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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

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

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范文第1篇

我国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主要以政治教材作为载体,因此所包含的内容较为零散和隐晦,大致可分为个人信仰、爱国情操、社会道德、传统美德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意识这几种类型。

(一)个人信仰与爱国情操。政治教师应以政治课中涉及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等作为思想教育的基本方向和原则,通过教师对政治教材进行全面的解析,抓住书中的重点知识内容使学生理解共产主义理想的内涵,明白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从而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爱国情操是思想教育的中心内容之一,培养积极的爱国情操对于国家富强、安定有着重大意义,因此,政治教师在进行政治教学时,应将国家的发展、历史、地理环境、文化智慧等传达给学生以激发培养学生爱国情操。

(二)社会道德与传统美德。社会道德与传统美德的教育学习,其本质都是指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存在并表现出的行为。学生期间处于不断学习、探索以及了解的阶段,教师在此阶段对学生进行一定的社会道德以及我国传统美德的教育,能有效的将社会责任和义务、自尊自爱、同情心以及对劳动的热爱、勤俭节约等内容传达给学生,致使学生对其进行继承并不断发展。

(三)法律法规意识。依法治国,建立民主的法制社会是我国的主旋律内容,因此,政治教师应在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应发扬并增强对学生法律法规的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的不可撼动性,从而养成遵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知识理论与生活实际相结合

知识理论来自于生活实际,生活实际反应知识理论的正确性,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教师在政治课堂中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只有将思想道德及政治知识与生活实际的案例和问题巧妙结合,才能让学生理解其内在含义及现实意义,从而养成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社会意识,进而让每个学生独特的个性得以充分解放,同时让学生学会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指导自身在社会中正确的活动。因此,政治教师在讲述某一思想道德教育的理论时,不妨结合生动、有趣并充满现实意义的生活例子,通过自己的丰富经验使学生加深印象,如社会的好人好事以及充满愤怒的事例,让学生自行理解事件好坏与理论知识的重点,从而培养自身感性与理性的道德与情感。

三、开展多样教学方式,优化启发政治教学结构

我国的政治教学总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学生易发生注意力不集中,对政治学习兴趣不大等问题,间接影响了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因此,教师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在政治教学的渗透,同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效率,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如实际情景的创建、突出重点问题进行课堂讨论、采用新兴电子技术进行授课等,一面吸引学生学习注意力,激发其政治学习的热情,拓展其思维方向以及调动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另一面通过轻松、简单且直观的方式将正确的思想道德教育传达给学生,便于学生的理解和吸收。

四、政治教师应以身作则,树立起思想道德模范

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范文第2篇

摘要: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凝聚了中国人几千年的智慧,所蕴涵的法律思想,对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仍具有不可估量的借鉴意义。本文从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概述和特点入手,探讨传统法制思维对现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法制;法治;现代价值

一、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概述

法制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不仅包括法,还包括法律实践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传统法制思维是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之中,并作为一种历史惯性机制,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

中国文明源远流长,以公元前21 世纪夏王朝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制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经过几千年积累,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庞大法律体系,全面协调各社会关系。立法上除基本法典外,还有令、格、式、科、比等多种法律形式;司法体制上,从秦朝开始,逐渐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司法体制。在长期发展中,儒家学说和政治实践相结合,道德观念渗透到中国传统法律之中,集温情与严酷、刑罚与教化于一身,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伦理化法律。

二、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特点

中国古代法制及其思维的核心是儒家文化,既有孔孟之道,也有汉初大儒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思想,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西法引进和法制近代化的整个过程。

1.立法和法典结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开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便以“诸法合体”形式表现出来,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这与中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商业不发达密切相关。统治者过分运用刑罚的手段干预人们生活,使人们产生“法即刑”的认识。

2.司法体制皇权至上,“行政兼理司法”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皇权至高无上。中国古代"法自君出",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狱由君断”,皇帝也是最高审判官,拥有一切案件的终审裁判权。在中央虽然设有主管司法机关,但其活动须听命于皇帝。即使隋唐以后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各项司法事务,其职权划分仍以维护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为依归。司法体制上,司法与行政不分,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地方司法体制则始终是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各级行政长官直接主持地方审判。

3.法制思维带有浓郁的人文精神

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内在灵魂。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取舍;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一致,体现出浓郁的人文精神。

⑴礼法结合,伦理为本。儒家文化一向倡导以“德”、以“礼”治国、治民、治人;强调德治、礼治、仁治,所倡导的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为一。周公在总结夏、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告诫周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要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蕴涵着以德治理国家,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礼治所反映的乃是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上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次序体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最具特色的特征——“礼法结合”。礼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宗法等级制度,即“别贵贱、序尊卑”。在中国古代法就是刑,刑就是赏与罚,没有现代法治的意义。有学者曾说过“先秦法家虽反对礼,但终究没有摆脱体现礼治的等级特权观念。儒家虽主张礼治却并没有摒弃法的观念,儒法合流之后,礼法结合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末。”中国古代法制是德治与法治并施并用,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的治理方式。

⑵以秩序与和谐为取向。和谐是儒家法哲学的最高理想,是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的中国法律思维的最高价值理想。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与“天人合一”一致,在社会政治领域主张“中庸”,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和“仁”的原则修身齐家平天下,实现个人和社会,个人和国家的和谐与统一。和谐的理想和中庸之道所蕴含的宽容理念反映在法律意识上,就形成“无讼”的价值取向,以致在人们心理上更容易接受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致力于无讼维护社会稳定,人际和谐、社会安定。

⑶崇尚道德。中国一直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成了中国人修身克己的价值理想。西周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德制思想:而在法律上的表现则为“明德慎罚”,它影响了数千年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古人眼里,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统治,把道德看成治国之本。德教的地位高于并且优于刑罚,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礼义德教基础上,刑罚的目的是德教的要求。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对道德的崇尚,使中国传统注意到立法的重要性,强调要立“善法”以治天下,致力将法律的负作用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中国古代法制及其思维的现实价值

虽然中国传统法制存在封建宗法等级和血缘人伦的一些负面影响,但毋庸置疑,我国悠久的法制历史中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等的丰富的经验。例如,追求秩序和谐的法制理念;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等,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的传统资源,直至今天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崇尚道德理念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传统法制重视道德教化作用,把道德视为法的精神和灵魂,与现代法治的道德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互补”“德法兼治”值得借鉴。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应认识法与道德难以割裂的关系:法律的公平、正义、人道、人权等精神价值都具有伦理性。道德准则是通过人们行为体现出来的,道德实现的有力保障就是法律;法律的内核包含伦理精神。中国实现立法现代化,其法律体系必须契合道德价值的法律体系,不能脱离伦理价值观的制约。

近年来,中国接连出台了一批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显示出中国立法的新动向:以人为本,追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和谐发展。比如,2013年7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文,新出台的合同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等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还有同一天生效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正式写入法律。中国传统的“孝道”正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充分体现了传统法制思维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当今社会更需要注意法与道德关系,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绝不能明显违背人们的基本道德规范。否则,民众会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抵制。因此,中国法治化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前提及基础。当然,传统的“道德至上”观念与现代法治也多有相悖之处。比如,轻视法治,过高地片面地强调道德作用,最终导致与“法治”思想相对立的“人治”思想的产生。因此,道德必须与法律高度结合,只有法律化的道德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有助于人们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

2.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找到法律价值的相通之处,借鉴古人的和谐思想,服务当今的法治建设。和谐思想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符合人性:立法不能与传统道德相违背,要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机能;行政执法更讲求人性,不能过于机械化,在适当情况下可有一定变通;司法机关不能严格机械地司法,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追求和谐顺应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价值取向——重秩序、重义务、轻权利。但也淡化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治意识淡薄,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权要求相违背,是法治建设中应当警戒的。

3.用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建立中国特色调解制度

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无讼”被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应消除其消极因素应。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形式,对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与借鉴,是必要和有益的。它既能降低法制建设成本,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又能使我们最大限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及各国普遍做法,与国际接轨。但法律移植风险性极大,单纯的法律移植若不能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扎根于本土文化土壤,往往事倍功半或流于形式。多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但仍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的距离。表现在法律制定后实施无效、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单纯的技术或规则的移植未使我国进入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利用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的传统和实际。

传统法制思维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伦理为核心,重人治,轻法治;而现代法制奠基于商品经济,强调平等、法治等。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冲突,反映了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所体现的精神与价值取向的冲突。中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既要学习西方优秀的法律成果,从法律移植中缩短距离,又要从传统法制中找寻精华,挖掘其中的宝贵资源。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于敏,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4).

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范文第3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课 学业评价 新探索

在教育评价的研究和发展过程中,学生评价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教育评价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内容。学业评价又是学生评价的核心内容。在现代教育评价理论中,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就是指“以国家的教育教学目标为依据,运用恰当的、有效的工具和途径,系统地收集学生在各门学科教学和自学的影响下认知行为上的变化信息和证据,并对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1][P266]概括地说,学业评价就是对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思想政治课是以马列主义为核心的综合性的人文社会科学常识课,是我国课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的课程。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就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及其理解、运用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价值判断的过程。

一、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重要意义

教育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诊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效果,发展学生。思想政治课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阵地和主渠道。思想政治教育的评价“为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管理和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2][P226]因而,思想政治课的学业评价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帮助教师和学生诊断思想政治课教学与学习中的问题,提高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发展和提高学生的思想理论素质。

(一)诊断思想政治课教学和学习过程中的问题

现代教育评价的诊断作用已经远远胜过了它的甄别鉴定作用。评价的目的主要不是选出优劣,更重要的诊断教学和学习过程中的问题,发现并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重要目的也是诊断思想政治课教学与学习中的问题,帮助教师和学生寻找教学和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原因,并寻找解决这些具体问题的可行性方法。

(二)提高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

教学和学习中的问题解决了,教学与学习的实效自然就会提高。思想政治课的学业评价有利于帮助教师和学生扫除教学和学习中的不利因素,帮助教师和学生寻找到科学的教学和学习方法,有利于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的全面提高。

(三)发展和提高学生思想理论素质

“学生评价的发展功能是当代教育评价最为关注的问题。它是指评价应是基于以学生发展为根本目的的一种评价制度,其评价的目标、内容和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处理等都是为促进学生的有效发展服务的。”[3][P271]对学生的学业评价,有助于帮助老师和学生在思想政治课教学和学习过程中,不断地认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得与失,有利于帮助和促进学生不断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提高学生的思想理论素质。

二、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现状

思想政治课主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业评价和教育测量密不可分。”“测量是评价的基础。”[1][P267]但是由于人们的道德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难以量化,因此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有很大难度,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方式很难确定。目前我国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依据,对思想政治课进行学业评价

一些人认为考试就是对学校课程进行评价的主要方式,考试可以反映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和理解状况,因此思想政治课的学业评价就可以直接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依据,学生的考试分数高就说明学生对思想政治课内容的学习和理解情况好,思想政治课的实效就高。反之,学生的考试分数低就说明思想政治课的实效低。根据这一评价方式他们认为:因为目前学生的思想政治课考试成绩普遍较高,说明当前我国的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是很高的。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可称为思想政治课的“高效论者”。

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依据对思想政治课进行学业评价,能够反映和考察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的识记和理解情况,但是却难以反映出学生的能力发展状况,因而这一评价方式不够科学,有很大的片面性。

(二)以学生的日常行为和道德表现为依据,对思想政治课进行学业评价

针对以上思想政治课的“高效论者”的观点与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社会成员道德沦丧、品德败坏的矛盾,一些人又提出应该以学生的日常行为和道德表现作为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依据。

根据这一评价方式,他们得出与思想政治课“高效论者”完全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社会成员道德沦丧、品德败坏的情况正好说明我国的思想政治课是失败的,思想政治课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即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培养社会成员良好道德的作用。因此,思想政治课是无用的。持这种观点的人可称为思想政治课的“无用论者”。

以学生的日常行为和道德表现作为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方式的依据,反映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对学生能力的发展状况的评价。但是对学生能力的理解又过于笼统。学生的能力“分为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两种[4][]P141]。学生的日常行为和道德表现是实践能力的表现。以学生的日常行为和道德表现作为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依据,是片面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忽视了学生的认识能力的发展。因此,这一评价方式也是不全面的。

从以上两种观点可以看出,对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方式认识不同,导致人们对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结果也大相径庭。目前理论界对思想政治课的学业评价方式存在较大分歧。思想政治课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可能像其他智育科目那样进行精确的量化和正误判断。因此,对思想政治课的学业评价有相当的难度,首先必须寻找到相对合理的学业评价依据。

三、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特殊依据

思想政治课是一门以马列主义为核心的综合性的人文社会科学常识课,其主要任务是系统地向学生传授以马列主义为核心的社会科学知识和生活经验、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理解和分析社会现实问题和自身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思想政治课程的特殊性质是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特殊依据。

思想政治课是“我国德育的核心和主渠道” [4][P135]是一种“理论形态的”、“专门形式的”德育[4][P128-129],但同时思想政治课“主要是以‘认知’为开端和终结的德育”,是一种“认知性”的、“情感性”的德育[4][P129]。在人品德心理结构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四个环节中,思想政治课主要作用于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两个环节,重点任务是帮助学生认识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为学生道德行为的形成打下牢固的理论和情感基础,解决“知”与“不知”、“知”与“信”的矛盾,。

道德行为的最终形成不仅要解决学生的“知”与“不知”、“知”与“信”的矛盾,还要解决“信”与“行”的矛盾。只有“知”并且“信”了,“行”才有了可能。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学生“知”了,不一定会“信”,当然就没有了“行”;有时学生既“知”了又“信”了,但也不一定会“行”。因此,在思想政治课的学习与教学中,从“知”到“行”有一个逐渐“损耗”的过程,就是说学生的道德行为与其思想政治理论不一定成正比。

思想政治课是“我国德育的核心和主渠道”,但并不是我国学校德育的全部。德育是我国学校教育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我国学校全部课程都渗透着德育的因素,共同作用于学生的道德行为的形成。不同的课程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学生的道德行为的培养产生作用。学生的行为是整个学校教育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学业评价不能以学生的全部行为做依据,不能把学生的全部行为都归功于或者归咎于思想政治课。

另外,思想政治课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阵地和主渠道,担负着培养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任。但是,一方面,一个人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是不可衡量的;另一方面,一件具体的事或一个具体的行为是不可能全面反映一个人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人们处理任何的具体事务、做出任何具体的行为,都是与当时的客观环境分不开的。在不同的客观条件下,一个人的行为甚至都会前后矛盾。因此,对一个人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判断也不能以某一具体的行为依据。

思想政治课的性质决定思想政治课不需要也不可能为学生的全部行为负责任。[4][P130]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不能以学生的全部行为或者某一具体的行为表现作为依据。

四、思想政治课的学业评价方式创新

由上述内容可以明白,行为的变化信息不可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学生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发展情况以及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变化情况。尤其是在思想政治课的教学与学习过程中,道德的行为或者不道德的行为都不能够全部归功于或者归咎于思想政治课。思想政治课不需要也不可能为学生的全部行为负责任。思想政治课的学业评价不能以学生的全部行为或者某一具体行为表现为依据。

思想政治课是一种“理论形态的”“专门形式的”德育,同时“主要是以‘认知’为开端和终结的德育”,是一种“认知性”的、“情感性”的德育。它主要作用于学生的道德认知和道德情感两个环节,为学生道德行为的形成打下牢固的理论和情感基础。因此思想政治课的学业评价就是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及其理解、运用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等的价值判断的过程。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的方式必须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为基础

思想政治课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以马列主义为核心的社会科学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教育。丰富的知识是能力形成与发展的基础,这里的知识不仅包括学生通过思想政治课学习获得的知识的结果,而且包括获得这些知识的过程与方法。新课程强调获得和理解知识的过程和方法。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应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包括其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的过程和方法为基础。

(二)以学生分析、认识社会问题和自身问题的能力为重点

学生的能力发展是新课程强调的重要的目标之一。思想政治课以学生的能力培养为关键任务。因此对思想政治课的学业评价要以学生的能力发展为重点。这里的能力主要是指学生的认识能力,即学生运用所学的思想政治课理论知识分析、认识社会问题和自身思想问题的能力。例如,对高中一年级的学生,就要培养他们运用价值规律的相关知识来分析现实生活中商品价格变化的规律及其原因的能力;对于高中二年级的学生,就要培养他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认识和改造自身的思想问题的能力,等等。因此,思想政治课学业评价必须以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相应能力要求为重点。

(三)以帮助和培养学生树立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方向

以帮助和培养学生树立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方向,就是说因为思想政治课担负着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的重任,因此,在对思想政治课进行学业评价时我们必须了解和参照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变化情况,确保思想政治课在学生道德培养中的方向性。

然而,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是很难准确衡量的,因此,对思想政治课在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进行评价,只需要把握思想政治课是否坚持了帮助和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方法论这个方向就足够了。

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高校 思想政治教育 借鉴方法

    高校作为发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阵地,肩负着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科学化的重要使命。所谓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的科学化,突出表现在将古今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相互结合,以及东西方思想政治教育相互渗透,即在批判地吸收传统文化之精华的同时,借鉴西方一些国家成功的德育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科学运用。

    一、坚持自我教育

    随着近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不断深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日益彰显,它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指导着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的科学化发展。然而,目前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未能有效地体现“以学生为本”,大多思想政治教育课仍以灌输为主,其内容仅仅停留在知识化层面,教育过程偏简单形式化,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老师讲授的思想道德观点,难以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化。无论是通过对古代还是国外的道德教育了解,实现思想政治教育都离不开引导学生坚持自我教育。

    (一)学思结合与克己自律

    学思结合是自己解决认知问题的一种修养方法。孔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怠。”通过学习与思考的辩证关系,强调自己解决认知,提升理论修养。克己自律就是要通过行为修养方法达到自制的要求,“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些都表明孔子提出自我约束的要求,让自己的言行符合良好道德的思想。

    (二)自省内求与慎独

    儒家思想中,自省内求,即自我反省,是在思想深处进行的自律修养。孔子曰:“内省不疚,夫何忧何惧?”并提出“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他认为,自省是完善人格,追求道德至高境界的一种途径。慎独,是一种习惯的自律养成,指在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小心谨慎地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地按照一定的思想和道德准则来思考并付出行动。它们二者不仅是重要的道德修养方法,也是道德修养应当追求的崇高境界,均为我国古代修养传统中的精华。

    当代西方国家的德育体系无疑是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与他们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而单纯地肯定或者否定其德育发展,要看到他们的德育发展长处,实现一定条件下的“洋为我用”。在加强“自我教育”这一问题上,英国和荷兰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如,英国在实施德育过程中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大德育观念给于我们很好的启示,他们国家德育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淡化学生“受教育者”的角色意识,让他们自觉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点具体说来,英国学校的德育既通过一些与德育紧密相关的课程开展,也用过其他课程的渗透方式进行,让学生主动参与其中自觉学习;还广泛开设道德课,使用讨论的学习方式,让学生从中提高道德判断能力,为学生的自我教育打下基础。荷兰高校则主张让学生在开放中去思考,去选择,重视挖掘他们自身的潜能,教师对学生的错误积极引导,给于学生自由的空间去释放创造力。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功能必须引起我们高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这就要求我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教育潜力,教育工作不能离开对学生精神世界的真切关怀,如,将丰富政治理论学习置于生动的载体之中,与分组思考讨论相结合等方法。由于每一个学生秉赋各不相同,思想道德教育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教育对象性格和能力等不同,对他们施以不同的方法,做到“因材施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还要充分注重从学生的个人实际情况出发解决不同的思想问题,把“学生”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顺情引导增强学生对道德的判断能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一个人应该通过自己内心不断反省,产生对一种思想的认同感,通过道德认识上升到道德实践,即要求我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做到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这是我国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重要特色之一,古人在道德教育上不断强调身体力行,重视道德践履,如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先贤都高度赞扬那些虽不善于辞令却躬行实践道德规范的人士而耻于那些言过其实,知行不一的小人。

    联系今天开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工作,“重理论,轻实践”的德育现象在各高校仍普遍存在,教育工作者在传授思想政治道德观点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重实践离不开富有创新的理论指导,反观美国近百年的道德教育发展史,只有尊重按照规律办事,在不断反思传统德育模式的基础上才能创新符合现实实践要求的德育新模式。如此看来,只有形成符合我国高校实情的创新德育理论,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德育教学的过程中,才能满足高校现代科学化的德育发展要求。然而,在达到“知行合一”的道德规范培养过程中,亦需要一定的“硬性”辅助方式帮助学生内化思想道德教育,我国古代教化民众的方法就拥有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主要以强制训化和民间自发养成为主;类似于这一性质的还有英国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通过制定校规,硬性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严格规范学生的道德行为。

    三、坚持渗透式教育

    (一)隐性教育

    西方国家在表面上虽不太强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但是他们重在将政治观点和价值取向渗透在教育规范之中。我国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抓好显形教育,还要学会运用隐形教育的方法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古代人们除了利用制度载体,教育载体外,还特别重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开展教化活动,如编写和普及启蒙教学的手段进行道德教化等。随着现代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有效普及,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不仅限于课堂灌输与开会宣讲等传统方法,更应当充分利用传媒资源使得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载体丰富化。西方大多数国家在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方面亦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导向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营造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美国在德育教育方法上开展多样化教学,重视隐形教育与显形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挖掘一切可能资源来丰富思想道德教育的载体,在坚持课堂教学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努力把它融合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如,通过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或通过校园建筑中增加名人塑像,纪念碑石等物质形态来激发学生成长,且开展生动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等,这种以渗透为特色的德育方式,最终达到“润物细无声”的德育效果。

    (二)环境陶冶与教育者

    当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学校和教师的事,也是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甚至是国外一些国家,运用将学校,家庭,社会三者相结合以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都是不可缺少的一种德育方式。儒家思想中,认为良好的环境熏陶会为人的思想品德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认为家庭环境是教育的基础,学校是道德教育最好的环境,良好的环境构建需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方入手,共同形成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建立社会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大系统,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观。

对思想道德与法治的理解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制建设 道德建设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目标,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对于综合解决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所面临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首先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也指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具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良好的法律秩序。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在我国,它的基本含义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最基本的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这种社会状态的实现仰赖于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在新型民主、人权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的高度统一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公共权力受到来自法律的严格限制与监督;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并为受到侵害的权利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忠于人民、忠于事实、精通法律、廉洁奉公、公正高效、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法律意识,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意识在全民得到普及等等。

在法治的条件下,社会所倡导的道德价值观念,应是一种权利文化观念或称现代公民意识,至少应有以下特征:依法办事(包括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等),追求平等、恪守信用、笃信正义、珍视权利、遵守秩序、讲求效率;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以德治国的核心是“德”,“德”就是道德。道德是一种不依赖某种强制力维护的特殊的行为规范,它通过社会的或者舆论的方式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是个人自我完善和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观的、内在的一种自律规范。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道德,不同的社会用不同的道德规范约束社会生活。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就是指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治理国家的依据,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以社会主义道德的感召力和劝守力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实现“以德治国”的前提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关键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首先,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人们的头脑。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与当代中国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只有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坚定人们的社会主义信念。才能提高人们的马列主义水平,使人们树立起科学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次,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使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成为身体力行“三个代表”,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第三,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四有”是指作为个体的个人的素质,揭示了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新人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主义新人科学界定;第四,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任务;第五,要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市场经济道德就是利己利人的道德观,它是包含着公正、公平、平等、诚实信用,自由与人权价值理念的信用道德经济;第六,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必然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一方面,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8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并进入了完善和创新阶段。

但是,人类的文明史往往与人类的罪孽史形影不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要求运行的机制和目标并没有完全形成和全面实现。政治腐败、经济犯罪无孔不入,无处不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提出“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卓有成效的、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从法治方面看,第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解器,但不是唯一的,法律只是多种调解关系的规范之一。第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限的,属于预见性的。法律只能调整法律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也是随处可见的,而且法律存在缺陷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第三,法律不是万能的。现代社会一方面是经验性的成熟、科技的进步和物质财富的丰富,另一方面却是因理性与信仰的危机带来惶惑和焦虑。于是,人们把许多的期望和过高的要求强加给了法律,在所谓“把一切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制轨道”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理”为模式,格式化地予以解决。事实上,夸大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把一切问题作为法治问题来对待,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用法律来调整,不仅不可能,不仅不是提升了法治的地位,相反损害了法律的品格,弱化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和作用。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不可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问题。从经济方面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点是要求国家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以此来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市场经济自在的发展规律企图完全通过立法规则来实现,显然不是客观的。真正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道德和信用的支持,而且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规律和法则,如价值规律、自由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等,才是市场经济的内因和动力。因此,我们不能对市场经济一概而论为“法治经济”,科学、准确地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道德经济的统一。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早在2000多年前,著名思想家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法律刑罚整顿、约束民众,虽然暂时可使民众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孔子的主张启示我们,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相互联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纵观人类法治的历史,法治的实行总是离不开法律为其作坚强后盾。德治与法治就好比“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现阶段,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经确定下来,并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但要真正建立和实行法治,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必须把“德治”与“法治”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以德治国”为重要基础。同志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虽然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一重要思想揭示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辩证关系,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

人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从一定意义上看,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道德建设则是重在教育那些还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使之知道哪些行为是应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应该做的,从而避免其违法犯罪。法律和道德,一个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起作用,一个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起作用,二者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古代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将法治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儒家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这种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割裂开来的思想,必然带来“国之不治”的结果。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而言,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调控机制,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二者又是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第一个层次来说,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知来监督实施,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比如,在防非典战役中,如果有的医务人员临阵辞职,从法律上不好追究责任,但道德上要受到人们谴责的。从第二个层次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互为基础、互为保障的。当道德规范不被社会成员所信服和遵循时,法律便成为保障道德失范后的社会秩序的盾牌,而法律规范也必须有道德基础,否则就丧失了自身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意识。古人说“德,得也”,这里的德,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德,包括道德,礼,也包括政治、法律等,这些规范外施于人,内得于己,即为德。引申来说,广义的德和狭义的道德,都主要是把外在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个人自觉意识的结果。其实,在许多社会生活领域,都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的,道德建设的加强有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并使之达到更好地社会效果,反之,法律调整的功能将会极大地受到限制。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个紧密相联的部分。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定下来。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对合法行为,对社会有贡献的行为的鼓励,有利于扶植正气,压制邪气,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气;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基础,而且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有重要影响,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道德水准的提高,就不可能有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就不可能顺利贯彻实施。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经验都表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得好的地方,社会风气好,人际关系和谐,违法犯罪率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得不好的地方,社会矛盾激化,人际关系紧张,社会风气腐败,违法犯罪率高。因此,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都是必不可少,不可偏废的。

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地发挥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从古到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总是息息相关、互相渗透的,有些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道德规范,往往就是法律规范的直接渊源,国家也往往把某些道德规范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律也常常把一些道德规范,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其次,社会主义道德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法治是人类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法律化的产物,它的使命是为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提供一套健全的、科学的“游戏”规则,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统治,即法治。但是,实行法治并不是简单地指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仅仅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法治能把无数个、送上断头台,却无法培养出一个孔繁森。在社会生活涉及到公与私、权利与义务,得与失等存在利害关系的问题时,常常会发生“角色冲突”。我们要建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其本质还是人们树立“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道德情操。在我们已知的经验中,还没有发现把“德”拒之门外的事。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其中以德治国必然是基础。再次,社会主义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遵纪守法的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包含着对违法行为和一切不良行为的抑制和谴责,还包含着对高尚行为的示范和鼓励。这种抑制和示范,谴责和鼓励的辩证统一,正是“德治”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作为人们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必然是在一定思想观念支配下进行的。正如环境可以塑造人的品质、性格一样,浓厚的道德氛围,对于促进人们遵纪守法,促进法制观念在全社会深入人心,具有基础性作用。

四、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基础,互为保障,共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1、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重要意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误解和曲解,或者把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强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而是要使二者协调配合、共同发展。以为重视依法治国就可以忽视思想道德建设,重视以德治国就可以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片面的。

2、着力构建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纲领,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要紧密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群众实际生活,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观念与社会不同群体的特点和要求统一起来;把理想信念与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实践性统一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群众同服务群众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建设。一切大众传媒、一切文化场所、一切精神产品,都要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的重要阵地。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原则,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努力成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表率。要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3、切实加强依法治国进程。推进依法治国,一是在法律的价值方面,要形成以权利为基础的新格局。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建筑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二是在法律的地位方面,要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权力运行秩序。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制定大量的法律,也是没有意义的。三是在法律的运行方面,要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要实现其合理组织社会的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的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就根本谈不上法律在社会中的保障地位。司法机关要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政治组织,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惟有如此,才能构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格局,形成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依法办事的局面,从而实现中国社会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1、《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法理学教程》。作者:徐显明、胡秋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法理学•宪法》。作者:舒国滢、周叶中。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