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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经营策略

家政公司经营策略

家政公司经营策略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洪灾保险;供给;博弈

中图分类号 F840.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9)05-0168-03

作者简介 陈少平,南昌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生,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保险博弈。(江西南昌330013)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洪水灾害尤为严重,洪水灾害损失巨大。据水利公报统计,进入21世纪后,截至2007年底,我国洪水灾害损失金额年均达1038亿元左右,政府救灾补助金额支出年均达47.5亿元左右,看似巨额的政府救灾补助金额在天文数字般的洪水灾害经济损失面前却是杯水车薪。如2006年湘南洪灾中,保险补偿比例仅为总损失的1.5%,而世界平均值为36%,美国更是高达50%以上。湖南洪灾中绝大部分是受灾农户没有投保家财险及其他农业保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和政府救助。从财务的角度,个人对付灾害的最好办法是参加保险。但是,从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家庭以及个人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如2008年初冰冻灾害发生后,保险赔付金额也不足损失总额的1.5%。

更糟糕的是,巨灾保险需求不足,供给同样也是不足的。2007年,我国的非寿险密度仅为25.5美元,全球平均249美元,亚洲平均739美元。另外,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不强,我国2007年保险业资本金总量约是2000亿。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也就是说,按2007年的资本金总量来算的话,我国当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200亿。以1998年为例,我国当年洪灾造成的损失高达2552亿,对只有200亿承保能力的保险行业来说,独立承担洪灾保险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博弈模型来探讨我国洪灾供给不足的困境。

二、洪灾保险供给不足的博弈分析

洪灾保险供给不足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这三者关系中,受益的主要是政府与投保人,保险公司处于政府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公司不仅受政府行为影响,同时还受到投保人行为影响。通过保险公司与政府及投保人之间的博弈分析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我国的洪灾保险供给不足。我们分两个博弈集合来讨论此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博弈。在这个搏弈中,局中人有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保险公司的博弈策略有{经营,不经营};投保人的策略有{投保,不投保}。在这个博弈中我们不考虑政府补贴。

1、模型假设

(1)假设为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居民和保险公司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在高发洪灾区,洪灾发生的概率为p,洪灾发生给居民带来的损失为d,则对于高发洪灾区居民的期望损失金额为:c=p*d;

(3)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对于参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为e,在洪灾发生概率为p的条件下,对参保人给予的补偿为f,其中,f是一个与c有关的函数,设为f=f(c,p);又因为洪灾发生概率为p,则保险公司的期望补偿为pf=a。

2、模型建立与分析(见表1)

根据上述假设,建立如表1的支付矩阵,从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来分析:

e―c,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居民认为“投保”策略为其最优策略,完全信息条件下,熟知支付矩阵信息的保险公司将会采取如下策略:

(1)当e

(2)当e>a时,e a>0,保险公司的策略为承保,均衡点为(承保,投保)。

对于高洪灾区的居民,洪灾往往频繁发生,遭受洪灾损失的概率很大,因此,其当地居民更有参加洪灾保险的意愿,而参保后也能够有效稳定当地社会形势。而如果保险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开展洪灾保险业务,这将影响整体社会效益,(承保,投保)无疑是能提高总体社会效用的均衡点。

根据上述分析,e成为影响博弈均衡的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图形描述如下:

我们知道,局中任何一个人的决策都是非常明确,那就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局中人的利益不仅取决予自己的行动与策略,还必须看局中其他人采用什么策略或行动。因此,通过划线法我们可以得知,对于投保人来讲,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他的最优策略是投保;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投保人投保,他的最好策略是不承保,如果投保人不投保,保险公司经营与不经营都无所谓,什么都不损失。

从这个博弈中我们可以得出,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洪灾保险这个保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发现,经营基本上是亏本,还不如不经营。

局中人在每种策略组合下都有各自相应的得益,如果将每个局中人在同一种策略组合的得益相加算出各博弈方得益的总和,并可将其看作这个小范围内的“社会得益”。可以得出最佳的社会得益为e―a+f-e―c=f-a-c,即在投保人投保、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下的社会得益。这就意味着只有在投保人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的情况下将可以实现社会得益最大。对保险公司来说,其主要目标还是要实现其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赔钱的买卖是不会做的。经营洪水灾害风险的成本很高,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积极推广洪灾保险保单,除非有一定的激励机制。从上面的调查我们知道,保险公司尽管将逆向选择作为其“安全第一”的策略,但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所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提高也是其目标之一。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有关洪水方面的险种的供应很不足,在1996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因洪水造成的损失放在企业财产险或家庭财产中,1996年以后随着保险公司改制,保险公司纷纷将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放在综合险中予以承保,采用的费率是火灾险的费率,一般都比较高,造成了投保人无力购买。

(二)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在这个博弈中,局中人是政府与保险公司,政府的策略是(支持,不支持);保险公司的策略是(经营,不经营),政府支持开展洪灾保险,要从财政拨款及税收上给予优惠。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保险公司会亏本,费率高了,没有人买,费率低了,卖得越多,亏得也就越多。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博弈的分析中我们得出通过调整参保费标准达到理想均衡的结论,而该均衡点能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对于参保人来说是付出了相对较高的经济代价而使保险公司获得更多收益。如果

换个角度,由政府来考虑社会效用优化的问题,将会出现政府与保险公司博弈的情况。

1、相关假设

(1)在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业务量一定的情况下,需要上交的税费为t;

(2)政府为实现社会效用的优化,需要采取支持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业务的策略,从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或进行相关的财政补贴c1;而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业务的成本为c1;

(3)在有政府政策支持却没有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要约成本。

2、模型的建立与分析(见表2)

对表2中描述的支付模型进行分析:

我们假设政府支持,保险公司经营,那么政府就会损失-c1+t单位的成本。如果政府支持,但保险公司不经营,政府也就不会补贴,其结果是政府只需要支付救灾款。如果政府不支持,保险公司不经营,也就不存在利益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还要继续经营,就会亏损c1-c2个单位的成本。保险公司不会做这种赔钱的买卖,除非保险公司为了形象宣传、广告效益。

从上面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在不考虑社会效用优化的前提下,由于一c1+t

然而,我们不能仅单纯从经济学角度来考虑政府支持开展洪灾保险的成本与收益,还应该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洪灾保险对增进一国社会福利,从而增进社会安定的非经济效应。政府尽管在支持洪灾保险时有利益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看成是社会福利转移到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流向社会。

若政府考虑到自己是以社会效用最大为目标,以居民为主体的社会收益最大才是其政策根本,(不支持,不经营)均衡导致的是社会效用低下的情况,而如果能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政策收益能间接通过保险公司转移到身处于高洪灾区的居民身上,支付矩阵中的成本ct将会消失(见表3)。

在表3中的支付矩阵中,政府将会选择“支持”策略。由于完全信息的条件,保险公司掌握政府以“支持”为策略,即获取了政府出台“支持洪灾险业务政策”的信息,其作为理性“经济人”,无疑将采取“经营”策略,保证居民财产的同时也获得了新的企业利润点。

社会效益最大化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满足受灾群众的需要。上述分析表明,由于农民收入制约和保险经营模式的原因,商业性农业保险处于亏损经营状态。但是,洪灾保险的社会效益性又决定了洪灾保险发展的合理性。如何解决这一悖论,需要政府介入以实现洪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从经济学原理角度看,解决洪灾保险发展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市场经济手段。积极创新洪灾保险的经营模式,推动洪灾保险产品创新,才能更有效地激发和满足消费者需求,从根本上建立并推动洪灾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洪灾保险在防洪减灾中的积极作用。

三、结论

洪灾保险具有防范洪灾风险、保证社会稳定的作用,可以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迅速恢复生产,保证了农牧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它的受益群体不仅仅限于洪灾保险的投保人,从这个意义看,洪灾保险部分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由于洪灾保险的自身特点和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需要,在当前我国现有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下,发展洪灾保险并不完全同保险公司的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相背离,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洪灾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

大量的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建立政府、市场、公众合作的巨灾保险机制,才能解决巨灾保险需求供给不足的问题。为了我国洪灾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一步刺激保险公司开拓洪灾保险市场的兴趣。政府可以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此外,政府还可以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洪灾保险相关的税收,进一步鼓励其开展洪灾保险业务。对于积极开展洪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政府还应该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以险养险。只有政府积极为洪灾保险的发展创造出有利的外部环境之后,保险公司才能通过其自身努力,真正使洪灾保险市场走向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Meyer,B.,The Insurance of Natural Hazards:Proposalsto an Appropriate Risk Partnership Between Insurers,Reinsurersthe Government and the Policyholders,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andInsurance,1996.Vol.21,N0.80,393―400.

[2]Gollieicr,C.About the insurability of catastrophic risks.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1997,(4).

[3]Kunreuther,H.,Ambiguity and Underwriter DecisionProcesses,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1995.V01.26.337―352.

[4]Freeman,P.K.,Kunreuther,H.,Managing Environ―mental Risk Through Insurance,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Boston.1997.

家政公司经营策略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洪灾保险;供给;博弈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洪水灾害尤为严重,洪水灾害损失巨大。据水利公报统计,进入21世纪后,截至2007年底,我国洪水灾害损失金额年均达1038亿元左右,政府救灾补助金额支出年均达47.5亿元左右,看似巨额的政府救灾补助金额在天文数字般的洪水灾害 经济 损失面前却是杯水车薪。如2006年湘南洪灾中,保险补偿比例仅为总损失的1.5%,而世界平均值为36%,美国更是高达50%以上。湖南洪灾中绝大部分是受灾农户没有投保家财险及其他农业保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和政府救助。从财务的角度,个人对付灾害的最好办法是参加保险。但是,从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家庭以及个人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如2008年初冰冻灾害发生后,保险赔付金额也不足损失总额的1.5%。

更糟糕的是,巨灾保险需求不足,供给同样也是不足的。2007年,我国的非寿险密度仅为25.5美元,全球平均249美元,亚洲平均739美元。另外,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不强,我国2007年保险业资本金总量约是2000亿。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也就是说,按2007年的资本金总量来算的话,我国当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200亿。以1998年为例,我国当年洪灾造成的损失高达2552亿,对只有200亿承保能力的保险行业来说,独立承担洪灾保险是不可能的。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博弈模型来探讨我国洪灾供给不足的困境。

二、洪灾保险供给不足的博弈分析

洪灾保险供给不足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这三者关系中,受益的主要是政府与投保人,保险公司处于政府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公司不仅受政府行为影响,同时还受到投保人行为影响。通过保险公司与政府及投保人之间的博弈分析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我国的洪灾保险供给不足。我们分两个博弈集合来讨论此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博弈。在这个搏弈中,局中人有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保险公司的博弈策略有{经营,不经营};投保人的策略有{投保,不投保}。在这个博弈中我们不考虑政府补贴。

1、模型假设

(1)假设为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居民和保险公司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在高发洪灾区,洪灾发生的概率为p,洪灾发生给居民带来的损失为d,则对于高发洪灾区居民的期望损失金额为:c=p*d;

(3)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对于参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为e,在洪灾发生概率为p的条件下,对参保人给予的补偿为f,其中,f是一个与c有关的函数,设为f=f(c,p);又因为洪灾发生概率为p,则保险公司的期望补偿为pf=a。

2、模型建立与分析(见表1)

根据上述假设,建立如表1的支付矩阵,从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来分析:

e —c,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居民认为“投保”策略为其最优策略,完全信息条件下,熟知支付矩阵信息的保险公司将会采取如下策略:

(1)当e

(2)当e>a时,e a>0,保险公司的策略为承保,均衡点为(承保,投保)。

对于高洪灾区的居民,洪灾往往频繁发生,遭受洪灾损失的概率很大,因此,其当地居民更有参加洪灾保险的意愿,而参保后也能够有效稳定当地社会形势。而如果保险公司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开展洪灾保险业务,这将影响整体社会效益,(承保,投保)无疑是能提高总体社会效用的均衡点。

根据上述分析,e成为影响博弈均衡的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图形描述如下:

我们知道,局中任何一个人的决策都是非常明确,那就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局中人的利益不仅取决予自己的行动与策略,还必须看局中其他人采用什么策略或行动。因此,通过划线法我们可以得知,对于投保人来讲,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他的最优策略是投保;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投保人投保,他的最好策略是不承保,如果投保人不投保,保险公司经营与不经营都无所谓,什么都不损失。

从这个博弈中我们可以得出,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洪灾保险这个保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发现,经营基本上是亏本,还不如不经营。

局中人在每种策略组合下都有各自相应的得益,如果将每个局中人在同一种策略组合的得益相加算出各博弈方得益的总和,并可将其看作这个小范围内的“社会得益”。可以得出最佳的社会得益为e—a+f-e—c=f-a-c,即在投保人投保、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下的社会得益。这就意味着只有在投保人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的情况下将可以实现社会得益最大。对保险公司来说,其主要目标还是要实现其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赔钱的买卖是不会做的。经营洪水灾害风险的成本很高,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积极推广洪灾保险保单,除非有一定的激励机制。从上面的调查我们知道,保险公司尽管将逆向选择作为其“安全第一”的策略,但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所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提高也是其目标之一。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有关洪水方面的险种的供应很不足,在1996年以前,

1、相关假设

(1)在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业务量一定的情况下,需要上交的税费为t;

(2)政府为实现社会效用的优化,需要采取支持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业务的策略,从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或进行相关的财政补贴c 1 ;而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业务的成本为c 1 ;

(3)在有政府政策支持却没有获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情况下,政府不承担要约成本。

2、模型的建立与分析(见表2)

对表2中描述的支付模型进行分析:

我们假设政府支持,保险公司经营,那么政府就会损失-c 1 +t单位的成本。如果政府支持,但保险公司不经营,政府也就不会补贴,其结果是政府只需要支付救灾款。如果政府不支持,保险公司不经营,也就不存在利益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还要继续经营,就会亏损c 1 -c 2 个单位的成本。保险公司不会做这种赔钱的买卖,除非保险公司为了形象宣传、广告效益。

从上面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在不考虑社会效用优化的前提下,由于一c 1 +t

然而,我们不能仅单纯从 经济 学角度来考虑政府支持开展洪灾保险的成本与收益,还应该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洪灾保险对增进一国社会福利,从而增进社会安定的非经济效应。政府尽管在支持洪灾保险时有利益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看成是社会福利转移到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流向社会。

若政府考虑到自己是以社会效用最大为目标,以居民为主体的社会收益最大才是其政策根本,(不支持,不经营)均衡导致的是社会效用低下的情况,而如果能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政策收益能间接通过保险公司转移到身处于高洪灾区的居民身上,支付矩阵中的成本ct将会消失(见表3)。

在表3中的支付矩阵中,政府将会选择“支持”策略。由于完全信息的条件,保险公司掌握政府以“支持”为策略,即获取了政府出台“支持洪灾险业务政策”的信息,其作为理性“经济人”,无疑将采取“经营”策略,保证居民财产的同时也获得了新的 企业 利润点。

社会效益最大化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满足受灾群众的需要。上述分析表明,由于农民收入制约和保险经营模式的原因,商业性农业保险处于亏损经营状态。但是,洪灾保险的社会效益性又决定了洪灾保险 发展 的合理性。如何解决这一悖论,需要政府介入以实现洪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从经济学原理角度看,解决洪灾保险发展中的一些难点问题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市场经济手段。积极创新洪灾保险的经营模式,推动洪灾保险产品创新,才能更有效地激发和满足消费者需求,从根本上建立并推动洪灾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洪灾保险在防洪减灾中的积极作用。

三、结论

洪灾保险具有防范洪灾风险、保证社会稳定的作用,可以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迅速恢复生产,保证了农牧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它的受益群体不仅仅限于洪灾保险的投保人,从这个意义看,洪灾保险部分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由于洪灾保险的自身特点和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需要,在当前我国现有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下,发展洪灾保险并不完全同保险公司的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相背离,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洪灾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

大量的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建立政府、市场、公众合作的巨灾保险机制,才能解决巨灾保险需求供给不足的问题。为了我国洪灾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一步刺激保险公司开拓洪灾保险市场的兴趣。政府可以 参考 国外的成功经验,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洪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此外,政府还可以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洪灾保险相关的税收,进一步鼓励其开展洪灾保险业务。对于积极开展洪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政府还应该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以险养险。只有政府积极为洪灾保险的发展创造出有利的外部环境之后,保险公司才能通过其自身努力,真正使洪灾保险市场走向良性发展。

参考 文献 :

[1]meyer,b.,the insurance of natural hazards:proposalsto an appropriate risk partnership between insurers,reinsurersthe government and the policyholders,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andinsurance,1996.vol.21,n0.80,393—400.

[2]gollieicr,c.about the insurability of catastrophic risks.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1997,(4).

[3]kunreuther,h.,ambiguity and underwriter decisionprocesses,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1995.v01.26.337—352.

[4]freeman,p.k.,kunreuther,h.,managing environ—mental risk through insurance,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boston.1997.

家政公司经营策略范文第3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海外经营;股权安排

跨国公司在海外经营股权安排上的选择,是一个以跨国公司母公司为主体,以全球经营战略为利益指向,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不断进行决策的动态过程。

一、跨国公司海外经营过程中的股权安排

股权安排直接与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相联系,合适的股权安排是跨国公司海外经营的关键之一,也是跨国公司对海外子公司实现控制权进而实现其全球战略的核心要素。而其他控制手段,如关键职位的任命权、技术和资源分配权等,大多是股权的衍生物。跨国公司海外经营的股权安排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全部拥有。指母公司全部拥有或拥有子公司95%以上的股份。此时,子公司即为跨国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对跨国公司来讲,独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直接掌控,能完全实施跨国公司的整体战略,避免合资等方式引起的矛盾与冲突,并独享超额利润。但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情况变幻莫测,独资子公司承受的风险较大。

(二)部分拥有。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权在5%-95%之间。按具体拥有股权的多少,还可分为:多数股权形式,通常为股权的50%~95%;对等拥有,即母公司与合伙人各拥有子公司50%的股权;少数股权形式,通常为股权的5%~50%。在部分拥有股权情况下,跨国公司能充分利用当地合伙人的优势,而且更容易被当地政府和人们所接受。但部分拥有时双方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不利于跨国公司的统一控制和协调。

(三)非股权安排(契约经营)。通常指母公司不拥有,或只拥有子公司5%以下的股权。非股权安排方式往往被视为股权安排的特例。在该方式下,跨国公司往往通过特许授权、特许经营、合同制造等方式实现海外经营。此方式风险比较小,而且使跨国公司在股权参与受限制或不被允许的情况下,仍能参与当地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跨国公司来说,实施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最小。

二、跨国公司选择不同股权安排的影响因素

对跨国公司来说,在选择海外子公司的股权安排时,要综合考虑东道国及自身的因素。至于哪些因素在不同的东道国、不同的时间段成为主要因素,则需要跨国公司制定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判。

(一)东道国方面的因素。东道国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三个方面。

1.政治因素。包括东道国政府的政局是否稳定、当地的民族主义情绪如何等。如果东道国政局不很稳定,而且当地民族主义情绪比较高涨,跨国公司往往不会考虑独资的方式,而更倾向于合资或非股权安排方式。

2.经济因素。包括东道国的信用度、对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当地合伙人情况等。东道国信用度包括东道国是否存在金融抑制,货币是否稳定。如果东道国信用度不高,跨国公司一般不会选择独资方式。东道国对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包括鼓励与限制政策、具体投资行业的规定、投资股权比例限制等,而且政策的连续性和兑现程度也直接影响跨国公司当期和下一期的股权安排。当地合伙人情况主要看其是否有市场、营销渠道、融资能力、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的优势,以及与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理念是否一致等。跨国公司在当地找到合适的合伙人时,往往会采取合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股权份额,甚至会先与合伙人以非股权安排的方式进行合作,待条件成熟再考虑合资等方式。

3.社会文化因素。包括东道国的语言、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及对外来文化的接受能力和接受程度等。一般来说,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的社会文化差异越显著,跨国公司越不会选择独资的方式。

(二)跨国公司自身的因素。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经营目标、跨国管理经验等是影响股权选择的重要因素。

1.竞争优势。当跨国公司拥有工业产权与知识产权优势时,一般会选择在东道国建立独资企业,这样既能保护其新技术和产权,也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反之,若转移到东道国的技术、产品已相对过时,往往不会考虑独资的方式。如果跨国公司拥有在东道国从事经营所必需的主要资源,就不会选择与别人分享股权的方式;如果以利用当地的资源为主,那么大多会采取合资方式。

2.全球战略目标。如果跨国公司以增强对东道国经营环境适应能力和进入当地市场为战略目标,往往会倾向于选择合资或非股权安排方式,以充分利用东道国当地合伙人的优势。有些跨国公司期望能在全球实施统一的控制,避免不同市场间的冲突。此时,往往倾向于全部股权或多数股权形式。

3.管理的经验。如果跨国公司在海外一直倾向于某种方式如独资经营,在这方面拥有大量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那么其股权选择也会倾向于原来的方式。随着对东道国制度、政策、文化、市场等的进一步了解,跨国公司会逐步减少对当地合伙人的依赖,并倾向于提高股权比例。

三、跨国公司海外经营过程中的股权策略

中国商务部研究院以《商业周刊》全球1000强跨国企业为主,对其2005~2007年在华的投资趋势进行调研(以下简称“调研结果”)。本文以此调研的部分数据为主,对在华跨国公司的股权安排选择进行分析。

(一)跨国公司初入东道国的股权安排。在初入东道国时期,跨国公司如果更关注争取良好的经营环境、获得有利的资源条件等,较理性的选择是合资或非股权合作模式。从成本角度考虑,由于是初次进入东道国,由经营环境的不确定带来的外部风险成本较大,因而选择合资或非股权合作有利于跨国公司分摊这部分成本。如果东道国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政府对外方股权占比限制较严格,而且市场发育相对不完善,则合资或非股权合作经营更有利于进入东道国。“调研结果”显示,跨国公司在尝试进入中国阶段,通常采取“介入性投资”,即象征性地与中国企业共同出资,参股比例较低,且不占经营主导权。这充分显示了跨国公司“限制了最初进入的风险,以后的扩张或终止投资取决于合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者其他战略动机”。

(二)进入东道国后的股权调整。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营若干年后,随着东道国及自身影响因素的变化,会适时对原来的股权安排做出调整。

1.增加股权直至独资。出于统一、协调其经营战略及获取更大的投资收益考虑,对原非股权安排项目,跨国公司倾向于将契约中约定的权利如版权、专利、商标权、技术诀窍等折合成股本投入,从而取得少数股权或多数股权,成为合资经营甚至独资经营模式。对原来的部分拥有的股权安排方式,跨国公司往往会倾向于掌握更大的控制权。因为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东道国政府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外资股权占比管制可能趋于放松,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不断提高,市场更趋有效,而跨国公司对东道国资源和当地合伙人的依赖性也逐步下降。随着经营经验的积累,由经营环境不确定性带来的外部风险成本逐渐减少。所以,跨国公司为确保经营利益,逐渐倾向于通过增资扩股掌握控股权甚至转为独资企业。

“调研结果”显示,经过尝试进入之后,在华投资企业中,跨国公司的独资、控股、实质性投资比例增加。在影响跨国公司继续投资区位选择的因素中,政策的连续性和兑现度成为首要因素。部分产品供应行业在特定地区的聚集对行业的规模扩张起到积极作用,形成吸引其他供应商、成品制造商进入该地区的良性循环。同时,“调研结果”还显示,在生产投资方面,有57%的跨国公司投资倾向于独资新建,高于37%的与企业合资的比例。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跨国公司治理课题组”从1999年起对天津开发区200家三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历时两年的调查也表明这一趋势,即:在华跨国公司经营几年后,外方投资者增资扩股行为极为普遍,独资倾向日趋明显。

2.减少股权直至资本退出的策略。减少股权直至资本退出,是跨国公司保护既得利益及最大限度避免继续损失的重要策略。从跨国公司角度看,可能出于以下原因:经营效果未能达到最初的预定目标;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发生变化;与当地合资方矛盾重重;独资企业引起当地民族主义情绪问题等。从东道国的角度看,可能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此时,跨国公司就会减少现有股权份额,或是撤出全部投资,出售、清算在东道国的资产。如,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吸引外资进入发电项目时,有“固定回报率”的保证,但2002年国务院声明“固定回报率”属于违规优惠政策。因此,地方政府与外资订立的这些协议纷纷无效,最终导致外商大量撤资。跨国公司一般很少采用此种策略,虽然该策略是保护跨国公司既得利益免受损失的最好方法,但也会造成公司短期经营损失,并由此可能破坏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而造成长期损失。从“调研结果”看,虽然仅有1%的跨国公司选择退出,但不能轻视。

四、结论

股权安排是跨国公司实现其海外经营目标的一个核心策略,随着时间的推移,与东道国和跨国公司相关的各种因素均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股权安排也处于动态调整中。分析跨国公司在华股权安排变动情况,可发现以下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在较多影响因素中,政策的连续性和兑现度是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区位选择的最重要因素。对此,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具体操作中要确保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一致性。

家政公司经营策略范文第4篇

一、ZZXH集团公司发展现状

ZZXH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6亿元,截止2013底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净资产达到40.7亿元,是园区开发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承担园区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收储开发、环保产业培育与服务、项目与股权投资等。公司按照市级平台、区级管理的方式运行,享有市政府授予的市级投融资平台功能。目前,集团公司现有员工43人,其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19人(行政编身份15人,事业编身份3人),合同聘用制员工24人,分别占总数的42.86%和57.14%;拥有研究生学历的3人,大学本科学历的28人,大学专科学历的12人,分别占总数的7%、65%和28%;拥各类专业资格的15人,占总数的35%。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融资管理部等11个部门。公司近几年注重战略规划制定与实施,取得了长远发展,但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战略制定尚不完善。战略管理包括了解组织的战略定位、未来的战略选择和把战略付诸行动等内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绝大多数的企业不能明确企业发展的期望与目标,缺乏对于环境的分析与自身资源与能力的正确认识,在制定企业战略管理的过程中,片面追求规模效应。二是战略实施执行力差。当前,部分企业重视战略规划的制定,但忽视后续工作的开展,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和落实,造成规划束之高阁,执行相差甚远。三是缺乏有效保障。企业一旦制定发展战略后,须因地制宜形成组织保障和管理保障。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正确的发展战略规划,但缺乏系统的实施战略的保障机制,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组织机构、管理机制和纠偏机制,直到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才逐步建立保障措施。

二、ZZXH集团公司战略政策分析

政策之一: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政策。国家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推进融资平台运作商业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务院1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要求对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资金还债的融资平台公司和业务进行清理、剥离,并要求融资平台公司实现商业运作和改善股权结构。对于ZZXH集团来说,满足地区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就要求进行融资平台创新,在融资模式、发展方向上需做出调整,科学确定融资规模、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信托、股权融资、产权交易融资等方式作为补充,实现运作商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政策之二:产业调整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一方面鼓励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另一方面加快传统产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政策之三:长株潭全国“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之示范区。2007年,长株潭城市群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清水塘工业区列为首批启动的5大示范区之一,享受“两型”社会区域发展政策、重大产业项目支持政策。政策之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区域。2011年,国务院批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国发改环资〔2011〕664号),清水塘列为重点治理区域。国家对实施方案项目库中实施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左右的专项资金补贴,单列环境治理专项债(定向)。政策之五:全国城市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2014年3月,清水塘老工业区为全国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试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公布。方案中将给予政府投资平台公司设立专项资金融资贴息,设立搬迁改造专项债(企业债),将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和搬迁央企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资金支持对象,支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项目,并在土地开发利用方面采取试点的方式给予特别政策支持,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用地指标优先解决。

家政公司经营策略范文第5篇

目前状况是较为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市场上少数几家公司占有这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如下图:

从业务规模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集团,第一集团如国寿、太保、平安及人保健康险等经营时间较长的几家公司占据了市场的绝对份额;第二集团是一些后期成立的其他寿险公司有团险专营队伍的,有6-10家左右,市场占比合计不超过30%,但是每年保费增幅较为稳定;第三集团就是一些在江苏有机构但是基本没有团险专营队伍或部门,只是利用其他渠道综合开拓做一部分业务,其产生的保费很少,有些直接统计在其他业务收入里面。

2 团体保险市场发展要素

影响团险业务发展的几个要素:①建立专业的运营机构。从江苏省内业务状态和各机构团险机构的运营方式就可以明显的看到,专营机构对业务发展的重要性。没有专营机构的保险公司,团险业务在本公司内部及整个市场中基本处于忽略不计的状态。②销售策略上,建立多层次的销售渠道。我国企业的经济成分多元化,企业规模千差万别,既有规模较大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又有规模较小、分布广泛的中小型企业,因此,应指定差异化的团险销售策略,建立多层次的团险销售渠道。直营、和利用本公司的其他业务渠道的交叉销售,包括和非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整体合作,都是各家保险公司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层次销售渠道建立的要求。③在产品设置和市场开发上要紧密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地方市场需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很多公共职能越来越以市场的形式利用商业保险公司来参与管理。很多地方政府也在试点把一些补充性质的保障体系建设采用商业模式运作。这实际上给团体保险的发展提供很大的市场空间。如何结合国家政策是未来团体保险是否能够迅速发展的要素之一。④培训的投入影响到团队的素质。由于团险的特性,对于销售团险的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就保险而言,无论是抢占市场,还是实行电脑化管理、内部中心管理,要取得成功,归根到底还是靠人才。实事表明,随着寿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家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需要有一个飞跃,否则将无法在严酷的寿险市场的竞争中立足和生存下去。

3 利安人寿团体保险业务在江苏的市场定位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利安人寿”)成立于 2011年7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南京。利安人寿以“利国安民”为使命,秉承“客户至上、稳健经营、创新发展、价值导向”的经营理念,坚持“诚信做人、勤勉做事、持续创新、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着力构建专业、便捷的保险服务平台,积极为社会大众提供全面周到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