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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风险

证券市场的风险

证券市场的风险范文第1篇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其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冲击极大。各国政府都把风险防范作为证券监管的重要目标。本文拟对《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业进行分析。

一、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评价

我国政府防范风险的行为特征,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的。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诞生和发展的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不规范运作比较普遍,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从而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难度较大。因此,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10年的发展历史,也是风险逐步积累与防范、控制、化解不断交替的历史。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上半年。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对二级市场波动程度的直接调控。具体手段包括行政干预、增加股市供给、借助舆论工具及税收等手段直接调控股市。如1994年7月底的“三大政策”救市,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以及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控。这一时期,政府风险防范行为的目标在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调控机制。由于政府行为的巨大强制性,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第二阶段,自《证券法》颁布至今。风险防范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二级市场,而是开始注重研究风险的根源,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时期,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理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并逐步认识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市场的风险主体,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是市场的风险源。因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便成为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具体体现在以下各方面:

1.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信息披露监管这一基础工作上,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是先后制订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一系列规章,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章可循。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公募增发、年报、中报、并购、重大事件等方面,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所有这些,使投资者比以往任何时候能够得到上市公司更多的公开信息,信息的真实程度也得到加强。但必须注意到,在信息披露的执行方面,仍然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有的对关联交易避重就轻;有的对经营情况与回顾介绍不详;有的对随意改变资金投向所做的解释难以使人信服等。尤其是在涉及严重影响股票价格的公司业绩重大变化、重大并购事件等方面,有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与股票价格表现形成强烈的时间反差,致使市场的有效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表现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十分的不公平。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大股东利用在上市公司的相对控股地位,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致使公司资产重组、出售、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完全体现大股东意志,关联交易众多,监事会形同虚设。为了进一步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际惯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独立董事如何产生?独立董事真的独立吗?独立董事有相对于其他董事足够多的智慧吗?独立董事之间的意见能够一致吗?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失当,独立董事又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另一个潜在的风险因素。实事上,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必须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进行多元化的调整,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缓解股权过于集中的现象,使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其次;强化董事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问题上监管作用。再次,强化监事会作用,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监事会,赋予监事会实际监督权力,尤其是对财务的独立监督;最后实行第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建立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平等。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而且有利于更新投资理念,降低市场风险。由于多种因素,在2001年以前,上市公司似乎实行终身制,企业经营的好坏、效益的高低、是否连续亏损与是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在《证券法》颁布以后,在一段时间内也未建立退市机制。这不仅造成市场制度安排的缺陷,而且成为市场潜在风险积累的主要源点。2001年,证监会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在建立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已分别宣布PT水仙和叮粤金曼退市。

2.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设立净资本最低标准等方面。一是明确证券市场设立和分类的条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增强证券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禁止对客户融资融券;三是严格资产负债比例,提高资产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标准;四是查处违规行为,公布处罚细则。

近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开始由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度转变。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上市的做法,上市企业的培育和选择由承销商决定,使政府行为定位趋向合理,降低了行政审批中市场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也使发行环节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一体化,提高了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强化了承销商的风险控制机制。为配合核准制的落实,规定了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人事管理、授权制度、电子信息系统、内部稽核系统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了核查内容和发行人回访制度,清退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加大了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责任,从而强化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规范。

3.规范投资者行为。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比例过高,在时效、资金、信息、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方面处于弱势,容易追涨杀跌,盲目跟风,往往是助长股市投机气氛、造成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量较大,拥有相对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信息,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及长期利益,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股价的剧烈波动。但机构投资者的标准不一,结构不同,因资金量大、操作疯狂、坐庄频繁成为个人投资者追踪的目标,在市场波动的前提下,容易导致对市场投机的推波助澜。尽管如此,规范投资者行为的基础性工程之一,仍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开放式投资基金建设,努力探索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多种形式,构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群体。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对个体投资者行为风险防范的难度大于机构投资者;从各国的实践看,规范投资者行为的主要着力点是:一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氛围。事实表明,所有证券市场风险的发生都与投资者风险失控行为相关。这种风险失控的表现形式,就是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三大违规行为,并尽最大力量予以打击,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规范投资者行为的重要内容,只有强化灌输投资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使投资者充分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投资者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随其进程的加快和深入,投资者行为的规范将使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有所缓解。

二、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特点

1.阶段性。如前所述,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经历《证券法》颁布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由此形成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阶段性特点。《证券法》颁布前,政府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对市场的直接调控和制度的基础建设,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对风险识别能力相对有限,风险防范的效果也不理想,市场运行与政府行为经常出现差异。《证券法》实施以后,政府将风险防范的重点从调控市场指数转移到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方面。显然,第二阶段的风险防范行为更具有实质作用。

在风险防范目标方面,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更多地带有试验性质,政府防范风险目标在于严格将风险控制在局部范围,强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查处违规资金非法流入市场。社会和经济形势的稳定是风险防范的首要目的。《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市场已逐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防范系统风险,成为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与风险防范行为相呼应,风险防范手段也呈阶段性特征。《证券法》颁布前,政府更多地采用较为简单的行政性手段、舆论手段和直接的市场调控手段。《证券法》实施后,政府更多地采用多样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风险防范认识的提高,能力的加强,政府风险防范手段必将进一步多样化。

2.探索性。我国证券市场是发展中的新兴市场,政府风险防范主要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探索性的实践。尤其是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政府风险防范的行为实践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客观上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同时,对市场违规行为的防范和监管,由于违规行为本身在不断发生变化,与之相对应的防范行为也需不断改变和提高。

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受到政府防范风险能力的约束,为使证券市场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政府风险防范行为必然从探索性阶段、从被市场风险行为牵着鼻子走的状况,过渡到前瞻性、事前性的制度防范上来。只有政府风险防范能力超前,才能使证券市场金融创新受到应有的风险控制而得以开展,才能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

3.效果滞后性。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建立时间较短,但在构建风险防范体系方面进行了不懈地努力,特别是近两年出台的针对风险易发主体和易发点位的法规和准则,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从风险防范的实际效果来看,事实上的市场重大危机尚未完全显现。从总体上说,风险防范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但是,引发市场潜在风险的行为仍大量存在,虽然规范这些行为的制度已经出台,但相当一部分的政府行为效果尚不够显著,尤其是针对风险防范的重点和难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系统性的防范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一是风险防范的难度较大。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以及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等问题,在国际上尤其是亚洲也是长期存在并且难以解决的现象。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信用水平较低,有欺诈动机和行为的市场主体缺乏自我道德约束,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的认定难度相当大等。二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受限,对风险行为主体的监管和处理力度不够,防范风险行为自身不够规范。

三、健全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

1.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虽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市场发育和政府行为的探索性和渐进性特点,政府风险防范仍然存在制度性缺陷,突出表现在:缺乏市场避险机制,退市机制不够完善和投资者保障机制不健全、运行不到位等方面。因此,我们必须以新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强化制度性建设,形成完善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市场避险机制。国际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释放市场系统风险的有效工具是股指期货。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市场上适时建立与股票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部位,能够自我预期风险,从而达到回避系统风险的目的。也就是说,股指期货的产生,为证券市场注入了一个内在稳定机制。在全球股票市场上,股指期货已经成为市场风险释放必不可少的工具。纽约、东京、香港等较为成熟的市场中,无不设有股指期货交易。可以说,没有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成熟或缺位的证券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历史上,曾出现大范围股票跌停的局面,说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爆发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值得我们警惕。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有11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已经相当于CDP的60%左右。这样巨大的市场,时时刻刻都面临着风险,也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避险的巨大需求。引入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交易机制,在对冲机制的作用下,可保持资产的相对流动性,以释放市场风险。

完善退市机制。在严格的市场化和法治化条件下,退市机制的建立意味着对劣质上市公司的挤出效应开始实现。但目前我国退市机制尚不严谨和完善,其最大效用是刺激和加快亏损上市公司的重组步伐,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淘汰制。个别上市公司几经“风雨”仍有可能见“彩虹”就是突出例子。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市规则,确定净资产、亏损期限等明确的退市指标体系,加大重组中对债权更为严格的保护,严格上市公司再融资标准,使退市机制更好地警示上市公司,更大程度地提高市场质量,降低市场整体风险水平。

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成熟的证券市场均有一套完整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概括地讲,主要是投资者的诉讼机制、教育机制和赔偿机制。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诉讼和索赔,从而在制度上约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开展投资者教育,更是市场监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此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设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基金中心或公司,致力于在会员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对投资者的赔偿工作。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逐步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在实处。

2.规范并改善证券市场资金供给。违规资金入市是我国证券市场区别于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特点。违规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证券公司挪用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非法外汇等。这些违规资金对证券市场构成了巨大的风险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从行为本身看,期限较短的违规资金承担了很高的法律风险和筹资成本,必然在市场上追求高收益,尤其热衷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或者使部分投资者在示范效应下改变投资理念追求短期行为,或者使部分投资者对股市丧失信心,从而严重动摇我国证券市场市场稳定与发展的基础。二是从市场效果看,大量的违规资金强化了股市资金推动效应,提高了市场市盈率水平,增大了股市的泡沫成分。一旦上市公司业绩难以支持高股价时,类似于“中科创业”事件将难以避免,银行的安全也将首当其冲,进而危而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在我国金融改革未完成之前,禁止和查处违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防范市场风险的基本要求。

在防止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的同时,还应考虑改善股市资金供给。如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允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投入股市,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等,这些扩大资金供给的举措应长期坚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要尽快开展对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清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区别情况,确定身份,以所有机构投资者普遍适用的制度准则,规范其行为,有步骤、有针对性地使其规范化。改善证券市场资金供给的关键是引入具有高安全性的资金主体,即有步骤地加快社保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步伐。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扩大资金范围。

3.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我国证券市场中政府职能的定位相对落后,制度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地使“政策市”、“消息市”成为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的主要特点。在证券市场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的态势下,为了确保证券市场按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调整政府行为的理念和监管职能势在必行。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是解决政府行为的缺位与错位问题。政府对市场主体风险的防范,应立足于对可能导致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因素控制。在按市场化原则防范市场风险,通过法律形式将政府的监管和防范风险政策程序化,增强政策的稳定性与透明度,以给市场参与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把握的预见性。

证券市场的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国际板 风险控制

一、引言

国际板是指境外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本币计价交易形成的市场板块。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或者制定单独的规则,这些规则体系在保持与本土公司上市要求基本一致的同时,也体现对境外企业的特殊性要求。由此,这些境外上市公司就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板块,通称国标板。

从国际板股票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看,当前我国具备了推出国际板的基础。供给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全球500强级别的外资企业在技术、人力、产品等方面都已深入中国市场。这些外资企业通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可以获得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广告效应,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能够进一步扩大自身的知名度,提高消费者的品牌认可度;二是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得在华投资所需资金,直接在中国证券市场募集人民币,然后直接投资于中国市场,中间省去了汇率、法律等风险。需求方面,中国的储蓄率长期居高不下,从1998年前后的37.5%升至2007年49.9%,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和提高财产性收入的需求迅速增长。

2009年4月29日,在国务院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要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随后,上海市政府在对外的《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两个中心”建设实施意见》中表示,积极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建设,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上证所上市,推进红筹企业在上海证券市场发行A股。

二、国际板市场的新风险

境外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在繁荣我国证券市场、推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也会给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带来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国际资本市场风险向国内传递

国际板的开设给国内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架设了一座桥梁,在把国内证券市场推向国际化的同时,也给国际资本市场的风险向国内传递留下了一个窗口。根据我国建设国际板的计划安排,国际板上市的企业主要为已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在国内有大量业务的境外蓝筹企业(主要为世界500强企业),且以后者为发展趋势。这些企业在国际板上市之前均已在其他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当国际资本市场发生动荡时,必然引起国际证券市场上股票的价格波动,从而带动国际板市场的股价波动。再加上中国股市“板块效应”和“羊群效应”特别明显,与这些境外企业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将会跟随其剧烈震荡。从而造成国际资本市场动荡向国内传导,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的动荡。

(二)对国内企业融资产生挤出效应

国际板上市的企业大都为优质国外企业,经营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市场深度和广度,这些优质企业的上市必然会对国内企业的上市融资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国内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约10%,国内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更低,仅约2%,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为50%-70%,国内企业直接融资需求巨大。同时,计划在国际板上市的境外企业一般为融资规模巨大的企业。如汇丰控股计划发行50亿英镑股票,折合人民币约545亿,相当于A股市场2009年IPO融资额的三分之一。如此巨大的融资额,必定对股市带来巨大的震荡,吸取了本该属于其他本土企业的资金,对国内本土企业造成了“挤出效应”。另外,还会带来股市整体价格的大幅度下跌,加剧了市场的风险。

(三)IPO获得较高的发行溢价

在国外成熟的市场里,新股发行市盈率基本上就在十倍左右,甚至只有几倍。而中国股市新股发行市盈率却达到了四、五十倍。特别是2009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新股发行市盈率甚至达到了120倍以上,2009年12月9日上市的星河生物发行市盈率高达138倍。境外企业通过国际板IPO可以获得较高的资本溢价,若企业募集来的资金汇兑成外汇直接移到国外,没有用于投资于我国境内业务的发展,则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不到任何促进作用,反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给市场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由于国际板上市的企业是境外企业,具有复杂的外向性和经营上的差异性,这增加了对上市公司的跨境监管的难度。如何监管国际板上市的境外企业的利润操纵和虚假信息披露等不良行为,对监管层来说就显得非常困难。近年来发生的安然、世通案件显示,跨国亦可能存在严重的欺诈及舞弊活动。监管层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管,来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投资者利益,这是一个新的挑战。

三、控制国际板市场新风险的建议

建设国际板市场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的对外开放,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国际板市场的带来的新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针对以上几点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控制市场新风险。

(一)编制独立的国际板股票代码与指数

为国际板市场的股票设计独立的股票代码,并且独立编制股价指数,将国际板指数不纳入主板指数和主板概念板块,使得国际板相对独立于主板市场。当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引起国际板市场股票价格剧烈波动时,投资者可以充分识别出国际板股票与非国际板股票,避免羊群效应和板块效应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并阻断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通过国际板向国内市场传导。

(二)确定合理的外资公司上市比例

为减少国际板上市公司的“挤出效应”,保护国内企业的直接融资。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确定合理的境外企业和境内企业上市比例。这样可以避免过多的境外企业集中上市,而对国内优秀企业上市产生的冲击。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确定一个最高比例,如果超过这个最高比例,将暂停一些境外企业的上市。

(三)采取多种手段,避免外资企业IPO“圈钱”行为

证券市场的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风险控制

1.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

为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务必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确定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地位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现有的已经出台的法律规范相结合,从根本上去除因不完善的法律规范导致的我国证券市场秩序混乱,进而损害或者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因素。此外,还应弥补《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没有要求的规定,即确定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性,明确其在我国证券多元化交易市场中的不可或缺地位,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如何定位、为谁服务以及其运行制度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建立一个较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还应对场外交易市场有关的公司交易、挂牌、监管、信息的定时披露以及公司的退市或者转板等具体的细则规范也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做出明确规定的还有: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业务范围、相关制度以及交易模式、原则等,以此来达到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规范运作。

2.增强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

增强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增加交易品种,目前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比较单一,当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主要交易品种主要是: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发起人股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非上市公司债券等,根本难以满足大部分投资者的需求。因而,在多层次的资本交易市场的体系建设过程中,仍然要不断地去开发且增加金融类衍生产品的种类,为投资者能合理地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途径。如可以建立基金、看涨(看跌)权证、用于转换的债券等衍生产品,以此来满足处在不同需求层次上的投资者。

此外,扩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也是增强流动性的必须途径,为了增多挂牌交易的企业和投资者数量,必须降低挂牌企业的进入门槛,放松个人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要求,让更多的私人投资者能够进入到场外交易市场来投资,从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3.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机制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的水平,主要原因有:首先,做市商制度的出现要承当报价、代办买卖和自买卖等功能。在美国,无论OTCBB或者NASDAQ,市场上的每一支股票都有若干家做市商,做市商之间通过竞相报价和高效低成本机制提供代买代卖服务,可以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使得场外交易市场才做到交投活跃成为可能,而且在价格和服务竞争过程中,投资者能够发现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形成公允的交易价格。

此外,在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的投资主体大部分在众多机构里,相当大部分社会民众只有通过投资一些证券基金,从而间接地参与场外的交易市场投资。而在我们国家,主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的投资方式还是散户投资为主。而散户投资者的主要构成是掌握巨额资金的专业户和诸多普通民众散户。可以推断,场外交易市场开设之后,在未来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依然是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也就是说各种类型的大小专业户,将成为主要投资群体。不难预测,在场外交易市场开设后的一段很长时期,由于市场容量有限,而且交易规模较小,大型机构投资者也将只能有少量资金介入,使得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必将很旺盛,无论是股价亦或换手率都将会上扬。这主要是由场外市场内交易主体的特性和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诸多活跃因素影响的传递所决定。据了解,一些创投机构投资中关村试点企业交易存量股份,其PE值都在20-30倍,远远超过了投资其他非上市企业的价格。

我国的场外的交易市场如果要建立健全的做市商制度,其一就是要确定做市商的资格与职责,要有针对性地甄选与发展做市商,能从营业的记录好、资金雄厚、信誉佳、经验丰富、抵抗风险能力强的券商中选择。其次,制订完善的指标考核体系并对指标进行严格的考核,而对做市商的成交量、报价真实性、市场占有量、连续性等指标做好定期的和长期的考核,而对做市商的做市职责要起到监督和敦促作用。在实际运行中,可以借鉴NASDAQ,运用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共存的混合的交易制度,替每只股票推荐多家的做市商,从而引导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竞争性的报价,促使市场价格能趋向一致,从而可以避免单一做市商垄断价格,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4.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

4.1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上市门槛低,企业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比如企业的资金实力、发展空间、经营效率以及内部的管理控制等,具有不小的投资的风险。因而,国外比较成熟的场外的交易市场大部分都建有比较完善和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且提出了证券的中介服务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在交易中的责任从而降低市场的风险,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当前,我们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再加上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有着诸多的弊病,比如信息的披露范围太过狭小、很难确认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整等,此外各个证券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也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和范围上,没办法共享信息。如果要使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公开化、透明化,并且让投资者的收益得到保护,那么建立完备的信息的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以后,还应当充分地借鉴上海及深圳交易所相关信息的披露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而对于在场外的交易市场上来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使其信息披露制度更加规范。

4.2 实行严格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

建立完备的场外交易市场,实施严格并且有效的市场的监管体制,建立政府的统一监管和行业的自律监管配套的综合的监管模式。

第一,要政府统一监管。为了体现市场的杠杆作用,有效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性,政府应适度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干预,把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对大局的干预和对行业原则的检查中,主要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定期检查,监督交易主体是否履行职责,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和干预。

第二、要充分地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是场外的交易市场的主要融资主体,然而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大都不强,另外经营风险及道德风险也相对突出,所以,就要强化这些企业自律监管,并且要监管上市公司运行的规范与自我管理。在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得到完善后,挂牌公司能够引入独立的董事制度,以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制度、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自我监督。

另外,建立和健全对保荐人监管的制度。保荐人在场外交易市场起到中间者推荐担保的作用,为此确定保荐人的权利及义务特别重要,需加强对保荐人在行为上进行监管,以避免在保荐上市的过程中出现造假和欺诈行为,及持续的保荐期间出现违规的行为要想进一步地遏制保荐人的违规行为发生,就必须加强违规的行为的连带责任和处罚力度,也要加强对券商的内部控制的建设等。所以,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能够学习英国AIM的终身保荐人制度,保荐人要承担终身的保荐责任,避免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营造场外交易市场良好的秩序。

5.大力发展非上市公司

5.1 建立统一的非上市公司制度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应该实施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应该有差异的市场准入制度。当前阶段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还缺少完备的法律规范,以及市场的准入标准也都不一样,另外入市的门槛夜普遍偏高,交易的股票也出现供应不足,因而我国的监管部门要规定拟挂牌企业所需的挂牌标准,拟挂牌企业的治理结构完善且运作规范,且获得保荐人的推荐,就应该批准该企业能够在场外的交易市场挂牌。在保证企业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对其规模、盈利等方面的要求,适度放松中小企业发行股票的限制。还有就是,应加大非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并严格地执行信息的披露制度,并强制地履行信息的披露义务,接受证券协会的自律监管。

5.2 规范上市企业退市的程序和标准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相对缓慢,退市的量化的标准少,非量化的标准不够清晰,退市的程序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本人认为,首先,在退市的标准方面,要对股票的价格、成交量、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做出具体的规定,还能够加大对法人的治理结构的规定,明确非量化的标准;其次,在退市的程序方面,对退市的各阶段的时间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增加退市的缓冲期限,从而减少退市造成的负面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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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特点;风险 

1 我国证券市场外资并购环境

1995年,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商事会社成功受让北旅股份成为其大股东,开创了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先河。此后,由于受政策限制,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案例并不多见。 但自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外资并购的法规,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引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别是在2006年政策松动力度更大,相继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外资可以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持有国内上市公司股份,进一步对外资并购提供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程序。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发育渐趋成熟,外资并购发展环境向好。历时一年多的股权分置改革使国内证券市场即将迎来全流通时代,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也被扫除。全流通将是促使并购市场活跃的最大的“催化剂”,使市场的股权结构开始呈现分散化的趋势,也将进一步降低市场的估值水平,使得公司并购的成本得以降低,这些都为国际资本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扫清了障碍。此外,对于最具有敏感性的国际产业的资本来说,人民币长期升值也是最大的背景,而我国证券a股作为人民币资产,也就具有了长期升值的基础。对于国际产业资本来说,目前a股市场上的很多公司,其账面价值已经低于重置成本,所以能够借此进行包括行业整合和资源并购在内的战略布局,也将借此最大分享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巨大收益,并获得实业资产和金融资本的双重收益。所以,近期的外资并购不仅在规模上大大超过以往,而且具有如下值得关注的新变化、新特点。

2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外资并购的主要特点

(1)行业并购趋势明显。前几年,由于外资并购的数量和金额都很少,行业并购并不显现。但现在随着并购资金的大量涌入,对外资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证券市场中外资并购的行业集中度迅速提高。外资并购的重点行业主要是以下领域:①市场前景非常看好、资本密集度和技术含量高的制造业。如汽车及汽车零部、机械、水泥、钢铁等。②规模效应明显的流通业。主要是批发与零售,以及大型综合超市、百货业等行业。③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如通讯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生物工程、新材料等。④正在取消限制的原垄断行业。主要是银行、证券、电信等服务业,这也是今后外资并购的热点。

(2)行业内领先企业将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目标。2006年是外资并购最为频繁的一年,其中一个显着的变化是外资更看重对一些行业龙头企业的“斩首式”并购。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已经或正在进入外资的视野。这些以行业排头兵为对象、以快速占-有市场份额为目标的并购行为,表明外资具有较强的产业整合意图,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也更为显著和深远。 

(3)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由于股权相对分散,外资无须绝对多数便可获得该上市公司的控股权。通过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统计分析,从持股比例来看,只有少数外资持股比例超过50%,达到绝对控股的程度,而大多数的外资持股比例少于50%,但是,从股东排序情况看,外资并购方大都排列在七大股东之列。可见,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倾向于掌握实际的控制权。

(4)并购初露端倪。并购是国际大型、超大型投资银行的重要业务。并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东道国及被并购企业往往很难把握其并购的真实动因,从而成为跨国并购的重要方式。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qfii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出现集中倾向,国际收购基金巨头也加紧了大手笔收购的行动,他们背后可能就是某些觊觎中国市场的行业巨头。此外,我国企业对于投机性并购缺乏识别能力,为外资提供了机会。

3 当前证券市场外资并购主要风险

(1)市场垄断风险。以并购方式引进外资的最大的负面效应是会导致垄断。跨国公司的天性是追求垄断地位,谋取垄断特权。它一旦控制市场就可能压抑竞争,降低市场效率,扭曲市场结构。来自市场集中度较高国家的欧美跨国投资项目,会把投资企业所在国的相应产业结构“扩展”到东道国。研究表明,在欧美跨国公司居主要地位的东道国市场,集中率和外商直接投资呈正相关关系。因此,欧美等跨国公司大举进入我国市场,必然会引起市场集中程度的提高,特别是通过对重点行业、产业的企业进行兼并与收购,会使其对我国市场份额的占有范围明显扩大,从而达到垄断目的。目前,国内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规模较大,在所处的行业中市场占有率较高,处于领先的地位。

(2)危及我国的产业安全。行业排头兵企业是国家战略利益的主题,产业竞争力的代表,关系到国家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这些企业被大量收购,直接造成国家利益受损,加大了产业风险,使我们失去了产业创新发展的能力,弱化了我国产业的竞争能力,固化了我国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有的企业不仅是行业龙头,而且承担一定的军工任务,这样的企业如果被外资并购控股,其对军用产品生产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

(3)证券市场股价大幅波动风险。兼并、收购一向是股票市场最重要的投机炒作题材,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亦是如此,而在我国证券法规尚不健全,证券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消息一经公布,目标公司的股票往往会受到过度炒作,主力券商借题发挥,疯狂拉价,散户从众投机,狂热追捧,极大冲击股市的正常秩序,加剧股市风险。近期,具备外资并购题材股都受到增量资金的大力追捧,股价连续暴涨,显示出强大的财富示范效应。这种纯粹由外资并购消息引发的股价剧烈震荡,如果监管措施不到位,最终受害的往往是中小投资者,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

(4)国际游资投机风险。伴随着外资战略性并购的同时也会出现一些国际游资的投机性并购,这些国际金融资本不关心被并购企业的经营内容,只是借用上市公司的品牌和产品的销售网络,在海外推销金融资本,并且运用现代资本运营方式,将上市公司股权转卖,抽走资金,投向他国,从中牟取巨额利润。这些国际游资的流进流出,通过各种传导机制,就会对我国各类金融市场产生影响,进而导致人民币币值的波动,并使我国外汇管理体制面临严峻的挑战。

4 外资并购的风险防范

(1)规范外资垄断性并购是最为核心的任务,就是制定并完善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在世界范围内,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国家将本国对于外资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标准、审查门槛、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投诉方式等,都一一在法律法规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也要抓紧制定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跨国并购审查机构,确立外资并购管制范围。在赋予外资国民待遇的同时,确立限制外资并购的行业和领域,规范外资并购的审批制度。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监管政策,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反垄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像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样,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技术市场、信息获得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扶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抑制股市投机的有效途径。国家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行为,在《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信息披露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外商和国内上市公司必须遵照执行。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其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如下:①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及时。努力缩短洽谈、操作与公开披露之间的时差,使掌握内幕信息的机构与社会公众、中小股东基本站在一个起点上;②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全面。要将外资并购的目的、内容,风险因素、主要合同和重大诉讼等一并进行公告;③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规范。只有规范外资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外资并购题材大幅炒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防止投机性并购行为也要成为外资并购监管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外资并购中为被并购的中方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汇入外方全部或部分的并购资金。跨国并购的外资兑换人民币可参照目前绿地投资的管理方式,指定专门银行办理。加强外汇监管,对并购的利润汇出和撤资进行必要限制,防止投机性资本流出,逐步完善汇率制度,加强对国际收支平衡的监测。

对于我们上市公司而言,也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①充分认识自身优势,在并购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与成熟的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有自己的优势,如广阔的市场、潜力的增长前景、国内市场的运作经验、资源及人员等方面的优势。要充分认识到这种优势,并争取将这种优势转化为有利的谈判成果。

②学习和掌握一些基本的反并购策略是应对外资投机性并购和恶意性的重要手段。按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一些通行的方法,这方面的防御机制包括毒丸计划、帕克曼策略、管理层收购策略、白衣其骑士策略等。同时,企业应增强自身的识别能力,对并购企业的资质、核心竞争力、经营优势、并购意图等进行充分了解,力争实现并购中的双赢。 

参考文献

[1]白津夫.外资并购投资新动向、原因、后果及风险防范[j].理论前沿,2006,(7).

[2]吴学君.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对策[j].商业时代,2006,(21).

[3]崔新建,李睿.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特征及成因[j].国际经济合作,2006,(2).

证券市场的风险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总结国外证券市场卖空交易风险的监管经验,借鉴这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我国证券市场卖空交易风险监管规则和监管框架的政策建议。 

我国于2005年底了《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而修改后的《证券法》已删除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2006年元月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并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项法规也将在今年11月1日开始实行。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都透露一个重要信息:中国资本市场期待已久的卖空交易机制的大幕已徐徐拉开。因此,深入研究国外卖空交易风险的监管经验,借鉴这些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框架,对有效防范和避免卖空交易中的风险,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证券市场对卖空交易风险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卖空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人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管理部门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二、对我国证券市场卖空交易风险的监管借鉴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卖空交易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制定国内卖空交易规则。(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也较大,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容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年至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至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至25%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4)抵押证券存管。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5)卖空报价规则。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报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6)信息透明度。为防止潜在的利用卖空进行操纵,监管者应尽可能向公众定期披露市场卖空的程度,使其结果可被预期,市场条件的变化能更好地被理解。这些信息有助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但只有披露的情况与市场实际卖空程度相符时,这些信息才有意义。(7)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同时还要制定资金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 

2.确定卖空交易监管框架。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卖空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删6年元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已删除关于融资融券的限制性条款,为卖空交易机制的实施扫除了法律障碍。在混业经营、银行资金入市方面,新修订的《证券法》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并且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这是对分业经营中出现的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也为今后的金融改革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