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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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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第1篇

2005年10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一文,要求保险公司全面实行保险资金托管,托管银行要提供高质量服务,保险资金托管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而发展。截至2014年末,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已达8.95万亿元,较2008年增长167.84%。笔者结合对某商业银行保险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审计项目,分析了保险资金托管中最常见的主要风险形式,并对查证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突破审批权限办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一级分行突破权限规定办理证券类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一级分行办理保险实业投资托管未经分管行领导审批;一级分行未按规定将保险资金实业投资托管业务的审批权限转至归口部门负责人;二级分行超授权办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等,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该问题造成的风险影响较大,往往是机构行为,主要是相关人员授权意识淡薄导致。

(二)查证方法

调阅总行对一级分行及一级分行对所辖二级分行的授权文件,并结合保险托管业务台账,调阅托管业务协议,查找是否存在一级分行办理证券类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是否存在二级分行办理实业类保险资金托管直接签订协议办理业务问题;根据保险资金实业托管业务台账调阅一级分行行领导审批记录,审阅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留有书面审批记录,如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审阅是否经过相关授权;根据一级分行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台账,并调阅托管账户明细账,选取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的记录,逆查一级分行否存在超越权限办理证券类保险资金托管业务问题。

二、保险资金托管合约管理不到位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未签订协议办理保险资金托管协议;一级分行签订实业保险资金托管协议未使用总行格式文本;使用非格式协议签订合同未经总行或一级分行审批;逆程序先办理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再签订托管合同;保险资金托管协议中存在对我行不利的相关条款或超出总行规定的相关职责等,存在一定的合同和法律风险。该风险是造成托管业务其他问题的源头,影响较大,是保险托管业务的基础问题。

(二)查证方法

根据保险资金托管业务台账,调阅托管业务协议,审阅是否存在办理托管业务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也可选取有托管业务发生明细的“保险公司存款”分户账,并与托管业务台账进行比较,选取未能找到业务台账的托管账户调阅协议,可查找未签订协议办理业务情况;对照总行下发的格式协议文本,审阅是否使用格式文本进行签订协议,若非协议文本格式,则进一步调阅总行或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记录,判断使用非格式文本签订协议是否经相应的法律部门审核;将托管业务签订协议时间与托管账户开立时间进行比对,若在协议签订之前就存在托管账户开立并办理托管业务,可判断存在逆程办理业务情况;认真审核协议内容,查找协议条款中是否存在超越托管职责,承担隐性担保责任等不利于被审行行条件的条款。

三、保险资金托管划款指令管理控制不足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无划款指令办理资金划款交易;未严格审核划款指令用途,托管资金用途与协议约定不符;未严格审核划款指令印章,划款指令的印章及印鉴与预留不符,相应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未及时处理划款指令,导致资金支付错失时机,给客户造成一定的投资损失等,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该风险是托管业务风险管控的核心,是商业银行开展托管服务的重要控制风险。

(二)查证方法

选取保险资金托管账户明细账,抽取金额较大、且覆盖各种交易对手的明细账,并从核心系统中调阅相应划款指令,若有无指令的交易,则可判断存在无相应指令办理托管资金划款情况;根据抽取的托管账户明细调阅托管业务协议,核对划款指令的托管资金用途,审阅其是否与协议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协议约定的范围之外现象;审核相关划款指令要件是否齐全、完整,如债权投资计划是否附有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受益凭证持有证明原件,未上市企业股权是否附有投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投资款项划拨凭证和股权证书原件等,投资不动产是否有保险公司移交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购买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等;根据抽取的托管账户,调阅客户预留的划款指令印鉴,并与选取的划款指令逐一比对,审阅是否存在留鉴不相符的情况;将划款指令、托管资金支付时间与协议约定的划款时间进行比对,审阅是否存在未及时审核划款指令,导致资金支付时间晚于协议约定时间的情况;也可调阅客户投诉相关记录,逆查是否存在指令审核不及时,导致客户存在损失的现象。

四、保险资金托管核算管理不规范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证券类保险资金托管部分资产未及时入账、保险资产托管结束资金未划回托管账户核算、保险资金托管账户核算不准确、保险资金托管未收取手续费、保险资金托管手续费收入核算不准确等,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资产未及时入账,易导致核算估值不准确,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托管结束未划回托管账户核算,易导致保险资金脱离监控范围,存在监管风险;保险资产托管收入不入账及保险资金或收入核算不准确,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易导致相关核算信息失真,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的权益。

(二)查证方法

调阅保险公司移交的定期大额存单资产明细清单,并与某一时点该保险公司资产估值表的定期存款进行核对,若存在差异则进行明细核对,同时找出未入账进行核算的定期存款;根据保险公司移交的定期存款资产信息,选取已到期的相关资产信息并调阅托管账户资金划回明细,若无相应的资金划回记录,则可查找出未划回托管账户核算的资产;选取“保险公司存款”账户,并与保险资产托管账户台账进行核对,若存在差异则存在核算不准确问题,通过比对则可查找出核算不准确明细;根据保险资产托管台账,并筛选相关收入明细账,若未能找到对应的入账记录,进一步查找其入账的记录,若在其他收入科目入账,则判断该问题为手续费收入核算不准确问题,若未在相关收入科目核算,则需了解收入未入账的原因,是否存在收取收入但未入账问题、是否存在收入被挪用问题。

五、保险资产托管对账管理存在缺陷

(一)风险形式

主要表现为未按协议要求进行对账;对账流于形式,未及时查找核对不符账项;针对对账不符问题,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解决;对账频率不符合要求等,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对账环节是托管服务中较为关键的业务环节,对账执行不到位将导致不能及时发现保险资产托管核算估值差错,影响托管服务质量。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第2篇

在探讨创新服务的时候,多定义创新服务为建立一种“新的服务”,也就是将一种从来没有过的服务“新组合”引入现有的服务过程,使服务体系发生变革。创新服务是产品的延伸,也是增加产品附加价值以及建立忠实客户群体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有效手段。具体到托管业务而言,创新服务并不是摈弃传统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而是综合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内容,根据客户特点定制服务流程,对托管运营进行“个性化”和“流程化”并重的设计,以达到既服务专业化,又节约运营成本,畅通信息渠道,挖掘更多客户价值的预期目标。

创新服务的基础——客户分类管理

托管客户的分类管理应从外部性因素和内部性因素两方面考察。其中,外部性因素主要是指宏观经济、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公司客户的自身特点等方面,为托管行的不可控因素。内部性因素是托管行自身基于客户的分类对于流程的梳理,对托管行是可控的。根据保险资金托管的运营特点和保险公司的自身特点,对保险资金托管的客户分类可包括客户贡献度、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特征两个维度。

保险托管客户贡献度

基于保险客户给银行带来的收入和成本的分析, 这里提出如下客户贡献度计算模型:

客户贡献度=托管业务收入+托管沉淀资金模拟计价收入-托管运营成本

其中,各要素定义如下:

托管业务收入:托管产品所形成的托管费收入

托管沉淀资金模拟计价收入:托管产品所形成的沉淀资金带来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托管沉淀资金模拟计价收入=托管资金日均存款×(托管沉淀资金内部转移价格-托管沉淀资金付息率)

托管运营成本:根据客户的需求核定运营人力成本和系统成本。

在此基础上还可参考如下指标作为辅助的贡献度指标:

托管资产规模:主要指托管的资产总额,考察方法以同业占比为主,主要考察托管资产规模在工、农、中、建、交行及中小托管银行中所占份额。

托管资产种类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运用于下列形式:a.银行存款;b.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c.投资不动产;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各类资产由于清算路径、账户管理、业务性质的不同,相应会有不同的运营模式和流程。

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特征

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国内保险业市场存在大量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往往涉及到在多地上市或者需要满足其国外母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都需要托管行依据其独特的信息披露方式,设计相应的运营模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模式的选择。资金运用模式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有:资产管理公司、内设投资部、委托第三方等三种模式。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的模式,是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活动。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作的模式,是指保险公司自己一般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或部分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只有针对不同的资金运用模式设计托管方案,托管银行才会更紧密地契合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整个流程体系之中。

客户分类管理矩阵设计。本文根据“客户贡献度”和“客户资金运用独立性”两个维度来构建托管客户分类管理的矩阵。每个维度分高、低两级,由此可将整个客户群分成4组。其中,本文设定客户资金运用的独立性越高,需要管理的委托成本越大,需要越严谨的托管运营流程及风险预警、绩效评估系统来支撑。

Ⅰ类客户:通常是对托管行贡献度最低,采用内设投资部或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小型保险公司。托管资产规模较小,客户本身对托管的理念理解还不够深入,无法提出专业的托管需求。对这类客户,应采用基础的流程进行标准化服务,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客户关系。

Ⅱ类客户:对托管行贡献度较高,但托管资产的运作相对简单或者托管资产的运营流程简单。这类客户多托管资产规模较大,托管品种单一,对绩效评估、管理会计信息需求较低。因此,从运营上来说仅以基础流程标准化服务为主。但由于托管费收入较高,可能是部分资产托管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很高的增值潜力,应切实保证服务的准确性和专用性,配置业务较为熟练的客户服务人员。

Ⅲ类客户:该类客户托管的资产创造托管费收入能力较低,但可能采用委托专业机构投资的运作模式,从托管流程的广度来说,服务内容较为全面,需要延伸服务流程。应该说这类客户对托管行来说是创造价值相对较低的客户,应特别注意操作备忘录和协议的签订过程,力争在运营前期理顺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确保流程化服务,降低运营成本。

Ⅳ类客户:这类客户贡献度高,资金运用的独立性高,多是国有大型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用,资产规模大,是托管行应投入大量专业技术力量满足需求的客户。对这些客户应制定一对一的服务方案,前、中、后台合理维护客户的忠诚度,允许在流程化设计的基础上添加个性需求。这类客户是银行获得持续利润的基石,银行要将主要资源投入到保持和发展与这些客户的关系上,持续不断地向他们提供超期望价值的服务,力图长期保持双赢关系。

保险资金创新服务的难点

多家托管行的运营问题。2009年初,监管机构在《保险资金托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允许一家保险机构按不同的产品和资产种类在不同的托管行中托管。主托管行应当履行委托人全部托管资金的比例监督、数据汇总和报送等职责,辅托管行须协助主托管行履行职责。但由于目前各家托管行在会计核算和估值方面采用的系统、方法和标准不同,会在客观上导致主托管行汇总的表格不符合会计的可比性原则;主托管行需要对辅托管行的数据进行汇总,但主托管行对辅托管行数据真实性无法负责,因此会影响汇总数据的准确性;此外,在投资监督方面,主托管行负责集中报告,这也会对监督报告的时效性产生影响。

主会计方和会计主体的探讨。根据目前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托管中托管行职责的描述,托管行在会计核算业务的职责应为“复核”。而未来随着社会分工趋于细致化和多样化,在会计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承担主会计人职责,承揽保险公司外包的会计核算业务也是以后托管业务发展壮大的道路之一。这对托管行的会计核算和风险控制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客户核算、估值及绩效考核的差异性。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估值标准虽然都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但在准则框架下,具体操作却有着各自不同的核算、估值原则和标准。现在各托管行对不同保险机构的核算、估值原则采取的是一对一的服务,即:托管行按照保险机构的需求,在不违反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向不同保险机构提供不同的核算和估值服务。不同的核算、估值原则,加大了托管机构对核算和估值系统的需求压力,进而减缓了托管行寻求托管服务系统一体化的进程。

保险客户的投资监督问题。《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中要求“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协议约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关于保险境内外证券类投资资产监督业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对托管行职责界定上要求较模糊;二是对保险公司监控指标所必需的数据提供责任要求不够;三是监督标准不一致,导致计算口径不同;四是缺少统一的调整期规定;五是投资监督发现问题后,报告路径及程序尚不清晰;六是对于保险公司境外投资,要求“境内托管行监督托管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

托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托管业务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托管业处于起步阶段,各家托管银行对清算、核算的分工较细,托管服务尚未形成统一的流程。虽然近些年在托管行业中不断涌现出优秀的技术人才,但这些人员往往专长于某一细分技术领域,对托管业务缺乏全面性把握。因此发展托管人才战略,培养大批懂业务、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成为托管行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保险资金托管创新服务体系设计

创新体系下的流程一体化和关键服务差异化

针对保险公司客户,应尽量将客户同质化的需求和托管行的职责流程一体化,以获得流程一体化的低成本竞争和批量控制风险的优势。对于目前托管银行系统一体化程度低的问题,应创建集托管账户管理、清算、核算、风控、绩效等职能一体化的系统,以高效率的完成托管业务流程化改造,尽量少的减少托管运营过程中的效率内耗。其中的关键点即是保证信息流的连续性和可比性。此外,对于风险预警、绩效评估等关键服务领域,应按照保险客户分类原则,力争满足客户差异化的精品服务需求。下面,笔者将以托管运营的信息流为线索,试图设计满足流程高效率和服务差异化并重的创新服务体系。

公司行为信息。公司行为(Corporate Action,简称CA)是由公司发起并对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有影响的事件,例如:分红派息、要约收购、更名、发行新股、召开股东大会等。随着证券投资日趋全球化、标准化,投资者对及时、准确、可信任的公司行为信息数据的需求日益迫切。托管行必须保证提供公司行为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在目前的托管运营现状下,托管银行可选择两家以上的外部信息提供商,根据保险客户需求,自主研发信息校验系统,针对保险客户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股票、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等各类投资品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自主研发的保险资金托管网上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向保险客户进行信息,按照托管协议、操作备忘录等条款要求,确保及时完成公司行为信息的收息、确权等各项工作。

账户管理系统。从“托管”一词的定义能看出安全保管资产是托管职能的首位,对于保险资金运用中的账户管理职责,无可厚非是托管行的基础服务职能。保险资金可参与投资的市场包括沪深交易所内市场和场外市场。账户体系构架如图2所示:

作为整个托管业务系统的重要信息源头,托管行应建立整合场内、场外各类账户信息的全方位账户管理系统,切实改变场外业务账户信息手工操作,同一类账户信息在清算、核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估系统,多头维护、效率低下且风险点较多的业务现状。

交易指令过滤库——投资监控。保险资金的投资监督包括监管机构政策和保险公司投资指引两个层面,是保险资金运用链条中有效降低委托成本的手段之一。按照投资监督与投资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业内普遍将保险资金的投资监督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托管银行应建立交易指令过滤库,在清算指令接收之前,对交易指令是否合规进行筛查,将不合规指令反馈至指令发送方,或转为人工干预处理,从源头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当然,事前监督主要是以场外资产投资为主,对于场内业务的事前监督工作,鉴于目前国内的交收制度尚缺乏可操作性。

清算资金划拨。清算业务作为传统的托管主要业务之一,本已属于比较完善的系统建设领域,保险资金托管业务一体化系统设计则更注重清算系统产出数据的可用性。即清算系统不光能保证各项资金划拨、交易匹配等基础业务,更要能提供管理有用信息。

核算、估值系统。尽管各家保险公司在原则上都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但在一些具体方法上诸如:债券实际收益率的计算、结构性存款的核算、成本结转的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托管行在核算、估值问题上应投入大量的专业人员,调查研究,为保险客户提供多种方法的选择,满足重大客户多准则、多系统的对账服务要求,为交易后的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把准数据关。

资金头寸预测服务。资金头寸预测服务是根据客户持有资产的公司行为信息,资金划拨指令,财务核算信息及各类资产交易信息,向保险客户提供预测期内资金头寸的服务。这项服务可以帮助保险客户更好摆布资金头寸,更专注进行投资决策。该功能需要整合清算系统、核算估值系统和外部市场信息,以提供准确的预估头寸信息。

托管报告服务。托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产品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此条是托管人对自身合规情况的声明。二是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产品价值的计算、产品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产品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若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此条是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合规运作情况发表意见。三是托管人按照客户分类管理要求,针对保险资金各投资组合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发表意见。

保险资产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价是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投资管理人实现既定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进行投资活动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鉴于托管行绩效评估从系统采购到人员培训均需耗费大量的精力,因此,可按照客户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可选菜单项式的绩效评估服务体系。

提供创新服务的内部制度安排

加强稽核部门控制力度。稽核部门是银行托管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托管银行应加强稽核部门的控制力度,建立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对保险资金托管创新服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贯彻执行,切实避免疏漏,重复、忙乱、差错等各类情况的发生。

建立健全规范的授权制度。托管行授权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资金托管创新服务要注重建立和分析具体的业务流程,针对业务流程中的关键风险点设计专门的授权岗位。授权人应充分、及时、有效行使权力,切实履行内控职责。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是做好托管业务评估及审计工作的关键。在提供保险资金托管服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切实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持内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确保内控机制顺利运行。

以人为本的内控制度。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胜任能力和诚信度是影响托管行内部控制环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托管银行应建立以提高员工素质和敬业精神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养;创造公平、择优的用人环境,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干部交流、岗位轮换、离任稽核制度,健全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机制。通过教育与管理、激励和约束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托管行以人为本的内控工作水平。

加强品牌管理,树立托管服务品牌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第3篇

1. 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今年我国的金融环境和房地产市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银行缩紧放贷规模,证券市场的萎靡不振,全国很多城市,尤其是上海等城市房屋价格大幅度波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也因此影响到了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 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结果。房地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又是投资品,房地产价格上涨主要是由于土地及建筑成本的增加,以及房地产品质提升所致,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0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

3. 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通常,信托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因为,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自身诚信风险。原则上从事经营性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信托业“一法两规”进行经营活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由于进入的门槛高,一定程度上存在价格垄断,房价虚高的现象。尽管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不承认自己有暴利,但是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利润是高于20%的,别墅项目的利润会更高,导致一些房地产企业和信托公司勾结在一起,一些信托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会得到至少融资金额一定比例灰色收入。这导致最后的结果是房地产企业和信托公司合作在一起为了筹集信托资金去淡化项目风险。因为终端信托权益的持有者并不知道该信托项目的真实风险程度,大部分投资者只看收益率和担保方式等去做判断。

5. 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最主要的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既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笔者经过3年时间的抽样调查,发现北京市场的房地产抽样信托产品没有一个是买了保险的,其信托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6.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手段

1. 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委员身份的多样性。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专门成立业务发展决策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便随时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政策变化措施,定期和不定期提出风险控制报告,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敦促信托公司相关部门实施该措施。考虑到由于信托公司所代表的利益的中庸性,建议该风险决策委员会引入决策相对独立的类似独立董事的外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金融人才作为该委员会的委员,同时建议从投资中找出类似监事的人员加入该委员会,在重大政策和项目重大事件出现时,有个完善的风险制约机制。毕竟,信托权益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投资者出了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去管理,却没有一个好的监督和约束机智去真正控制风险。

2. 信用风险的控制

前年,北京的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先后发行了几期非房地产信托产品,但是后来,第一期的投资者发现,其后几期的产品和第一期产品存在重复担保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第一期投资者的权益,因为他们在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所认为的项目担保企业作为一个风险管理的一道屏障,竟然在其后数次担保而降低了担保能力。因为,有必要对担保的规模和次数进行限制。

3. 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

就前面所说的信用风险控制中,为了减少担保企业不确定性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要定期向客户提供该信托的项目进展状况,还要及时披露所提供担保公司的资产和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最新的偿付能力,和其中风险最大的项目的或有损失估计情况,因为担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影响了项目出现问题后,本金或收益的回收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从最近两年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很多的大的担保公司都已经破产,因此担保的风险不可低估。

4. 加强不可抗力风险控制。

几乎所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合同上都写明:对于诸如战争、动乱、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情形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有必要做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首先,在项目选择上,考虑到该项目所在位置历史上曾经出现不可抗力的次数和经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坚决杜绝或者采取必要的保险、多重保障的措施去降低风险。另外,监督房地产企业去积极的参加适合的保险,或者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对于一些关系到城市形象的项目,尽量争取到政府的灭失风险的担保,尽最大的努力去化解或者减少风险。

5. 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降低风险

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它们都不同程度上减少了传统房地产信托所固有的风险。

(1) 大力发展信托业中的夹层融资(mezzanine financing)。.

夹层融资是一种资本的混合形式,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介于优

先债权和股权之间。也就是说,在偿付的优先权次序上,它是次于或者说“低于”优先债权,但优先于普通股或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夹层融资对开发商来讲有几个优势:第一,资金回报要求比较适中,比纯粹的股权投资者低,对发放的投资要求又比贷款相对略低,不要求四证齐等。第二,对开发商更有吸引力的是资金使用率效率比较高,土地证还在项目公司里边,便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综合起来,它的财务成本不见得比原来的贷款类信托高。对控制权的要求相对比股权融资者要低一些,但是由于夹层融资比管理层的要求会高一些,所以机构投资人在国内外都是夹层融资的提供者,而不是个人。信托公司作为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间唯一可以进行实业投资的一个金融机构,应该是夹层融资最适合的一个投资者.信托公司通过发展夹层融资不仅可以为更多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现金周转,更可以通过在项目选拔中对自身人才素质的提高而从内在整体上提高了信托公司自身的管理素质和风险投资水平.由于它的特点还是实行备案制,发行灵活,可以减少房地产开发周期,另外计划虽然受200份限制,规模影响不是很大,在同一品牌下可以连续发行,也可以先募集资金、后选择项目,这样都有利于开发商更快地拿到资金。对于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中,夹层融资由于多方参与主体(如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相关政府监督机构)的引入而使风险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2) 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REITs,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如下风险的出现。

A.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

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REITs因为需要定期分配信托利益,对流动性风险较为重视,其风险控制措施也较多,例如保证一定比例的高流通性信托财产、制订投资策略时注意现金流的匹配性、引入流动性支持机构(例如银行)等。

B.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截止2004年,银行业的17万亿信贷资产中,约有50%的资产是以房地产的形式或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形式存在的。这说明,房地产价格的走势将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金融风险的防范。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方面,扩大存量交易规模,形成较为均衡的交易价格,为金融机构正确判断金融资产中房地产类的价格提供真实的市场基础;另一方面,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提供有效的变现渠道和承接市场,提高这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而REITs由于在项目选择上的优化筛选等原则,加上规模上的优势可以最大程度的释放风险。

C.有利于利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更好的监督房地产信托项目的运行。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第4篇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VaR可用Monte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

基金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的实际风险承担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基金投资者,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受托理财,作为报酬,基金投资者要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集团层面来看,基金管理资产不纳入集团的市场风险资本限额汇总计算,对基金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属于指导建议层面,对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进行动态测算与评估并给出指导意见。但对有些特殊类型的品种,则应测算其不能保本对基金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且应对其实施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严格动态监控。

内容摘要: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本文针对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的复杂性和子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对保险集团如何进行全面市场风险管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盛和泰.国外保险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及建议[J].金融电子化,2008(5)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VaR可用Monte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

基金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的实际风险承担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基金投资者,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受托理财,作为报酬,基金投资者要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集团层面来看,基金管理资产不纳入集团的市场风险资本限额汇总计算,对基金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属于指导建议层面,对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进行动态测算与评估并给出指导意见。但对有些特殊类型的品种,则应测算其不能保本对基金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且应对其实施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严格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1.盛和泰.国外保险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及建议[J].金融电子化,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