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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基础

证券交易基础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无纸化证券; 无纸化证券立法

目前,无纸化已经覆盖了我国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各个环节。无纸化证券立法是关系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关系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我国的无纸化证券立法必须从厘清无纸化证券市场和无纸化证券的基本认识开始。

一、无纸化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在产生之初并非无纸化市场,而是从实物券发行和交易较快地转变为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90年以后,出于建立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提高证券交易效率,并对日益增长的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建立。同时,在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支持下,转为交易所主导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抛弃了证券实物券,进入了市场行为全面电子化的无纸化证券时代。这个过程即为证券市场无纸化的过程。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证券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台完成。投资者无须与发行人见面,只要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划转资金,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台上按代码申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再把认购证券的资金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账户上,同时把投资者认购成功的证券登记到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证券发行即告完成。整个过程既没有实物券和货币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的交付,也没有证券实物券的流通,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及其权益仅通过证券电子账户上的电子数据信息予以确认。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成。投资者购买证券,只要在与交易所联网的计算机上输入证券名称(或代码)、数量、价格后发出交易指令,交易所就会自动撮合交易。交易成功后,证券名称和数量会登入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同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数额相应扣减,证券交易即告完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是实现了全面无纸化的市场,但是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经过实物券阶段的充分孕育和发展相比,没有经过充分发展就迅速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恰恰给其本身的规范发展带来了困难。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政府推动的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掩盖了市场主体不规范和市场行为非市场化的诸多弊端。弊端之一即为本应处于基础地位的证券投资者利益未被充分关注和保护。在实物券时代,投资者可以持有证券实物凭证,风险再大,投资者至少还可以通过出示实物券主张证券权益。但在完全无纸化后,投资者无法通过出示证券实物凭证主张权益,而必须按照无纸化证券市场的整套制度安排,通过在证券公司证券账户上的电子数据才能主张无纸化证券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主张证券权益。可以说,证券市场无纸化使投资者的权益更加依赖市场的整体制度安排了。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证券所有权的取得、证券权益的行使不再是投资者个人的行为,而是必须通过证券市场整体制度安排才能实现的系列行为的组合。而无纸化证券市场与发展初期的证券实物券市场相比,在证券市场结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仍然建立在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法律制度无疑会面临巨大挑战。证券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现行证券法上建立在证券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定义所遭遇的挑战首当其冲。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内幕交易欺诈民事责任

随着《2005新的券法》的发行,第76条第款之规定“内幕文易行为给投资造成损失的,仃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揭示追究内幕文易行为民事责的先河,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碑事什,然而,仲仲现实表明真正将内幕到发处,依然任重而道远。2007年轰动·时的“杭萧铡构”案,·瞍做认为我目前内幕交易承担民事责他第案,时至今口,内幕文易相关责任人刑事划决、行政处罚早已执行而民事9睹偿诉依旧“暂停之中”。

内幕文易,义休内部人易、内线交易,是指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技取利或减少损火为日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干用该信息进行证奋文易的活动。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违法行为,它严重背离了证券易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小仪扰乩了正常的券市场文易秩序,且件件给证券投资者带米巨大财产损害。据统计,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造法案与内幕交易有关,人约80%的违法炎易金额与内幕支易有关。因此我国《新证券法》第73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订证券文易活动,随后第74条第75条、第76条以列举的形式严格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的范围。与《证券法》修订之前相比,已属重大突破,然而从汪券市场法律责仟体系的完整性要求,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依旧处于严重缺失的情景之下。

一、我国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严重缺失的原因

(一)民事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对证券投资者权利保护缺乏市场实践经验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舞台,以权力为核心的公法一直扮演着主角,私权利遭到漠视,这种持有的法律文化背景,反映在让券法中就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扩张。与此相适应的,就是作为一个缺乏经验的管珲背,面对证券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其基本反应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而并非投资者的角度与考量解决。具体到法律条文,就是重视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制度的违反而导致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忽略对证券交易当事人之问的私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私权侵害救济的天照。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征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30余处,其中刑事责任10余处,行政责任则多达3O多处,而涉及民事责任的则仅有3、4处,且在实务中也因欠缺可操作性而处于被束之高阁的尴尬境地。

(二)内幕交易行为性质模糊,目前对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没有统一意见

虽然新证券法76条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仟亦可分为因侵权或因合同而产生,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完全一致,实践操作也不尽相同。侵权责任说为大多数人昕采用,其主要基于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计算赔偿金额等方面能够更方便给予投资者以保护,但该说在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上未予详加论证,存在理论缺陷,并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认可。作为同属于让券欺诈行为的虚假陈述,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一条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发牛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此通知明确规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但在2003年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新修订证券法中只规定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未明确是何种民事责任,显示出对此问题的犹豫。因此,目前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内幕交易的复杂性导致实践中对民事责任难以追究

首先,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内幕交易分四种:一是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证券;二是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他人进行证券买卖;三是根据内幕信息对他人的买卖行为提出倾向性意建议,他人实际实施了相关证券的买卖行为;四是内幕交易的特殊形态短线交易。四种交易形式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当前证券交易基本是委托证券公刮进行买卖,又搀杂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这些原因使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相当困难。

其次,内幕交易隐蔽性较强。目前证券交易多数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双方基本不存在见面的可能,内幕交易人往往淹没在海量的交易过程中,受害者难以举证。

第三,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依据及实际数额难以计算等种种现实问题导致对内幕交易追究民事责任的成本巨大,实际操作存在相当困难的技术问题。

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

(一)能够更有效地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公司的利益是证券法的基本目标之一。反对内幕交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内幕交易对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造成了损害。利用为公司目的的信息获取个人私利,其本身就是与公司利益背道而驰,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信誉、损害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立法的基本目标。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大多是行政和刑事责任,利用公权力对违法者的惩罚。而在国外,民事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内幕交易获取的非法收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足够强大的威慑力,使人们通过非法手段获益的冲动受到遏制;同时,有利于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使受损者得到救济,这一点是行政和刑事责任所欠缺的。更重要的是,民事责任有利于提高民众维权的积极性,投资者通过维权依法追究内幕交易者的法律责任,可以产生出更强大的监督力度,等于在监管机构之外又形成了一个新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监管,促使资本市场走向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对于遏止内幕交易行为能够起到基础作用。

公法救济主要依靠政府机构,由于资源的限制,要查处为数众多的内幕交易实在是能力有限。而刑事责任毕竟只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且要求严格,行政责任的处罚又会涉及到稳定市场等许多政策性因素,而是否追究民事责任则完全由受害的投资者决定,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驱动更热衷于找出违法者,这就会提高内幕交易者的受罚率,可以调动广大投资者协助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制裁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以提高反内幕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而且如果受害者众多,损害赔偿额将是巨大的,能够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加重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阻吓、遏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三)能够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在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正义、效率、和公平,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正义,二是秩序。内幕交易是内部人以掌握内部信息这一独特优势而与他人进行交易,造成了事实上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违反诚信原则与正义公平原则。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序竞争的经济,内幕交易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法律则是通过规则解决彼此之问的利益冲突而达到维护秩序的目的,民事责任制度即是通过对受害者的救济达到对正常秩序的恢复。

三、完善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思路

(一)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

其核心在于明晰内幕交易的行为性质以确定其责任基础。内幕交易作为一种欺诈行为已经取得共识,而内幕交易的责任基础却有不同意见,目前多数学者主张内幕交易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但若细致分析,此种观点在法学理论中缺乏足够依据。首先内幕交易作为证券交易行为而言,依旧属于合同行为,因此不能够脱离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去讨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其次,欺诈行为能否构成侵权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是: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欺诈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消的原因。由此可见,欺诈属于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范畴,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其应结合一定法律行为才能在法律中获得效力,故内幕交易做为证券欺诈并不能产生侵权法意义上的责任。因此,在处理内幕交易责任基础时不能脱离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

(二)解决内幕交易承担民事责任的技术问题

其主要目标应当是化繁为简,加强民事救济途径的可操作性,以降低诉讼成本。比如应当尽快明确诉讼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建立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增加内幕交易人的诉讼成本等,其中的核心则在于损害数额的计算问题。从境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一般有:(1)实际价值计算法,即赔偿金额应为受害人进行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当时证券的实际价值的差额。(2)实际诱因计算法,即内幕交易者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证券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对其他因素引起的那部分证券价格波动不负赔偿责任。(3)差价计算法,即赔偿金额应为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证券价格的差额。这一方法为许多国家的证券法所采用。有学者认为,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借助于对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的整合,使倾斜的利益天平恢复平衡,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理念,而不应仅是对有过错方的惩罚。为防止不合理地扩大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责任,在操作时应侧重剥夺其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即应以内幕交易者的全部非法所得为上限,以此为基础对受害人给予合理赔偿。

(三)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紧密相连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无纸化证券; 无纸化证券立法

目前,无纸化已经覆盖了我国证券市场发行、交易的各个环节。无纸化证券立法是关系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关系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我国的无纸化证券立法必须从厘清无纸化证券市场和无纸化证券的基本认识开始。

一、无纸化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市场在产生之初并非无纸化市场,而是从实物券发行和交易较快地转变为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市场。我国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90年以后,出于建立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提高证券交易效率,并对日益增长的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建立。同时,在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支持下,转为交易所主导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抛弃了证券实物券,进入了市场行为全面电子化的无纸化证券时代。这个过程即为证券市场无纸化的过程。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证券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台完成。投资者无须与发行人见面,只要在自己的资金账户上划转资金,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络平台上按代码申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再把认购证券的资金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账户上,同时把投资者认购成功的证券登记到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证券发行即告完成。整个过程既没有实物券和货币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的交付,也没有证券实物券的流通,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及其权益仅通过证券电子账户上的电子数据信息予以确认。在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内,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成。投资者购买证券,只要在与交易所联网的计算机上输入证券名称(或代码)、数量、价格后发出交易指令,交易所就会自动撮合交易。交易成功后,证券名称和数量会登入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同时,资金账户上的资金数额相应扣减,证券交易即告完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是实现了全面无纸化的市场,但是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经过实物券阶段的充分孕育和发展相比,没有经过充分发展就迅速实现了无纸化的证券市场恰恰给其本身的规范发展带来了困难。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政府推动的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掩盖了市场主体不规范和市场行为非市场化的诸多弊端。弊端之一即为本应处于基础地位的证券投资者利益未被充分关注和保护。在实物券时代,投资者可以持有证券实物凭证,风险再大,投资者至少还可以通过出示实物券主张证券权益。但在完全无纸化后,投资者无法通过出示证券实物凭证主张权益,而必须按照无纸化证券市场的整套制度安排,通过在证券公司证券账户上的电子数据才能主张无纸化证券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主张证券权益。可以说,证券市场无纸化使投资者的权益更加依赖市场的整体制度安排了。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证券所有权的取得、证券权益的行使不再是投资者个人的行为,而是必须通过证券市场整体制度安排才能实现的系列行为的组合。而无纸化证券市场与发展初期的证券实物券市场相比,在证券市场结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仍然建立在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法律制度无疑会面临巨大挑战。证券是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现行证券法上建立在证券实物券基础上的“证券”定义所遭遇的挑战首当其冲。

二、无纸化证券市场对“证券”定义的挑战

无纸化证券市场上流通的金融工具仍为证券,但证券的存在形式已经发生了从有形到无形的变化。所谓有形,即指证券的存在与纸质实物券联系在一起。在这张纸质的凭证上记载了证券发行人、证券面额、证券发行时间等信息。以我国初期的证券市场所发行的无记名股票为例,有股票实物券则能主张股东权益,无股票实物券则不能主张股东权益。此时的证券实物券与证券权益密不可分。此时证券的属性乃“权利与证券成为不可分的一体,虽两者之结合程度,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别,但大体上均应由证券而观察权利”…。在证券实物券流通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证券拥有双重权利,如“在股票之上,存在着两种权利:一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证券所有权,二是构成股票内容——与股份合为一体的股东权——的证券权利”。这种双重权利在证券市场进入无纸化时代后即告终结。在无纸化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在认购证券成功后并不会获得一张实物券,而只是在自己的证券账户上获得相应的电子信息记录。这与电子货币的流通极为类似。因此,也将无纸化证券称为电子证券。无纸化证券的发行、持有、交易完全通过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账户进行,只需要在账户上记载或变更电子记账信息即可。证券实物券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销声匿迹了。于是,建立在实物券观念基础上的证券定义遭遇了来自证券市场无纸化实践的挑战。

我国证券法以列举形式指明了证券法上的证券,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法上的有价证券可定义为“设定并证明某项财产权利并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面对无纸化的证券市场,由于证券书面凭证即证券实物券的不复存在,有学者提出“证券死了”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证券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告示方式就是占有。当证券发生电子化,即无纸化后,没有证券实物券,无法占有证券,证券也就死了。证券真的死了吗?证券真的跟随证券实物券一起消失了吗?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研究证券与证券实物券之间的关系。证券在实物券市场上表现为实物凭证载体和证券权益的同一性,即持有证券实物券就是证券权益的所有权人,那么是否就可以说证券实物券就与证券完全等同呢?事实上,对证券实物券和证券权益关系的认知必须区分证券权益与证券实物券的实质与形式。在证券投资中,证券投资者购买的是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即其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证券性财产的价值。证券实物券是证券性财产权利和利益的存在形式,是权益的表象。实物券之所以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出现,正是由于其符合投资者“占有”财产的传统物权观念。电子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出现,使以无纸化的方式减少实物券流动,提高证券交易效率成为可能。证券权益的表象即有了新的选择。实物券、无纸化证券都是证券权益的形式之一。证券无纸化后,证券这种金融投资工具并没有消失,消失的只是证券实物券这一证券权益的载体。谈论“证券死亡”与否,关键不是实物券是否消灭,而是证券权益这一证券的核心属性是否存在。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中,以股票等证券形式存在的证券权益仍然存在,股票持有人虽然不再占有股票实物

券,但仍可依据证券账户上登记的电子信息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证券并未死亡。只是,证券实物券或者说证券书面凭证在无纸化证券市场上的消失,使建立在书面凭证上的证券定义受到了挑战。

三、无纸化证券市场对证券权益移转规则的挑战

无纸化证券市场与证券实物券市场相比,证券移转规则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证券实物券市场上,证券发行或交易双方之间发行或交易证券,都要完成“一手交钱,一手交券”的过程。这与一般动产的交易类似,证券权益从交付证券实物券之时发生移转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在证券实物券流通的初期证券市场上,证券权益的移转与证券实物券的移转是同步的,遵循着一般动产的交付移转规则,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券”。转移证券所有权必须交付证券,其证券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交付移转。但在证券市场无纸化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不再有证券实物券的流转和交付,证券权益移转变得与证券实物券交付无关。在美国证券市场无纸化的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为应对证券实物券交付凭证的繁琐压力,而将证券实物券统一存管的时期。在此时期,证券权益移转时不再同时交付证券实物券。因此也称之为证券实物券的非移动化。而我国证券市场从实物券过渡到无纸化,没有经历过实物券非移动化的统一存管过程,直接实现了证券权益记载的电子化。因此,可以认为我国无纸化证券市场的出现消灭了证券权益交付移转的证券法律规则。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第4篇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创新内涵及其效率

本文仅讨论资产证券化的两个创新之处,即破产隔离和风险对冲。这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的创新和效率体现所在。

1、破产隔离

资产证券化针对传统金融的缺陷,创造了破产隔离技术,是资产证券化具有的一个重要创新特征,并且为资产证券化的其它创新提供了基础条件,它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资产证券化重要创新内容的破产隔离具有下面两层基本含义。

(1)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一般需要特别强调,发起人必须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向 SPV 转让基础资产。在这种交易结构安排下,发起人必须将资产的所有权合法地过让给发行人,发行人对受让资产拥有完全的产权,发起人对所转让资产没有追索权。因此,既使发起人因为各种原因而破产,也不能追索基础资产,不得对基础资产进行清算,基础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仍然按照资产证券化交易契约支付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因此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相互隔离,投资者的权益因不会受到发起人破产的株连而得到有效的保护。

(2)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与破产相隔离。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资产证券化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模式、经营范围以及运作程序都严格地进行界定,从经济基础上保证SPV远离破产,进一步强化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的技术特征。部分国家还通过立法,强制性地规定SPV 不得破产。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处理,使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远离破产风险,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因此得到有效地控制。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处理为资产证券化另一重要技术的有效应用提供了可能,即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技术。经过破产隔离处理以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仅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而且通过SPV的刻意设计,保持了与其它经济实体的隔离,使基础资产非常独立。正是因为基础资产得到有效隔离,才能有效实现针对基础资产的信用增级,用较低廉的成本达到有效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降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的目的。

2、风险对冲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技术,与传统的间接融资相比较,有一个显著的创新特征,就是能够更加广泛地进行资产组合,有效地实现风险对冲,降低资金融通的风险。这也是资产证券化充分发挥其结构化金融优势的基础。

(1)间接金融实现风险对冲的局限性。在间接金融实现资金融通过程中,受信息不对称的困扰,银行总是试图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既可降低信息成本,也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出于同样的考虑,银行一般更乐意在比较熟悉的领域、地域拓展业务,形成一个基本的市场定位。在间接金融的资金融通过程中,银行所持有的贷款在地域、行业上的分散程度非常有限,彼此之间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难以达到风险对冲的目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常常面临具体贷款的个别风险,还时刻要警惕系统金融风险,一旦遭受剧烈的系统风险冲击,银行极易发生全局性的金融危机。

(2)资产证券化实现风险对冲的优势。资产证券化则不同,构成其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从各银行购买而来,各银行在克服信息不对称矛盾上,已经起到了事实上的前置过滤器作用。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两难选择可以得到回避,SPV在构造基础资产池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有效选择。资产证券化因此不仅可以突破行业限制,而且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广泛地收购基础资产,构造成资产池,并将基础资产的收益与风险与基础资产剥离开来,以资产池为基础进行重新构造,实现基础资产风险相互之间的充分对冲。根据投资组合原理,资产组合的统计分散特征越显著,基础资产的个别风险将得到越彻底地对冲。极端的情况是,当资产池包含所有风险资产,则基础资产的个性风险将不复存在,资产池只有系统风险。资产证券化在筛选基础资产,构造资产池的过程中也充分注意到这一原理的应用。资产证券化成功地实现了对资产池的收益和风险与基础资产的剥离与重组,为资产证券化有效运用金融工程技术进行金融再创造提供了条件。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人通过将被剥离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切片、组合,创造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证券,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使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非常广泛的投资群。因此在二级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能够得到进一步分散和对冲,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与普通固定收入证券相似,资产支持证券同样具有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的一般风险。然而,相对于普通固定收入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两大风险,是传统证券所没有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基础资产提前偿付风险。从本质上看,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衍生金融资产,其价值由作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基础的基础资产所决定。而作为资产支持证券信用支持的基础资产,受各种因素影响,特别是利率波动影响,有可能被原始债务人提前偿付,影响资产池预期现金流的稳定性,使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发生波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因此面临较大的风险。二是失效及等级下降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一系列交易均是通过契约有机地组织起来的。在复杂的契约体系中,如果某一份契约无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交易无效,发行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义务有可能消失,投资者对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利息的求偿权得不到保全。资产证券化还特别容易受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的损害,因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与构成交易的基础包含复杂多样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中的任一因素恶化,整个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就有可能下降。显然,交易结构越复杂,导致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的潜在因素就越多,投资者蒙受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风险就越大。

2、资产证券化的系统风险

(1)资产证券化在相当程度上是对传统信用的一种替代。资产证券化使银行以及其它信用中介创造了更多的信用,但是从整个金融体系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金融形式的替代,投资者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后,就减少了其在银行的存款,或者在其它方面的投资,也就是说整个社会信用在其它方面就相应有所减少。因此资产证券化更多地是用更加有效的金融替代效率相对较低的金融形式,从流动性管理以及风险有效对冲等方面弱化金融体系的风险,而不是绝对地放大整个社会信用总量。

(2)资产证券化通过有效的结构设计缓解了对基础资产监管弱化的矛盾。在基础资产的监管问题上,随着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逐步成熟,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一般通过某种形式,让发起人继续对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承担一定责任,以此激励发起人继续对基础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发行人一般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战略性的融资手段,而不是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具有对整个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的动力。发行人只有加强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在受让基础资产时对基础资产进行严格挑选,使投资者免受或者减少风险损失,其今后的融资才具有可行性。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信用评级,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基础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通过上述三个途径,对基础资产的监管不仅不会因为资产证券化而削弱,相反还有一定程度加强。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的相对较低的违约比率,从实证角度也支持了这一论断。

(3)资产证券化固有的流动性创造功能减小了金融系统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或流动性不强的金融资产集结成池,然后以此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让不能流动的资产流动起来,给整个金融体系创造大量的流动性。这一特征改变了银行贷款流动性的现状,使银行能够方便地实现资产与负债在流动性上的匹配,降低流动性风险。这一结构性的变革,对于增强金融系统抗御风险的能力,强化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在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体系改革与发展的金融益处

证券交易基础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实训课程 证券投资 职业院校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职业院校证券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1)大部分高校教师没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教育出来的学生和企业需要的人才之间存在矛盾;(2)用人单位把接受学生实习当成一个包袱,学生无法深入进行实践操作,导致学生专业技能和应用技能训练不足;(3)用人单位在接纳毕业生时要求学生掌握较为全面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技能,但职业院校证券投资专业的实践教学还有欠缺,无法达到企业的用人要求;(4)东北老工业振兴和黑龙江省十大工程与经济区建设需要掌握证券投资专业操作技能和其他操作技能的人才。

2 职业院校证券投资专业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

2.1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学特色的需要

哈尔滨金融学院是黑龙江省唯一的金融类院校,多年前就确定金融作为哈尔滨金融学院的办学特色。证券投资专业2002年被确定为省级试点专业,多年来一直注重进行证券投资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证券投资专业已具有一定实力和特色,在行业和地区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在证券投资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教改经验。

2010年开始进行了证券投资专业实训课程整体改革实验的探索和实践,学校充分利用校内外的各种硬件资源,结合本校的实际,在对学生进行证券教学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赢得了社会的赞誉,证券投资专业实训课程整体改革实验的推行已经明确化。在推进职业能力教育、深化哈尔滨金融学院应用型本科教学改革中,证券教研室教师积极参加制定证券投资专业毕业实习指导方案;在2011年世华财讯全国大学生金融模拟交易大赛和2012年赢在新起点金融投资模拟交易大赛中取得全国第五名和赛区第一名的成绩。制定证券投资专业实训课程整体改革实验实施方案,并体现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学思想、办学理念,是证券投资专业实训课程整体改革实验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它既能巩固已有的成果,又能使这一特色实现新的飞跃。

2.2 课程资源支持

证券教研室不断收集有关的资料,建立教案、习题、试题、课件与技能测试等资料库,为证券证券投资专业实训课程整体改革实验作好准备。在院、系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建立了模拟证券交易实验室、模拟证券交易所和理财实验室,为证券投资专业实训课程整体改革实验研究提供了物质基础。模拟证券交易实验室是现时财经院校中上规模、极具办学特色的模拟实验室,它按照商证券交易程序运作,能加强实践环节教学,培养学生实操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2.3 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

哈尔滨金融学院每年向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输送大量毕业生,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每年都要在金融机构进行调研,考虑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要求,并针对用人单位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培养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支持黑龙江经济发展。

3 职业院校证券投资专业人实训课程整体改革措施

(1)现实训练措施。通过课程体系和实验课比例的调整,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训练:

①交易操作训练:包括熟悉和掌握证券行情软件的使用,网上摸拟证券交易和熟悉证券交易规则;掌握股票、债券现券、债券回购、融资融券、基金交易、基金申购与赎回、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等品种的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和委托方式;包括要看懂盘面信息,读懂市场主力的意图。本部分分别通过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和期货投资学课程实践训练课程完成。

②客户服务、咨询和营销训练:第一,客户服务训练:要求学生在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形成客户服务意识的基础上,能够为证券公司客户做好服务工作;第二,客户咨询训练: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路演和询价的过程;分析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期报表、季报和分析股价走势,要求学生掌握公司业务流程、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在此基础上经过模拟训练形成客户咨询能力;第三,客户营销训练:掌握客户心理、掌握营销技巧、训练沟通技巧等内容,掌握分析客户家庭财务状况和客户家庭信息,为客户制定理财规划建议书,给出财务规划建议,通过找到客户现实需求而实现销售。本部分主要通过客户服务、证券营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和理财规划课程实现。

③综合模拟证券公司业务训练:要求学生根据实时行情确定是买还是卖、买卖的品种与数量以及交易的时机等,同时也要求学生随时根据行情的变化作调整。要求学生掌握从投资者的角度在证券商的委托计算机终端,申购发行股票、基金的程序和操作;掌握股票、基金申报买卖的报价。掌握股票、基金的成交原则、竞价原则和配对成交办法的柜台操作;利用证券商计算机终端进行委托买卖。利用证券交易柜台进行国债、股票、基金,实物凭证的清算、交割、过户及保管手续。

本部分需要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分析、证券发行与承销、期货投资学、客户服务、理财规划、投资银行学和证券营销等课程的综合训练完成。

以上课程并制定了教学大纲和教案,通过教学大纲来实现课程教学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2)聘请业内专家和业务骨干做实训课程的指导教师,增强实训课师资力量,确保证券投资专业实训课程整体改革实验实施质量。

(3)建立仿真实验环境,给予学生最贴近企业真实环境的训练。在证券实习中,创设出与正式的证券市场相类似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气氛。利用学校已经建立的证券交易模拟实验室、理财实验室和模拟证券交易所等仿真实验环境,通过创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易起反应”教学情景,提高学生参与教学主动性。

(4)模拟具体工作岗位。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由不同学生模拟企业中的不同岗位,每个岗位都具有相应的责、权、利,让每一个学生都找到相应“职业角色”的感觉。当学生熟练了某一岗位工作以后,就让他们换岗,进行其他岗位业务的操作。在证券投资专业实践训练中,学生模拟工作人员和客户两种角色,工作人员可以模拟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模拟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模拟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等角色;客户可模拟证券投资者等角色。经过不断地反复演练角色方才能熟练操作。例如让学生以证券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身份参与网上模拟股市,完成多项角色任务。

课题类别: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课题名称:证券投资专业实训课程整体改革实验研究;课题编号:GG0370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