草、珊瑚已越来越时兴,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观赏鱼养殖及其系列产品将大有可为。稳步发展,逐步壮大,形成规

模,形成产业后,将形成新的出口创汇品种。

第二、养殖品种不断优化,优质良种逐步增多

一是提高我市水产养殖育种手段的科技水平

在育种的技术手段上,充分发挥经典的选择育种技术的可靠性与稳定性,大力发展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技术,推动细胞工程育种育苗技术的成果转化,同时,注重其他育种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形成多

种技术并举、各有侧重的发展局面。

二是改变优良品种缺乏的不利局面

在选育的种类上,目前应特别注意抓好对虾、扇贝、大黄鱼、牙鲆等海水主养种类的新品种培育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其它重要种类的选种育种研究。对国外已经引进的名特优种类,如大菱

鲆、欧洲鳎等,要强调对其遗传多样性的跟踪检测。对新开发和待开发种类,如石斑鱼、半滑舌鳎等,首先应完成人工条件下的亲体培育和苗种繁育技术的研究,摆脱养殖生产对野生资源的依赖性,在

此基础上开展遗传育种的研究工作。

三是加强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建设

建议由政府投入和企业配套为主,建设区域性的养殖优良品种培育基地,重点做好主要养殖类的新品种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与大中型水产养殖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广泛地群众参与的优良品

种选育体系。建议由权威领导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一个面向整个产业的水产养殖良种选育计划,按产业发展的急需程度,分期分批分层次实施。合理地调配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的资源优势,把

育种变为行业内专家和群众共同参与的行为。

第三、传统渔业将向现代渔业,数量渔业将向质量渔业不断转变

首先要大力推广产业化经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坚持“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促进渔业增效,农民增收。龙

头企业要不断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渔业主管部门要对龙头企业、渔业产业化示范区加强指导、协调和管理,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

其次是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意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入世以后,水产品市场将更加开放,渔业面临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市场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对水产品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以

往那种只注重产量,忽视质量的生产理念将被淘汰。从当今水产品国际贸易的特点看,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贸易壁垒。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经常以卫生质量标准为由对我们的水产品出口

进行限制。如2000年欧盟对我国冷冻虾检出氯霉素超标,从而全面封杀了我国养殖冷冻对虾对欧盟的出口,给我国对虾养殖业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应对这种挑战,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必须高度重

视水产品食用卫生安全管理。首先要全面推行水产养殖标准化,建立一整套符合本地区,又与国际接轨的水产养殖标准体系。二是要加快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为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提供保证。三是依法实施水产养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引导并提高广大养殖户质量意识,使之能自觉地按照渔业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渔业执法部门要积极行

动,切实抓好从“鱼苗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无公害”水产品。

第四、养殖标准化体系将不断完善

为了提高养殖水平,实现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提高广大从业者的整体素质。从事水产养殖实行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切实可行的有效方法。早在*年颁布实行的《渔业法》中就明确了

养殖证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没有得到彻底贯彻落实。按照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并已经逐级落实。我市也将在有关部本的协调下,把该项工作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