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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供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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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

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

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

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

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单位)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

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

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

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

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

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

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

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持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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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