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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防治

农作物病虫防治

农作物病虫防治范文第1篇

    据调查开展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可提高防治效果10个百分点,农作物生长每季可减少防治次数1~2次,每667m2节约投入成本35元左右,平均可减少粮食损失30kg,可为农民增收节支100元左右。同时可降低农药使用风险,净化农药市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户增收。自2010年以来合作社累计防治农作物面积1.93万hm2,为农民增收3532.2万元,每个防治员每天作业收入130~140元。

    2发挥的作用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合作社成立是服务“三农”工作需要,是发展现代农业基础,对提高农作物产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1服务效益

    农作物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作物统防统治专业化工作,降低了农作物病虫害化学防治成本,用药量、用药次数减少,防治效果提高,减少化学农药对土壤、水、气造成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2解决实际问题

    农作物专业合作社解决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短缺问题。①农民进城务工,尤其是城镇附近农民进城务工后,农作物病虫害得不到及时防控,甚至不防不治,以及想防想治没时间实施,或者常常错过防控机会造成了病虫为害,粮食作物减产减收。②合作社将不便进城务工,或者留守在农村妇女劳动力组织起来,开展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即解决了剩余劳动力种粮的后顾之优,又增加留守农村劳动力的经济收入。

    2.3桥梁纽带作用

    农作物专业合作社开展统防统治专业服务,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有效组织留守农户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解决了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民一家一户种田,你防他不防的问题,实现统防统治目标,提高防治效果,同时农村剩余劳动组织起来,全身心投入粮食生产,有效保障粮食、蔬菜等作物免受病虫害为害。

    2.4科技二传手

    统防统治专业组织是农业科技转化二传手。①聘请农业专家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农民文化科技素质。②推广农业科技知识一站式服务,直接到户到田间,农业科技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能及时有效解决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③避免了农民在化学防治有病有虫没病没虫都喷保险药,不认识病虫害,别人喷啥药自己喷就喷啥药;有效防治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④科学种田,防病治虫有人管,能抓住防治关键,达到增收节支目标。

    3问题与建议

    3.1存在问题

    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难点。①粮食生产与其它经济作物比较效益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对病虫草害防治投入不足。②农村一家一户土地分散经营体制不利于统防统治工作,或者增加防治成本。③防治器械落后,部分施药器械尚停留在60~70年代的水平,防治工作劳动强度大,防治功效低。④统防统治工作社会缺乏认识,得不到应有重视和政策资金扶持。

农作物病虫防治范文第2篇

农用无人机的发展最先有日本、美国、韩国、巴西等国家研发应用,其中,日本是世界上应用植保无人机最早和进行农业作业最为广泛的国家。截至2014年,日本共有2000多架农用无人直升机应用于农业作业,“飞手”14000人多。韩国自2003年,农用无人机作业面积日趋增加。美国在世界上农业航空技术上遥遥领先,无人机植保作业更加精准高效、智能环保。由此可见,农用无人机是国外发达国家进行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农业生产的贡献巨大。我国农用无人机起步较晚。直到2004年,科技部、农业部等开始研究和推广农用无人机;2010年,我国首架农用无人机试飞成功;至2013年底,全国各地积极进行农用无人机的展示试用,机型也更加多样化。副总理曾经5次视察河南某公司农用无人机的发展情况,对农用无人机的发展和应用进行了鼓励与认可。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涉足农用无人机领域,推动了农用无人机的发展,加快了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林州市农用无人机发展的必要性

随着林州市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加快,土地流转已成为林州市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要举措。在现代农业生产管理过程中,土地翻耕、收获均取得了机械化作业,但唯独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还是采取传统的人工作业方式。林州是“建筑之乡”,农村青壮年大部分都进城务工,田间作物的管理越来越缺少劳力,严重地影响了林州市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传统的人工背负式手动或机动植保作业方式,已经严重制约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急需一种智能化、高效率、低成本的植保机械和施药技术。由于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特点为速度快,危害面积大,每年因病虫害无法及时有效地防治而导致减产10%~30%。面对大面积突然暴发病虫害疫情时,在短时间很难找到大批施药人员,病虫害防治成了农民难以解决的头等大事。发展现代化农业,推广应用现代化植保机械、植保新技术已经刻不容缓。林州市地处山区,各家各户自成一统,地块小而分散,加上大部分地方水利设施不足,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差,普通大型农业机械难以进行植保工作,劳动成本高,防治效率低,不利于大面积专业化防治工作的开展。农用无人机能更好适应林州复杂地况的起降,对田间施药,不伤苗、不毁苗、方便快捷、防治病虫害效率高。

三、农用无人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优点

(一)操作简单无人机不需要专门跑道和起降机场,田间地头就能垂直起落。从几米到几十米施药防治病虫害,根据情况控制飞行喷洒效果,飞行参数可预先设定,智能化喷防,作业高度低,漂移小,非常适用于各类复杂地形农田和不同种类高度的农作物与树林,相邻农田种植不同农作物情况下也可精准的喷洒。无人机整体轻巧灵活,容易操作,普通农民通过20d培训,就能掌握飞行要领并实施喷洒作业。喷洒前,提前采集农作物的GPS信息,规划好航线,飞机基本可实现自动喷施,成为容易操作的“傻瓜机”。无人机作业,既可喷洒农药,也可喷施叶面肥;既适用于小麦、大豆、水稻等低秆作物,也适用于玉米、棉花、高粱等高秆作物和林果带;同时还适用丘陵山区作业。无人机体积较小,利用面包车就可以实现跨区、跨省作业。(二)环保效果好,喷洒农药用量少农业部提出的“到2020年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对科学使用农药提出更高要求。农用无人机喷洒技术至少可以节约50%的农药使用量,节约90%的用水量,减少对环境农作物的污染。喷洒作业人员远距离操作,避免农药中毒,大大提高了喷洒作业的安全性。(三)效率高,成本低,效益大农用无人机飞行速度快,每小时可防治6.67~8hm2,其效率比常规喷洒至少高出100倍,是人工作业的12.5倍以上,大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尤其应对突发、暴发性病虫害,无人机防控效果非常好。2016年,陕西局部地区玉米地黏虫暴发,农用无人机大展身手,对重发田块及时进行统防统治,有效控制了虫情危害。(四)农药喷施质量高现在人们日趋重视粮食,大多数人更喜欢“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农产品。人工喷药随意性大,不能精准喷药,容易造成某些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降低农产品质量。农用无人机能更精确控制药剂喷洒量,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降低粮食作物农药残留,生产出更优质的农产品。

四、2016年林州市无人机防治农作物情况

目前,林州市共有10架无人机,全部由晓宁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购买。在林州农用无人飞机作业的作物种类主要是果树(苹果树、梨树、杏树)、小麦、玉米。2016年主要在林州市合涧镇、原康镇、临淇镇和姚村镇作业,这10架农用无人机机型全部为QF80,无人机作业时要求作业区内不能有信号塔和高压线,距离信号塔和高压线至少100m以上。无人机作业效率为0.1hm2/min,使用无人机作业效率高,对人体不产生要害,其中,果树作业成本15元/667m2,小麦作业成本18元/667m2,玉米作业成本35元/667m2,全部由农民自付,政府暂无作业扶持措施。除在本地作业外,晓宁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无人机还去外省作业。

五、林州市农用无人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存在的问题

农作物病虫防治范文第3篇

1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治直补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1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治直补实施方案制/!/定

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治直补实施方案的制定关系到工作的全局,首先要明确责任,召开实施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治直补实施的乡(镇)分管领导、农业中心主任等参加工作会议,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农业主管部门成立防治病虫工作领导小组,分区分片进行督察防治,小组领导应定期到各个乡(镇)检查病虫是否施药以及防治效果,了解信息反馈,解决防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植保站负责病虫测报、技术培训、药剂配方、机器操作使用与维修、防治效果调查等;乡(镇)负责组织、发动、宣传,落实直补配套药剂到村、社;村、社负责登记、造册、公示、收机防费和把药剂直补到农户手中。

1.2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测报

植保站负责病虫测报,合理药剂配方,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治直补工作。植保站从种子处理开始,根据田间病虫发生量,结合气象预报,编发有关病虫害防治手册,对稻飞虱、稻瘟病、纹枯病、稻赤斑黑沫蝉、螟虫、蓟马、赤枯病、稻纵卷叶螟、黏虫等10多种农作物主要病、虫、草做出预报,并根据病虫发生种类、发生期、发生量,通过科学合理药剂配方,及时施药防治,全面控制农作物病虫危害。

1.3宣传培训

关于直补方面的政策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在技术上和方法上都要制定详细的策略。关于宣传的方式可以充分的发挥各方面的资源优势,根据农村的现有状态进行全面的宣传覆盖工作。可以利用宣传车和小喇叭进行造势宣传,也可以利用村部的黑板报宣传。在进行宣传工作的同时还要定期的组织培训工作,加强技术上的指导工作。首先要对乡镇负责农业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使其在专业业务知识和思维意识上有深刻的认识,能够在实际的工作方面有效的管理。然后是对农民的培训工作,可以在农村进行划片宣传,向农民讲授病虫害的防治技术,并且印发技术资料,使农民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防治技术。此外,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还可以利用网络进行宣传工作,通过建立农业专业网站,将这种防治技术进行广泛的宣传,扩大宣传力度,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1.4备足农药、药械等防治工具

对农民实行的防治直补工作不是以现金发放的形式来执行的,而是根据直补的金额通过农药和药械的发放来进行补贴。农药和药械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最为基础的保障,所以一定要将这些准备充足。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将病害的防治工作落实到位,防治直补资金的流失,有效的保证防治资金的合理使用。

1.5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治直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

对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直补工作,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流程严格执行,确保直补资金全部应用到农作物病害防治上,防治资金的流失。首先基层单位要对农户的实际稻田面积进行测量,然后进行数据汇总后上报给乡镇,乡镇根据汇报的数据到正规的农药部门进行购置,再根据报表的数据配送到基层村、社,在农民确认签字后配发农药。在农药的施用上,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施药策略。对于药量的补发是按照实际的土地面积来分配的,对于不足的部分要由农民自己承担。

2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治直补必须注意的问题

2.1病虫防治直补工作,离不开农业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病虫防治直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工作,要认真实施好,农业部门是联系财政部门和农民之间的桥梁。只有农业部门从病虫发生种类、面积和防治技术要求等方面综合考虑财政资金的管理分配和防治技术指导,才能正确地做好病虫防治直补工作。

2.2农民自行防治使用的药品、药械不规范,导致少部分防治效果较差。因此,需要加强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保证农药、药械的质量,同时加强对农民防治作物病虫知识和施药方式的技术培训。

2.3直补防治实施过程工作很繁琐,涉及到千家万户,操作起来很困难,受市场经济的制约,农户各自的想法不一致,组织实施的部门工作量大。今后操作实施要简单化,可由各区、县申报应补贴的病虫防治面积、农药品种及数量,上级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后统一采购发放给各乡(镇),各乡(镇)在认可的代销门市供应给农民,农民凭票购买。针对出现病虫发生种类多、而直补经费少的现象,必须提高农药和药械使用效率。

2.4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治直补工作,是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新举措,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进行宣传,相互促进,增添农业科技宣传的活力。植保专业队需要发展、完善,以保证大面积使用。只有利用植保专业队在病虫防治中的骨干作用,带动农户自行防治,采用植保专业队机防与群防相结合的统防统治办法,才能保证大面积的实施完成。

农作物病虫防治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作物病虫害危害,加强农业植物保护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预防、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落实农作物病虫害灾害防控责任制度,加强植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承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防、灾害应急防控、绿色防治措施的推广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药安全使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财政、科技、气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广播电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本村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人员,督促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和技术的学习,依法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 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预报工作制度,保障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预报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或者损毁。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迁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设立该监测预报站点或者设施的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其指导下进行重建。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需要在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因安装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实施监测预报活动,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植保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人员应当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及时准确提供监测数据。

县级植保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聘用具备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能的人员,协助开展调查监测工作。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数据,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及时作出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预测,无偿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

除植保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或者防治意见。

禁止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或者防治意见。

第十三条 农作物发生较大范围病虫害危害或者受到不明原因危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发展气象条件监测预测分析,农作物病虫害气象预报。气象部门与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相互无偿提供用于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的气象信息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信息。

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播发、刊登植保机构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五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采用抗病虫良种、合理的间作轮作、科学的田间管理等措施,减少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

农作物品种的抗病虫性应当作为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组织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作物病虫害实施有效的防治。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病虫害发生情况,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植保机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植保机构提出的防治意见,及时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按照规定做好病虫害防治记录。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及其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

使用化学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选用低毒、低残留和对生态环境危害较轻的农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养蚕、养蜂等产业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以及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情况,可以提出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以及对特定农作物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录,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前款规定使用农药。

第二十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技术和产品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工作的推进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的建设。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按照服务协议与防治技术规程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队伍或者委托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对本单位的农作物病虫害实行专业化统一防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建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队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对下列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项提供资金支持:

(一)水稻、茶叶、水果等农作物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参加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的;

(二)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生物农药、诱虫灯、性诱剂、防虫网等绿色防治技术和产品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对用于小面积种植农作物的农药进行申报登记的;

(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的。

前款规定资金支持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渔业、环境保护、财政、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铁路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农业有害生物入侵。

对已经引进的有风险的农业生物和已经入侵的农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查明发生区域和危害情况,监测其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对需要进行严格控制和扑灭的农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扑灭。

对从境外引进可能产生生态危害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省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时,对其进行生态危害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引进单位应当按照省植物检疫机构的风险评估及处理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农作物病虫害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落实农作物病虫害灾害防控物资储备。

发生农作物病虫害灾害时,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有关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和调配控制、扑灭农作物病虫害灾害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或者采用发放资料、集中授课等形式,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定期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农药经营者等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九条 植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中指定所推介农药的生产单位;

(二)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时以营利为目的,宣传、推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

(三)违反规定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新技术、新产品。

第四章 农药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三)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业务培训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证格式,由省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农药经营者需要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三条 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应当随货附送农药使用说明书,并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农药的防治效果,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张贴植保机构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公开农药使用咨询电话,及时解答有关询问。

禁止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

第三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时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并建立购销台账,对产品来源、产品信息、销售信息进行记录。购销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三十五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配药、施药,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农药使用者不得擅自增加用药次数和用药量。

施用过农药的农作物,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采收、出售。

第三十六条 植保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制止和纠正不符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的农作物采收行为。

第三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不得随意丢弃。

废弃农药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集中回收和无害化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预警机制。发生农作物农药药害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农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置,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社会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或者伪造、变造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信息、防治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或者对特定农作物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未按照省植物检疫机构的风险评估及处理意见做好相关工作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引进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予以没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并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销售农药时未随货附送农药使用说明书或者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或者用药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销售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植保机构和其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预报预警信息的;

(三)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意见中指定所推介农药的生产单位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的;

(五)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时以营利为目的,宣传、推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作物,是指粮食、棉花、油料、麻料、糖料、蔬菜、茶树、桑树、烟草、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按照规定列入农作物范围的果树、花卉和中药材。

(二)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对农作物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农作物病虫害灾害,是指对农作物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以及其他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灾害)、Ⅲ级(较大农作物病虫害灾害)。

(四)植保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的植保及相关专业人员、具有与植保相关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农业植保工。

第四十九条 林业、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农作物病虫防治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作物种植;病虫害防治;技术探讨

农业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必须要加强对农作物生产技术的研究,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而带动我国经济整体的发展。

1农作物种植及病虫害防治存在的不足之处

1.1缺乏对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认识

农户在栽培种植农作物的过程中,由于其本身专业素质比较差,所以在防治病虫害方面所了解和掌握的专业知识并不丰富。另外,农户在种植农作物的同时还抱有一定的侥幸心态,对病虫害的预防工作严重缺乏重视,通常情况下只有当问题出现以后,才会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解决。除此之外,农户在防治病虫害的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治方式和手段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缺乏对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以化学防治为主要的治理手段。

1.2不合理的使用农药

从事农业种植和生产的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受教育水平不高,不能充分了解和掌握农作物病虫害出现的原因,因此也很难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和防治手段,通常情况下是根据长期的种植经验来进行判断,对于农药的使用也较为随意。农户认为农作物只要出现了不正常的发育,就是由病虫害导致的,所以进行了一系列不合理的农药施放,不但不能对症下药,还会对农作物本身带来严重的伤害。

2农作物科学种植及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对策

2.1加强对种植人员技术培训,提高整体的素质能力

为了进一步实现农作物的科学种植,首先需要从种植人员入手,加强对种植人员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在对种植人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分组的方式,将部分种植人员分配在一个团队当中,使他们能有机会一起学习、交流和研究,这样也能大大地节省培训资源。另外,还可以聘请相关的种植专家,帮助他们能够更好地解决农作物种植过程中的问题,从而提高他们的农作物种植技术,为农作物增产做出贡献。

2.2加强对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手段的运用

针对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所能采用的防治手段多种多样,其中生物防治手段是一种较为安全的一个防治方式。加强病虫害生物防治手段的运用,要求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一是利用天敌昆虫的保护作用,二是施放生物农药,三是转基因技术抗虫抗病等。病虫害生物防治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手段,由于其发展的时间晚,容易被外在因素所影响,但其所能发挥的效果比较好,时间比较长,还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不会给农作物的产品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