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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础范文精选

证券投资基础

证券投资基础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投资;投机;有效市场假说;羊群效应

一、资本有效市场理论

(一)资本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理论是由以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教授法玛为代表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在传统资本市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以信息为核心,已被誉为现代金融经济学的理论基石。

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各类信息,且价格信号是资本市场中有效配置资本的内在机制,因此,有效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每种证券价格在任何时候都等于投资价值的市场,它能迅速、准确地把资本引向收益率最高的企业,按照有效资本市场学说的观点,如果某组信息被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广为了解,那么,证券市场的竞争就会驱使证券价格处于这样一个水平,即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进行的交易只能获得按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而无法根据该组信息从交易中获取非正常报酬。

资本有效市场理论是一种假说,它主要依据证券市场价格对信息的反映能力和反应速度来划分证券市场的效率类型,该理论对于政府如何完善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者如何作出投资决策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资本市场效率的分类

法玛在1970年提出了有效市场的三种形式,即弱型有效市场、半强型有效市场和强型有效市场。

第一,弱型有效市场。在此情况下,证券的现行价格所反映的是有关过去价格和过去收益的一些信息。即价格变动独立于任何依赖过去价格变动的交易规则,再预测未来价格时过去市场的数据没有任何用处。

第二,半强型有效市场。半强效率假设认为证券价格根据所有公开的新信息的迅速进行调整,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公开得到的信息。

第三,强型有效市场。强效率假设认为证券市场价格反应了所有有关该证券的信息。就是说价格充分反映了过去的收益和报酬,充分反映了一切可获得的公开信息,并对非公开的信息异常敏感。

本文认为,资本市场有效假说是一种建立在市场无摩擦、信息完全对称基础上的真空模型。事实上,资本市场并不可能充分有效,因为信息不可能充分有效地传播,也不可能充分及时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之中。

价格不可能充分及时地反映在可获得的信息上。一是因为市场上存在“噪音”即虚假信息。二是因为资本市场的定价因素。三是因为资本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四是因为资本市场获利的特性。

二、羊群效应分析——心理对决策的影响

(一)行为金融学理论

行为金融学是金融学和人类行为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着重探讨人的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以指导人们的投资决策。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个体的有限理性、投资者的盈利策略和金融市场的异常现象三个方面,套利限制和认知偏差构成了行为金融学的两大支柱。

在现实的资本市场中,理性交易者和非理性交易者是并存的,理性的交易者在实施套利活动时要面临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基本面风险、噪音交易者风险、实施成本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这些风险而导致套利者套利活动受限的现象称为套利限制(或者称为有限套利),套利限制导致证券价格并不必然对信息产生适度反应,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的套利活动也无法将非理性交易驱逐出证券市场,所以,噪音交易者能够长期存活下去,非理性会对股票价格的形成产生长期的实质性影响,使股票市场上错误定价不可避免,使资本市场难以达到有效状态。

人的心理、知识水平和行为在正常情况下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偏差和不完全理性,这种现象被称为认知偏差。认知偏差的存在导致人们在投资活动过程中容易过度自信,相信小数定律和坚持信念;另外,投资者的心理还表现为锚定效应、厌恶模糊性和可得性偏差等。认知偏差容易产生系统歪曲感知,从而导致证券市场的错误定价。

根据行为金融学的上述理论,人们能够成功地解释有效资本市场理论所不能解释的大量“异象”。比如,行为金融学小数定律和过度自信理论可以解释波动性之谜。当投资者看到许多公司盈利时,小数定律引导他们相信公司的盈利会不断上升,于是投资者在交易活动中会盲目跟风,从而导致股票价格过度波动。另外,投资者往往对私人信息过度自信,这也会增加股价的波动性。

总之,行为金融学对资本市场研究意义重大。从理论层面看,行为金融学的兴起是对传统金融学的有益补充和发展,对资本市场的种种“异象”给予了合理的解释;从实践层面看,行为金融学有助于完善与规范金融市场,为投资者的活动提供指导和借鉴。另外,行为金融学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即当我们在考察资本市场有效性时,不应当忽视投资者行为的研究,而应当将投资者及其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因素纳入到资本市场有效性的探讨当中。

诚然,行为金融学对证券市场“异象”进行了有力的解释,但它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还不能完全取代传统金融学。另外,行为金融学也面临实证检验的问题,而这对行为金融学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行为金融学是在传统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传统金融学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二)“羊群效应”的一般表现形式

所谓羊群行为是指由于受其他投资者采取某种投资策略的影响而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的行为。如果其他投资者不采取这种策略,则有可能不会采取这种策略。投资者采取相同的投资策略并不一定是羊群行为,羊群行为的关键是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影响一个人的投资决策,并对他的决策结果造成影响。

一是基于信息的羊群行为。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决策往往不完全是依靠已有的信息,而依据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决策。中国证券市场中的“跟风”、“跟庄”投资行为即典型的羊群行为。

二是基于名誉与报酬的羊群行为。为了避免因投资失误而出现的名誉风险,基金经理有模仿其他基金经理投资行为的动机。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经理的报酬,都建立在相互业绩比较的基础上,基金经理为避免风险,只有采取模仿,以保证基金业绩同被模仿者相同。如果市场中有许多的基金经理都采取模仿行为,那么羊群行为就形成了。

行为金融学的目的是要发现股票市场中投资者对信息的反应过度和反应不足的情况,使大多数投资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前,投资那些定价错误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正确定位之后获利。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目前有数家资产管理公司以行为金融学理论经营,其中有的共同基金取得了年收益率25%的良好投资业绩。由于市场存在羊群行为,证券价格的过度反应就不可避免。投资者可利用可以预期的股市价格反转,采取相反投资策略进行套利交易。相反策略就是针对羊群行为而制定的一种积极的投资策略。如试探法等。

(三)试探法与其错误形态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常常采用试探法,即一种以常识为基础,用试错法而不用详细理论的推理方法。人的心理状况会扭曲推理过程,导致犯下不应该的投资错误。行为金融理论表明,试探法的错误形态有四种:记忆的有效性、事件的典型性、抛锚性、事后诸葛亮式的偏见。事件的典型性是导致反应过度,而抛锚性将引起反应不足。以事件的典型性和抛锚性为例:一是事件的典型性是指人们通常将事件快速的分类处理。人的大脑通常把某些表面上有相同特征而实质内容大相径庭的东西归为一类的。事件的典型性是指当帮助人们组织和处理大量数据和资料的时候,就会引起投资者对旧信息的过度反应。

二是抛锚性是指人的大脑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往往选择一个初始参考点,然后根据获得的信息逐步修正正确答案的特性。抛锚性导致投资者对新的、正面的信息反应不足。讨价还价是了解抛锚性的好例子。推销员开始总是把价格“锚”在最高处的,通过讨价还价以较低的价格成交,让买家觉得这是一个好买卖。尽管投资者对一家上市公司的观点可能会“抛锚”,但这并非意味着投资者的观点不会变。同事件的典型性一样,抛锚性也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修正。

(四)行为金融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中国证券市场同成熟的证券市场比较,还是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历史短、不规范。传统金融学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市场是无效率的。不规范的市场必然是无效率的。如果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采取传统投资理论指导的消极投资策略,那么基金的业绩表现必然落后于大盘。但一些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的基金也并未取得优于大盘的业绩。由于证券投资基金过于注重成长投资,导致选股不当和过于重仓某几只股票外,另一方面在于没有汲取行为金融学的原理,进行必要的价值投资。因此,结合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考察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行为特点,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是中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一大课题。

第一,对政策的反应与行为投资策略。中国股票市场素有“政策市”之称。考察中国证券市场历史走势,在重要的顶部或底部区域,在消息面上总是伴随着一些重要的股市政策出台。政策常左右中国证券市场的走势。它给市场的“先知先觉者”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也使“后知后觉者”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政策变化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二,ST现象与行为投资策略。ST现象指那些被冠以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其股价在特别处理消息公布后不跌反升的现象。这显然是违背了有效市场假说的情况。然而,它有行为金融学的道理。上市公司被宣布为特别处理,意味着公司陷入严重困境。但同时,ST公司也成为了潜在的并购目标,将伴随着大量的现金注资、资产重组、政府保护等活动。考虑到壳资源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稀缺性,ST公司无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作为一种投资策略,ST公司是否可以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呢?从行为金融学来看,这种策略是可以成功的。但目前没有任何一家基金将ST股票纳入其投资组合范围。尽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净资产,在中国股票市场流通市值中所占比例不到10%,但由于其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远不止此。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转变的必然。在超常规的发展中,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超常规的发展;另一方面,投资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应当多样化。当然,运用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的时候,切忌对国外现有行为投资策略的简单模仿,应当掌握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方法,对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适应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特点的中国行为金融学投资策略。

三、我国股市投机的类型

JournalofYunnanFinance&EconomicsUniversityVol22,No6对中国股市的投机我个人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面向交易的投机,一类是价值取向的投机,每类操作都有其原则和条件,关键是你具备哪些优势,在资金的来源,规模,使用时间上以及你公司的管理机制上又存在着哪些制约。总之,成熟的投机风格是在发挥优势抑制缺陷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面向交易的投机

面向交易的投机就是一种以跟随市场趋势进行为卖而买来谋取波动差价的投机行为。你可以做短线,也可以做中线(6个月),条件是市场必须显示明显可操作的阶段性趋势机会,并且在后续行情中你能够保持对操作品种一致性的把握和具有控制最终获利的能力。其投机哲学有3大原则:一是认为市场行为已经包容和消化一切。二是以胜算的大概率为进出入市的基点。三是股票本质无好坏,上扬的股票就是好股票。这种投机方式的精髓就是“以市场为王,赚看得见的钱”。

面向交易型投机的决策程序是:首先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自身的某种操作优势以及自身的地位缺陷来形成个性化的投机风格,然后结合对阶段行情趋势的认知形成阶段性的投机策略,接着选择标的个股(组合),进行立项策划,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保持整个攻击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最后完成业绩的实证评估总结。他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思维模式,其中风险收益比控制及持续稳定获利保证是贯穿的灵魂。但在实战中为了投机行为的稳定性和捕捉时机的领先性,职业人士应将策略和决策模型化,将自己具有的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分析研判体系和实战操作体系进行实用化处理,从而形成自己适用的机会预警系统和战斗系统,用趋势技术体系和资金管理体系构成实战操作的规范及纪律约束系统,这样就形成了“选股—标的—攻击—持有—退出”一套以机会个股为中心的“由下而上”的自动实战操作程序。

其中对标的物攻击,我个人认为应该进行相对集中策略,这是符合中国股市的实情。分散投资是为了抵御非系统风险而设计的,而我国股市最大的风险一直就是系统风险,因此分散在抗风险功能上没有实际意义,只有集中持仓,才能精心研判目标个股的做盘细节,在操作和控制上做到最有效。但机构的资金大,做势头投机面临2个问题,一是流通性,二是干扰性。流通性是指目标股的盘口容量能保证大资金顺利的进入和撤出,时间上不超过两到三天。干扰性是指不能过分影响该股的自身走势,主要是不能惊动庄家。如果只对大市值股票投机又会错失许多机会,这时候就要运用组合来化解矛盾。组合的设计是在同一理念,同一策略下对同一性质的系列目标股进行组装,成为一只抽象的标的物来控制,这就是相对集中的思想。

在国内最有效的势头投机就是跟庄操作,做庄过程的实质就是一种有效的主流资金投向,这种资金运动的组织者尽管用表面现象来拼命掩饰其内在的趋势,但终有一刻他会完全暴露出真实的强烈的趋势运动特征,毕竟他最后要实现新的定位目标,因而,跟踪庄股是我们发现趋势机会最有效的办法。但很多人对跟庄存在着严重的认识误区,他们一门心思就是要去战胜庄家,而且还要求完胜,事实上作为一个局外人你永远是在猜谜,要知道一次做庄,他背后所涉及到的东西是非常复杂的,一些可变因素的控制又相当微妙,有时连组织者本人都很迷惘,你又怎能每次猜对他的下一步呢?正确的做法是长期跟踪,体会其盘口的习性,意图及后续的动态变化,结合圈内的信息资源进行潜力评估,一旦他在市场中开始表现出一股强烈向上运行趋势的冲动的时候,才是我们考虑战斗的时候,我们不是去战胜他,而是发现他的主流决心,和他一起共享。在这里看得准,并做对方向才是最为关键的,一切要以事实为基础,千万不要自做聪明。

总之,所谓面向交易投机就是以研究市场的形态和股票的供需状态来估测一个趋势最大可能出现的模式,她的可靠性在于短中期,并且是概率上的意义,她不能预测一个实际事件长期的价值趋向和走势,她是典型的“走一步看一步”的交易模式。因而作为一个投机者你始终只是这个市场的被动者和观察者,但一旦你开始交易时,就必须成为参与这段行情的主动控制者,如果趋势的后续演进过程你已无法把握时,实际上你就在丧失这种主动权,唯一的策略就是退出。

因此,做势头投机的关键就是不要将你的资金完全暴露在不可控制的风险之中,条件是你的一切投机活动必须建立在有确定概率的科学统计方法之上,注重的结果是完成当期收入的实现,而不是远期的幻想。要想成为这样一类的市场交易高手,就必须要经历市场血雨腥风的洗礼,不仅仅是操盘技术的艰辛磨练,更重要的是心理对抗意志的千锤百炼,试想,不经过几次灭顶之灾,你又怎能铭记市场的铁律:“遵守纪律就是珍惜生命”!

(二)价值取向的投机

这里的价值不是股票内在的根本价值,而是有没有能够利用来进行投机的价值。价值取向过程就是个股的重新定价过程,他的投机哲学是:股票价格无非就是市场对他的认知度,而市场的认知行为有非理性的或者是认识不足的因素,因此只要抓住低估的偏差就能获利。这个利润实质就是理念认知超前性的奖励,是早智者赚晚智者的钱。

这类投机的基础在于你对资本市场深刻的认识和敏锐的金融思维能力,他涉及的是一些长期和复杂的因素,因而他承受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其中对标的物进入并不在乎技术趋势好不好,关键是价格是否合理值不值得介入,他的重点是着眼于未来定价的可能性研判,毕竟只有得到将来市场的认可才会有真实的承接盘,到时获利筹码才会随时被市场所消化。对价值取向的投机由于资源和地位的不同,你可以采取积极型的投机或是被动型的投机。

积极型投机是主动去实施股票的重新定价,实质上就是做庄。做庄是否违法应该看他在操作技术上是否违反游戏规则,如果没有就不是内幕或是欺诈行为。做庄行为也是对个股潜质的一种主动挖掘行为,只不过他是对目标个股将来怎样进行自身资源的重新整合包装有相当把握而提前实行了新的定价,金融意义上的包装不是做假,而是尽可能地展现上市公司和注入给上市公司一些市场偏好的价值因素,他的目的是让这种新价值充分被市场所接受和认可。由于做庄问题实在是太专业太敏感,这里就不谈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随着市场游戏规则的不断完善,做庄的自主发挥余地将会越来越小。

被动型投机就是以研究市场如何为股票定价为基础的投机方法,只不过他不操纵股价而已,“市场定价”不仅仅包括基本面的定量研究,他也有市场供求和偏好趋势的研究,目前我们的市场是一个股价普遍较高的市场,要想进行内在价值的投资,你就最好不要来股市了。在一个大牛市中成长性和转型性永远是我们投机的重点,我们要关注的是那些有进取性的创新企业,而不是价值型的企业,这一点致关重要,毕竟在一个积极的投机市场环境中,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总是大于对风险的考虑。

对市场定价模式的研究非常复杂,况且我们的上市公司行业变化性太大,受地方政府的影响又深,这些因素不是科学定量分析能够测出来的,因此对上市公司上层背景和思路的研究应该更重要,关键的切入点是掌握公司未来的扩张能力和重组能力能够实现的可能性与市场偏好的结合度上,投机不能太钻牛角尖,他的思维应该是开放式的,我们的认识是在投机的纪律上,而不是真实的上市公司上,资本市场有他的游戏规律,所以要记住:“投机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综上所述,投资与投机都是证券市场上不可缺少的行为。没有投资就不会有投资市场,而如果没有投机,投资市场就会毫无生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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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夏乐书.国际财务管理[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

证券投资基础范文第2篇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以上文字出自论文写作网

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证券投资基础范文第3篇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证券投资基础范文第4篇

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创建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据美国“第一风险”投资信息公司1999年12月发表的报告[2],美国共有248家新公司在风险资本支持下上市,并创造了筹资194亿美元的新纪录。公司的报告显示,1999年,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购并活动也创造了新的纪录,总金额达307亿美元。近50年来,风险资本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公司上市前的启动投资主要来自风险资本。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说,英国高科技产业比美国落后10年,主要是风险投资起步比美国晚了10年。可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撑,风险投资是高技术产业化的“孵化器”。(不过风险投资和高科技本身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利,风险投资家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并不是项目的科技含量,而是看能否赚钱,能否实现资本的增值变现。)

我国正在进入一个科技快速发展的新纪元,要想使高科技企业在世界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建立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以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因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在关注着中国风险投资的状况,并做了很多相关研究。如《论中国风险投资的机制创新》(成思危,国研网,2001.1.5),《中国式风险投资之路怎么走》(成思危,国研网,2000.11.21),《试论我国目前发展风险投资的十大误区》(刘曼红,2000,《风险投资在中国》第139页),《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热存在的几大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张炜,2000),《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情况综述》(徐瑞娥,《经济研究参考》2001年第55期),《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研究》(陈德棉何峥,《国际金融报》,2000年12月28日)等。他们都结合中国实际,或从宏观机制,或从微观主体入手探讨了风险投资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他们大都提到了融资和蜕资渠道较窄、政府资金过多、投资规模不大、法律不完善、政策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缺乏高水平的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家等等。这些探讨对加快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有很好的启发。

但是我认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在整个风险投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为风险投资是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结合,而高收益必须通过一定的退出渠道实现。为了实现投资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场上有健全的退出机制,让投资者能够顺利的把资金撤出。中国人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的最新调查显示[3],我国风险投资出现新趋势,政府投入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比例从2000年7月的70%降低到2001年7月的42.9%,非政府资金第一次获得优势比例。由此可见,我国的风险资本的融资渠道正在拓宽,投资主体也正在向多元化发展,然而与此相对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却仍然没有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渠道狭窄将成为发展风险投资最大的障碍。因此我们有必要重点关注这一问题。以下我首先将从风险投资的运作机理入手分析其退出机制。

二.从风险投资的运作机理看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运作机理可以用风险投资的运作图(如图1)的形式概括:

风险投资的运作主要涉及投资主体(投资者)、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与投资对象(风险企业)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三者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投资主体是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它可以是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民间私人持有资金、科研单位自筹资金、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外国投资等。

风险企业是风险投资的接受者。它拥有高新技术的创意或成果,但缺乏将成果产业化的资金。一旦得到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便可以实施成果的产业化,并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获得技术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的经济回报。

风险投资公司是沟通风险企业与投资者的“桥梁”。它一方面向社会招募资金,同时经过严格的考察和筛选,采用不同的策略将其投向风险企业,并积极介入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待时机成熟时,便通过适合的方式,从风险企业撤回增值后的资金,再投资于其他项目,以实现风险资金的滚动增值。

分析一下上图中风险投资的整个运作流程,可以清晰的看到,要使风险资本能够循环产生利润的关键就是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如果缺少了这一环节,风险投资活动的链条就会中断,风险投资就无法实现投资增值和良性循环,也就无法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的行列。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风险资本的退出途径也是其实现收益的途径。风险投资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获得投资收益的方式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红派息和股份增值来获得收益的;而风险投资则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以股份增值作为报酬,必然要求有一个能创造出资本大幅增值的变现方式,这就有赖于有一个能顺利撤出的退出渠道。

其次,风险资本最根本的特征不仅仅在于它敢冒风险将资金投入到前景不明的产品或领域,更重要的是其资本和投资活动的循环流动性。一旦成功可以带着高额利润全身而退,进行新一轮投资,这更要求风险资本必须能够撤出。

再次,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为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了一种客观的评价方法。风险投资的对象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企业,这些企业是新思想、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市场的综合集成,其价值不可能通过简单的财务核算来确定,只能通过市场评价来发现和实现,评价其投资价值最好的标准就是看风险投资退出时能否得到大幅度的增值。

另外一个凸现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重要意义的地方是,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失败。风险企业很难保持长期的高速成长,风险资本要想获得最高的回报就必须在被投资企业结束高速成长前退出投资以获得高额资本收益。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不能使资本得到增值,连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因此一个便捷畅通的退出机制将帮助风险资本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失。

可见,风险投资与其退出机制是永远不可分割的。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通常意味着高收益,而收益的获取、风险的转移,关键就在于退出环节。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盈利的渠道,并且是唯一的渠道。成功的退出不仅意味着高额回报,而且是风险投资进行新一轮投资的基础。因此,要发展风险投资,必须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三..国外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从国外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来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银行为中心的日德模式以及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美国模式。

日本、德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以银行为中心,风险企业习惯于从隶属于集团的投资公司和银行寻求资金的来源。一般认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是风险资本的最佳收获方式。因为企业发行股票的退出机制在资本的供给者和使用者之间确定了一种对未来企业控制权的结构的隐性合同。这种隐性合同对处理高风险条件下委托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是有效的。只有在存在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小盘股市场的前提下,把企业股票发行作为潜在的主要退出机制才是现实的。在日、德这种以大公司、大银行为投资主体的模式下,市场结构中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风险企业要达到符合OTC市场的标准是相当困难的。由于缺乏一个比较具规模的活跃的小盘股市场,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以企业并购和股份回购为主,缺乏一个对企业家进行激励的机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这种差距可以从OTC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和上市所需的时间这两方面的日美比较可以看出(如表1)。

表1日本和美国风险企业比较

资料来源:王益徐小松,《风险资本市场理论与实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4月

第1版,第163页。

可见,日本的机制是缺乏效率的。而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美国模式更加有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和风险投资业发展。以下将着重介绍美国模式。

美国的风险投资成功的主要经验之一就在于其发达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了多渠道的退出变现方式。美国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大类,即公开上市、出售,以及资产清算。也有些学者分为四类[4]或者六类[5]。这些只是对这三大类进行细分的结果,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不影响问题的研究。

第一,公开上市即首次公开发行(IPO,即InitialPublicOffering)。

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风险资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而且这种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较高;IPO是金融市场对该公司生产业绩的一种确认,而且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在美国,约30%的风险资本采取了这种退出方式[6]。但是公开发行上市需要市场环境的配合和较高的进入条件,退出的费用也比较昂贵。而且由于企业投资基金被认为是内幕人,其所持的股份受美国证监会144A条款的严格限制,基金在IPO后仅可转让少量股份,直到一定年限后才可逐步转让其他份额。

由于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较高,监管严格,而风险企业一般是中、小高科技企业,在连续经营历史、净资产、利润额等方面均难以达到要求,因此在主板市场上上市通常比较困难。因而不少国家都成立有专为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服务的二板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二板块市场比主板市场上市略微宽松,上市规模偏小,主要为具备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更加强了通过IPO方式退出投资的吸引力。

第二,出售。出售包含售出和股权回购两种形式。售出又分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两种。风险企业上市(IPO)虽然是风险投资的黄金收割方式,但是由于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数量巨大,而市场容量有限,公开上市本身也存在前述的种种弊端,因此在实践中并不是采用最多的退出方式。事实上,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历史上一直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是出售方式,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时更是如此。近年来,以出售的方式退出在迅速发展的风险投资中比例越来越大。统计表明[7],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第二期收购占9%,股票回购占6%,三项合计占38%,总量上比IPO还多。[8]进入90年代,美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五次兼并浪潮,每年兼并收购金额多达3000亿美元,收购兼并市场为风险资本家顺利出售自己的股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一般收购主要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由于买方无需支付现金,因此较易找寻买家,交易灵活性大。但是收益较公开上市要低,且风险公司一旦被一家大公司收购后就不能保持其独立性,公司管理层将会受到影响。

第二期收购是指由风险投资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由其接手第二期投资。如果原来的风险投资公司只出售部分股权,则原有投资部分实现流动,并和新投资一起形成投资组合;如果完全转让,则原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全部退出,但风险资本并没有从风险企业中撤出,转换的只是不同的风险投资者,因此企业不会受到撤资的冲击。

股权回购,是指风险企业以现金的形式向风险投资基金回购本公司股权。风险资本可以拿到现金(或可流通证券),而不仅仅是一种期权,可以迅速地从风险企业中撤出;而且股权回购只涉及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方两方面的当事人,产权关系明晰,操作简便易行;并且可以将外部股权全部内部化,使风险企业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拥有足够的资本进行保值增值。

第三,清算或破产。这是在风险企业未来收益前景堪忧时的退出方式。[9]据统计,美国由创业资本所支持的企业,有20%~30%完全失败,约60%受到挫折,只有5%~10%的创业企业可以获得成功。[10]在美国,大约有32%的风险投资采用这种方式退出。这种方法通常只能收回原来投资的64%,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果断实施,否则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继续恶化,而且投入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着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沉淀其中不能发挥作用,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更加有希望的项目中去。

从这些退出方式被采用的比例来看,根据对美国442项风险投资的调查[11],在这些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中,30%的风险投资通过IPO退出,23%通过兼并收购,6%通过企业股份回购,9%通过股份转卖,6%是亏损清偿,26%是因亏损而注销股份的。

四.中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从某种角度看,中国的风险投资是在1998年民建中央“1号提案”[12]以后才真正发展起来的。据中国科技金融学会统计[13],到1999年9月,全国一共有92家风险投资企业,资金74亿元。而到2000年底[14],据中新社记者在“二00一成都·西部投资论坛”的报道,中国有风险投资公司已经近二百家,投资资本总额超过了三百亿元人民币。可见风险投资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

但是更应该看到,我国的风险投资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资料分析显示[15],我国每年2万多项的省、部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只有不足15%能够真正实现转化。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资金自筹占56%,国家贷款占26.8%,风险投资只占2.3%。这表明中国的风险投资还远远没有担负起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影响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就是退出机制不健全、退出渠道不畅通。从上述的国际比较看来,在建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的成功经验。然而,风险投资的兴起不能不依赖于我国的国情现状、制度条件,因而也要受到这些条件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在探索中建立适合中国经济运行机制的退出模式。

对于中国目前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问题,国内一些学者也有过一些研究。很多专家学者倾向于大力发展二板市场,或者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实现中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有学者曾经选择了浙江、上海、深圳、北京、天津、沈阳、重庆、武汉等地的30家风险投资公司的90位相关成员对预期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进行调研。所调研的风险投资公司在近年内都支持过1~3项的风险投资项目(风险企业),其中4家支持过3项风险项目,9家支持过两项风险项目,17家支持过一项风险项目。调研的具体成员是风险投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可以说是风险投资领域的专家,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风险投资理论知识,而且在风险投资公司的组建、风险投资运作和风险企业管理方面也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因此他们的意见大致可以代表国内较为普遍的看法(如表2)。下面,我将结合这个调查结果分析各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表2我国风险投资预期的退出方式分析

资料来源:范柏乃沈荣芳陈德棉,《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国研网2000-09-15

㈠.IPO

1.从主板市场来看

主板市场进入门槛过高,对上市公司在历史、规模、业绩、行业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中小风险企业很难达到这样的条件。因此,风险投资通过主板市场退出的可能性不大。B股市场按理说对外资而言是一个理想的退出途径。但由于B股市场本身的定位,其市场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发展障碍。外资进入国内风险投资领域最大的障碍在于金融市场的开放问题,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也存在汇率风险。即使有外国资本想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退出的问题也阻碍了其投资积极性。另外,B股市场还存在上市公司普遍盘小、绩差,交易费用高,信息披露有待完善,风险极高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外资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2.从二板市场来看

由表2可见,在给出的九种退出方式当中,我国风险投资专家预期最多是通过二板市场这一最佳的方式退出(达到21%)。国内很多学者也认为应该及时开辟二板市场。但是我认为中国目前利用二板市场来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是不现实的。原因如下:

⑴.二板市场的成长和发展,客观上取决于它本身成长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尤其是证

券市场的规范程度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的发达程度。

首先,从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的的发达程度来看。美国的NASDAQ市场的繁荣主要得益于高度发达的IT产业和完善的风险投资体制。而我们国家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高技术产业资金投入量低。风险投资体制也十分不健全。1998年世界国际竞争力评价,我国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的市场法律支持排世界第20位,开办新企业容易程度排世界第28位,反垄断竞争的政策评价排第36位,大学与企业的合作排第20位,科研成果产业化排第37位,采用新技术、吸收新技术排第46位,知识产权保护排第42位。这种相对薄弱的环境显然不利于二板市场的成长。

其次,从证券市场的规范程度来看。我国目前主板市场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机构投资者少,中小散户多,抗风险能力差;证券市场透明度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度低,投机现象严重,违规活动分频繁,监管的手段还不成熟;一个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开辟二板市场会增加市场监管的难度,也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再次,单独的而二板市场在结构上是否合理还值得研究。一个单独的创业板可能规模不够。美国的NASDAQ市场也是由全国市场、小型资本市场和店头市场三方面构成的。

所以,在中国的风险投资体制、资本市场和高新技术产业尚未达到一定的发达程度,尤其是证券市场还不够规范以前,贸然开辟二板市场将会带来很高的风险。

⑵.发展我国的二板市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即使在美国,从1946年ARD公司成立到1971年NASDAQ的正式开通,其间也经历了25年的漫长等待。我国关于二板市场的讨论已经延续了很久,二板市场曾经是呼之欲出,但是到现在仍然没有开辟也证明了目前开辟的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

⑶.即使开辟了二板市场,其走向成熟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短期内市场的容量和扩容的规模也不会太大,不可能充分满足广大风险投资企业的上市要求。

⑷.就海外二板市场情况而言,美国NASDAQ市场在经过了曾经的辉煌后现在风雨飘摇;欧洲各主要证券市场在80年代都曾在主板基础上设立过二板市场,但相继失败;在日本、韩国、香港也推出了二板市场,但效果都不十分理想。这个问题本身就已经值得我们深思了,更何况我国内地与这些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比较还相去甚远。

因此,现阶段通过二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可行性不是很大。我并非否认二板市场本身的作用,只是认为应该在规范主板市场的运作方式,建立较为合理成熟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再建立我国的二板市场,使风险资本可以通过在二板市场的上市发行得以退出。毕竟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方式,二板市场有着它不可取代的优势。[16]成思危副委员长在“2001中国(湖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风险投资国际论坛”上指出,目前建立创业板市场仍存在立法及法律程序问题,同时还存在风险防范问题以及成立时机问题,建立独立的创业板市场,还将需要一段时间。这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而作的分析。

虽然如此,IPO这种国际公认的黄金退出方式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也并非无所作为,可以依据现实的情况利用间接的方法作一些变通。

⒈利用“壳”资源

鉴于以上的分析,风险投资主体可以对IPO作一些变通,利用“壳资源”取得利益,我认为这是目前比较实际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有14%的专家选择了买壳上市。

风险投资主体可以先预先取得对某些“壳”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支配权,一旦接受风险资本的企业孵化成熟,即可以将所投入的风险资本以至更多的资本注入或转入“壳化”的上市公司中,从而完成风险投资的回报与增值过程,即买壳上市(如图2)。这种方式目前比较普遍,是国内高科技风险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主要途径,如“托普软件”收购“川长征”,“科利华”收购“阿城钢铁”都是典型案例。另外,还有很多高科技企业通过与上市公司股权互换,或直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和项目以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实现借壳上市的目的,并通过对上市公司的重组和二级市场运作以及扩股融资,实现资本的变现和增值。这种方式在中国当前“壳”资源相对稀缺的现状下,可以作为风险资本寻求变现退出的一种选择。即使在将来,中国建立起了自己的二板市场,上市资源也不可能一下子放开,使得“壳资源”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另外,这种方式还省去了申请上市的众多复杂的程序和相应的成本费用。

图2风险投资与“壳资源”的结合模式图

⒉.海外上市

可以将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选择在海外,即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对风险投资来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本退出,至于退出的市场设在哪里并不重要。而且许多国外市场对其它国家公司的上市持积极欢迎态度。我国的风险投资可以在NASDAQ、温哥华创业板、香港创业板市场直接上市,也可以借鉴以色列、印度的经验,在海外市场买壳上市。以色列和一些欧洲国家的风险投资,一直是利用美国NASDAQ市场实现退出的。我国目前达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要求的企业并不多,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如新加坡、韩国、香港地区等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

㈡.出售

选择企业购并、回购和第二期收购即出售方式的专家共计达到了38%,总和超过了选择通过二板市场退出的比例。这正好符合美国的实际情况。但是我认为出售的方式虽然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在中国实行仍然有很大的障碍。原因如下:

⒈风险企业的产权不明晰。在产权交易市场上,风险企业出售的主要是其股权。所以要想以企业出售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首先要解决的产权问题。我国的不少高科技企业脱胎于高校、研究机构或传统企业,它们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模糊;即使是典型的风险企业,由于没有其适宜的法律和社会基础,只能被迫套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划分企业类型的传统模式,即按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来确定企业的类型,而无法在法律的基础上用合同的形式来界定创业者之间、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与众多的中小企业一样产权不明晰。这是风险企业产权问题的根本原因,

⒉产权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我国企业产权交易主要是在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完成的。这些地方性证券市场由各地方政府所建立,设立的初衷是让其取代政府的职能,以市场方式盘活资产存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但由于产权交易机构的运作既无法律依据,又无经验可借鉴,从而使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陷入了徘徊不前的状态,并引发了许多问题:产权交易形不成市场,到产权交易机构登记挂牌的往往只是产权出售方,而无受让方或受让方极少;产权交易机构大多隶属各地不同的行政部门,在实际产权交易中,往往遇到来自其他行政部门的强大阻力,而且往往借助行政力量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交易机构的领导大多还是政府官员或准政府官员,而无市场压力和创新主动性。为此,政府于1998年4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的通知》,下令原则上关闭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众多的中小企业无法再进行产权的交易买卖,因而风险企业试图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出售股权来实现退出的途径也被切断。

⒊法律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而与风险投资有关的《公司法》、《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的条款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也对风险投资的退出形成障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也对管理层收购方式的退出构成阻力;而有关证券法规中关于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也是一个现实的障碍。

因此,要大力推进出售的方式,一方面风险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产权清晰的企业,从一开始就避免因产权不清所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完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产权评估机构。将区域性的股权交易市场一关了之并不是最佳选择,应该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设立并逐步开放全国性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股权交易市场,发挥其有利的一方面,消除其不利的影响。同时,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并对一些现有法律条文加以修改是有必要的。

㈢.利用场外交易市场

我认为另外一个比较可行的退出方式是建立场外交易市场,有10%的专家也作了这样的选择。场外交易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初始状态,在尚未建立集中统一证券交易所时期,大量企业产权交易是通过场外交易进行的。场外交易的优点在于十分灵活,既没有上市标准,也不需要严格的交易监管;既可以为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一个交易场所和信息沟通渠道,推动风险资本向产业资本的置换,又因其范围较小而得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所以目前各国证券交易所大多保留着这种交易方式。场外交易的最大问题是无法形成统一的价格,交易者的寻价成本和谈判成本较高,其市场效率远低于交易所内的交易。

纵观目前我国的市场状况,我国几乎不存在场外交易市场,即使有其规模也相当小,且十分不规范,但它仍是一种比较适合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的产权交易方式。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设立风险投资项目和风险投资企业的场外交易,作为一种过渡时期的试点。利用我国已经存在的26家证券交易中心(包括自动报价系统)进行非公开上市,使部分风险投资企业的股票具有流动性。这样既能实现当前一部分风险投资的退出,也可以为将来二板市场的建立做准备,将经过场外市场锻炼的风险投资企业股票择优在二板市场上市,可以降低这些企业在二板市场直接上市的风险。

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类似的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购买风险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获得其所有权或股东地位,风险企业则融到了资金来发展其新技术。北京市已在2000年5月推出了中关村技术交易中心,其功能是提供技术、资金和供需双方的信息,政府采购和科技招标信息,进行技术和产权交易。该中心是一个市场平台,为技术持有者和资金所有者的对接提供信息化服务,以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交易方式为风险资本的进入与退出创造渠道。

㈣.破产清算

另外我注意到,在所调研的90位风险投资专家中,没有一位专家选择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来退出投资。固然,没有人愿意破产。但是风险投资的基本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高回报是就总体和个别项目而言的,高风险却意味着多数项目的投资失败。据统计,美国的风险投资项目大约有20~30%是完全失败的,有60%遭遇不同程度的挫折,只有5~10%的项目是成功的。失败的项目以及部分受到挫折的项目只能以公司清算的方式退出风险投资。这说明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实际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时间很短,专家们对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点认识不足。而且我国对风险企业的清算破产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而对其他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显然是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

没有风险投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中小风险企业的发展是困难重重的。而没有健全完善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是没有发展前途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选择风险投资的退出途径,但是首先必须分析国内的制度、法律、人才环境。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风险投资体系、法律和制度条件都不完善,因此一些在国外运行较成功的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在中国暂时难以实现。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完善的过程,不必也不应该强求一步到位。因此建立健全中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并非一蹴而就,更不能操之过急。

所以,我认为在这特殊的转轨时期,暂时可以运用一些权宜之计来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最可行的是先利用“壳”资源、场外交易、海外上市这些退出方式,使风险投资业不至于因为退出机制的缺乏而停滞不前;同时更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在风险投资内在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的缺陷和差距,不断创造人才、科技、社会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条件,逐步扫除障碍,促进退出机制的完善。例如提供宽松且可行的法律和财会、税收等政策环境,吸引多渠道、多方面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市场;建立符合法律与投资习惯的资金组织形式;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体系,包括行业自律组织、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风险投资咨询顾问机构、法律与会计服务机构等;培养有冒险创新的精神、诚实经营的信用环境以及尊重个人价值和权益的人文环境。一旦各方面的条件成熟,就应该不失时机地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如开辟二板市场等,使风险资本能够通过更加宽阔畅通的渠道获得投资利益,并且实现与资本市场、科学技术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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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辜胜阻李正友,《我国风险投资的问题与对策》,国研网2000.8.21

[1]刘少波,《风险投资》,广东经济出版社,第4页;

[2]辜胜阻李正友,《我国风险投资的问题与对策》,国研网2000.8.21;

[3]《调查显示:风险投资中非政府资金占多数》,国研网2001.7.31,摘自《深圳特区报》;

[4]刘少波,《风险投资》,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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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第271页

[7]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第273页

[8]董强华,《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国研网2000.9.18

[9]董强华,《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国研网2000.9.18

[10]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第273页

[11]戴念龄,《为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开路投资银行换一种做法》,国研网2000-11-21原载于《上海证券报》

[12]在1998年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以民建中央的名义提出了“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大会的“1号提案”。“1号提案”的出台使风险投资迅速升温。从此,我国迈出了全面加快风险投资的步伐。

[13]成思危,《论风险投资的机制创新》,国研网2001.1.15

[14]《中国风险投资总资本超过300亿》,国研网2001.9.17

[15]王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国研网2001.2.16

[16]时代联线www.VC-;)2001.9.

[摘要]:从风险投资的运作机理可以看出,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对风险投资的最终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影响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就是退出机制不健全。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的经验时,必须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约束作全面分析。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风险投资体系、法律制度都不完善,而机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先选择在现阶段切实可行的退出方式以争取发展的时间,同时不断创造条件扫清障碍,最终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证券投资基础范文第5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纳税调整

由于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投资成本等方面,两者存在明显差异,进而引起投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入账时是按投资成本价以计量的,但以后的财务处理,根据投资企业所持有股份占被投资单位股份总额比例高低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力大小程度不同,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1]两种方法的具体适用范围是:(1)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2)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即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2],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2.税法规定,无论企业在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1:甲公司2004年1月1购入乙公司发行的普通股2万股,每股面值5元,共支付价款13万元,并支付了相关税费1000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未取得控制权。2004年乙公司获得净利润为100万元。2004年6月10日宣告按每股面值5%发放2003年度现金股利。甲公司2005年6月13日将乙公司股票2万股转让,取得价款了14万元。2004年6月10日至转让日乙公司未宣告发放股利。甲公司2004年利润总额100万元。甲、乙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15%。

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04年6月10日发放2003年股利应冲减投资账面价值5000元。2004年6月13日甲公司将乙公司宣告发放的2003年度现金股利作为投资的收回,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此项应作为投资的股利性收益,企业应将其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1000000×33%+5000÷(1-15%)×(33%-15%)=331059(元),投资成本也发生了差异,会计投资成本变为131000-5000=126000(元),而计税投资成本仍为131000元。故甲公司作为投资单位的会计分录如下:

2004年1月1日购入股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31000

贷:银行存款131000

2004年6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

借:所得税33105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1059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收益为1.4万元(14-12.6)。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乙公司股票,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为1.4万元,而税法上的投资收益为14-13.1=0.9(万元),两者的差额为1.4-0.9=0.5(万元)。因此,企业应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99.5(万元),应交所得税=99.5×33%=32.835(万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2005年6月13日:

借:银行存款1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26000

投资收益14000

借:所得税3283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28350

二、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益。”[3]

2.税法规定:与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时的相关规定一样,即被投资单位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单位才确认投资所得。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接第11页)案例2:甲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20万股,每股面值5元,共支付价款125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2004年乙公司获净利200万元,2005年5月1日宣告按每股面值5%发放2004年度现金股利。2005年乙公司亏损100万元。甲公司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乙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

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04年末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为200×30%=60(万元)。2004年末,会计上增加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确认了投资收益,但是税法不确认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也不确认投资收益。2004年末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60=4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40×33%=13.2(万元),该投资的会计成本为125+60=185(万元),而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125万元,企业应在备查簿上作相关记录。

2004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250000

贷:银行存款1250000

2004年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60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600000

借:所得税13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32000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甲公司采用权益法,2005年5月宣告分派股利,冲减投资账面价值20×5×5%=5(万元),2005年末应确认的投资损失=100×30%=30(万元)。但是根据税法规定。2005年5月宣告发放的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会计上将其作为投资额的回收,而税法上将其作为股利性收益。故该项投资会计成本为180万元(185-5),税法上确认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125万元,企业应在备查簿登记。

2005年末,乙公司亏损,会计上规定将其作为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少会计利润,并调减投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此项损失不得作为投资企业当期损益,也不得冲减投资成本。投资会计成本150万元(180-30),计税成本仍为125万元,企业也应在备查簿上作相应记录。税法上不确认的投资损失30万元,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30=13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30×33%=42.9(万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05年5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50000

2005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00000

借:所得税42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29000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若成本法或权益法的使用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就应相应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