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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论文范文精选

跨国投资论文

跨国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MyrnaAustria博士的论文“FDI与经济发展:菲律宾案例”,主要从菲律宾FDI的总量与结构、菲律宾FDI的影响因素、FDI对菲律宾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以菲律宾为案例研究外资流入的影响因素是很有意义的,对同样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济也具有重要价值。

论文首先介绍了菲律宾FDI的总量与结构。从时间序列的角度来看,加世纪90年代,菲律宾的FDI流入量开始逐渐增加。到2000年,其FDI的存量几乎是1990年的四倍。20世纪80年代,由于日元的升值以及菲律宾国内政治局势的动荡,菲律宾只吸引了很少的FDI,随着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工资的增长,菲律宾成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选择的投资场所。但是,相对于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菲律宾占东亚FDI总流入量的份额一直较小。在东亚金融危机之后,大量外国资本通过兼并和重组(M&A)进入菲律宾。

从FDI流入的部门结构来看,1990—2001年,制造业部门占FDI流入量的45.3%,但是,这一份额已有明显下降趋势。由于金融机构的自由化改革,流入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FDI逐渐增加,到2001年该部门占FDI总量的比重己经超过了50%。另外,公共设施尤其是通信方面的公共设施和矿业的FDI流入也在逐渐增加。

从FDI的来源国结构看,美国一直是菲律宾FDI最主要的来源国,不过其份额已从80年代的年均54%显著地下降到了1990~2001期间的年均16%。同期,日本的份额则从18%显著增加到25%。在欧洲国家中,荷兰、英国、瑞士和德国占了菲律宾FDI的最大份额。

MyrnaAustria博士在论文中还介绍了影响菲律宾FDI的因素。首先分析了推动因素。进入菲律宾的FDI受到多种因素的推动,包括FDI政策、投资激励、贸易自由化、汇率管制放松、其它领域管制的放松、货币政策和劳动力等。

在FDI政策方面,菲律宾政府在1991年通过了《外国投资法》,放松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规定在限制目录以外的领域,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100%,取消了过去外资持股40%以上须经政府批准的限制。1996年,进一步缩小了限制外资进入行业的目录。

能源行业在1993年开始向外国投资者开放。1994年,通过法案解除了对银行和保险业外资进入的限制。

在投资激励方面,菲律宾政府通过各种激励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包括对所得税、设备及其附属品进口税等各种税收一定年度的减免等。

在贸易自由化方面,通过关税改革计划和进口自由化计划、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和亚太经合组织等各种措施,降低了贸易和投资的壁垒,使菲律宾参与到跨国公司(MNCs)的全球生产网络中,使它们能够自由选择制造基地和管理中心。

在汇率管制方面,1992年菲律宾政府放松外汇管制,实行出口商可以保留全部出口收入,外汇可以在银行系统外的外汇市场自由买卖的政策。但是,汇率的自由波动导致了币值的高估和金融危机中比索的较大贬值,币值的大幅波动影响了国内的经济发展。

在放松管制和私有化方面,菲律宾政府一直致力于放松对能源部门、电讯部门、海运业和民航业的管制。服务性部门的改革与公用事业部门的私有化,增加了行业内的竞争程度,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投资环境的改善。

在劳动力资源方面,菲律宾劳动力的文化程度较高,易于培训并普遍具有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其次,论文分析了约束因素。制约FDI在菲律宾更快增长的因素包括劳动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原料供应产业、政治状况和法律规则等。

MyrnaAustria博士认为,在劳动力成本方面,菲律宾的工资增长速度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使得菲律宾成为劳动密集型出口导向产业制造基地的吸引力大大削弱。‘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方面,与其它东亚国家相比,菲律宾目前仍处于劣势,它降低了菲律宾在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中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在原料供应和产业集聚方面,菲律宾本地的原料供应产业很少而且很不成熟,降低了跨国公司使用当地产品的可能性,迫使他们进口中间投入品,这样就更容易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从而提高了生产成本。过去几年,为了克服这一限制,菲律宾政府将原料供应商聚集到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但到目前为止,这种产业的集聚效应还很微弱。

在政治状况与官僚体系方面,2001年以来菲律宾的政治不稳定阻碍了FDI的进入。另外,菲律宾的官僚体系腐败程度较高,在Berlin的世界(透明度)腐败指数排行榜上,菲律宾排名很低并逐年下降,其分数由2001年的2.9分,降至2002年的2.6分,又降至2003年的2.5分。在菲律宾,开业程序的办理需要50天,办理11个手续,而在澳大利亚只需2天时间。

MyrnaAustria博士的论文还介绍了FDI对菲律宾经济发展的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对菲律宾的经济发展,尤其在资本形成和参与世界市场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它对技术转移、生产力、国内联系度与就业的影响都没有预期的那么大。

菲律宾尽管已经融入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网络,但技术转移仍然有限。FDI在菲律宾的产业分布仍然局限于劳动密集型和低技术集装阶段,而高科技制造品仅占全国商品出口的27.6%,是该地区比重最小的国家。MyrnaAustria博士指出,由于缺乏相应的当地供应商,跨国公司与菲律宾国内经济的联系很微弱。为了吸引更多的FDI,菲律宾政府放松了投资者政策,对外国投资开放更多部门,给予更多的财政激励。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放松鼓励了跨国公司的出口,但这种FDI引致性的贸易与经济其它部分缺乏后向联系,与国内经济活动的联系相对有限,大大削弱了FDI的外溢效应。公用基础设施的相对滞后成为FDI发展的主要障碍,缺乏当地供应又限制了。FDI技术外溢到经济的其它部门。

依据上述分析,MyrnaAustria博士指出,仅仅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是不够的,为了使FDI对一国的经济增长起更大作用,政府需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来打破上述限制。尤其重要的是,政府需要发展当地的供应产业来扩大跨国公司的国内运作范围,而这又需要采取一系列科技扶助和特殊训练的政策支持。

事实上,作为东盟国家之一的菲律宾,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一直注重外资的引进。通过贸易和投资壁垒的逐步消除,进入菲律宾的外国直接投资量也逐渐增多,菲律宾的贸易结构也逐渐从初级产品出口国转变为制造业的出口国。但是,FDI对该国国内制造业的成长以及整体经济发展的贡献并不是非常明显。如何提升对FDI的吸引力,更好发挥FDI的外溢效应,从而带动本国经济的更快发展,不仅是菲律宾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同时对FDI流入量已经成为全球第一的中国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各级地方政府的不懈努力,中国在吸引FDI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如何更好地发挥FDI对中国经济的积极作用,通过FDI更多地接受跨国公司先进技术的转移,提升中国企业的内生技术创新能力,依然是中国FDI战略的重要课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始终没有改善中国自主创新能力落后的状况,技术依赖情况严重,尚没有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多数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国外,信息产业的核心部件、系统软件大量依赖进口,多数工业产品仍然缺乏国际竞争力。随着后WIO时代经济整体环境的变化,“市场换技术”战略越来越迫切地需要进行深入的再检讨和必要的调整。

从企业角度来分析。首先,必须意识到专利战略的重要性。技术能力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培养出来的,能力的成长是一个渐进过程。中国企业必须在能力形成的过程中,制定恰当的中短期战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专利战略。例如,日本企业在技术能力尚未达到世界水平的时候,就开始在国内外积极开展专利的申请活动。利用这些专利,日本有效地防御了外国企业的进攻并开拓了它国的市场。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至少有一部分是因为实施了有效的专利战略。

其次,学习发展中国家成功的专利战略经验。发展中国家专利战略的第一个目标是,在跨国公司面前保护自己和尽量引导技术转让。达到这一目标可采用的专利战略是“专利战略”。专利战略是在他人(尤其是该行业里实力比较强的外国公司)的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周围申请一系列配套专利(“专利网”),这些专利的技术含量不必特别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很有用,以此遏制他人垄断市场,保护自己生存的空间,诱导合作和技术转让。除了专利战略以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还可以采取“绕过障碍专利战略”、“交叉许可”,“取消对方专利权”等战略。

再次、积极参与并主导行业标准的制定,重视行业协会的支撑力量。过去中国的标准制定主要是政府导向,重政府,轻市场;重制定,轻推广。当今世界国际竞争的重心已从国家层次转向企业层次,国际经济规则留给政府干预贸易行为的空间越来越小,而给企业行为留下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也是标准制定的主体。企业之间应该积极构建专利联盟,并主动参与主导行业标准的制定。另外,应鼓励行业协会成为技术联盟和技术标准的支撑力量。

从政府角度来分析。首先,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有效协调知识产权政策、标准化政策和产业研发政策。政府应该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证,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作用,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管理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并强化科技评价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比重,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前进行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分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中国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

跨国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国际避税反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

跨国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跨国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通用电气(以下简称GE)公司是美国的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跨国公司,业务涉及制造业、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等众多领域,拥有全球员工30万人,遍布一百多个国家。近一个世纪以来,GE公司的对华直接投资一直是其国际化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其中的动因研究,不论对于解读各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还是对于中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选择,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GE中国的发展历程

GE公司的对华投资始于1910年的电厂投资。1925年,GE公司买下丹麦人于19世纪初在中国创办的慎昌洋行,创办了中国电气工业的第一家制造厂。1929年,GE公司投资创办了上海电力公司,该公司成为当时中国最大的外资企业。1979年,GE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从此大规模进军中国市场。后来又在上海和广州设立办事处,逐步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经营网络。

迄今为止,GE的所有工业产品集团均已在中国开展业务,总投资超过15亿美元。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各要素市场的逐步开放,GE的金融业务也正积极寻求在中国发展的机会。

截至2008年底,GE公司在华销售额为46.4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了近80%。尽管受金融危机冲击而业绩下滑,GE公司并没有放慢在华投资的步伐。2008年,GE旗下的通用汽车(GM)在前三季度亏损数百亿美元的状况下,仍坚持每年在华投入10亿美元不变,于当年年底在上海投资2.5亿美元建立中国园区,用作亚太中国总部,并设立通用汽车前瞻性科研中心。GE公司全球副总裁兼亚太区总裁罗瑞立于2009年年初表示,在GE的亚太区几个市场中,韩国和泰国市场状况都比较弱,而印度的发展也在减缓,GE在一些地区的发展确会暂缓,但绝不是在中国。

二、GE对华直接投资特征及动因分析

GE中国的产品和服务涵盖家电、航空、消费类电子产品、配电产品、能源、金融、医疗、照明、媒体与娱乐、油气、轨道交通、安防、水处理等诸多领域,是跨国投资中多元化经营屈指可数的成功案例。GE对华直接投资的成功,是对一系列跨国投资理论的极好的诠释。

(一)GE公司具有特定的垄断优势

垄断优势理论也称为特定优势论,是美国经济学家海默(S,HHymer)于1960年在其博士论文《一国企业的国际经营:对外直接投资研究》中首次提出的。海默认为,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原因,而跨国公司持有的垄断或寡占优势是其实现对外直接投资利益的条件。GE在中国提供的产品基本上都是高科技产品,所提供的服务中,对商业和消费者的金融服务占有极大的比例,这充分体现了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

GE进入中国存在以下两个要素:一是GE公司具有企业特定优势,即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垄断优势,主要体现在其技术优势、先进的管理经验、雄厚的资金实力、规模经济优势和完备的信息销售网络上。二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个不完全的国内市场。在中国的要素市场中,由于技术和知识市场的不完全性,GE公司面临着知识外溢的损失,而中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以及对相关产业高关税的设置,也成为GE选择在华直接投资的重要动因。

此外,根据凯夫斯(R,E,Caves)1971年对垄断优势的发展,产品的差异能力是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优势。GE公司在中国注重本土化策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对原有产品或服务进行革新改造,使其与中国当地其他生产者的产品或者服务有所差异,与在美国的GM产品相比也更加中低端化,以此来适应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消费者的偏好,吸引更多的消费群体,从而扩大产品的销量,为其带来优势的维护和强化。此外,通用独特的商标品牌也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吸引国内的消费者,有助于其业绩的增加。

根据美国学者尼克博克(F,T,Knickerbocker)1973年对垄断优势理论的发展,GE公司对华直接投资是一种防御性的投资,是由寡占反应引起的。以GM的对华投资为例,全球汽车行业是由几家大公司占统治地位的行业,每一家大公司对其他大公司的行动都十分敏感,紧盯竞争对手,一旦其采取对外直接投资,就紧随其后实行跟进战略,以维护自己的相对市场份额。GM资本进入中国,就是对德国大众的一种跟进,其目的在于抵消对方率先行动所带来的好处,避免给自己带来风险。

(二)GE公司的产品生命周期进入直接投资阶段

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弗农(R,Vernon)认为,在开发新产品和技术的优势当中,主动的直接投资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阶段,因为厂商为国外提供最好的服务要比谋求利润的最大化更重要。因此,当厂商出口产品在东道国市场达到一定份额水平时,对东道国直接投资就是必然的结果。这一阶段的投资在弗农看来是一种被动的市场竞争方式。当GE公司的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面l临威胁时,GE就立即做出强烈的反映而直接在华设厂生产,这是对预期利润的考虑,不仅仅是传统的销售收益与总成本之差,还包括因市场份额下降所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

(三)GE公司对华投资是一种边际产业的扩张

比较优势投资论,也被称为边际产业扩张论或边际比较优势论,是由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小岛清(K,Kojima)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根据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比较成本理论提出的,其主要核心就是,“一国应该从已经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即边际产业)开始对外直接投资,并依此进行”。GE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很多领域如家电、消费类电子产品、配电产品等都是其国内已经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符合小岛清理论的核心内容。这种直接投资实现了双方贸易的互补和扩大,是一种顺贸易导向型的对外直接投资。

(四)GE公司对华投资寻求内部市场根据拉格曼(A,Rugman)的内部化理论认为,由于国际市场的不完全性,以及某些产品(如知识产品)的特殊性质或垄断优势的存在,导致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的交易成本的增加,而通过国际直接投资,将外部市场内部化,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一方面,由于中国要素市场的不完全性,GE公司中间产品的进入面临着一系列的壁垒;另一方面,由于GE投资中国的相当多的一部分领域都是中国技术比较落后的领域,为避免其核心技术在外部市场上转让可能发生的产品外溢,GE选择在华直接投资设厂。GE将中间产品(主要是核心技术)在其相关行业的企业内部转让,以内部市场来代替外部市场,以避免外部市场不完全造成的损失,谋求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五)GE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看重区位优势

邓宁(J,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是由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三个核心理论组成的。GE选择中国进行直接投资,就是综合考虑了中国经济增长迅速,国内市场广阔,外资政策优惠等区位优势而最终做出的选择。在GE中国的多领域经营中,对华直接投资的选址仍然集中在上海、北京、广州三个城市,体现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区位选择。三个地区繁荣的经济水平,发达的金融市场,较高的消费者购买力,广阔的市场容量,沪宁杭、京津唐、珠江三角洲发达的工业基地体系,都成为GE投资的重要动因。

通用汽车(GM)在华设立的七家合资企业和两家独资子公司都位于上海,是源于上海固有的、不可移动的要素禀赋优势。上海位于中国东部沿海的中心位置,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金融发达、开放程度极高,沪宁杭的重工业基地也为汽车制造业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资源,上海发达的经济和高消费水平、长江流域的广阔腹地也为通用汽车的销售提供了潜在的市场容量。此外,还有中国低价格的劳动力,中国政府对幼稚产业的优惠和扶持,都成就了GM对华投资的重要战略选择。

(六)GE中国实行多元化经营

GE公司近百年来在华进行直接投资,而且经营领域涉及金融、工业、医疗、基础设施等较多方面,这样有利于降低对外直接投资的经营风险。我们可以看到,GE中国的很多业务领域都是有相关性的,或者存在着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这样有利于公司低成本高效率的运作和规模效益的实现,为其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其全球业务的夸张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三、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启示

(一)注重垄断优势的培养

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是其对外投资获利的根本条件,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中国企业要走出去,必须注重核心技术研发,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实现规模经济优势,并加强完善的信息销售网络的建设,建立有效的营销渠道。此外,中国企业也应当在国际经营中注重本土化战略,使产品或者服务贴近东道国消费者的需求,并尽可能的与当地品牌形成差异化,实现企业特定优势。

(二)实现边际产业的转移

纺织、轻工、家电一直是我国的支柱产业。这类产业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企业不断壮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不断增强,但是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利润增长率也呈现下降的趋势。为延长其生命力,将其有选择地转移到该产业成本相对较低、正处于成长中的地区,不仅可以为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创造条件,而且可以充分利用东道国的比较优势,重新发挥对国内经济的积极作用。因此,我国的边际产业可以到亚非拉国家和地区进行直接投资,得到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三)建立国际化内部市场

当今的国际市场是不完全的,存在着市场交易费用,而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又过多地采用绿地投资的新建方式,与内部化方式相比有明显的局限性,也存在着更大的风险。因此,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应该更多地采用并购的方式,建立国际化的内部市场,实现跨国流动要素在企业内部的转移,来防止技术知识外溢,降低交易成本,并最终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注重区位选择

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在瞄准发达国家市场的同时,也应该积极进军发展中国家和一些不发达国家。区位的选择与产业的选择是相互关联的,我国的产业对一些国家的地区具有潜在的优势,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就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潜在市场。因此,东盟国家和其他周边国家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首选,其次独联体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非洲和拉美发展中国家也是我们对外投资的重要市场。在一国国内投资地点的选择上,对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应该选址在经济繁荣、市场广阔、交通便利、政策优惠的大中城市,以尽可能控制成本、降低风险,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跨国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猛,加入WTO后,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从事海外投资将愈加频繁,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为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减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鼓励我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需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中国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护现状

1979年,中日合资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开办,建立起中国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境外投资的合资企业。到2005年8月底,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展至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477.1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投资国之一。同时,我国已成为WTO的成员方,这将为更多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提供可能,也必将为我国企业到国外投资创造更多机会。然而,我国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现阶段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大类。在国内法规范方面,虽然早在1985年我国就制定了目前国内惟一的一部投资保险法—《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但它只是规定可以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承保,却没有规定可以为国内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证;在国际法规方面,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yAgency)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我国对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可以由MIGA承保,但仅仅依靠MIGA对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是不充分的。

二、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规模的需要截止2005年8月底,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已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这些企业的投资由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未经开发的广阔市场。由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乏成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严重障碍,因此,为进一步发展我国海外投资,急需建立有关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使我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权利义务对等的需要自1992年至2005年初我国已经签订了106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大多规定了代位权条款。根据代位权条款,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对本国投资者因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后,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要求东道国政府进行赔偿。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互配合的机制下,东道国所承担的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的义务很难回避。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论文格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法以代位求偿人的身份就我国投资者在外国遭受同样风险的损失行使代位权,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我国投资者并未享有与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与已设立的相应法规相互配合的需要如前所述,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是,我国投资者利用MIGA分担政治风险的作用却是非常有限的。正是从这个角度,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MIGA相互配合,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混合投资保险模式。第一,主要采取双边投资保险制度。首先,我国已具备建立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中国目前已经签订了100多个投资保证协定,并且可以预期今后还将签订更多的类似协定。这些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绝大多数都订有代位权条款,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法定依据。其次,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尽可能防范投资风险于未然。由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实质上是双方政府的承诺,投资东道国在采取非商业风险措施时,必然会考虑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从而不会贸然行事,降低或避免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再次,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对代位求偿权以双边投资保证条约加以确定。这样,一旦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时,我国承保机构即可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我国国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从国内法的水平提高到国际法的保护水平,加强了对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第二,也不应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法定条件。如果代位权的行使只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势必不能充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此期间内在国内法上留有一定的余地,采取单边与双边并存的投资保险制度,以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

(二)具体内容

1.保险人根据我国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借鉴政府和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的德国模式,采取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离制的形式。这种分离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避免或减少审批决策与业务经营集中于某一机构所产生的弊端。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可设立一个统一的直属于国务院的专门性机构—海外投资承保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商务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审批投保申请。经营保险的业务则可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2001年10月成立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成立一年后开设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虽然信保的宗旨中没有明确提出保护海外投资,但是在开办的投资保险业务中列明了海外投资保险,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和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

2.合格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规定各有不同,但都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综合美、日、德三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应当然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对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可借鉴美国相关的立法制度,即采用“资本控制论”来确定。之所以不采用“成立地说”理论,是因为依据“成立地说”无法将虽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但其主要资产却为外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的情况排除在合格投资者之外。根据“资本控制论”:对于依本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其他组织须持有多数股权(资产的51%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对依外国法律设立的本国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社会团体须持有绝对多数股权(资产的95%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样既切实保护了代表我国利益的投资者,又有效避免了鱼目混珠的情况。超级秘书网

3.合格投资合格投资的条件和标准在各国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合格的投资应符合投资者本国和东道国的利益。美、日、德三国均明文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以东道国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可以承保的先决条件。这种规定一方面是对东道国经济主权的应有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获得东道国政府的事先同意和许诺,增强对东道国政府的约束力,以提高当地海外投资的“安全系数”,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6](P326)关于投资项目,各国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谓“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但对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的新投资,各国一般也将其视同投入新项目的投资,准予投保。为了与国际上一般立法保持一致,又充分考虑到我国海外事业的特殊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合格投资的条件主要应包括以下两点:(1)必须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利益;(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得到东道国批准。投资形式不应加以限制,允许并鼓励其灵活多样化。

4.合格东道国对于合格东道国的要求,各国规定不尽一致。鉴于采用混合投资保证模式,对于合格投资的东道国,我国应鼓励到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东道国投资。但对于有些国家虽然目前暂时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但是如果该国有较为稳定和开明的法制,有较为优惠的吸引外资的政策,足以令外国投资者有利可图,或者与我国有着较好的外论文格式交关系,对于以上国家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我国即可依条约、协定或外交关系进行代位索赔,也应认为是合格的东道国。

5.保险范围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目前,对第四种政治风险即政府违约险,提供担保的国家还不多。政府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毁约或违约,使外国投资者得不到救济或很难行使救济措施或行使救济而无效果的风险。《MIGA公约》已将该险别列入机构的承保范围,但机构毕竟不是全球强制性公约,并不涉及各缔约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问题,不要求各国立法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除承保上述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外,也应承保政府违约险。违约险的“约”是指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国家契约”。国家契约争议的诉讼管辖权时常受“卡尔沃条款”的限制—当东道国政府违约,争端发生时,东道国要求投资者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关寻求救济,或把“用尽”规则作为将争议提交国际解决的前提,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有可能得不到公平的裁决。单独规定违约险,可以增强投资契约的稳定性,以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达到保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星,王立芳.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至200个国家和地区.

[2]蓝蓝.我国亟需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当代法学.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