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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第1篇

八十年代初,有的同志提出:在历史上和理论上,都有两种小生产。一种是自然经济的小生产,曾构成漫长的封建经济的基础,特点是自给自足,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分析的法国小农等,即属此类。另一种是商品经济小生产,其历史虽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瓦解时期,但在整个古代社会只处于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的缝隙中,直到封建社会后期,才获得典型的形式,《资本论》中论述的作为资本主义产生的直接前提而为资本主义剥夺的小生产即属此类。只有商品经济的小生产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社会化大生产。混淆两类小生产,否认小商品经济的合法性和进步性,是导致左倾经济理论的根源之一。[19] 当时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从小生产的地位和性质看,均无划分两种小生产的必有。马克思的《雾月十八》和《资本论》提到的小农并无本质区别。小商品生产从来没有也根本不会取得统治地位。它大量存在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时期,但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又会不断分化。[55]不过,两种小生产区分还是被不少学者所接受,并作为分析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一种工具。但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中,尤其是它的后期,何种小生产占居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小生产是否构成过独立的发展阶段,则有不同的认识。

陈家泽认为,“在欧洲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小生产得到了几乎是纯粹的自身形态的发展,而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则始终只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而存在”。但占主要地位的自然经济小生产又呈现出不完整不纯粹的形态。这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细胞,自给程度远逊于西欧中世纪庄园,故小商品生产很早就作为自然经济小生产的补充而存在。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这种不完整性和变通性导致商品经济的早熟及其对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他认为这种商品经济完全不受价值规律的支配,是“非商品生产的商品经济”。[47]龙登高认为宋代随着个体性综合型生产力趋于成熟和小农家庭独立经营能力的加强,小农与市场联系更密切,代替了前此与乡里宗族的联系而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外部条件。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并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16ab]薛虹赞成“小农经济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提法,但强调明清小农经济中小商品经济的普遍性及其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明清以前小农经济的商品生产基本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商人资本尚未进入小农经济领域,可视为自然经济产物.自给性生产的补充;明清商业资本进入小农经济领域,控制小农生产,价值规律起支配作用,已超出自然经济范畴,不能再视为自然经济的补充。他认为明清小农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封建剥削苛重.商业资本渗入农村和人稠地少相互诱发促成的,是由于农业生产不足追求的补偿。其运营总趋向是下滑的倾势,是生产投入增长率递增而产品价值增长率递减的二律背反的生产。在这基础上中国不可能发展为资本主义。[90]陈庆德不同意把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对立作为划分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基本标志之一,不同意把清代商品性手工业简单划归自给性典型的耕织结合,他认为油价农业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手工业商品生产向农村家庭化扩展,两个过程融合在一起,把中国的小农毫无例外地卷进商品经济的体系中。它的根本动力是日益深重的农业危机,即人口激增形成对土地的沉重压力下,为补充农业生产不足维系小农生存而发展起来的。“这种与自然性农业结为一体的商品生产正是个体地域性经济中商品经济形式发展的历史特点。”陈铿则强调了封建社会中从自然经济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间小商品经济形态的独立存在和历史进步性。[44]柯建中也论述过明清从自然经济到小商品经济的转化。[61]

在小农经济中,区分自然经济小生产和商品经济小生产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如把这种区分绝对化,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未必妥当。一般而言,小农经济自始至终包含着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阶层,两者的比例各不相同罢了。根据这种比例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小农经济区分为不同类型。总的发展趋势是小农经济中自然经济成分的缩小和商品经济成分的增加,相应地是自然经济小生产类型的缩小和商品经济小生产类型的增加,但终封建之世,小农经济并没有完成从自然经济小生产向商品经济小生产的转化。《资本论》论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农民经济(自耕农),从其农产品大部分供自身消费,谷物价格不受平均利润率的支配看,也并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经济的性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小农经济中的商品经济成分有较大发展,但是否已构成受价值规律支配的独立的小商品经济的阶段,仍然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论证。我们下面的介绍还将涉及这一问题

在海外学者中,黄宗智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的研究是影响比较大的。他着重批评了认为商品化与小农经济不相容和必然导致近代化的观点。他在《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指出中国近代农村演变型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小农分化过程归结为农村经济的全面转化;中国则在小农经济范围内发展,它所导致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工业经济,而是一个分化了的小农经济。他认为家庭式农场(按,黄氏所说“家庭式农场”大体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小农经济)由于规模狭小和地租高利贷剥削的苛重,要依靠家庭手工业和佣工作支撑。但他不同意把中国家庭工业与小农耕作的结合视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他认为18世纪华北平原已高度商品化,小麦成为一种商品作物,棉花已广泛种植,手工业在许多方面已超出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自然经济”阶段,而成为市场经济一部分。不是自足的自然经济,而是商品化了的手工业对近代工业的入侵作了顽强的抵抗。这种商业化了的手工业,与其说是过渡到资本主义工业的跳板,不如说它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化带来的不是家庭单位的削弱,而是它的更充会完善和强化。它把更多的妇女和其它家庭成员吸收到生产领域,从事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男耕女织”实际上反映了家庭生产在商品化推动下的这种完善和加强,明清以来蓬勃发展的商品化为什么没有导致近代化?黄宗智认为这是因为明清时代中国的商品化是在人口压力推动下的过密型的商品化,不同于推动近代化发展的质变性的商品化。这种过密型商品化导致的过密型家庭生产,使用低报酬的劳动(低于市场上男劳力的工资)的家庭劳动力,形成一个依赖雇佣劳动无法与之竞争的生命力极强的生产体系,虽可提高总产量与总产值,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则是逐渐递减的。[93ab]

与上文提到的特定类型自然经济论相比照,黄宗智的观点可称为特定类型的商品经济论。除此之外,又有即区别于自然经济又区别于商品经济的交换经济论。

崔晓黎通过对1929—1949年无锡清苑农户家庭经济及其与外部市场关系剖析,提出传统农业是交换经济的观点。据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调查材料和老农对解放前生活的回忆,当时粮.肉.油.棉等能自给自足或大部自给,灯油.煤炭.烟.酒等则需用货币购进或支出。生产资料投入(种子.农家肥等)基本自给,靠货币购买的为数极少。农户货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清苑为45.5%,无锡县为70%。他把一个或几个与农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市场所覆盖的区域范围称为“市场社区”,反过来把这一区域内的市场称为“社区市场”。清苑县一个4000户左右的市场社区货币流通总量约为一百万元,在社区内和社区外流通部分各占64%和36%。在与社区外的货币流通中,30—35%为工业品。进入传统农村社区市场的三大工业品是棉布.煤油和煤炭。洋布受到农户中利用机会成本接近于零的家庭剩余劳动力生产的土布的顽强竞争,发展缓慢。煤油已基本代替农户的食用油照明,因它物美价廉,且可省点地种别的。清苑燃料短缺,故廉价的煤炭有相当发展。崔晓黎在分析了这三种工业品替代传统产品不同方式后指出:农民的生产.交易行为确实是处于一个大的广义市场环境约束之下。传统集市市场形成与人口发展同步,属“人口密集成因”。市场有明显历史沿袭性,长期不变,表明农民对市场的内在依赖很高,农户家庭经济的自身运行,是建立在时时刻刻的比较利益之上的。因此,传统农村社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它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于它是一非利润约束市场,没有平均利润率制衡机制,交换的实际上是使用价值等等。从原始社会的比较经济,到农业社会的交换经济,再到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基于一种比较效益的意识和行为。马克思说农业社会是自然经济,这是与工业社会相比较,从农业内部低商品率.农民自给自足部分很大这样一个角度提出问题,而不是社会发展内在动务角度提出问题。所以自然济与交换经济提法并不矛盾。

五.商品率与剩余率

对我国小农经济的商品率也有不同的计算。兹略举数例:李文治最近估算明清各类地区各类农户商品率:一.买布而衣地区30—50%;二.产粮为主兼植棉纺织地区,黄河中下游自耕农,售麦售布者约35—40%,只售麦类或只售棉布者,20—30%,租佃农交实物租者略减,交货币租者30%以上;长江流域自耕农约30%或更多,租佃农约20%,交货币租者超过30%;三.植棉纺织专业区或专业户,低者60—70%,高者80%以上;四.棉蚕以外其它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混合种植区,多为50—60%。他据此对该时期地主制经济是否仍用自然经济这一术语概括提出疑问。[35c]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社会调查,农家经济商品率常达50%以上。近年杜昌修整理发表1936年对定县.南京.肖县农村的调查材料,其农民经济商品率分别为64.4%,62.04%.66.96%。[48]曹幸穗对旧中国苏南家庭农场经济研究的结果则是:粮食商品率约为收获量的25%,棉花商品率达90%以上,实物收入与现金收入各占50%左右。[81a]上述农家商品率,均系指农副产品中出售部分占总产量或总产值的比例。对于近世学者调查或估算的相当高的农家商品率,不少学者指出其中包含了虚假成分。如卢锋指出: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应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者剩余产品量的提高为前提。但近代中国往往是耕作规模较小.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户,商品率水平反而比较高。这是因为他们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售自产细粮,换回粗粮充饥;为了完租还债,又往往在收获时贱价出售农产品,冬春青黄不接时又要买回农产品维持生活。这种同一生产者对同类产品卖出复买进的市场行为,虽然在统计上增大农产品交换比重,却不能真正提高农产品商品化水平。[14]有人称中国近代农村商品经济为“饥饿的商品生产”.“虚假的商品流通”。[1]或提出应将这类与剩余产品无涉的商品交换排除在商品率之外。吴承明对国内市场商品量与商品率的估算方法与此不同。以粮食为例,其商品量是非农业人口用粮,经济作物区人口用粮与商业用粮(酿酒.上浆等)的和,商品量除以总产量为商品率。这样算出来的粮食商品率,基本排除了农民之间在地方市场上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以及为完租等被迫出卖.日后仍需反销的口粮,比较接近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按此法估算,鸦片战争前粮食.棉花.棉布和丝的商品率分别为10.5%.26.3%.52.8%.92.2%。在国内市场中商品值比重前三位分别为粮食.棉布和盐。吴承明认为,鸦片战争前的国内市场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作为农村自然经济解体的基本指标的粮食商品率仅有10.5%,经调整(排除引起产品单向流动的租赋等因素)后不到10%,商品粮中用于远距离运销的只占20%左右。棉布商品量虽大,但主要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农村中的粮布交易属农家间的品种调剂,是耕织结合的另一种形式,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总之,当时农村基本上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28]徐新吾也认为,近代农产品的商品化虽有发展,但在农业生产领域中,自然经济始终占优势。据他的估算,农业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比例,1920年为38:62,1936年为44:56。旧中国农村已以市场经济为主的说法难以成立。近代中国农产品的商品化,受粮食生产长期停滞以至下降趋势的严重制约,和出口贸易兴衰的支配,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贫困的商品经济”。解放后粮食产量虽然增加,但由于农民生活改善和饲养业的发展,粮食商品率反而下降,即其反证。[71b]

有些世界史研究者根据他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新理解,强调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现实的人的物质力量 与精神力量的发展是历史前进的终极原因,倡导开展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的比较研究,也对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的劳动生产率.净余率和商品率作出估算。庞卓恒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农民,以他们的能力可能达到的程度而言,劳动生产率是相当高的。他据《管子·治国》“一夫为粟二百石”推算,西汉一个全劳力已能年产粮2700公斤,高于12—13世纪英国全份地农奴的劳动生产率(2300公斤),以“中农挟四”算,一个全劳力剩余产品已达80%,也高于英国全份地农奴(77%)。但英国平均地租率为21%,净余率为26%,中国农民除唐代受田农民有10%的净余率外,大部分时期,剩余产品全被剥削掉了,仅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无力掀起促成自然经济解体.封建制度向新的社会制度过渡的历史变迁。[61b]侯建新根据他对鸦片战争以前浙江地区农民家庭收支的计算,得出商品率11%,扩大再生产部分及净余率为7%的结论。(以后又调整为商品率14%,储蓄率6.7%)它大大低于英国十三.四世纪的水平(商品率53%,后调整至45%)的水平,根本无法冲破封建自然经济结构。[65ab]这里的净余率为收支相抵的余额,商品率为进入市场部分。据侯建新计算,农户收获粮食除地租.口粮和生产性支出外无剩余,能进入市场者仅为部分棉布,故与李文治等人估算相去甚为悬殊。箫少秋和陈景彪也具体分析了15—17世纪苏松地区的农户生活状况,据他们计算,16世纪苏松农户净余率为4—30%,出现了稀疏的资本主义萌芽,17世纪米贵布贱,加上赋役地租率上升,各类农民均无剩余,农村商品经济的资本主义萌芽遭到灭顶之灾。[78]

王家范.谢天佑对我国封建社会自耕农的收支情况作过估算,其中农民占有剩余劳动余额一项与上述学者所言之净余率一致,亦可供参考。兹将其估算表列

五口之家 汉 代 唐 代 清 代

(二大三小)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面 积 50(汉大亩) 30(唐亩) 10亩

总 产 3×50=150 100 1.5×30=45 100 3×10=30 100

口 粮 90 60 28 62.2 20 67

农 本 10① 6.7 3.8③ 8.5 4.5 15

赋 租 19② 12.6 7④ 15.5 5 16

(衣着) (15) 10 (3.5) (7.8) (2.34) (7.8)

衣着不算 31 20.7 6.2 13.8 0.5 2

扣除衣着 16 10.7 2.7 6 (-1.84) (-5.8)

① 包括种子饲料等。

② 包括田租.口算赋.更赋.刍藁.未包括徭役

③ 包括种子.饲料.农具损耗等。

④ 包括田租.庸调.地税

上表表明,每一朝代自耕农的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与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几乎相同,在影响自耕农占有剩余劳动量多少的诸变量(亩积.亩产.口粮.农本.法定赋税)中,虽然单产有所增长,但由于亩积缩小.法定赋税量增大,综合的结果是农民占有的剩余劳动余额反趋下降。

对庞侯等人的估算和比较,学术界有不少不同看法。如毕道村按宋代亩产309市斤.每户占地30亩计算,得出每个农户年产粮8343市斤,为十四世纪英国中等农户的1.8倍。佃耕30亩的客户,扣除50%的地租和口粮.种子后,有余粮1521斤,为其收入的36%,远远超过西欧中等农户。明清农民的境况恶化是人口增加.耕地不足.土地兼并等因素导致的。[25b]就我国封建社会实际情况看,农民出售的农产品往往不仅仅是他们生产生活消费后剩余的部分,而农民交纳的地租赋税,也会有部会转化为商品,因而,按农民“净余率”推算商品率会出现误差,但以劳动生产率和净余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真正基础,仍不失为观察这一问题的有意义的视角。

六.价值规律与劳动消费均衡公式

为了正确判断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及其性质,除了要对农民经济的商品率作出量的估计外,还应进一步研究小农经济的有关运行机制,考察价值规律对小农经济作用的范围.程度和特点。

对于封建地主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胡如雷作过比较系统的分析,他认为封建社会虽然 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但始终存在简单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不但对商品生产的商品,而且对非商品生产的商品,即对整个商品经济领域起着制约作用。但商品价值通过价格的摆动而测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价值规律对商品经济所发生的作用,又受到很多封建特权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阻碍。如农民丰收时低价出售粮食,歉收或青黄不接时,不计成本低价出售手工业品以换取谷食,又如货币征税远远超出商品经济的实际水平时,纳税人被迫出售产品,造成供过于求和谷价病态下落,都会对价值规律的作用产生干扰和破坏。价值规律能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各经济部门中的分配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这种作用也受到很大限制。当农民为出卖而生产一部份产品时,不可能不考虑市场的价格而决定自己的生产安排,尽量选择价格对己有利的生产项目,并根据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动调节各项生产比例。但农民经济中占大头的自给性生产,则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实际需要,不受价值规律的任何影响。[67]方行根据清代前期的史实,对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作了探讨。他指出清代前期棉.丝.烟.蔗等商品性农产品和棉纺织.丝织.造纸.榨糖.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商品生产有颇大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比种粮有利,体现了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但封建社会中价值规律作用受到种种限制。如用作租赋的粮食生产,农户经济中的自给性生产都不受价值规律制约。农民不论从事自给性生产或商品性生产,均由家庭劳动力负担,就自给性生产而言,只要能养家糊口,即会耕种土地,是否有剩余产品,不表现为经营土地的界限。就商品性生产而言,家内劳动力的生活费用是可以不予考虑的固定开支,只要家庭手工业产品能收回原料费不略有盈余,这种生产就会继续下去。而其商品的市场价格根本不必提到与其相等的水平。因此,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是十分迟钝的。气候.土壤和耕地面积等不优裕的自然条件,也成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限制的因素。方行认为“从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整体看,农业生产中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还主要是取决于农民对直接使用价值的需求结构与数量,而不是取决于价值规律。”但他又认为,全部农民的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的比例关系,是由价值规律来实现的。[10d]

一些主张秦汉是古典经济的学者认为汉代价值规律已能发挥其调节生产并维持社会分工的作用。如秦晖认为,“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利润率的平均化来体现的,整个经济在动态平衡中形成平均利润率,并借以维持社会分工不致失常”。《史记·货殖列传》:“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就是汉代已形成平均利润率的明确记载。[73]薛平栓不同意这个看法。他指出汉代和后世都存在农民“弃本逐末”现象,这是因为市场机制尚不建全,没形成平均利润率,致使商业利润高于农业利润的缘故,“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就是这种情形的反映。[88]

关于上述谚语,也有人认为是反映了价值规律发生了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的作用。胡如雷对此亦有分析,认为经营工商业比经营农业有利是各种因素造成的(如经营农业所需垫支较大,生产周期较长,税负重而难以逃避等),基本上与价值规律无关。[67]叶茂则指出:“由于商品经济既有发展又不够发展,由于流通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生产,没有能够形成发达商品经济社会那样的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农民经营既没有平均利润为最低界限,商人赢利亦不受平均利润的制约,商品价格遂在农副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端发生了方向相反的对价值的偏离;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利益经常受损,商业利润却居高不下。农工商之间这种比较利益差距与其说反映了价值规律起作用,毋宁说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被扭曲,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15]

以上是主张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学者的有代表性的意见。这种意见与自然经济主导论完全一致,是不言而喻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主张明清以后我国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或者径已进入商品经济阶段的学者,也并不认为价值规律在当时社会经济中已起支配作用,他们把谋生而不是谋利作为小农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下面举两个例子:

陈春声.刘志伟认为,清代太湖流域.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商业性农业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产品商品率达到较高水平,许多农户的生计已同市场有较密切联系;十八世纪广东区域市场结构的有机性和市场功能的有效性,甚至可以与同时代的法国相媲美。但即使是与市场联系最密切的农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仍是以生活上的满足和群体和谐为根本目的。市场上某种农产品较优裕的价格,或者也会对他们产生一定吸引力,使他们改种这一作物。但他们作出这一选择的内在驱动力,不是这种作物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后可能带来的利润,而是维持家庭生计的需要。农户收益要经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收益大小也取决于市场价格,但对生产资料的拨付使用和劳动力的投入,却没有也不必要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土地收益率的提高是以更多的物资和劳动力投入来获得,至于由此而可能导致的劳动生产率降低或利润(如果有的话)下降,则一般不会被考虑。这种现象,陈.刘称之为“农户经济活动的非市场导向性”,把它和所谓“整体市场活动的非经济导向性”作为清代经济运作的两个特点。并认为这些特点的形成不能单从经济层面.而应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其根源。[45]

如前所述,黄宗智认为明清以来的中国小农经济已充分商品化,但他也强调小农经济是维持生计而不追求利润的经济。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黄氏提出区分不同阶层小农的综合分析法,自称综合了以舒尔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以蔡雅诺夫为代表的实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种农民学理论。认为革命前的中国小农具有三种面貌,既是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富农与经营式农场主较象前者,佃雇农更像后者,而自耕农则以中者相似。认为马克思只谈阶级斗争,自然是一种误解,经营式农场主也难以划入小农经济范畴,而自耕农和佃雇农在某种意义都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黄氏进一步指出:“长江三角洲农村经济的商品化不是按照舒尔兹的逻辑,而是按照蔡雅诺夫的逻辑推的。”[93ab]

以西奥多·舒尔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传统农业的小农是理性的,他们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价格反应灵活,资源配置有效率,象特定条件下的资本主义企业家那样行事。舒尔兹的理论在中国学术界有较大反响,农经界自不必说,史学界也有尝试应用他的理论重新认识小农经济的。如樊树志即根据舒尔兹关于理性小农的论述,指出小农是在传统农业范围内有进取精神并对资源能作最适度运用的人。把小农和小农经济描写成一切陋俗恶俗的渊薮,未免有失偏颇。[88]不过,舒尔兹等的理性小农论实际上是以资本主义已有相当发展的条件下的小农为模特的。我国传统小农是聪明的,有经营头脑的,但很难认为他们象资本主义的企业家。故有人根据韦伯理论提出“广义理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传统小农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以利益和效用的追求为其经济活动的目标,具有创造性和在一定范围的整体中寻求均衡的倾向。[40]

蔡雅诺夫的农民理论是以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俄国农村中广泛存在的家庭农场为理论原型的。他认为劳动家庭经济单位类型是独立的经济关系类型,不适合于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古典经济学等理论。其特点是不使用雇佣工资劳动,完全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目的。它包括完全自然经济的家庭单位和与市场交换有联系的家庭单位。前者固然以家庭需求的满足为经济活动的依据,后者更关心取得最大的劳动报酬,但仍以满足自身需求为最后原则,而遵循“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所谓“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是指以家庭内部劳动辛苦程度和消费满足程度的评价为决定家庭经济活动的准则。消费需求没获得满足,即两者未达到均衡。这时对劳动辛苦的评价低于满足消费的意义,劳动投入将继续,哪怕以降低劳动生产率或以在资本主义意义上的亏损为代价;相反,一旦需求已基本满足,即达到均衡点,则任何进一步的劳动消费都是无意义的。家庭消费需求是家庭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72a.49.73b]蔡雅诺夫认为,代役租农奴经济接近于劳动家庭农场,基本上适用“劳动—消费”均衡的原则。蔡雅诺夫理论的出发点是既作为生产单位又作为消费单位的个体家庭,亦即物质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相结合的小农家庭。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这种结合决定的。其理论对自然经济或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是有普遍意义的。蔡雅诺夫注意到小农经济中经济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的关系,注意到由家庭人口自然发展所决定的家庭规模与构成及其对家庭经济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但他忽视小农庭与外部社会的联系,忽视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对小农经济的影响,因而这种理论难以全面准确地阐明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小农经济的发展规律。但他所揭示的小农家庭的特点和运行机制,对于自然经济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来说,恐怕是难以移易的准则。

李根蟠把“劳动一消费均衡公式”视为“自然经济决定的原则与机制”,并以此分析《管子·国蓄》中“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的话。“当粮食丰收时,谷价虽贱,农民有较多粮食可卖,收入足供所需,其副业生产可以收缩,或把较多产品留作自用,产品投放市场数量较多,故谷贱万物贵。当粮食歉收时,谷价虽贵,农民没有什么粮食可卖,收入不足抵偿其各项开支,甚至还要买进口粮,这样,只好增加副业生产,把较多产品投放市场,以弥补生计之缺,故谷贵万物贱。这说明在当时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商品生产是自给生产的补充,副业生产是粮食生产的补充,其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多寡,主要不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而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即以足够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那部分物质资料和交纳贡赋为度,其副业生产规模及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数量,则依据粮食生产满足上述要求的程度来调节。”“由此可见,在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由自然经济所产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活动机制,仍然起着决定作用。”[34b]

现在我们再回到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上。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品经济 市场营销 战略决策 调整

商品经济的本质是物物交换,不同商品之间以货币为中介而产生了交换关系,在满足人们日常商品购买活动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新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实质性的商品货物外,也可以用商品生产技术、劳动力、资金等同等交换。面对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各个行业必须调整市场营销的战略决策,这样才能保持原有的经济收益水平。

一、商品经济的必然性

经济学家提出,商品经济是与商品相关的一系列活动综合,其涉及到了生产、交换、出售等核心环节。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经历了漫长的变革历程,传统经济逐渐被新型经济产业模式所取代,商品经济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早期我国一直保持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虽然满足了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要求,但无法为生产者创造实质性的收益,这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是不相符合的[1]。商品经济是针对不同商品提出的新方式,通过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等流程,不仅把生产出来的商品销售给使用者,也能为企业创造丰厚的经济收益。因此,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二、新经济时代下企业经营的特点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商品经济是从原始自然经济转变而来的新环境,标志着中国社会经济进入了另一个转变阶段。商品经济并非某个时期内的经济体制,而是社会主义经济在很长时间内积累的一种应用方式,这决定了商品经济时代下企业经营呈现了多种特点。主要包括:

1、市场性。市场是任何商品交易的主要平台,缺少市场为支撑的经商品经济不存在。商品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只能通过把它们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交换才能得到实现;并且商品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只有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交换成功,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2、自发性。生产者根据市场需要、经营利益,自动地独立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使商品经济的运行过程表现为一个由内在利益机制推动的自行运行的经济过程[2]。这是由于商品制造者与购买者之间形成的供需关系,为了更好地推动产品生产与销售,市场主体之间必须形成自发性的合作关系。

3、竞争性。商品价值的确定和实现过程,也就是商品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之间相互竞争的过程。商品经济时代出现竞争的根源,一是由于企业之间的营销利益冲突,各个企业都想赚得更多的经济利润;二是经济体制开放式改革后,外来进口商品对本国商品造成的冲击,使企业之间的经营更具竞争特点。

三、商品时代市场营销的战略性决策分析

商品经济时代是社会经济变革的必然趋势,企业要想维持稳定的经营模式则必须要适应商品时代的市场营销规则,这是创造理想经济收益的基础。市场营销是指个人或集体通过交易其创造的产品或价值,以获得所需之物,实现双赢或多赢的过程。笔者认为,随着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我国商品经济也开始朝着多元化方向经营,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调整过去的市场营销小站,以适应新经济时期的产业发展需求。

1、产品策略。不同产品参与市场营销都有其特定的方式,只有选对产品策略才能保证销售活动的正常进行。商品时代市场营销战略调整,必须先对产品策略实施新的改革。主要研究新产品开发、产品生命周期、品牌策略等,也包括了价格策略、促销策略和分销策略的基础。例如,新产品研发分析中,要顾及研发项目的成本、收益等情况。

2、价格策略。从消费者角度分析,其购买某一种商品之前,更多的是考虑商品价格,价格高低是决定其是否购买的关键要素。企业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时要坚持以价格因素为中心,主要目标有维持生存、利润最大化、市场占有率最大化、产品质量最优化。以消费者心理价位为指导,提供切实可行的价格策略,这是带动商品销售的有效措施。

3、促销策略。人类社会是不断变革发展的,经济事业也是随着时间不断地改革变动,这样才能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商品时代市场营销战略要注重销售方式的调整,适当地应用促销政策推动商品的销售,其主要目的是:传递信息、强化认知、突出特点、扩大销售[3]。例如,商家推出打折、赠送等促销方式,往往会取得良好的营销收益。

4、渠道策略。不断拓宽销售取代是营销战略决策的重要步骤,这是指为了达到产品分销目的而起用的销售管道。发展商品经济是时代的必然需求,其带有深刻的时代意义,标志着国家经济产业创新时期的到来。企业必须快速地拓宽销售渠道,挖掘一切可利用的销售资源,以实现产品销售数量及营销收益水平的增长。

四、结论

回顾过去,若我国依旧坚持自然经济方式,则很难满足国内市场商品购买的需求,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商品经济带动了产业收益的增长,这是时代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纪雯.浅谈商品经济是时代的必然趋势[J].经济周刊,2010,19(10):22-24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第3篇

什么是自然经济?我们可以分几个或几层含义来探讨。

一自给自足的农民

自然经济的概念来自古希腊。古希腊哲学认为,凡是自然的,就是合理的,应予肯定。而经济,希腊语是“家庭管理”,是为了获取自然供给的东西,因而是合理的。所谓自然,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是指合乎人类和事物的本性。而分工是由于人的天赋本性不同(如男与女),所以家庭管理(即经济)肯定分工(当然是指自然分工)。①

这样,一个家庭的自给自足,就成为自然经济的第一个内容光。——“当亚当耕地、夏娃织布的时候,谁是贵族呢?”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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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亚里士多德:《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页。

②系1831年泰勒起义中约翰•博尔的口号,但他是引自英国歌谣。

马克思在论述希腊人公社时,说这种公社存在的前提“是组成共同体的那些自由而给自足的农民之间保持平等”;“公社的继续存在,便是那作为自给自足的农民的全体公社成员的再生产”。日耳曼人是住在森林里,彼此距离很远,“每个单位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所以日耳曼人的公社中,“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①

但是,一个家庭的自给自足是有局限性的。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人们是集体劳动,共同分配,当然不是家庭自给。在上述希腊人、日耳曼人的公社成员的自由平等的关系破坏,出现阶级后,有新的情况。剥削阶级,无论是奴隶主、封建领主或出租地主,他们的家庭都是靠别人养活,不是自给的。劳动者方面,奴隶的家庭,因为没有自己的经济,也不能自给自足了。在欧洲,农奴多是自有生产工具,如果他有足够的份地,可以成为“自给自足的农奴”②,但是他同时还要供给别人。我国封建社会,农民家庭自给的情况更差些。

我国封建社会,直到明代,还常见“课僮仆以耕”、“僮奴千指”等记载,这些僮仆,和后来的雇农,都是衣食主人、不能自给的。当然,占人数最多的是佃农,但他们在生产以至生活上也不是完全独立的。乾隆时有人说:“盖北方佃户,居业主庄屋,其牛、犁、谷种间亦资养于业主”③。在南方,也常是地主供种子,最独立的江南佃户,大工具(水车,船)也是地主供给。安徽南部的那些“种主田,葬主山,住主屋”的佃仆更不用说了。

自耕农,尤其是较富裕户,可能是家庭自给的。但有些不过是假象。清人张英说:“居乡则可以课耕数亩,其租倍入,可以供八口。鸡豚蓄之于栅,蔬菜蓄之于圃,鱼虾蓄之于泽,薪炭取之于山。可以经旬累月,不用数钱。”④这好象是家庭自给。但细究之,“数亩”不能食八口,他主要是靠“租倍入”,按对半分成计,至少是四个“数亩”,即至少有四户佃农圃来供给。还有养猪、种圃、捕鱼、打柴、恐怕也要依赖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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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76、477、481页。

②《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会1975年版(下同),第890页。

③清档,朱批奏折,财政类,乾隆四年八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奏。

④见《垣产琐言》,《皇明经巨文编》卷三十六。

二为自已和为剥削者的直接消费而生产

在阶级社会,自然经济作为一个社会经济范畴,不能从单个家庭来解释,必须包括剥削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

恩格斯说:“生产或者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者是为了他的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只有在生产的东西除了满足这些消费以外还有剩余的时候,这种剩余才拿去出卖和进行交换。”①指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农民不但生产自已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地主和贵族对于从农民剥削来的地租,也主要地是自已享用,而不是用于交换。”②

这可作为自然经济的第二个含义,即劳动者为自己和为剥削者的直接消费而生产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劳动者是直接生产者,他们的劳动也是直接的社会劳动,或自然形式的社会劳动(即不需通过交换即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为剥削者而生产的部分,或者是劳动的自然形式,即劳身地租;或者是产品的自然经济为前提的。到货币地和租发起来,“虽然直接生产者仍然要继续亲自生产至少是他的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但是现在他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③同时,剥削阶级的生活,已全部是商品经济了。自然经济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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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勤务员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②:《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横排本,第586-587页。

③《资本论》第3卷,第898页。

自然经济的这个含义,是从生产的性质上说的,但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生产,还不是全部生产活动。因而,又有第三个含义。三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

马克思指出:“……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①这段话可称为自然经济的政治经济学的解释。因为,商品生产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这正是它区别于自然经济的地方。自然经济是自我完成再生产,所需生产资料基本上是由本经济中提供。这个“本经济单位”又是什么呢?

列宁说:“在自然经济上,社会是由许多单一的经济单位(家长制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从采掘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制造成消费品。”②列宁的话补充了马克思的论点。这里的“家长制的农民家庭”(《全集》本译作“宗法制的农民家庭”)是指从氏族公社向奴隶制过渡中的父权制大家庭。按照我国独龙族、基诺族遗存的情况,一个这样的大家庭包括几十个以至百多个夫妻家庭和为数不多的奴隶,那是可以成为一个自我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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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②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选集》第1卷,第161页。

西欧的封建领地,确是典型的自然经济。它除了农田外,还都有大量的公用牧场、草地、森林以至渔场。牧畜业比较发达,木材自给,有的领地甚至向农奴征收盐或铁。农民的代役租,除布、家具、蜂蜜、酒、禽蛋、蔬果外,还有农具、工具、建筑材料等。领地内部的劳动交换和协作也比较发达。法国Cobie寺院庄园有6个铁匠、3个铸工、1个旋工,以及武器匠、首饰匠、漂泥匠、羊皮纸匠。至于木匠、泥瓦匠、马车匠、皮匠、鞋匠、面包师、酿酒人等更是每个庄园都有的。真是从采掘原料到制成消费品,都在本经济单位完成。不仅如此,象庄园里的医生、兽医、占卜星相家和牧师,也应算入自然经济,因为他们也是再生产过程中不可少的。

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这种“单一的经济单位”是什么呢?我以为,应当是大体相当于过去采邑的一个乡里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否则很难做到从生产资料到消费资料的基本自给。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是一个生产单位,但不是一个经济单位;他们还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每户生产的农产品不尽相同,例如有的粗粮多,有的细粮多,有的不种烟叶,有的缺棉花或豆子。副业差异更大,“西乡女工,大概织棉细素绢,绩苎麻黄草以成布匹;东乡女工,或杂农桑,或治纺织;若吾乡妇工,则以纺织木棉与养蚕作绵为主。”①他们是靠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品种调剂、余缺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这是和西欧庄园经济不同之处。这种调剂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它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至劳动的直接交换,应当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这样,我们可以把自然经济的概念再引申一层,出现它第四个含义,或广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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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五十,补农书下,所论是浙江桐乡县。

四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

自然经济,本来是与商品经济相对立而言。因此,广义地说,凡是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或者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交换,也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从这个含义说,不仅包括农民家庭手工业,还包括独立的工场手工业。“家庭手工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作为农业(它是基础)的副业,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就是这种自然经济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①

引申这个含义,我想,不仅是作为副业的工场手工业,还可把某些城市手工业包括在内。我们说,欧洲中世纪是自然经济,这话包括当时的城市。因为“城市手工业在实质上虽然是以交换和创造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但在这里生产的直接的主要的目的,是保证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的生存,因而是使用价值,不是发财致富,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②

下面,我谈一下中国的情况来说明这个问题。

我国较早地废除了领主制割据,建立大统一的国家,商业一向比较发达,明清两代更有显著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呢?据我估计,鸦片战争前夕,国内商品的流通额约为3.88亿两,其中粮食占百分之四十二,棉布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四,盐占百分之十五,以下依次为茶、丝和丝织品、棉花等。③

粮食是最重要的商品,差不多所有其他商品都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租赋)和粮食相交换。粮食商品化的情况是观察自然经济的重要标志。④当时,在城乡、地区间流通的粮食约有245亿斤,占产量的百分之十点五,除运河没有交换的漕粮丁赋,商品率不过百分之九。粮食从来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无论农民或地主出卖余粮,都是为买而卖。直到解放前,基本上还是这样。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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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516页。

③拙作《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④1820年美国农业的商品率约为25%,1890年日本农业的商品率为20-30%,都是属于自给性生产。1870年美国农业的商品率超过50%,开始商品性生产。

⑤据三十年代一些调查,我国农业的商品率达50%左右,这是把农民之间的调剂和农村返销粮都计算在内,并有假象。我估计,粮食的商品率世纪初不超过20%,三十年代在30%左右。解放后,情况差不多。受影响,商品率降低,1976-1977年均为25%,扣除返销粮只有15%左右。

布是第二位重要商品,商品量约3.15亿匹(每匹3.633平方码计)。这时已有几个商品土布集中产区,所产不过4,500万匹。因此,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商品布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而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不论这种布还是集中产区的布,都是为买而卖,为了使用价值。这时是农村织布户最多的时期,但在作全国总农户中也只占一半弱(明代就更少了)。就是说,有一半的农户是用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向织布户换布穿的。这正是我国“男耕女织”或耕织结合的一种形式。明代以前,麻以及丝与耕的结合也是这样。这也可以看出“家庭自给自足”这一概念的狭隘性。在我国地主制经济中,没有领地或庄园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很大部分是通过在市场(主要是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即使用价值的交换完成的。

占第三位的商品是盐。盐、铁①从来就是自然经济不可少的补充,盐铁贸易是自然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盐民是小商品生产者,但他们是“只缘海角不生物,无可奈何来收卤”②,才变成可怜的小商品生产者的。挖铁的坑户、渔民、猎户等也是这样。我宁愿称之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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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鸦片战争前铁的商品量约20万吨,在市场上占第十位左右。

②林正清:《小海盐场新志》。

占第四位的商品是茶。茶农也是小商品生产者。不过茶农是多半兼种粮食,即使不种粮食,也可归之于靠山吃山一类,通过使用价值的交换,聊以谋生。

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对立物。但是,单纯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交换——尽管也会造成市场繁荣——却又常成为自然经济的补充。而其结果是:地主制的封建经济利用它巩固了自己。我想,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五余论

我提出自然经济的“广义的”含义并“引伸”这个含义,也许会变得无边无际。不过,我主要是从思想意识上说的。一方面,是鉴于在对我国经济史、尤其是近代史的研究中,有一种夸大商品经济的倾向,以至忽视其封建性。另方面,是鉴于在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讨论中,有一种“自然经济论”的思想。这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为价值而生产,价值规律不起什么作用。

社会主义经济是要生产更多更好的使用价值。但它是高度社会分工的、最社会化的生产,这样,它就不能不生产价值(当然是以使用价值为物质承担者)。

首先批判自然经济论的是孙冶方同志。他在《社会主义经济论•提纲》中说,社会主义生产中,“即有商品价值,也有产品价值。理由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共产主义)不是自然经济而是交换经济。”他们指出,在具体生产过程中,“价值反映社会生产关系,使用价值只反映技术定额”。社会主义生产的c、v和m都必须表现为价值,才能通过交换和核算,节约物化劳动c和活劳动v,增加剩余产品m,价值规律发生作用。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第4篇

对传统观点所存的疑问

长期以来,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商品货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萎缩或衰退,自然经济统治地位的加强,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显著的特征。这个结论是和战国两汉,特别是西汉商品经济及传统市场鼎盛时期相比较而得出的。确实,从本时期一开始,有两个历史现象便十分引人注目。第一,建安九年(204年),曹操基本上消灭袁氏势力,占有邺城后,便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两汉时赋税征收以货币为主,此时全部征收实物。第二,自董卓铸小钱起,钱货不行,货币功能几乎丧失殆尽,市场交易一度回复到物物交换的原始状态。文帝曹丕黄初二年(221年)干脆废除了五铢钱,诏令民间以谷帛为市。谷帛取代货币,具备了价值尺度功能,成为交易的媒介。这两个变化都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前者迅速地演变为田租户调制,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施行了将近六个世纪,直到唐中叶两税法推行,才退出历史舞台。后者影响也不容忽视,虽然距文帝废钱不过五六个年头,明帝曹叡在太和元年(227年)又恢复了五铢钱,封建政府也铸了一些钱,效果却极不理想:“用钱之处不为贫,用谷之处不为富”,形成“世或谓

魏氏不用钱久”①的误解。看来,即使恢复了五铢钱,也没有改变铸币和谷帛杂用的状况,而且开启了一个货币极端混乱的时代。终魏晋南北朝世,尽管封建政府时或铸钱,这个面貌始终没有多大改变。《隋书·食货志》在叙及南朝后期的情况时说:“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全以金银为货。武帝乃铸钱,肉好周郭,文曰五铢,重如其文。而又别铸,除其肉郭,谓之女钱。二品并行,百姓或私以古钱交易……天子频下诏书,非新铸二种之钱,并不许用。而趣利之徒,私用转盛。至普通中,乃议尽罢铜钱,更铸铁钱。人以铁钱易得,并皆私铸。及大同已后,所在铁钱,遂如丘山,物价腾贵,交易者以车载钱,不复计数,而唯论贯。商旅奸诈,因之以求利……陈初,承梁丧乱之后,铁钱不行,始梁末又有两柱钱及鹅眼钱,于时人杂用,其价同,但两柱重而鹅眼轻。私家多鎔钱,又间以锡铁,兼以粟帛为货。至文帝天嘉五年(564年),改铸五铢……其岭南诸州,多以盐米布交易,俱不用钱云。”《魏书·食货志》载,太和改制以前,“钱货无所周流”。太和十九年(495年)铸行太和五铢后,“虽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扬之市”,“不行于天下”,京西和京北不用钱的州镇甚多。河北诸州“犹以他物交易,钱略不入市也”,河南诸州是各种货币和谷帛杂用。北齐北周同样。与此相俱的是私铸盛行,在南方,较为著名的私铸钱有沈郎钱、鹅眼钱、綖环钱,在北方有鸡眼钱和镮凿钱等。其特点是薄如榆荚,大小和鹅眼、鸡眼相差无几,一捧可捧起十余万钱,上贯便破,风吹即飞,入水不沉。

为什么会如此,大多数学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战乱和内徙诸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更有一些学者认为战乱毁坏了一切,内徙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使原有的精耕细作退为粗放,出现了历史的大倒退。这在北方尤为明显。其二,士族地主占统治地位及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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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书》卷56《孔琳之传》。

相适应的庄园经济的结果。士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和依附农民,采用庄园或田墅、田庄之类的模式配置其土地和劳动力,进行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过着高度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恰如颜之推在其《颜氏家训·治家篇》中所言:

生命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蓄,园场之

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

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

井耳。

或者如谢灵运在其《山居赋》中所言:“谢工商与衡牧。”既然一个个庄园或田庄均能做到“闭门为生之具以足”,可以“闭门成市”或“闭门为市”,“谢工商与衡牧”,无需外求,是封闭性的经济实体,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萎缩,自然经济的加强,也就势所必然了。

毋庸讳言,鉴于庄园经济或田庄经济论是从经济结构的角度,也即更深层次上挖掘其根源,进而得出前述结论的,既可上溯东汉中后期,还能下延唐前期,所以自笔者接触魏晋南北朝史之日起,便深深为其折服,在日后的教学和科研中,不断地重复这个观点。时至今日,觉得其中许多问题尚可商榷和讨论,诸如:1.内徙诸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真使农耕方式出现了大倒退,出现了历史的大逆转吗?2.魏晋南北朝时期,究竟是庄园经济占主导地位,还是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3.什么叫自然经济?封建时代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及传统市场的关系究竟如何?货币在其中起有什么作用?庄园或田庄是否就是一个个封闭的经济实体?4.如何较为真切和客观地估价本时期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等等。有些问题,作者的观点在前几章中已有阐述,这里没有重复的必要,点到即可。有些问题,理论性太强,这里最主要的是摆明作者的理解,因此,本章将集中讨论本时期商品经济及传统市场的实际及其原因。

一、

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巨大波动的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并没有背离秦汉以来的轨迹,其

间有巨大的波动,恢复和发展的历程相当曲折。和秦汉一样,决定本时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繁荣与否的因素,是社会经济和小农经济的状况,尤其是小农经济。理由相当简单,因为小农经济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既是封建自然经济的基础,也是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基础。魏晋南北朝没有例外。更明确的一点,本时期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和社会经济特别是小农经济的状况成正比。随着农民生产可以正常进行,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也就必然恢复并有所发展。

这里,我们决无否认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萎缩的时段和地区的意思,何止萎缩,甚至比它更严重,有的时候和有的地区简直看不到商品,这类现象主要在北方,主要原因是战乱。就时段而言,主要是汉魏之际,西晋末年至北魏统一北方前夕,北魏末年六镇起义至周、齐对峙,尤以汉魏之际军阀混战及十六国时期为甚。前已指出,从董卓之乱开始到隋文帝统一全国,恰恰4个世纪,这三次大战乱首尾算起,就超过了1/2,这里尚没有将南北间的战争计算在内,试问,古今中外,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民族或地区能够经受这样长期战乱而经济不遭破坏的。严重时千里无人烟,白骨蔽平原,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人吃人,易子而食之类惨不忍睹的现象出现了,刀剑在手的军队以人脯为粮,以蒲螺或桑椹之类充饥的现象出现了。如此状况下谈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岂非滑天下之大稽。此时此刻,不要说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就连自然经济都谈不上。

一般而言,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都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时代。社会分工越简单,越粗疏,自然经济色彩便越浓郁。所谓自然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是各个经济单位以自给性生产为目的,即生产主要是用于生产者个人或各个经济单位自身的需求,而不是为了交换。可是,人类的历史显示,随着原始社会后期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交换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当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来临,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也即商品生产同时降临,交换随之扩大,商品、商业、市场、商品经济和货币自然而然地萌发、出现,开始登

上历史舞台,促进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更有利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鉴于民族、地区以及各个经济单位的差异,人们必须通过交换,通过市场的调剂和补偿,才能正常地生产和生活。这样,商品、交换、商业、传统市场、商品经济,甚至货币就成为往昔社会经济生活中挥之不去,欲除无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尚未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商品经济又难以冲破自然经济的束缚,处于较低的水平。也就是说,所谓自然经济或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并不排斥,也无能排斥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和不发达的商品经济共存和结合,互相补充,互相制约,而以自然经济为主导,成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必然。对于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以小农经济为经济基础的魏晋南北朝,同样没有例外。前述状况只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中短暂的极端,而非全部。小农经济虽然十分脆弱,其生产又具有较易恢复难于发展的特征,其生产恢复的条件相当简单,只要社会较为安定,农民有地可种,基本上不误农时,赋役负担大体上承受得起便可。因此哪怕在汉魏之际,十六国时期这两个堪称我国历史上最动乱最黑暗的时段,在社会相对安定、农民有从事生产的可能的地区,依然可以看到交换,商人和商品经济视隙而动,甚至颇为可观。下面不妨试举数例证明之。

其一,在汉末军阀混战中,巴蜀地区相对安定,社会经济没有受到多大破坏。刘备占有成都后,曾将府库赏赐一空,出现了“军用不足”的危机。刘巴建议:“但当铸值百钱,平诸物贾,令吏为官市。”刘备采纳,结果“数月之间,府库充实”①。

其二,汉魏之际,辽东尚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战乱较少,似乎是个世外桃源,中原及南方人民纷纷而来。地主经济有所发展,商业也有起色。王烈避乱辽东后,因不愿为割据者公孙度所用,乃以“商贾自秽”。在他的感召下,居然“使辽东强不凌弱,众不暴寡,商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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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蜀书〉卷9《刘巴传》注引《零陵先贤传》。

之人,市不二价”①。当吴国的舰队到达辽东后,欲与“市买者’’竟多达“五六百人”②。

其三,众所周知,吕蒙之夺取荆州,靠的是尽伏精兵于船中“使白衣摇橹,作商贾人服,昼夜兼行,至(关)羽所置江边屯候,尽收缚之,是故羽不闻知”③。这说明,曹孙刘三家虽然为了争夺荆州,接连发起战争,荆州虽然遭受破坏,但长江中的商贩依然不断。

其四,历经永嘉之乱和汉国刘渊的起兵,北方社会经济惨遭破坏,当石勒和祖逖对垒,相持不下时,出于经济的需要,石勒要求“交市”。‘‘逖不报书,而听互市,收利十倍,于是公私丰赡,士马日滋”④。

其五,十六国初期,凉州相对安宁,张轨“立制准布用钱,钱遂大行,人赖其利”。其子张茂利用这里是丝绸之路必由之地的优势,打適丝绸之路,发展中外贸易,收到了“刑清国富”⑤的效用。

其六,前秦苻健占有关中后,在“丰阳县(治今陕西山阳)立荆州,以引南金奇货,弓竿漆腊,通关市,来远商,于是国用充足,而异贿盈积矣”⑥。王猛辅佐苻坚治秦,社会经济有所恢复,随之而来的便是“关陇清晏,百姓丰乐,自长安至于诸州,皆夹路树槐柳,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驿,旅行者取给于途,工商贸贩于道”⑦。有些学者将此景象和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相媲美。对此我们是同意的。

在战乱如此激烈,在社会最混乱、最黑暗的年月里尚然如此,社会相对安定,战乱较少,农民生产基本上可以正常进行的时段或地区,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就会较好一点。有关于此,下一节将会涉及,此不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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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魏书》卷11《管宁传》注引《先贤行状》。

② 《三国志·魏书》卷8《公孙度传》注引《魏略》。

③ 《三国志·吴书》卷9《吕蒙传》。

④ 《晋书》卷62《祖逖传》。

⑤ 《晋书》卷86《张轨传》。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唯物史观;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过程;马克思

马克思为了阐释经济基础的发展促进社会形态的更替,于《资本论》开篇序言中,明确地表明了他的观点:“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1]据此,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命题,就是本文需要展开粗浅探讨的问题。

一、什么是社会经济形态

1、社会经济形态的含义

社会形态指由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也即社会物质基础和上层基础二者共同构成的社会模式,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范畴。社会经济形态包含其中。社会形态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特有的范畴。马克思曾经把整个人类社会分为五种社会形态,分别是原始社会时期、奴隶社会时期、封建主义社会时期、资本主义社会及共产主义社会时期。相应地,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四种经济形态即原始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以及知识经济。迄今为止在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经济形态分别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此外经济发展表现为经济形态的演变和交替,其现代化则体现为一种或多种新的经济形态的转换和逐步形成。

之前的社会学家都没有具体的社会形态概念,只考察“一般社会”,马克思创造性的批判了“一般社会”的概念,并首创出社会经济形态学说,将社会学变为了真正科学的学科。社会经济形态这一概念的出世,从深层次上剖析了处于相同发展层次上的多种社会现象及社会问题具有反复性和规律性,进而显现出了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具有既统一又多样的特点。高中政治教科书中将社会经济形态的含义解释为:社会经济的活动方式和联结方式。简而言之就是,在人类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社会经济形态就是作为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存在,即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列宁指出:“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2]正是这一定义把一切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而每一阶段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都要受到一定阶段生产力的制约。进而,作为社会发展基本矛盾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便悄无声息生成并不断向前延伸。

2、社会经济基础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中,经济基础包括了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社会物质力量。经济基础的发展密切的影响着上层建筑的发展,上层建筑的形成、完善是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形态就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总和。

社会经济基础与社会经济形态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指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不同的是,社会经济基础是从横向来划分的,它通过对社会内部结构的分析,突出了生产关系总和对整个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而社会经济形态则是通过纵向划分,阐明生产关系体系及与经济基础相关的社会形态所体现的连贯性、变化性。因此当我们涉及到社会历史进程的研究时,就该引入社会经济形态这一概念。

3、“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的辨析

社会经济形态动态的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

自然历史过程,从字面理解应该是自然的历史过程或者更进一步的自然界的历史过程。历史过程,也就是社会历史,从客体角度来看,是生产方式的变革过程;从主体角度来看,是人自身的发展过程,是人的活动及其结果的总和,是一个划时代范畴。自然的或者自然界的历史,指那种随着时间的不断间隔不自觉的,盲目无序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运动进程。马克思当时所理解的“自然历史过程”是指自然界联系形式多样化的过程。

因此,马克思所提到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作为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也就是与自然界及动植物的发展过程一样,都是简单的自身器官的形成及发展过程,我们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也是一种“社会人的生产器官”的形成、发展过程。

二、为什么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

1、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进程中,社会形态在逐次发生着更新交替,具有客观规律性

依照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思想,万事万物都是发展变化的,那种绝对静止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这条历史长河中,人类社会由最初的古猿进化到现在不仅语言丰富,而且手脑发达,形象可观的样子,由最初的野蛮、落后、暴戾进化到现在的文明、先进、有序等等。当然,这只是最直观的表象,贯穿于发展之中,其中最突出的一条主线还是经济基础,也即生产关系的综合进程。

一定的生产力决定作用下的生产关系反过来又构成一定的社会形态。但是这种社会形态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必须以相应的经济基础作为基垫。因而,社会形态的更替方式,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都是每一时代物质基础的自我积淀。社会经济形态又包含于社会形态,是社会形态的一个因素,那么,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便自然而然的具有一种自然历史的过程。

2、“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这是经过实践检验的

以中国为例,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不管从纬度还是经度的角度分析,氏族部落、历朝历代、民国,一直到现在的共和国,或者一个特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的横向壮大,宏观上,它都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发展过程。这是我们一代一代子民们共同历练过来的,并非一两个所谓的伟人就可以编造出来的。

马克思的实践论提到:实践是我们认识事物的源泉,也是我们的认识进一步发展的不竭动力,更是检验我们的认识正确与否的准则。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与人类的努力自然也是分不开的,但是我们能说人类在形式上进化的越来越可观,一夫多妻制被一夫一妻制代替,1929年美国的经济危机的爆发都是人为造成的。同样的道理,无形的社会制度、社会力量在充斥着社会这个大家庭,那是一种自然力,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进化得出的经验总结,不需要人为再加论证,是经过实践检验了的。

三、社会经济形态在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演进分析

马克思指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至今的两种基本形态。我国一理论学者王瑞璞认为:“社会生产力是由低向高发展的。其发展过程如以劳动交换方式划分,可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循序渐进的历史阶段。原始共产主义经济、奴隶制经济、封建制经济都属于自然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属于商品经济,共产主义经济属于产品经济。一般地说,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与社会制度的演进是一致的。”[3]因为当今的经济基础还没有到达一定的程度,还不足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所以在这里我们只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分析起,产品经济暂不涉及。

1、自然经济时期

自然经济,即自给自足的经济,人类为了满足各自的生存需要,生产一定的生活生产必需品,几乎不存在劳动产品的剩余,通俗的讲,也就是自己生产、自己消费。它是在较小的市场范围内形成的经济形态,也是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有限及社会分工简单的产物。

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发展时期,原始部落的成员们为了生存需要而进行着简单的生产活动。那时他们的所获产品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并与外界没有进行任何的交换活动,表现为纯粹的自然经济。之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周边自然环境的差异和生产的界限,单个小手工业者与单个家庭作坊,氏族与氏族之间不得不发生最早的偶然的产品交换。不过,那时即使出现简单的物物交换,其交换双方至多也只是相互占有对方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接着,被剥削的劳动奴役者不再是简单的作坊了,而是利用另一种手段,把他们集中于土地或者工场上。随之,与此对应地便出现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化,并且发生了两大部门内部或之间的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经营,也即是最早商品生产的雏形。之后,“不仅发生了部落内部及同一地界上的贸易,而且还发生了海外贸易。贵金属开始成为占优势的和普遍性的货币商品”。[4]最重要的是,贵金属逐渐充当了一般等价物,成为交换的媒介,成为具有交换价值的货币商品。

当然,在这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程度还很有限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处于主导地位的经济形态仍然是简单的自然经济。

2、商品经济时期

商品经济,即以交换为实践于生产的最终目的、是生产和交换二者并存且缺一不可的,产生于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较为复杂的经济形式。

和自然经济一样,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一段由幼稚走向成熟的历程。起初,商品经济只是简单的以农业、手工业产品为主要交换对象,以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个体劳动、个体生产、个体经营流通为各阶段印迹的简单经济形式,随着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这一简单的经济形式无法满足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形态的需求,于是出现了如今决定整个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以价格机制为主要特征的、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杠杆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并非不同于商品经济,而是简单商品经济进一步成长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为了追求生产商品的最大剩余价值,迫使劳动生产者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出别出心裁的产品,创造了商品经济极为宽裕的生长条件,使得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展现到了极致。

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经历了划时代的历程,原始社会是自给自足的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同处于混杂的经济形态统治之下,资本主义社会是排除了自然经济的商品经济社会。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发展,归根到底决定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总而言之,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在我们整个人类社会中,都是由一个特定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也就是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有其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可循的,并不是人为自觉的意志或者目的所能决定得了的,它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发展到哪个阶段,才会对应的产生那个阶段的经济、政治、历史、意识形态。正如马克思提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的社会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5]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

[2] 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8-9.

[3] 王瑞璞.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J].学习与研究,19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