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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经营管理

家政公司经营管理

家政公司经营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改革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构建模式

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探索最早始于1987年的深圳,1987年7月,深圳市政府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了专门经营国有资产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1994年底,国务院决定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三家部级行业性总公司改组为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至2004年底,国家和省、地市级政府专门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都已成立。作为全新的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的理想运作模式是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管企业三层运作。作为中间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其特殊的性质和功能,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实践中,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构建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

1.行业性总公司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世纪80年代,我国先后在石油化工、船舶、有色金属、航空、航天、海洋石油等领域组建全国性行业总公司。1994年11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三家全国性行业总公司按国务院要求,改组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此后,全国各省市的行业性总公司大多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通过这种方式组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的原则是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2.政府专业经济部门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政府专业经济部门被撤并,一些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政府专业经济部门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种方式率先在上海展开。1993年底开始,上海市纺织局和仪表局分别改组为上海纺织控股公司和上海仪电控股公司;2000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全国各省市的专业经济部门大都完成了向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的转变。专业经济部门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往往采取存量资产重组的方式。专业经济部门将行业管理职能剥离,政府授权新改组成立的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其原直属的国有企业资产。新改组成立的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重组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关系,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对政府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企业集团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92年国家批准东风汽车公司等8家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实行授权经营,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改组为国有控股(资产经营)公司的方式为:政府将集团核心层、紧密层成员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集团公司统一经营,由集团公司重构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由集团公司统一对政府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4.通过集中国有股权管理,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许多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的管理,地方政府组建了一批专职从事国有股权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深圳市在1987年7月就成立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受市政府委托,对深圳市100多家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收取投资收益并进行再投资。

5.通过政府新的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988年,国务院成立了六家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随后地方政府也相应成立了一批投资公司,目的是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资金回收,实行滚动发展。1995年,国家新组建了开发投资公司,由该公司作为国家出资者代表,用资本金对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后来,省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一些新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通过新的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体现了投资体制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力结合,形成了一批主要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功能定位

1.培育主业的投资中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增量调整投资的基本方向是培育主业,培育大型企业航母,推动尽快实现中央提出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地方大型骨干企业的构想。

2.辅业资产的转化中心。中央和地方企业目前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辅业资产,影响主业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剥离。现存的这些辅业多数并非不良资产,通过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平台,辅业资产易于顺畅流动和重组,便于相对集中操作和转化,使辅业资产尽可能转化为主业资产,转化为现实的优良资产。

3.不良资产的加工中心。目前,不良资产已为国企深化改革与结构调整的重要障碍。应充分发挥资产经营公司的作用与优势,将国资委系统监管的在国企改革与国资战略调整中呈现出来的不良资产先委托其管理和处置加工。

4.退出企业的缓冲中心。当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企业退出通道不畅。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个平台,作为过渡区、缓冲区,一方面可使成长性好的优良资产轻装前进,另一方面也可能减少退出企业不断制造的新亏损,相对集中也有利于退出问题的最终解决。

5.中小企业、参股企业和特殊企业的管理中心。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全部出来后,资产规模仅有亿元以下、员工数量较少的中小型企业,应交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管理。对于那些股权比重较小的参股企业,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来进行专业化的股权管理也更为合适

三、影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改革和发展的因素 国企改革的进程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代表,即担负着一定的经济功能,又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主要目标包括:(1)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有效服务于国家整体或者所在地区经济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3)用经济的手段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以上三个目标在国企改革的不同阶段,各有不同和侧重。在政企分开的改革中,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仅仅是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首要目标是作为政府直接管理的一级特殊法人,是实现政府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的手段;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退出劣势领域和劣势企业成了首要任务,首要目标就是解决区域国有资产结构问题和止住国有资本的“出血口”;到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阶段,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是重心;在加强改造阶段,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资产经营公司追求的目标,首要目标是发挥国有资本对经济的带动作用,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国有资产的总量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数量。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资本将逐渐向优势企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企业的户数和国有经济的总量将逐渐减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数量也将呈下降趋势。

激励约束机制效率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市场化程度。从2000年开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设计并应用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企业的绩效考核、经营班子和经营者个人的年度考核、年薪兑现有机地结合起来,确定经营者的业绩和奖惩。

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展趋势及管理建议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存在形态日趋多元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代表所有者的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接口”,成为创新我国国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选择。它既具有界定清晰的产权关系和法人财产边界的功能,又具有存在形式多元化的特性,使得组织结构的设定呈现多样化,为分权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为进一步的产权关系调整提供了保障。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国有经济总量和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市场化进程各不相同、国企改革的目标任务各有侧重,所以各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及发展也将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模式日趋市场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产物,资本经营是其最重要的经营方式。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对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的配置和再配置,利用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诸多市场化资本运作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本的扩张和渗透、市场占有等目标,最终实现利润最大化。

明确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签订全面细致的契约,提出明确目标和约束条件;国资委向其派出监事会,依法监督国有资产的运营,不干涉其正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战略目标设立绩效考核和工作激励的机制,促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加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层的建设。大胆重用既具备法律知识,又熟悉企业管理和资本市场运作,既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又具有国际化经营眼光,熟悉跨国公司运作的高素质人才,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身建设。切实建立起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以资本经营为中心,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功能齐全、机制灵活、管理科学、运作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引入市场竞争,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臧跃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实践[J].价格辑刊.2003,4:26-27.

[2]王锋.基于沪、深模式的比较和选择——论国有资本经营模式构建[J].国有资产管理,2003,8:42-44.

家政公司经营管理范文第2篇

淡马锡模式的启示

韩宗强/文

新加坡淡马锡(TEMASEK)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淡马锡公司)成立于1974年,是新加坡最大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其创设宗旨是拥有并管理新加坡政府在国内外的直接投资,目的是保护新加坡的长远利益。目前,淡马锡公司的总资产超过900亿新元(合450亿美元),旗下的企业业务遍及世界50多个城市,经营领域涉及电信和传媒业、银行和金融服务、电力与公用事业、电子和半导体、各类基础设施和工程、港口、海运、航空和地铁等交通运输和物流服务等产业。目前它直接控制着23家企业,其中有14家企业是独资子公司,有7家是上市公司,有2家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又有许许多多的自己的子公司、孙公司、重孙公司等等,各类大小企业共计20__多家,职工总人数达14万人。这些企业不再被称为“国有企业”,而被称为“国联企业”。淡马锡公司成立以来的30多年里,创造了年均复合股东回报率18、年均派发红利达7的奇迹,生产总值占新加坡GDP的10,聘用的职工占新加坡劳动力的7,淡马锡各联合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淡联公司)的总市值达1000多亿新加坡元,占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市值的25左右。

淡马锡公司的治理结构

淡马锡公司隶属于财政部,其产权结构组织体系是一种从政府到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多层次、宝塔型的结构。淡马锡公司实行国家控股,代表国家经营国有资产,支配股权。它有权决定国有资本的扩张、送股和售股以及按股权回报率调整股权结构;有权决定直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的人选,有权审定直属子公司股息分配方案等。但对于直属子公司以下各个层次的公司,淡马锡公司与它们之间不形成直接的产权关系,主要是通过直属子公司逐级实施产权管理。

按照新加坡有关法令规定,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均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淡马锡公司的董事及总经理任命要经共和国总统同意。10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其中8名是政府公务员。这种主要由政府公务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国有产权管理方式也是淡马锡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董事的任命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人数,可以辞退不称职董事和任命新的董事。

淡马锡总部大厦。

在公司内部运营管理方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经营的大政方针、股息分配及配股等事宜。公司在投资决策、资金使用等方面也享有完全的自,不受财政部的制约。直属子公司都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但淡马锡公司董事会作为政府的产权代表,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以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

淡马锡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并不仅仅局限于它作为股东的权限,而且还包括了它对公司总体经营状况的监控。它不断地督促淡联公司将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制度化,以提升他们管理行为的透明度和责任的落实程度。淡马锡公司和淡联公司的公司治理原则可以总结为:董事会向所有的股东负责,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同时,这个原则又被运用于政府和淡马锡公司之间、淡马锡公司自身和淡联公司之间。

淡马锡公司的制衡机制

淡马锡公司的制衡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个方面。

激励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淡马锡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要经共和国总统任命;董事会中董事大多是政府官员,他们作为政府公务员兼职不兼薪,薪水仍由政府支付,但是政府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对委派的董事实行奖惩。经营业绩好的,董事可以升迁,担任更重要的职务,获得更多的薪金。如果经营公司业绩不佳,董事将不再被委任为管理人员。

在收入分配方面,以往公司的盈利都由各公司留用,投入新的发展项目。近年来,由于盈利增加,公司每年将利润总额的15上缴财政部,其余资金仍由公司自主使用。

约束机制

所有权约束。淡马锡公司通过国家控股的方式拥有众多上市和不上市公司的股份,国家作为股东拥有财产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只是国家股东对其所有权的管理委托其产权代表——董事会去行使这种职能。

内部监督和约束。内部监督和约束主要指股东及其产权代表机构——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和约束。淡马锡公司的经营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以实现资产增值。国家作为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长期收益,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国家通过任免董事会人员及总经理来实行有效的监督。作为董事会,其职责是制定大的和长期的战略方针,挑选管理人员;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以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

外部监督和约束。外部监督和约束主要是来自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竞争的约束。在淡马锡公司,国家只是作为股东通过实施控股、参股等方式,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除了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对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实行独资经营、带有垄断性色彩外,国家对大多数控股企业不采取过度保护政策,而是依市场法则公平竞争。政府对淡马锡公司主要是通过对董事会及主要经理人员的任命来实施其监督管理权。淡马锡公司在投资决策、资金使用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

有益的启示

明确职责、清晰定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的重要前提。淡马锡公司由财政部负责监督,对于某些政策、重大决定以及大型的民营化项目等,淡马锡公司必须向财政部咨询,但是,财政部对淡马锡公司赋予了相当的经营自。尽管淡马锡公司属有限公司,不必向社会公布其财务数据,但是,它必须每年向财政部递交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财政部也每年检查淡马锡公司的经营业绩。淡马锡公司必须汇报过去一年的工作,甚至于包括下属主要国联企业的财务状况等等。淡马锡公司是政府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单位,它的主要业务是资产经营和管理,集中于资本投资和财务管理,负责监督各项投资与有关公司的业绩,同时负责审查与委任淡联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董事局主席,从而代表新加坡政府行使其股东权益。淡马锡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按照《公司法》和一般商业公司的模式派出股东,通过下属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管,直属子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公司决策和管理日常的经营活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淡马锡公司董事会作为政府的产权代表,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以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总公司通过直属子公司,逐级实施产权管理,推荐或任命持股企业的董事和总裁,参与决定利润分配方案,获取股息,以及对资金变更、资产重组、项目投资提出意见、实施控制等。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明确了我国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的职责定位,为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提供了重要的前提。

转变职能、创新体制是有效履行出资人权利的重要基础。从淡马锡公司的组织框架和操作模式来看,淡马锡公司是一个宝塔型的产权结构体系,形成从政府到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多达7个组织层次产权体系。许多淡马锡公司下属企业是新加坡的骨干企业。淡马锡公司也会果断脱售不重要或不具备国际发展潜能的企业,而且不时地投资于新兴工业,以便在新加坡培育出新的产业群体。多层次母子母分产权体系的公司治理模式,有效地保证了公司的有序运营。淡马锡公司的组织框架和操作模式,对行业构建母子公司体制的产权结构体系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规范的董事会运作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条件。淡马锡公司不设监事会,解决了同级之间监督难、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不设同级之间的监督,某种意义上表示上级的信任,实施逐级垂直监督,下级容易接受,使监督更加权威有效。因此,董事会是淡马锡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领导力发展和薪酬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通过专门委员会掌握和控制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当前目标的实现。董事会不是虚设机构,无论是新加坡政府对淡马锡公司,还是淡马锡公司对其所属公司,都把建立一个良好的董事会作为第一要务,都把董事会看作是股东最可靠的受托人,而董事会也以股东的利益为管理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在淡马锡公司以及淡联公司中形成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

淡马锡公司董事会作为连接政府与淡马锡公司,以及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纽带,其地位十分重要。既要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又要切实地实现公司盈利。淡马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总裁,是要经过政府提出人选名单,报总统最终批准任命的。淡马锡公司对淡联公司的管理也主要是放在董事会成员和CEO的选择上,当然对不同性质的公司选择方式也不一样:对淡联上市公司,选择和任命权在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全资和控股的公司批准权则在淡马锡公司。财政部对淡马锡公司、淡马锡公司对淡联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不干预的,同时都尊重各自董事会的相应职权,也不插手干预董事会的工作。淡马锡公司和淡联公司董事会运作相当规范,权责明晰到位,从而保证了各公司健康高效运转。淡马锡公司及淡联公司的董事会结构,除1~2名执行董事外,其余董事都是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其董事的选择也是相当开放的,面向全社会,面向全球。学习借鉴淡马锡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积极研究探索符合我国烟草行业特点的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行业深化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而破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结合国情实际,组建符合行业特点、保证企业健康运行的董事会。

抓大放小的财务控制是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应该说,新加坡政府“抓大放小”的财务策略非常有效。“抓大”是指对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董事机构人事权的掌控,以及对重大决定、大型项目的决定权。“放小”则体现在经营方面,财政部给予淡马锡公司相当的自:有权决定国有资产的扩张、送股,按股权回报率调整股权结构;有权决定直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的人选;有权审定直属子公司股息分配方案等。每半年淡马锡公司要向财政部递交一份报告,讲明下属公司的经营状况;每两年财政部部长要到各公司视察一次等。作为独立运营主体,淡马锡公司可以被看成一个投资中心,通过管理资本并追求资本增值;子公司作为利润中心,负责具体经营,完全依靠市场规则运营。在市场条件下,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国有资产不仅不会流失,反而可能会成几何级数增长。与产权关系相应,淡马锡公司每年从淡联企业取得红利的同时,也须将自己利润的约15上缴给财政部。作为一个有限公司,淡马锡公司不必公布其财务数据,但是,每年向财政部递交一份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却是它的分内事,财政部每年都要检查淡马锡公司的经营业绩。在这个过程当中,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各得其所:政府是大股东,其作为出资人而存在,管理则通过董事会间接实现,与此同时可以确保它的收益。

家政公司经营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淡马锡 资产经营公司 启示

一、引言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例各不相同,但即使在成熟的资本主义体系中,也无法彻底将国有资产拒绝于财富之外,不同国家对国资的经营管理采取了不同模式,在瑞典、新西兰、新加坡等国经营国资的成功经验中,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为淡马锡),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成效居于全球首位。有关数据显示,2005年淡马锡所拥有股份市值已由1974年成立时的31.8亿新元上升到1030亿新元,年平均股东回报率达到18%,对国家gdp的贡献率达13.5%。淡马锡的表现在全世界可谓出类拔萃,令其他国家国有企业不能望其项背,因而被誉为“亚洲最好的投资公司”。

二、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治理结构中需要改进的问题

研究表明,要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取得显著的市场收益,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结构是解决这一瓶颈的关键。然而,我国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国有股一股独大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优化首先是从下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开始的。从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证明,在国有企业中股权高度集中和单一对公司绩效不是正面作用的,股权多元化和适当国有股减持,对公司业绩的提升是有益的。因此,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结构是解决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2.董事会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在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董事长、经理常常集于一身,权利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的制约,不能形成投资者、经营者、监事会有效的制约机制,使公司治理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董事长、经理为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满足,常常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督和制约作用。如果董事长为一已私利损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利益,势必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运作效率。

3.公司管理结构有待调整,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经理基本上由政府任命,未能形成董事、经理专业人才市场,也缺乏一大批有业绩的董事、经理阶层。长期积累的结果造成了决策和管理的混乱,及职业经理人员在公司中形同虚设的地位。另外,公司有效的激励机制未能建立,政府对公司董事、经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严重。

三、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概况和运作模式

1.淡马锡公司概况

淡马锡控股公司由新加坡财政部独资拥有,是当今世界最著名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一。它直接控制着23家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数约有2000家,涉及的主要领域有工程与基础建设、银行、通讯与媒体、物流与运输及服务业,总资产超过700亿新元(420亿美元),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新加坡证券市场总值的24%。淡马锡控股成立30年来,淡马锡的年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8%,国家股东的年均分红率超过6.7%,远远超过同期私营企业的经营业绩。

作为持有企业股份的国家代表,其功能定位就是塑造好国有股东形象。其宗旨是:“国有化的机制,市场化的运作。通过有效的监管和商业性战略来培育世界级公司,从而对新加坡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淡马锡控股的管理层包括总裁(即首席执行官)和75名专业人员。他们负责日常业务的操作,并向董事会以及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职能部门包括直接投资、策略投资、有价证券(股票等)投资、财政与管理信息系统及机构服务部门等等。

2.淡马锡的运行模式

政府对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国家设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者所有权;另一种是建立国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行出资者权力。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不直接管理国企,而在政府与众多国企之间设立国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持有国有企业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新加坡采用的是第二种模式,而淡马锡就是这样一个国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淡马锡作为国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既代行国家所有权,又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其运行模式的核心是通过先进的战略思想和精细的制度设计,确保经营的市场导向。

一是多元的人事管理制度。淡马锡董事会一般有十名成员,由政府官员、下属企业领导、民间人士三方人士共同组成。政府官员来自不同部门,包括总统府、财政部、贸易发展局等,下属企业领导则是业绩突出、声誉日隆的资深管理人,而民间人士包括私营企业家、中立学者及其他专业人士。

二是市场化的经营理念。淡马锡的经营理念是企业化的,在适当考虑政府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经营目的和绩效指标。因此,淡马锡之所以能成为全球国企中的盈利神话,关键就是其以市场原则进行运营。当市场化原则面临非市场化的压力时,淡马锡董事会强大的抗干扰能力发挥了保护层的作用。

三是强势权力的董事会。淡马锡董事会的强势权力根源于其制度上的独立性。多元制衡的人事管理机制赋予了董事会相对独立的权力基础,并促使其从内心相信:公司的经营业绩才是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根本指针,同时也是自身绩效评价的最终标准。另一方面,在多元制衡的格局下,政府高官在董事会的存在客观上也强化了董事会的权力优势。

四是完善的制衡机制。淡马锡股份公司的制衡机制也分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方面在激励机制上,根据公司章程,淡马锡控股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要经总统任命;董事会中的公务员兼职不兼薪,薪水仍由政府支付,但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政府会对委派的董事实行奖惩:经营业绩好的董事得以升迁,担任更重要的职务,获得更多的薪金;如果公司经营实绩不佳,董事将不被委任从收入分配上来看,近几年来由于盈利增加,公司每年将利润总额的15%上交财政部,其余资金仍由公司自主使用。

五是有选择地重点控股。淡马锡公司有选择地拥有和控制一些关乎国家命脉的企业。目前涉及11个主要领域:港口、海运、物流、银行及金融、地产、航空、电讯及媒体、电力及能源、技术、工程和铁路。

六是督促到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新加坡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淡马锡这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下属企业则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监督。财政部定期审查淡马锡的财务报表,可以依法进行临时检查。在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政府也有权审核与国企并购有关的重大决策。此外,社会公共监督也是一项法宝,根据新加坡法律,虽然淡马锡控股公司本身并无对社会公开经营状况的义务,但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有权近乎免费地在注册局调阅淡马锡控股的企业的资料,新闻媒体的监督更是如影随形无处不在。

四、淡马锡模式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改革的启示

淡马锡模式留给我国较多学习和思考的地方。简单地说,淡马锡模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它不仅仅理清了各种所有制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市场机制的整体运作下,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透过这一问题,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改革与建设。

第一,以主导产业为龙头,推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形成富有竞争力的大型公司。以广东省的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例,由于内部企业间的产业同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较小。

第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健全董事会运作制度。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对经理层做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可参考淡马锡控股公司的运行模式,建立类似的专门委员会,如淡马锡在下属企业的董事会中普遍设立了三个专门的委员会,即董事提名委员会、董事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这充分地体现了股东对经营者的选拔、激励与约束三项基本工作。

第三,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实现资产多元化。淡马锡控股的国有企业,绝大多数都已上市,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并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了良好的投融资平台,从而可以谋求更大的发展。当前各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市的可能性不大,在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集团以及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层面有一定的运作条件,应该加大力度,推动一批下属资产质量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上市,充分实现资产多元化。

第四,对企业的考核、管理实行市场化。淡马锡控股的公司非常注重依赖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尽量避免参与各个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各项商业决策,从而确保了淡马锡旗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同样,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业来说,本来就是处于一个市场化、国际化的充分竞争性行业。目前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中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源价值,需要比较高的薪酬。如果按照一般的工资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则很难聘请到优秀的人才。因此,对资产经营公司考核办法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对企业的考核和管理实行市场化,并逐步建立充分适应企业发展的监管机制。

第五,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展。在淡马锡控股公司发展的初期,政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如将淡马锡控股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由25%下降到20%,其企业所承担的养老费用由20%下降到13%,通过这些措施,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有力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必须从政策角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扶持力度,在税收、贷款等方面对国有资产公司进行倾斜,推动其自身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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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社科金融所课题组.新加坡和韩国政府投资公司:运行模式及其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07(5):32-33

[8]张占奎王熙刘戒骄:新加坡淡马锡的治理及其启示[j].经济管理,2007(2):90-96

家政公司经营管理范文第4篇

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正在着手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本文作者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澄清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认识,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由来、相关规定、主要内容、主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之处等等。从而进一步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思考如何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作出明确的定义,如何明确界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客体和对象,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特别强调了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客体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经营权或企业法人财产权。本文对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讨。

关键词:完善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 授权经营 法律思考

在《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地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这一重要课题,并将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03年8月14日《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召开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立法专家座谈会,从会上反映的情况来看,在讨论中专家意见分歧比较大,[1]在国内,现阶段尚缺乏足够的经济、法律理论支撑,因此,有必要继续进行有益的探索。作者企图通过本文,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认识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由来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是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中,为了组建企业集团,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集团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划拨并授权给核心企业,由集团核心企业负责经营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其目的是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2]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对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早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在公司立法中,就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有过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随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国务院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规定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上述规定,是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的基础,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是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企业关系,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并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和机制。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授权方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被授权方是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核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被授权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监管,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要由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签订授权经营协议,明确授权内容,使被授权企业做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被授权企业在享有经营国有资产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要作用

1、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被授权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的经营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被授权企业的出资人地位。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授权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在被授权企业和其子企业之间,明确被授权企业对其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利于母子企业层面上的出资人到位,使被授权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从而有利于子企业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实行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直接对被授权企业的子企业行使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不足之处

1、从1992年国务院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以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制度的确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中又出现了新的些问题,从总体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2、目前,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理论还不是十分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定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包括授权人、被授权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客体,包括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企业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范围等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使之形成一种比较完善理论,并转化为一种健全制度,使之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发展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分析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定义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说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了新的认识。作者认为,可以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自己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到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授权给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统一持有,以确立母子企业产权关系。母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统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在上述定义中,产权指的是国有股权中的国家股权,不包括国有法人股权。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包括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两个方面,授权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被授权人是指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持股权,而不是经营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是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股的成员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主体,指的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

1、关于授权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有所变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授权人主要指的是国务院,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在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是政府,而且只能是中央一级的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在理论上又有了新的发展,确立了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虽然仍然坚持只能是政府,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原则指导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范围有所扩大,即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国家经贸委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中进一步规定,“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党的十六大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确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在坚持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三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人,主要指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现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首先,金融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不在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即便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非金融类),比如烟草、铁道、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的资产,事实上并不归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大量发生的,与金融类资产、资源类资产和部份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关联的产权流转与重组,可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鞭长莫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可能成为上述国有资产的授权人。

2、关于被授权人。主要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组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如果要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即被授权人,必然会引起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因此,授权人在采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时,必然会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之内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如,烟草、铁道、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如其他工业、交通、水利等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后,也存在大量经营性国有资产。作者认为,上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被授权的主体资格是不容忽视的。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及对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客体应该说,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经营权或企业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持股权。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授权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非产权关系的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确认母子企业产权关系。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对象是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股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而这些国有资产不仅仅指存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内的国有资产,还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未授权之前,与授权人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之间没有产权关系,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也不属于未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后,与集团公司之间确立为母子公司,从没有产权关系转变为有产权关系,从某种意义上理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在组建发展企业集团中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非市场方式的产权重组方式。政府及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从法律的角度,对产权的划拨予以确认,从而形成母子公司之间的产权连接纽带关系。目前,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企业之间进行的重组主要采用的是这种方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明确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从而实现子公司层面上的出资人到位,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家政公司经营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企业 管理 改革

当代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只是指政府在自然垄断领域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少数公共部门的公益事业和公营企业的管理。而多数在竞争领域的中央或地方所有的混合股份公司按一般民营公司对待,政府基本上不干预或参与其企业经营管理。

一、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

市场经济中公共企事业的设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货物,对市场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够有效的货物予以补充,由政府控制战略性资源和为公众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公共企事业在某些重要产业发挥主导作用和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作用,成为政府职能延伸到微观的、贯彻公共政策和实施公共管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手段。

西方各国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所有的资产称为公共所有。公共所有的企事业在法律上按照公共财产的归属分级所有,分为中央政府所有(即国有)和各级地方政府(省和市镇)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的地方所有。各级政府间有明确的财产边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无权支配和受益。

各国公共部门的企事业按其沿革和性质一般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从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分离出来的、从事工商活动的公共事业机构如邮电局、国家印刷厂、无线广播和与地方政府相联系的供水、住宅等管理机构和一些公立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机构。有的不具法人地位,有的具有法人地位。在日本称为直营事业或法定事业。

第二种是在自然垄断领域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公营企业,由中央政府独资经营的即国营企业,由地方政府或服务于社会目标的公共团体经营的是地方企业。在日本按特别法律设立、由政府出资经营的称为特殊公法人企业。

第三种是在竞争领域和从自然垄断领域分离出来的具有工商性质和法人地位的混合股份公司,中央一级的是国有股份公司,其国有股份一般占50%以上,在法国国有股份占30-99%的都叫国有股份公司;地方一级的是地方股份公司;还有中央、地方和民间资本混合的股份公司。

根据各国法律,各级公共企事业基本上按两大类依法分类管理:

一类由公法(欧洲大陆法系)规范或议会通过特殊法案(英美法系)规范并采用民法的一般准则,适用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的上述前两种公营企事业。公益事业(如邮政通讯、供水供电、市政环卫,以及海关、审计、税务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公立的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性部门)以服务于社会公众而需要积极发展,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侧重于控制国防工业和经济命脉(如道路交通、能源电力、航空和金融等基础设施)以保证国家安全和经济增长。这类公营企事业以实现社会目标(包括就业目标等)为主,较少体现盈利目标;尤其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效应,要投入大量“沉淀资本”才能开业,要由政府承担资源配置,必须纳入各级公共财政,与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由于这类公营企事业的经费不能全部直接从服务对象收取,在优先满足社会目标的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而投资回收又很慢,所以直接经济效益偏低,需要政府的财政补贴或政策性补贴,致使政府来自税收的财政负担很重。为了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资源浪费,就需要制定公共领域的具体法律来规范各种公营企事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并通过公共政策针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某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经济规制,以保证社会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众得到良好的服务并支付合理的价格;又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

另一类由民法类的公司法规范,适用于在竞争领域的一般公司,以盈利目标为主。混合股份公司与一般公司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组织结构和经营行为由各国公司法规范,政府仅限于对公司主要领导人的任命和对资产的流入与流出实行监督。公司经营受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的引导,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二、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管理

西方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公共企事业依法实行分级所有和分类管理,并对公营企业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1.公共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系

各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的隶属关系都与该国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直接挂钩。中央公共企事业的资产统归制定和实施国家预算的财政部(日本是大藏省)管理,例如,法国经济财政部的中央预算职能由一般预算、附属预算和国库特别帐户构成。一般预算是中央预算的主体部分,其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其它为国有企业利润分红(上缴经济财政部的国库司)和国外收入等。凡涉及国有企业的投资计划、资本变动、股权安排、重大发行债券和股票计划,都要报该部决策,重大问题还要由内阁会议决定。附属预算是专为政府经营的拥有财务自的非法人机构设立的法国特有的一种预算形式,中央公益服务性事业直属该部预算司,既要满足这些自给事业的财政需要,使其脱离政府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又不和一般预算断绝关系,要求其做到自平衡。如有盈余则列入一般预算,如出现赤字便由一般预算补贴。然而,尽管由财政部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还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领导人任命、行业指导和审计监督,重要问题由内阁会议协调决定。这体现了中央政府综合行使所有者职能和实际意义上的“国有”或“国营”。

2.公共企业领导人的任命:非官员化原则和人制度

由于政府直接经营国营企业容易产生经营管理官僚化弊病,各国政府一般采取授权人的办法,甚至授权私营企业予以经营;而政府则加强直接监督和规制。欧美国家实行政企分开,国营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下属不能来自政府机构,政府的部长或议员不得参加董事会,或政府官员一旦被任命为企业的董事长便不再担任政府职务,称为企业直接经营者的非政府官员化原则。政府一般从企业界选聘人,委派具有长期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专家承担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法国、德国的国营企业领导人由各行业主管部长提名,征得财政部长同意,提交内阁会议讨论,由总理以法令形式任命。国营企业董事会的任何重大决策都要同政府有关部门磋商。法国政府对于国有混合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在国家控股90-100%的公司与在国营企业相同;在国家控股50-90%的公司也由政府提名确定,但对子公司的领导人选不予干涉。政府各部门通过严格的监督系统评估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经营业绩,决定是否继续予以任命或免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东亚国家(如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有政府委派公务员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但总经理必须来自企业界,说明欧美与东亚国家政企分开的程度不同。各国法律还规定,必须由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任命经过官方资格认证的、与该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审计员作为该公司的人,在公司内部实施强制性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3.国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在一般公司和混合股份公司是股东大会;而在公营企业是董事会或监事会。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公司战略决策权与日常管理决策权的适度分离。欧洲各国法律规定了职工代表和经济环境代表在国营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地位(美国企业的董事会中还要有消费者代表)。法国大型国营公司施行“三方代表制”:即政府委派的代表、职工代表(其中有工会的名额)和经济环境代表(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银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管理咨询顾问、科研机构的技术专家和非竞争性同业的上下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代表等)各占?1/3?组成董事会。德国公司监事会中同股东代表对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小公司占?1/3?,大公司占?1/2?),还有一定数量的外聘监事。这样,国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组成了比较完善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体现了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社会化的趋势。各国国营企业普遍实行自治管理,在组织机构设置、生产和营销、人事管理上有很大自。而财务管理受到政府部门严格控制,工资水平既受同业协会制约,也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各国法律规定了国营企业职工不仅有参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和选派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权力,还有参与分享利润盈余的权利。法国在拥有100名以上职工的企业中实行强制分享利润方案,设立盈余股份基金,工作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有权按其报酬比例在法律规定限额内分享。德国公司通过有条件增加股本方式将新配股份给职工作为分享盈余的一种方式,通过获得自有股方式向职工分配股份。政府用减税的方法予以鼓励。新加坡政府对国营企业资金增殖的增长率超过银行年利率的部分,允许企业提取15%作为奖励基金,其中1/3奖给经营者,另外2/3由经营者奖给下属。

4.政府部门对国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系统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控制十分严格。法国财政部门每年由专设的基金确定向国营企业投资的额度。一是控制项目,即划分项目投资额的管理权限,大项目必须由财政部审批;二是控制投资收益率,用预期收益率与资本利率比较,以决定是鼓励还是限制;三是控制资金来源,政府规定企业自有资金在有国家拨款和发行债券的总投资额中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如20~30%)。对于国营企业经营方向,政府部门一般下达指导性计划。法国政府的特殊做法是由工业研究部、经济财政部、国家计划总署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代表同国营企业一起谈判,签定3-5年的计划合同,规定双方义务,使企业发展计划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韩国从1983年实行国营企事业经营业绩协议,既考核公共目标(为主),也考核盈利目标,使奖励与业绩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业绩排序。

各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监督十分严厉。以法国为例有三重监督系统:一是经济财政部的监督,向企业派驻国家监督员,经部长授权行使其部分权力,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和评估效益;二是专业部门(工业研究部、运输部、邮电部、国防部)和国家计划总署的监督,向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专门对企业的技术和投资进行过程监护和事后监督;三是国家审计法院的监督,专有帐目法庭的财务稽查员检查企业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帐目,审计财务收支和经营合法性。近年简化为专业部门对口监督,但重要财务问题仍要向经济财政部报告。这套三重监督系统使国有资产的运营受到严格的监管。另外,议会有权审查国营企业的预决算和年终报告,可以设立专门调查或监督委员会,检查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德国和英国也采取类似监督系统。

三、减轻财政负担和实施结构调整的非国有化政策

西方市场经济中把对私人企业用各种合法方式收归国有的政策称为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国有化或国营化;反之,通过立法把国有股份的一部分或全部出售给其他法人和私人、以及授权私人经营的政策称为denationalization,一般译为非国有化或民营化。

1.实行非国有化政策的原因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80年代,西、北欧各国和一些东亚国家经过了从经济复苏时期的国有化到经济赶超时期的非国有化的过程,既与各国历届政府政策有关,也有生产力发展到不同阶段的特点。西、北欧国家国有化涉及范围较广和国营企业数量过多,造成了国营企业的经营活力下滑和政府沉重的财政负担,降低了本国资本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虽然实行了福利国家政策,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振荡性经济危机,却成了政府难以承受的财政包袱。近年来,发达国家一方面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行政开支;一方面更加慎重地选择公共物品范围,尽量减少直接经济效益不可能很高的自然垄断性公营企业的数量,推动公营企业的非国有化,主要是为了进行市场结构调整和完善市场机制。尤其在财政预算体制上需要尽量减少公共财政负担和政府对公营企业的财政补贴,并把出售国有股份得到的资金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公共福利事业和向具有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再投资。国有化和非国有化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公共政策综合调节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经过国有化的高速积累和市场机制的发育之后,需要进行放宽经济规制和调整社会规制的规制改革,从而推动了行政改革和企业改革。

2.非国有化政策的做法

西方在实行非国有化政策当中,将国营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称为公司化。将国有企业出售一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过程称为私有化,并需要相当完善和较大流动性的金融证券市场条件。除了英国之外的西欧和北欧各国对非国有化比较慎重。瑞典政府把不必要由国有独资的企业转换成股份公司并根据需要保持国家控股和一定的持股比例,从而筹集资金,既增强政府控制的企业的实力,又减少行政干预。法国从1993年对58家公营企业集团中的21家实行非国有化后,仍然保留电力、煤气、煤碳、航空、邮政及电讯等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公营。而在英国和一些东亚国家,则是国有经济退出竞争领域和将从自然垄断领域中剥离出来的部分出售国有股份或出让经营权,但要为解决失业严重带来的社会问题和如何克服私人资本的垄断倾向与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而采取措施。

在非国有化的做法上,首先把管理国有资产转变为经营国有资本,这是产权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前期准备,市场经济国家在50~60年代基本完成。进而在竞争领域和自然垄断领域不同程度地放开规制和开放资本,各国在相同领域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例如在竞争领域,德国在1987年出售了大众汽车公司的全部股份,将其所得资金建立了大众汽车基金会,10年来提供了34亿马克的科研基金。法国从1993年起对雷诺汽车公司的改造采取了特殊的“雷诺方式”,实行资本开放,确定国家持股水平在53%。其余的股东,由几个重要工业金融企业组成一个持有核心股份5%、并将上升到15%以上的“稳定投资股东集团”;同时推行“大众股东制”,确定公众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份的28%,其小股民数在百万人以上;职工股占5%,股票价格低于公开售价的20%,占公司总人数61%的10.2万名职工购买股票。1994年雷诺公司固定资产增加了20亿法郎。又如在自然垄断领域,1997年初法国国民议会审议通过了政府全面改造国营铁路公司计划,以解脱其长期亏损和高额债务。对其仍然具有垄断性部分与可以转入竞争性部分进行区分,既对保持垄断性的部分进行结构调整,又将转入竞争性的部分引入竞争机制。措施之一是把铁路设施管理与运输经营分开,成立国营铁路网络公司,负责铁路设施的建设、维修和保养,从而把国营铁路公司的大部分债务(约1340亿法郎)转移出来,由政府通过直接拨款和金融市场筹资等方式逐步偿还;措施之二是下放铁路管理权,实行地区化管理,由22个行政区根据当地条件和运输要求参与铁路运营线路、站台、中转站的管理和价格制定,使铁路运输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发挥更大作用。1993年英国对国营铁路区分和剥离成两块:其一,铁路和信号系统仍为国营企业;其二,客运和货运系统是在政府规定了某一线路或区间的车次、运行时间和收费限价要求后,向社会招标拍卖一段时期的经营权,中标的公司要自置车厢,在合同规定的运营期内向国有企业交纳使用费,按市场竞争机制运营。

3.政府在必要领域保持控制力的方式

1)设立国有控股公司。在法国、德国、瑞典、奥地利、意大利的大型国有企业中有一些集团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日本叫持株会社。一般称控制了一组公司的公司为控股公司,这组公司与控股公司组成企业集团。国有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行业法规和特殊法律程序设立。由国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即使国有股份低于50%,根据法律国家也能享有特殊的权利。按照经营范围,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国际经验表明,国有控股公司只管理中小企业并使规模受到一定限制,这种控股公司最为有效;按照专业部门分类并且作为几个业务公司的母公司而建立的控股公司也较有效。而综合性控股公司似乎弱化了政府的行政干预,却可能强化它自身对下属国有股份公司的内部行政干预,容易形成臃肿的管理机构和对工业活动所特有的瞬息万变的状况反应迟钝,以及在附属公司之间转移资金、抽肥补瘦而保护落后。按照经营战略,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前者仅靠获益和控制,后者同时做实业。日本法律禁止设立纯粹控股公司,而美国法律未予禁止。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是根据政府明确的政策目标,作为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国有混合公司的中间机构,利用股份公司制度,通过对其它公司持股和参加经营来支配和管理一群公司,以较少的资本左右更大范围的经济活动,并着眼于资本集团的资本增值。因此,政府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来使用新增资本可能比传统的财政补贴具有更好的资本效益;同时存在的风险是,如果由于出现内部人控制而经营不善或监督不严,就可能陷入日益严重的财务困难。

2)立法规定控制权。在非国有化过程中,需要由各国政府规划在哪些领域保持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以及在必要领域保持决策权或否决权。德国政府把在德意志交通信贷银行的国有股份降到50.1%和把铁路运输公司的国有股份降到25.1%,是依据联邦法律规定:持股50%以上的股东拥有决策权,持股25%以上的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否决权,仍然保持了国有股份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3)特别股权安排是在重要行业的企业中保留一部分尚不出让的股权(称为政府后效股或黄金股),以防止有损国家安全的或在过渡期间经理层利用非国有化的机会来扩大其个人利益和损害公众利益的“不受欢迎”的收购或兼并,以保持政府效力。

4)特许经营权是在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煤炭和铁路部门中的专营权安排,如上述英国铁路对客运和货运系统采取招标经营的办法,既提高了经营效率,又保留了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控制的特点。

四、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参考与借鉴

与西方的经济历史发展和概念含义不同,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党的十五大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需要解决政府财政负担过重和企业效率下降的问题,通过缩短战线,抓大放小,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既确保国家掌握战略性资源和经济命脉,又使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从资产管理转入资本经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因此,首先要捋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所有。在国务院综合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和企业产权清晰的前提下,立足于国家财政预算能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设立资本预算和国家投资基金,把对国有企业和公益事业的存量、投资、补贴和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政企分开的投资体制,对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独资(即国营)企业与竞争领域的国有股份公司合理布局;并通过立法程序重新制定《国营企业法》和修改完善《公司法》,依法分类管理。同时健全规范不同类别企业体制和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监督。在此基础上:

1.对于保留在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

参考市场经济国家作为实施公共政策和调节市场活动的一种直接手段,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少数国营企业。建立政企分开的企业领导人的非政府官员化原则,制定一套适合国情的选择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规则、程序和制度,实行“三方代表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主管理,设立职工分享的盈余股份基金。财政部门对国营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来源和投资收益率进行控制;专业部门对国营企业下达指导性计划,签订契约合同和评估经营业绩。建立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划部门、专业部门和审计部门协调一致对国营企业的财务、技术、投资、经营和发展方向进行业务指导和严厉监督的完整体系。

2.对于划入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