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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黑龙江 农业保险 模式 研究

一、国内外农业保险模式研究

1、国外农业保险模式

(1)美国模式——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补贴模式。美国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其模式经历了由私营公司试办到政府主办,再到政府退出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主的曲折阶段。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政策性强。二是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三是中央政府在农业保险计划中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并通过大藏省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民办公助模式。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家采用该模式。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和小麦(泰国和印度也有棉花),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孟加拉除外),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

2、国内现有农业保险模式

(1)安信模式——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于2004年9月成立,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公司采取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开办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业务可以享受财政对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公司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其他业务则按商业化运作,来弥补种养两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

(2)相互制模式——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相互制保险是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的一个集团。集团成员均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它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合一,从而达到减少道德风险,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不以盈利为目,公司的资金、规模等都是有一定的限制。

(3)江苏淮安模式——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从2004年11月起,本着“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方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与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联办共保”农业保险协议,在淮安地区正式开始了农业保险试点。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各种保险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陷,没有一种模式普遍适用,黑龙江省应根据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确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1、选择农业保险模式的依据

(1)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性质,农业保险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都难以离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政支持,但是,不同模式所需的支持力度是不同的。如果新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或者设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都需要财政提供强大的支持,这是黑龙江省财政难以承受的。

(2)考虑农业保险经营现状。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目前主要是由省人保财险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开展的,既同时存在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和农业相互制保险两种模式,并且都有多年的运营实践。由政府另外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筹建专业农险公司,除了前期投入成本高、财政负担难以承受外,还存在建设周期长、缺乏操作经验等缺点。依托现有保险资源,可以节省制度建立及转换成本,迅速开展业务。

2、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

根据全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保险的现状,建议由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作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经营单位,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财政补贴、市场运作、逐步扩大”的原则运行。保险模式不宜统一,应根据保险经营主体自身比较成熟的经营方式开展工作,使政策性保险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第2篇

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第3篇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简述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开办了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这些国家举办农业保险有着不同的背景和目的,也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我们根据其特点和法律制度,把它们分为以下几类:

1. 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就是,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重点以农作物为主,并逐渐向养殖业方向扩展,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了政府主办下的农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农民是自愿投保,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购农业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股份,并负担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公司、保险互助会等也都可以在政府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

2. 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其特点主要是:首先,国家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其次农业保险结构层次主要分为三级,最基层的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由参与农业共济组织的农民组成,主要负责经营本地的农业保险,同时依法向上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则接受下级共济组织的分保,并提供防灾防损的指导工作,同时再在中央政府级设立农业共济组织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接受下一级的再保险,并接受政府的紧急援助资金、保费补贴和管理补贴。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经营保险而是监督和指导。

3. 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投保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举办农业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 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为代表。这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②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农作物也一般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③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二、我国各地对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

在恢复农业保险的20多年中,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险机构等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进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探索,这些组织模式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 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模式

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中国人保这20多年在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模式,商业性是指农业保险在人保内部单独核算,人保公司对该部分业务自负盈亏。准商业性是指人保是国有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点对农业的政策性味道,同时政府对人保经营的这部分业务进行了补贴和支持。

人保的这种经营模式优点很明显,人保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公司,财力相对雄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优势,经营网点遍布全国,抗风险的能力强,而且人保的信誉好,农民比较信任。但人保的经营模式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风险大,利润小甚至没有利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难以调和商业保险公司赢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准公益性之间的矛盾。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经营上也会出现很多实际困难。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问题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担保公司 合作模式 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在地域、担保范围和客户等方面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进展,实现了银行、企业和担保公司的多方共赢。

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履约性担保和其他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现阶段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为主,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自然人消费贷款担保等等。

一、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模式

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应该从平等互利的角度建立与实际业务相符的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

(一)从不同的参与主体来看

1.政府主导型合作模式。参与主体包括银行、政府、担保公司与企业。在这种合作模式下,担保公司一般有政府出资背景,受行政命令对企业进行担保,有明显的政策性倾向。企业的贷款行为不但有担保公司的担保,还会得到政府的扶持,面临的偿付风险较小,但是,担保公司的独立性有时会因为政府的干预行为受到影响。

2.商业担保合作模式。参与主体包括银行、企业及担保公司。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根据合作协议提供担保,与银行共同分担贷款的代偿风险,三者之间的关系完全处于一个开放的市场中,受市场规律的影响和约束。

3.混合型合作模式。参与主体包括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在参与的银行中,既包括商业性银行,也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参与,使得这种合作模式带有政府和市场的共同特征。担保公司对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政策性银行也为融资提供政策支持。在这种模式下,政策性银行参与了部分担保责任,贷款的偿付风险会因为参与方的增加而分散。

(二)从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参与来看

1.一对一的合作方式。一家担保公司只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比较固定并趋于长期化,合作方式成熟,相关的保障措施比较完善,但由于只有银行和担保公司参与,面临的风险可能较大。

2.一对多的合作方式。一家担保公司同时选择几家银行进行合作。大多数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都会与多家银行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区域化,呈分散状态,系统风险减少。

3.多对一的合用方式。一家银行同时选择几家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在这种方式下,银行的选择范围扩大了,合作风险较小,但因为针对不同的担保公司,规则和程序的制定繁琐。

(三)从审查的主体来看

1.授权保证方式,是由银行对中小企业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时进行信用审查。

2.直接征信方式,是由担保机构对提出担保申请的企业直进行信用调查。

在实际工作中,担保业务操作程序既不是单纯的授权保证方式,也不是单纯的直接征信方式,而是二者的结合,即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都对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审和风险控制。

二、不同的风险来源

担保公司通过不同的合作方式,帮助企业实现了融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的风险。但是,担保公司承保的贷款风险并不等于零,它的风险可能来源来银行、担保公司、企业或政府的干预。

(一)银行方面

1.信用风险。现阶段,我国社会总体信用缺失,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还不完善,制约着担保业的发展,当采用抵押以外的反担保方式进行合作时,必然面临更多的风险。商业银行采用低级的信用形式进行授信,在风险责任划分和业务品种创新等诸多方面与担保公司存在分歧,难以开展深入合作。

2.商业银行运营风险。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内部审批程序环节过多,信用担保的流程不规范,缺少系统的评估体系,担保方式不灵活。在对中小企业的贷后监督上,没有科学系统的方法,缺乏主动性。

(二)担保公司

1.担保公司目前的风险管理手段较为有限,并不能完全覆盖突发性事件带来的风险。如何避免和降低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冲击和影响,提高担保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也是担保公司面临的问题。

2.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受托贷款和资金拆借,但在实际上,担保公司违规拆借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在偿付时,对方或自己资金短缺,可能发生资金断裂。

3.担保公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未受过专门的金融和担保的业务训练,对风险认知能力不足导致认识不清,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较低。

(三)企业方面

1.在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中,多数是规模小、抵押资产不足的企业,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2.企业的诚信意识差,受保企业在有担保公司担保的情况下,所做的经营决策更倾向于做出风险较大的项目上。

3.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担保,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等手段骗取担保;或在取得担保之后,改变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加大。

(四)政府干预经营

对于政策性担保公司,由于是由政府出资组建,带有明显的政策性;地方性的商业银行由于有政府参股,也会受到影响,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得到了担保,担保公司难以实施市场化运作,担保风险加大。

三、建议采取相关的措施

(一)银行方面

1.审慎选择担保机构,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担保之前应从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法人治理结构、人员素质、风险控制水平、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综合评价,选择有实力的担保司作为合作伙伴。担保中按风险管理办法进行控制,时时跟踪,加强对担保公司资金流的管理。担保之后,也要关注担保公司的发展,引导担保公司规范运营。

2.建立银监部门、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三方共享信息平台。可以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或开发新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开放窗口,方便银行和贷款客户查询。

3.建立整套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措施。把风险评估集中在总部,对担保公司实行统一授信,并要求担保公司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二)担保公司

1.开展不同的合作方式。尝试着多对多的合作模式,建立不同的业务渠道,进行市场细分,降低风险。也可建立银行、政府、企业三方联合的风险共担模式,各自的担保比例可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扩展业务创新,扩大业务区域,扩宽业务来源。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发展担保业务,增加咨询服务,加大风险防范,创新金融产品,逐步完成全区域的业务覆盖,除了与合作银行充分沟通,还需走出去主动营销,寻找优质客户,多向中小企业倾斜。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人员素质。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担保企业收入的保障,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担保企业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咨询团队和专家团队,才能有创造力,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4.在办理担保业务之前要做好宣传工作。把涉及银行、企业、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广泛宣传,尤其要强调可能发生的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避免夸大收益,使各方都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

5.严格业务操作程序,防范风险。担保公司应该建立起一套较为科学和行之有效的评审制度,实行反担保审查,以担保中心的形式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三)政府方面

1.人民银行应该发挥其政策行的优势,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商业银行与商业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担保业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比例上与担保机构积极合作。2010年3月8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综合了原有的管理规定,兼顾了全国各地区的担保业发展情况,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但这只是个办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所以要尽快出台“担保法”。

2.做好本职工作,监管到位,推动经济发展。政府对于组建担保公司、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了本地区的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从政策环境的营造入手,为担保公司、银行、企业各自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改善投资渠道、改变城市的软硬件设施,从税收等政策方面加大扶植力度,扩大优惠范围。

3.尽快建立再担保中心,从政府层面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包括担保公司、银行、企业的多层再担保体系。在此基础之上,加大对风险补偿基金的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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