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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

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

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突发性事件;处理;方法与艺术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现实与传统的各种思想观念不断碰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各类矛盾与冲突,交替出现,实属难免。而我们的中学生现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加之受社会的负面影响,其思想行为表现很不稳定,常易造成突偶发性事件,给学校的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对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冲击影响巨大。因此,认真预防和处理好突偶发性事件,控制破坏的扩大,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是当前中学教育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班主任教师,应该认真对此问题加以研究,充分预见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尽量减少学生突偶发性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中学生突偶发性事件的类型及特点

突偶发性事件是指在学生中突然出现的难于预测也容易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意料之外的事件。其类型与特点是多种多样的,按人数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事件。它是发生在学生个人身上的事故,由于学生自身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各种的意外。比如学生在活动中,不注意身体平衡而摔倒或乱尖叫,给班团活动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会自杀、病亡、伤亡等。

2.两人事件。学生个人与其他学生或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引起冲突。如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吵架或打架,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等。

3.。如:集体骚乱、群体性示威、闹事、群殴等,特别是在校外发生突偶发性事件,教师最难于处理。就是这种群体突偶发性事件,给学校、家庭和社会负面影响最大。但是,无论哪种突偶发性事件,它们都有共同的特点。

(1)未知性

突偶发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隐蔽性。中学生的身心健康正向成熟方向发展,其内心逐步地封闭,这就进一步加大了突偶发性事件的未知性。如:在全校性大会中,就难以预测会在哪个班,哪个人身上发生突偶发性事件。

(2)突现性

根据因果联系,通过外表的现象,可以预测结果,但是由于观察不仔细,很容易造成结果的预测错误。因此,当人们还未来得及了解事件发生前的状况,事件的发展急剧变化,由于量变迅速达到某种质变,以至事件急剧从初发到高潮,给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

(3)严重性

突偶发性事件涉及的范围和程度尽管有大小,但与一般性事件相比,突偶发性事件往往具有更大的影响。由于突偶发性事件是突然发生难于预测的,也较容易引起更大的影响。比如:有些集群行为或恶性事件就十分可能会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处理突偶发性事件的方法和艺术

突偶发性事件是一种典型的非程序化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突偶发性事件的艺术就是非程序化的决策艺术,这种非程序化决策艺术极其困难而复杂,有其特殊性。我们知道,许多非程序化决策尽管复杂、困难,但可以从容处理,仔细论证,而应对突偶发性事件,首先要临危不惧,要迅速查明原因,对症下药。临危不惧是对的,迅速查明原因却不现实,甚至是不可能的。如突然发生学生聚众闹事,首先是平息事态而非保持事态,更非扩大事态。查明原因后是什么结果呢?这正是处理突偶发性事件的困难之处,需要“未查明原因先处理,未找病根先下药”。因此,常规的办法对突偶发性事件是不适用的。根据实践经验和分析研究,处理突偶发性事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预防、预测,做好思想准备

对学校的教育者、管理者而言,突偶发性事件是偶然的意料之外的事,但这种意外的偶然却有许多必然的因素在起作用。从这个角度讲,突偶发性事件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抓好突偶发性事件的预防、预测工作是相当重要的。 一方面可以减少突偶发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当突偶发性事件来临之时,可以临阵不乱。第一,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熟悉学生情况,随时掌握学生动态,特别是学生中的矛盾、不同意见等。根据影响学生思想的各种因素,预测他们可能的思想变化,抓住苗头,掌握主动,引导事物向好的方向转化,努力增强思想工作的预见性。第二,把“双差生”、特困生或身患疾病、性格内向、家庭矛盾突出的学生作为重点来掌握,主动做工作,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第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作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尽量消除突偶发性事件发生的土壤环境,减少引发突偶发性事件的因素。第四,根据社会大背景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及个性特点等,事先对可能发生的突偶发性事件做出相应的预测和分析。如:大概有多少突偶发性事件可能发生,各类事件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然后,分门别类制定应对预案,做好充分的各种应对准备。

(二)紧急处理,控制事态

突偶发性事件的发生,常因矛盾尖锐,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极大。因此,必须紧急控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处理偶突发事件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当事者的直接领导或班主任要及时到场。因为他们比较熟悉当事者情况,容易控制局势,同时还可以控制匿名状态下的胡作非为。特别是在规模大、人数多、彼此不知哪个班、支部的集体行为中,个体在匿名状态下会发生不负责的破坏现象,并彼此感染。因此,紧急控制事态恶化的首要办法就是让当事者的直接领导或班主任到场。被老师看见,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控制和监督,能使部分当事者的激动情绪逐渐冷静,破坏行为有所收敛。第二,现场疏导,缓解矛盾,避免对抗情况或情绪激化。突偶发性事件当事者的心理往往是情绪化而非理性化。教育者在现场疏导时,要了解这种心理状况,不要简单地否定或批评,而要肯定其中的合理方面,强调劝阻的目的是为当事者未来的利益着想,是为了问题得到更快更好解决,化解其对立情绪。如果是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冲突,教师要表现出高姿态,采取容忍和宽容的态度,消除学生的恐惧感心理和对立情绪。第三,群体突偶发性事件中核心人物起着组织作用和行为榜样作用,这些人的行为和情绪作为群体大多数人的榜样,强烈影响着群体行为的发展方向,因此,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这些核心人物身上,通过控制他们达到控制全局。

(三)调查研究,弄清原因和实质

事态被控制下来后,并不等于问题得到完全解决。要妥善地解决好突偶发性事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对突偶发性事件的调查研究,不能浮在表面上。可通过对当事者、知情者及家庭的全面了解,真正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切实把握当事者当时的思想动机。第一,对当事者的调查。中学生的心理处于成熟与半成熟之间,其思想的掩饰性和曲折性较为突出。因此,教育者要善于运用正确的方法和策略,尽量创造平等民主的气氛,消除他们的防备心理和抵触情绪,从而使调查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第二,对与当事者交往密切的同学、朋友的调查是弄清突偶发性事件发生发展的重要途径。因为他们与当事者之间的思想交流,信息沟通最为密切,因此通过他们的调查,可以了解真实情况,特别是能了解当事者的内在心理,以便客观而科学地分析突偶发性事件发生的内在原因。第三,进行家庭访问。通过家访,深入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表现,特别是事件发生前后的思想情绪及举动等变化。同时通过家访,还要弄清当事者的内在动机和家庭原因,以及思想、个性及发生变化的外在环境。此外,还可以通过目击者的调查,依靠班干部、教师和社会力量来弄清事件的真相。通过周密的调查,掌握大量的材料后,对突偶发性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认真弄清导致突偶发性事件的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准确把握事件的性质,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扩大了,会伤害学生自尊,把学生推上歧途;缩小了,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四)慎重处理,以理服人

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范文第2篇

答: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作出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决 定,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根据会议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卫 生部组成起草工作组,在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提交国务院常务 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5月9日, 总理签署公布施行。

条例的施行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并将在当前的非 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总结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国际一些好的做法,重点解决了突发公 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确定了应急 处理指挥体制、制定应急预案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 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地进行。对应急处理经费和生活困难者的医疗救助也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实施对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应对当前或今后可能发生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将发挥重 要的作用。

条例不仅适用于传染病的防治,还适用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 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 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概括地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 ,它是突如其来的,不易预测的;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发生,具有公共卫生属性;三是对公 众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凡是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都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内。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或依法增加 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 多个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危害严重的急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处理应急事件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这是减少各类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保证,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前提。

预防为主是卫生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中国是一个欠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还 不高。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公共卫生设施较差。一旦发 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将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伤害,也会使国 家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坚持预防为主,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也是 卫生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的原则。

统一领导是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成立应急指挥部,对处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 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分级负责是指全国性的突发事件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设立全 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性突发事件, 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 理工作。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 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反应,搜集、报告疫情及有关情况,立即 组织调查,组织医疗队伍,积极开展救治,并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控 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是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尊重科学、依靠科学,各有关部门、学校 、科研单位等要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问: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作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因参与应 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国家给予什么样的照顾政策?

答:为鼓励战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第一线的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条例做出 了一系列规定。第一、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医疗卫生人员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力军,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救治过程中,接触 传染病病毒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很大。给予这部分人员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既体 现了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又有利于鼓励他们积极开展工作。第二、对参加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参加突发事件处理的,除医疗卫生人员外,还有 生产经营企业的职工、志愿者等各方面人员。对所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人员,人民政府都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这表明了政府对公民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的肯定 和鼓励,有利于树立“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 量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第三、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风险很大,有可能危及参加处理工作人 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和死亡的人员,给予相 应补助和抚恤,既是对他们的补偿,更是对他们工作的褒扬。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卫生部门的职责作了哪些主要规定,在当前疫情 还比较严峻的形势下,卫生部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呢?

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卫生部门负有重要职责,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

卫生部要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 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报告系统;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立 即向国务院报告;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工作;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 及时宣布或提请国务院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和重大中毒事件,及时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等。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向公众开展应急 知识教育,指定有关机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保证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转,定期对医 疗机构卫生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按时、准确向当地政府 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等有关情况,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防护知识, 对易受害人群采取防护措施等。条例还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职责做了具体的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落实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亟需解决的问题,制订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部务会审议后,5月7日与条例一起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行了 研究和讨论,于5月12日以卫生部第35号令施行。管理办法对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

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 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 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 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 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 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 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指挥部调度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 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范文第3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模型研究;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75-02

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工农业生产大省,近年来也多次遭受突发事件:宁安市突发洪水并引发泥石流事件、大兴安岭地区北部暴雪山火双重灾害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鸡西七台河等地煤矿频频出现大规模矿难等。针对各种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黑龙江省政府确立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全面考量突发因素,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标准管理,组织各类型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一、突发事件的定义和分级

美国将其定义为“由美国总统宣布的、在任何场合、任何情景下,在美国的任何地方发生的需要联邦政府介入,提供补充性援助,以协助州和地方政府挽救生命、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及财产或减轻、转移灾难所带来威胁的重大事件。”我国政府对于突发事件所给出的标准定义是“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简而言之,突发事件可理解为包括战争、动员、紧急状态的各种突发的紧急事件。对比国内外学者对突发事件的定义范畴,国际上通常将恐怖事件、国土安全等列入突发事件研究对象,而我国则将其作了一定的范围限制,仅指自然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200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事件分为如下四类,表1所示: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和蓝色进行预警和分级管理。根据“重心下移”的分级管理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发生地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分类如表2所示:

二、应急管理的定义和内涵

应急管理定义:为了降低灾难性事件的危害,基于对造成突发事件的原因、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以及所产生负面影响的科学分析,有效集成社会各方面的资源,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管理的方法,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地应对、控制和处理的一整套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

应急管理内涵:包括预防、准备、响应、恢复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预防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即通过管理和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化;第二层是在假定突发事件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来达到降低或减缓突发事件的影响或后果严重程度。预防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第二阶段,准备的目标是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能力,主要集中在发展应急操作计划及系统上。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预案编制、建立预警系统、进行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第三阶段,响应的目的,是通过发挥预警、疏散、搜寻和营救以及提供避难所和医疗服务等紧急事务功能,尽可能地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尽可能控制并消除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四阶段,响应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情况分析、预案实施、展开救援行动、进行事态控制。恢复工作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进行,首先使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恢复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继续努力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要求立即开展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事故原因调查、清理废墟等;长期恢复工作包括重建和再发展,以及实施安全减灾计划。恢复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影响评估、清理现场、常态恢复、预案评审。

三、中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模式

中国应急管理的内容可以称为“一案三制”。“一案”是指应急预案,“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应急管理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二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统一指挥、各方协作、任务明确、责任清晰、主要结合本地特征的应急管理体制;三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对突发事件全过程中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法与措施;四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分类制定应急预案,从而形成响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最终形成针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后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应可以做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一个完整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四个方面:机制、体制、法制及在此三者基础上构建的应急预案。体制是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现实系统,是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而机制是促进体制运行的一套可操作规范和方法;法制是应急管理体制的法律保障;而预案是在体制、机制、法制基础上构建的应对策略。

四、案例分析

根据国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模式,主要采用整体观照、统计学和总结归纳概括等方法,结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经验、特点,进一步分析、总结可以得出以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分为六个子系统:1、信息采集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各类应急保障信息的采集,经常发生突发事件的重点地区防御信息采集,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完成海量数据的采集,已经应对突发事件的社会综合信息采集;2、信息分析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数据信息分析,以及与突发事件的历史数据对比分析;3、信息预警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对数据的分析情况进行预警,同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作出预评估;4、决策处理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根据预警分析情况,针对突发性事件迅速开展决策分析工作,并能够对决策过程的结果进行预判;5、危机处理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信息应该及时公开,提高信息传播的途径,针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并及时对反馈信息进行整理;6、评估处理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对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重建、恢复提供保障,并对结果进行评测,得出此次突发性事件的评测数据,为以后的突发事件提供数据分析保障。

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范文第5篇

近年来,国内突发性事件频发,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的突发性事件呈现数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面广、主体成分多元、行为方式激烈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利用等特点,成为影响边疆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研究凸显出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突发性事件及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概念

2006年,国务院公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研究突发性事件最基本的两个法律法规依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由此可知,突发性事件总体可以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在这四类中,社会安全事件又显得极为特殊。前三类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职能,而第四类往往带有政治因素、刑事因素、民族因素,对它的处置思路、方式方法和前三类截然不同。本文所要论述的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其概念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的研究资料不多,也无通说或定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民族间交流与融合日益频繁,但因利益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引发的摩擦和纠纷仍然存在;境外敌对势力长期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政权进行渗透破坏,、反渗透的斗争形势十分复杂。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固然是社会安全事件中的一类,但因其带有民族性这一敏感因素,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影响甚巨。考虑到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本文中的“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特指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内,突然发生,带有民族因素,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事件,具体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和。

二、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种类和特点

(一)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种类根据我国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实际情况,少数民族地区的突发性事件可以作如下划分:(l)重大刑事案件。此类事件主要包括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行为。此类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百O二至一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2)恐怖袭击事件。这是国际上各种恐怖组织为了打击、报复国家政权发动的诸如爆炸、绑架等的恐怖活动,“恐怖主义旨在制造恐惧或者惊慌气氛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以强制或胁迫政府及社会”¹。(3)民族宗教事件。民族方面突发事件是指因民族问题诱发的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内部之间的群体上访、群斗等需要快速平息的事件;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是指借宗教名义搞宗教极端,搞反科学、、反政府和反人民的活动或迷信活动,可能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往往相互交融。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由于许多少数民族普遍信仰某一种宗教,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受到宗教的影响和感染,他们的民族意识、民族感情与宗教意识、宗教感情往往交织在一起,不能分割。(4)。是指通过非正常渠道表达诉求,解决对立双方存在问题的一种非理性群体行为。具体形式有群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堵塞交通、群体械斗、冲击党政机关、聚众烧、聚众暴力抗法、银行挤兑挤提等。

(二)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特点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l)突然性。突然爆发,出人意料,是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概而言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引发,可能是由于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来自自然界的力量,虽然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由渐变到突变的过程。但在发生的时刻,往往都是突然的。当事件发生,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往往给人们一种出乎意外、措手不及的突然感。民族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民族特色,突发性事件的这一特征更为明显。(2)变化性。有论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包含了人员参与、利益矛盾、行为样式以及事件场合等因素,加上对方应付能力和制约力量大小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事件往往很容易发生变化。一方面,容易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消失’掉,另一方面,又可能演变成更大规模和范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后一个方面而言,如果有国内外敌对势力的乘机介人和利用,再由于对方或控制方疏导或控制解决不力,就有可能使事件由局部问题发展为整体问题,由经济问题、社会问题转化为带有政治性、国际性的问题等。”¹而笔者认为,所谓的变化性,是指性质容易发生变化和损害后果容易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突发性事件,在事件肇始之初,往往只是一个治安事件,但如果被人别有用心地加以利用,则很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和政治事件。一旦突发性事件在肇始阶段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和社会损失往往是不可预计也难以控制腻地方政府很可能陷人局势“失控”的局面。(3)复杂性。我国各民族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大杂居小聚居,信仰不同.的宗教,诱发民族之间的矛盾与问题的因素很多,加之民族分裂主义的影响以及国外敌对势力的挑拨与煽动,更增加了我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里揉合了多种复杂敏感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一是敏感的心理因素。民族成员中具有很强烈的认同感、共同的心理状态及与其他民族成员不同的思想情感。这种民族意识遇到其他民族的刺激,就会很快做出反应,往往通过民族情绪表现出来,引发冲突。二是宗教因素。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信奉的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l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º宗教既可以作为民族团结的有利手段,又可能是引发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扩大事件后果的诱因。三是国际因素。我国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从国外传人的。这些世界性宗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众多的信徒。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后,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固然有利于开展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但国外敌对势力也会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的一个重要手段,需要保持警惕。此外,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为边疆地区,宗教、民族问题与边境问题容易相互交织,也带有国际性。

三、我国现行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处置的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暂无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而出台的具体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界定、处置原则、主管机关、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其中,第五十条对社会安全事件做了具体规定,但对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带有民族因素的突发性事件则无特别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国务院的内部规范性文件,首先对突发事件进行了比较具体的列举:“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预案规定,国务院是应急管理最高行政管理机构,对突发事件实施红、橙、黄、蓝四色预警,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并无特别规定。基于对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正确认识,早在200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就向各下级部门下达了《涉及民族方面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各市、区、乡镇已经开始建立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形成了一批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2006年,应国家民委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又对本辖区内的应急预案作了修改。截至2006年底,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的预案经修改和完善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¹如《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涉及民族方面突发应急预案》、《海门市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马桥镇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2007年,国务院《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计划建立民族关系监测系统,制定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这些行政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是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最直接、最基本、针对性最强的依据。这些文件在处置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上有一些共同的原则:¹坚持“四维护”的原则。即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º区分性质,分别处置的原则。即在处置涉及民族方面突发时,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置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主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而激化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行为,则要坚决进行打击。»依法原则。即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要运用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要把突发事件的处理纳人法制框架,及时向卷人事件的群众说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违法的危害性,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反映他们的要求。总结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结论: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突发性事件,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也远非一般的社会性可以相比。以国家民委为首的各级政府部门对处置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做出了全局、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存在着效力低、范围窄等问题,甚至达不到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部门规章的要求,需要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它们的严谨性、理论性、稳定性,为其更好地实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提供法律支持。四、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法律解决机制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数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成分多元,行为方式激烈,宗教问题复杂,境内外敌对势力往往会插手利用,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法律解决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是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权力主体。行政权力的大小和范围必须由法律来界定,其行使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规范进行,_其实施效果要体现《宪法》中“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我们的政府应当是一个识法懂法、依法办事的政府,公务员的理念必须从“官本位”转轨到“民主法治”,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处置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人权是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时必须重视的价值取向。由于突发事件的紧急突发、复杂多变特点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政府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一定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这些措施包括对人们生活方式及活动范围甚至行为自由的限定、对物资设备及财产的强制使用、对有关人力及社会资源的强制调配等,所表现出来的权力具有明显的即时强制性、集合性和自由裁量性等特征,不可避免地对人权构成一定的限制和损害。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即使是在国家和社会秩序处于非正常状态下,也要重视人权价值的理念。

(二)公民权利克减在非正常法律状态下,国家采取的应急措施可以中断正常的法律程序,克减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对部分或全体公民特定的自由与权利予以强制性限制。此即和行政法研究中“紧急权力与紧急失权”理论。在处置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时,“只要事态威胁着国家生存,紧急状态是暂时的,紧急状态须经有关当局正式宣布,就可以采用克减措施’,¹。公民权利克减是国际公约赋予国家的权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了公民权利的克减措施。公民权利克减是国际人权条约中缔约国的免责条款,即面临紧急状态,缔约国能够减免履行其依据公约所承担的保护人权的义务,这种允许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应付非常之情势,恢复民主与法治秩序。在处置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时,为了监视恐怖主义活动,收集恐怖犯罪的情报和证据,可以广泛采用电子监听、秘密搜查、放宽拘捕嫌犯条件、拦截邮件、银行查账等方法。对于认定是否属于恐怖组织成员时,可以主要依赖高级侦查官员的个人附誓言证词,允许从嫌疑人的沉默中做出不利推断,以及废除或限制恐怖犯罪嫌疑人对于涉嫌参与恐怖组织及其活动事项的沉默权等。对可以不准取保候审,防止律师滥用特权、蓄意拖延与中断法庭审判活动的法律制度。当然,采取克减措施必须合理、合法、有效,同时必须对相应的代价进行谨慎的评估与衡量,政府必须负担相应的责任,并为公民为此而做出的牺牲给予充分而有保障的补偿与救济。克减条款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权,而是允许国家在合法有限制的条件下减免履行人权条约的义务,同时仍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即使在威胁国家生存的紧急状态下,有些权利,如生命权,免受酷刑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不受刑事溯及处罚的权利,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不得仅仅因为违背合同义务而遭受拘禁的权利,禁止劫持人质,禁止强迫人们离开家园,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等是明确不可克减的权利,克减措施不得针对不可克减的权利,在紧急状态中也要保障人权。

(三)媒介慎重宣传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具有突然性、变化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新闻媒介的宣传在客观上帮助了突发性事件的发展变化,使其更容易变得失控。在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媒介宣传一定要慎重。党委和政府的宣传部门,应当掌控少数民族地区突发性事件的报道方向。媒体要站在有利于公众利益的立场,多有利于突发性事件解决的消息,理性舒解社会压力,而不是添油加醋,增加政府与警方解决突发性事件的难度,不得泄露政府与警方有关解决突发性事件的秘密,不能简单地、绝对地对政府、警方施加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