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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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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第1篇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职权的一种,其规制则体现在行政程序方面。本文则通过一则行政处罚纠纷上的案例,提出对行政裁量权的思考:对事实违法性的认定及行政裁量的作出,法律需明文规定;行政裁量权需行政程序进行规制;行政裁量需在法定幅度内进行等。

【关键词】行政程序;裁量权;隐蔽执法;规制

1 案件回顾

徐某与A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3月29日10时许,徐某驾车在A市天府大道行驶时,被A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以下简称第一分局)用雷达予以测速并抓拍记录。10时43分,第一分局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徐某处以罚款200元并记分值3分。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注明:“有异议,车牌号系自己提供。”4月11日,徐某缴纳了罚金200元。同年6月28日,徐某向A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其主张第一分局存在隐蔽执法及甲地违章乙地处理的问题,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主张理由无证据支持,认定徐某超速行驶的事实与理由成立,判决维持第一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

宣判后,徐某不服,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第一分局在对上诉人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被处罚行为为徐某3月29日10时43分的超速行为,但第一分局提供的雷达所拍摄的照片形成于3月29日10时32分49秒,其“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及办案交警书写的“事情经过”均系处罚决定书作出以后制作的,第一分局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徐某在该时点存在超速行为的证据。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二、撤销被A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于3月2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即A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对徐某超速事实的认定,其中涉及到的裁量权问题。

2.1对事实违法性的认定及行政裁量的作出,法律需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的行政法原则。第一分局对徐某是否超速的裁量权,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权的规定。对于案件中的超速行为,第一分局是具有裁量权的。

然而这种行政行为的作出,是需要充足的事实证据,本案中第一分局所持的证据则是带有瑕疵的。第一,办案交警书写的“事情经过”是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以后制作的;第二,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也是在处罚决定书作出以后制作的;第三,雷达所提供的拍摄照片的时间点,早于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的超速行为的时间;第四,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有异议,车牌号系自己提供”,对这一异议,第一分局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从这四点来看,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第一分局对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时,徐某存在超速行为。

2.2行政裁量权需行政程序进行规制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要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需要贯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以这些原则制约行政程序,制约行政裁量权。本案中第一分局按照简易程序对徐某进行处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是徐某在诉讼理由中提到的“隐蔽执法”,却有违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

近些年,交警或是电子眼躲在某个角落,等待司机违章的“隐蔽执法”事件颇多。这样的事件不仅发生在中国,据英国《每日邮报》2012年6月26日消息,英国考文垂市一台新装在树旁的路况监控摄像头,由于位置非常隐蔽,在短短一周内拍下了1500名司机的违章记录。关于“隐蔽执法”的不合理性,主要有如下两点说明,首先,采用这种隐蔽的手段进行监视,是在假定在此场地出现的人都存在问题,其将会留下违法的证据,从法理上看,这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上的,而我国早就废除了“有罪推定”的条款;其次,这种隐蔽执法违背了执法部门的告知义务,不符合执法公开、行政公开的要求,也违背了“依法取证”的要求。如此不透明的“隐蔽执法”必将对行政裁量的公开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行政裁量权需要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规制,以确保其合法性。

2.3行政裁量需在法定幅度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一分局对徐某处以罚款200元,则是行政主体在罚款数额上的裁量。实践中,罚款额度的多少,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并且经常会出现“同种情况,不同罚款数额”,且多数情况,会做出最高额,如本案中200元的处罚。这必然违背了行政法之公平基本原则。关于此种额度的限定,需要更多执法细则的出台。

本案中,一审判决维持了第一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然而徐某通过二审,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种行政程序的救济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裁量权。

十、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更加注重权利的监督与制约,行政裁量权也需要通过监督等加以制约,以提升行政裁量的公信力,对于这种公权力的行使,更多需要的是执法者对社会基本规则的遵守,个人价值观的清晰与稳定。程序是规制裁量权的有效途经,但执法者最基本的价值观才是正确适用裁量权的有利保障。

参考文献:

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第2篇

打造城管“升级版”

***市城市管理局

全国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启动后,**市城市管理局闻风而动,以开展“强树转”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夯实城市管理基层基础,创新城管工作方式方法,致力打造“权责明确、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升级版”,为**市在2017年7月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立下了汗马功劳,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

坚持长远谋发展,苦练内功强基础

(一)着力学习提能,强素质之“基”。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先后在全市城管系统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十破十立”大讨论、“顺应改革、担当作为,打造荆门城管升级版”大讨论活动、举行城管执法队伍换装仪式、举办环卫工人节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城管部门的服务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狠抓日常学习培训,今年以来先后在全市城管系统组织开展了城管执法人员春季集训、2期执法人员集中轮训和协管员上岗集训活动,参训率达到100%,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明显提升。坚持走出去、沉下去,一名县级干部领衔一个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先进经验,完成了14项课题调研任务。制定出台《关于建立“传帮带”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实施方案》,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局系统44名年轻干部“一对多”联系培养,并开展干部轮岗交流,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近年来,城管干部职工为各级领导视察、外地客商考察、重点企业落户、大型活动举办等做好城市环境保障工作150余次,市城管局先后有20多名同志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健全长效机制,强管理之“基”。稳步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出台“三个办法”(荆门城管“立体式巡查、网格化治理、积分制考评”实施办法、中心城区三区城管考评办法、街办和社区城管考评办法)、“四个实施细则”(市容环卫、城管执法、控违拆违、数字化城管督查实施细则)和“四个管理规范及程序标准”(市容环卫管理及作业标准、城管行政执法规范和文明用语标准、控违拆违督查处置程序、数字化城管监督员积分考核标准),建立“日巡查督查、周研判调度、月考评小结”工作制度,实施城市管理三级督查和扁平化管理,并将市区两级80%城管力量下沉到90个城管网格,并与505名社区网格员联动,推进城管力量重心下移,形成统一指挥、监督有力、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状态,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率先出台条例,强法治之“基”。在全省同类市州率先出台《**市城市管理条例》,并确定13个配套法规规章,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出台,以构建完善的城管法规制度体系。2017年,将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中心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临街建筑立面和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和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目前《中心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印发。同时,结合条例的出台,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厘清职责边界,共梳理行政职权83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56项、行政强制5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类6项,均按规定程序确认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提振干部精气神,优化服务转作风

(一)大力实施“五员”工作法,推动干部职工以路为岗、履职尽责。整合下属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和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人员力量30人,组建6个巡查督查专班,下沉到城区6个街道,一周一轮换,交替开展巡查督查工作。印发《巡查督查“五员”工作规范(试行)》,编制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巡查督查工作手册,明确巡查督查人员履行“监督员”、“督战员”、“协调员”、“督导员”、“考评员”五种角色,当好城市形象捍卫者。同时,督促各区城管局将辖区分成若干片区,以主要道路为轴线,以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大活动场所为节点,建立领导班子包片、中层干部管段、城管队员蹲点工作制度,压实层级管理责任,推动干部职工以路为岗、履职尽责,将精细管理触角延伸到最末端,变“被动接受百姓反映问题、处置问题”为“主动发现问题、预防问题”,切实提高城市管理问题发现率和处置率,今年以来,巡查督查共发现各类城市管理问128391件,现场临机处置50051件,上报数字化中心立案处置78340件。

(二)大力实施“马路局长”工作法,带动干部职工担当作为、抢拼严实。严格落实领导联系基层制度和路段目标责任制,实现领导指挥在一线、干部工作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决策落实在一线。每月确定一名局领导班子成员为“马路局长”,带班上路巡查,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督促和带动执法队员发现问题在马路、督办解决在马路,服务市民在马路,不断激发城管干部职工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的工作热情。同时,将城管队伍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行为规范纳入综合督查工作重要内容,每月组织专班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发现的“松、懒、散、慢”现象,详细记入在案,当面督促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相应的处罚,在全系统进行通报,不断培养城管队伍“抢拼严实”的工作作风。

(三)大力实施“721”工作法,促进城市管理向服务转变。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在中心城区设置临时市场和疏导点16处、早夜市集中点3处,科学确定共享单车停放点1200个,并进行规范管理,达到了方便市民购物出行和保持城市良好秩序的双赢效果。严格执法程序,坚持“四个做到”,即依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从事执法工作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坚持语言文明和举止规范;落实“六先一后”,即敬礼在先、亮证在先、恰当称呼在先、指出违法事实在先、说服教育在先、讲清处罚依据在先、处罚决定在后,争取管理对象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建立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行政审核等制度,实施执法案件评查,严格落实城管执法队员禁令,对素质低下、滥用职权、野蛮执法、刁难百姓和吃拿卡要的知法犯法者,坚决严肃处理,不断推进城管执法“三转变”(单一执法”向“管理服务”的观念转变、“执法者”向“服务者”的角色延伸和“硬性执法”向“情怀管理”的模式转变)。近年来,办理城管执法处罚案件186起,省、市案卷评查均为优秀,未发生一起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事件。

三、**勇担当,凝聚民心树形象

(一)大力开展城市顽疾整治,树立勤政为民形象。针对违规占道、违法建设、渣土抛洒、户外广告违规设置等屡禁不绝的问题,实行一个领导、一个专班、一抓到底。先后在中心城区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42项(次),完成614条背街小巷和169个“三无”小区综合改造、27家农贸市场“农改超”和“农达标”改造,取缔马路市场12个,查处交通违法行为7万多起,拆除违法建设87万平米,启动静脉产业园建设,中心城区38条主次干道基本杜绝违规占道行为,道路机械化洗扫作业覆盖率达到87.5%,城市4条主干道被**省住建厅、公安厅命名为“省级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项目被国家住建部授予“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城市品位能级明显提升,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中,占考核总分值七成的城市管理工作做到了不扣分、不失分,一次性通过暗访、技术评估和专家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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