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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范文精选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范文第1篇

从内容上看,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权,除向原有会员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将发售给新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投资大众,使交易所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能充分反映更广泛的市场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离所有权和交易权,任何符合资金和能力标准要求的国内外机构均能直接进入交易系统,从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场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正式分离。

最后是挂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权进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便利筹集资金,同时提高交易所运营的透明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纷纷放弃传统的互助组织形式,转而改组为公司制,并迅速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浪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许多原来采取会员制的交易所已经或计划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证券交易所纷纷改制并上市(见表一),而处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几度考虑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务机构都采取了营利性的股份公司结构,如“自营交易系统运作机构”(PTS)和“另类交易系统”(ATS)。

可以预见,今后将有更多的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造,以适应证券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

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来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交易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

传统的交易所在成立时普遍采取非营利的互助组织形式,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交易所经营处于垄断地位下,会员制的组织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最小,会员可通过互助组织控制服务价格;二是会员制交易所适应了交易非自动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厅空间有限,不可能将交易权给予所有投资者,因此,须对进入市场的资格加以限制,将交易资格分配给固定的会员或席位。

近十多年来,交易所之间的竞争白热化,竞争使传统的互助组织失去存在基础,最终导致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向公司制转变。具体来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有如下几个原因:

1、竞争挑战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资本市场全球化加剧了传统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交易所的垄断地位受到严重挑战;

(2)由于技术进步,另类交易系统对传统交易所构成巨大威胁;

(3)监管体制变化鼓励竞争,如美国证监会1999年作出两个决定,允许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满纽交所服务的情况下可转到纽交所的竞争对手纳斯达克上市,并允许电子交易系统申请成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纽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竞争对交易所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是深远和重大的:其一,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不复存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所之间不断激烈的竞争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务价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竞争迫使交易所采取以获得竞争优势为导向的商业治理结构,否则就会面临失败的危险。

2、交易自动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会员制的必要。会员制是技术不发达的产物,适应了交易大厅的需要。在自动化的市场,进入市场没有任何技术障碍,投资者可在任何地方买卖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资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较低,从而减少了对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说,交易自动化使得交易所的产权可同会员资格分离,交易所无须采取互助性质的会员制。

3、会员制交易所筹资成本高,不适应交易所发展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为对抗另类交易系统的竞争,交易所对技术设备的投入越来越大,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过去10年中对技术投资20亿美元,纳斯达克计划在今后6年中对技术投资6亿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进行再融资。会员制不能通过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与交易权脱钩的股票融资。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大的优势,它可以发行股票并上市,通过引进外部股东进行融资,其筹资成本较低。

4、会员日益多元化,导致利益冲突与集体决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对市场环境变化反应迟钝,竞争能力下降。

公司化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角色的挑战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证券交易所以其对交易环境和市场的专业化知识及对市场异常现象的快速反应,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监管服务。

交易所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确立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相关监管问题,最重要的是转制后以营利为目标的交易所能否较好地处理利益冲突,以较高标准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和维护公众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剧原来交易所固有的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非营利的目标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仅关注满足预算,但在营利目标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满足预算要求之外,还要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率。

在交易所对利润的追求中,利益冲突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激化:(1)减少投入监管的资源;(2)交叉补贴,即当交易所的监管和商业运作都能产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时,监管的资金可能再投资到交易所的商业活动中;而且,一些客户(如提供交易服务的另类交易系统)仅使用交易所的监管服务,但交易所将对这些客户的收费投入到交易服务中,加强同它们的竞争,这样,这种交叉补贴就扭曲了竞争;(3)非经济定价,即在交易所试图扩大其新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时,可能会将价格定在较低水平,从而不能产生足够的收入来开展监管活动;(4)导致执法不严,如当某些客户对交易所的收入贡献很大时,或当暂停并调查一些交易非常活跃的证券的交易可能会影响交易费收入时,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对这些客户或异常证券交易行为采取严厉措施;(5)加剧交易所与其被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交易所监管对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业务方面的竞争对手时,在交易所营利目标下,利益冲突会更明显。

第二,交易所上市带来新的利益冲突。当转为公司制的交易所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筹集资金等目的而上市时,会出现新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严重性可能会超过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冲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对其他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复杂,歧视性的监管待遇更可能出现。在交易所对自己进行上市监管时,需重新审视其监管行为。

第三,影响交易所的公益性质。一个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证券市场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一个良好运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质。而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则可能会有损于交易所的这一公益性质。

公司化证券交易所监管利益冲突的化解机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就

有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但必须指出,这种利益冲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竞争的压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合理的自律监管模式将有效化解监管冲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优质监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从动机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业企业一样,只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吸引业务。也就是说,交易所只有有效监管市场,使市场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再者,由于对违规行为进行货币化处罚可构成交易所的收入来源,将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交易所进行处罚尤其是货币处罚的动机,从而使监管更能够落到实处。最后,交易所股东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维护交易所声誉,也将对有利于会员但却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

从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够投入更大的财力和人力更新监管的硬件设备,如计算机系统,从而能够提高监管水平,并设法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场反应迅速,能够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改监管规则,更新监管标准。

第二,交易所间的竞争可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强监管。进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变成公众公司,就必须严格符合一些标准,尤其是信息披露标准,这将使其运作更透明、更规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消除潜在的目标冲突。一般地,为化解利益冲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设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可能性;(2)对持股比例予以适当限制,如在澳大利亚交易所曾规定个人所拥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过5%(2000年10月扩大到15%),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规定,除非获得安大略证券委员会的批准,所有持有的未偿付股份不得超过5%;(3)加强交易所决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关规则、行动和决策等;(4)交易所的商业活动和监管职能相互独立,如在交易所内部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和监督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或直接担起监管职能。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新公司--ASX监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加强交易所监管活动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伦敦证券交易所设立有独立的纪律委员会、纪律上诉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等。

第四,选择合适的自律监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冲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选择的自律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

(1)内部分离模式,即交易所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设两个分支机构,一个负责市场运作,另一个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如那斯达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将其监管部门NASDR分拆组成一个专门的机构;

(2)监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将监管分为会员监管和交易监管两部分,把与市场无关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个单一的机构,而各个市场则负责本市场的运作监管;

(3)分拆模式,即将交易所监管职能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的自律监管机构;

(4)部分自律监管功能转移模式,即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监管权限,或将对上市交易所的监管权限移交给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如英国将其上市审核权转移到金融服务局,香港证监会设立专门的部门把香港交易所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来监管,同时在香港交易所面临利益冲突时,监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种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调整自律监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监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启示与借鉴前已述及,会员制在交易所发展初期促进了交易所的成长,但竞争的加剧、技术进步和会员利益的冲突已威胁到会员制交易所的生存,导致全球交易所出现了一股强劲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应更迅速,服务成本更低,技术更先进,且在决策时不必担心有利益冲突的会员的抵制,不拘于现状,并能有效化解监管冲突,是交易所未来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组织,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组织。从法律上看,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但事实上我国证券交易所没有自主利益的载体,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它更多地是一个执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法规与行政命令的执行机构,可以说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

证券交易所本质上是一个金融服务企业,它提供证券交易及与交易有关的服务,并对这些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如果说以前因全球交易所行业信息技术落后、以大厅为基础的交易系统高度封闭等原因,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服务企业存在较大差别的话,现在由于信息技术的充分发达和全球证券交易市场壁垒的迅速破除,这一差别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第三种模式的形成,有其历史合理性,解决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出现的许多尖锐问题,使我们的市场能够较平稳地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成了诸多国际同行的羡慕对象。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第三种模式模糊了交易所和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关系,把证券市场发展和规范的最终责任正式或非正式地都集中到了监管机构身上,削弱了交易所在完成本应由交易所承担的产品创新、市场服务和一线监管等功能上的自主权和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创新难、产品结构单薄、服务单一、一线监管力度波动大等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发挥的融资功能、资产定价功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功能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我国已经加入WTO,正在融入世界经济金融体系中。面对全球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我们不应无动于衷,更不能逆潮流而动。由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与一般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还不尽相同,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模仿国际市场的作法。正确的态度应是在认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变化着的市场情况,着手理清交易所的职责范围和治理机制,为最终与国际市场接轨做好准备。

摘要:世纪之交,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纷纷从传统的会员制组织转向公司制企业。证券交易所非互助化浪潮反映了技术发展和国际证券市场竞争加剧的现实,同时也为加强交易所竞争力,巩固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的"轴心"地位奠定了基础。在我国经济即将融入世界经济大潮,全球证券交易所竞争白热化,证券市场结构变革加速的背景下,我国证券交易所必须未雨绸缪,直面体制转轨和国际化的双重挑战,采取积极措施,为最终树立竞争导向的发展理念和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与国际市场接轨做好准备。

证券交易范文第2篇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股市上名为凭证税,但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TransactionTaxes,STTs),也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从表面上看,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减少投机引起的市场波动,防止过度投机和金融危机,从而调节金融市场定价,但国外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该税种并不像原先设想的那么有效。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德国于1991年已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的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历史,而加拿大和荷兰根本没有开征过此税种。那么,证券交易税的有效性如何?本文将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证券市场上资产组合的变化、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的变化以及该税种的长期时效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并延伸到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

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资产组合的变化方面分析

假设市场上有三种两期(t0,t1)资产:股票、债券和看涨期权。股票的初始价格S0=20元,三个月后,在状况U下,其价格S0u=22元,在状况D下,价格S0d=18元,状况U和状况D的概率均为0.5,该股票不支付股利。而且,三个月后,一个欧式看涨期权的到期价格为21元,无风险债券的年利率为12%.

不考虑证券交易税,3个月后该股票的市场价为22元时,投资者将以21元买进期权,到期时以22元卖出去,赚取差价1元。同样,股票的市场价为18元时,投资者将不行使该期权。设股票数量为Q,那么如果一个Q份股票与一个空头在未来有同样的收益,则:

22Q-(22-21)=18Q

得Q=0.25,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8Q=18×0.25=4.5元。

为得到同样的无风险收益率,投资于债券的价值应为4.5e-012×(3/12)=4.37元。

假设无套利行为,在期初时,看涨期权的价值必须使投资组合的价值等于债券的价值,即

4.37=0.25×20-C0

得C0=0.63.C0×1/Q+4.37×1/Q×e0=20,即C0×1/Q的多头看涨期权与4.37×1/Q=17.47的债券的组合在期初时的价值将等同于股票的初始价值。在状态U下,该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Q×1+17.47e-0.12×(3/12)=22元,状态D下价值为18元。

其他条件相同,现在将对交易双方的资产交易各征收1%的证券交易税,那么在买进股票期权时,投资者实际支付21×(1+1%)=21.21元,卖出股票期权时,仅收到22×(1-1%)=21.78元。此时,3个月后看涨期权的收益在状态U下是21.78-21.21=0.57,在状态D下为0.

按上面程序,分别得Q=0.144,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8×(1-1%)×Q=2.57,C0=0.39,即一个包含0.39×1/Q=2.72的多头看涨期权与1/Q×2.57e=17.28的债券的投资组合将等同于支付了证券交易税后的股票资产,该投资组合的期初价值也是20.

可以看出,在引入证券交易税后,投资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看涨期权)的需求会增加,而对固定收入证券(债券)的需求则相对减少。

从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方面分析

现在假设仅对股票期权这一资产征收1%的交易税,该期权的税后价值在状态U下是0.57×(1-1%)=0.56,在状态D下是0.依次用同样的计算,可得Q、C0和B0分别为0.143,0.386和17.293.从期权交易中征得的全部税收即为(1/0.143)×0.386×1%=0.03,这样国家征得的税仅相当于原税收收入的10%.

现在继续延伸,对债券也征收1%的证券交易税。该税将直接作用于利率(假定为12%),使收益率仅为原来的99%.运用前面的公式,为与股票得到同样的收益率,期权与债券的数量都必须增加,而期权这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增加量会更多。对债券征税所得的税收只有0.005,而总税收收入则增加到0.035,仍旧低于原税收收入。在对所有的资产都征收1%的税之后,实现的税收收入也仅占预期收入的11%.当然,对所有资产均征收统一税率(如1%)的交易税不是支付中性(payoff-neutral)的,在1%的交易税下,对股票征税的税收收入大约是从与该股票有同样支付的投资组合所得税收收入的10倍。

从证券交易税的时效方面分析——以瑞典为例

一、瑞典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实践

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从1983年10月起开征,到1991年12月废除,共经历了8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开征阶段:1984年1月至1986年6月。从1983年起,瑞典的工会组织基于社会公平的原因就强烈要求政府开征证券交易税。工会认为证券交易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而一个给予从事这种活动的人高收入的社会是不公平的。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对直接从事国内证券经纪的机构征税。虽然瑞典财政部和商业部门反对征税,但国会最终同意于198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为国内股票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实行双向征收,买卖国内资产的税率为5‰,也即一次交易对双方的总税负为1%,而股票期权交易是在基础股票交易1%的税率上额外增加1%,达到2%.开征初期,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设计反映了当时对于不同金融工具有用性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税率越高的金融工具有用性越低。

2.修改阶段:1986年7月至1990年3月。从1984年征收开始,证券交易税的税收收入情况总是令人不满意,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比较低。

鉴于工会组织的进一步要求,国会对证券交易税做了两方面的修改:(1)扩大征税范围。由于1986年大部分投资者在利率期货和期权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1987年国会决定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固定收入证券,1989年又进一步扩大到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2)提高税率。本着收益中性的原则,1986年7月国会将原征税范围内的交易税税率翻倍,而期限越长的金融工具税率越高。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税收收入。

3.废除阶段:1990年4月至1991年12月。税制修订后,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1987年为37.4亿瑞典克朗,1988年达到40.1亿瑞典克朗。但据瑞典财政部统计,税率提高100%仅能够增加22%的收入,征税效率十分低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归纳为两方面:其一,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离岸账户大量避税。外国投资者直接转移到伦敦或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国内投资者则在国内先建立一个离岸账户,建立时支付相当于一次证券买卖所纳证券交易税3倍的税收,之后所有的交易均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买卖,不再征税。1986年提高税率后,瑞典国内11只最活跃股票的60%的交易量主要集中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而这些交易额约占瑞典全国证券总市值的30%.其二,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使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量锐减。据估计,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的第一个星期,长期债券的交易量就减少到1987年平均水平的25%.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政府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于是,1990年4月,政府不得不停征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税。到1991年12月,瑞典的证券交易税全部停征。

二、证券交易税的时效性

瑞典的实践如果延伸到世界范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证券交易税并不是长期有效的税种,它不仅取决于资本控制的有效性,还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市场上投机盛行,征收证券交易税对其有一定调节作用。例如,股票交易的投机性比债券交易大,收益相对也大,对股票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票交易的投机行为。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税并不是必要的税种。从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仅有27个。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证券交易税进行改革.

总之,证券交易税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实施宏观调控。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政府一般侧重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职能。瑞典征收证券交易税的最初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虽然征收证券交易税能够抑制交易频率、引导资金流向、减少短线投机,但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效果较差,导致了证券交易税调节功能在瑞典的失效,因此,其保证财政收入的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得以实现。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伴随以效率的损失。由于征税,提高了资金成本而减少了真正意义上的生产和投资,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造成了证券市场上价格调节失灵和资源配置紊乱。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取向

结合证券交易税有效性的分析,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改革过程中不能仅考虑税收收入问题,还要考虑到征税的效率。

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效率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

自1990年深圳开征股票交易税以来,我国证券税收的聚财功能得到充分体现。但在世界范围,宏观调控是征收证券交易税的首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因此,长远来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还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1.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将缺乏继续增长的可能。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从今后发展看,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一直保持强劲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非常高,仅次于丹麦,居世界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2001年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仅为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2002年1~9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完成92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减收152亿元.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法规的完善,以及证券税收体系的不断健全,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功能必将大打折扣。

2.证券交易税的宏观调控职能越来越重要。以我国台湾为例,1990年证券交易税税率上调至6‰,几天之内股票指数从12000多点下跌到2500点;1993年下调证券交易税税率至3‰后,股市连续4天上扬,反应十分迅速。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开征,当时试行“对卖方征收0.6%”的税率,此后经过3‰—6‰—3‰—5‰—4‰几次税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不同的阶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证券市场高效、平稳和有序运行。

二、从征税效率的角度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应致力于税种的设计

证券交易范文第3篇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股市上名为凭证税,但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TransactionTaxes,STTs),也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从表面上看,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减少投机引起的市场波动,防止过度投机和金融危机,从而调节金融市场定价,但国外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该税种并不像原先设想的那么有效。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德国于1991年已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的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历史,而加拿大和荷兰根本没有开征过此税种。那么,证券交易税的有效性如何?本文将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证券市场上资产组合的变化、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的变化以及该税种的长期时效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并延伸到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

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资产组合的变化方面分析

假设市场上有三种两期(t0,t1)资产:股票、债券和看涨期权。股票的初始价格S0=20元,三个月后,在状况U下,其价格S0u=22元,在状况D下,价格S0d=18元,状况U和状况D的概率均为0.5,该股票不支付股利。而且,三个月后,一个欧式看涨期权的到期价格为21元,无风险债券的年利率为12%.

不考虑证券交易税,3个月后该股票的市场价为22元时,投资者将以21元买进期权,到期时以22元卖出去,赚取差价1元。同样,股票的市场价为18元时,投资者将不行使该期权。设股票数量为Q,那么如果一个Q份股票与一个空头在未来有同样的收益,则:

22Q-(22-21)=18Q

得Q=0.25,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8Q=18×0.25=4.5元。

为得到同样的无风险收益率,投资于债券的价值应为4.5e-012×(3/12)=4.37元。

假设无套利行为,在期初时,看涨期权的价值必须使投资组合的价值等于债券的价值,即

4.37=0.25×20-C0

得C0=0.63.C0×1/Q+4.37×1/Q×e0=20,即C0×1/Q的多头看涨期权与4.37×1/Q=17.47的债券的组合在期初时的价值将等同于股票的初始价值。在状态U下,该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Q×1+17.47e-0.12×(3/12)=22元,状态D下价值为18元。

其他条件相同,现在将对交易双方的资产交易各征收1%的证券交易税,那么在买进股票期权时,投资者实际支付21×(1+1%)=21.21元,卖出股票期权时,仅收到22×(1-1%)=21.78元。此时,3个月后看涨期权的收益在状态U下是21.78-21.21=0.57,在状态D下为0.

按上面程序,分别得Q=0.144,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8×(1-1%)×Q=2.57,C0=0.39,即一个包含0.39×1/Q=2.72的多头看涨期权与1/Q×2.57e=17.28的债券的投资组合将等同于支付了证券交易税后的股票资产,该投资组合的期初价值也是20.

可以看出,在引入证券交易税后,投资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看涨期权)的需求会增加,而对固定收入证券(债券)的需求则相对减少。

从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方面分析

现在假设仅对股票期权这一资产征收1%的交易税,该期权的税后价值在状态U下是0.57×(1-1%)=0.56,在状态D下是0.依次用同样的计算,可得Q、C0和B0分别为0.143,0.386和17.293.从期权交易中征得的全部税收即为(1/0.143)×0.386×1%=0.03,这样国家征得的税仅相当于原税收收入的10%.

现在继续延伸,对债券也征收1%的证券交易税。该税将直接作用于利率(假定为12%),使收益率仅为原来的99%.运用前面的公式,为与股票得到同样的收益率,期权与债券的数量都必须增加,而期权这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增加量会更多。对债券征税所得的税收只有0.005,而总税收收入则增加到0.035,仍旧低于原税收收入。在对所有的资产都征收1%的税之后,实现的税收收入也仅占预期收入的11%.当然,对所有资产均征收统一税率(如1%)的交易税不是支付中性(payoff-neutral)的,在1%的交易税下,对股票征税的税收收入大约是从与该股票有同样支付的投资组合所得税收收入的10倍。

从证券交易税的时效方面分析——以瑞典为例

一、瑞典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实践

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从1983年10月起开征,到1991年12月废除,共经历了8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开征阶段:1984年1月至1986年6月。从1983年起,瑞典的工会组织基于社会公平的原因就强烈要求政府开征证券交易税。工会认为证券交易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而一个给予从事这种活动的人高收入的社会是不公平的。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对直接从事国内证券经纪的机构征税。虽然瑞典财政部和商业部门反对征税,但国会最终同意于198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为国内股票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实行双向征收,买卖国内资产的税率为5‰,也即一次交易对双方的总税负为1%,而股票期权交易是在基础股票交易1%的税率上额外增加1%,达到2%.开征初期,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设计反映了当时对于不同金融工具有用性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税率越高的金融工具有用性越低。

2.修改阶段:1986年7月至1990年3月。从1984年征收开始,证券交易税的税收收入情况总是令人不满意,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比较低。

鉴于工会组织的进一步要求,国会对证券交易税做了两方面的修改:(1)扩大征税范围。由于1986年大部分投资者在利率期货和期权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1987年国会决定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固定收入证券,1989年又进一步扩大到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2)提高税率。本着收益中性的原则,1986年7月国会将原征税范围内的交易税税率翻倍,而期限越长的金融工具税率越高。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税收收入。

3.废除阶段:1990年4月至1991年12月。税制修订后,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1987年为37.4亿瑞典克朗,1988年达到40.1亿瑞典克朗。但据瑞典财政部统计,税率提高100%仅能够增加22%的收入,征税效率十分低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归纳为两方面:其一,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离岸账户大量避税。外国投资者直接转移到伦敦或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国内投资者则在国内先建立一个离岸账户,建立时支付相当于一次证券买卖所纳证券交易税3倍的税收,之后所有的交易均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买卖,不再征税。1986年提高税率后,瑞典国内11只最活跃股票的60%的交易量主要集中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而这些交易额约占瑞典全国证券总市值的30%.其二,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使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量锐减。据估计,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的第一个星期,长期债券的交易量就减少到1987年平均水平的25%.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政府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于是,1990年4月,政府不得不停征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税。到1991年12月,瑞典的证券交易税全部停征。

二、证券交易税的时效性

瑞典的实践如果延伸到世界范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证券交易税并不是长期有效的税种,它不仅取决于资本控制的有效性,还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市场上投机盛行,征收证券交易税对其有一定调节作用。例如,股票交易的投机性比债券交易大,收益相对也大,对股票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票交易的投机行为。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税并不是必要的税种。从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仅有27个。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证券交易税进行改革.

总之,证券交易税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实施宏观调控。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政府一般侧重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职能。瑞典征收证券交易税的最初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虽然征收证券交易税能够抑制交易频率、引导资金流向、减少短线投机,但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效果较差,导致了证券交易税调节功能在瑞典的失效,因此,其保证财政收入的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得以实现。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伴随以效率的损失。由于征税,提高了资金成本而减少了真正意义上的生产和投资,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造成了证券市场上价格调节失灵和资源配置紊乱。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取向

结合证券交易税有效性的分析,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改革过程中不能仅考虑税收收入问题,还要考虑到征税的效率。

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效率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

自1990年深圳开征股票交易税以来,我国证券税收的聚财功能得到充分体现。但在世界范围,宏观调控是征收证券交易税的首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因此,长远来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还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1.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将缺乏继续增长的可能。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从今后发展看,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一直保持强劲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非常高,仅次于丹麦,居世界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2001年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仅为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2002年1~9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完成92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减收152亿元.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法规的完善,以及证券税收体系的不断健全,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功能必将大打折扣。

2.证券交易税的宏观调控职能越来越重要。以我国台湾为例,1990年证券交易税税率上调至6‰,几天之内股票指数从12000多点下跌到2500点;1993年下调证券交易税税率至3‰后,股市连续4天上扬,反应十分迅速。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开征,当时试行“对卖方征收0.6%”的税率,此后经过3‰—6‰—3‰—5‰—4‰几次税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不同的阶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证券市场高效、平稳和有序运行。

二、从征税效率的角度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应致力于税种的设计

证券交易范文第4篇

(一)课税范围和课税方式的比较

证券交易利得税一般是对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的交易价差收人课税,有的国家还对认股证书(如日本)、投资股权(如西班牙)及其他某些证券财产权利(如意大利)的交易利得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至子课税方式,从各国的课税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课税方式:1.并人综合所得征税,主要用于不区分利得与所得的国家,如瑞典、埃及;2.单独计征,即将证券交易利得从公司或个人所得中分离出来,单独依率计征,如英国、爱尔兰;3.对特定证券交易利得免税或加成征税。有的国家区别长短期证券.对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免税,而对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征收较高税率的利得税,甚至对畸高的利得加成征税,如德国。

(二)税率的比较

各国对征券交易利得一般都采用区别对待政策。有的国家区别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采用差别税率计税。如法国以两年为界线区分长、短期证券,将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并人公司所得按33%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以先弥补证券交易亏损,对其余额按19%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印度对l年以内的短期证券交易利得按公司所得税税率课税,而对1年以上的长期证券交易利得按2()厂的税率课税。有的国家不考虑证券持有期的长短,统一实行比例税率,如英国和希腊对所有的证券交易利得均按30%征税,美国对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实行最高税率为28%的同等税收待遇,西班牙则将所有证券交易利得交人营业利润,按35%的税率征税。

(三)计税依据的比较

各国根据其自身特点,分别规定了证券交易亏损的弥补政策,因而各国的计税依据也因国而异。美国规定,个人的证券交易损失可用普通所得在一定限度(每年3000美元)内,先弥补短期证券交易损失,再弥补长期证券交易损失;而对公司证券交易损失则只能用证券交易利得弥补。加拿大规定,纳税人证券交易损失的50少。可以从应税利得中扣除,但不得超过2000加元。各国人多以证券交易利得扣除应弥补的损失后的净额为应税利得。在计算上,美国考虑到证券持有期的长短、通货膨胀对交易利得的影响,采用“指数法”,以售价扣除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如出售一项长期证券,售价为150万元,原始买价为100万元,持有期5年,同期平均通货膨胀率水平为8%,则其应税利得为3.07万元〔15。一100x(1十8%)5〕。日本还以销售额的5%为计税依据。

(四)税收优惠的比较

为稳定证券市场的发展,各国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积极鼓励长期投资而抑制过度的短期投资加拿大规定,公司证券交易利得并人普通所得课税时,可享受证券交易利得减半征收的优惠;个人交易利得扣除100000加元后减半征收,德国规定,对6个月以内的短期证券交易利得扣除1000马克后全额课税,而持有股份达25%以上并且持有5年以上者.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瑞典规定,对持有期不超过两年的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可扣除l(l()(,克郎后课税,持有期超过两年的长期证券交易利得按扣除2000克郎后的余额的40%课税关于起征点,许多国家都没有设置,只有少数国家设有起征点,如英国对个人证券交易利得的起征点是5800英磅,加拿大是l(、叹)()七川加元,爱尔兰是2000爱磅。

(五)对不同证券的税收政策的比较

证券除按持有期可分为长期证券和短期证券外,还可按其他特点区分。

1.控股程度.指国家对控制股份达到一定程度的股票交易利得实行特别税率。如荷兰规定,对股票交易利得免税,但如果出让者拥有公司卜3以上股权的,其证券交易利得适用20男,的特别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利得(包括股票交易利得)不超过‘15325荷兰盾,则按个人所得税低档税率37.5写征税;奥地利规定.持有期超过l年的股票交易利得免税,但拥有某公司]0%以上的股票,其交易利得按普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法国规定,对直接或间接控股达25%以上者,其股票交易利得按19.9%课税。

2.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的税收政策比较‘有些国家对上市证券课以轻税.如丹麦,上市公司二年内交易额不超过l()8洲。克郎的,其证券利得免税,超过108000克郎的,对证券交易利得不超过34300克郎的部分按肠%的税率计税,超过34300克郎的部分按40%课税。而有些国家却对非上市证券课以轻税,如韩国对非上市证券又区别大公司股票和小公司股票,分别按20%和10师的比例税率课悦,而对上市证券交易利得却按普通所得税税率课税。

3.交易是否涉及外国居民。有些国家通过对出售给外国居民股票征税来限制外国居民控股。如比利时规定,对将比利时公司的股票大量卖给外国公司实现的交易利得按16.5%的税率课税。也有的国家通过免税政策,鼓励本国居民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如奥地利规定,出售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外国公司股票达25%以上,且不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的,其股票交易利得免征公司所得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已有19个年头。在这段时间内,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有许多问题,如未明确是否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证券交易损失不得弥补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J趋汉繁,证券交易利得税将会有充足的税源,而且实行代扣代缴方式,能保证税款足额人库而且,从目前的交易环境看,笔者认为我国已具备了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技术条件原因为:一是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已全部实现了中央登记存管与集中清算。每一投资者的明细交易数据都由系统管理,为计算交易利得提供了条件,而且沪、深两交易所的交易量占全国交易的绝大多数:二是沪、深两交易所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投资者交易保证金管理体系,证券交易利得税可以直接由资金清算系统自动扣缴.另一方面,开征证券交利得税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收人分配的协调,而且还能为国家增加一笔不菲的财政收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级差收入过高,一方面是由于税费负担重,另一方面则是存在着投资者实力的差距。机构、大户等投资者往往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一般会获得比中小投资者更高的利润率,从而形成行业级差收人。而且,我国目前已对绝大部分所得征税,如果不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在我国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已是大势所趋。对于我国证券交易利得税各税收要素,笔者认为可确定如下:

1.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毫无疑问,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获得证券交易利得的个人和企业。

2.计税依据的确定。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即投资者所获的有价证券和股权交易利得。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可考虑在计算应税利得时,允许扣除证券交易行为税、印花税及其相关费用,并弥补以前年度的证券交易损失,未弥补完的损失可无限期向后结转,直至弥补完为止,这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心理。同时,考虑到证券持有期的长短及通货膨胀的影响,可借鉴美国做法,以售价扣除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历史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计税利得。

3.税率的设计。根据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过高的级差收人,笔者认为超率累进税率的调节作用比比例税率更好。因为,比例税率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对不同利得的投资者课以同等水平的税负,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而超率累进税率根据交易利得与原始成本之间的比例设置相应的税率,对不同获利程度课征不同的税负。按世界上大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以1年为界线区分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对于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借鉴德国的做法,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同时遵循税负宜轻不易重的原则,对持有期超过5年或者持有期超过3年且持股达抓%以上的证券交易利得免税,对其他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按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其中:收益率~应税利得/原始买价本级速算扣除数一(本级税率一上级税率)只上级最高收益率斗一上级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利得税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证券交易利得税~应税利得火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扣除额

证券交易范文第5篇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股市上名为凭证税,但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TransactionTaxes,STTs),也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从表面上看,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减少投机引起的市场波动,防止过度投机和金融危机,从而调节金融市场定价,但国外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该税种并不像原先设想的那么有效。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德国于1991年已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的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历史,而加拿大和荷兰根本没有开征过此税种。那么,证券交易税的有效性如何?本文将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证券市场上资产组合的变化、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的变化以及该税种的长期时效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并延伸到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

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资产组合的变化方面分析

假设市场上有三种两期(t0,t1)资产:股票、债券和看涨期权。股票的初始价格S0=20元,三个月后,在状况U下,其价格S0u=22元,在状况D下,价格S0d=18元,状况U和状况D的概率均为0.5,该股票不支付股利。而且,三个月后,一个欧式看涨期权的到期价格为21元,无风险债券的年利率为12%.

不考虑证券交易税,3个月后该股票的市场价为22元时,投资者将以21元买进期权,到期时以22元卖出去,赚取差价1元。同样,股票的市场价为18元时,投资者将不行使该期权。设股票数量为Q,那么如果一个Q份股票与一个空头在未来有同样的收益,则:

22Q-(22-21)=18Q

得Q=0.25,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8Q=18×0.25=4.5元。

为得到同样的无风险收益率,投资于债券的价值应为4.5e-012×(3/12)=4.37元。

假设无套利行为,在期初时,看涨期权的价值必须使投资组合的价值等于债券的价值,即

4.37=0.25×20-C0

得C0=0.63.C0×1/Q+4.37×1/Q×e0=20,即C0×1/Q的多头看涨期权与4.37×1/Q=17.47的债券的组合在期初时的价值将等同于股票的初始价值。在状态U下,该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Q×117.47e-0.12×(3/12)=22元,状态D下价值为18元。

其他条件相同,现在将对交易双方的资产交易各征收1%的证券交易税,那么在买进股票期权时,投资者实际支付21×(1+1%)=21.21元,卖出股票期权时,仅收到22×(1-1%)=21.78元。此时,3个月后看涨期权的收益在状态U下是21.78-21.21=0.57,在状态D下为0.

按上面程序,分别得Q=0.144,投资组合的价值为18×(1-1%)×Q=2.57,C0=0.39,即一个包含0.39×1/Q=2.72的多头看涨期权与1/Q×2.57e=17.28的债券的投资组合将等同于支付了证券交易税后的股票资产,该投资组合的期初价值也是20.

可以看出,在引入证券交易税后,投资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看涨期权)的需求会增加,而对固定收入证券(债券)的需求则相对减少。

从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方面分析

现在假设仅对股票期权这一资产征收1%的交易税,该期权的税后价值在状态U下是0.57×(1-1%)=0.56,在状态D下是0.依次用同样的计算,可得Q、C0和B0分别为0.143,0.386和17.293.从期权交易中征得的全部税收即为(1/0.143)×0.386×1%=0.03,这样国家征得的税仅相当于原税收收入的10%.

现在继续延伸,对债券也征收1%的证券交易税。该税将直接作用于利率(假定为12%),使收益率仅为原来的99%.运用前面的公式,为与股票得到同样的收益率,期权与债券的数量都必须增加,而期权这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增加量会更多。对债券征税所得的税收只有0.005,而总税收收入则增加到0.035,仍旧低于原税收收入。在对所有的资产都征收1%的税之后,实现的税收收入也仅占预期收入的11%.当然,对所有资产均征收统一税率(如1%)的交易税不是支付中性(payoff-neutral)的,在1%的交易税下,对股票征税的税收收入大约是从与该股票有同样支付的投资组合所得税收收入的10倍。

从证券交易税的时效方面分析以瑞典为例

一、瑞典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实践

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从1983年10月起开征,到1991年12月废除,共经历了8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开征阶段:1984年1月至1986年6月。从1983年起,瑞典的工会组织基于社会公平的原因就强烈要求政府开征证券交易税。工会认为证券交易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而一个给予从事这种活动的人高收入的社会是不公平的。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对直接从事国内证券经纪的机构征税。虽然瑞典财政部和商业部门反对征税,但国会最终同意于198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为国内股票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实行双向征收,买卖国内资产的税率为5‰,也即一次交易对双方的总税负为1%,而股票期权交易是在基础股票交易1%的税率上额外增加1%,达到2%.开征初期,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设计反映了当时对于不同金融工具有用性的认识,人们普遍认为税率越高的金融工具有用性越低。

2.修改阶段:1986年7月至1990年3月。从1984年征收开始,证券交易税的税收收入情况总是令人不满意,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比较低。

鉴于工会组织的进一步要求,国会对证券交易税做了两方面的修改:(1)扩大征税范围。由于1986年大部分投资者在利率期货和期权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1987年国会决定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固定收入证券,1989年又进一步扩大到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2)提高税率。本着收益中性的原则,1986年7月国会将原征税范围内的交易税税率翻倍,而期限越长的金融工具税率越高。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增加税收收入。

3.废除阶段:1990年4月至1991年12月。税制修订后,证券交易税税收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1987年为37.4亿瑞典克朗,1988年达到40.1亿瑞典克朗。但据瑞典财政部统计,税率提高100%仅能够增加22%的收入,征税效率十分低下。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归纳为两方面:其一,国内外投资者通过离岸账户大量避税。外国投资者直接转移到伦敦或纽约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国内投资者则在国内先建立一个离岸账户,建立时支付相当于一次证券买卖所纳证券交易税3倍的税收,之后所有的交易均通过国外证券交易所买卖,不再征税。1986年提高税率后,瑞典国内11只最活跃股票的60%的交易量主要集中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而这些交易额约占瑞典全国证券总市值的30%.其二,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使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量锐减。据估计,对固定收入债券征税的第一个星期,长期债券的交易量就减少到1987年平均水平的25%.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政府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于是,1990年4月,政府不得不停征政府债券及其衍生工具的交易税。到1991年12月,瑞典的证券交易税全部停征。

二、证券交易税的时效性

瑞典的实践如果延伸到世界范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证券交易税并不是长期有效的税种,它不仅取决于资本控制的有效性,还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市场上投机盛行,征收证券交易税对其有一定调节作用。例如,股票交易的投机性比债券交易大,收益相对也大,对股票交易征收较高的税率,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票交易的投机行为。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税并不是必要的税种。从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看,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仅有27个。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证券交易税进行改革.

总之,证券交易税的功能有两个: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实施宏观调控。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政府一般侧重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职能。瑞典征收证券交易税的最初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虽然征收证券交易税能够抑制交易频率、引导资金流向、减少短线投机,但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效果较差,导致了证券交易税调节功能在瑞典的失效,因此,其保证财政收入的功能也不能很好地得以实现。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伴随以效率的损失。由于征税,提高了资金成本而减少了真正意义上的生产和投资,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造成了证券市场上价格调节失灵和资源配置紊乱。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取向

结合证券交易税有效性的分析,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改革过程中不能仅考虑税收收入问题,还要考虑到征税的效率。

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效率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

自1990年深圳开征股票交易税以来,我国证券税收的聚财功能得到充分体现。但在世界范围,宏观调控是征收证券交易税的首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因此,长远来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还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1.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将缺乏继续增长的可能。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从今后发展看,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一直保持强劲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非常高,仅次于丹麦,居世界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2001年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仅为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2002年1~9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完成92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减收152亿元.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法规的完善,以及证券税收体系的不断健全,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功能必将大打折扣。

2.证券交易税的宏观调控职能越来越重要。以我国台湾为例,1990年证券交易税税率上调至6‰,几天之内股票指数从12000多点下跌到2500点;1993年下调证券交易税税率至3‰后,股市连续4天上扬,反应十分迅速。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开征,当时试行“对卖方征收0.6%”的税率,此后经过3‰—6‰—3‰—5‰—4‰几次税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不同的阶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证券市场高效、平稳和有序运行。

二、从征税效率的角度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应致力于税种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