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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治安论文:反恐治安体系建构思索

反恐治安论文:反恐治安体系建构思索

本文作者:张昆作者单位: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境内外“三股势力”破坏活动网络化趋势愈益明显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日益普及,近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已经把互联网作为其分裂破坏的重要工具,恐怖组织“东突信息中心”主席阿不都吉力力•卡拉卡西公开叫嚣要“通过互联网实现国家独立”。以“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东突信息中心”等为代表的境外“东突”分裂组织,长期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宣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这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三股势力”在网上开展旨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从事分裂活动的新特征。

(一)大肆进行网上宣传、煽动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的支持、纵容下,境外“三股势力”陆续在美国、德国、土耳其等国建立了50多个网站。境外的“东伊运”“东突信息中心”“美国维吾尔人协会”“伊扎布特”等组织使用互联网进行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的情况尤为突出。特别是从广东“韶关”事件发生后,到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前这段时间,境外分裂组织利用互联网、手机等通讯、媒介工具进行联络,发展力量,搜集情报,煽动、组织、策划和实施暴力恐怖犯罪。

(二)图谋实现境外指挥、境内行动网络化

目前,“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境外指挥、境内行动、内外趋动、联合犯罪的趋向日渐明显。从侦查掌握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打掉的暴力恐怖团伙中有近50%的团伙使用互联网进行通讯联络,而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三)在网上非法结社,发展组织、成员

2000年以来,分裂组织、分裂分子相继在境外雅虎等网站的免费空间上建立了十几个维吾尔网民聚集的“电子部落”(又称为“网上沙龙”),逐渐形成了具有分裂倾向的网络群体。他们以“东土耳其斯坦”“维吾尔穆斯林”“世界维吾尔”等为主题,进行分裂和宗教极端思想的交流,并进行勾联活动。

“虚拟社会”反恐治安防控体系明显滞后

多年来,各级网络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管控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互联网管理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难点和缺陷,与当前“虚拟社会”治安管控的需要不相适应。一是立法滞后,“管不着”。目前,用于虚拟社会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无论是法律的数量、质量还是法律的可操作性,都不能满足当前虚拟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互联网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盲点。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内容简单,其中对网络恐怖犯罪、恐怖组织的概念没有具体规定,缺乏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的界定标准,亟待修改和完善。尽管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后,新疆人大颁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针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作为或失职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然而,在执行中没有相应的刑法配套规定和详细的立法解释。二是机制不畅,“管不住”。尽管工业和信息化、政府新闻办、公安、文化、工商、教育、新闻出版等网络监管部门之间,已经建立了分工协作机制,但尚未形成运行高效的管理体系。而一些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感缺失,也增加了监管难度。三是技术落后,“管不了”。“虚拟社会”违法犯罪具有瞬时性、广域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其证据形式不同于传统痕迹物证,量少形微,不易发现提取,相比较传统的现场勘查取证技术,要求更高,难度更大。目前基层公安机关所拥有的专业设备和技术力量,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应大力加强计算机取证、痕迹提取等技术的开发运用,以切实提高管控技术手段的质量和水平。四是素质较低,“管不好”。网络空间的社会防控工作目前依然处在探索发展阶段,“虚拟人”“虚拟组织”“虚拟阵地”等基础管控工作和相关数据库建设还比较薄弱,专业力量的技术手段跟不上网络技术的发展,职能部门专业人员网络管控的警觉性和敏感性不高,利用网络开展情报信息搜集和侦查的意识就更为薄弱。因此,网警队伍中既懂技术、又懂法律和侦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不多。

构建“虚拟社会“反恐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新疆互联网管理的对策思考

信息网络的安全首先是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领域的公共秩序稳定首先是社会政治稳定。面对当前新疆“三股势力”利用互联网这一“虚拟社会”对我实施分裂煽动和恐怖活动的严峻形势,我区“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时刻将保卫党的执政地位、保卫国家的长治久安、保卫人民的安居乐业作为首要职责,紧紧围绕打击“三股势力”,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稳定这一中心任务,站在反分裂斗争的高度,将一切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组织、人员、活动及其信息作为网上监控、侦查、防范、管理和处置的重点,及时发现,严密控制,有效防范,坚决打击,掌握网上斗争主动权。

(一)进一步完善“虚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虚拟社会作为“第二社会”和一种“亚社会”状态,具有一定的活动形态和结构层次,对其进行治理防控同样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必须遵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和原则,按照“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基本内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为主体,发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各单位、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综合手段,整治虚拟社会治安问题,不断消除虚拟社会空间滋生犯罪的条件,建立虚拟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一是紧紧抓住建设环节。加强对网络运营服务商的监管,坚持“谁运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其安全管理责任,责成其在推出各种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服务时,配套建设各种安全管理系统,使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与网络应用技术同步发展,实现建设与管理的统一。二是紧紧抓住经营环节。加强对网络应用重点单位、网络经营业主和网民的管理,严格落实“实名上网”制度,虚拟主体参与“虚拟社会”各项活动,均要实行实名申请IP、实名注册账号、实名登录网站、实名验证申请,建立起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一一对应关系,通过严格掌握上网人员的真实身份,将主动权牢牢掌控在监管部门手中。三是紧紧抓住管控环节。严格落实互联网信息监控处置属地与准属地“双负责制”和以互联网服务单位开办者所在地为主、以服务器所在地为辅的安全监管“双负责制”。四是紧紧抓住教育环节。在全民中深入开展网络道德建设,大力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文明网络行为,积极构建和维护文明、健康、有序的“虚拟社会”环境。积极与互联网新闻管理部门配合,通过开展“创建诚信网站”“评选示范网吧”和“推选网络文明单位、网络文明学校”等活动,让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二)进一步加强“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在“综合”,即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工作措施来防治社会治安问题。防控体系,则是重在“整体”,强调和追求的目标是用一种科学的组织形式,把各种力量、各种手段和各种措施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职责看,必须顺应互联网时展的要求,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构建高效、灵敏的“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坚持“情报导侦”战略,加强虚拟社会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建设。突出强化网上侦查和情报职能,积极探索网上对敌斗争的规律,增强网上发现、控制、侦查、处置和取证的能力,努力提高网上斗争的能力和水平。要以网上侦查情报为主线,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和网络技术手段的优势,对虚拟空间中的重点“区域”“空间”进行高效、精确地控制,获取深层次、有价值的网络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严密侦控、有效防范、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以及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的煽动、渗透、破坏活动。二是加快建立虚拟社会警务制度和机制,强化网监基础工作建设。搭建公安网络监控部门与各级政府信息中心、各互联网运营单位、上网服务场所、安全行业单位、安全教育研究机构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联系渠道,建立网上案件举报机制、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的信息共享及网上联动协作等机制。以深化“e网平安”为载体,构建由网络警察、网上协管员、社会信息监督员、网站网吧安全员和举报群众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虚拟社会巡防力量;建立网上虚拟社区警务制度,建立网上案件报警网站和报警岗亭,对群众的网上求助、咨询,快速反应、热情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2010年以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制定《巴州公安机关“网上警务室”建设标准》,全州48个派出所建成105个网上警务室;建立民警微博,收集社情民意,拓展公安业务网上服务14项,建立网上信息员队伍195人;召开网上警民恳谈会50次,群众留言148条,通过公布的电子邮箱收到群众建议76条,为群众解疑释惑225次,点击量达11538次。三是加强虚拟社会重点管控阵地建设。发挥网监队伍的技术优势,将网络电视、广播、电话和博客、播客等新兴网络应用纳入网上重点阵地,按照“公秘结合、人防与技防结合”的要求,协同刑侦、治安部门,落实对电子市场、网吧、大专院校等重要场所的控制措施。制定和规范电子市场业主出售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手机及手机卡、电视插播器等详细信息登记制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与电信、文化、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严格安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无序的情况。四是加强网络警察专业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公安部“每万名网民配备一名网络警察”的标准,尽快配齐网安警力,建立一支统一指挥、机动精干、正规化、实战化的网络警察队伍;不拘一格吸纳网络技术人才,强化专门力量,通过市场化、社会化选人、用人渠道,把最优秀的网络技术人才引进专门机关,从技术水平、警力人数上不断充实打击网络犯罪的网络警察队伍。五是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反应灵敏、高效畅通的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反馈机制以及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及时进行舆情的采集存储、舆情分析和处理,做好不良网络舆情危机的监管和引导工作,提高对不良网络舆情预警的效率。

(三)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构筑网络安全的法律基础

立法部门要立足我国网络发展现状,准确把握“虚拟社会”特征和网络违法犯罪特点,加快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完善现行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条款,扩大计算机信息系统概念外延,增加利用网络犯罪罪名,明晰网络犯罪立案标准。要借鉴互联网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网络运营商的安全管理责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由运营商同步承担网络安全系统建设的责任。网络信息安全最薄弱的环节不是系统漏洞而是人的漏洞。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应当是建立起一整套网络信息安全评估、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和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的法律对策。由此可见,“网络法治”不应过于遥远,它应尽快为人们享受网络技术文明创造安全有序的环境,应尽快为国家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法律支持,使政府和民众在面对网络“天灾人祸”的考验和挑衅时,能够变得更加成熟、理性和从容不迫。

(四)加强新疆民文官方网站建设,提高民文网站建设者的整体素质

信息化时代,我区特殊的多民族聚居的人文环境,决定了必须做大做强各类民文网站,积极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工作,这是防止“三股势力”渗透,加强网上舆论斗争,建设稳定、团结、和谐新疆的迫切需要。尽管200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创办的天山维吾尔文网站填补了疆内无维吾尔文官方新闻网站的空白,但是,目前以维吾尔文为主的疆内民文官方网站在引导网络舆情方面还略显薄弱。应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指导下,一方面加强疆内综合类、娱乐类、信息服务类等各类民文官方网站建设;另一方面,各级党政机关应更加注重本地区维吾尔文等民文网站的建立健全工作,让各地州广大少数民族网民能够在各级政府网站中获得来源可靠的各类信息。同时,还要积极开展疆内民文网站建设者、管理者的培训工作,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出面,利用各种渠道定期举办各类理论和形势教育培训班,提高他们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纪律等方面的修养以及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筛选与证实等网络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