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跨国公司论文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精选

跨国公司论文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1篇

一、问题的提出近10年来,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具魅力的新兴市场之一,吸引着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纷纷来投资

与此同时,我国许多有特色优势的企业也不甘示弱,将业务范围逐步向海外拓展,如海尔、联想。虽然这些跨国公司经营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不可避免地采取了本土化的营销战略。所谓本土化战略,是指一些跨国经营的企业、公司为了在所在国或所在地区获得最大化市场利益,充分满足本地市场需求,适应本地区文化,利用本地区经营人才和经营组织生产、销售适应特定地域的产品和服务,而实行的一系列生产、经营、决策的总和。“本土化”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营销本土化。

二、营销本土化势在必行

(一)“本土化”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它们不仅要与当地的公司抢占市场份额,而且还要与同在一国市场的其他国竞争对手分羹夺食。因此,谁更了解市场,谁更熟悉东道国的文化习俗,谁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领先地位。从产品差异细分市场、个性化方面来看,为了迎合不同社会和文化对产品的不同需求,企业必须研究当地社会和文化,开拓当地市场所需的产品。

(二)从哲学的观点看“本土化”问题—营销矛盾的特殊性大于普遍性我们都知道任何事物既有共性,又有特性,而营销的成功与否在于企业是否注意到了所在市场的特殊性,并能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这正是“本土化”的精髓所在。世界是多彩的,组成世界的每一部分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民风习俗、价值观念、禁忌爱好、消费观念、道德理想、政策制度等人文因素都对产品的目标市场开拓产生极大的影响。例如,美国人在选择服装时注重张扬个性,追求标新立异;中国人则是追求典雅含蓄,合群合体。由于这些人文因素的差异,世界各国消费者对商品的态度和价值观有很大的不同,从而导致购买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只有重视目标市场的“本土化研究”,做到“入乡随俗,适市营销”,才能富有成效的拓展市场空间。

三、跨国公司实施本土化营销的五个方面市场营销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诸多营销要素和营销手段,是营销诸要素的整合

因此,本土化营销要从营销组合诸要素等多方面入手,达成营销战略和营销手段的本土化。具体而言,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营销可划分为产品本土化、品牌本土化、价格本土化、渠道本土化和促销本土化。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界限明朗的,因为它们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相渗透、相辅相成。

(一)产品本土化产品本土化是产品设计要适应目标的需求和口味,它还包括产品研发本土化。例如,海尔冰箱能在美国市场取得一系列成就就是因为它在美国实施了“本土化”策略。海尔冰箱自进入美国市场以来,由于节能指标达到了美国2001年DOE标准,再加上总部设在洛杉矶的美国海尔设计中心专为美国消费者度身打造,而成为美国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当然在实施产品本土化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麦当劳和肯德基这两家快餐巨头了。在上海,肯德基的营业状况比麦当劳好,但这并不是因为肯德基进入上海的时间比麦当劳早,而是因为麦当劳刚开始没有了解到上海人不喜欢吃牛肉。后来,为了迎合上海人的口味,上海麦当劳不得不用猪肉代替牛肉,并且用麦乐鸡与肯德基的家乡鸡来竞争。肯德基更是不甘落后,该公司一直致力于研发适合中国人口味的新产品,以取悦于消费者。他们相继在北京推出“榨菜肉丝汤”,“寒稻香蘑饭”;并在上海推出“海鲜蛋花粥”,“香菇鸡肉粥”等中式早餐。

(二)品牌本土化品牌是产品战略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其在市场竞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往往将其从产品策略中分离出来。品牌的一半是文化,跨国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十分注重适应中国独有的国情,主动根据中国消费者的需要、偏好和支付能力等因素,为产品准确定位,不遗余力地在产品生产、包装设计、商标名称、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增加品牌的文化投入,从而创造出本土化的品牌。在商标名称上,跨国企业无不苦心孤诣,力求匠心独运。20世纪80年代,Cocacola公司再次登陆中国,他们在研究了4万个汉字的基础上,最后确定了发音相近,读音悦耳,寓意精妙的“可口可乐”四个中国字,所取得的成功众所周知。“雪碧”是可口可乐公司“sprite”饮料,在美国十分畅销,但“sprite”翻译成汉语的意思是“魔鬼”、“小妖精”,为了挺进中国,他们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论证,经过几个方案的筛选,最终决定将其直接译音为“雪碧”,意为纯洁清凉之意。还有飘柔、潘婷、海飞丝、舒肤佳、玉兰油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名称,也都是美国宝洁公司的产品。

(三)价格本土化由于运往各国的产品运输费、关税、经济状况不同,跨国企业在向各国销售自己的产品时,面临着产品的定价差异问题。同一种商品如果在世界各地采取同一的价位,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因为某种商品的价格可能在一些国家被认为物超所值,而在另一些国家却可能相反。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定价时,往往要考虑各国目标消费者的经济收入状况、消费观念、价值观念、群体偏好和消费者对价格的心理承受力等因素。当然还要参考一下同类进口产品和当地同类产品的价格区间,尽量使产品价格处在这个价格区间范围内。此外,当地的市场竞争状况也是跨国企业制定价格的考虑因素之一。

(四)分销渠道本土化跨国企业在国外进行销售时,必须考虑各国分销渠道的差异。他们在销售商品时要以适应当地的分销渠道来进行,并且要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跨国企业(除少数外)在异地销售往往没有自己的营销渠道,因为自建渠道会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而且难度大、不易维护。所以,他们经常选择与大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利用知名品牌已建成的渠道。比如说,日本三洋与海尔的日中市场互换策略就已开始利用海尔的网络。

(五)促销本土化在促销上,“本土化”策略被各跨国公司用得极其频繁。他们根据所在国的风俗习惯、民族节日适时地推出了符合当地情况的促销策略,以此来抓住消费者的情感世界。可口可乐在中国的广告宣传就别出心裁,令人叫绝。他们在我国春节来临之前,向顾客赠送对联,上联为“春节家家包饺子”,下联是“新年户户放鞭炮”,横批则是“可口可乐”。这种采用汉民族特有的对联形式的宣传,使我国消费者与可口可乐产品的心理距离一下子就拉近了。伊莱克斯更是将它的亲情化营销演到了实处。为了宣传变频冰箱的节能优势,它打出了“还能再省吗?伊莱克斯推出日耗电不足半度的冰箱”,“省是中国人的美德”的广告语。此外,在媒体选择上,跨国企业也颇费心思。

四、本土企业也需要营销本土化

(一)案例分析20世纪90年代初期,武汉长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德啤酒曾在武汉电视台、湖北电视台上大打广告,广告口号是“中德啤酒很德国!很德国!”意思是“中德”啤酒是使用德国酿造技术、聘用德国专家、引进德国生产设备、纯正德国口味的一种中、高档啤酒。这一广告至今在武汉市民中仍有较深印象,其广告投资不能说不大,广告效果也不能说不好。但是,这一广告并没有推动产品的销售,“中德”啤酒及其生产厂家最终还是在1995年被“百威”啤酒收购,中德啤酒这个品牌,从此在市场上消失。中德啤酒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没有很好地了解当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习惯,也就是没有做好“本土化”研究。在定价上,“中德啤酒”的价格是主要竞争对手“行吟阁”啤酒的近两倍。当“行吟阁”卖一元时,中德卖两元左右。由于啤酒的主要消费群体是中、低收入的武汉市民,他们不可能不考虑价格上的对比。因此,定价偏高是中德啤酒卖不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产品口味上,由于武汉天气较热,市民喜欢喝清淡爽口、酒精含量较低的啤酒,而中德啤酒口味较浓、酒精含量较高,这是产品本身存在的一个销售障碍。在销售网点的分布上,中德啤酒主要通过大中型宾馆、饭店、涉外饭店销售,并通过一些中档以上,装修较好的零售店销售,而不在居民区附近的个体户小店、夫妻店铺,以维持其中、高档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但是,武汉市民购买啤酒一个最大的行为特征就是哪近就在哪儿买,没有人会骑个单车花十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去找哪儿有中德啤酒。这是中德啤酒在销售网点上一个重要障碍。超级秘书网

(二)我国企业在本国的营销也应采取本土化策略任何一个国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产品都要进行国际化的扩张,总有不少企业和产品立足内销市场。因此,跨国企业的本土化营销对我国本土企业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气候、环境不尽相同,56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各异,城乡差别,各地政治、经济环境差异等等,这一切都导致了各个地区人们的消费口味、偏好、甚至价值观、审美观会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在做菜的口味上,有一种说法是“南甜北咸,东辣西酸’;再比如说,在穿衣上,南方人身材普遍娇小,而北方人普遍偏高,因此,服装厂在加工时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针对不同地区,在尺寸上加工适合当地人身材的衣服。由于我国的这些“特殊国情”,我国企业在本国进行跨区域销售时,尤其应该采取本土化营销策略。在产品上,要深入了解当地人的消费习惯、偏好,来及时调整自己的产品。在价格制定上,要考虑到城乡收入差别、地区收入差别来及时调整产品在各地区的价位。对于连锁零售企业来说,应根据连销店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和当地市场竞争环境来适当地调整商品的价格。在当地的促销上,应深入研究当地人接收信息的来源。比如城市里的上班族、学生、老年人等,他们接收信息的媒体各不相同。老年人倾向于广播、报纸;上班族多通过报纸和电视来了解信息。此外,采用名人促销时,应尽量选择当地人喜欢并信得过的人士,最好这位名人是在当地出生。在分销渠道上,当然应采取当地的渠道,采用当地的分销商、商,通过他们在当地已建立好的一系列营销网络来分销商品,这样可以节约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

五、结束语

总之,营销本土化的核心是关系本土化。不论是跨国企业,还是我国的一般性企业,只要进行跨区域销售,就应该处理好与所在国或地区的各种关系问题,即与消费者、分销商以及各级政府等之间的关系。因为关系处理好了,本土化营销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参考文献:

〔1〕张青山,赵忠华.企业人才培养的当地化和内部化〔J〕.管理现代化,2000,(1).

〔2〕何军红.本土化———跨国公司的制胜策略〔J〕.改革与理论,2002,(3).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2篇

改革开放后,大量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并对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产生了重要影响。跨国公司自身企业文化具有的独特特征,也日益成为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首先,跨国公司的企业文化具有冲突性。表现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文化冲突;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文化冲突;企业员工,主要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文化冲突。其实,跨国公司本身就注定了以上文化冲突的存在。因其具有“跨国性”,在跨国公司内部,来自不同国家,不同背景,甚至是不同社会形态的企业或人员,存在语言差异、宗教信仰差异、价值观念的差异等,要形成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企业文化,其难度不言而喻,而冲突的存在也在所难免。

其次,跨国公司的企业文化具有开放性。优秀企业文化具有全方位开放的特征,它决不排斥先进管理思想及有效经营模式的影响冲击。企业文化的开放性,能促进企业文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因其跨国性,企业文化的开放性也就体现得尤为突出。跨国公司经营涉及世界各国,各国的文化就会无形中融入到跨国公司的企业文化之中,其开放性就比一般企业体现得更为充分。

最后,跨国公司的企业文化具有“侵略性”。这里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大多来自英美等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某些经济理念甚至是政治主张强加到发展中国家,甚至凌驾于东道国法律之上。如有的跨国公司,以所谓“人权”“民主”等为借口,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干预东道国政治,在东道国挑起事端等。

曾有不少学者将跨国公司形象地比喻为“双刃剑”,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跨国公司自身所具备的某些特性,如“侵略性”又使得发展中国家对其防范有加。而对跨国公司而言,如何消除东道国的敌意,消除与东道国文化的差异,更好地融入东道国经济发展,是众多跨国公司面临的共同难题。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跨国公司要将企业文化本土化纳入其企业本土化的进程,而且要加以足够重视。

跨国公司企业文化本土化,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跨国公司应建立跨文化管理机制。跨文化管理即在跨国经营中对不同种族、不同文化类型、不同文化发展阶段的东道国的文化采取包容的管理方法,并据此创造出公司独特文化的管理过程。跨文化管理的中心任务就是解决文化冲突并在管理过程中寻找出超越文化冲突的公司目标,以具体维系不同文化背景的员工共同的行为准则。应该说,跨文化管理既是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也能在相当程度上决定跨国公司管理的有效性。

企业文化是跨国公司发展的内在动力。跨国公司的子公司遍部世界各地,在一个员工众多、民族不同、价值观不同的复杂环境中,跨国公司文化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自身企业文化的核心,即建立跨国公司共同的价值观。只有在有了核心的企业文化作为内在动力后,跨国公司才能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环境调整自己的文化管理战略,对不同的文化环境进行协调、整合和创新。

第二、跨国公司应加强人力资源本土化。人力资源本土化是指在跨国公司中由本地人员替代外方人员的过程。文化的差异和冲突,归根结底是人的差异和冲突。将人的因素本土化,一方面可以满足东道国对保证就业,保护当地劳工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地员工熟悉本地风土人情,了解本国法律政策,可以更娴熟地融入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跨国公司的优势一面,避免因对当地文化不甚了解而带来的消极影响。超级秘书网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3篇

公司收购,是指一自然人或法人以获得一股份公司(或称公开公司、公众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的有投票权股份的行为[1].购买者称为收购公司,被购买者称为目标公司。如果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是具有不同国籍的人,那么,在他们之间发生的公司收购就变为公司跨国收购。公司跨国收购不同于公司国内收购的最明显特征在于,它具有涉外因素或跨国因素。

经济发展史表明,企业并购与改组并非若干银行家头脑一热胡编滥造的产物,而是经济逻辑的必然结果。据联合国调查,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将公司跨国收购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项中心战略,以便通过在海外建立生产设施来保护、加强和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公司跨国收购主要集中于能源分配、电信、制药和金融服务等行业。特别令人关注的是,近年来外资也收购了一些中国国有企业。实践中,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资的方式,收购中国国有企业51%以上的股权;有的甚至一揽子收购某一地区所有中国国有企业的控股权。例如,奥海投资公司收购广州麦芽厂、深圳啤酒厂和中山威力汽力机厂51%以上的股权,中美华侨(集团)有限公司一揽子收购泉州市37家中国国有企业,等等。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一规定标志着公司跨国收购作为一种获得规模经济的方法,在我国将会数量大增。外资收购中国国有企业,是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与二战前的公司跨国收购相比,当代公司跨国收购有了新发展,表现出了新特点。二战前,公司跨国收购只是作为一种一般的企业结合的手段,由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经营者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实现。二战后,公司跨国收购发生了重大变化,收购公司开始避开目标公司的经营者,采用公开要约收购的方式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直接从股东手中购买股份来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由于这种收购常常违背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意愿,因而被称为公司跨国敌意收购[2].公司跨国敌意收购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负面效应是并存的。从积极作用看,它不仅为公司收购市场注入了一股生机,而且有利于监督公司经营者,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来说也是有利的。跨国敌意收购能将一个效率不高的企业老板“扫地出门”,把隐藏的财富解放出来,并将其分到了真正的主人——股东手中,发动标购可对交易所市场和真实经济之间的失调进行修补,可以无期限地向股东们分配管理不善“靶子”企业中那些早已退出经济循环的财富。一个经营不好的公司可能成为收购对象,这种威胁可以使公司的经营者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从而减少成本。因而,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跨国敌意收购是一种生产机器重新改组的方法和手段。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公司跨国敌意收购也往往伴随有负面效应。首先,敌意收购往往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被迫以收购前规定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股份,使收购中的股份交易有失公平。其次,由公司收购引起的内部交易、欺诈、操纵等问题,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再次,由公司收购引起的公司股权分散,对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造成致命打击,使公司的股东无法行使公司法所赋予的对经营者的监督权。最后,由于横向公司收购(即生产或销售相同、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收购)具有迅速扩大规模、节约共同费用、提高通用设备使用效率、降低成本等好处,易造成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部门集中,从而形成高度垄断。因此,怎样在公司跨国敌意收购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地治理股份公司以及反垄断,就成为各国证券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所面临的新问题,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一个崭新课题。为了使公司跨国敌意收购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起,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试图把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无疑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对于公司跨国敌意收购的规制,目前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来进行的。下面介绍并评析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规定。

1.英国在英国,公司敌意收购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发展到惊人的程度,以致引起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英国对公司收购仅通过1958年的《防止欺诈法》来规制,特别是其第13条明确宣布:任何以虚假陈述来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都属于欺诈的犯罪行为。但这并未防止公司收购中的不当行为发生。20世纪60年代后期,由英格兰银行牵头成立的公司合并与收购委员会制定了《公司合并与收购法典》,以此来监管公司的兼并与收购。该法典详细规定了保护股东的各项措施,包括强制要约、对被收购公司股东信息公开以及被收购公司董事的责任和反收购行为的限制等。但该法典不是法律,因而不具有强制性。它对公司收购规制作用的发挥,完全依靠合并与收购委员会周密而细致的工作和组织成员的密切合作。委员会经常对一个即将发生的公司收购进行询问,以确保该收购行为没有问题。当收购双方发生争议时,委员会以最快的速度作出裁决。虽然该裁决也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委员会可以对违反该裁决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委托适当的组织成员对违反裁决者进行调查。这种批评和调查对一个公司及其经营者的声誉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会影响该公司未来的赢利数量,而且会影响公司经营者个人的职业生涯。实践证明,英国对公司收购的规制是成功的[3].

2.美国美国对于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自上世纪50年代中期始,美国的公司敌意收购数量的不断增加导致1968年《威廉姆斯法》的出台。几乎与此同时,各州也纷纷开始了对公司收购的立法。这些立法的特点是严格限制要约收购,规定在要约收购发起之前,要约者就要把收购计划呈交给州的某一个机构审准。此后不久,美国开始了第二代公司收购立法,其特点是把公司收购作为公司内部事务规定于公司法中,但对要约收购仍给予严格限制,而且允许目标公司采取某些反收购措施。

美国最早规定反垄断问题的是《谢尔曼法》,尽管它不是针对公司收购问题的专门立法,但它宣布任何妨碍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托拉斯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均为非法。补充《谢尔曼法》的《克莱顿法》最早确立了反垄断的“早期原则”,认为可以通过使某些贸易实践成为非法的方法,将托拉斯、共谋和垄断遏制在其形成之前。其目的是使反垄断法能够有效地消除处于早期阶段的垄断势力,预防垄断的发生。此外《,克莱顿法》第7条还重点对取得资本股份而可能引起的垄断作了预期规制,并认为一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是企业合并的一种方式。

3.德国德国规制公司收购的法律包含在股份公司法和股票交易法中。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职工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公司可以限制其股份的转让;公司可以发行无投票权的股票,且这些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些规定无疑对公司敌意收购是不利的。此外,商业伦理的约束也是遏制公司敌意收购的一个原因。在德国,一向认为一个可能的掠夺者获得对一个公司的控制是不伦理的[4].与美国反垄断法相同,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也将一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的股份作为一种企业合并方式予以规制。根据该法,如果一个公司取得了另一个公司25%或者50%的资本或者表决权,或者实现了股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意义上的多数参与权,那么,这两个公司便可被视为实现了企业合并。如果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不足25%股份,那么,原则上这两个企业不能被视为实现了合并。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取得另一公司不足25%的股份的公司,依据合同、章程或者其他法律,可以在该公司中取得持2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享有的法律地位,或者因其他原因它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对该公司施加显着影响,那么,这两个企业也可被视为是实现了合并。如果一个公司通过公司收购而取得另一公司的股份,那么,该公司便要受到联邦卡特尔局的监督。

4.日本日本在1964年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后,因惧怕外国公司在日本资本市场上开展毫无规矩的公司收购活动,给日本公司造成威胁,于是在1971年对《证券与交易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公司公开要约收购规制的条文。1990年又在该法的修正案中对收购人持有股份数额增减变化的披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公司敌意收购在日本鲜有发生,其首要原因是日本的法人持股倍增。日本法律允许银行持股,而银行既是股东又是贷款人的双重身份使得银行对公司的经营非常关心。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银行经常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银行与公司的这种关系,使得银行不可能把公司的控制权拱手交给一个陌生人。另一个原因是日本法律允许公司间相互持股。如其商法规定: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超过1/4时,被持股公司就是持有持股公司的股份,也不得行使决议权。在日本,这两大原因成为敌意收购的重大障碍。

三前已述及,公司跨国敌意收购作为一种获得规模经济的方法,在我国还会数量大增,如果不对其可能产生的种种负面效应进行法律规制,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然而,目前我国关于公司跨国敌意收购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对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还未能很好地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规制公司跨国敌意收购的立法经验,笔者对发展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在证券立法方面第一,确立“一致行动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收购中,将相互配合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看做一个人持有,当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履行持股披露的义务。我国《证券法》尚未规定该原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只是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在达到5%时都有公告的义务。对于何为“直接或间接”,该条例未予明确规定。这些漏洞给收购者不履行持股披露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我国应借鉴英、美、日等国的做法,在《证券法》中确立“一致行动原则”。

第二,确立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披露义务。我国《证券法》中有关收购要约信息披露制度中仅规定了收购方的披露义务,而未规定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股东的披露义务,而且收购方的披露义务仅局限于要约本身的内容,而未涉及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的未来计划以及公司近几年内的财务、赢利状况等。这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是很不利的。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之更好地评价收购行为以作出明智的判断,我国《证券法》可参照英国的有关做法,确立目标公司经营者对股东的披露义务。超级秘书网

第三,明确强制要约制度中的豁免问题。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了公司的强制要约义务如果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豁免,就可以不履行。但对于免除标准等问题未予明确规定,这就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鉴于此,我国《证券法》今后应以股权结构为判断基础予以立法,对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触发点加以分别界定,以收购30%是否足以控制目标公司为标准,以及是否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危害,决定是否免除其强制收购要约的义务。

第四,纳入“按比例接纳规则”。该规则是指在部分收购的情况下,如目标公司股东欲出售给要约收购者的股份超过收购人要约限定的数额,收购者应按同一比例接受要约股东的股份,而不适用“时间优先”的一般竞价交易规则。我国《证券法》第81条虽然体现了全体持有人规则,但遗憾的是,它没有规定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接受要约的总数高于收购拟购买的股份数,收购方应如何处理。对此,我国《证券法》应纳入“按比例接纳原则”。

第五,细化“最高价原则”。该原则是指收购者对所有出售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必须支付相同价格。如果收购者变更要约条件,提高要约价格,则收购者应向所有受约股东按变更后的价格支付,而不论对要约的接受是在变更前或是变更后,且这一价格必须是特定期间最高的价格。我国《证券法》第85条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因而必须加以细化。从各国立法来看,英国的规定似乎最为严密。因而,我们可采用英国的做法,在《证券法》中增加一条:收购者发出要约的价格不得低于其在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最高价格[5].

2.在反垄断立法方面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反垄断法》。《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虽有关于防范垄断的规定,但对于反垄断的机构、构成垄断的条件以及是否以构成垄断作为批准并购的标准等问题,都未有涉及。因而,笔者建议,我国将来的反垄断立法应设立专章,对敌意收购中可能产生的垄断现象予以规制,并可借鉴美国《克莱顿法》的“早期原则”,即只要依据通过收购而产生的合并企业所取得的市场地位,如果推断合并可能会产生限制竞争或消除竞争的影响,就可以禁止这项购。具体判断企业独占地位的标准亦可参照美国和德国的做法,通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对市场占有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测定、对阻碍市场进入的程度的预定、收购双方的经营规模及股本总额的数量规定等,来断定哪些企业之间将发生的敌意收购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根据上述标准,对于形成或可能形成垄断的外资并购,一律不予批准。我国在反垄断立法中还应规定对公司收购的监督程序,明确具体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以便对收购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3.在公司立法方面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关外资的敌意收购问题尚无专门规定,明显滞后于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故笔者建议,我国可参照美、德等国的立法实践,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有关外国投资者在并购过程中的股份管制措施,即当收购者的股份超过一定界限时,未经其他股东在特别大会上的投票同意,新购买的股份不享有投票权。如特别大会作出了给予这些股份表决权的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购买他们的股份。这些规定有利于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并可避免证券市场不正常或大幅度的波动。《公司法》还可允许公司限制其股份的转让,并赋予公司职工有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这些措施对于外资敌意收购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均可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注释: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4篇

跨国经营是经济全球化以及企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经营的高级形式,跨国经营是企业充分利用产品生命周期的需要,是实现国际资源转移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充分挖掘并综合利用自身优势的必然结果。20世纪60~70年代,跨国公司作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出现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其治理结构不仅代表着最先进的方向,也具有其复杂性——特别是跨国经营中母公司及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今天在经济全球化下中国企业不仅面对的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竞争,也存在走出去跨国经营的情况,这时世界各国的跨国公司的治理机制无疑是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跨国公司治理结构境外子公司治理比较研究

Abstract:

Multinationaloperationisanoutcomeofeconomyglobalizationandenterprisesdevelopinginacertainhistorystage.It’stheadvancedmodewhenenterprisesparticipateinternationalmarketoperation.Multinationaloperationistherequirementforenterprisestoexploitlifeofproductssufficiently,theeffectivemeanstotransferinternationalresource,andtheinfallibleresultforenterprisestothoroughlyunearthandutilizeownadvantages.WhentheMNCsasacan’tbeneglectfulpowerappearsontheinternationalpolityandeconomyarenain60-70years20century,itscorporategovernancenotonlyrepresentsthemostadvanceddirectionbutalsohasitscomplexity—especiallythecorporategovernanceoftheparentcompanyandsubsidiarycompanyinmultinationaloperation.Atthesametime,thechineseenterprisesnotonlyfacethecompetitionoftheMNCsinChinesemarketundertheeconomicglobalization,butalsohavetogoouttomultinationaloperate,here,thecorporategovernanceintheworldmustbegooduseforreference.

Keyword:MNC(MultinationalCorporation)corporategovernancesubsidiarycompanygovernancecomparativelystudy

目录:

1、论文的基本概念...4

1.1问题的提出...4

1.2跨国公司的内涵和定义...5

1.3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概念...6

1.3.1公司治理与企业业绩...6

1.3.2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7

2有关国外跨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8

2.1国外跨国公司母公司治理结构...8

2.2、国外跨国公司母公司治理机制综述...8

2.2.1英美的市场监控模式...9

2.2.2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10

2.3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11

3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发展...12

3.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12

3.2国内对国外跨国公司母公司治理结构的借鉴...13

3.3我国的实践...14

4、国外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治理机制及我国公司跨国经营案例...17

4.1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治理机制...17

4.2跨国公司在华三资子公司治理模式...17

4.2.1母公司为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18

4.2.2公司治理的本土化...20

4.3案例分析——首钢...21

结论...23

跨国公司论文范文第5篇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中国在加入WTO后,将直接面临跨国公司的竞争与挑战,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日益加快,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正日益成为跨国公司管理的核心内容。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专业化,企业越来越注重发挥自己的核心优势,倾向于把自身价值链上非核心业务外包,同时为了能够以更快的反应时间和更快的交货速度响应客户的需求,企业越来越需要对于所在供应链进行统筹管理与协调,这样不仅需要完善内部供应链的管理,而且要协调与其他在同一供应链上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供应链管理主要是面向企业内部各个流程环节之间,以及各个企业之间进行管理和协调。

供应链管理思想是在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越来越被各国企业所重视,尤其是跨国公司在进行全球性运作时,全球供应链管理是很关键的部分,跨国公司在其良好的管理基础和长期跨国管理的经验基础上,正在逐步采用现代供应链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整合原有供应链.

国内企业将面临跨国公司严峻的竞争。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上。中国的企业还没有大规模建立海外供应链网络,必须最大程度地联合国内的相关业务合作伙伴,形成有效的供应链体系。同时中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加入跨国公司相关的供应链体系中,努力使企业适应全球供应链竞争的要求。

本文主要从供应链管理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供应链管理内容和演变过程,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的基本策略,跨国公司在华供应链管理策略和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供应链管理的实施和风险控制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努力梳理出在当今环境下跨国公司进行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方法,跨国公司在华供应链管理的基本策略,以及中国企业如何应对跨国公司供应链策略和自身如何实施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跨国公司供应链管理“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