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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市场范文精选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列举了近期发生的几起内幕交易案例并进行分析,评价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处罚情况,指出了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提出建议。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的具有信息优势的内幕人员与其他投资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一、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同时定义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监管机构等。

对于处罚,《证券法》中规定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等。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对于内幕交易及相关行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单位同样可以作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监管机构制定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便于行政监管。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

《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有“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的案由。

总体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是详细而可操作的,但如果与内幕交易案件事实相比,则显得相对不足。

二、我国近期发生的内幕交易案件及其处罚

2007年2月,杭萧钢构证券代表罗高峰根据所掌握的杭萧钢构与安哥拉签订巨额订单合同的内幕信息,同陈玉兴、王向东大肆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并获利4037万元。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罗高峰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王向东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在该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信息违法披露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杭萧钢构和5名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共计110万元的罚款。

07年5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陈建良的行政处罚决定。陈建良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副总经理,利用尚未披露的公司内幕信息,大肆买卖自家公司股票,构成了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5年的市场禁入。

08年春节前夕,原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分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因涉嫌“老鼠仓”问题,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两人还同时被处以约150万元的非法所得罚款。

在宝新能源涨停事件中,其副总经理张剑峰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规定,违规买入公司股票23300股。深交所对张剑峰予以公开谴责的处罚,并将此事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三、对以上案件的处理进行评析

以上是我国证券市场近期发生的几起影响较大的内幕交易案件。这样的典型案例,经过查处及媒体的报道,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但是很显然,处罚的力度是不够的。在国际成熟资本市场上,对此类问题的查处都是非常严厉的。我国处罚轻的原因,有资本市场自身的原因,由于是新兴市场,监管技术上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对于每个对证券市场稍微有所了解的人来说,在这样大的一个市场中,一年内只发生此几件内幕交易行为是令人置疑的,那些因从事内幕交易而荷包满满却又逍遥法外的人不知有多少。宝新能源涨停事件中,张剑锋之所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其未获得利益应该是其中原因之一。

社会心理与法律意识也对立法起到了影响作用。内幕交易往往都是政治、经济地位较高的人操作的。在人们的认识中,这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有一定的区别,也与贪污、受贿犯罪不同。在良好的社会背景的掩护下隐蔽进行的内幕交易,人们对其危害性缺乏直观的感受,公众的心理鄙视感小。这种差异导致了整个社会包括立法者、执法者甚至违法者本人的法律意识模糊,造成了法律规定处罚较轻,执法过程中也过分宽容。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变革市场监管的理念

以美国为例,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众多投资者遭受了惨重的损失,当时国会参议院曾就此举行了听证会,揭露了上市企业、银行家、经纪人和投机商欺诈广大投资者的一些行为。随后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便将证券监管的目的定义为“公众利益”。之后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积累经验,到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将公众利益和竞争联系起来,“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目标是增强竞争,在公平管制的环境下允许各种力量的相互竞争,允许各种操作和服务的存在”。这里理念就是: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应当是为了增进整个社会福利,不仅要保护投资者,还要帮助筹资者。市场监管的目标应当是消除证券市场中的扭曲现象,正确地引导市场参与者,使储蓄投资的机制趋于完善。

(二)完善内幕交易的监控

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监管部门检查或民事经济诉讼中发现的,也有因内幕交易人之间分赃不均导致相互揭发。这样的特点决定了,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监控、追查、取证必定是异常困难且耗资巨大。因此,仅靠国家证券管理机关的力量根本难以完成,应当建立一个多方面的联合管理网络,发挥异常交易监测和调查系统的作用,建立起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监视系统。在上市公司一出现股价异动、重组异样的时候,就应当进行监视,并进一步披露大举买入卖出是什么机构、个人,进行更细致的调查,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

(三)发挥媒体的作用

在杭萧钢构案件中,其股票突然爆发并连续拉出涨停板的时候,即有媒体对其发出质疑。尽管其后公司了所谓的利好消息,但媒体并没有就此放过,而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其股票的异动先于信息,说明公司正式披露信息之前已经有人先行知晓并大量建仓。紧接着,又有媒体对其公告的“安哥拉大单”提出质疑,认为存在不合情理之处。这种步步紧逼的舆论监督使杭萧钢构被推到了大众的目光之下,也促使监管部门开始对其进行调查,并最终使内幕交易者无可遁形,表现了媒体在市场监督上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而宝新能源涨停事件也是被媒体公开报道后,深交所随后介入调查的。监管部门应当认识到媒体监督对促进市场规范的重要性,消除不必要的障碍。根据杭萧钢构案中媒体监督的成功经验,打破旧有观念,使舆论监督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论

从1609年,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诞生开始,证券交易经过近400年来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在发达国家已经达到相当水平;证券交易无疑是一种关于资金流转的科学途径。充分利用好这个市场,也在于正确合理地管理这个市场。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中的“毒瘤”,严重地危害证券交易原则和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和制止。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督管理,离不开行业内的自律,离不开媒体的有效暴光。多种手段相结合以建立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础,更好的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效用。

参考文献

证券交易市场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诚信;证券市场;道德风险;信用评级

一、中国证券市场诚信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由市场监管者(政府)、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四方面构成,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是市场参与的主体,中介机构是按照市场规则联系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市场监管者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并有监督市场良好运行的权利。

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完善是建立在市场参与者正确认识本身的权利与义务,并能正确履行本身的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证券市场的健康良好发展和规范有序运行,不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制度,而且还需要各类参与主体的诚实守信,制定和完善各种规则。因此,从市场参与的主体来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1.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的诚信问题。(1)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政府在证券市场中不仅充当了“裁判”的角色,也充当了“运动员”的角色。在证券市场的定位上过多考虑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功能,这与政府为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核心功能构成了较大的冲突,也让政府承担了失信的风险。其表现为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状况。我国证券市场上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造成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裂。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的股东同股不同权,为以后我国证券市场按市场化运作和发展留下顽疾和隐患。经营者可能作为大股东的利益代表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2)政府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制定并没有让投资者感到满意。监管部门对于虚假违规行为没有用法规给予有效制止,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不振和波动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为政府所主导或政府隐性担保,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有获违法乱纪收益之权利,但没有承担其处罚之责任。面对着一些上市公司恶性亏损现象,证券市场的管理层的监管与处罚并没有到位,对在此事件上利益受到损失的中小投资者没有进行合理的民事赔偿。

2.中国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参与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虽然它们所起的作用不一,但对于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都有重要的影响。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处于桥梁的地位,他们是市场公正、公平的象征。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恰恰许多中介机构的公正、公平作用表现得不够突出。作为最主要的中介机构——券商,对于目前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这些证券公司协助将一大批不合格的企业“包装”并推荐上市;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审计机构执业水准不高,往往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在审计、咨询等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改或不愿意发表保留或否定意见。另外,由于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赔偿制度和处罚规定,使其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及时遏止。

3.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1)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虚构利润现象十分普遍,且性质严重,已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成为目前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披露不充分,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二是重大事件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澄清公告义务,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公司的举债、担保、抵押、诉讼事项披露不全面;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的诚信缺失:一是经济担保中的信用缺失。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因为债务纠纷及担保连带责任被法院冻结、拍卖、清算、抵债的情形较为普遍。二是上市公司的不合规的资金欲太强。披露的“承诺”朝令夕改,没有公信力。一些上市公司经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当初承诺相差千里,其中相当一部分资金进入了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做起了委托理财或者自我投资。(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不规范,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股独大”的问题,在这样一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一些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通过占用资金等形式获取大量资金,而将包袱留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量失血从而陷入困境。

4.机构投资者的诚信问题。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目前在证券市场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是存在较大的诚信问题:一是利用内幕信息等违法手段来操纵股价,而这种行为是被《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由来已久,操纵股价,联合坐庄,形成了严重的庄家市场。“股不在好,有庄则灵”,中小投资者为了生存,不得不适应这种形势。证券市场的诸多非市场因素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发生了偏差。二是目前的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特权。比如在新股网下申购的时候并非全额预缴,存在着一个机构投资者拥有数目庞大的帐户等情况。机构投资者的信用风险容易加剧中小投资者短期持股和“炒作”的现象,也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素质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

二、改进证券市场信用体系

完善证券市场诚信体系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其中,落实市场主体的诚信责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1.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确保所有者在位。对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逐步降低单一国有股持股人的股权集中程度,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促进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改善股权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分别带来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要建立和规范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和监督体制,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代表,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2.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构。(1)制定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关的法规及其配套文件。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公司治理文件,使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初步走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今后,应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继续制订有关公司治理的配套法规,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使其在监督关联交易等方面发挥作用。在董事会内部建立制衡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包括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完善监事会工作规则,明确监事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

3.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成熟市场对其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有效的制度之一。进一步贯彻以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信息披露制度必须有严格的事后监管作为保障,对虚假披露者必须严厉惩罚。

4.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在中介市场上建立诚信机制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的逻辑起点。要在中介市场上改变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的状况,就必须建立起驱逐“劣币”和崇尚“良币”的机制,这就必须有完善的信用体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严格的惩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水平,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严格监管,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违规机构强化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

5.综合治理措施。(1)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干预。目前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现象还十分普遍,很多上市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推荐或直接任命。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往往会影响上市公司投资、重组等重大决策,导致上市公司偏离其自身经营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及股东利益。(2)改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加大违约成本。信用评级有利于消除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信用评级行为比较混乱,对其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十分必要和紧迫。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是通过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信用信息搜寻、保存、评级等服务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和规范;二是通过资格认证,提高信用中介机构水平。

三、小结

证券交易市场范文第3篇

一、价格形成机制与市场交易制度

率是不同货币单位间的价格,因此,汇率问题也是一个价格问题。

现代价格理论在回答“价格由什么决定”的间题时认为,某种商品的价格是由该商品的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供求相等时的价格即为均衡价格。在解决了“价格由什么决定”的前提下,自马歇尔开创新古典经济学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经济学更多地是对影响市场供求的因素或者说隐藏在市场供求背后的经济规律进行研究,而对于“价格如何决定”即价格形成机制这个具体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只是简单地用“瓦尔拉斯试探过程”或者说“瓦尔拉斯拍卖过程”来解释均衡价格的形成。事实上,经济实践中有关价格形成的真实过程已经表明,“价格如何决定”是一个不能抽象和简化的重要问题。同时,经济理论的研究也已证明,价格形成机制与市场交易制度密切相关,市场交易制度决定了已知市场供求下价格的形成及变动方式。

从一般经济学回到汇率经济学。20世纪}o年代以前的购买力平价说、利率平价说、国际收支说、资产市场说等汇率决定理论,可以说是通过建立包括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利率等影响市场供求的各因素在内的宏观模型,来解释“价格由什么决定”的间题。而由Garman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不仅是一种关于“价格由什么决定”的汇率决定理论,更因为其中引人了外汇市场交易制度这个因素,为“价格如何决定”做出了具体解释。

二、市场交易制度概述

市场交易制度可以定义为市场汇总参与交易有关各方的指令①以形成市场价格的规则总和。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表明,交易制度作为市场结构中的一个核心内容,它影响市场的信息汇总能力和流动性供应机制,并由此影响包括价格发现、流动性、透明度和交易成本等方面的市场质量。

交易制度有多种分类标准。由于流动性是交易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关键目标,因此,通常根据流动性提供方式的不同,将交易制度分为指令驱动交易制度(order-drivensystem)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quote-drivensystem)o

(一)指令驱动交易制度

在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下,每一位交易者通过指令向市场表达自己的交易意愿。交易者提交指令并等待在拍卖过程中执行指令,交易系统根据一定的指令匹配规则来决定成交价格,因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又被称为拍卖制度。

根据成交连续性(或者说交易发生的时间性)的不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可以分为定期拍卖和连续拍卖。在定期拍卖制度下,交易者提交的指令被集中起来等待在约定的时点同时成交,其特点是定期在唯一的价格上进行一组多边交易或批量交易,因此,定期交易市场也被称作集合竞价市场。在连续拍卖制度下,只要交易者提交的指令具有价格上的优势,则它可以立即成交,其特点是连续在不同的价格上进行一系列的双边交易。

从价格形成机制上看,定期拍卖与连续拍卖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定期拍卖的优点在于使成交价格最大程度地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而不在于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为交易者提供即时性;连续拍卖的优点在于能为交易者提供即时性,而不是使成交价格最大程度地反映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即以牺牲一定程度的价格稳定性为代价来获得交易的即时性。

第二,在定期拍卖中,价格指令只能决定该指令是否能成交,而不能单独决定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受到市场所有指令的影响;在连续拍卖中,该价格指令不仅决定了成交的可能性,也决定了成交价格。

定期拍卖与连续拍卖各自的特点,决定了前者更多地被用于对流动性要求不高、但对价格的有效性要求较高的市场,典型的如证券市场的开盘;而后者更多地被用于对流动性要求较高、但对价格的有效性要求不高的市场,典型的如证券市场开盘后的连续交易。

根据通过提交指令来表达交易意愿方式的不同,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也可分为双向拍卖制度和单向拍卖制。

(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

在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中,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用的交易商(也即做市商)不断地向交易者报出某种商品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交易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商品存货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连续的买卖来满足交易者的投资需求,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做市商也可以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做市成本,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因此,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也被称为做市商交易制度。

(三)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比较

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前者是指令机制,交易者向市场提交指令,在特定的指令匹配规则下,市场根据供求状况决定成交价格;后者是报价机制,交易者在提交指令之前,可以预先从做市商获取报价。

第二,市场流动性提供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各个交易者提交指令向市场提供流动性;后者是通过做市商的连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市场供求出清方式不同。在市场供求(或者说买卖指令)不均衡的情况下,前者只能通过价格调整使市场出清;后者除价格调整外,通过做市商的存货管理吸收市场的超额供给也可以使市场出清。

第四,市场透明度不同。基于价格形成机制的不同,在两种交易制度中,交易者观察市场指令流并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不同:前者中,各个交易者处于同一个公开的市场指令流平台,交易信息的可获得性高且平等;后者中,全部市场指令流集中于做市商,其他交易者交易信息的可获得性低。因此,一般而言,前者的事前和事后交易的透明度较高。

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和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之间并没有绝对和孤立的优劣问题,市场选择何种交易制度取决于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具体因素,市场本身的流动性状况(即市场对买卖指令的匹配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其中的两个关键因素。

三、国际外汇市场的交易制度

(一)国际外汇市场的市场结构演变进程表明,在多层次的市场流动性需求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推动下,外汇市场的交易制度日益体现为融合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并互有侧重的混合交易制度特征

外汇市场是一个由直接交易市场(directtradingmarket)与经纪交易市场②(brokeredtradingmarket)构成的混合市场,两个市场也可以分别称为交易商市场(dealermarket)和拍卖市场(auctionmarket)。在直接交易市场上,交易商进行询价交易,并且由于买卖价差、扩展服务范围和获取市场交易信息等利益刺激,以及市场本身对维持流动性的客观需求,部分交易商承担了向市场其他交易商双边报价、连续交易的做市功能;在经纪交易市场上,交易商向经纪商(broker)提交买卖指令,经纪商类似于拍卖人(auctioneer),对交易商的指令进行撮合成交。从价格形成机制上看,直接交易市场属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经纪交易市场属于指令驱动交易制度。

20世纪90年代前,经纪交易市场主要是通过声讯经纪(voicebroker)进行指令撮合。此后,随着技术进步,出现了以EBS和ReuterDealing2000/3000为代表的电子经纪(electronicbroker)。电子经纪在透明度、交易成本、指令撮合效率③(特别是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标准化即期外汇产品)等方面相对于声讯经纪更具竞争优势。同时,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交易的集中,客观上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直接交易维持市场流动性的功能在弱化,而其交易成本较高、透明度较差等缺陷则逐渐显现。因此,电子经纪已经从声讯经纪和直接交易中取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声讯经纪和直接交易将从外汇市场中消失。外汇市场多层次的交易产品决定了市场流动性状况的差异,因而需要多样化的流动性提供机制。因此,电子经纪更适合于美元、英镑、欧元这些高流动性的货币对、特别是即期外汇市场;而对于缺乏足够流动性的小币种外汇交易或者流动性较低的外汇衍生产品,声讯经纪和直接交易可能比电子经纪更适合;此外,在市场萧条时期,外汇市场也需要做市商提供流动性。

(二)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以报价驱动交易制度为主的市场结构现状表明,市场的流动性水平是决定外汇市场选择何种交易制度的一个关键因素

根据工MF对部分发展中国家外汇市场的调查,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外汇市场结构或者是单一的交易商市场(占被调查国家数量的57%),或者是交易商市场与拍卖市场的混合结构(占被调查国家数量的犯%),单一的拍卖市场极少(占被调查国家数量的2%)0

形成这种偏重于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市场结构的一个可能解释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较低,因此,尽管以即期美元为主的标准化交易产品本应有利于采用指令驱动交易制度,但是由于市场指令流的规模不能充分匹配买卖指令,在不考虑中央银行市场干预的情况下,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比指令驱动交易制度在出清市场供求缺口可更少地使用价格调整,采用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一个较优选择。

可见,选择指令驱动交易制度或者报价驱动交易制度的一个关键标准就是市场流动性。在流动性足够高的外汇市场上,指令驱动交易制度是较优选择;而在流动性相对不足的外汇市场上,则宜选择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或者两种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

四、对当前我国外汇市场交易制度的认识

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平台的银行间外汇市场④自1994年成立至今,市场交易制度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年8月以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组织交易,会员通过现场或远程交易终端自主报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这是一种典型的电子经纪交易市场,市场交易制度表现为单一的指令驱动。第二阶段,2005年8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在外汇远期交易中首次采用询价交易,n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于2006年起在即期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会员可以在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基础上直接交易,同时也将有做市商向市场会员连续提供买、卖双向价格,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制度开始表现为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相混合。

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制度的演变历程中,既可以看到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制度发展的部分体现,也可以发现国内现实状况留下的许多痕迹。

证券交易市场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场外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向低端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建立成熟的场外交易市场是至关重要的。文章认为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就是建立统一互联、分散做市,建立集中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是场内交易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对称,在美国被称“Over-The-CounterMarket”(简称“OTCMarket”),其原意是指场外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即证券商之间或证券商与客户之间在证券商柜台完成证券买卖,以区别于证券交易所从委托、公开集中竞价直至结算交割的系列过程。

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可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类似于NASDAQ全国市场的自动报价系统,可称之为高级场外交易市场,它主要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它也是兼容的市场,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该市场挂牌交易;另一个是类似于美国OTCBB的场外交易市场,可称之为次级场外交易市场,它主要作为证券交易所和高级场外交易市场的预备市场,同时为在前者上市的公司提供退市渠道,并为证券提供流通服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鉴于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市场风险较大,监管不太健全,目前还不适合设立类似美国粉红单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与主板市场的类型不同,有着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和融资企业群体,在融资、挂牌上市和交易、监管方式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就是统一互联、分散做市,建立集中的电子场外交易市场。

一、明确功能定位,把深圳创业板和地方性产权市场建设成为主要帮助中小企业融资的场外交易市场

根据国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我国的国情,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该定位为:场外交易市场是我国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市场共同构成证券流通市场,是与交易所市场平行的、竞争的、独立的市场。它将主要为不符合沪、深交易所要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并为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股票提供交易平台,其组织方式应采取做市商制。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采用最先进的网络通信技术,建立现代化的电子交易体系。我国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也将分为不同层次,包括将来的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以及层次更低的市场。不同层次的市场有不同的筛选机制,形成完善的升降级制度。

二、设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模式

我国现有的可以发展成为将来场外交易市场主体的资源主要有代办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在这种大环境下,在现有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将一些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试点,建立一套不同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的运作机制和上市规则,形成一个严格的监控体系,培养一些独具特色的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形成证券化的主营业务架构,通过证券化的股权交易带动产权技术市场的交易,进而在全国形成连锁、联网的结构,并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形成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利用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条件和资源,联合国内外有实力的、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及其他中介组织,通过建立类似做市商制度的特许交易商制度和优良的中介服务体系,以高新技术成果或科技项目、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为主要交易对象,以证券化或小合同化为主要交易方式,以科技项目和企业产权的交易提供高度市场化的交易场所及高素质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手段,将现有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具有OTC性质的场外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高新技术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1.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可以看作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场外交易市场,但其市场定位不明确。它常被称为“三板市场”。我国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设计、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提供转让的场所。缺少发行功能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最大的缺陷所在。鉴于此,我们应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法律上重新定位,将其建成全国性的场外电子市场,即中国电子公告栏市场(COTCBB)。制定统一的上市标准、规程和程序,将上市对象拓宽至全国未上市的中小企业、高层次市场的退市公司以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建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再融资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做市商制度,并依据分散做市的思路,设计交易规则,允许上市企业、主办券商和投资者自由选择对手交易。

2.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清理和整合,并依据统一互联和分散做市的思路,逐步建立一个全国联网报价、分散成交、统一监管的电子化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在各地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建立互联互通的全国性统一的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同时,将各地产权拍卖市场业务合并至国内产权交易中心,禁止随意拍卖。由中心产权交易市场制定挂牌条件、资格审查、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为产权交易提供规范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共享,产权自由流通,为战略投资进入和风险投资退出提供顺畅的渠道,真正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可以实行保荐人制度,由具备一定资格的券商或企业担任保荐人,在一定时期内负责其保荐项目的资质和真实信息等,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安全。

实行统一互联、分散做市的市场,要求在各市场内部建立严格统一的市场操作规则和标准;场间的联系须在个体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互联,信息充分披露和共享。这种体系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各主体责任明确,互联的各个市场实现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做市商实行自律管理并自担风险,而监管重心则在规则的统一和信息的披露上。

三、积极引入并完善做市商制度

尽快引入做市商制度,使诸多的做市商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个人、其他社会组织一起成为OTC市场的交易主体和客体,是当前发展我国OTC市场中重要的技术和制度层面。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场外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因为买卖双方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做市商极大地提高了资金流动性,保证了在OTC市场挂牌的每一只股票的交投活跃,这对于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证券品种尤为重要。随着OTC市场作用的越来越大,做市商中有许多国际一流的投资银行,如美林、高盛、摩根斯坦利等。

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把市场准入,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合法、透明的融资平台,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摘牌退市制度,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应采取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场外交易活动是非常复杂、灵活多样的市场活动,单靠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其力量有限。在美国这一场外交易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场外交易市场实行间接监管,而全美证券商协会和各种附属证券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机构,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由于没有行政性的直接管理机构,监管人力成本降低,同时证券不通过经纪人直接成交,降低了证券交易手续费,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相对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服务,也促使场外交易市场在美国得以迅速发展。中国地域辽阔,中小企业分布范围大,随着场外交易市场中交易品种和规模的扩大,有效监管和管理成本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在一段时期内,统一的行政监管必然会加大人力成本,由此带来的是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和效率降低。因此,可以考虑放宽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限,扩大它的职能和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直接承担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责任,贯彻政府主管部门意志、体现大多数会员意志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实行间接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实现资本市场向低端的拓展,应当完善立法,建立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进行规定。包括:场外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对参与场外交易的主体的规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等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监管制度。在美国、日本场外交易市场发达的国家里,政府对场外交易市场只实行间接监管。证券交易商协会直接管理场外交易市场。我国可以考虑放宽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权限,扩大它的职能和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直接承担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责任,同时由中国证监会实行间接管理。

第二,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美国、日本均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证券实行登记制度,但对申请登记的对象要求有所不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吸引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将其发行的证券到场外进行交易。实行证券发行人登记制度,是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之一。登记制度应当是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但在初级阶段应该以强制为主。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当是现代电子场外交易市场,要利用先进的电子网络系统建立完善股权登记结算系统,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第三,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场外交易市场,为其职能定位所决定,在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应有一系列不同于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规定。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场外交易市场的规定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以及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对场外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度。参与场外交易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机构等等。它们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分担着不同的职能。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必须大力倡导中介机构的诚信公正原则,用中介机构的信用促进企业信用的提升,进而保证整个市场的信用。

总之,在充分认清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问题和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中国应当把握时机、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法律制度,建立一套以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创造一个健康、有序、完善以及对中国资本市场乃至中国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场外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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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汤欣.论场外交易及场外交易市场[J].法学家,2001(4)

6.张莉.我国新型OTC市场的建立[J].江淮论坛,2003(2)

证券交易市场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

1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内涵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为满足多样化市场主体的资本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主板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提供服务;②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在主板之外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股票市场,此市场还可解决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③三板市场(场外市场),包括柜台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2国外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2.1美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美国资本市场体系规模最大,体系最复杂也最合理,主要包括三个层次:①主板市场。美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主要表现为交易部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般是知名度高的大企业,公司的成熟性好,有良好的业绩记录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又较长的历史存续性和较好的回报。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该市场的投资人一般都是风险规避或风险中立者;②以纳斯达克(NASDAQ)为核心的二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截然不同,它主要注重公司的成长性和长期盈利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普遍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风险、高回报、规模小的特征。纳斯达克虽然历史较短,但发展速度很快,按交易额排列,它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交所的全球第二大交易市场,而上市数量、成交量、市场表现、流动性比率等方面已经超过了纽约证交所;③遍布各地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所也是全国性的交易所,但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较纽约证交所略逊一筹,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转到纽约交易所上市。遍布全国各地的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有11家,主要分布于全国各大工商业和金融中心城市,他们成为区域性企业的上市交易场所,可谓是美国的三板市场(OTC市场)。

2.2日本和英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日本的交易所也是分为三个层次:全国性交易中心、地区性证券交易中心和场外交易市场。①主板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是日本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具有全国中心市场的性质,在此上市的都是著名的大公司;②二板市场。大阪、名古屋等其他7家交易所构成地区性证券交易中心,主要交易那些尚不具备条件到东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这7家地区性市场构成日本的二板市场。③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店头证券市场和店头股票市场,在此交易的公司规模不大但很有发展前途,其中店头市场的债券交易市场占了日本证券交易的绝大部分。

英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①主板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是英国全国性的集中市场,它有着200多年的历史,是吸收欧洲资金的主要渠道;②全国性的二板市场AIM(AlternativeInvestmentMarket)。与美国不同,英国的二板市场AIM是由伦敦交易所主办,是伦敦证交所的一部分,属于正式的市场。其运行相对独立,是为英国及海外初创的、高成长性公司提供的一个全国性市场;③全国性的三板市场OFEX(Off-Exchange)。它是由伦敦证券交易所承担做市商职能的JPJenkins公司创办的,属于非正式市场。主要是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服务的市场。

3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和国外资本市场体系对比,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市场结构不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发展思路上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主要有:重间接融资,轻直接融资;重银行融资,轻证券市场融投资;在资本市场上“重股市,轻债市,重国债,轻企债”。这种发展思路严重导致了整个社会资金分配运用的结构畸形和低效率,严重影响到市场风险的有效分散和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具体来说表现为:①主板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在组织体系、上市标准、交易方式和监管结构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主要为成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上市服务。②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2004年6月24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创业板市场刚刚推出,它附属于深交所之下,基本上延续了主板的规则:除能接受流通盘在5000万股以下的中小企业上市这点不同以外,其他上市的条件和运行规则几乎与主板一样,所以上市的“门槛”还是很高的;③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总的说来,中国的场外市场主要由各个政府部门主办,市场定位不明确,分布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则且结构层次单一,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3推进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3.1有利于满足资本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的多层次化的要求

从资金供给方来说,由于风险偏好的不同,投资者也是具有不同层次的。风险爱好者愿意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股票;风险中立者会选择购买风险程度适中,预期报酬也非最高的股票;风险规避者则可能去购买国债。但是,中国仅有单一层次的主板市场,该市场对公司上市和交易的风险标准是统一的,从制度上无法为不同风险偏好者提供足够多种类的投资品种和交易场所。

从资金需求方来说,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规模的、不同风险状况的企业对股权融资的需求不尽相同。对于大规模、稳健型、成熟性强的公司,由于其发展历史相对较长、业绩稳定、经营稳健,可能吸引大批投资者来购买它的股票;但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由于其规模小、产品不够成熟、风险性大,通过主板市场进行融资是不现实的。但受诸多因素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出现了高度集中化的倾向,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排斥一部分融资者而向具有优势的融资者倾斜。特别是在为国企服务的主导思想下,市场必定只会为大企业服务而将众多的中小企业排斥在外。目前还在建设中的二板市场虽然增加了交易层次,但其附属于交易所的性质决定了其满足融资需求的能力是有限的,从而造成了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困难。3.2有利于提供优化准入机制和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从非证券资本市场到证券资本市场,从场外市场到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入市标准逐步严格,企业素质也呈阶梯式上升,这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市场筛选机制。一方面,在下一级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企业经过培育,将会有优秀企业脱颖而出,从而进入上一级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对于长期经营不善,已不符合某一层次挂牌标准的企业,则通过退出机制,退出到下一级市场交易。这样形成一种优胜劣汰机制,既有利于保证挂牌公司的质量与其所在市场层次相对应,又能促进上市公司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3.3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

直接融资有利于分散融资风险,能有效地避免风险向金融系统集中,从而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从国外经验看,在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中,一旦经济实体发生严重问题,就会导致大量银行坏账,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往往将经济拖入长期不振的境地。当前,中国的融资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比例还较低。资料显示,我国股市融资占总融资额的比重已由2001年的7.5%降至2003年上半年的1.6%。与此同时,银行贷款所占比例却由75.4%一路上升至89.5%。因此,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通过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吸引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额度,从而降低金融风险。而且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规模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会逐步形成风险程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子市场,风险承担主体呈现多元化,有利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

4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战略构想

4.1建立以深沪交易所为核心的主板市场

将现有的沪深两市定位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精品市场”,由于该市场发展历史较长,成熟度也较好,可以结合二板、三板市场输送来的优质公司进入和现有不良公司的退出(可以退市,也可以转向二板、三板进行交易),逐渐建立起我国的证券精品市场。该市场主要面向规模大、业绩佳的成熟知名大企业,其公司来源应主要来自二、三板市场,满足特定情况的条件下,比如公司资产负债比率、公司规模、盈利指标、成长性达到一定要求,也可以在主板市场上进行增发进行再融资,但未达到这些指标的公司,不能通过主板市场再融资,特别是不能通过股权再融资的方式“圈钱”,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主板市场公司的质量,降低该市场的风险。

4.2建立以中小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的二板市场

目前国际上的创业板市场主要有三种典型的模式:①一所二板平行模式,即在现有证券交易所中设立一个二板,作为主板的补充,与主板一起运作,二者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甚至相同的监管标准,不同的只是上市标准的高低,两者不存在主、二板转换关系。②一所二板升级式,即在现有证券交易所内设立一个独立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交易市场,上市标准低,上市公司除须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法律、券商顾问和经纪人保荐外,并无其它限制性标准,主板和二板之间是一种从低级到高级的提升关系。③独立模式,即二板市场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证券交易系统,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报价交易系统和监管体系,上市门槛低,能最大限度地为新兴高科技企业提供上市条件。

4.3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有重点有选择地推进区域性交易市场的建设

我国三板市场体系的建立应采取“条块结合”的模式,既有集中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又有区域性的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具体思路如下:第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国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实现地区性联网运行,集中报价、分散成交、统一核算,从目前看是可行的。第二,在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同时,应积极规范地区性股权交易中心。我国先后在武汉、淄博、天津、沈阳等十几个城市形成了将企业股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但这些市场绝大多数由地方政府正式或非正式批准成立的,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力量的控制和切割,给金融监管增加难度。中央政府应将近年各地自发的地方性股权交易规范化、合法化,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第三,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转让问题,应积极稳妥地发展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从我国国情出发,地方性科技产权交易市场应该兼顾高技术、新技术和中度适应技术等企业的普遍需要,成为普遍适用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甚至可以建设成特殊柜台市场,从而为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结构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郑学军.中国股市的结构与变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