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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宣传工作总结

反恐怖宣传工作总结

反恐怖宣传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信息;传播;规制

巴黎暴恐袭击后,“伊斯兰国”的黑客攻击了数以千计的法国网站,将网站篡改成极端主义内容,传达恐怖主义信息,引起社会重大恐慌。随着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破坏力惊人的网络恐怖主义正在成为世界的新威胁。恐怖主义已进入新媒体时代,极端组织开拓了“网络圣战”的新阵地。网络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向信息技术领域扩张的产物,借助网络,恐怖分子不仅将信息技术用作武器来进行破坏或扰乱,而且还利用信息技术在网上招兵买马,并通过网络来实现管理、知会和联络。为此,防范网络恐怖主义传播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恐怖主义与网络恐怖信息

(一)网络恐怖主义

网络恐怖主义作为一个概念是在1997年由美国情报与安全研究员柏利科林首次提出,并解释其为网络与恐怖主义的产物。随后的一二十年,有学者陆续对这一概念进行细化,但至今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国际上也众说纷纭。目前对网络恐怖主义概念的阐释可以大体上分为两类,即狭义说与广义说。狭义说可归类于目标型网络恐怖主义,即对特定计算机系统、网络设施等目标,如政府网站进行网络袭击,造成实际的损害,引起实然的恐慌。这一类概念是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早期、传统定义,广义说属于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广义说在传统的网络袭击基礎上,认为其包括“恐怖组织或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实现他们的目标,包括使用信息技术来组织和执行攻击互联网、计算机系统和电信基础设施,或利用互联网交换信息或制造电子威胁”,很明显,网络恐怖信息属于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的手段方法。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也是目前网络恐怖主义的主流。本文支持广义说的网络恐怖主义概念。

(二)网络恐怖信息

网络恐怖信息是网络恐怖主义的衍生概念,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广义说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网络恐怖信息根据受体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针对袭击目标,目的是造成恐慌,为其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做要挟资本;其二是针对潜在发展目标和合作对象,目的是宣传恐怖主义,拉拢组织成员。所以笔者认为,网络恐怖信息是恐怖组织或个人通过网络的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载体传播的,有造成群体恐慌、公共安全危险的,或具有诱导、迷惑、洗脑性倾向的信息。

网络恐怖信息的目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宣扬恐怖主义,利用网站、网络软件实施煽动、招募、筹资、策划、培训等恐怖活动。二是作为网络恐怖主义的袭击手段,旨在制造恐慌,使社会运作发展机制产生严重危机。两者都对网络恐怖信息传播的表现形式和其对恐怖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起到帮助作用,究其本质,正是由于网络所具有的某些特征,诸如传播成本低、破坏性大、影响广泛,才使得网络恐怖信息的传播如此猖獗,甚至逐渐成为恐怖组织或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又一重要战场。

二、网络恐怖信息传播在我国的现状

(一)传播主体

除了前述内容提到的传播主体具有一般性,不再只可能由恐怖组织或“独狼”进行传播,还有学者指出,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呈现年轻化。笔者认为,这确实是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客观存在的现象,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主体特征,仍需从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来分类分析,就目标型网络恐怖主义来看,对特定目标的网络袭击确实需要一定的电脑专业技术,但单纯地对恐怖主义进行宣扬,一般主体都可以实现。从这一点再深入,能够发现传播主体的另一个趋势是黑客恐怖化趋势,国外资料表明,高水平的网络攻击多数来自有恐怖主义思想的黑客。人们在迈向信息社会的进程中,一些人在享受人类科技成果的同时,精神世界的改造却相对滞后,淡化了道德观念,导致人格空虚,一些计算机黑客道德缺失,其心理泛滥为仇恨、冷酷、狂热的恐怖心理,二为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所利用、雇佣或自甘堕落为反科技进步、反人类社会的网络恐怖事件的制造者。

(二)传播路径

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网上有市场。恐怖信息的重要传播路径就是网络。新疆警察学院李娟教授在一场名为《新疆——一场别样的反恐战争》的讲座中曾分析了网络在新疆“七五”事件中的作用,正是通过网络传播、刺激,原本一起普通刑事事件演化成人们喧嚷着要进行民族灭绝,以及当时一些混杂的阿富汗和伊拉克的人员死亡案件图片,原本与该事件毫无关系,却在“七五”事件中起到了严重的思想发动的作用,以致最后事情发展到无法控制的局面,这就是网络恐怖信息对恐怖活动的发动作用。

(三)传播内容

据统计,2011年到2014年,以“东伊运”为首的暴力恐怖组织在互联网上共了暴恐音视频282部,每年次数呈几何数量增加,一些极端分子通过翻墙软件登录国外反华网站,下载反动书籍和制暴视频,通过QQ、微信、Talkbax、微博、百度云盘等网路工具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恐怖主义信息的传播内容其背后多具有一定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目的。在我国,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是官方认定的恐怖组织,他们的主张,集中表现为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诉求。有学者研究了国内和国际50种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后发现,“散布恐惧心理”的要素在恐怖行为中占54%。与在特定场所对特定对象实施袭击相比,网络恐怖信息的传播活动的确实施成本更小而影响更大,更加容易造成社会恐慌,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所要实现的政治目的也更能凸显。

(四)传播影响

在2013年和2014年,新疆公安机关集中侦破暴恐案件中:传播涉稳谣言256人;传播宗教极端思想139人;犯罪分子全部收听观看过暴恐视频,通过视频学习制作爆炸物方法。对恐怖组织来说,它吸引了很多潜在恐怖组织成员,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宣扬恐怖主义,利用网站、网络软件实施煽动、招募、筹资、策划、培训等恐怖活动的作用。对传播受体来说,恐慌是必然产生的社会结果。2015年11月13日巴黎恐怖袭击案件中,伊斯兰国在网络上叫嚣“伦敦将是下一个目标,罗马与华盛顿将在劫难逃”,这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全球性恐慌。

三、对我国网络恐怖信息传播的规制的建议

(一)加强反网络恐怖理论研究,建立完整反恐理论体系

《反恐怖主义法》第一章具体规定了我国反恐行动总体的指导原则和方针,相应的,网络恐怖主义的治理也是如此。在此思路下,我们要对传播网络恐怖信息的主体在有效防范的基础上,对其予以严厉打击。一方面,对在网络上传播恐怖信息的人员、组织要予以严惩;另一方面,惩治和防范工作是可以相互转化、相互促进的,通过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可以及时发现网络恐怖信息,将恐怖分子或组织的人员的阴谋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严厉打击恐怖组织和人员,又可以有效打击其嚣张气焰,预防和减少此类传播。

(二)建立健全政軍民联合反网络恐怖机制,将网络恐怖信息传播消灭在萌芽状态

1.多管齐下,联合治理

(1)治理主体上,多主体联合防控。体现在《反恐怖主义法》第三章“安全防范”与《网络安全法》的法律规定中,各政府机关(如国家网信部门、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都负有一定的监测、核查、处理义务,同时依靠群众,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并要注意严格把控重点地区的网络管理,尤是边防地区。

(2)治理技术上,严格检测和把控。避免网络恐怖信息引诱无知群众、制造社会恐慌,从源头上掐掉它的产生很难,这就要求我们依赖现代科技技术,建立监测和预警网络机制,禁止该类信息的传播。

2.做好舆论引导与宣传教育工作

(1)恐怖信息的传播会引起重大的社会恐慌,需要对公众进行一定的安抚,在这其中,社会媒体像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媒体对反恐怖的消极作用体现在,第一,渲染恐怖活动造成的破坏效应,在社会受众中制造恐怖气氛,引起公众的焦虑不安;第二,直接介入恐怖事件处理过程,泄露相关秘密和消息,干扰政府与执法部门处理事件,导致恐怖活动升级、甚至出现不必要的伤亡;第三,奉行“双重”价值标准,以意识形态和利益划线,鼓励其他阵营的反政府恐怖活动,助长了当代世界的恐怖主义气焰。媒体对网络恐怖信息传播阻断的积极作用表现在,第一,传媒的大量负面报道和评论可以令恐怖主义丧失民众基础,难以得到或者失去社会力量的支持;第二,加强对传播恐怖信息的人员、组织的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预防作用。

(2)对公众进行反网络恐怖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要发动网络反恐信息传播的社会力量,其一是减轻网络恐怖信息传播后心理恐惧效应的重要手段,其二是降低恐怖危害后果的重要措施,其三是提高整体反恐水平的重要途径。但目前我国对公众的网络反恐宣传教育仍比较薄弱,针对网络恐怖信息传播受体不特定的特点,反恐宣传教育要多管齐下,学校反恐教育,公民日常反恐应急培训等都值得实施。

(三)汲取国外教训经验,强化国际合作

网络具有全球性、无国界性,网络恐怖主义的传播也是如此,没有哪一个国家、地区能够说自己可以置身事外,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的治理问题,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第一可以参与或主导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交流共享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情报信息,追踪国际恐怖信息传播的源头,有力打击恐怖信息对我国与世界上的危害;第二,重视区域防恐合作,我国幅员辽阔,边境线绵长,与十几个国家接壤,从历次恐怖案件和我国国情来看,边缘化地区极易滋生错误思想和意识形态,在严格管理边境地区的同时,必须重视与周边国家的合作,通过成立反恐合作机制、奖励区域性网络治理体系,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四、结语

反恐怖宣传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反恐对策;惩治理念

        恐怖主义与邪教、黑社会并称为人类社会的三大痼疾,而恐怖主义又以其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成为世界的头号公敌。①由于恐怖主义犯罪根源的多样化,该问题不可能在很短时间内予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国际反恐形势依然严峻,在未来很长时期内针对恐怖主义的抗争仍将是国际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 恐怖主义的沿革趋势

        恐怖主义最早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源于雅各宾派在法国大革命中实施的“红色恐怖主义”政策。罗伯斯庇尔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正式使用了“恐怖主义行为”,还在政治与法律上将国家恐怖主义正当化、合法化,并对其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20世纪以前,恐怖主义行为基本上以暗杀、投毒、爆炸为表现形式,均是恐怖主义者及其组织在没有群众支持的情况下,通过谋杀某一政府要员或者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现实潜在的威胁,从而达到向社会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与理想诉求。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一战的导火索——刺杀奥匈帝国王储费迪南大公的萨拉热窝事件。20世纪60年代是恐怖主义真正形成的时期,这一期间恐怖主义活动主要集中在殖民地、附属国以及刚独立的民族国家。20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恐怖主义活动开始向远东扩散。恐怖主义犯罪手段越渐多样化,其中以劫机、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尤为突出,而且袭击目标和活动范围早已超出一国国界,逐渐形成国际恐怖主义活动。21世纪初,恐怖主义有了明显变化,它们的活动与组织日益严密化、神秘化,淡化自身长远的政治目标,利用高科技实施恐怖活动,将袭击目标转向核设施、能源基地、电子信息网络以及具有地标性建筑物。

        二、 美、俄反恐策略研究—特种战争,常规战争与反恐立法

        随着冷战结束,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被打破,长期被强权政治压迫下的各种矛盾逐渐突显出水面,使各种矛盾表面化与公开化。震惊世界的美国9?11事件、俄罗斯别斯兰人质危机、伦敦地铁爆炸案与莫斯科首都机场爆炸案相继发生,恐怖活动已经摆脱以往的那种区域性、偶发性的特点,逐步具备了在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地区组织大规模恐怖活动的战斗能力。

9·11事件后,布什总统在国会的授权下,通过并延长了《爱国者法》法案,不仅在国内进行了严密的反恐立法,建立了完整的反恐法律安全程序,还组织联军对支持“基地”组织恐怖势力的阿富汗塔利班政权进行了武装打击。在常规战争的同时,cia特勤行动组潜入、渗透恐怖组织的后方实施打击,最成功的是在阿尔塔巴德击毙了本?拉登。美国以特种作战配合常规战争的方法,有效打击了中东、中亚地区的恐怖主义势力。可是这种联合打击的效果只是暂时的,拉登的死亡并不意味着恐怖主义的终结,“基地”组织并未土崩瓦解,反而开展更多的报复行动,恐怖主义愈演愈烈,大有“愈反愈恐”之势。

俄罗斯经历了别斯兰人质危机后,加大了反恐力度,增强本土防御。为适应复杂的国际反恐形势,俄罗斯在反恐立法方面紧跟现实需要,对恐怖主义势力予以坚决打击,并在反恐与指挥机制上做了重大调整,加强反恐部门的执法权力,将恐怖主义视作一种政治现象,不再作为人民内部矛盾进行处理。完善一系列诸如《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的反恐法案,在政治与法律的层面对打击恐怖主义进行合法化。针对恐怖主义策源地进行一系列武装打击,利用特种部队突袭、渗透、黑色宣传,采用常规的大规模武装攻击行动对车臣地区的恐怖分子进行全面打击与定点清除。高压政策并没有维持相当长时间,反而迫使车臣恐怖分子与“基地”组织、 “东突”势力实现联合,增大了反恐的难度与强度。

        三、 美、俄反恐对策下的反思——中国如何应对恐怖主义?

        美、俄两国在反恐过程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供衡量,均是基于自身利益认定与恐怖组织势力,在实际中往往造成一国的恐怖分子是另一国家的“自由战士”,令反恐效果大打折扣。以武力作为解决恐怖主义的主要武器,试图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国内秩序,用自己的价值观去改造其他文明的价值取向,更加刺激了恐怖主义的发展。

两国反恐的经验与事实表明:仅靠武力镇压是绝对消灭不了恐怖主义的,这反而会滋生出更多的恐怖主义。无论是斩首行动、定点清除还是局部常规战争都不能从源头上消灭恐怖主义的威胁。只有标本兼治,在武力打击的同时做好安抚工作,努力复苏恐怖主义策源地的经济,建立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和平、公正、合理、和谐的国际新秩序,才可以从根本上消灭国际恐怖主义。

1.加强反恐立法,严打恐怖主义

打击恐怖主义不但要有完备健全的法律为其提供符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法性依据,而且还需要形成系统化的反恐机制,全面提升中国的反恐能力。②中国的反恐立法仅仅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中,如97刑法第120条、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及其特征予以界定,并加大了惩治力度,增设新罪名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上游犯罪行为,但这远不能满足我国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现实需要。

与美国反恐法案相比,中国反恐立法缺少机动性与灵活性,没有对和恐怖主义犯罪密切先关的行为进行准确界定,而且对组织、领导、参加的规定过于广泛,不利于刑事司法追诉;与俄罗斯的反恐立法相比,中国反恐立法形式过于单一,只是以补充现行法律中关于恐怖主义的一系列条款为工具,用来修补现行法的缺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反恐怖主义法案。只靠在实体法上不断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更正和补充,充分暴露了中国反恐立法的缺陷。③中国若要快速有效地进行反恐,必须学习美、俄两国完善反恐相关立法,使之形成一个系统化、专门化的反恐怖主义法,为中国反恐提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依据,断绝一些国家以人权与民族自决的旗号攻击中国反恐的国家内部事务,防止他国利用反恐来干涉中国内政。

2.促进国际反恐合作,积极协助区域反恐

国际反恐合作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形成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共识,这经常会导致一些国家假借“反恐”之名去支持另一拨分裂势力,干涉别国内政,令反恐形势越反越恐。9.11事件是国际反恐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国际社会关于恐怖主义的共识相对增加。

由于区域性双边甚至多边合作具有可行性、及时性、特定性与灵活性等优点,从国际反恐合作层次上讲,积极参与区域性国际反恐协助在反恐行动中成功的可能性更大、效果更有效。2002年以后,中美双边反恐合作取得重大突破,联合国在中、美、俄三国的倡议下将“东突”恐怖势力列为国际恐怖主义打击对象。中俄两国在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上海公约》基础上,建立了符合反恐实际需要的各种情报军事机构与刑事司法合作机制。这些努力均有利于中国政府打击恐怖主义势力,解决恐怖主义的威胁,2010年2月15日美国中央情报局在巴基斯坦利用导弹炸死“东突”组织“东突厥伊斯兰党”头目阿卜杜勒?哈克。但是,押在关塔那摩监狱的“东突”分子由于中美两国没有签署有关恐怖主义罪犯引渡的条款,仍然无法由中国人民对其罪恶的恐怖主义行径进行审判并伸张正义。

3.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复苏,实行正确合理的宗教、民族政策

单纯依靠武力与颁布严酷反恐法案是不可能消除恐怖主义根源的,这些措施都没有深层次地触及恐怖主义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土壤。

恐怖主义能够在某些地区生根,主要是利用当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环境相对封闭,经济疲软穷困,文化水平较低的特点。若要根除恐怖主义的生存基础,首先要实现这些地区的经济复苏,发展壮大当地经济,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缩小同其他地区的贫富差距,让当地人民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先进成果,这才是特种战争与常规战争无可比拟的、更有效的恐怖主义解决方案。④同时,认真贯彻与实行符合当地实际的正确、有效、合理的宗教政策与民族政策,加强与当地宗教人士的团结合作,积极引导宗教与国家反恐需要相一致,瓦解恐怖主义的支持力量,分化恐怖主义势力,有理、有力、有节地维护民族团结、地区稳定与国家统一。

4.增进政治宣传与渗透,揭露恐怖主义伪善面孔

美国中央情报局下设有各级情报分析研究中心,专门从事针对恐怖主义策源地的宣传工作,对当地居民进行经济援助以换取支持。俄罗斯克格勃则是利用驻外情报机构来完成对恐怖主义的情报搜集与政治宣传的工作。

中国在政治宣传与教育方面相当出色,2003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曾发表过《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增进了国内外民众对新疆地区的历史以及建国后新疆飞速发展的现状之了解,对“东突”问题的来龙去脉有了全面的认识。宣传机构利用新闻报刊、电子信息、无线广播、卫星电视等媒体手段揭露恐怖组织的肮脏勾当,使全世界人民认清了恐怖主义的邪恶本质。不仅开展了一场爱国主义与民族团结的有形教育,也在无形之中使新疆各族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东突”势力的反动宣传。

面对风起云涌的国际恐怖主义威胁,中国既要对反恐形势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保持清醒的认识,也要不断根据国际形势与国内反恐任务的发展变化而适时地做出调整,认真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加强国际与区域间的反恐合作,制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要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

①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2页).

②郑远民.国际反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1版(第52页).

③李伟.2004年的国际恐怖与反恐斗争形势综述[j].国际资料信息,2005,(2).

④赵秉志,杜邈.俄罗斯与中亚诸国反恐怖主义法评述[j ].外国法制,2007,(1).

参考文献:

[1] 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2页).

[2] 郑远民.国际反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1版(第52页).

反恐怖宣传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近年来,国际恐怖犯罪行为频发、多发、重发,我国境内恐怖犯罪行为也呈现出类似特点。恐怖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经济安全秩序,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面对恐怖犯罪行为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之势,世界各国都空前加大了打击力度。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也及时反映了这一时代要求。本文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着重探讨该修正案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条文,以期探究我国政治、法律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打击的理念、倾向和意图,希冀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些许有益启示。

 

一、《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历经多方征求意见、专家反复论证和三次审议,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年8月29日正式施行。通过与旧刑法条文的对照我们不难看出,不论是罪刑的增减或是量刑的变化,都是以社会人文的大方向及经济政治法律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关于死刑的变化,继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可以说是在逐步执行少杀、慎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死刑政策,。这表明我国对死刑的观念在逐渐发生变化,对死刑有了更直观的理解,也接受了死刑存在负面问题的观点。相比其他国家刑法,我国对死刑的态度和适用在某些方面确实存在过重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的提出似乎是为死刑的减少甚至于废除打下了一个基础。当然,在当今社会中死刑究竟该如何适用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 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的社会背景下,不应过分依赖死刑的威慑功能,而是顺应国际限制、废止死刑的立法趋势,不断减少我国的死刑罪名。” [1]同时,在“慎杀”、“少杀”、“不杀”的死刑思想和政策的不断发展中,“慎刑”的思想也在不断的发展。

 

在其他条文的修改中也都有对社会的反映。例如贪污罪不再规定具体数额、增加行贿罪的财产刑和范围等,与当今政治中反贪反腐之风存在很大关联;加大对恐怖主义的惩治也与近年来恐怖活动多发、保障社会总体安定的需求有关。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与社会是相互制衡、共同发展的,法律调整着社会存在的问题,而社会发展不断产生的新的问题也促使着法律不断的更新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刑法修正案(九)》的变动有很多,对于这些修改的支持或反对的意见也有很多。

 

二、《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恐怖主义的规定略解

 

(一)对恐怖主义的简说

 

“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等概念是构建科学的反恐立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对包括煽动恐怖活动罪在内的恐怖活动犯罪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只规定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等概念,尚无法律界定“恐怖活动犯罪”。但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已经使用了“恐怖活动犯罪”概念,并有相应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2]。

 

而学术界关于“恐怖主义”说法不一,有的称为“恐怖犯罪”,有的称为“暴恐犯罪”,有的称为“恐怖组织犯罪”,有的称为“恐怖主义犯罪”,等等。本文称为“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附着在社会机体上的一大‘毒瘤’,当前正处在‘恶化期’,其所散发出的恐怖‘毒素’,不仅刺痛着各国民众的善良心灵,而且给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冲击。” [3]

 

恐怖主义往往非法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包括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等犯罪行为,这些恐怖主义行动往往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近年来,在国际社会恐怖活动呈反弹之势的大背景下,我国也发生了多起暴力恐怖事件。从2013年“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案”到2014年“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以及“5·06广州火车站暴恐案”等,恐怖袭击从个别走向频发、从边境走向城市内地、从新闻字眼走向民众生活,面对这一现状,法治如何主动适应恐怖袭击形式新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事实上从对这一系列暴恐案件的审理裁决也可看出,从重从严审理、坚决高压打击一直是我国政治和法律对待恐怖犯罪的态度。《刑法修正案(九)》也在这一方面对之前相关的刑法条文进行了修改,从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恐怖犯罪预防和处理的更多思考。

 

(二)相关条文的具体修改及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有关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对原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进行修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增加“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增加“可以并处罚金”。

 

此条文有关恐怖主义犯罪部分大都设置了财产刑;在这些设置了财产刑的恐怖主义犯罪中,除了参加恐怖活动罪中的其他参加者是判处得并制罚金刑外,其他均判处必并制罚金刑。

 

这与国外的立法向吻合,“在国外的反恐立法中,通常也把财产刑作为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刑种,如美国联邦在 1987 年制定的《量刑指南》中明确规定罚金刑是全部案件都必须判处,俄罗斯在2006 年《反恐怖主义法》的修正案中恢复了对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判处没收财产的规定。” [4]

 

对恐怖主义犯罪配置以必并制为主的罚金刑,强调在法定刑部分增加财产刑,反映立法强化对该罪的经济制裁。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在于“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恐怖活动往往需要大量资金,增加财产刑有利于预防恐怖犯罪分子再次犯罪。”[5]以往我国刑法只注意打击恐怖组织和个人、恐怖分子的犯罪行为,此次增加财产刑,其目的与作用值得思考:

 

(1)剥夺恐怖犯罪的物质、经济基础,降低甚至消灭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再生能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恐怖活动的规模、基础和分工日趋完善和组织性。如同一个机关的运行,除了管理分工之外,物质基础必不可少,甚至可以说是每一次组织行动的根基。在审理罪犯后施以相应的财产刑,一方面可以追踪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另一方面可以从源头和基础上动摇恐怖活动所依赖的物质条件,用刑法手段断其财路,逐步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再生”。物质是组织活动的基本要素,以往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大多停留在摧毁个人及组织上,而恐怖组织往往具有隐蔽性,很容易造成漏网之鱼,从而死灰复燃,难以根绝。因此,打击恐怖组织的经济基础,也要关注其背后的利益链甚至“产业链”。近来国际上的ISIS就是其中的典型,如不坏其根基,很难完全消灭恐怖主义,除恶务尽。

 

(2)增加对恐怖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威慑力。恐怖犯罪的犯罪分子因受到特殊的宣传而产生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平的极端性思想,从而做出暴力恐怖行为,给社会造成损害。增加财产刑的同时等于加重了对该罪的处罚力度,对民间乃至国际社会上要求严厉打击恐怖犯罪的呼声做出了回应,为国家及社会打击恐怖犯罪行为营造了一个高压严惩的良好氛围。

 

(3)替政府与社会减轻负担,有利于消除暴恐犯罪带来的后续不良影响。恐怖主义犯罪往往采用极端且具有一定伤害规模的方式进行,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还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和社会混乱。增加财产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及社会各方后期的安置、安抚、重建及调查、处理工作给予物质上的支持和弥补,减轻政府与民间的经济负担。

 

2.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了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我们可以把这一新增条款称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当今世界处在多元化、信息化时代,恐怖分子、极端分子易利用这种特点,利用网络、书籍等各种渠道大面积、广泛地宣扬、传播、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针对这种新形势国家通过法律进行严格管控固然重要,但这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1)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概念及范围,应当有解释和界定。恐怖主义犯罪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政治动因、思想渊源和文化环境,在对其界定时,因为不同的国家利益、民族情感和宗教认同,又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解释和看法,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规范性、可供社会大众参考的定义和范围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前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对“恐怖活动”“恐怖组织”进行了界定,并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其人员名单,此项规定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和规范意义。除此之外,国家及政府应当对此种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加以宣传,以增强民众的了解与社会的普及程度,避免出现非因故意而触犯法律的行为导致扩大入罪与打击范围,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问题。

 

(2)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些都属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宪法保护。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有所抵触。而在本条规定中,“制作、宣传”文学作品本属于公民自由,只因冠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才受到处罚。在社会生活中、在含有一定主观判断的情况下,极易与“公民自由”发生冲突,引发争议。因此,除了明确的界定与规范之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应正确对待,把握好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和程度,不可以让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成为公民自由的限制网。同时,对于恐怖主义思想的受众问题是一个盲区。在制作、散布宣扬恐怖主义的人员受到惩戒后,那些受到恐怖主义思想影响的受众成了一个潜在的社会问题。我们当然需要区分受到影响的人和未受影响的人,对这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政策要有相应的关注,比如对相关人员进行跟踪调查或是思想教育等等,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出现。

 

3.新增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两条规定,可以称之为“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和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物品罪”。这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将特定的涉恐预备、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更好地保护立法者认为需要重点考虑的重大法益,最为典型的就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准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在刑事立法领域贯彻‘保护法益前置’的理念”[6]。可能是受到昆明暴恐事件的影响,从这两条我们可以看出,罪刑的设置具有一定针对性,是为了使刑法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上更加细致、严谨、规范。因为恐怖犯罪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所以预先的防范可能比事后的处理更加重要,如此修改,可能是为了在意识形态领域能有效地遏制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宣扬、传播和煽动,争取最大限度地遏止恐怖思想和恐怖活动的产生,认定所规定的行为的实质是行为人欲实施更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使刑法的职能由事后刑罚处罚向事前预防转换。但此规定中依然存在着与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相同的问题,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标志、服饰等”是否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明知”这一主观性极强的标准又该如何判断,可能会造成定罪的困难与混乱;穿着、配饰及图书、资料的持有或观看属于公民的自由范畴之内,甚至可以说是属于私人空间的管辖,在这一方面加以严格限制是否会对人权及自由造成一定的伤害。定罪量刑的出发点虽好,但是否愈加严格的控制就会带来更牢固的预防效果仍值得商榷。而且还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同上文提及关于恐怖主义受众的问题,如若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人,不是受他人直接教唆或者强迫,而是受到恐怖主义思想毒害而自行穿戴又该怎么处理?如果恐怖主义分子将关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宣传品或者相关物品在收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栽赃,进行心理攻势,打击上下团结的情况又该如何判断?这些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关注。

 

4.同时,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慎刑”思想的发展,对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这样危害性大的行为,尤其要采取冷静的态度。防止由于私人情绪或者是所谓的政绩等等所产生误判,导致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近年来,许多冤假错案的翻案应当引起司法者与执法者的警觉。同时结合前文的分析,更加应当考量到如何在打击犯罪之时保障守法公民的正当利益。

 

三、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是对我国传统刑事立法模式的又一次突破,是在我国现行刑法采取‘行为+情节或者后果’的个罪规定模式之下将有关抽象危险犯论发挥到极致的表现。” [7]

 

这一次修正的涉恐条款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反对恐怖活动的立法不足,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恐所遭遇的难题,以更好地实现与国际反恐活动的接轨与合作[8]。也可以检验我国刑法的立法与司法效果,以有利于我国刑法不断适应社会新发展、不断完善与丰富。

反恐怖宣传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领导文萃:“恐怖活动”、“恐怖袭击”这些字眼在当今的传播条件下,大家并不陌生,今天请您给我们谈谈近来国际恐怖活动有什么新变化?“伊斯兰国”恐怖活动的兴起是否标志着国际恐怖生态渐趋成型?

李伟:近来恐怖活动的最大变化就是“基地”组织宣布和它在伊拉克的分支组织断绝关系,这个分支组织就是“伊斯兰国”。当前,这两大恐怖势力形成了顶层分离、基层合作的局面,如法国今年发生的两起恐怖事件的关系就是如此。这种恐怖势力之间既“合作”又“竞争”的态势,给国际社会带来越来越大的威胁和危害,因为分属不同恐怖势力的加紧从事恐怖活动,争夺国际恐怖活动的主导权。除此之外,国际恐怖主义的多元化趋势同样值得高度警惕。也就是说,除“基地”组织和“伊斯兰国”以及它们的分支外,不同地区和国家也还存在其他不同类型的恐怖主义,因而国际反恐不应忽视这一点。

而对于“伊斯兰国”组织的发展蔓延,国际社会更应高度警惕。一是这种追求更加极端、更加纯粹化的恐怖组织,对一些具有极端思想的人更具致命吸引力。我们看到,“伊斯兰国”肆虐以来,世界各地每月到伊拉克和叙利亚参加所谓“圣战”的人员高达1000多人;迄今已有20多个极端或恐怖组织宣布加入“伊斯兰国”,或宣布效忠“伊斯兰国”的头目巴格达迪。二是“伊斯兰国”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宣布建立所谓的“哈里发”国家,这也使得恐怖主义建国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施。恐怖势力的这种举动是给同情、支持和追随“伊斯兰国”组织的人打了一剂强心针,并对其他地区与国家的恐怖组织提供了示范效应,也将刺激更多的恐怖组织效仿之。总而言之,国际社会必须携起手来,共同打击“伊斯兰国”组织及其分支。否则的话,国际社会难以安宁。

领导文萃:请您给我们分析一下“伊斯兰国”所代表的新一轮国际恐怖威胁形成的原因,目前各国是如何应对这一新的威胁的,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李伟:恐怖主义不是单纯的暴力问题,它是和诸多矛盾、问题和冲突相联系的。恐怖主义最擅长制造矛盾、利用矛盾、扩大矛盾,这些矛盾无论是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民族的、宗教的,还是文化等其他方面,“伊斯兰国”组织所代表的国际恐怖势力的形成也是如此。究其根本性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东地区的政治生态有利于恐怖主义的滋生蔓延。在中东政治生态中,宗教化和世俗化的对立,专制和民主的矛盾,伊斯兰教内部逊尼派和什叶派的冲突,都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土壤。与此同时,各类社会矛盾在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不断激化,最终导致动荡。二是大国在中东地区的博弈和干预更是使矛盾激化到顶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强行推行自己的民主价值观,军事干预他国事务并植入美式民主政权。其结果就是“美式民主政治”的水土不服,导致各类矛盾更加激化。在此过程中,恐怖主义对各种矛盾的利用,吸引了众多极端分子加入其中,从而制造的冲突更加广泛,形成恶性循环。

针对恐怖主义发展蔓延的深层次因素,可以看到,单纯的军事打击并不能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甚至还会成为恐怖主义招募人员的旗帜。因此,要真正解决恐怖主义问题,各国重视解决本国存在的矛盾与冲突是根本。也就是说,各国要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必须联手支持各个国家打击恐怖主义,而不能仅靠一个或几个大国的军事力量来完成。

领导文萃:以往我们只是从媒体上知道某某国发生了恐怖活动或受到了恐怖袭击等等,但近些年这已然成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现实。面对新一轮的国际恐怖威胁,如何避免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李伟:要清楚地看到,恐怖威胁是跨国性的,当今世界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免遭恐怖主义的困扰。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对我国恐怖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恐怖极端思想的渗透与影响。特别是这种恐怖极端思想是以宗教口号为外衣的,极具欺骗性。通过对《古兰经》和先知《圣训》的断章取义或曲解,把从事恐怖活动包装为“圣战”,以“圣战、殉教、进天堂”为口号,煽动蛊惑青年充当他们的炮灰;二是在组织人员上进行培训。从当前看,仍然有一些中国籍的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到中东地区参加恐怖活动,他们今后返回国内将形成更大威胁与危害。除此之外,境外“东突”势力与国际恐怖势力的勾联加深,采取“拉出去”和“派进来”的方式,在我国境内不断培训,制造恐怖事件;三是国际恐怖活动对我国境内的恐怖活动有示范作用。无论是境内恐怖活动的组织形态、从事恐怖活动的方式手段等,都日益与国际恐怖活动相接轨。

为了维护我国的和平发展与稳定,防止恐怖主义的渗透、蔓延和破坏,我国必须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进行相应的治理与打击。一是坚持长抓不懈的“去极端化”工作。针对恐怖主义极端思想的特点,我们要让信教群众真正理解什么是真正的,什么是利用宗教搞恐怖活动。只有让民众自觉抵制恐怖极端思想的传播,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恐怖主义的发展和蔓延;二是坚决打击从事恐怖活动的。要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打击,重点是防范恐怖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三是注重解决容易为恐怖主义利用的各类矛盾。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对于极易被恐怖主义利用的社会矛盾,也要注重早发现、早解决;四是进一步强化国际反恐合作。我境内恐怖活动的根源在境外,境外“东突”势力一直不断针对我境内从事各类恐怖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反恐合作,不断缩小“东突”势力活动的国际空间,也就极大地限制了我境内恐怖活动的频率与规模。总而言之,反恐必须是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领导文萃:您能否谈谈我国当前恐怖活动呈现什么样新的态势,有什么新的特点?

李伟: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恐怖威胁,仍是以“境内外相勾结”为主要特征;而“境内恐怖活动逐步与国际恐怖活动接轨”,则是当前我国面临恐怖威胁的最新特点。“境内外相勾结”的恐怖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迁徙圣战”(又称“伊吉拉特”)与“就地圣战”成为境内外恐怖活动一体化的最主要驱动力。“迁徙圣战”源自伊斯兰教创始之初,伊斯兰教先知由麦加迁徙到麦地那,再由麦地那打回麦加的一段历史。当前国际恐怖主义打着伊斯兰教“圣战”的旗号,再结合伊斯兰教“迁徙”的历史,提出恐怖主义的“迁徙圣战”口号。正是这种借助宗教旗帜的做法,“伊斯兰国”组织吸引了大批来自世界各地的极端分子,其中也包括对我国构成恐怖威胁的“东突”分子。这些“东突”分子一方面到国际上要么参加国际恐怖活动,要么参加境外“东突”势力,成为境外恐怖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参加国际恐怖活动的“东突”分子的最终目标仍是要把我国的新疆地区分裂出去,建立所谓“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国家。一旦非法出境参加国际恐怖活动和境外“东突”组织受阻,未能出国参加“圣战”,这些极端分子就会“就地圣战”。2014年3月1日,发生在我国云南昆明火车站的恐怖袭击就是最典型的事例。二是境外“东突”势力以各种形式向境内传输恐怖理念,蛊惑境内极端分子从事恐怖活动。从我国境内破获的一系列恐怖案件看,以各种媒介传播极端思想,是当前境外“东突”势力鼓动境内恐怖活动的主要方式。三是参加境外恐怖活动的“东突”分子再度返回国内,对我形成更大恐怖威胁。“迁徙”境外进行“圣战”的“东突”分子,最终目的还是要在我国境内从事恐怖活动。在境外接受恐怖培训后,一些会潜入我国境内,组织煽动一些极端分子发动恐怖袭击。因此,这种境内外相勾结的恐怖主义是我国当前面临恐怖威胁的主要形态。

当前,我国内的恐怖活动面临着一些新的特点。这些新的特点的出现主要源于“”从事恐怖活动的意识形态发生了转变。对我国构成恐怖威胁的“”最初是以分裂新疆,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为旗帜,并以此煽动恐怖活动。近些年来,“”日趋与国际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接轨,恐怖活动理念转向以所谓“宗教建国”为主的口号。因此,打着宗教旗号的幌子就成为他们驱使一些青少年从事恐怖活动的主要手段。可以看到,正是由于这种恐怖理念的转变,他们提出的“圣战、殉教、进天堂”口号,成为近些年自杀式恐怖袭击上升的根本原因。在这种对宗教教义断章取义和曲解的作用下,恐怖袭击更加血腥残忍,恐怖事件发生的频率更高,恐怖袭击的范围更加广泛,特别是从新疆地区向内地扩散。从当前恐怖活动的组织形态上看,仍是以家庭家族为核心的团伙为主,恐怖袭击的方式手段以“就地取材”和多种手段并用居多。特别值得警惕的是,“独狼式”恐怖袭击有可能不断增多,以冷兵器进行恐怖袭击仍可能是主要手段之一,利用交通工具的恐怖袭击也应重点防范,中小学甚至幼儿园都可能成为恐怖袭击的主要目标。总之,今后一段时间,我国面临的恐怖威胁仍很严峻。

领导文萃:从恐怖活动屡打不绝,甚至“越反越恐”的历史和现实,我们可以感知,恐怖主义的成因非常复杂。您能否给我们归纳一下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到底是哪些因素导致了现如今的恐怖活动现状?

李伟:恐怖主义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蔓延,都有着不同的直接与间接因素的影响,但都不是单一因素的结果。综合而言,恐怖主义是历史和现实诸多矛盾、问题和冲突的极端表现形态。首先,应该看到的是,“越反越恐”是指当前国际反恐的一种客观现象。要说明的是,国际反恐不同于国内反恐,也就是说国际反恐面临的制约因素更多。“越反越恐”是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单纯依靠武力反恐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恐怖主义,但是解决不了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性问题,甚至武力反恐的同时,又引发了更多的恐怖主义。其次,美等西方国家在国际反恐时,由于对解决恐怖主义在根源上的错误认知,导致更多地区与国家的矛盾激化,局势更加动荡不安,这是恐怖主义越来越猖獗的另一主要因素。美等西方国家认为,只有将西方的所谓“民主价值观”植入所有的非西方国家中,建立西方式的“民主政权”就能解决所有问题。但结果是西方国家干预的越多,这些地区与国家的局势越加不稳,恐怖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就越肥沃。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等,就是最好的说明。

对于不同国家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的根源,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分析而言,一些国家面临的恐怖主义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极端意识形态驱使的恐怖主义,包括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极右恐怖主义和极左恐怖主义。这种形态的恐怖主义主要代表有“基地”组织、“伊斯兰国”组织,以及与这两个组织有关联的其他恐怖组织。极右恐怖主义主要是以活跃的欧洲的新纳粹为代表,这些组织多由一些青少年组成,他们往往都剃成光头,所以又称为“光头党”。极左恐怖主义主要活动在冷战结束前的欧洲,有德国“红军派”、意大利“红色旅”、法国“直接行动”和希腊“反帝小组”等;二是以民族分裂思想驱使的恐怖主义,这主要是发生在多民族组织的国家中,如西班牙的“埃塔”、英国的“爱尔兰共和军”、法国的“科西嘉民族解放阵线”等。此外还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交织驱使的恐怖主义,如俄罗斯车臣的“高加索伊斯兰国”、泰国的“北大年民族解放阵线”、菲律宾的“邦萨摩洛伊斯兰自由斗士”和中国的“东突”势力等。以第一种形态为主的恐怖主义的产生,主要是国际与国内矛盾为主要因素,包括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诸多方面;以第二种形态为主的恐怖主义的产生,主要是以历史、民族、宗教、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为主。虽然说当前国际反恐出现了“越反越恐”的悖论,但在一些国家的内部反恐上并非如此。对于国内有效反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依法坚决打击从事恐怖活动的现行恐怖势力与,包括传播极端思想的行为;针对恐怖活动所利用的各种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解决,逐步缩小恐怖主义的土壤;加大国际反恐合作的力度,使得无处藏身。

领导文萃:您在前面提到,近年我国的恐怖活动呈现向新疆以外地区扩散的特点和趋势,那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够有效遏制这种状况?

李伟:在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态势良好的情况下,交通与人员往来更加便利,互联网更加普及,这些都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加优良的环境与条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在利用这些社会进步的平台和工具进行恐怖活动。可以看到,恐怖威胁从新疆向内地的扩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内地通过开办地下讲经点,或借助阿语学校等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二是组织人员到包括首都在内的内地实施恐怖袭击,从2013年以来,陆续发生在北京、云南和广州等地的恐怖活动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针对这种现象,要有效遏制与防范必须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树立反恐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恐怖袭击往往寻找防恐、反恐的薄弱环节,因此,无论是新疆还是内地,都要高度重视反恐工作,绝不能有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其次,新疆作为我国反恐的主战场,应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再次,做好反恐情报工作,力争将恐怖袭击消灭在萌芽状态,消灭在策划过程中,消灭在实施之前;最后,严防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与传播,这是从根本上遏制恐怖主义发展蔓延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够逐步遏制新疆地区恐怖活动的势头,防止恐怖主义向内地蔓延。

在遏制恐怖主义蔓延的趋势问题上,有一个方面应成为今后反恐工作的重点,这就是网络反恐。从当前国内外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看,网络日趋成为反恐的极具挑战性的新战场。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恐怖主义活动得以利用的平台和工具。一是宣传和蛊惑。在网络几乎达到世界各个角落的情况下,恐怖势力和对网络的利用也达到一个新高。当前,恐怖组织不仅能在网络上开设网站,而且也能利用社交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恐怖主义的“号召令”可以通过网络传遍四方。二是利用网络招募人员。通过加密网络聊天室,恐怖组织不断物色人员,招兵买马。三是传授进行恐怖袭击的各种技术。无论是美国波士顿爆炸事件,还是街头使用冷兵器砍杀行为,都可以看到恐怖势力利用网络传授的进行恐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四是通过网络策划恐怖事件。谷歌街景地图等工具让策划准备恐怖袭击时,不需要再到现场踩点,为策划恐怖袭击提供极大便利。五是当前是利用网络,今后有可能对网络实施恐怖攻击,届时对越来越依赖网络的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和危害更大。

因此,网络反恐必将成为反恐斗争中重要的一环。但是由于网络安全的复杂性,网络反恐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统一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认识和界定。如果国际社会不能够在这方面达成统一,各国标准不一的话,很难在网络上真正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二是国际社会制定统一的网络安全标准,不能够让在当前网络安全问题上一家独大的情况继续发展,这样不利于国际反恐合作;三是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网络服务商也要成为国际网络反恐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程度打击利用网络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行为。

领导文萃:目前我国的反恐工作有哪些新格局?反恐工作思路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加以转变?

李伟:当前我国的反恐工作从机制、机构和力量上都在不断完善。首先,在顶层设计上,将反恐纳入国家安全战略,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将“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改为“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在省市自治区建立相应的反恐怖领导机构,这些举措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反恐怖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构,使得我国反恐怖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协调更加顺畅,资源力量配备更加合理;其次,即将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为我国反恐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再次,我国反恐力量建设日新月异,全民反恐格局基本形成。当前我国既有像“猎鹰突击队”、“雪豹突击队”和“蓝箭突击队”等各类反恐专业力量,也形成基层公安和武警的“网格化”反恐应急处突模式。与此同时,民众反恐安全意识也有进一步的提高。最后,为铲除恐怖主义的根源,中央和地方都加大反恐综合治理的力度,包括“去极端化”、加快经济发展、逐步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当然,反恐在思想观念上要有新的变化,要充分认识到恐怖主义问题的复杂性,要有做好长期艰巨反恐工作的准备。由于恐怖主义具有极端意识形态的支撑,同时又借助并利用当前社会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单纯的打击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要标本兼治。恐怖主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它具有“显性”犯罪特征、对社会冲击大等特点。因此,反恐重心要放在预防上,也就是说尽最大努力防止恐怖事件的发生。反恐必须根据恐怖主义自身的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打击直至铲除恐怖主义。反恐不仅仅是反恐机构的事,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学校、社区等方方面面都有反恐的职责和任务。因此,反恐应该是全民反恐、全社会反恐。

领导文萃:面对不断增加的事件和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欧美各国在应对恐怖主义威胁上有哪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李伟:欧美国家虽然在国际反恐上走的道路不完全正确,但在其国内反恐上的一些做法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科学评估恐怖主义的威胁,把反恐纳入国家反恐战略。欧美国家大多数已出台反恐战略,从顶层设计上指导国家的反恐工作。反恐战略的出台有利于理顺反恐领导机制,有利于制订反恐政策和措施,有利于合理运用和分配国家资源;其次,出台反恐专门法律,大力保障反恐机构的特殊授权。防范恐怖袭击难度非常大,这需要反恐情报安全机构采取特殊手段,但这些手段与以往一些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冲突,因此需要在执行反恐任务时有特殊的授权,这也是为什么反恐需要专门的法律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以往在反恐法律上存在误区,认为有刑法就可以惩处恐怖犯罪,没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反恐法。但是,由于刑法属于威慑法,注重对犯罪实施后的刑处。但是恐怖犯罪往往是自杀式的犯罪行为,如果都等到恐怖袭击发生后,再刑处,就不能够起到切实保护民众生命财产的目的。而对于不要命的,加重刑处也起不到震慑作用。反恐法正是要以防范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并兼顾反恐的其他必要特殊环节;再次,广泛动员民众参与反恐。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仅靠反恐专门机构,还很难更加全面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把民众参与反恐,作为反恐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恐怖袭击常常针对普通民众,试图造成最大人员伤亡,引发更大社会恐慌。因此,很多国家都把民众参与反恐的首要点放在确保民众自身安全上。对此,很多国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和手册等方式,教育民众如何在恐怖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地自救和互救。其次才是教育民众如何在发现可疑情况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向有关反恐机构报告。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与其他国家一样,都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仅靠我国自身难以根除恐怖主义。虽然说当前全球性反恐合作进展缓慢,但双边反恐合作已成为国际反恐合作的主要形态。

领导文萃:尽管目前从制度层面看,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反恐出台过一系列专门规定,并与刑法实施了对接,我国也加入了一系列国际反恐协定,但无论从境内反恐还是国际合作的层面看,制度化反恐仍在路上,如不尽早加以健全,将影响反恐效率及成果的巩固。您认为我国《反恐法》出台后主要能起到什么作用?

李伟: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以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反恐是我国反恐工作发展的必然。“反恐法”出台后,必将进一步强化我国反恐工作,理顺反恐工作机制,更加全面地加强对恐怖主义的防范,更加有效地应对和处理恐怖主义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民众的反恐安全意识。特别是“反恐法”授权我国军队、武警、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可以在境外参加反恐,这将大大加强我国境内反恐能力,强化与其他国家的反恐合作,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海外利益。

今后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出台,必将成为我国反恐的利器。但是,要认识到,不是说“反恐法”一出台,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首先,依法反恐的重点是要学法、要懂法,这样才能用好法;其次,这次“反恐法”基本上还是一种母法的形态,在反恐的很多环节依然只是作出了原则规定,要进入可操作层面,还必须根据“反恐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再次,“反恐法”主体的一些机构在依法执行反恐任务、从事反恐工作时,都需要社会的配合,这仍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最后,“反恐法”在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仍有可能根据我国面临恐怖威胁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修订。

领导文萃:现阶段我国反恐怖工作机制建设和反恐立法已进行到什么程度?还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增强国内的反恐力量?

李伟:现阶段我国反恐怖工作机制建设如同前面提到的,已经初步建成,今后还将根据国内外恐怖主义发展变化的态势不断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反恐法”已于今年2月通过了人大常委会的二审,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反恐法”的最终通过还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三审,三审通过后“反恐法”就可以正式出台了。

根据我国当前恐怖活动和反恐斗争的情况看,继续强化反恐斗争仍是必要。一是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地方反恐领导和协调机制。虽然中央和国家层面的反恐领导与协调机制已基本完善,但各个地方相应的机制也应进一步完善;二是在我国“反恐法”正式出台后,一些地方政府可根据自身面临恐怖威胁的特点,制定地方性反恐法规及实施细则;三是我国的反恐力量应继续加强专业建设,特别是注重反恐的实战演练,在这方面,可考虑以国际上已发生的一些重大恐怖案例为蓝本,特别是在人质劫持与解救方面,加强演练;四是进一步强化基层一线反恐人员的装备、技术力量,当前一线基层公安武警仍是直面恐怖突发事件的主体,强化应急处突能力仍是当务之急;五是进一步充分利用高科技在反恐斗争中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不断完善和提高防范恐怖主义的各种技术的研发与使用。

领导文萃:您在前面说过,《反恐法》草案已于今年2月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的拟定被认为是我国向恐怖势力“亮剑”的重大行动。但是为什么美国总统奥巴马会“亲自出马”来指责这一法律的某些条款会对外国公司构成“窃密”?

李伟:美国总统奥巴马及其一些政府官员对我国制定并审议的“反恐法”指手画脚是很不正常的一件事,属于对我国内政的干涉。美国之所以要对我国的“反恐法”说三道四,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美国在反恐问题上始终抱着“双重标准”不放。这个“双重标准”既反映在对我国界定的恐怖组织及我国内反恐问题上,也体现在反恐立法上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心态上。也就是说,美国提出我国“反恐法”异议的条款,在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不同形式的体现。二是美国要确保一超独霸的地位,也包括在反恐上的主导和领导地位,不愿看到其他国家在反恐领域超越美国。三是我国“反恐法”第十五条的三款是要求在中国的网络服务商为反恐和防范恐怖袭击提供便利,而且仅用于反恐,并不对这些网络服务商构成任何危害,而美国之所以激烈反对,也涉及到网络安全问题。在这方面美国更是要始终保持网络霸权,斯诺登事件就是明证。

当前要充分认识到,以美为首的西方国家反恐“双重标准”是制约国际反恐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最大障碍。美等西方国家虽然在国际上高举反恐大旗,但实质上,这些国家只反对对自己国家构成威胁的恐怖主义,而对于其他恐怖主义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还支持资助一些恐怖组织。在对待中国的反恐上,美国更是如此,如指挥策划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的“世维会”头子就得到美国的庇护和资助。再如近来“伊斯兰国”组织和“基地”组织肆虐,法国《查理周刊》遭受恐怖袭击后,世界40多个国家的领导人都到法国巴黎参加反恐大游行。而突尼斯国家博物馆遭恐怖袭击,人员伤亡远超《查理周刊》恐怖袭击,肯尼亚一所大学遭恐怖袭击,造成147人死亡,170多人受伤,更不用说在尼日利亚重大恐怖袭击更是不断发生,但后面这些并没有引起西方国家的高度关注,甚至媒体也就是一两天的热度。这充分说明,西方国家在国际反恐上极度自私自利。

领导文萃:最后,您能否给我们预测一下我国的反恐前景?

反恐怖宣传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讲话精神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重于一切的思想,通过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打击力度,以“重点管控、从严从紧、以面保点、以点促面”为原则,切实做好我镇的反恐防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社会面上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严防发生恐怖暴力事件、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和重特大安全事故,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镇境内发生的恐怖分子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利用爆炸、劫持人质等恶性暴力恐怖手段,给公众人身安全和国家、公民财产造成重大危害,需要由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处置的各类恐怖暴力事件。主要包括:

(一)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全镇涉及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油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

(二)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全镇化学危险品和加油站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犯罪分子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委政府、医院、学校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四)犯罪分子在全镇居民小区、学校、集市、超市等公众场所或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实施爆炸的;

(五)犯罪分子在全镇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中实施爆炸危害公众安全的;

(六)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手段,大规模劫持社会公众作为人质的;

(七)犯罪分子持枪和使用爆炸装置武装劫持人质的;

(八)犯罪分子劫持党政机关重要领导或者其亲属的;

(九)犯罪分子劫持国内外知名人士及其亲属的;

(十)其他需要直接指挥处置的爆炸、劫持人质事件。

三、处置原则

反恐防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镇反恐防暴工作的领导,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全镇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特成立新惠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见附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治办,负责日常反恐防暴工作。

五、工作任务分解

一旦发生恐怖暴力犯罪事件,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战状态,迅速成立处置恐怖事件总指挥部,并在事发地建立现场指挥部,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统一指挥。

(一)成立处置恐怖暴力犯罪事件总指挥部

1、设立总指挥部。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任总指挥,镇人民政府镇长任常务总指挥,镇党委政府其他成员任副总指挥,综治办、派出所、安办、供电所、卫生院、学校、财政、民政、电信、移动等单位负责人为总指挥部成员。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况调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总指挥部。一般情况下,总指挥部设在派出所。

2、总指挥部的职责。根据发生的恐怖案件情况,迅速做出是否立即启动镇反恐防暴应急预案的决定;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处置恐怖事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策;协调调动全镇反恐怖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处置恐怖暴力事件的重大措施;确定对外报道口径,适时对外信息。

(二)建立处置恐怖暴力犯罪事件现场指挥部

1、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一般在事发地附近选择有利地形设置,由镇政府镇长任指挥长,党委副书记、武装部长、派出所长任副指挥长,镇、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现场指挥部要按照镇总指挥部的指令,具体组织落实相关处置措施,并根据事件发生的紧急情况临机决断、有效处置。

3、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警戒组、交通管制组、医疗救治组、抢险救灾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专门工作组。

(1)现场警戒组

组长:吴浩

职责:负责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由派出所民警、镇应急分队队员组成,配备相应车辆。

(2)交通管制组

组长:张洪亮

职责:负责封锁公路、管制交通、路面围堵和协助各卡点查控车辆,由派出所民警、应急分队成员组成。应急队负责全镇范围恐怖袭击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每个队员在本镇范围内发生恐怖袭击事件3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

(3)搜爆排爆组

组长:吴浩

职责:负责搜查、排除现场爆炸物。由5名民警组成。

(4)医疗救治组

组长:庞卫东

职责:镇卫生院负责恐怖袭击活动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根据医院的医疗技术条件,做好医务人员分工,救护车辆安排,医疗设备的配置,确保恐怖袭击发生时伤员得到及时的救治。

(5)抢险救灾组

组长:李成新

职责:负责现场抢险救护、扑灭火险、排除建筑物坍塌险情及其它需要处置工作。视险情需要,组织消防中队、应急分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需配消防车。另外,供电部门也要派出抢险队伍,负责检查现场的电力线路和电力设施,消除现场爆炸隐患。

(6)通信保障组

组长:杨志华

职责:负责保障处置恐怖事件时的通讯联络畅通。由移动、电信配合派出所快速布建现场通讯网络,出动通讯联络人员6人,并配备通信指挥车1辆。

(7)攻心谈判组

组长:吴浩

职责:负责与恐怖分子建立通话、谈判渠道,通过攻心谈判,力争劝降恐怖分子,安全解救人质,最大限度将恐怖事件危害降到最低。由公安机关派出谈判人员。

(8)侦查破案组

组长:吴浩

职责:负责现场技术勘察,搜集固定证据,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由5名民警组成,调配警车2辆。

(9)宣传教育和后勤保障组

组长:孙希光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群众的反恐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家庭防范能力。各村一旦发现本村有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和不明可疑物品及现象要及时向镇政府汇报,做到防患于未然。党政办负责传达上级及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的命令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及时掌握最新消息、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及时掌握事情发展和救援情况。负责现场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先期处置

1、公安机关应急力量出动。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派出所先期赶赴现场,执行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群和抢救伤员等紧急任务,并立即向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公安机关处置恐怖事件的应急队伍出动。

2、镇领导赶赴现场。派出所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镇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领导要迅速赶赴事发地,组建现场指挥部。

3、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指挥部判明情况后,立即启动反恐防暴应急机制,调动有关单位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的各支队伍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指挥部接受任务,确定联络方式,组织好本部门的抢救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调动本部门力量增援。

(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社会面以及要害部位、重要单位的控制和保卫,防止不法分子乘机捣乱,扰乱社会治安,确保全镇治安大局的稳定。

(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恐怖事件中心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在总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一是要采取措施,消除恐怖事件的消极影响,稳定受害群众的情绪,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二是对恐怖事件进行侦破,查清恐怖事件的内幕,缉捕在逃的恐怖分子;三是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反恐怖工作,提高反恐怖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电视、墙报、会议等多种方式让全镇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反恐防暴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内紧外松,既要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又要提高警惕,切实增强全镇干部职工反恐防暴工作的敏锐性和洞察力,使全镇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安全防范

各村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要求,全面加强治安巡逻和防火、防盗,严抓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防范检查工作,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部门、村要加强信息采集工作,对调查了解到的重大情况要第一时间及时报告镇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而及时采取措施,争取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