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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的主体

内部监督的主体

内部监督的主体范文第1篇

当前,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了监督委员会,但距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还有一定差距。为增强民进会内监督主体的工作主动性,提高全体党派成员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强化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党内民主,形成良好的内部监督氛围,就必须不断探索提高内部监督效能。

一、派内部监督现状分析

目前,各党派中央监督委员会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探索了很多经验做法。此外,各党派省级组织也陆续成立了省级监督委员会。应该说,从上到下的组织架构已经构建,这为参政党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奠定了十分坚实的基础。参政党内部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设立监督委员会,出台监督条例

以民进北京市委会为例,2010年,民进北京市委会被确定为民进中央和市委统战部开展派内部监督工作试点单位。民进北京市委会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7月4日,民进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会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北京市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民主促进会北京市第一届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民进北京市委会第一届监督委员会成立。

(二)更加重视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参政党内部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派不仅在条例中规定了要对领导班子进行监督,还在实践中进行了探索。在监督委员会成立的同时,民进北京市委会实行了领导班子联系基层制度,这成为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监委会对照联系基层工作记录表,对班子成员联系基层的频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对基层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答复,对基层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不断推进民进北京市委会领导班子建设。

(三)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

参政党内部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对参政党各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参政议政、社会服务、联系群众等各项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本党派章程所规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等。 各党派章程中所确立的多党合作准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均属监督的具体内容。一般来说, 监督的视野限于参政党内部的党派职责履行情况。

(四)进一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

监督活动的有效进行离不开监督的法理基础。除了监督条例之外,派加强内部监督还需要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参政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决定了与执政党相比,参政党在强调加强监督的同时,必须重视内部各项建章立制工作。近年来,各党派对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宝贵经验。

二、派内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参政党内部监督不断发展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出发,从派与执政党共同进步、良性互动的角度出发,参政党内部监督工作与执政党相比,参政党自身的监督体制机制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监督渠道不畅

与执政党已经建立起党内的权威监督机构而且其运作已经日臻成熟相比,派在这方面相对滞后。参政党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为主要的工作形式,没有独立的专属资产,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和担任实职的成员也都纳入国家整体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这些特点决定了各参政党在监督幅度、监督对象数量方面比较狭小。但并不能因此而削减党派内部监督的层级设置。

(二)监督方式单一

由于受派组织化程度不高,信息不对称,派成员的知情不充分等条件限制,基层组织履行内部监督的方式,主要停留在组织活动中提意见、提建议。各派省市级组织的监督也主要体现在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等方面,与加强内部监督的要求有距离。

(三)监督缺乏制度依据

近年来,各派章程中对议事规则、成员权利义务做了一些规定,但相对而言,制度建设还比较滞后,这在实践中造成了监督没有成套的法规制度可以依据的尴尬现象。所谓加强内部监督,还仅仅停留在阐述其重要意义上,而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等具体操作的东西却言语模糊,不成体系。目前,虽然派有了各自的内部监督条例,但这仅仅是内部监督制度建设的一个开端,内部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和具体化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四)监督权威不足

派内部监督的难点之一是如何对违纪行为与违纪责任人予以惩处。不难想象,没有对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责任人的惩处行为,参政党内部监督将无从谈起,各项监督制度也将是一纸空文,成立的内部监督机构也将是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

(五)监督理论研究滞后

总体而言,派坚持以执政党为师,借鉴执政党监督的成功经验,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与此同时,派监督理论研究尚待加强,如何学习借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理论,结合派的实际,将多年形成的自身建设的成功做法提升到理性高度,指导和推动新的监督实践,尚有相当大的空间。

总体看来,派内部监督已经迈出了积极而重要的一步。但是,与执政党相比,派内部监督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难题需要不断克服,尤其需要在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方面有重大突破,这既是新时期派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向前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提高派内部监督效能研究

(一)立足参政党特色,树立科学监督理念

在现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体制框架内,参政党与执政党在政党性质、奋斗目标、政治地位和历史使命,以及具体的工作任务、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这就决定了派内部监督与共产党内部监督有同有异,具有一定的特点。完善派内部监督,要立足参政党特色,树立科学监督理念。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派内部监督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前提下,围绕参政党建设的目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首要前提,是核心问题。派内部监督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涵,首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多党合作的政治框架下进行。

2.坚持以章程为准绳。各派章程体现了派的性质、地位,提出了参政党的基本职能,是派活动的依据。各派章程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体现了中共中央近年来有关多党合作的重要文件精神,也体现了派新的经验和理论成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是各派通过党派章程赋予的。因此,章程是调整派内部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所以派内部监督必须以章程为准绳,全面履行职责。

3.坚持教育、制度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派内部监督与其他监督一样,都具有自觉性、公开性的共性。同时,派作为参政党具有政治联盟的特点,因此,监督还应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正面教育为主;二是以自我监督为主;三是以预防性为主。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在进行监督时,坚持好教育、制度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监督要施教于先,施法于后,这就需要加强自身建设,通过系统的教育提高成员的素质。思想教育是监督的重要预防措施,是施教于先的体现。但是,面对各种利益和思潮的冲击,仅仅依靠正面教育、引导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派内部监督机制,以制度保证监督的顺利实施。

(二)改善内部监督的领导体制

中国共产党向来十分重视党内监督领导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完善问题。派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必须借鉴中国共产党的成功经验,坚持从自身情况、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出发,寻求完善党内监督的途径。派的监督委员会应该能够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督权威和作用。监督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外在的带有强制性的控制和约束,专门监督机构要去监督和限制的权力是一种政治上的强制力量,监督主体只有具有更大的权力,至少也要与它要去限制的权力一样大。如果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力小于监督对象的权力,或是专门监督机构缺乏超然独立的地位而依附于监督对象,那么就无法行使监督权,就无法对监督客体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针对这种现象,改革各派现行的监委会领导体制,使监督委员会与同级委员会之间形成真正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使监委会真正履行监督职能。

总之,探讨实行这一体制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和纠正现行体制的先天不足和弊端,较为充分地体现监委会在内部监督中的应有地位和监督职能,这也是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有益创新。

(三)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

监督本身是一项基本的、经常的工作,但它一旦离开使之正常运转和稳定发生作用的制度,就难免被置于被随意支配的地位。监督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是造成权力失控、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加强参政党内部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系统、完整的监督规则运作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在党内具有权威地位,各派应借鉴执政党的成功经验,把各党派的章程作为内部监督的根本合法性依据。除修改章程之外,党派内部监督条例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目前,各派中央和部分省级组织试点都制定了内部监督条例,对监督的目的、内容、方式方法等许多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党派省级组织可以根据各党派章程和各党派内部监督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关监督制度和实施细则。

总之,要针对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建立结构合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四)注重人员选拔和培训,加强监督委员会建设

监督委员会是党派内部监督的重要工作机构。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人员构成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形成合力,影响党派内部监督的效率和质量。近年来,各党派中央和省级组织已经成立了监督委员会。设置独立的监督机构,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有效载体。各派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监督委员会和监督人员的编制,组成各级监督委员会,并应赋予其问责权、质询权、巡视调查权、警告诫勉权、违纪处置权等权力。地方监督机构最终接受派中央权力机关的领导,相对于同级机关来说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五)加强派各级组织和成员对监委会的监督

内部监督,由全体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所构成,监督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是监督他人的,由于本身的特殊性,加上其掌握着监督的技术和知识,具有特殊的话语权。但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的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的,监督机构的权力同样也不应该是无限的。所以监委会作为监督的主要施行者,只有当监委会全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时,才会收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为避免造成监督者缺少监督的真空现象的发生,首先应从制度层面确保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法律、体制、机制监督体系,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权力滥用。其次,应通过全方位监督方式,监督各类监督者是否积极、正确地参与党内监督。继续加强党内其他组织与监督机构的相互监督。监督是一个网络,是整个社会系统的相互制约,被监督者也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他们接受监督者的监督,同时也要对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组织以及人员进行监督。只有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才能维持整个社会的平衡。因此,在强调强化监委会的职能和权威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对监委会的监督,科学界定监委会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的运行程序,应使监委会内部形成合理分工、密切配合、有效制约的工作机制。

(六)以制度创新推动民进会内监督的发展

民主与监督相辅相成,监督的发展离不开民主的发展。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也才能推进监督向前进。对于各派内部来说,民主不仅仅是一些做法、口号、作风,民主要成为一种稳定的、长期有效的运作机制,用来规范各派内部权力的行使,用来凝聚智慧和意志,用来规范行动,用来巩固、促进各派成员团结奋斗的民主关系,这就需要靠制度来保障,更要进行制度创新。

内部监督的主体范文第2篇

监督工作是基层央行落实各项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强化综合管理、促进央行建设的重要工具。本文结合唐山市中心支行监督机制创建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经验,就如何完善基层央行综合监督机制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目前基层央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央行职能调整,对基层央行的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和更新的要求,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在监督工作中一些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特别是监督队伍薄弱、监督力量分散、监督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

(一)监督意识有待强化,监督理念存在分歧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对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认识;一是认为加强监督会影响中心工作,认为监督工作程序复杂,分散精力,难出成效,与央行职责关系不大,因而造成单位和部门不愿在监督工作上投入精力,忽略了监督工作开展。二是监督无用论,认为央行的监督工作发挥不了真正的监督作用,只能走走过场,致使部分单位只注重监督形式,不注重监督效果。三是部分监督人员在思想上存在着畏难情绪,怕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得罪人,对一些违反制度的现象不实施有效的监督,仅采取蜻蜓点水式的指点,不愿从严规范和处理,使监督效果打了折扣。

(二)监督职能趋向弱化,制约措施相对较软

现行的监督体制主要是同级监督,方式以事后监督为主。这样的体制和方式不利于监督体系的建立。一是监督部门与监督对象同为一体,在这种自我监督的方式下,监督者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反馈功能难以正常行使,必然带来监督职能的弱化。二是内审检查和事后监督网络化、电子化程度不高,时间落后于业务处理时间,基本只能发挥事后复核的作用,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的能力较弱,监督效率和效果受到制约。三是制约措施落实困难,内审及事后监督部门检查难、处理难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直接行使制约手段和措施都具有相当的难度。

(三)监督任务政出多门,不同部门各自为战

从基层行的角度来看,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各有其属,接受的工作任务分散,难以协调。如内审、事后监督、纪检监察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分属不同的上级部门指导,各自从上到下都有完整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要求,得到的工作指令和任务一般都是单线的。鉴于上级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协调机制,基层监督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存在着各自为政,各行其职的现象。力量分散也造成了监督队伍力量不够,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以唐山中支为例,各部门都有在接受上级行和检查监督时在时间、范围、内容上互相冲突的经历,不仅给工作开展带来了不便,也使监督效果打了折扣。

(四)监督合力尚未形成,资源整合亟需完善

由于监督部门大多是各管各面,独自监督和操作,没有形成监督合力,造成了相当的重复检查。有的检查内容交叉,有的检查时限冲突,给基层央行带来了一定压力。如唐山中支2006年共接受上级行各类检查10余次,由不同的部门组织,内容多有重叠。这样检查的信息资料不能达成共享,不利于业务的开展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利于监督质量的提高。

二、对建立基层综合监督体系,实施大监督机制的构想

建立综合监督体系,实施大监督机制,是央行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基层行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这里所说的大监督,即在同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协调与发挥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的作用,形成整合监督资源、理顺监督体制,共享监督信息、降低监督成本的监督体系,实现职能履行、内控制度建设、业务流程、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风险监控、责任追究等监督工作一体化管理,最终实现综合监督、系统监督、高效监督。

(一)整合监督组织,完善监督体系

成立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统一协调、组织和实施监督工作。构建业务监督(以事后监督和部门自律为主)、内部监督(以内审和监察为主)、党内监督(以纪检和党委为主)、群众监督(以职工代表大会、群众评议为主)的集约监督体系,使监督覆盖整体工作的各个方面。同时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监督层次进行有机的划分,把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事前监督,落实制度、责任到位的事中监督,查疑补漏、追究责任的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全过程的完整监督。

(二)整合监督项目,实现职能互补

一是整合权利制约机制。如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干部的在职审计、离任审计合并进和将落实内控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与效能监察结合起来;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二是整合安全保障机制。明确风险防范的重点,对于信贷资金、国库资金、联行资金、发行基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外汇核算涉及的资金以及财务资金等所涉及的环节和岗位进行严防,确定可能出现风险的节点,对相关业务部门和涉及事后、内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进行统一协调,明确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督部门的职责,加强对资金风险的分析、防范和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银行资金安全。三是整合人力内控机制。加强对重要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要害岗位工作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通过共性监督项目的整合,实现监督职能的互补,完成各自和总体的监督目标。

(三)整合监督力量,强化监督队伍

实施监督检查项目时,在中心支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将属于多部门职责监督共有的方面进行统一调配,联合布置与实施,改过去的单部门检查为多部门综合检查。如对县支行的监督,可采取下查一级,上监督下的方式,抽调内审、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包括县支行的骨干力量,达到人员的优化合理配置,保证监督实效。

内部监督的主体范文第3篇

一、财政会计监督乏力的原因

(一)财政会计的监督意识薄弱

监督意识是确保财政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良好的监督意识是确保财政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保证,但是在我国当前的财务监督环境下,监督意识薄弱已经成为制约财政会计监督效率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财政会计监督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主体内部的监督意识薄弱,一些市场主体缺乏对财政会计监督的基本知识的了解,对建立健全内部财政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会计人员不能依据财会的相关法律认真地落实国家的监督规范,从而使市场主体内部的资金运行存在一定的漏洞;二、社会监督意识薄弱,财政会计监督不仅是企事业内部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的事,还是整个社会的事,但是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一些与财政会计相关的社会组织不但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监督作用,反而弱化了国家的财政会计监督体制,例如我国相关部门对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效力不足,导致一些缺乏基本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的工作人员进入了财政会计监督领域,而这些人的存在无疑会扰乱相关的财会监督秩序,甚至会降低我国财政会计监督的力度。

(二)财政会计的监督制度不健全

健全的财政会计监督体制是保证财政会计监督的制度基础,我国目前的财政会计监督制度上不健全,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有些市场主体虽然成立了完整的财政会计监督部门,但是由于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导致财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真正的功能;二、有些财会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导致其在物质的诱惑下,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破坏了整个财政会计监督系统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财政会计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财政会计监督意识

要想提高我国财政会计监督的水平,首先要从提高相关部门监督意识入手。市场主体的财会监督部门应该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财政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在提高其业务素质的同时,也不断强化其财政会计监督意识;除此之外我国的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关,也就是财政部门应该联合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分类型地为各级监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领导举办研讨班,使其在深入了解财政会计监督理论的基础上,提高对市场主体内部建设财政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培养良好的监督意识和监督外部环境。

(二)健全财政会计监督体系

健全财政会计监督制度是规范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减少监督资源浪费、提高监督效率的基础,相关部门在健全财政会计监督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确定监督范围,力争将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活动都纳入到监督的范畴内,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其次要细化监督内容,财政会计监督部门应该从细节入手,提高财政会计监督的效率,将监督的重点切实地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监督的形式化和“走过场”的现象;最后,发挥审计部门的功能,完善监督体系,审计是财政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财会部门在进行财政会计监督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审计的效用,以实现对财务活动监督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推进财政会计监督的法制化建设

法制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在强化财政会计监督力度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保证监督制度的建立和监督政策的落实,而相关部门在推进财政会计监督的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提高现行法律的实施力度,通过监督及时揭示市场主体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现象,并将过失人提交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加快财政会计监督立法,及时堵住现行法律中的监督漏洞,以预防财政会计监督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内部监督的主体范文第4篇

我们认为,目前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监督难。其主要表现可用三句话概括,即上级监督难到位,同级监督难开展,下级监督难实现。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我们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1、党内监督意识薄弱。首先,在一些领导干部中,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要案来看,部分领导干部特权意识浓厚,“人治”思想和“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有的人一当了官就产生了居高临下的优越感,视人民群众如草芥,视国家、集体财产为己物,放松了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我行我素,为所欲为。泰山脚下的胡建学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什么人管得着了”,也有了“牛栏关猫,进出自由”的感悟。这些领导干部家长式作风严重,口头上重视监督,行动上不愿意甚至拒绝监督,有的还寻机报复监督者。其次,部分党员干部缺乏监督的自觉性。其表现,一是好人主义盛行。一些人热衷于搞庸俗关系学,放弃监督职责,“多栽花少种刺,留下人情好办事”,尤其是一些领导班子内部怕伤了情面,不便监督,致使党员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很难进行。二是上级对下级怕失去群众基础,不愿监督。三是下级对上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不少党员干部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自觉,加之党务政务不够透明,党内监督信息不畅,从而使党员干部不敢、不会、也无法监督。

2、党内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由于干部人事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方面存在的弊端,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不够及时,不够有力,有的甚至漂浮不实,“关爱”有加,“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的现象屡有发生。尽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以后,纪委的地位有所加强,但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各级纪委的人、财、物仍受制于同级党委,对同级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否实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尚需观察。从实践上看,在查处的众多的腐败案件中,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法违纪的案例十分罕见。在党内生活制度的执行上,其严格化的程度也不足。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领导干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也很难落实,正常的党内思想斗争和批评很难开展,谈问题总是避实就虚,这些都使党内生活流于形式。

3、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得不够全面。这是导致党内监督难的根本原因。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一些同志往往忽视党内民主,割裂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把集中绝对化为一把手的绝对权力,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管理的对象,不让党员参与决策和监督,忽视党员的民利,搞“一言堂”,独断专行,致使党内民主被弱化,党员的党内监督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二、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采取的具体措施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内的一部基础性的法规,对此我们予以了高度重视,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条例,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下面我们结合*的实际汇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具体措施问题。

1、领导重视,是党内监督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做任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党内监督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责任主体。党内监督条例贯彻落实的情况,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党委尤其是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视程度。对于这一点,我们*市委在认识上是明确的,态度也是鲜明的。市委把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作为市委中心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庆岩同志亲自部署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工作。台安县委书记杨德显同志号召全县党员认真学习条例,做到不违纪不违法。岫岩县委书记刘国秀同志多次要求县委班子和县其他领导机关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条例,一定要相互提醒,发现问题和不足一定要及时指出来,他还要求县纪委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2、抓好条例的学习,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监督素质。党员干部的监督素质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能否正常开展。党员监督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要实现党内监督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学习,使党员干部吃透条例的精神,明确自己的监督职责和权利,掌握党内监督的武器,这是贯彻落实条例的迫切任务。在这一点上,我市各级党组织已形成共识。全市各单位都制定了学习条例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学习规划,明确了责任。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并采取了集中辅导和分散自学相结合,座谈讨论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有的单位还准备闭卷考试。例如,市纪委计划从3月份开始集中三个月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深入学习,并拟通过办培训班、组织研讨、请专家辅导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条例的辅导。同时,还将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中纪委、省纪委的党内监督条例的考试和竞赛活动。海城市在学习党内监督条例的过程中采取了“六个一”的做法,台安、岫岩县采取了“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做法,确保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受到条例的教育。

3、针对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整章建制。应当说,我们党在党内监督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和办法。每年各地区各部门都通过一定的形式部署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从效果上看,许多制度和办法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实践过程中,某些制度和做法也暴露出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今年初,我们对全市党内监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把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做了细化分解,一一落实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为了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我们又深入查找在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我们的做法有三:一是针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实行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对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范围、原则、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全市有33个单位召开了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例如,我们就海城豆奶事件和查办的铁东区司法腐败案件,指定海城市、市教育局、市卫生局、铁东区检察院、铁东区法院等5个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了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针对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监督难的问题,我们在岫岩县开展了“社区联系监督网”的试点活动。一方面从县级离退休的老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劳模、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社区居民中聘请112名监督员,对全县28名县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年末评议中满意率达不到60%领导干部自动辞职。另一方面,在全县22个乡镇科级领导干部的左邻右舍中聘请328名监督员,组成8小时以外的监督队伍,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为了使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不留死角,我们还严把家庭入口关,不仅在局级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家庭助廉活动,还把这一活动向科、处级领导干部家庭做了延伸。三是强化了事前监督。针对一些容易被忽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我们在台安县推行了“三卡”制度,即对群众有反映但无具体线索,需要被反映对象做出书面说明的,发“监督询问卡(白卡)”;对经调查核实属于不正之风方面问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一般性问题和有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注意的,发“监督提醒卡(蓝卡)”;对经查实违纪,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处分需要作出相应处理及限期改正的,发“监督警戒卡(黄卡)”。“三卡”制度与单位和个人考评、奖惩及干部使用挂钩。如台安县洪家农牧场中心小学,连续多年是县教育局和场内的先进单位,其校长也是多年教育系统先进个人,但因学校卖树没有公开招标,该校长收到县纪委一张“黄卡”,被取消了所有的先进评比资格。“三卡“制度发挥了事前警示和诫勉教育作用。如台安县新华农场丁家村书记刘某准备为女儿上大学操办,已向200多位亲属和同学、朋友发出了邀请,但在操办的前一天,收到了县纪委一张蓝色的“监督提醒卡”。刘某对此不理解,认为县纪委是小题大做。后县纪委找其谈话,刘某才感到这是对他本人的一种保护,立即放弃了操办的想法。事后,他说虽然得到了监督卡,但使我避免了一次大错。

此外,在党内监督条例颁布以后,我们还强调了机制建设,狠抓了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全市各单位在分析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搞好机制建设,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如岫岩县有重点地抓了监督的制度、机制、职责等环节的工作。海城市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贯彻“两个条例”督察组,强化了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在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过程中,我们注意收集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1、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存在与己无关的思想。认为自己没有条件和机会搞腐败,用不着别人监督,也不想去监督别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存在监督虚无的思想。认为以往在监督方面也有一些不错的规定,但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党内监督条例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信心不足。三是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贯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

2、党内监督条例还需要有具体的监督制度配套。在调研中,大家反映较多的问题有,对举报人尤其是署名举报人如何有效保护问题,党员对上级和同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监督难以实施问题,党代表的日常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理想问题,已有的一些监督制度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性问题。

针对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1、真正发挥党员的监督主体作用。党员是党内监督的基础,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务政务的透明度,尊重党员的知情权,制定奖励监督政策,按照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要通过宣传、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唤醒广大党员的监督主体意识,教育党员转变观念,克服“人治”思想、特权思想、“官本位”意识以及等级观念,自觉从思想深处肃清封建思想影响,消除对待监督问题上的各种消极情绪。要教育党员懂得,每一个党员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要使领导干部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养成民主的作风和习惯。

2、对党内监督条例涉及的有关具体监督制度尽快细化,制定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党内监督条例是基础性的法规,是相对概括和定型的,它不可能完全适应具体而复杂的党内生活和事物,因此,必须及时结合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法规资源整合,出台相应的具体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例如,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党员作为监督责任主体,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责任和权利,但如果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来予以保障,普通党员监督或举报上级领导仍将充满风险。因此建议尽快出台这方面的具体制度。又如,为了充分发挥党代表的日常监督作用,建议建立党代表参事议事制度。再如,针对述职述廉中出现的某些流于形式的问题,应当就述职述廉的程序、内容、组织监督、民主测评、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使这项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3、加强对党内监督条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为了把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加强党内监督条例在执行上的刚性,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督察机构,专门对党内监督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党内监督条例的落实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和问题

根据和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推进党内监督条例的落实工作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依职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好与党内监督条例有关的各项工作。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的,要积极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该其他部门为主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积极的配合。在整个监督工作中,以往党内监督的各部门常常是单打独斗,或是临阵组合,党内监督的整体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突出作用,以其为主建立党内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可以考虑建立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由组织、审计等各监督部门参加的“党内监督协调委员会”或“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等形式,从而使各监督主体做到监督信息共享,有效发挥整体效能。

在上述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领导与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纪委要经常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职能上,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纪委要履行好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党委越是加强领导,越有利于搞好党内监督工作。

2、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要勇于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

内部监督的主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党内监督;外部监督;监督体系

监督,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后便随之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及社会活动。在历史车轮的推动下,人类社会迈入政治时代,国家开始形成、政党随之出现。对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制约亦成为政治时代的主题。而现代意义上的监督思想也已被赋予了民主的内涵,并逐步发展形成对公共权力及政党权力制约与调控的现代监督机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是在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并将长期执政的实践与探索中不断丰富发展起来的。

一、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监督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以及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践中,逐步探索思考,提出一系列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监督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阶级产生后只具有纯粹管理功能的公共权力便逐渐演化为国家政权。此时,对于公共权力所有者的社会而言,对国家政权及其人实行监督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这不仅是由国家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社会对国家实行监督和制约的实质即人民群众对国家及其人的监督。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提出并不断完善无产阶级政党党内监督思想,而且还确立了一系列反映无产阶级政党性质的基本制度,如民主选举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等,从而进一步使党内监督制度化、常态化。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还为党内监督的具体实施规定了基本内容及要求。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监督思想为无产阶级政党监督理论的丰富与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后,社会主义的实践成为现实。列宁在继承和发扬马克思、恩格斯监督思想的基础上,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由于所处时代以及面临任务的不同,监督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重要体现与反映,更加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苏维埃政权面临的重大实际问题。因此,列宁的监督思想因其在实践中的探索而显现出了更多具有制度化和可操作性的特征。如列宁认为,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是由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制度决定的,这也是苏维埃政权的真正人民性所在。并且,为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而造成权力滥用问题,在实践中采取多种民主化措施,逐步建立起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监督思想对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监督体系的构建与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视阈下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监督机制

《中国共产程》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组织保障、行为规则及纪律约束等内容,是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之凝炼。从的发展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历程既是实践的不断发展,也是理论的逐步完善,经历了从不断调整到趋于稳定的过程。1921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有两条:“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的党员人数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条款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等党内监督的基本要素,为党内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基础。192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中国共产程》,出现了民主集中制的萌芽。至党的七大,确立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党内监督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此外,七大明确了党员的监督权利,并重新规定党的监察体制。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为领导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执政党。党内监督的历史也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过渡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6年党的通过的与七大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要求各级党委“设立监察委员会”。1982年,伴随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及对的修订,党内监督的发展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十二大对党内监督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2012年,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进行了第16次修订。修订后的十对加强党内监督有了新概括。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总结之前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审时度势,重新修订了更加适应新的历史条件要求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明确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全党要切实肩负起监督责任;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求把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

三、内外结合不断完善的多种监督形式

执政党监督体系是一个既包含党内监督,也包含党外监督的政治监督有机体。具有独特国情的中国,不同于对执政党外部监督起决定性作用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国家。对中国共产党权力的监督客观上并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执政党自身。因此,党内监督是来自政党内部的一种对执政党自身的监督,其本质是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执政党自我的民主政治控制行为。而外部监督则是执政党体制内部监督的推动力量。因此,执政党监督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彼此依存、相互促进的结果。实践证明,任何一个组织的发展均与来自外部的监督和推动密切相关,强有力的体制外监督是推动体制内自我监督的基本力量。正如陈国权在《政治监督论》中所言:“任何一个组织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和推动,就会弱化自我约束,丧失发展动力,最终走向衰败。”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与发展,包括党内监督的发展完善也需要有外部力量的推动才能不断走向前进。由此可见,党外监督实质上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政治支持。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不仅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毫无矛盾,而且更加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我国多年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已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政治监督体制,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进行监督的监督主体也日臻成熟。这些监督主体,就其地位与作用大致可分为国家机P监督与社会监督两大类别。国家机关监督,即拥有国家法定监督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则是来自人民群众个体或群众团体、社会组织、舆论机关等非国家性专设的监督机构之监督,主要包括派监督、群众团体监督、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等。

四、以党内监督为核心构建的有机监督体系

在实际的发展进程中,党内监督与党内民主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既包含自上而下的监督,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央对地方组织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也包含自下而上的监督,即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地方组织对中央的监督,党员对党组织的监督。因此,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民主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党内监督制度的发展与不断完善必须与民主集中制相联系。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新《条例》要求,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着艰巨的历史任务和越来越复杂的执政环境,只有强化监督机制,才能进一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特别是通过党规党纪在全党的有效执行解决目前党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条例》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重点解决好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自始至终强调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把“遵守党规”、“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重点处理好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以保证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重点应对好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督促各级党组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加强作风建设、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

总之,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进程中,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同时又必须认真解决的重要课题。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提出的基本要求,以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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