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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反恐怖; 问题; 探究。

2014 年3 月1 日在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恐怖事件造成29 人遇难,143 人受伤,这是继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后,“东突”恐怖组织实施的造成人员伤亡最大的恐怖事件。面对日益猖獗的恐怖活动,除了愤慨、谴责与打击外,更应该反思和反省! 在反恐怖的各个环节能否应对恐怖主义的威胁与挑战? 应当在哪些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笔者尝试就若干问题进行探究,以期能对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作有所帮助和启示。

一、反恐怖立法迫在眉睫。

当前,中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是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及其他敌对势力实施的恐怖活动,反渗透、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近年来“东突”恐怖组织频繁实施的恐怖活动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目前,我国反恐怖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与反恐怖形势需求不相适应,“9·11”恐怖事件后,应国内反恐需要,我国陆续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三) 》( 2001 年) 、《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草案) 》( 2011 年) 、《刑法修正案( 八) 》( 2011 年) ,先后加入了13 部国际反恐怖公约中的11 部。

在狂热的恐怖活动犯罪面前,现有法律的威慑功能显得局限和单薄。一是难以消除恐怖主义孳生根源。二是不能涵盖反恐怖各个环节。三是难以有效地威慑恐怖犯罪分子。如《刑法》涉及恐怖活动犯罪仅局限在( 第120 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组织、恐怖活动个人罪) 、( 第191 条: ( 涉恐) 洗钱罪) 、( 第291 条: 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 等条文中,没有把恐怖活动可能涉及的犯罪囊括其中,使得一些恐怖活动( 劫持人质、劫持飞机、网络犯罪) 只能以其他罪名界定,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无形中削弱了反恐怖的威慑力2001 年以来,《反恐怖法》在各个层面讨论酝酿多年,至今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由于我国面临恐怖活          动的现实威胁,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日益突出,推进反恐怖立法、解决反恐怖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1 年10 月24 日,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草案) 》说明时说,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含义作出规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也影响到反恐怖国际合作。①。

2013 年6 月26 日,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完全满足新形势下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没有实践急需的惩治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的专门立法。②2014 年人大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新增“反恐”表述,充分说明反恐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出台《反恐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二、规范统一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称,严格区分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

( 一) 国内对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组。

织、恐怖活动分子的名称杂乱不一,与反恐怖的严肃性不对称,影响反恐怖国际合作。

据不完全统计,出现在政府公告、领导讲话、职能部门文件、媒体报道中关于恐怖活动组织的名称有: “三股势力”、“疆独”、“疆独”分裂势力、“疆独”暴恐势力、“东突”、“东突独”、“东突”分裂势力、“东突”极端分裂势力、“东突”恐怖势力、“东突”分裂恐怖势力、“东突”极端恐怖势力、“东突”暴力恐怖势力、“东突”极端暴力恐怖势力、新疆分裂势力、新疆暴恐势力、新疆暴恐分裂势力、“疆独”暴力恐怖势力、涉疆暴力恐怖势力……,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既不规范,也不严肃。不明缘由的还以为中国存在多股恐怖势力或多个恐怖组织,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打击恐怖主义需要国际社会密切合作,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分子的名称应与国际公约接轨。

2011 年10 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 草案) ,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既然有法律定义,就应该严格遵照,而不是随意而为。同时,不应该在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分子名称前加地域限定词,这样容易造成地域歧视,扩大打击面,授人以柄。政府机关、职能部门首先应该规范统一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称,同时引导媒体、社会公众规范统一。

( 二) 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恐怖活动犯罪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个人或团体因利益纠纷、恩怨纠葛等因素实施的爆炸、纵火、绑架人质、故意杀人、劫持交通工具、投放危险物质、散布虚假信息等犯罪活动,虽然与某些恐怖活动表现形式相同,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恐怖效应,但其主观上不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不能将其视为恐怖活动。

在恐怖与反恐怖尖锐对立的今天,国家层面的认识必须转变和更新,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政治敌对是孳生恐怖主义的主要因素,与其他因素关系不大。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本质区别,不能随意用“严重暴力犯罪”等同或代替恐怖活动犯罪,这样容易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犯罪,误导公众。

三、如何应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变化。

据新疆自治区公安厅统计,2012 年新疆发生恐怖案件190 余起,绝大多数发生在南疆地区。2013 年以前,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 东伊运) 曾声明对上海、云南、福建等地发生的暴力犯罪案件负责,但都是虚张声势。但是分析“东突”恐怖组织近年来实施的恐怖活动,可看出“东突”恐怖组织的活动范围与袭击目标发生了变化,活动范围从新疆本地转向国内其他区域; 袭击目标从主要针对特定对象更多转向人员密集、防范薄弱的非特定对象,并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 ( 见下图)。

昆明“3. 01”恐怖事件造成众多无辜者受到伤害,也让其他地方的人们感到不安,下一次恐怖袭击事件会发生在哪里? 该如何防范和应对? 相对新疆、北京等地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国内其他地方显得薄弱,公众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东突”恐怖组织极有可能会继续在新疆以外地区策划恐怖袭击事件,这就给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完善反恐怖机制,强化防范措施,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成为当务之急。

昆明“3·01”恐怖事件是“东突”恐怖势力精心策划、有组织、有预谋的恐怖活动。从空间特征分析,选择地点———远离新疆千里之外的昆明; 针对目标———人流量大的火车站,不仅容易造成重大伤亡,而且能产生严重的恐怖效应。

从时间特征分析,全国“两会”召开在即———重大活动期间容易造成轰动效应; 晚上9 时20分———警方和公众的防范相对薄弱。

事件发生后,指出,“要深刻认识反恐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强化底线思维,以坚决态度、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克强指出,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防控措施,做好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防范工作。”① 2014 年3 月16 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实行武装巡逻、动中备勤的常态化。做到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对公然行凶、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要依法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处置。”鉴于危害恐怖活动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事后惩罚不是目的,事前防范才是根本。强力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机关、重要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繁华街区、旅游景点、油气站及其它场所的安全防范,防止恐怖活动犯罪造成灾害性后果。此外,在重大会议、活动、体育比赛和节日期间,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恐怖活动犯罪发生。

四、在反恐怖行动中注重情报引导侦查的效应。

恐怖活动组织为使恐怖活动实施成功,往往都有一个策划、预谋、准备过程。

思想准备—→干不干? 针对谁? ( 制定行动计划)人员准备—→谁去干? ( 选择行动人员)方法准备—→怎么干? ( 掌握相关技能、实地考察目标、准备逃避方法)物资准备—→用什么干? ( 获取活动经费、制造和取得作案工具)如果能在恐怖活动预谋过程中,及时获取相关情报线索,对于有效预防与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013 年8 月,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即明确强调,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原则,按照积极预防、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反恐怖斗争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将暴力恐怖活动摧毁在行动之前,最大限度地消除暴力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最大限度地铲除滋生暴力恐怖活动的土壤。

实践证明,最好的反恐怖手段是预警。及时掌握有关恐怖活动的情报和线索是取得反恐怖斗争胜利的关键。因此,加强反恐怖情报工作,建立和完善情报预警机制,提高情报搜集和分析处理能力,对境内外( 有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恐怖组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及其他敌对势力开展侦察调查,及时获取情报线索。一旦发现有从事恐怖活动嫌疑的对象,立即进行严密侦控,监视其一举一动,掌握其一言一行。做到敌动我动,先发制敌,才能为防范、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反恐怖机制的确立和完善。

反恐怖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的系统工程,如果反恐怖机制不健全,反恐怖预案流于形式,反恐怖情报预警机制不完备,危险物品管制存在漏           洞,没有快速高效的反恐怖力量,都可能加剧恐怖活动犯罪的危害。反恐怖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形成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综治格局。亿万双警惕正义的眼睛,守护亿万人的幸福安宁。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密切配合,才能切实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根据当前形势需要,必须尽快完善反恐怖机制:

( 一) 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龙头,统筹国家反恐怖工作。

反恐怖涉及多个系统、多个部门职能。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系统独立、条块交叉,人权事权分散,缺乏国家层面的指挥协调机构。调动相关人力物力需多方请示审批,已完全不适应对恐怖( 危机) 事件的防范和处置。1997 年曾提出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方案,但未能实施。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对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作用。建议在国家安全委员会( 设立省级机构) 统一部署下,指挥、协调军队、安全、公安、武警、交通、卫生、民族、宗教、民政、新闻等职能部门行动,形成反恐怖合力。

( 二) 制定处置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演习检验可行性。

第一,针对频繁发生、危害突出的恐怖活动设计针对性演习,检验指挥机制、处置能力及装备情况。第二,恐怖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查清事件真相,依法惩治恐怖分子,摧毁恐怖组织;。

( 三) 完善社会防控措施,规避反恐怖“软肋”。

六、在防范和处置恐怖事件中凸显反恐怖力量的效能。

国际反恐怖实践证明,特种力量是震慑犯罪的锐利武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一些国家的特种力量如“阿尔法”、“野小子”、“海豹”、“三角洲”、GSG - 9 等具备装备精良、技能全面、快速反应的特点,在恐怖事件发生后,或解救人质,或迅速平息事件,适应全天候作战要求。当前,我国反恐怖力量素质不高的短板在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充分显露,如决策不当、训练不足、装备缺乏等。加强特种力量建设和训练,保          障在应对恐怖事件中发挥作用,是当前和今后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

2014 年“两会”武警部队副司令员薛国强透露,2013 年武警部队处置恐怖案件和严重暴力犯罪105 起,捕歼、捕获1728 人。武警部队部级反恐怖力量有“雪豹”突击队、反劫机特种大队; 省级有特战中队; 地市级有特战排;县级有机动班。① 此外,还有军队、公安机关的多种、多支特种力量。如何有效配置和使用现有的特种力量,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这些特种力量主要部署在城市及相关地区,负责保卫重点要害部位和场所。可是一旦周边地区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其是否具有快速反应的能力? 是否具有应对和处置恐怖事件的能力? 是否具有当机处置的权限? 还是与过往一样,需要经过层层请示和审批后才能行动? 还是只能在演习场上发挥作用? 这些都是关键因素,如果不完善和强化,会严重影响反恐怖行动的顺利进行。

此外,强化反恐怖人员素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反恐怖行动具有时效性、对抗性特点。要在瞬息万变、针锋相对的生死较量中取胜,反恐怖人员除掌握先进装备和多种技能外,还必须具有坚定信仰、强健体魄、敏锐判断力和丰富实战经验。

纵观国际反恐怖经验及教训,反恐怖人员需要在严酷环境下沉着冷静地分析和处理情况,是对体力、精力、智力极限的挑战。由此,反恐怖人员的训练必须突出高难度、高强度、适应实战的特点,训练科目包括: 忠诚纪律教育、体能体质训练、心理素质训练、语言技能训练、生存能力训练、器械技能训练、作战技能训练、团队战术协作等方面。

七、对社会公众和媒体进行反恐怖引导和教育。

( 一) 旗帜鲜明地阐明中国政府的反恐怖立场。

中国政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恐怖主义发生在何地、针对何人、以何种方式出现,国际社会都应共同努力,坚决予以谴责和打击; 打击恐怖主义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反对将恐怖主义问题和特定的宗教或民族相联系; 反恐怖必须标本兼治; 不能对打击恐怖主义采取双重标准。

联合国主导制定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等13 个反恐怖国际公约明确指出:

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均为无可辩护的犯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引用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族裔、宗教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考虑因素为其辩解。

( 二) 强化社会宣传和教育。

针对当前公众普遍缺少防范意识和安全知识的现状,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防范恐怖活动的安全教育和应急自救知识学习,指导公众如何发现可疑迹象并及时举报,调动公众参与反恐怖斗争的积极性; 指导公众在面对恐怖袭击时采取正确措施规避危险,掌握紧急情况下自救和互救知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程度。

八、正确认识和应对当代民族、宗教问题( 一) 必须认识到民族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民族问题贯穿于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始终,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民族问题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可能演变为民族分裂主义。民族分裂势力主要通过政治诉求、暴力活动甚至武装对抗手段达到其政治目的,危及国家安全。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族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任何历史时期、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制度都存在不同形式的民族问题,回避、人为淡化解决不了问题,只有承认民族问题的存在,正视民族问题的存在,客观地认识和看待民族问题,才能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中汲取处理民族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还必须认识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决不能忽视文化因素。经济发展固然可以减少一些社会问题,却不能完全消除民族分裂主义,不能寄希望于用经济援助解决一切民族宗教问题。必须高度关注由于文化异化、信仰缺失和道德沦丧导致极端宗教主义乘虚而入带来的后果。国内一些地区,极端宗教组织向青少年灌输极端宗教思想,宣扬“圣战”、“殉教”,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策划实施暗杀、爆炸等恐怖活动,甚至发动自杀式恐怖袭击,后果已经显现出来。

2014 年3 月16 日,《环球时报》邀请12 位在北京的新疆维吾尔族同胞,请他们对在北京的生活、各自的困惑以及反恐形势畅所欲言。①热汉古丽( 女,44 岁,民族文化宫信息中心副主任、副编审,来自乌鲁木齐) : 对民族政策,该保留的要保留,该调整的要调整,该取消的也要取消。像一些地方仍实行“两少一宽”

政策( 上世纪80 年代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要尽量从宽”) ,就应取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了就该抓,该枪毙的枪毙,不能因为是少数民族,犯法了不抓,还说是国家优待政策。这会养成一些人的恶劣习惯。

阿布拉( 男,32 岁,《中国穆斯林》杂志社编辑,来自和田) : 要解决民族问题,必须要利用好爱国人士和宗教人士,民众思想才不会被极端宗教思潮占领。

多鲁洪( 男,41 岁,民族出版社音像部副主任,来自库尔勒) : 到现在为止,在任何一次恐怖事件中,没有一个维吾尔族的爱国宗教人士、知识分子和党员干部参与的,基本上都是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所以怎么发挥维吾尔族干部、爱国宗教人士等的作用很关键。

历史证明,维护国家统一是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前提。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危害国家安全、践踏法律尊严。任何民族,任何宗教,都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现状:恐怖主义犯罪与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实践同步发展

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的存在和蔓延,不仅造成广大无辜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而,随着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加剧,如何有效惩治与防范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也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多层次、多角度、多手段的反恐怖措施随之出台。可以说,恐怖主义犯罪和反恐怖主义犯罪是相伴发展的。这样,关于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现状的评述,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一)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日趋猖獗,不断给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提出新的要求恐怖活动是一种古老的现象,它的历史同海盗、绑架和抢劫一样久远。但作为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犯罪横行,则是20世纪以后的事。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恐怖主义开始形成一股狂潮,并一直呈趋重态势。

首先,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频繁。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在60年代兴起之后,很快在世界范围内泛滥成灾。明显表现之一是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频率急剧上升。据统计,在1968—1997年三十年时间内,全球至少发生国际恐怖主义事件13600起,平均每年约453起,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难以数计。仅在20世纪80年代,全球发生5431个国际恐怖事件,造成4684人死亡;90年代,发生国际恐怖事件3824件,死亡2468人。美国在过去20年中,死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数为856人,“9.11事件”死亡人数将大大超过过去20年的总和。  英国社会学者米。詹金斯统计,目前恐怖活动的持续增长率为10-12%;如此下去,10年后的每一年我们都会目睹到800起这类事件的发生。  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的频繁发生无疑会强化恐怖主义氛围,加剧人们的恐慌心理。

其次,恐怖组织繁多。作为一种国际现象,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往往表现为有组织、有目的的暴力。由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民族与宗教的矛盾,民族与种族的冲突以及国内矛盾的激化,各色各类的恐怖组织不断增多。根据一些学者的统计,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各类恐怖主义组织数以千计,分布在欧洲、中东、北美、拉美、非洲、亚洲等世界各国。这些恐怖组织组织紧密,纪律严格,经济基础丰厚,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再次,行为手段复杂多变,危险性日增。20世纪60年代的恐怖主义通常有某种特定目标,为了赢得人们的支持,他们往往最低限度地使用武力,有意识地限制造成伤亡的人数。进入80年代后,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组织和恐怖分子也改变了指导思想。为了扩大影响,增强恐怖效果,他们不惜采用残忍、血腥的手段。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也向高智能、高科技方向发展,以致传统的暗杀、爆炸、绑架、劫机、施毒等手段不断被使用的同时,利用生物、化学毒品武器、利用核武器、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恐怖活动也渐露苗头,且有进一步发展之势。恐怖手段的繁多及恐怖手段的现代化和科技化,使得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大,防范也更困难。

第四,恐怖主义活动的攻击对象与目标泛化。随着现代交通、通讯媒介的发展,我们生活的地球变得越来越小,这种现状也为跨国犯罪的实施带来方便的条件。表现在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就是恐怖组织的成员、活动地点和袭击对象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随之而来的就是攻击目标趋于多元化、广泛化。也就是说,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不仅将攻击的目标指向政府首脑、外交官员、新闻记者和无辜群众或重要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标,而且无限扩展自己的活动范围,几乎世界各地都留下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印迹。攻击目标的泛化无疑会造成更具灾难性的后果,带来更严重的恐怖效应。

恐怖主义活动的趋重和蔓延,向国际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必须不断完善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对日趋严重的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作出回应。

(二)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实践适应客观需要不断发展

在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危害不断加重的情势下,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也加大了反恐怖的力度,各种惩治与防范措施也日趋完善。虽然旨在全面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普遍公约并不存在,但联合国及有关组织已制订并通过了一些针对特别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多边公约,在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委员会和南亚国家联盟主持下通过了一些区域性公约,各国亦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制止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基本形成涵盖国家层面、双边合作和地区性合作层面及超国家层面的遏制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的系统。

1.各国国内反恐怖立法与举措

恐怖主义犯罪是社会的痼疾,世界各国针对本国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相应地采取了各式的反恐怖主义立法与反恐怖主义措施。

首先,从立法方面看,有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如西班牙1984年制定的《惩治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分子基本法》;有些国家在刑法典中专设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77条分别规定了恐怖主义罪、故意虚假报道有关恐怖活动罪、谋害国家要员或社会要员的生命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有的国家则在刑法中未将恐怖主义犯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手段分别将各种恐怖主义犯罪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如我国刑法中将爆炸、放火、决水、劫持航空器等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尽管各国法律对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方式不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

进入70年代后,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又呈现出新的动向。其中主要是一些国家,特别是深受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国家进一步强化了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立法措施,完善了反恐怖主义的法律手段。如美国,1983年,里根总统颁布了《关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总统特别指令》,明确将立法、军事手段及对支持和进行恐怖活动的国家实行制裁作为反恐怖斗争的三大支柱。1984年,里根又提出或签署了《人质拘禁之防止及处罚法案》、《反破坏飞机法案》、《禁止支援恐怖主义活动法案》、《提供恐怖主义活动情报奖励法》和《138号国家安全指令》,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1984年10月,美国专门制定了反恐怖活动的《1984年犯罪法》。1985年,美国修订了犯人引渡条约,把只对劫机杀害人质的恐怖分子判死刑的规定扩大到杀害人质的任何恐怖分子。1986年,美国通过《外交安全与反恐怖主义法》,旨在加强对外的反恐怖效果,加强对外交官员的保护。1995年6月,在俄克拉荷马市爆炸案发生后,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克林顿总统提出的《反恐怖主义法案》,主要是增加拨款,增加专门反恐怖工作人员,扩大联邦特工对嫌疑犯调查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反恐怖中心等等。 2001年10月,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新的反恐怖法案,给予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多的权力,如执法部门可以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用游离式搭线窃听手段,允许司法部一旦认定外国人涉嫌恐怖主义活动,在对嫌疑人提出犯罪指控和驱逐之前可将他们拘留15天,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等等。

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加强反恐怖主义立法,修正或增加了相关问题的规定。如法国参议院1996年12月通过了一项有关“夜间搜查”的法律修正案,通过立法授予侦查机关更大的反恐怖权力;英国的北爱尔兰1973年制定了无需陪审员即可对恐怖分子进行审判的法律制度;联邦德国1977年制定了禁止律师在法庭上滥用特权、破坏法律程序、禁止律师利用到监狱的机会为判刑的恐怖分子传送情报等法律制度;意大利1978年增加了加强情报工作、有利于预防与打击蓄意破坏审判程序的行为等一系列法律规章。  严格刑事立法,制定法令赋予司法部门相当的权力,增加和完善保护证人和“线人”安全、防止律师滥用特权、加强情报工作等方面的规定,对便利侦查与控制恐怖分子、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恐怖犯罪的活动及有效制裁恐怖主义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从实践角度看,各国反恐怖措施丰富具体。一是建有专门的应对重大危机事件的机制和专门的反恐怖特种部队。许多国家高度重视反恐怖工作,在政府部门或军事部门设立强有力的反恐怖主义活动的核心部门。如美国不仅设有反恐怖主义联邦委员会,还有设于中央情报局的反恐怖主义中心及设于联邦调查局的反恐怖联合行动中心和反恐怖主义处;俄罗斯有反恐怖主义活动局;法国有反恐怖斗争中心;德国有联邦危机委员会等。不仅如此,许多国家为了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纷纷组建了专门处理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种部队,例如,美国的“三角洲”部队、法国的宪兵干预部队、德国的边防警察第九部队、英国特别空勤团、埃及的冲锋队、荷兰特种突击队、瑞士老虎队以及我国的“中国特警大队”等。这些特殊机构和特种部队能在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从而减少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尽快捕获恐怖主义分子。

二是建立起综合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系统。如美国在联邦政府建立最先进的现代化监控系统,主要加强对那些暗地里支持与纵恿恐怖活动的国家或组织进行防范;在国务院增设全新的电脑化“警戒网”,主要对付潜在的国内外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与此同时,其还设立高额的反恐怖“悬赏奖金”,鼓励与促进民间的情报收集;加强对机场、驻外使馆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做好安全防范和防卫工作;加强反计算机恐怖主义活动和反生化恐怖活动的科技研究与开发,防范先进生化武器扩散等等。  再如法国的全方位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也很有特色:实施“红色应急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抢救;制定“警惕海盗计划”-出动大批警察、兵力对恐怖主义分子实施镇压和威慑,并加强对一切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和私人场所的检查和控制;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杜绝给恐怖主义分子以可乘之机,如在地铁装设摄像机,并在车站内悬挂和张贴提醒乘客如何发现可疑物品、如何立即报案的宣传标语和告示等等。

其他许多国家,如英国、德国、土耳其,也十分重视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这些国家在预防恐怖主义犯罪发生方面,又各有不同的侧重点。有些国家重视对恐怖组织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力求能准确、全面地掌握恐怖组织的人员情况、资金来源、活动动向等内部情报;有些国家重视对反恐怖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安全检查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能力;有些国家注意切断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注重打击恐怖组织利用各种违法或掩护方式筹措活动资金的行为;有些国家则从加强枪支、爆炸物品和各类武器管理及加强对重点目标的保护上下功夫。各国的种种反恐怖措施不仅打击了恐怖主义犯罪,而且为国际社会打击和制止恐怖活动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 国家间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联合行动

愈演愈烈的恐怖主义犯罪不仅给各国立法与实践提出新的要求,也彰显了国家之间加强司法合作、共同抵御恐怖主义犯罪对国家利益和国际共同利益侵害的必要性。正是适应这种客观要求,国家间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合作在20世纪末叶得到了迅速发展。具体而言,国家间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联合行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区域性法律文献的制定

借助立法形式,特别是通过地区性立法将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则、措施明确化、具体化,是国家间进行反恐怖主义合作的重要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文献。如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关于防止和惩治以犯罪形式违反人道和具有国际性影响的与抢劫有关的恐怖活动的《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6年欧洲理事会通过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的《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南盟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区域公约》;1993年在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第15次会议上通过的《阿拉伯反恐怖主义斗争协议》。 “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地区范围内协调行动、共同采取反恐怖主义行动的必要性进一步为人们所关注,一些地区纷纷拟定新的法案,制定新的共同政策。如欧盟及欧洲安全合作组织都拟订了联合对付恐怖主义的基本政策和具体行动计划。这些区域性文件的通过,为国家之间联合反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依据,也有助于各国在反恐怖活动中制订共同的安全战略和具体的实施计划。

(2)国家间的联合行动

对于纯粹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如何追诉、如何惩处,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别国不应也不会轻易过问。但是,对于许多恐怖主义犯罪来说,都有或多或少的涉外因素,单靠某个国家的努力难以奏效。因此,与其他国家一起采取联合行动也成为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必要途径。例如,埃及、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沙特于1993年建立了反恐怖统一战线以协调行动;西方各国领导人于1996年的西方七国集团首脑会议上一致表示将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无情打击,并与俄罗斯的安全事务部长在巴黎举行会议,制定了打击恐怖活动的具体措施。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地中海委员会国家也表示加强反恐怖斗争合作。

(3)国际刑警组织的举措

国际刑警组织全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是各成员国政府间在侦查跨国性刑事案件、缉捕国际罪犯等警察事务上进行合作的国际性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刑事合作,并在同国际犯罪及跨国犯罪做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88年10月26日,在开罗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67届大会上通过了《反恐怖开罗宣言》。宣言指出,国际刑警组织坚决谴责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行为,视一切恐怖主义行径为非法行径,并支持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国际反恐怖大会,制订共同的国际反恐怖战略。国际刑警组织强调成员国应该分享被通缉的恐怖主义分子的有关信息,并发展诸如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反犯罪组织或监管机构的联系。国际刑警组织在侦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与通缉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等事务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国家间的情报信息的交流方面更是功不可没。

3. 超国家层次上的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实践

超国家层次上的反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早立法实践是1937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由27 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旨在更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具有国际性质的恐怖主义的正式外交会议上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各国不仅国家本身要避免作出旨在鼓励反对另一国家的恐怖活动的任何事实之义务,而且要承担防止和惩处此类活动并为此目的相互协助的义务。缔约国应在各国国内刑法中把该公约确认的恐怖行为规定为犯罪。各国应按照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该公约未能生效,但其某些内容和原则为以后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专门公约所吸收、采纳,因此该公约奠定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基础。

应该说,联合国在反对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联合国大会于1972年成立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专门研究防止和消除恐怖主义,并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了《预防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12月17日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明确规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行为和劫持人质的行为都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应当予以惩处。联合国对90年代恐怖主义犯罪日趋严重的客观情势也给予了极大关注,分别主持草拟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并分别于1999年1月和2000年1月提交各成员国加入或签署。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还多次通过决定,谴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呼吁各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1996年2月,在菲律宾首次召开了国际反恐怖主义会议,3月又在埃及举行了国际反恐怖主义大会。后在各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推动下,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由俄罗斯起草的反恐怖主义决议案,坚决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呼吁所有国家全面履行一系列反恐怖公约。该决议还要求各国采取相关具体措施,如通过双边与多边合作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不予庇护所有策划、筹资支持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确保将他们逮捕、起诉或引渡;开展司法合作和情报交流等。

此外,有关国际组织也致力于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制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专门公约。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针对威胁国际民航安全的恐怖主义行为主持制订了1944年的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芝加哥公约》、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实施犯罪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惩治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的《禁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进行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1991年通过预防使用塑料炸弹从事恐怖行为的《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订了1988年的《禁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和《禁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议定书》。为防止、测知和惩处与核材料有关的恐怖行为,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76年10月26日在维也纳通过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为防止利用国际邮政系统或国内邮政系统邮寄易燃、易爆或危险物品或其他可能危及邮政安全物品,伤害传递或接受邮件者的身体,危及邮政安全的行为,万国邮政联盟也签定了《万国邮政公约》。

所有上述国际性法律文献,对统一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准则,敦促各国共同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问题:尚存在削弱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因素

在过去几十年中,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做出了巨大努力抵御恐怖主义犯罪,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特别是“9.11”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的迅速反应和各国立法的修改完善,大大强化了反恐怖的能力。然而,就目前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而言,尚存在一些问题,进而影响着反恐怖主义立法与实践的运行与效果。

(一)缺少对恐怖主义的权威定义

恐怖主义日益增长和破坏性不断增大的现状,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谴责和反抗,也促使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态度渐趋一致。然而,关于什么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如何,却始终没有形成定论。尽管恐怖主义问题已经成为联合国有关会议的重要议题,联合国也成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恐怖主义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道德等多种深层次因素,产生了诸多不同的认识。如恐怖主义是以刑事暴力形式指向公民,对其恐吓施加压力;采取恐吓或施加压力作用于政府的行为;采取谋害或劫持人质作用于政府的行为;恐怖主义是对个人或集团使用暴力行动或威胁以改变某一政治进程结局的策略; 恐怖主义是指为了制造害怕和恐慌的气氛而使用暴力或采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恐怖主义是指运用犯罪引起人们心理恐惧或者胁迫恫吓他人,并由此企图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的运用任何手段争取实现的目标 等等。由于分歧难以弥合,特设委员会未能对恐怖主义作出任何定义,亦没能形成一个全面的、一般意义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因而也就没有制订出一部全面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为了制止国际上的恐怖主义犯罪,又避开恐怖主义定义上的纠缠,长时间以来,国际上一直采用一行为一公约的做法。对特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界定当然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但这种做法会使得公约的制定落后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而使国际社会在反恐怖主义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应该说,对恐怖主义一词作出权威定义并宣布其为严重犯罪行为,是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的前提,是有效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由于缺少对恐怖主义的权威定义,使得具体的反恐怖主义合作失去具体的对象,导致在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某些方面不能采取统一行动,从而抵消了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合力。

(二)国家间的反恐怖主义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在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国家之间已经展开了广泛的合作,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也应该注意到其间暴露出的问题。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高效、妥善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损害,确保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广大医务工作者和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县人民医院日前制订了反恐怖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要求成立反恐应急领导小组和反恐应急医疗小组。处置暴力恐怖事件要以平息事态、控制局面、防止扩散、减少损失为主要原则, 针对不同性质的事件采用制止、宣传、保护、救援、疏散等方法。围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患者和员工的生命这一中心,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工作。恐怖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按不同性质的恐怖事件进行处理。行政办公室或120接到上级部门的反恐救治通知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并通知医疗救治小组。医疗救治小组要安排救护工作,通知急诊科出诊并通知相关科室做到接收救治伤员的准备。

医院反恐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高效、快捷、打造精干队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平台,建立健全恐怖袭击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反恐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恐怖袭击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相关部门。各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毒、麻药品、化学试剂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建立责任制并制定严格的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防发生相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事件。门诊、住院楼、药房(库)、配电房、高压氧舱、供氧中心、设备层、锅炉房、餐厅、地下停车场、信息网络中心等重点要害部门,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使用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恐怖袭击常识,鼓励公众举报恐怖犯罪线索,广泛调动公众参与反恐怖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

医院各部门应根据员工在反恐过程中的表现报行政办公室予以奖惩通报,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反恐 宣传 教育 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反恐防范意识,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之一,自美国“9.11”事件以来,恐怖活动愈演愈烈,恐怖事件呈蔓延之势,逐年扩大、增加, 近年来,随着国际恐怖活动的愈加猖撅,国内恐怖袭击有所抬头。在2010年7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办公楼三楼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9人受伤,发生爆炸的三楼办公室严重损毁。同日,广东省东莞市107国道东城长泰路段受到有毒气体侵袭。这两起案件表明国内面临的安全形势也日益严峻,安全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也愈加突出,做好安全工作不仅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也是全社会安全防范重要工作之一。反恐怖防范工作也不是政府部门的独角戏,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也是反恐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尤其是化工企业的自身性质决定反恐防恐防范工作特性,其参与反恐工作,社会化安全防恐宣传教育工作实在必行,反恐宣传教育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认识特点,遵循规律,对于增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科学性与实效性,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服务于党和政府大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河南煤化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地处于河南省孟津县邙山岭,邻近310国道、连霍高速公路和陇海铁路。由于该公司面积大、生产设备密集,装置空间复杂,在生产过程中要进行设备的检修、维护,化学介质的分析检验,一些不确定因素仍可能遭到各类恐怖袭击,而导致发生火灾、爆炸、中毒 等重大事件和重大事故。厂区生产装置密集,北邻孟津县城中心,有学校、宾馆、居民区,南侧为居民区,南邻高速公路,东侧洛吉快速通道,西侧为小浪底专线,周边环境及自然环境的不利因素使可能遭受安全威胁。

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多种形式动员、发动并依靠职工群众,提高职工群众的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的意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斗争的积极性,预防社会不满成员,遏制恐怖主义行为的发生。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党政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到每年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重中之重。制定了安全宣传教育专项工作文件,并通过党政联席会、学习等形式对安全工作进行重点部署和宣传教育。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被洛阳市确定为市级重要目标反恐单位和安全防范工作试点单位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并召开专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学习研究部署反恐防恐宣传教育工作,专门成立了反恐防恐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主管反恐防恐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为反恐怖防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签订宣传教育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

每年度,公司反恐办都要与各单位签订反恐防恐宣传教育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反恐防恐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反恐防恐宣传教育工作,为安全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员工培训,增强防范意识

公司反恐办充分利用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OA办公系统网进行法制教育和反恐防恐防范宣传教育。根据安全工作实际,开展了“反恐常识宣传教育活动”,制作了“公民防范恐怖袭击知识手册”及专题展牌,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详细介绍常见恐怖袭击手段并使职工了解一定简单易懂的防范恐怖袭击的措施。采取专题培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使职工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了解掌握安全知识,把安全知识纳入到安全教育中,使反恐常识学习成为该公司安全教育的必修内容。使职工都能够掌握一定的反恐常识,做到各分厂能够指导职工躲避灾难,能够自救自保,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损失降到最低。进一步增强了员工的防范意识,提高了应急能力。另外,反恐怖斗争是一项特殊的斗争,事事同政策相关,处处有涉法问题。这就要求反恐工作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知识。因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恐怖与反恐怖理论、恐怖与反恐怖斗争特点、恐怖斗争的技战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的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业务能力。

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总则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对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事件。主要包括:

(一)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二)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大规模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三)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攻击党政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事设施、航空器的;

(四)大规模攻击党政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五)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六)劫持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二、处置原则

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总的原则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一个反应灵敏、分工协作、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由行政领导负责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恐怖袭击事件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依法严厉打击恐怖组织和的恐怖活动。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根据国家、省、市反恐怖基本预案要求,对我县境内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由县委、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工作。指挥部设在高陵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现场指挥部构成及职责: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党政相关部门和武装部各派一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对省总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具体落实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县委、县政府成立反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高陵县公安局,是县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班子和执行机构,负责承办县反恐怖指挥部的具体业务工作。

县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在县反恐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执行各项指令,并根据各自的职责提出处置意见,收集相关情报,完成反恐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处置实施

(一)启动预案

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县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启动各级指挥部。各级指挥部成员、专家咨询组应在接警后30分钟内赶到指挥部,收集掌握信息,判断事件的真实性,组织、指挥专业力量到达现场,从收集掌握信息、判断事件的真实性至各应急专业队伍到达现场为预案启动阶段。该阶段行动的主要内容:

1、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迅速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各乡镇接到恐怖袭击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迅速向市反恐怖协调小组报告,同时通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在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上报市公安局,不得延误。

2、通报事件相关情况,下达预警指令。

县反恐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情况报告后,立即核实事件的真实性,并向协调小组负责人报告。根据协调小组负责人的指示,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下达预警指令,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指令,迅速做好反恐准备。

3、启动指挥机构,调集专家咨询组。

县反恐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接到情况报告后,责成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指挥部成员、专家咨询组成员迅速到达集结位置,听取事件情况汇报和专家咨询组意见,按预案开展工作。

4、派出专业力量,展开处置准备。

县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派出检测、医疗、紧急救援、运输、通信、工程抢险等专业力量,赶赴事发现场执行处置任务。县公安局负责事发地区的治安交通管理、现场秩序维护,确保现场处置行动的有序展开。

(二)实施处置

从现场开展检测到消除恐怖袭击危害为处置实施阶段。该阶段行动的主要内容:

1、迅速组织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公安、卫生、农林、民政、建设、水务、质监、环保等部门和武警、消防部队应当按照部门分工,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安置群众,封锁和隔离相关区域,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排除爆炸装置,辐射源等,控制核辐射、疫情、毒情扩散等各项工作,及时组织现场勘查或人质谈判、解救工作,驻地部队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

对于不同性质恐怖袭击事件,应分不同情况,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生物恐怖事件主要由公安、卫生、农林、质监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化学恐怖事件主要由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核恐怖事件主要由军队、武警和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爆炸恐怖事件主要由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军队、武警负责;攻击信息系统恐怖事件主要由信息、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军队、武警负责;袭击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恐怖事件主要由公安、外事、卫生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劫持公共交通工具主要由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

2、视情况对相关地区进行交通管制或局部,控制事态发展。

县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指令,依法对局部地区实行现场管制、交通管制,必要时依法实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3、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县指挥部应根据恐怖事件的具体情况,在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强大力量,采取紧急措施,严防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措施包括:

(1)关闭封锁涵洞、城市水源地、重要水利工程、桥梁、车站,必要时切断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

(2)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

(3)严格出入境管理;

(4)组织、协调公安、武警等力量,发动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恐怖气氛、制造骚乱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社会稳定。

4、缜密侦查,严惩。

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公安部门对恐怖袭击事件开展全面侦查和调查工作,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

5、统一报道口径和报道意见,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新闻报道工作要在省、市指挥部的指导下,拟定对外报道口径和报道意见,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报道事件真相,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要表明党委、政府的立场和决心,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

(三)行动终止

从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至各专业力量回撤,指挥部终止工作为行动终止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内容:

1、确认终止条件,适时做出决策。

经现场指挥部综合评估确认恐怖袭击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基本消除,由县指挥部在全面分析处置情况和征求专家咨询组等各方面的意见后,向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处置行动建议,得到同意后,处置行动终止。

2、评价事件后果,妥善安排善后工作。

处置行动终止后,县反恐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参加处置的相关单位对处置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危害程度,考评指挥效能和实际应急效能,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完善预案。

五、行动保障与相关准备

(一)要建立反恐怖专业力量。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加强本部门反恐专业力量建设。

(二)要加强装备建设和物质准备。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卫生、环保、质监、信息等部门和武警部队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处置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物质。

(三)要加大反恐怖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反恐怖技术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加强对反恐怖相关技术,特别是防爆、查爆、排爆、防护、救治勘查、侦查等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不断提高反恐技术水平,为反恐斗争服务。

(四)要建立强有力通信支持。全县各有关单位要适应反恐斗争的需要,警钟长鸣,防患未然,建立稳定、可靠、便捷的通信设施,县信息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营运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通信畅通无误。

(五)要建立强有力后勤支援和保障。县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对我县反恐怖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必要支持,尤其要对承担反恐重要任务的县公安局加大装备投资力度和训练经费。

(六)加强训练和日常防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可能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加强反恐训练。公安部门和驻地军队要主动出击,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反恐怖情报信息,力争先发制敌,将各类恐怖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部位、场所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及核放射性、生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相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