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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

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

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范文第1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 直接投资 技术溢出 技术创新

The Technology Overflow Effect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and Our Country’s Technology Innovation

【Abstract】Nowaday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ecome the first productivity, therefore promoting our country’s technology innovation more becomes the impetus of further reform and the precondition of economy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technology R&D is costly. So it becomes an important task and problem to obtain the new technology quickly and exert our behind advantage. Meanwhile, demonstrate research shows that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direct investment has its technology overflow effect. Therefore, the penman thinks that it is an good plan to promote our technology innovation with absorbing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technology overflow fully and utilizing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present abundance investment to china.

【Keywords】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direct investment technology overflow technology innovation

一、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概况

据联合国《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目前全球共有65000家跨国公司,共雇用职员5400万人,其年销售额是世界出口额的1倍多,达19万亿美元,其产值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10,出口量占世界出口总量的1/3。跨国公司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大量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投资。据美国《财富》杂志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世界销售额最大的500家公司,已经有400家进入中国,仅2001年的前三个季度,全国共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16344个,比前一年同期增长18.5%,合同外资金额437.48亿美元,同期增长37.56%,实际使用金额274.39亿美元,同期增长20.39%。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一产业,其次是第三产业,如1996年三大产业引入外资结构分别为1.5%、71.63%和26.8%,而1998年分别为2.31%、64.16%和33.53%。就产业来看,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主要在我国的主导产业如计算机、通讯、汽车和医药等等,这方面可以发挥跨国公司的技术、资金优势,同时又顺应我国产业发展的需要。跨国公司对我国如此之大的投资必将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我们应该抓住机遇,最大化的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给我们带来的正效应,尽量的减少负效应的产生,吸取他们的先进技术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

跨国公司是世界先进技术的主要发明者,是世界先进技术的主要供应来源,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内部化实现其技术转移。这种技术转让行为对东道国会带来外部经济,即技术溢出。一项技术溢出是一个正的外在性的特定情况,它既不是在经济活动本身内部获得的利益,也不是由该项活动的产品的使用者获得利益。换句话说,这种利益对于经济活动本身是外在的,对社会产生了外部经济。例如,一家跨国公司发明了一项新技术,随之该技术被竞争企业复制或学习,表现为竞争企业通过搜集跨国公司新技术的基础知识,加上自身研究开发组合成与跨国公司相近的研究成果,一段时间以后,相关市场中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会体现这类技术,那么这些产品或服务使用者的利益将是外在的,由于是实现或产生利益的企业与产生技术的企业展开竞争,即技术产生了溢出效应[6]。

技术的溢出分为技术的水平溢出和垂直溢出,水平溢出是由于同行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相互学习而产生的,市场上每一家公司引进吸收或自己创造一套新技术,其他相关企业就会向创新企业学习,并在学习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技术,或者有些企业就直接复制该技术。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相关市场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会体现这种技术,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就会得到提升,当这些供应商、经销商将这些技术运用到其它产品和服务上时,垂直溢出就产生了。

跨国公司对外技术溢出主要是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的:(1)当地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的前向后向关联得到技术。后向关联是指由东道国当地厂商为跨国公司子公司提供成品生产制造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各种服务。通过后向关联可以形成溢出效应的有关“互补性活动”。跨国公司子公司与当地厂商合作,在以下几种后向联系中促成了溢出的产生和发展:帮助潜在的与之有联系的供应商建立生产设施;为改善供应商产品的质量或推动创新而向当地供应商提供技术援助或信息服务;提供或帮助购买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提供培训并协助管理;通过发掘新客户帮助供应商从事多样化经营。跨国公司子公司与当地供应商间的接触与信息流动,使当地厂商有可能从跨国公司子公司获得先进的产品、工序技术或市场知识中“搭便车”产生溢出效应。前向关联是指由东道国当地厂商为跨国公司提供的成品市场营销服务,半成品、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再加工和各种服务。前向关联有助于尽快形成当地的生产体系,开发其制成品市场,促进当地研究与开发的发展。(2)通过人力资源的流动产生溢出效应。跨国公司母公司向东道国子公司进行技术转移是一个系统过程。这个过程不仅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专有权、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而且还要对子公司所雇佣的当地员工进行培训。而这些员工后来被当地企业雇佣或者自办企业时,可能把获得的技术、营销、管理知识扩散出去。相比而言,管理技能比技术性技能更易于产生溢出效应。(3)通过示范与模仿来产生溢出效应。由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转移的技术比向公司外转让的技术要先进得多,对当地竞争者产生了示范作用。当地企业为了同跨国公司子公司竞争,纷纷模仿它们的技术。从长期来看,当跨国公司子公司和当地企业以同等规模针对同一个市场产品而相互竞争时,当地公司有一种逐步采取与跨国公司相似的生产技术的趋势[1]。

三、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状况分析

近年来,一些经济学家对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与国内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通过引进高技术含量的产品产生了“技术深化”效应,从而提高了我国的技术水平。王成岐等学者通过假设生产函数Y=AKβdH1?β建立模型,Y代表人均产出,H代表我国知识总量,Kd 代表人均国内资本存量,β代表国内物质资本份额,A代表生产效率,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主要反映在A和H之间。分析的结果显示,随着直接投资存量不断增加,资本的边际产品增加,从而导致经济增长[2]。这一模型说明,我国要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必须重视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实践也证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对我国技术的引进和提高以及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大批的跨国公司对我国开展直接投资,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发展所需的资金,同时也为国内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了国内产业结构的水平和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所以说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是有目共睹和功不可没的。

然而,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潜在性和有条件的。经济学家邓宁关于美国企业在英国制造业直接投资,以及日本、美国在欧洲各国半导体产业的直接投资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均显现出明显的技术溢出效应,而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效应并不明显。我国虽然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中获益匪浅,但整体技术溢出效应并不理想,特别是中西部的外商投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就全国来讲,大约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了技术溢出效应,而且合资和合作企业的扩散比例还低于平均水平。

那么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在我国为什么不明显呢?这是由于我国市场环境和经济状况不够完善,还不利于技术溢出效应的充分发挥,这些不利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国外跨国公司角度看。(1)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的大多是二流技术。当代国际经济竞争主要表现为技术的竞争,技术创新优势是跨国公司所拥有的最重要的优势。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跨国公司不可能将所拥有的一流先进技术以技术转让或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转移出去。巴克莱和卡森等人的内部化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对“知识产品”的内部化动机最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避免外部化导致的技术泄密和壮大竞争对手;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认为,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应当转移“边际产业”(即已经或即将失去竞争力的产业)。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应当转移已标准化技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实践证明,上述学者的论述是客观的。而跨国公司在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中,大部分转移的也是处于标准化阶段的二流技术,而先进技术的转移少之又少。(2)跨国公司实行核心技术锁定[3]。所谓“技术锁定”(technology lock-in),一般是指具有核心技术的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广告、营销网络等关键部分设置一些难以破解其诀窍的障碍,使东道国在本地化生产过程中难以破解,以严密控制尖端技术的扩散[4]。技术锁定是跨国公司保持其技术优势的重要策略,这同时也就影响了跨国公司技术的溢出效应。(3)跨国公司实行绝对控股的投资方式。跨国公司为了控制其核心技术,都采用绝对控股的方式来经营,一般都是在国内直接设立子公司或者是分支机构,采取独立经营;即使采取合资或合作的方式,也严格控制和新技术的扩散。(4)跨国公司吸收了我国大量的人才。跨国公司在国内经营,开展研发活动,就会雇佣国内的高技术人才。而这些跨国公司以优厚的条件和良好的用人机制召集了大量的尖端人才,造成了国内人才的外流,这也不利于我国技术的创新。(5)跨国公司母国政府的政策限制。在这方面美国的对华技术出口限制表现得淋漓尽致,美国政府目前只许可一些低水平的对华技术转让,而对有可能涉及军事用途的军民两用先进技术则采取完全封杀的态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还试图利用西方国家参与的“瓦森纳条例”说服加入该条例的其他32个国家加强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这就使得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技术应用程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技术溢出效应大打折扣。

2、从我国自身角度看。(1)我国的技术吸纳能力较弱。一般来讲,技术吸纳能力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一是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的增加与当地企业的吸纳能力紧密结合。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则它与当地企业建立后向关联的难度就越大,这样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只能形成一种 “孤岛经济”[6],那么当地企业从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中所获得的技术溢出就越少。二是人员的吸纳能力。据博伦兹斯坦、德格雷格里奥等对发展中国家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所带来的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国外直接投资确实对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这种贡献是国外直接投资与当地人力资本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技术溢出,东道国必须有吸收能力,特别是人力资本。这一方面我国的技术吸纳能力就较弱,人力资本也很欠缺,从而导致技术溢出效应不甚明显。(2)我国市场竞争环境不完善,技术水平低。跨国公司在进入一国市场,如果没有一定适度的竞争,跨国公司不必通过改进技术就能占领市场,那么它就不会把先进的技术向东道国转移,技术溢出就无法实现,而且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可以轻易地以高薪留住人才,从而使通过人才流动的技术溢出也无法实现。我国的市场竞争环境还不够完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同时技术密集型高技术产业发展滞后,技术水平低等等也制约了技术溢出效应的发挥。(3)我国引资政策不合理。我国在引资政策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味的强调了数量上的扩张,而不注重国内的吸纳能力以及投资的行业和区位,不重视引进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技术创新的作用。同时采取的优惠政策等给予国外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这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反而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结果将国内市场拱手让给了外商,使得“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也是收效甚微。(4)我国科研、政策环境不理想。跨国公司大多倾向于在科研政策宽松、服务设施完善、创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潜力巨大的东道国进行技术开发,特别是东道国的科研环境和配套设施,是跨国公司关注的重要方面。而我国目前引进技术的科研环境存在较多问题,阻碍了中外合作研发活动的开展,即使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也大多属技术应用型机构,由于其引进的技术一般滞后与母国的水平,同时我国“国产化”效率和水平不高。这些都制约了跨国公司转让技术的溢出效应的充分发挥。

四、利用技术溢出效应促进我国技术创新的对策

当今世界,技术水平是一国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我国正处于向工业化国家转型的阶段,经济的飞速发展呼唤技术的不断创新。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大量直接投资是获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我们必须充分重视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尽可能的减少国内制约技术溢出的限制因素,最大化的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来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调整我国引资方向和政策。

我国原有的利用外资战略,从总体上看是一种数量扩张型的引资战略,实质上是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利用外资领域的一种表现,它与我国当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极不适应。当前,迫切需要实现从以政策优惠为导向的引资战略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引资战略转变,以适应经济增长的集约型方式。同时要完善“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应把“以市场换技术”作为政策或法律固定下来,针对跨国公司的需要和弱点,用好市场这张牌,在法律或企业的合同中规定一些具体的措施,如必须伴随直接投资转让一定的技术、必须培训中国的技术人员、其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返销比例等等。

在引资政策上,确保其技术的先进性。根据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结合行业特点和技术结构因素,确定一些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产业做为我国的主导产业,如汽车、微电子等,规定这些产业的最小投资规模,并给予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引导跨国公司有步骤、有秩序地进入。同时,采取鼓励先进技术、允许适宜技术、限制传统技术的技术引进方针,确保跨国公司转移技术的较先进性,为达到较好的利用技术溢出创造条件。

2、提高我国的技术吸纳能力。

首先,要通过引进外资在各产业形成竞争压力,改变以往国内企业在产品技术创新上外无压力内无动力的局面,促进企业积极寻求挖潜改造途径,设法增加R&D投入,开发新产品,改进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整体技术水平。其次,在外部环境上,一要建立为企业技术服务的机构,弥补企业在技术吸收过程中信息不足的缺陷,并为企业提供必需的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二要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为国内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三要制订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跨国公司生产配套产品,加快国产化进程。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本的开发。这首先要引进高素质的人才。重视对人才的培养,改变用人机制和奖惩机制,做到能够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奖惩制度上要打破吃大锅饭的局面,做到按劳按质取酬。其次要重视人才的培训和开发。包括送人才到先进的研发机构学习或者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培养他们的技术创新能力,让他们在吸收和承接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能力上再上一个台阶,从而达到提高技术吸纳能力的效果。

3、强化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营造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

要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除了要有鼓励发展的政策和宽松的环境以及一些政策扶持外,增加企业的R&D投入,积极创新和复制新技术也使企业竞争力提高的必要条件,只有有了竞争的能力才能营造竞争的环境。在营造竞争环境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跨国公司放松对先进技术的控制以加快技术扩散。首先,可以在同一行业内引入两家以上跨国公司,并对其产品的国产化率、实际返销比例、人员培训等指标做严格的合同规定,如达不到所规定的指标,则限制其国内产品销售网络的建立和销售规模,这样跨国公司之间为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其它方面的利益,必须加快新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快向国内企业转让成熟技术和国产化进程,使技术溢出的速度加快。其次,可以组建国内的大型企业集团,充分利用本国的各种比较优势,以更大的规模同跨国公司竞争,从而加速其技术溢出速度。

4、重视对跨国公司人才的吸引和“回流”[5]。

跨国公司人才的流动是技术溢出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对这些人才的吸引和“回流”。因为这部分人才都是从我国国内引进,属于人才的“外流”,我们可以提高完善我们的用人机制和人才的奖罚待遇,以优厚的条件吸引这些掌握重要技术的人才回流到我们的企业中,这样就可以把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带过来,从而提高了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5、重视与跨国公司的合作,建立共同研发中心,加速其技术溢出。

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着自己特定的核心技术优势,这也是他们竞争优势的所在。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对技术水平提高的日益重视,跨国公司的技术创新也有着国际化的趋势,但他们的研发中心大多集中于技术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实证研究又显示,技术的研发集聚有利于技术的溢出,所以我国应该创造良好的环境,重视与跨国公司的研发合作。在研发的过程中,不仅加快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效应,也有利于技术的推陈出新,从而推动我国技术的创新。

【参考文献】:

[1]、王恕立、张吉鹏、罗勇,国际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分析与中国的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3,117-118页

[2]、唐正康,国内外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的分析,[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4,25-31页

[3]、苏丹,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与中国的技术进步,[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3.7,39-40页

[4]、俞毅,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5,55-59页

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目前已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国有化风险对投资国、东道国、跨国公司三者的关系都十分重大,直接影响到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本文针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所面临的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从投资国、东道国、跨国公司三个方面提出了防范国有化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 ,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 ,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性行为。 根据国家的主权原则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主权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必然结果 ,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 ,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 ……。”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 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而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高潮。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 ,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 ,非洲为826件 ,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 ,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 ,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 ,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 ,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 ,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 ,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 ,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 1亿美元的公司 ,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 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 ,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 ,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 ,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 ,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 ,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 ,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 ,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 ,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 ,损害了其根本利益 ,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 ?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 (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主权的行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主权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 ,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 ,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 1 0 % ,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 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 (包括国有化风险 )提供法律保证 ,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 ,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 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 ,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 定程度上进行控制 ,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 ,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 ,推行全球性战略 ;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 ,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 ,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 ,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 ,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 ,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 ,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 1 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 ,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 ,不得实行国有化 ,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 )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 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 ,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 :第一 ,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 ,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 ,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 ,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 ,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 ,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 ,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3.投资后期阶段。 当国有化风险严重危及跨国公司的生存,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时,只能从东道国撤退。抽回投资采取撤退的战略,必然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 ,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 注: 1〕〔3〕〔4〕〔6〕 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 804、785、784页。 〔2〕 〔英〕尼尔·胡德和斯蒂芬·扬著、叶刚等译:《跨国公司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 1版,第314~316页。 〔5〕 《人民日报》1988年4月25日第10版。 参见王东京:《国际投资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203~209页。

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范文第3篇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高潮。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敌泄谢娜ɡ诠噬缁岬玫搅似毡榈某腥?nbsp;,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范文第4篇

一、大型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投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容量大并且具有广阔发展潜力的我国市场成为跨国公司竞争的主要地区,发达国家的企业不仅将生产基地向中国转移,加速了我国成为“世界工厂”的趋势,而且随着金融等服务领域的开放,我国各产业正面临着外资的大规模并购。这对我国经济和企业来说是发展机遇,也是巨大挑战。

同时,近年来正是西方国家以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的革命性突破为代表,带动各产业技术飞速进步的重要时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资本在更高水平上聚集,跨国公司带动了知识、资本、技术等资源在全球大规模的重新配置,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动了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在投资方式、投资区域、投资产业等方面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例如,跨国公司的独资化倾向、投资方式由绿地投资转向并购国内企业、加强了对金融等服务行业的投资等,无疑对我国产业安全形成潜在的威胁。

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大而弱”,某些产业虽然在总规模上名列世界前茅,但产业集中度低,公司治理机制不明确,经营管理落后,技术开发能力较弱,难以真正适应国际竞争,必须加快产业重整,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全面确保产业安全。尤其针对近年来跨国公司接连并购我国支柱产业的主要企业,更加引发了国人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是否会影响我国产业安全的讨论,并且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随着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不断递增,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而且推动了我国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升级。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新趋势

(一)独资化倾向日益增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跨国公司以直接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自改革开放始至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合资企业在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企业中一直占据着绝对优势。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二)投资跨度延伸向整个产业链。以往跨国公司是为了寻找原料产地和产品市场而向我国进行直接投资。随着我国工业进程的加快,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为新兴工业化经济体,经济实力不断上升,世界市场呈现出趋同化的态势,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也改变了以前单纯的生产基地的定位,开始向系统化方向发展,对我国的投资也不例外。

(三)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涉及领域较广,从交通、通讯等基础部门和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到汽车、石化、机械、电子、房地产等支柱产业及商业、餐饮等都有跨国公司的投资。加入WTO后,我国将开放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专业服务业四个新的投资领域。众多跨国公司都在跃跃欲试,为开辟自己的投资新渠道,迅速抢占中国市场而积极准备。一些外资银行纷纷与十大股份制银行及各大城市商业银行等进行密切接触。在资本市场,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在A股市场开展积极的并购活动,一些资本来源较为广泛的跨国公司将成为在我国A股市场展开并购活动的主力军。从操作方式来看,跨国公司通过在我国设立合资合作公司作为“据点”、以并购等方式加入上市公司股权之中的行为呈明显增加趋势。

三、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

(一)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的积极影响。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是通过投资领域或投资行业的选择及其关联效应来改变我国产业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应水平的。从三次产业结构变化来看,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三次产业结构处于失衡状态,即第一产业基础薄弱,第二产业发展相对充分,第三产业很不发达。经过20多年的时间,我国三次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其中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

1、从总体上看,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三次产业演变有着密切联系。第一产业产值比重下降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比重上升与外商直接投资在相应产业的投资数额是基本同向的(当然,我国第一产业产值比重下降并不是其发展到成熟程度之后的相对下降,相反我国第一产业如农业仍十分落后),其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值比重上升与外商直接投资在该领域的投资规模有直接关系。从工业内部结构变化来看,第二产业是工业化进程中最具活力的产业。制造业的内部结构变化是测量工业化水平的重要尺度。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领域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制造业是其重点投资行业,对该行业的投资规模占全部投资的比重是逐年上升的。因此,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外商直接投资对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三次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工业内部结构的高级化)起到重要作用。

2、20世纪九十年代初跨国公司投资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养殖业和餐饮业等行业,目前逐步转向基础产业,如交通、通信、房地产。从总体上看,利用外资逐步由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化,利用外资合同金额在一二产业中所占比例由1990年的89.04%下降到2003年的75.98%,相反第三产业的比重却由1990年的10.96%上升到2003年的24.02%;由低生产率、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生产率、高技术含量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化;行业内部从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转变,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如交通运输邮政由1990年所占外资合同金额比重的0.55%上升到2003年的4.36%,教育和居民服务比重大幅上升,在批发零售和金融业等领域对外资的利用也从无到有。

(二)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的消极影响。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投资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在产业结构的均衡化和优化方面作用欠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领域的投资往往是选择基础好、风险小、利润高、市场大的行业,即便这些行业已经出现生产过剩的态势,也仍纷纷进入这些领域。而那些基础薄弱亟待发展的行业,往往因为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问津,致使我国产业分布不合理,产业结构雷同化、畸形化。

1、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三大产业之间分布结构不合理。从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来看,主要以第二产业为主,第三产业次之,第一产业最少,这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平衡。从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的产业分布看,外资主要集中于制造业,服务业外资比例较低,与世界FDI流动的行业分布差距较大。

2、跨国公司投资来源结构不合理。虽然欧洲和北美国家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呈上升趋势,但我国的外资来源地还是以亚洲十国或地区为主,2003年其对华直接投资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63.34%,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对华的投资项目相对较小,一般以小型加工项目为主,投资的技术层次也偏低,这些都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四、积极引导跨国公司投资的对策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所起的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我们有目共睹的,其对我国经济发展所起的正面效应远大于负面效应。因此,我们不能由于它的一些负面效应就否定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就产生闭关锁国的思想,而应站在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高度,研究在今后如何更加合理地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以充分发挥跨国资本的正面效应,保证我国产业能够长期、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积极引导跨国公司从沿海地区向我国腹地深入,进行正确的地区导向。跨国公司投资与我国的地区导向偏离更为明显。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绝大部分集中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跨国公司项目极少。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以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促进中西部经济的发展。

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直接投资;技术转移;控制策略;贸易溢出模型;实证研究

一、研究意义及背景

在一国经济技术发展进步到一定阶段, 对外直接投资在获取高新技术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截至2009年底,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协议投资额112亿美元, 中方投资额76.3亿美元, 仅占全球对外投资总量的0.1%, 与我国的经济实力极不相称。 目前, 我国在经济实力、技术、资金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较大规模对外投资的条件,入世后, 我国将享受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同时国外市场限制投资的措施松动、市场准入条件放宽, 为我国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发挥对外直接投资在技术进步方面的优势, 成为当务之急。

因为发达国家对先进技术的输出一直采取严格的限制政策,所以发达国家向外转移的大部分都是已标准化的技术。我国想要在较短的时期内迅速提升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就要进行对外投资,靠近技术源,以获得反向技术外溢,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一是到发达国家兼并或收购科技型公司,特别应该加大对研发要素丰裕的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力度,可以选择和增加对美、英、德、日等国的投资力度而提高其反向技术外溢效应。值得肯定的是,我国一批有实力的跨国经营企业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和经验。例如,首钢集团通过收购美国麦斯塔工程设计公司70% 的股份直接获取了相应的关键技术等。二是在海外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设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当地技术资源优势,了解和把握国外新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以此作为开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地。如海尔集团在美国和德国建立了以研发和技术转让为主要目的的海外企业,并在美国洛杉矶和硅谷、法国里昂、荷兰阿姆斯特丹及加拿大蒙特利尔设立了6 个产品设计分部,通过境外产品开发来推动国内产品的技术升级和出口竞争力的提高。同时,国内也有很多学者运用实证的方法来考察我国外直接投资与技术进步的关系。例如,刘凯敏、朱钟棣通过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全要素生产率 (即技术进步率)时间序列数据分别进行平稳性检验,发现二者的一阶差分序列均是平稳的,所以认为它们之间有长期的稳定关系。龚艳萍、郭凤华通过借鉴Coe和Help- man的贸易溢出模型 (即 CH 模型)构建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技术进步影响的模型,并分析计算得出定量结果,结果显示对外直接投资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是比较明显的。

二、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技术进步影响的机制研究

Fosfuri和Motta(1999)设计了两阶段完全信息双寡头古诺模型,解释无技术优势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现象。模型的均衡解表明,对于既定的相对市场规模而言,即使在海外亏损,只要溢出程度足以保证无技术优势企业国内市场因溢出而获益,除弥补亏损外还超过国内经营与出口的利润,企业要选择国外建厂而不是出口,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他们考虑了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虽无技术优势但本身技术水平相当高的情形。这类企业会加剧市场竞争,减少东道国技术优势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迫使东道国企业进行战略性对外直接投资。通过对博弈均衡的分析发现,当技术溢出程度迈过门槛水平之后,无技术优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几率将随溢出程度的增加而上升;即使溢出程度接近于完全时战略性FDI也可能发生,无技术优势企业继续受益;无技术优势企业技术溢出的转移成本增加,是战略性对外直接投资的几率扩大,还促进了无技术优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几率扩大,还促进了无技术优势企业继续受益;无技术优势企业技术溢出的转移成本增加,使战略性对外直接投资的几率扩大,还促进了无技术优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三、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与控制策略

1、技术转移

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主要有外部转移和内部转移两种形式。由于对跨国公司而言,技术外部转移的控制程度较低 ,所以跨国公司多采用内部转移方式。技术内部转移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紧密相联 ,是跨国公司技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流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内部化 ,主要是为了规避外部市场干扰和高成本 ,防止技术模仿和外溢 ,充分利用规模经济 ,并且有利于技术和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分期分批地合理转让技术和技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技术领先优势和实现技术创新价值。跨国公司向东道国进行技术转移的质量和速率 ,则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跨国公司在海外直接投资,是服务于全球战略的,所以其投资企业采用什么水平的技术 , 同样要服务于跨国公司的全球市场战略,同时也要考虑到东道国的市场结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伴随着直接投资而进行的技术转移 ,正是跨国公司综合权衡上述种种因素之后做出的选择。

2、跨国公司对核心技术的控制

跨国公司在技术控制上既要充分发挥技术的优势,又要防止技术过早地泄露。在技术风险管理上,跨国公司对于不同类型的国家采取差别对待策略,在技术转让时机、转让方式方面都具有不同的选择。为了进一步防范核心技术的扩散,当代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研究与开发一般采用母国中心化的运作模式。母公司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各研究与开发分部技术转移的机构,有利于总部研究与开发的规模经济和对核心技术的严格机密的控制。跨国公司针对其拥有的技术水平的高低选择不同的技术风险管理模式,如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

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如下四点:第一,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可以促进进出口贸易,增加外汇收入;第二,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发挥我国技术方面的“比较优势”,并且有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第三,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外资;第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发挥我国的资源优势,同时,能够充分利用国外自然资源。

四、模型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龚艳萍,郭凤华。对外直接投资对产业技术进步的影响――文献回顾与我国的实证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

[2]陶微。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五大经济效应分析。对外经贸实务(跨国投资)2008:7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