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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定义

突发事件的定义

突发事件的定义范文第1篇

一、 条例的创新与特色

《条例》涉及很多行政法方面的问题,但给人印象最深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比《传染病防治法》要宽。不仅适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而且适用于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二,该条例授权在突发事件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设立和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为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政府能否有效控制和处理该事件,关键取决于是否存在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统一领导机构,该机构能否协调各方面力量,迅速采取果断的处置措施,及时有序处理突发事件。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政府管理的多个领域,必须调动多方面力量,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条例》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属于法规授权成立的临时机构,作为国务院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享有法规授予的特别行政权力,它既是应急处理全国突发事件的统一指挥机构,同时也是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各个行政部门的协调和领导机构。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省一级法规授权组织,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例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制度,为防范与紧急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制定预案的职责和启动程序,并对预案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针对此次“非典”暴发流行时,有些部门和地方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布制度。条例对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分别规定了严格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在《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及时报告的要求基础上,规定了更为明确的报告时限制度,即省级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卫生部门接到报告2小时内,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将报告的时限确定为1小时、2小时的法律规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不多见。此外,针对此次“非典”防治中暴露出的信息公布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条例要求政府公布信息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五,条例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方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更为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助设备、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县以上政府从财政上要落实应急储备经费和生活困难患者的救治费用。相关医疗机构和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应急处理职责,不得拒绝。条例对各级政府机关、医疗机构、相关单位以及个人都规定了十分明确的法律责任,凡违反条例规定,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调查,以及拒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必须认识到,条例确定的义务主体是多个,而不是一个。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仅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必须履行多种义务,如成立应急指挥组织的义务,建立日常应急预警和监测机制的义务,制定应急预案的义务,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及时如实公布的义务,监督检查与追究法律责任的义务等,而且医疗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如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同时也负有各种义务,特别是作为病患和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普通个人也是该条例的义务主体。只有社会各方均依法承担起各自的法律义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理各类应急卫生事件。

突发事件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应对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在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不可避免地会因各类矛盾和问题引发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到6.30蓟县重大火灾事故以及最近的8.26延安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次突发事件的爆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应对突发事件成为国家和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

一、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信息的封锁,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以至于谣言肆起,人心恐慌,甚至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次相反,信息的及时准确则有利于稳定人心,消除谣言,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指导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专门法律,使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其中第十条、第五十三条是有关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规定了其不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督救济措施。最重要的是,其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目的在于公开政府信息。而且,该条例还列举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使得政府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成为一项行政法规上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治型政府的建设。

(二)是树立良好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所谓政府形象,是“政府这一组织系统在运作中,即在自身的行为与活动中产生出来的总体表现与客观效应,以及公众对这种表现与客观效应所作出的较为稳定与公认的评价”

5.12汶川特大地震,我国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对经济损失、伤亡人数、救灾物资调配等方面进行公开报道,整个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表现为之震惊。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上表示了空前的认同,这使得我国在国际社会和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预防政府紧急权力滥用,避免腐败,发现腐败现象的有力手段

由于突发事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可以行使更广泛更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会对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法治构成威胁。重大的突发性事件特别是重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和社会都会向受灾地区拨付或捐助救灾款项和救灾物资,而救灾款项和救灾物资的数额、去向如不公开必然会给留有空间。而一旦公开有了公众的监督即使有腐败现象人们也能及时发现 [1]。

(四)是消除公众恐慌、遏制谣言滋生、稳定社会秩序重要途径

突发事件处理中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有利于稳定社会和人心。在我国现阶段敌对势力还时刻准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分裂分子、不法分子仍然是国家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个别不法商贩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因此假消息盛行,不完整的传言、谣言,已危及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2]。政府作为信息的权威者,及时准确地公开与公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能够避免一些矛盾、问题的产生。特别是政府及时、准确、完整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澄清虚假的、不完整、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谣言和传言。有利于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使人民相信只有政府的信息才是最权威、最准确、最有效的信息。

二、应对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突发事件中信息公开法律不完善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规定政府处理突发事件时都没有规定政府何时公开信息,以什么方式公开,或者因为不及时公开而给公民造成损失承担什么责任,这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

(二)突发事件中政府公开信息的主动性差

造成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屮政府信息公开不够主动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比较薄弱。首先官员的官本位思想依旧严重,他们没有根本形成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服务理念,对于许多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在意,部分官员甚至将掌握信息作为自己的私权和特权。其次,部分官员认为,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时,首先要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楚,然后再向社会相关信息,这样就可以保证信总的真实性,这种错误的思维模式导致的结果便是其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越来越差。

(三)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

由于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使得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时效性上非常关键。如果不能及时公开,不能在公众最需要了解事实真相时公开,最后公开的结果必然不能受到公众的信服,政府的自身信用也必然遭受质疑。信息还必须准确,如7.23温州动车事故中官方宣布救援已经结束后但仍发现了一名生存儿童,以至于当时公众对当时政府的救援产生了很大的怀疑。

三、促进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 加上国内环境的影响,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监督和保障手段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3]。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信息公开法,并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二)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

政府要转变突发事件应对中信息公开的传统思维方式。不要因为官员个人认为信息公开会造成更大程度、更大范围上的混乱,就刻意隐瞒、封锁相关消息,要知道在如今这个信息社会,要想完全封锁消息是不可能的,与其让公众自己去挖掘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倒不如政府主动公开,反而能取得主动权,从而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这样就会更利于突发事件的解决。

(三)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在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结语

保障和落实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突发事件中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其知情权的实现尤为重要。但我国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这样一个信息高速发达的社会中政府要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吴卫军.邢元振.我国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与变革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11.(28).2

突发事件的定义范文第3篇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要求,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必须保持一个安定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高校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目前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下,高校应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全力维护高校的稳定,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一、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目前,高校易发突发事件很多.大致有以下两大类:一是稳定、治安类突发事件,另一类是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

“稳定不稳定看高校”,这已是人们一个重要共识。以20世纪中叶以来的中外历史为例,无论是1968年爆发于欧洲的“五月风暴”,60年代中后期爆发于美国的大规模反侵越示威活动,还是爆发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日本人民反对《日美安全条约》大型集会示威活动,或者1980年发生在韩国的光州惨案,其主要参与者均是大学生。爆发于20世纪末的东欧巨变、苏联解体,以及21世纪初在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爆发的所谓“颜色革命”,也都有许多青年大学生的参与。

中国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的百年闻,大学生的行动对社会影响也是很大的。以1949年作为分界限,前30年的学生运动主要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推翻三座大山而展开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运动,其矛头直指“三座大山”,是有进步意义的,推动了历史的发展。而自1949年以后,其间的学生运动(除1976年“四五”运动外)大多都是负面意义的。而学生运动的兴起,往往是社会动荡的启动阀。其路径大约是:学生运动一工人参加一两者互动一社会各阶层参与一社会动荡发生。无论是“五四”运动,还是十年内乱均是如此,不同的是,前者是进步意义的,推动了历史前进,后者是负面意义的,使社会倒退的“)。

高校被人们称为社会的“晴雨表”,这是不为过的。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伴随经济急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矛盾也在不断凸显,诱发高校突发事件因素增多。一旦高校突发公共事件,受社会关注程度高,传播快,向社会波及迅速,产生的后果不堪设想。

二、诱发高校突发事件的各类因素

当前,诱发高校发生公共突发事件的因素很多,但是要还是来自社会、大学生自身和国际因素等三方面挑战。

1.社会因素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影响

社会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转型的影响。改革开放近30年,中国社会加速转型,不仅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生产、生活形态,同时在思想领域也产生了新旧撞击。如以往所遵循的共产主义人生观与价值观进一步淡化,甚至破灭,而新的价值观又未确立,导致青年学生思想紊乱,人生目标失落,从而造成心理失衡和混乱;二是改革攻坚阶段出现的负面影响。应该看到,改革开放至今,凡较易操作的改革都做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改革的难点,如政府职能的高效率发挥、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健全、人们对政治表达、政治参与度增加等,都是未来改革将会遇到的难题,而上层建筑领域尤其是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又将使社会稳定面临新的考验。这些社会难点解决不好。定会使青年学生产生消极情绪。在以上两方面基础上,一旦出现不良事端,极易诱发高校公共突发事件产生。

2.大学生自身因素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

大学自身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产生影响主要反映在毕业生就业、管理和心理健康等三大方面0)。

(1)毕业生就业问题是影响高校稳定的重要问题。“十一五”期间的就业的特点是“新增就业压力大、转移就业压力大、再就业压力大、总量规模压力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引起党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已有学者提醒,“就业恐惧症'qE在大学生中流行。并且不可思议地由高年级向低年级甚至刚进校的新生蔓延。过早的就业压力将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这无论对高校还是社会的稳定,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2)大学管理问题对诱发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分析。高校管理包括了许多方面,关系着高校与政府、高校与教师、高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等各种关系的调整。这些关系的相互重新调适,将直指诸如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依法管理,民主办学等深层次问题。由此引发的涉及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经费筹措体制等的改革,又将触动社会的神经,这不仅对高校自身,也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高等教育大众化,园区学校集约化,办学种类多元化,后勤服务社会化,信息来源网络化,课余生活多样化”使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面临新的矛盾与新的考验,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以及后勤服务工作及其他管理工作都面I临新的考验,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事端,导致公共突发事件。

(3)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影响和谐校园构建的重要问题。自20世纪中期以来,因心理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身心疾病已经成为大学生休学、退学乃至轻生的主要原因。大学生中有抑郁、焦虑、社会恐惧、自卑、神经衰弱等心理疾病的人数占总数的16%以上,甚至有40%-60%的优秀大学生是心理障碍高发人群。

3.国际因素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

国际因素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是在国际社会主义运动遭受的挫折的大背景下,高校师生的理想、信念与人生价值面临新的考验。苏联解体、东欧巨变及一些国家先后爆发了所谓“颜色革命”,使人们对社会主义道路和共产党的执政产生疑惑和动摇,对美国和西方资本义国家的软硬实力产生了某种“敬畏”。尽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也在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勃勃生机,但不可否认,在两种社会制度的竞争中,恐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看不出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的优势,这一客观现实对当代高校师生思想的冲击难以避免,同时也为西方敌对势力实施“西化”和“分化”我国的图谋创造了有利的“时机”。我们与西方敌对势力渗透与反渗透、遏制与反遏制、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将是长期、复杂、尖锐的;二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面临新的威胁,台湾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敏感话题,时刻牵动高校广大师生的心。在国际敌对势力的眼中。共产党领导下的社 会主义中国总是一处异己力量。美国有人甚至公开宣称:美国21世纪最主要的战略挑战莫过于如何对待中国的崛起。为了牵制中国,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法轮功”问题、宗教问题、NGO(非政府组织)问题等都有可能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干预中国内政的诱发问题,进而威胁社会政治稳定。尤其需要提出的是。西方国家对我国文化和价值观渗透的主要对象是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他们利用人员往来,学术交流,设立基金等各种手段“网络”各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国际因素对高校公共突发事件影响正变得越来越直接而又深刻[3]。

三、高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策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是一个老话筒了,部、省、市各级行政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各高校的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从组织调研,到制定工作预案,都做详细的工作安排。但从各高校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管理组织多为临时性的松散组织,管理工作中投有《立法》保障、工作预案不切实际,工作起来流于形式。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等同于应急处理。在目前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加强高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势在必行。

1.防微杜渐,做好预防工作

(1)设立职责明确的应急管理机构。目前,我国高校的应急管理组织多为l临时性的松散组织(如学校负责人临时牵头形成的工作小着先天不足:一是临时成立的工作小组从工作上看,缺乏延续性,因此事件处置后。不能对经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和保留;二是临时领导小组很难针对各种情况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三是不能建立相应的应急培训和教育机制;四是临时性的组织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这影响事件处理措施的有效性。由于没有常设性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协调与决策机构及专门的职能机构,使高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的整合能力与应对能力大打折扣[4]。

因此,高校应急管理组织应该是常设机构,并且这个机构应该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这个机构成员在平时除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应起着防范和预警突发事件的出现。当突发事件一旦出现,他们就应该在学校领导的组织和协调下快速地起到处理危机的作用。

(2)加强信息搜集,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高校突发事件的发生大部分都有一个酝酿、积累、发生、发展过程,因此。要在学生中建立信息网络,保证信息及时、准确、畅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思想动态调研工作,及时解决学生们思想问题,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加强学生思想和心理素质教育,加强应对突发事件训练。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失,将不良影响降到最小。

2.实事求是,以高度责任感尽快平息事态[5]

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应尽快查清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事件发生的类型、判断事件波及的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采取行之有效的断然措施,尽快予以平息。根据事件的类型和发生的程度,由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决策,分别实施不同等级的应急预案。在没有制订完事的应急预案情况下,平息突发事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是将事件信息及时上服;二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三是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点;四是在保密方面要内外有别;五是事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突发事件的定义范文第4篇

在应对校园突发事件过程中,大学生这一群体很特殊,在校园突发事件爆发时呈现出两面性,他们既是可成为突发事件时的防控对象,也可作为防控突发事件的主要依靠力量,应对校园突发事件时思想政治工作固然重要,但把大学生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更为重要。在多数高校的实际管理中,强调对学生的控制,把大学生当作为防控的对象来严防死守,导致作为校园主体的大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薄弱。在涉及到大学生群体的突发事件时,学生的主体能动性、参与相互合作的整体能力没能发挥出来。高等院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预防能力、干预能力、应急能力、处理能力以及恢复能力通常是由学生工作管理门、保卫消防部门、后勤卫生部门、心理咨询部门等各自承担组织,多数是依靠保卫部门或后勤卫生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承担应急任务,而没有充分发动大学生参与,忽视大学生这一高校的主体人群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重要作用[2]。面对这种情况,在大学生群体中组织建立起一支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伍并将其纳入校园法治的框架内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在实际操作中,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第一,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进行有效的自救互救。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树立“事件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观念,在分别针对突发事件危机的预防阶段、准备阶段、处置阶段及恢复阶段,进行模拟演练,编写一些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编制应对程序,让全体成员熟悉校园突发事件的警讯,加强辨别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迅速反映能力,懂得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基本常识,避免盲目处理和心理恐慌。当发生突发状况时,使现有组织结构体系能及时预警与快速反应,在社会专业救援机构介入前帮助学生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和互救。这样,通过发挥应急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从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及恢复救治等方面缓解学校及政府部门人员不足、资金不足等困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公共事件教育的重要途径。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作为校园应对突发事件的学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大学生进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日常教育体系中。通常的教育内容有针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害、交通安全、实验室安全、生命教育、法律责任等的教育与培训。这也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学校的职权与义务。由于大学生活跃在校园内的各个角落,往往是能够直接接触突发事件的源头。如果受过专门训练的援助志愿者,从更加专业的角度来分析事态的进展,就能及时地给学校相关部门或社会的应急预警系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第三,通过突发事件应急援助队在校园的演练与组织,为社会培养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才队伍。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有更多自由成长空间,在大学生中建立应对突发事件援助队,能够发挥学生的自治自理能力,发挥他们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能动作用,以便加强学校抵御突发事件的社会基础结构。同时,大学生毕业后走上社会,基于他们在校期间受过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与训练,无疑是为社会上应对突发事件培养了大批的人才。

二、在大学生中建立应急援助组织的法律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参照国家的分类标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划分,在高校校园内部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大概都可以归入这四大类中。近年来发生的大学校园环境中的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在大学生群体中建立起一个志愿者救援组织,来发挥事前预防、事中的干预、及事后适度介入处置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3]。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则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总体上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职权和义务。这一规定相当明确地指出了高校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义务,即“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的教育与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0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大学生中建立起突发事件应急援助组织正是体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发挥学生组织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的功能,把应急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途径方法之一。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作为学校单位而言,“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这名话往往被理解为由学校的保卫、后勤等到部门的职工组成的应急队伍,大学生作为“非本单位职工”而被排除在外,即使参与,也仅是承担提供信息的任务,没有充分发挥大学生在应急援助中的作用。而根据第2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高校恰恰是志愿者云集的地方,且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成年,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组织纪律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是“可以”且有责任建立由在校成年大学生组成的志愿者救援队伍。

第三,在相关的志愿者服务条例或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也将应急救援作为志愿者服务的内容之一,将学校开展和组织大学生开展志愿活动作为学校的“应当”的责任。如《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第19条规定:“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科技推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就明确将应急救援列为志愿者服务的内容。第32条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青少年树立志愿服务意识。”则明确了学校在开展和组织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方面的义务。又如更早之前颁布的《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2008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19条规定:“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抢险救灾、支教助学、环境保护、文体服务、科技推广、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治安防范、青少年服务、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第34条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志愿服务意识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4]

三、突发事件应急援助的法律适用分析

在校园发生突发性事件的过程中,大学生参与应急援助,不能超过法律的界限,“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样,作为组织者,大学或大学的二级院系也不能使之超越其自身的功能而越俎代庖地去承担一些由专业机构才能承担的任务。在学校中组织学生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学校法律上的定位应该是作为志愿者组织,大学生应急援助队员则是以志愿者身份出现的。那么,在这个关系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学校与学生志愿援助队员之间是行政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为在志愿者服务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它是公民在社会道德、社会责任驱使下,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的一种帮助产生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偿性、社会公益性。在参与应急援助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如何界定呢?在应急援助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应急援助的组织者(大学或大学的二级院系机构),参与援助的大学生志愿者,被援助者。作为应急援助组织,及作为参与援助的大学生志愿者,基于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身份地位,其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应地体现如下:

第一,应急援助组织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组织开展援助服务活动,招募、培训、考核、表彰应急援助者,告知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保障援助者的合法权益,为援助者提供人身保险等。

第二,参与应急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权利主要包括参加各种援助活动的权利,获得援助服务信息的权利,接受必要的进行援助前教育培训的权利,在参加援助服务中遇到问题时有请求援助组织解决问题的权利,对援助者组织有监督的权利、退出的权利,有得到表彰奖励的权利,本人需要得到他人援助服务时具有优先得到援助服务权等权利。参与援助服务的志愿者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志愿者组织的规定,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志愿者服务的相关法规,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任务,完成援助服务内容,维护援助服务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形象,不得收取受援助者的报酬或借助援助服务从事营利活动,尊重援助服务对象、维护其合法权益,保守必要的隐私和秘密等。

第三,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应对突发事件救援的志愿者立法方面不是很完善,使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合法性和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是在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中,它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针对国务院及其各个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以及政府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而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如何参与发挥作用及其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不太明确。另一方面,校园的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管是依据《总体预案》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均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保障,必须寻求各地《志愿者服务条例》或其他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在志愿者进行应急援助服务的实际过程中,避免不了会产生援助者与援助对象、援助者与援助者组织、援助者组织与援助对象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国内多数地方的志愿者立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简单,没有区分援助志愿者与援助服务对象之间、援助志愿者与援助者组织之间、援助志愿者组织与援助服务对象之间以及援助志愿者、援助者组织与援助服务对象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责任及相对应的法律救济制度。综观国内各地的志愿者立法,基本上是采取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如《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第35条规定:“志愿者在参加经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过错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失或者损害是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突发事件的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突发事件;预警管理

高校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对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各类突发性事件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此类事件来得突然,事出多因,往往令人措手不及,防不胜防,一旦发生便会直接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甚至危及学生的生命。本文拟从辅导员的角度出发,以高校突发事件的定义及类型为基础,着重探讨高校突发事件的预警管理。

一、高校突发事件的概念及类型

一般认为,“突发事件”的概念最先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rich Becker)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提出的。此后,国内外的很多学者对“突发事件”的概念也给出了很多种定义,由于依据和研究的侧重点不同而有所差异。综合多种定义,笔者把突发事件的概念总结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突然发生的、需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此类事件不易应对,且不能采取常规的处理方法;二是事件突发、紧急、扩散速度出乎意料。

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过程、性质和机理,将它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很显然,高校突发事件也应该属于这一范畴。高校突发事件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高校突发事件是指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狭义的高校突发事件单指“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外的,由校内学生实施或以学生为侵害对象的,由于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的原因突然引发的,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公共财产受到损失以及学校名誉受到损害的事件。本文所指的是狭义的高校突发事件,即“学生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诱发及事件本身的动态性和变化性的不同,高校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群体性突发事件

群体性突发事件指的是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校园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可分为政治因素引发的事件和群体利益引发的事件两类。前者是指带有政治色彩的、大多是由国家和民族利益引起的具有社会共鸣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这类突发事件社会联动能力强,影响面较大,与国际国内形势关系密切,有一定的组织程序,而且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口号,政治目的明显。后者是指因待遇、利益、管理等引发的具有群体利益目的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这类突发事件多因师生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或学校管理不善而诱发,行动目的明确,但社会联动能力较弱,影响面有限,与政治敏感性问题无多大关联。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两类:一类是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是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肠道传染病和呼吸道传染病等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另一类是学校所在地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2003年SARS的蔓延,使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3.突发安全事故

突发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交通事故、实验室爆炸、建筑倒塌、拥挤踩踏等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学校后勤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事故,学生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盗窃、抢劫、故意或意外伤害、自杀、火灾等治安类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学校组织或师生自行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师生人身损害的安全事故,学生听信社会不法分子的谎言而上当、受骗等。

二、辅导员在高校突发事件预警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高校辅导员和学生的接触最为直接,对学生的了解也最多,是开展学生工作的基层管理者。通过思想教育、品行引导、纪律约束、人格影响等手段方式,辅导员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负有特殊的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对高校辅导员的进行了明确定位: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这种特殊的角色定位决定了辅导员在高校突发事件预警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基础性、关键性。

三、辅导员视角下高校突发事件预警管理机制的建立

多数情况下,辅导员面对高校突发事件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后的处理上,这其实是本末倒置的做法。一般解决矛盾的关键是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最高境界是预防问题的发生。对于学生事务的处理,特别是突发事件,这句话非常适用。

多数高校突发事件的发生都是有前兆的、有迹可循的、可防可控的。因此笔者认为,在高校突发事件管理中,预警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预警工作的落实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突发事件管理的效果好坏。这要求辅导员必须成为预防高校突发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同时要从反射式的事后处理模式,转变为以预防为主、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应对协调的预警系统模式。

第一,辅导员在工作中提高危机意识,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把工作做到细处、做在平时。贯彻落实好“六深入”:不定期深入学生宿舍、深入教室、深入食堂、深入学生活动场所、深入学生内心深处和深入网络。在深入的过程中通过与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够获得关于学生的大量信息,同时网络平台如微博、QQ群、空间、论坛等也能反映出学生的近期动态,综合现实生活和网络所得学生信息就能基本掌握学生动态,然后有针对性地关注、引导和管理。

第二,建立完善的班级信息无障碍通道。通道包括两条主线:一条是班委、宿舍长;另一条则是党员。这两个特殊的群体通过对班内同学的监督获得大量的信息,辅导员指派相关班委对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建立相应的信息档案。这些信息档案从学生入校开始,一直持续到毕业离校,涉及学生的方方面面。如刚入学时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的统计、汇总,重点是家庭背景和家庭经济条件,对单亲家庭、家境贫困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团支书等相关班委负责学生活动方面的信息,是否进入学生会、加入了什么样的社团、是否外出兼职等;学习委员负责成绩方面的信息档案,每个学期考试的成绩排名、获得奖学金的情况、与学习成绩紧密相连的评优评先等;副班长负责考勤方面的信息档案,晨读晨练、课堂出勤、外宿情况等;心理委员负责学生心理方面的信息档案,班里每位同学的心理特点、心理健康测试情况、恋爱情况等做出详细的跟踪记录。

第三,辅导员结合班委和党员,在信息档案的基础上进行识别和诊断,筛选出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价,最终形成预警对策,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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