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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资金保障制度

反恐资金保障制度

反恐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反恐;法治;人权保障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种背景下,反对恐怖主义、打击恐怖主义的需求日益强烈,依法反恐势在必行。依法反恐,就是指反对恐怖主义,也就是有效地预防、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依法反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我国,首次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行为纳入1997年的《刑法》。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国际社会迅速做出回应,我国也不例外,进一步加强了反恐的刑事立法。2001年12月29日,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中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主要有:提高了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罪与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一并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阻止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合法化,从而在经济上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打击;加重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在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再次提高了对恐怖犯罪的惩罚力度,体现了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的配套、衔接,大量增设了有关反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的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反恐法网、加大了反恐力度,其中有关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已经突破了我国传统刑法学的理论。

较为典型的内容包括: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概念,明确了反恐犯罪的范畴,拓宽了反恐犯罪的领域,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6种新的涉恐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资助恐怖活动罪、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两种罪名的罪状予以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增加了财产刑的规定,并且根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的不同刑罚。

将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或“圣战”的行为纳入《刑法》中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之后,增加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防止利用虚假的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九)》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目前日益猖獗的具有恐怖主义背景的暴力恐怖犯罪作了详细的规定。从风险社会中安全刑法观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从强调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衡平的刑法基本宗旨的角度来看,对上述条文的适用,必须考察其有无法定的足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事实。近年来,我国在不断总结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同时也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并且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在反恐方面的立法日趋完善,使反恐行动有法可依,依法反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一、依法反恐的必要性

暴力恐怖事件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必须要采取必要措施,严厉有效地惩治恐怖行为,依法反恐迫在眉睫。

(一)依法反恐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面对日趋严峻的国内外反恐形势,立足于中国国情,树立依法反恐的理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贯彻国家安全观,依法反恐不仅是一种理念,更要将之付诸于法益保护的实践可能性,实现反恐的实战化转型,将实战因素和机构构建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体现,有利于反恐的真正实施。从国际形势看,依法反恐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依法反恐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法律基础。反恐既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国际问题,依法反恐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

(二)依法反恐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恐怖主义活动发展到今天,已经突破了只在某一国范围内活动的边界,其国际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因此,依法反恐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由此可见,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依法反恐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二、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全体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必须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有效地惩治涉嫌恐怖主义的犯罪行为,而另一方面,因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国际的通常惯例都会采取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乃至侵犯人权的前置性措施,也就是说,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然而,反恐与人权保障都是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受到了各国的普遍关注。只有积极地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但与此同时,如果反恐措施不当,又有可能会对人权造成损害。因此,要处理好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在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外在冲突

恐怖主义的肆虐、恐怖活动的频繁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威胁,同时对人权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在打击恐怖主义行动中,经常引发反恐与人权的冲突问题。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维护与保障人权是一项道义原则。由于许多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权危机,使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极端宗教主义分子有机可乘,并将此作为宣扬恐怖主义的借口和条件,使国际恐怖主义呈现出日益猖撅的态势。美国等霸权主义国家经常以民族和宗教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助长了国际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地区冲突中的民族矛盾和宗教纷又加剧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国际政治的实践表明,当恐怖主义行为发生时,大多数国家会将反恐作为第一政务,而将限制人权与自由作为追求更大的自由的筹码,因为生存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前提,在大多数国民的生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时,所谓的人权将会为反恐让步。有时人权还会被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所绑架,他们打着人权的旗号打击反恐势力,而实际上却是假借反恐的名义来打击和遏制对手,并且以此来加强同盟合作与团结,加强在全球的领导和控制地位。通过对国际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与国际公约的调查研究,个别国家或组织认为反恐有其特殊性,常常以安理会决议为借口,过度强调军事打击的作用,这些都是反恐与人权保障存在外在冲突的主要原因。

(二)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内在联系

从政治学来看,反恐属于政治实践范畴,必然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人权原则本质上属于道义和伦理的范畴,但人权最终还是需要付诸于政治实践才能转化为真正的权利。可见,反恐与人权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二者完全可以实现相互调和、相互促进。从根本意义上讲,反对恐怖主义也是实现人权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反恐往往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二者并不矛盾。在强调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相辅相成的进程中必须强调法治,也就是说,反恐与保障人权都要依法进行。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人权委员会都应树立国际法权威与联合国权威,既要反恐,又要保障人权。在国内的政治生活中,既要防止国内政府机构利用反恐侵犯人权,又要阻止各种政治力量滥用人权、民权与自由而发动反叛行动。为此,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也作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并不是对立的,二者之间有内在联系。

(三)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反恐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但事实上,各国在反恐方面的立法及其所规定的反恐措施,一方面对于防范恐怖主义活动起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同时也遇到了许多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人权与民族、宗教以及反恐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打破僵化局面,在依法反恐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更是新的历史时期将反对恐怖主义推行为全球常态化问题的重要途径和举措。恐怖主义与民族、宗教问题紧密联系,反恐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又迫在眉睫,为了实现对恐怖主义的有效预防和控制,国家必须加强警戒,强化对社会的监控,从政策和手段上保障和增强安全部门、执法部门的实战能力。而与此同时,警戒、监控、侦查等措施又会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一些不便,使公民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反恐不及时,会使无辜民众遭到侵害,而反恐过于严密,又可能侵犯公民的自由,从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是对立的,只能顾此失彼,其实不然。因为,反恐从立法到采取措施都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慎重使用人权克减条款、尊重并保障参与恐怖活动的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反恐时限制使用武力等都表明了在依法反恐的同时,还要注重保障人权。

在我国,为了完善反恐立法中的人权保障,在反恐怖主义法中也明确了对人权保障的具体规定,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造成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在反恐怖主义措施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权力,同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规范,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权的实现,进一步完善反恐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通过国家赔偿制度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实现依法反恐中的人权保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用法律的武器兼顾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人权,强调反恐与人权并重,强化对反恐措施的监督,规范反恐执法权的使用,进而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综上所述,中国的反恐怖主义行动要始终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依法反恐既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又是我国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而在依法反恐的同时,还要处理好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只有重视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才能使反恐措施同保障人权相辅相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袁彬,郭晶.反恐刑事法治的理性建构:“我国惩治恐怖犯罪的立法完善学术座谈会”研讨综述[N].法制日报,2015-03-25.

反恐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每天在反恐战场上的花费,相当于11吨黄金

因为包含项目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有关美国反恐战争全部花费的统计一直没有一个公认数值。根据2006年9月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的统计,迄今的花费是4710亿美元;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主席约翰・斯普拉特给出的数字则是5070亿美元;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瑟夫・施蒂格利茨的估算结果则是2万亿美元。即使按照国会两党研究小组相对保守的4370亿美元的估计来计算,5年来美军每天在反恐战场上的花费也达到2亿3千万美元,相当于国会每天拿出11吨黄金来为布什政府打造反恐丰碑。美军反恐战争的开支主要包括三部分:―是伊拉克战场;二是阿富汗战场和其他反恐行动;三是保证全球军事基地运转的正常开支。伊拉克战场花掉了美军反恐开支的73%,阿富汗和其他反恐战场只占用了20%。按照当今的标准计算,到2007年底前为止,美国用于反恐战争的资金总额将达到6500多亿美元,超过整个越南战争的花费。国会研究机构预计到2016年,美军反恐战争的开支将达到8(380亿美元,但这一数值大大低于多数美国学者的估算。

美国反恐战争费用的高涨,源于几个因素的共同作用:

1、战争成本稳步增加。海湾战争总费用为610亿美元,美国实际只支付了其中的12%,剩下的都由其他国家埋单;每天耗资约1亿美元、持续78天的科索沃空袭的大部分军事开支也由欧洲国家分担;阿富汗战争中美国的盟友都是自掏腰包帮忙,而伊拉克战争除得到英国、西班牙及少数中东欧国家的支持外,其他国家拒绝再出一分钱,甚至有的国家因为直接或间接参战而向美国提出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求。

2、战争收益逐步递减。首次海湾战争后,科威特500亿美元的重建工程全由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总负责,美国不仅不需要承担重建费用,还利用战争发笔横财;科索沃战争也是如此,美国利用需要花钱销毁的积压武器达成了政治目的,而其狂轰乱炸的残局却要南联盟自己来收拾;阿富汗重建基本由美国主导但没有多少经济回报;而伊拉克战后重建则更没效益,美国虽然要为在一个失序地区新建国家秩序和基础设施投入巨款,但布什发动伊战期待得到的石油收益至今仍遥不可及。

3、战争性质异化。伊拉克战争迅速从正面对抗转变为游击战后,对手简单的技术改进就将迫使无法承受更多伤亡的美军投入数十倍的花费来加强清剿和自我防护能力,而美军的战术改进和装备更新往往难以跟上对手调整的步伐,很多投入都打了水漂。再加上美军重装备连续高强度使用导致折旧加快,进一步加重了军队的负担。

4、技术进步的负面作用。美国军队防护设施的逐步完善,使得军人死伤比大幅降低,二战期间这一比率为1:1.5,越战为1:2.8,伊战则为1:16。而伤残军人的治疗赡养费用明显高于阵亡抚恤金,这也导致美国的战争费用不断攀升。

反恐战争对美国经济的冲击

狭义的反恐战争专指伊拉克与阿富汗战争,但广义的反恐战争还应包括为打击恐怖活动而在美国内外进行的各种军事、安全、经济、金融努力,其对美国经济影响的最显著指标,就是美国的财政形势。布什2001年初上台时继承了前任的丰厚遗产,克林顿不仅抹平了老布什遗留的2900亿赤字负担,还送给小布什2370亿美元财政盈余的大礼。但小布什上台后的第一年内就耗尽了这一红利,并带领美国不断突破赤字记录。虽然布什的减税计划和美国的经济减速对此也难逃干系,但反恐战争肯定也功不可没。

1、军费和安全开支剧增的直接影响。反恐战争开始后美国的军费开支持续攀升,不断创下新高。2001年美国的军费支出占全球总额36%,以后连年猛涨,军费增长率明显超过经济增长率,2077年达到4393亿美元的历史新高,预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的军费将占世界军费的一半以上,而美国的GDP仅占世界GDP总量的30%左右,也就是说,美国军费对其国民经济的消耗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而战费、伤残军人抚恤费、武器研制费用、国外基地建设费、反恐特别费等与反恐直接有关的花费占据了军费开支的大部分。另外,由于需要设立新的安全机构、招募更多安全人员、采购更多安全设备、修建更多安全设施、提供更多安全援助,美国的国土安全开支成为一个无底洞,再加上布什政府为满足政党斗争的需要而无限提升安全关注,导致国会拨款再多也会转瞬即逝,新的缺口仍不断涌现。到2094年时,单单是给线人的反恐赏金美国政府就已兑现了5700万美元。在军费和安全费用大幅增长的同时,美国的财政预算赤字也达到创纪录的4230亿美元,尽管美国经济可能逐渐复苏,但专家普遍预计未来10年财政收支平衡的机率颇为渺茫。

2、反恐对美国经济的潜在影响。反恐战争开始后,美国在涉及国土安全的各个方面实行了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进出口业、旅游业、航空业、人才引进等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2004年美国航空业共亏损近100亿美元,全美7大航空公司中,仅剩西南航空一家还在赚钱。布什政府为确保机场安全而要求航空企业分担更多安检费用,业者抱怨自己被课的税比烟酒商还重。美国保险业自2001年以来也遭受了约300亿美元的损失,由于恐怖预警频繁升级,美国保险公司如今已不太愿意在没有联邦政府担保的情况下,提供反恐保险了。根据美国旅游业协会的统计,2004年前来美国的游客比2000年少了至少10%。在科研领域,美国获得自然科学和数学博士者中有30%是持学生签证的外国人,如今签证申请的价格急剧飙升,审查程序极为严格,迫使国外留学生更多选择其他国家,导致2003年全球申请来美求学者减少了约1/3。这对于全球最大的人力资源“吸铁石”美国所造成的长远损失无可估量,其深刻影响也需要到多年以后才能体现出来。

反恐战争影响美国经济的程度

首先应该看到美国经济有能力维持战争。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经济规模的增大,历次战争花费所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在下降。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消耗的财力占GDP的30%,而这―数字在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中分别下降到14%和9%。目前反恐战争的直接开销还不到美国GDP的1%。从这―角度来看,未来美国自然还打得起仗,政府也能负担得起一个五角大楼想要的美军。问题只在于这些钱花的是否值得。

美国经济的软肋不是反恐战争。当前美国经济已经出现明显的双赤字现象,2004年美国财政赤字已达4255亿美元,占GDP的3.6%;美国的贸易赤字也不断攀升,虽然学者对其作用存在争议,但如长期持续存在高额贸易逆差,显然对美国经济发展并无益处。美国的财政赤字主要源于反恐所致的政府开

支增加和减税政策的共同作用,很难清晰划分两者的影响分量;至于贸易赤字更与反恐战争关系不大了。但双赤字本身目前对于美国经济尚无大碍,真正影响美国经济走向的主要还是企业投资、油价和房价。如果这三大因素都向有利的方向发展,则美国经济很可能平稳复苏。至于企业效益问题,虽然一些美国企业因为反恐战争的限制而入不敷出,但也有很多企业因为战争大发横财,其总体效应并未失衡。

再来看看反恐战争的广泛与深远影响。虽然财大气粗的美国可以继续维持战事,但反恐战争仍然会给美国以及世界经济带来不少风险。首先,9・11事件后日益扩大的美国经常账户赤字中的部分过度支出需要外部融资来支持,如外部资金对于美国的过度支出失去信心,则美国将遭受美元恶性贬值和消费投资急剧萎缩的双重打击,并进而危及整个世界经济的稳定。目前,国际资本已开始怀疑美元资产的价值,导致美元出现一定程度的贬值,美国政府为维持国际资本对美元资产的信心,已将缩小双赤字当作其主要的经济政策之一。在调整过程中美国将不断面临经济衰退的考验,而一旦出现衰退,美国又会转而寻求汇率的有限贬值来减轻压力。美元汇率波动和阶段性贬值将导致各国货币的价值变动,但各国无法估计和有效规避美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再者,反恐战争导致中东局势陷入紧张,全球油价持续走高,这对于美国和世界经济的影响难以估量。另外,9・11袭击还改变了美国的外交议程,在反恐凌驾于其他议题之上的局面下,世贸组织降低农产品补贴的多哈回合谈判最终破局,全球贸易都因此受到影响。

反恐战争与美国经济的未来

一般来说,美国劳务市场连续两个月出现增长20万个工作机会的情况,会是经济发展良好的一个标志。当前这些数据显示美国经济正持续增长。现在看来,只要美国不再出现大规模恐怖袭击或难以想象的天灾,单纯反恐战争的消耗似乎并不足以阻止经济增长的趋势。再者,反恐战争已进入相持阶段,随着经验的积累和伊拉克局势的逐步改善,美国的这部分花费也可能趋于稳定。有人预测,一旦伊拉克、阿富汗战事告一段落,美国的反恐军事预算应该会回归正常水平,不会再像当前这样天天向上了。

反恐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应急财务保障探析

近年来,非战争军事行动逐渐成为我军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我军参与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安保警戒及维护权益等各类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繁重艰巨,且呈现常态化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探索健全完善非战争军事行动应急财务保障机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非战争军事行动应急财务保障的特点

(一)保障活动政治性强,涉及面广

随着自然灾害、恐怖活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上升,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日益成为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运用方式,非战争军事行动事关国家的根本利益、事关军委决心意图的实现、事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非战争军事行动多为多军种协同、军地联动,实行多军一体、军民一体的联合保障方式。军队既要对执行任务部队实施保障,又要对预备役部队、民兵和地方支援力量实施保障,同时还要尽可能给当地群众提供饮食、医疗、住宿、运输等保障。财务保障对象和经费开支用途广泛,经费申请、供应的渠道涉及多个方面,部队开支往往需要通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队自身财力的那个多种渠道,分别予以协调解决。

(二)保障方式灵活多样,经费需求加大

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多样、力量构成多元、保障重点转换快速,财务保障既要具备统一性和稳定性,又要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根据不同的保障对象、环境条件和阶段性工作重点,财务保障采取建制保障与联勤保障、正常供应与加大预拨、现金供应与银行转账、定点保障与机动保障、按级供应与越级供应相结合等方式,实施灵活、快捷、直达保障。同时,非战争军事行动往往需要应急采购大批装备,快速集结大量兵力,动用先进装备器材,与平时相比,用于物资采购、装备使用维修、人员正常维持等方面的经费消耗明显增加,财力物力消耗大、强度高。

二、非战争军事行动应急财务保障存在问题

(一)时机难以预测,信息高度缺失

我军所将要应对的非战争军事任务都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参与处理军事任务的时间和地域都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时机难以预料。因而造成救助主体无法及时而迅速的采取应对措施,无法明确所需救助资源并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

(二)准备时间仓促,经费筹措困难

由于大部分非战争军事任务具有很强的突发性,不动则已,动则至极,行动准备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突发事件财务保障任务急,时间紧,通常只有几个小时的准备时间。部队在完成任务时,整个财务保障工作处于边组织、边筹措、边供应的紧张状态之中,经费筹措困难很多,尤其是筹措携带现金比较困难。

(三)经费结算困难,事后遗留问题多

现代条件下的非战争军事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的军队与地方联合行动,实行军民一体、联合保障的方式,参与单位和人员类型、经费消耗负担对象、动用军队库存物资多,财务清理结算比较复杂。同时,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按规定及时进行经费结算难度比较大。部队处理突发事件期间,经常处于机动状态,经费保障存在着任务下达急,经费开支大,供应方式杂等实际情况,在经费供应中,往往只强调及时不及时,而忽略了坚持财务标准制度,结算手续较为随意,经费领报、经费结算时间不定,很难按照规定的时间有序进行,有时会出现先使用物资,后进行结算的情况。这些情况都导致了经费结算难度大,任务完成后遗留问题多的情况。

三、加强非战争军事行动应急财务保障能力的对策

(一)建立应急现金储备机制

部队应急行动初期通常现金需求量激增,一些金融机构由于没有足够的现金储备,容易影响行动的资金保障。因此,对于重点应急方向和部队,平时应与金融机构建立应急现金储备机制,与其签订保障协议,明确现金储备数量并规定支付期限,建立金融机构资金快速保障通道,解决行动初期资金需求矛盾。建立有关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储备基金制度。

(二)建立应急资金保障绿色通道

选择网络密集、业务功能全、服务保障好的金融机构,建立军银合付手段,采取网上拨款、电子结算等信息化支付方式,保证部队所需资金快速到位。

(三)建立高应变性的快速反应机制

部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随时面对着任务多变、部署多变、指挥多变的复杂形式。要使经费保障工作不断适应新环境、新特点,必须以快应快,所以能够在救援出发前和救援中第一时间掌握最新资料,与指挥、装备、军需、油料、营房和卫勤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确保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不因为管理层次多,信息信息传递慢,人为因素大等原因,而造成经费需求数据测算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较差的现象。

(四)建立多种资金保障手段

一是要择优确立开户银行。根据各类金融机构不同的功能特征,选择不同的银行建立资金保障依托。比如,在城镇区域内,可直接选择与部队合作较好、营业网络密度大的工商银行;县以下地域,可选择在城郊、农村营业网点较多的农业银行。通过择优银行机构,减少保障距离,提高保障实效,实现就近快速保障。二是要建立随军银行。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确实无法保障的偏僻地区,可根据需要,建立随进银行实行伴随保障,并通过随军银行与地方金融机构建立电子支付网络,在必要时提供资金远程支付结算服务保障。三是要实现现金前送保障。在银行预编财务保障力量,并由部队派出专人协调银行专门人员和专用运钞车,组织现金前送或进行实地结算,确保部队行动期间现金供应及时足额。

反恐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近年来,国际恐怖犯罪行为频发、多发、重发,我国境内恐怖犯罪行为也呈现出类似特点。恐怖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经济安全秩序,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面对恐怖犯罪行为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之势,世界各国都空前加大了打击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也及时反映了这一时代要求。本文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着重探讨该修正案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条文,以期探究我国政治、法律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打击的理念、倾向和意图,希冀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些许有益启示。

 

一、《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历经多方征求意见、专家反复论证和三次审议,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年8月29日正式施行。通过与旧刑法条文的对照我们不难看出,不论是罪刑的增减或是量刑的变化,都是以社会人文的大方向及经济政治法律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关于死刑的变化,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可以说是在逐步执行少杀、慎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这表明我国对死刑的观念在逐渐发生变化,对死刑有了更直观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负面问题的观点。相比其他国家刑法,我国对死刑的态度和适用在某些方面确实存在过重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的提出似乎是为死刑的减少甚至于废除打下了一个基础。当然,在当今社会中死刑究竟该如何适用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 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的社会背景下,不应过分依赖死刑的威慑功能,而是顺应国际限制、废止死刑的立法趋势,不断减少我国的死刑罪名。” [1]同时,在“慎杀”、“少杀”、“不杀”的死刑思想和政策的不断发展中,“慎刑”的思想也在不断的发展。

 

在其他条文的修改中也都有对社会的反映。例如贪污罪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增加行贿罪的财产刑和范围等,与当今政治中反贪反腐之风存在很大关联;加大对恐怖主义的惩治也与近年来恐怖活动多发、保障社会总体安定的需求有关。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与社会是相互制衡、共同发展的,法律调整着社会存在的问题,而社会发展不断产生的新的问题也促使着法律不断的更新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动有很多,对于这些修改的支持或反对的意见也有很多。

 

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恐怖主义的规定略解

 

(一)对恐怖主义的简说

 

“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等概念是构建科学的反恐立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对包括煽动恐怖活动罪在内的恐怖活动犯罪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只规定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等概念,尚无法律界定“恐怖活动犯罪”。但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已经使用了“恐怖活动犯罪”概念,并有相应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2]。

 

而学术界关于“恐怖主义”说法不一,有的称为“恐怖犯罪”,有的称为“暴恐犯罪”,有的称为“恐怖组织犯罪”,有的称为“恐怖主义犯罪”,等等。本文称为“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附着在社会机体上的一大‘毒瘤’,当前正处在‘恶化期’,其所散发出的恐怖‘毒素’,不仅刺痛着各国民众的善良心灵,而且给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冲击。” [3]

 

恐怖主义往往非法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包括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等犯罪行为,这些恐怖主义行动往往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近年来,在国际社会恐怖活动呈反弹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也发生了多起暴力恐怖事件。从2013年“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到2014年“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以及“5·06广州火车站暴恐案”等,恐怖袭击从个别走向频发、从边境走向城市内地、从新闻字眼走向民众生活,面对这一现状,法治如何主动适应恐怖袭击形式新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事实上从对这一系列暴恐案件的审理裁决也可看出,从重从严审理、坚决高压打击一直是我国政治和法律对待恐怖犯罪的态度。《刑法修正案(九)》也在这一方面对之前相关的刑法条文进行了修改,从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恐怖犯罪预防和处理的更多思考。

 

(二)相关条文的具体修改及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有关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对原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进行修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增加“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增加“可以并处罚金”。

 

此条文有关恐怖主义犯罪部分大都设置了财产刑;在这些设置了财产刑的恐怖主义犯罪中,除了参加恐怖活动罪中的其他参加者是判处得并制罚金刑外,其他均判处必并制罚金刑。

 

这与国外的立法向吻合,“在国外的反恐立法中,通常也把财产刑作为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刑种,如美国联邦在 1987 年制定的《量刑指南》中明确规定罚金刑是全部案件都必须判处,俄罗斯在2006 年《反恐怖主义法》的修正案中恢复了对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判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4]

 

对恐怖主义犯罪配置以必并制为主的罚金刑,强调在法定刑部分增加财产刑,反映立法强化对该罪的经济制裁。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在于“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恐怖活动往往需要大量资金,增加财产刑有利于预防恐怖犯罪分子再次犯罪。”[5]以往我国刑法只注意打击恐怖组织和个人、恐怖分子的犯罪行为,此次增加财产刑,其目的与作用值得思考:

 

(1)剥夺恐怖犯罪的物质、经济基础,降低甚至消灭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再生能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恐怖活动的规模、基础和分工日趋完善和组织性。如同一个机关的运行,除了管理分工之外,物质基础必不可少,甚至可以说是每一次组织行动的根基。在审理罪犯后施以相应的财产刑,一方面可以追踪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另一方面可以从源头和基础上动摇恐怖活动所依赖的物质条件,用刑法手段断其财路,逐步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再生”。物质是组织活动的基本要素,以往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大多停留在摧毁个人及组织上,而恐怖组织往往具有隐蔽性,很容易造成漏网之鱼,从而死灰复燃,难以根绝。因此,打击恐怖组织的经济基础,也要关注其背后的利益链甚至“产业链”。近来国际上的ISIS就是其中的典型,如不坏其根基,很难完全消灭恐怖主义,除恶务尽。

 

(2)增加对恐怖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威慑力。恐怖犯罪的犯罪分子因受到特殊的宣传而产生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平的极端性思想,从而做出暴力恐怖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害。增加财产刑的同时等于加重了对该罪的处罚力度,对民间乃至国际社会上要求严厉打击恐怖犯罪的呼声做出了回应,为国家及社会打击恐怖犯罪行为营造了一个高压严惩的良好氛围。

 

(3)替政府与社会减轻负担,有利于消除暴恐犯罪带来的后续不良影响。恐怖主义犯罪往往采用极端且具有一定伤害规模的方式进行,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还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和社会混乱。增加财产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及社会各方后期的安置、安抚、重建及调查、处理工作给予物质上的支持和弥补,减轻政府与民间的经济负担。

 

2.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了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我们可以把这一新增条款称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当今世界处在多元化、信息化时代,恐怖分子、极端分子易利用这种特点,利用网络、书籍等各种渠道大面积、广泛地宣扬、传播、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针对这种新形势国家通过法律进行严格管控固然重要,但这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1)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概念及范围,应当有解释和界定。恐怖主义犯罪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政治动因、思想渊源和文化环境,在对其界定时,因为不同的国家利益、民族情感和宗教认同,又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解释和看法,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规范性、可供社会大众参考的定义和范围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前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恐怖组织”进行了界定,并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其人员名单,此项规定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和规范意义。除此之外,国家及政府应当对此种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加以宣传,以增强民众的了解与社会的普及程度,避免出现非因故意而触犯法律的行为导致扩大入罪与打击范围,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问题。

 

(2)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都属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宪法保护。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有所抵触。而在本条规定中,“制作、宣传”文学作品本属于公民自由,只因冠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才受到处罚。在社会生活中、在含有一定主观判断的情况下,极易与“公民自由”发生冲突,引发争议。因此,除了明确的界定与规范之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应正确对待,把握好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和程度,不可以让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成为公民自由的限制网。同时,对于恐怖主义思想的受众问题是一个盲区。在制作、散布宣扬恐怖主义的人员受到惩戒后,那些受到恐怖主义思想影响的受众成了一个潜在的社会问题。我们当然需要区分受到影响的人和未受影响的人,对这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政策要有相应的关注,比如对相关人员进行跟踪调查或是思想教育等等,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出现。

 

3.新增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两条规定,可以称之为“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和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物品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将特定的涉恐预备、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更好地保护立法者认为需要重点考虑的重大法益,最为典型的就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准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在刑事立法领域贯彻‘保护法益前置’的理念”[6]。可能是受到昆明暴恐事件的影响,从这两条我们可以看出,罪刑的设置具有一定针对性,是为了使刑法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上更加细致、严谨、规范。因为恐怖犯罪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所以预先的防范可能比事后的处理更加重要,如此修改,可能是为了在意识形态领域能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宣扬、传播和煽动,争取最大限度地遏止恐怖思想和恐怖活动的产生,认定所规定的行为的实质是行为人欲实施更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使刑法的职能由事后刑罚处罚向事前预防转换。但此规定中依然存在着与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相同的问题,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标志、服饰等”是否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明知”这一主观性极强的标准又该如何判断,可能会造成定罪的困难与混乱;穿着、配饰及图书、资料的持有或观看属于公民的自由范畴之内,甚至可以说是属于私人空间的管辖,在这一方面加以严格限制是否会对人权及自由造成一定的伤害。定罪量刑的出发点虽好,但是否愈加严格的控制就会带来更牢固的预防效果仍值得商榷。而且还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同上文提及关于恐怖主义受众的问题,如若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人,不是受他人直接教唆或者强迫,而是受到恐怖主义思想毒害而自行穿戴又该怎么处理?如果恐怖主义分子将关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宣传品或者相关物品在收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栽赃,进行心理攻势,打击上下团结的情况又该如何判断?这些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关注。

 

4.同时,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慎刑”思想的发展,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这样危害性大的行为,尤其要采取冷静的态度。防止由于私人情绪或者是所谓的政绩等等所产生误判,导致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的翻案应当引起司法者与执法者的警觉。同时结合前文的分析,更加应当考量到如何在打击犯罪之时保障守法公民的正当利益。

 

三、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是对我国传统刑事立法模式的又一次突破,是在我国现行刑法采取‘行为+情节或者后果’的个罪规定模式之下将有关抽象危险犯论发挥到极致的表现。” [7]

 

这一次修正的涉恐条款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反对恐怖活动的立法不足,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恐所遭遇的难题,以更好地实现与国际反恐活动的接轨与合作[8]。也可以检验我国刑法的立法与司法效果,以有利于我国刑法不断适应社会新发展、不断完善与丰富。

反恐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2013年,清华大学某教授推出了一项养老体制改革方案,主张退休年龄不变的情况下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至65岁,引起了广泛争议。当采访的记者问退休职工的生活来源如何解决时,她回答说:“我觉得我们现在正在写这个政策建议,经过培训居家就近参加社会服务,50到65岁的男性去做一些养老院的园丁、园林义工,50-65岁的女的给老人做做饭,洗洗衣服,做点编织,多好!”

从清华教授的采访回应中,可看出她提出的养老金改革方案尚未考虑到如何妥善解决退休职工的生活来源,因此她在答复追问时谈到的解决思路显得随意而缺乏认真思考。人们都知道养老院、园丁、家政服务也有激烈岗位竞争,60岁左右的退休职工根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工作,园林义工就意味着根本不可能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她作为研究社会保障问题的专家对此是非常清楚的。这样的养老金方案,没有从国情出发而盲目迎合西方削减社会保障的错误潮流,抛弃了中国不断提高、完善社会保障的正确做法和成功经验,违背了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与建立“老有所养”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自然民心所背。据了解,人民网在“延迟领养老金年龄”的调查中,45万网友参与投票,93.3%的人反对。

削减社会保障是大势所趋?

全球危机以来美欧各国出现了削减社会保障浪潮,西方媒体受大财团控制并渲染社会保障支出造成了债务负担,回避债务危机实际上来自挽救天文数字的金融赌债。中国某些学者将偏袒资本的西方媒体当作客观消息来源,误认为削减社会保障是大势所趋、迟早要实行的改革,主张中国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实行推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中国也像美国一样出现了养老金的资金缺口。

实际上,尽管美国许多私人企业养老基金投资股市亏损巨大,但是,根据2010年美国官方的正式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状况报告,三十多年来养老、医疗等联邦社会保障税收始终高于支出,从1984年到2009年的社会保障纳税超过支出盈余累计两万亿美元。联邦社会保障基金是美国国债的最大拥有者,2013年5月美国政府超过债务上限后仍然维持运转,也是得益于联邦社会保障纳税的盈余资金。

近年来中国与美欧的经济情况完全不同,美欧国债所占经济比重高达100%左右,而中国国债所占经济比重仅为美欧的五分之一;近年来美欧经济增长乏力或陷入停滞,而中国三十多年来始终保持强劲增长;中国社会保障部门多次表态养老金支付没问题,到2012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达2.3万亿元,18个省份的养老金结余,远远超过了14个省份的养老金缺口,即使有缺口国家也会用财政补贴弥补,广大民众除了社保缴款还为国家发展贡献税收,他们年老体衰之时理应作为有功之臣得到回报;中国尚未像美欧国家那样推行金融自由化改革,也无须像美欧政府那样耗费巨资挽救金融衍生品赌债。

改善社会保障有利经济增长

尽管各国面对的具体国情千差万别、各不相同,但是,美国希望到处削减社会保障以帮助资本谋利,企图当作“普世价值”推广以让人误以为别无选择。20世纪80年代拉美陷入外债危机之时,美国逼迫拉美削减社会保障来偿还外债,借口是减少政府干预并让市场机制更好的运行,被拉美国家谴责为“逼人割自己的肉来偿债”。美国明知不少拉美因此陷入经济停滞、社会动荡,却将同样的改革方案换个国名推荐给其他国家,甚至曾因文件上忘记修改国名而闹出了笑话。

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数年来,美欧斥巨资挽救华尔街而削减社会保障支出,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市场需求萎缩和经济低迷。中国却采取了正确的改善社会保障和扩大内需政策,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覆盖面和数额均有较大幅度提高,扶植弱势群体、缩小收入差距并扩大了市场需求,在世界经济低迷中因增长良好备受国际舆论赞扬。但是,中国经济仍面临着消费比重过低和贫富差距过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改善而不是效仿西方削减养老等社会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消化美欧经济低迷造成的生产过剩和市场萎缩,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目标。

随着中国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受到削弱和所占比重出现下滑,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所占比重过低并呈现出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53%下降到2007 年的39.74%,限制中国普通民众的消费能力并导致了消费率的下降,消费率从1993年的59.5%下降到2005年的50%以下,甚至低于时期严重失衡的56.2%。中国的退休职工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并具有较高的消费倾向,保持正常年龄退休并提高养老金待遇能有效刺激消费和扩大内需,反之效仿西方削减养老等社会保障将会降低消费和经济增长。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部门虽然反复强调养老基金有大量盈余,但是,许多学者仍然提出种种效仿西方的削减社会保障改革方案,包括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减少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数额等,还以劳动人口数量减少、老龄化趋势等为依据。实际上,中国大多数家庭都希望生育两个或更多的子女,适当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就能有效改善劳动力供给状况,随着科技进步未来劳动人口能创造出更多财富,不难满足老龄化带来的技术相对简单的消费需求增长。

世界各国在二次世界大战中曾经损失了数千万人口,战后普遍面临着青壮年男性劳动人口不足的难题,人口结构中需要赡养的老年、妇女、儿童比例失衡。当年西方国家普遍面临远远超过今天债务危机的战争债务,重建任务艰巨、物资短缺、财政困难并缺少社会保障资金积累。但是,西方在冷战的强大压力下被迫大幅度提高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水平,私人企业的非工资性社会保障支出也比较1929年提高了十多倍,同时实行严格的资本账户和利率、汇率管制限制金融投机,确保匮乏的经济资源流向实体经济部门而不被金融投机所浪费,结果非但没有加重财政负担反而刺激增长并改善了财政状况。实践证明,改善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缓和社会矛盾,取得了扩大社会需求、稳定市场和经济周期波动的显著效果,政府债务比重随着经济稳定增长而逐步明显下降。

由此可见,当前美国正竭力向全球推广的削减社会保障改革,真正原因不是客观的财政困难而是主观的根本方向问题。美国不希望世界各国继续推行战后社会改良的成功经验,企图通过私有化、放纵金融投机和削减社会保障等政策,恢复自由放任时代频繁发生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维护美国的全球霸权利益并遏制世界各国经济崛起。

警惕美国误导改革输出

美国在全球竭力推广的削减社会保障潮流,与其战略精英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的“世界经济有控制解体战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全球已有大量真实例子表明削减社会保障不能解决财政困难,相反会频繁引发经济危机、社会动荡并促使实体经济解体。近年来世界银行逼迫希腊紧缩财政,大力削减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结果希腊长期陷入了严重的经济衰退,政府债务所占经济比重反而大幅度上升,频繁爆发示威游行动荡和全国性总罢工,华尔街却从做空欧洲股市、债市中大发横财。

2013年巴西某著名教授访华时,谈到削减社会保障的错误改革,导致巴西陷入了二十年长期停滞,没有任何经济增长,唯一增长的就是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动荡和财政债务危机。卢拉总统执政后抛弃新自由主义政策,大力提高社会保障并缩小贫富差距,巴西出现了历史上最强劲的经济增长。

西方推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所谓改革,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引起了强烈民愤和社会动荡。2011年11月,英国爆发了200多万名公务员参加的全国大罢工,抗议英国政府推行的推迟领取退休金年龄改革,造成了很大社会混乱和严重经济损失,大多数中小学停课,垃圾无人清理,医院仅有少量医护人员值班。英国主流媒体攻击罢工是“民粹主义”恶果,但实际上罢工职工并非是爱闹事或无事生非。这是他们近百年来首次举行这样大规模的罢工,他们自己和家属也身受罢工带来的种种困难。他们认为,英国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去挽救金融资本,却剥夺普通民众长期缴纳社保缴款后的正当权益,是掠夺工薪阶层财富救济少数富豪的劫贫济富。2013年美国操纵世界银行误导波兰削减社会保障支出,也爆发了十多万人参加的反对削减养老保障的示威游行。

中国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受到举世赞扬,某些学者却贬低中国道路而主张改革效仿“美欧模式”,完全忽视金融危机已暴露的“美欧模式”的严重弊端,也不区分二战后西方推行社会改良的成功经验,同否定社会改良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存在天壤之别,这样盲目追随美欧可能像前苏联一样落入预设的陷阱。当前中国经济崛起令觊觎全球霸权的美国忧心忡忡,美国“世界经济有控制解体战略”已将矛头主要对准中国。美国向中国推荐已在许多国家引发动荡的改革,一旦类似情况在中国发生肯定会趁机输出。中国必须高度重视经济动荡与政治动荡共振带来的国家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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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休克疗法玄机何在?

2013年10月,西方媒体对美国政府关门炒作得沸沸扬扬。其实,这一热闹表象背后隐藏着金融垄断财团利益与舆论造势。

早在2013年5月,美国政府就已经超过了债务上限。但是,美国政府先是忙于“重返亚太”刺激南海、东海紧张局势,后来又忙着借口叙利亚使用化学武器谋划对其发动军事打击,国会议员、财政部官员那时根本不提财政困难没有打仗军费,美国主流媒体也大肆鼓噪攻打叙利亚,对财政困难三缄其口。2013年10月,美国政府却从到处耀武扬威突然因囊中羞涩陷入关门,总统没钱买机票等种种情节看似逼真,反而显得像为某种特殊目的安排的做戏。

美国陷入财政危机并非社保负担过重

美国陷入财政债务危机的原因并非西方主流媒体指责的养老、医疗保障,而是政府花费大量纳税人金钱挽救大财团的金融投机坏债。2007年美国财政赤字仅为1600亿美元,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后财政赤字飙升了三倍,猛增到4600亿美元, 2009年美国财政赤字再次飙升了三倍,猛增到14000多亿美元,此后连续三年财政赤字水平一直保持在15000亿美元左右。截至2011年危机后短短几年中,美国国债就膨胀了大约50000亿美元,超过了此前美国国债200年的增长额度。显而易见,美国退休者和病人人数并未像财政赤字那样猛增了九倍,不可能是国债增幅超过此前200年和规定上限的主要原因。

尽管美国有良知的学者经常引用这些数据,然而大财团控制的主流媒体却有意回避这些客观事实。美国国会、政府和西方媒体几乎出现了压倒性舆论,指责养老金、医疗费用等社会保障支出是罪魁祸首,仿佛这种观点反映了美国社会各界共识并得到广泛支持。

实际上,美国权威民意调查机构进行的多次调查显示,美国民众高度支持政府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认为这是民众终生扣除工资社保缴款后的正当权益。美国政府官员、议员平时担忧遭到民众的强烈反对,不敢轻易触碰这个易于引起民愤的,只有利用超过债务上限和政府被逼关门的时机,才敢顺势推出削减社会保障等损害民众利益的政策。2013年10月17日最后期限之前,美国国会两党达成妥协协议,政府重新开门交换到削减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10000亿美元。

以休克震荡掠夺民众财富

美国德克大学经济学教授伊萨莫尔・扎德认为,这是一次美国华尔街财团操纵国会领袖蓄意人为制造的危机事件,意在借助美国政府关门带来的心理震撼和冲击,趁社会各界不知所措之时推出掠夺民众财富的政策。媒体竭力渲染垃圾遍地无人拾、阵亡士兵遗孀生活无着的情景,促使民众在震惊之中默认养老、医疗保障权益遭到剥夺,同时营造舆论氛围逐步推脱、抵赖美国政府债务。

西方国家二战后在冷战压力下推行社会改良政策,加强政府干预、严格管制金融投机并扩大社会保障,并非是资本主义本质变化而是被迫采取的策略调整。华尔街一直对压抑其投机贪欲的社会改良政策强烈不满,长期支持哈耶克等学者研究反对社会改良的政策理论依据,但迫于社会强烈反对和冷战压力而暂时难以推行。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就采用了中央情报局秘密研究的“休克震撼疗法”,以破坏、摧毁各国民众强烈反对新自由主义政策的阻力。

新自由主义“休克疗法”往往被认为是借用医疗术语比喻,很少知道其起源于中央情报局为逼迫犯人招供的酷刑实验。美国中央情报局1950年起秘密资助一项刑讯逼供研究,借助电击震撼、强烈灯光、噪声等刺激摧毁嫌疑人心智,在丧失自我意识、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服从刑讯部门的意志。中央情报局得意于这种迫使受害者丧失抵抗意识的有效方法,广泛将这种原理应用于推行各种国际战略扩大美国霸权利益。

比如,智利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就是靠军事独裁和恐怖镇压推行的。军政府为压制反对曾将数万多民众驱赶到体育场中,在强烈灯光照射下让蒙面人指认持反对意见的进步人士,靠营造极端恐怖气氛压制广大民众蒙受失去工作、养老金、医疗保障后的反抗活动。

美国后来采取了更为隐蔽的办法来摧毁民众反对推行新自由主义的阻力,如借助市场恐慌、金融危机、飓风海啸、价格暴涨、大规模失业等等,趁民众因突发自然、社会灾难陷入茫然或忙于应对生存困难之时,迅速推出一系列在正常情况下会遭到民众强烈反对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包括廉价出售国有企业、公共资产的大规模私有化和削减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等待民众醒悟过来发现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后已经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