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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学研究方向

国民经济学研究方向

国民经济学研究方向范文第1篇

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

也许是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影响时间太长的缘故,刚刚改革开放的经济使得法学工作者有些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范围,于是相应地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概念。在当时,人们以谈经济为时髦,对于经济法学和其他法学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问题都当作经济法问题来对待。为了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人们一方面立足于本国资源,从理论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从外国积极引进各种经济法理论,借鉴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在这个阶段,有一大批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出版发行。其中最有影响的有前苏联、日本的一些经济法学著作和教材,如前苏联拉普捷夫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日本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丹宗昭信、厚谷囊尔主编的《现代经济法入门》、《日本经济法概要》等。此外还翻译了一批经济法学论文。在国内则出版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众多的经济法派别,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对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大量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庭,专门处理这些案件。在当时看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等,只要涉及到钱的纠纷案件(民间借贷除外),一般都当作经济案件来对待,而民事案件则只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侵权等很小的范围内。

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人们发现,经济法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经济法研究的许多方面实际上应当属于民法的研究范围。于是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的范围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1992年,中国正式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不但在经济上可以互相借鉴,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参考。法学家们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已经跟以前的经济法观点有了明显的不同,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已经很少有人坚持。这些观点被称作为“新经济法理论”或者“新经济法诸论”。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新经济法理论逐渐定型以后,人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驻足不前的局面。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法各部门学科的研究,甚至还有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产生了怀疑,将自己的研究方向转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来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使得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受到了更大的影响。《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启动,使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民商法学研究。同时,法学研究的结果对法院的司法实践同样产生了影响。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还存在不同看法,对经济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异,但是他们之间都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法只调整跟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有关的法律问题,而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表示怀疑。至少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属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人们都不表示怀疑。由于经济法研究范围的缩小,于是有人对法院经济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怀疑。认为经济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围,而真正属于经济法范围的案件则很少,因此主张撤消经济庭,变经济庭为民庭。这种观点是一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点。人们意识到经济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属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围,这是人们认识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学研究的进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经济法庭的地步呢?我们应当承认,经济法庭的设立,对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在经济庭审理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进民法学家的观点也不应当属于民法的受案范围。例如,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等等。当然,他们可能会说,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从本质上说是侵权纠纷案件。反垄断案件(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实际上是合同纠纷案件,即这种合同是否违背社会公益,因而是无效合同的问题。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其实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他们归根到底都是一种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从本质上来说,难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酿成的侵权纠纷吗?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法庭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来设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则是根据其他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方便而设立的,如铁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设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们同属于某一个部门,集中起来由某个单独的法庭来处理比较方便。我们也不否认法院各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从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人们诉讼活动的进行。经过近二十年的审判实践,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经济庭的概念,人们已经对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如果突然间取消经济法庭,势必使人们对法院的行为感到茫然,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无法了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甚至使人们产生经济法是否已经已经被废除了的疑虑。这对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经济法庭即便是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质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经济法庭取消以后,本来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或者将来肯定会出现并且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受理机关。我们总不能把它们让民庭来受理,因为那将在法理上又说不过去了。例如,近些年来,人们对垄断现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将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们想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呢?以及现在还经常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当继续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这样岂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论,回到了原来大经济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认为,撤消经济法庭的提法应当慎之又慎。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经济法庭,但是对其受案范围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说得过去,同时也不至于让人们一时无法接受。

对于经济法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张守文教授在其新近发表的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回顾与前瞻”中提到,中国经济法学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的地位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似乎比较注重从外国借鉴,而忽略了向外国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也许考虑的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国介绍。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地知道,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还不长,我国当初从外国引进经济法理论时,外国的经济法理论也同样很不成熟。通过二十来年的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经济法的理论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法的地位已经得到认可。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外国的经济法理论已经有了较大的不同。我国的经济法已经不再是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著作中所说的经济法了。美国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law  economic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也和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有着质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问题,也包括法制史上的问题。笔者从互联网上看到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的一份会议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经济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还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发言。这也就说明,美国的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过来,如果认为外国没有我国所说的经济法,怕他们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国介绍的话,就更加不应该了。如果国外已经有了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发展得更加成熟,这时向它们介绍,反而有班门弄斧之嫌。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国的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我们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绍给他们,使他们了解、接受我们的经济法学。美国没有大陆法中的民法学,但是,美国用英文出版的各国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国民法著作。美国还用英文出版了我国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经济法含义上的著作似乎还没有见到。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今年北京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办的中国法短训班都没有安排经济法的课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经济法学者没有努力争取也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在向外国借鉴法学理论时,一般都比较注意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加以借鉴,因为他们的经济比较发达,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比较大。那么,我们在向国外介绍中国经济法时,同样应当以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要目标。我们要想经济法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动向它们介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是不会主动向我们来取经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

一、出国讲学。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少法学家到国外作访问学者或者讲学,但是经济法学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国门的经济法学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绝大多数都是去当学生,了解国外的法学研究动态,介绍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国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法理论。我盼望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尤其是经济法权威们不要将自己的影响局限在国内,而应当向国外渗透。出国讲学,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二、单独或者和国家立法、行政机构举办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不少外国留学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对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即使没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也有相当多的了解。他们回国之后,有的从事法学研究,有的从事法律实务。我们可否建议他们利用所学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经济法进行比较研究,写出文章或者专著在本国发表或者出版。同时在有关的经济法国际研讨会上和国内学者进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进中国经济法在国外的影响。

三、注重直接用外文尤其是英文著书立说,或者将国内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著作翻译成外文向国外介绍。每年我们都能在外国的期刊上见到相当数量的中国法论文,但是关于中国经济法的论文却很少见到。正如我前面说到的,如果我们不主动走出去,他们可能不会请进来。因此,如果我们的经济法学家能够申请科研立项、争取获得国内或者国外的科研资助,将中国有影响的经济法研究成果向外国介绍和推广,那么,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将会更加完整、准确、清楚。

四、在针对外国学生举办的各种短训班上增加经济法课程。现在国外学生对中国法感兴趣的越来越多了,而且每年都有不少外国学生到中国来研习中国法律。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利用这个机会向他们讲解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使他们对中国的经济理论有一定的认识,至少觉得中国有个他们所没有的经济法,不会对中国的经济法产生误解,认为中国没有经济法理论,或者认为中国的经济法就是他们的商法。如果他们真正了解了中国的经济法,学会了使用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以后,他们也许就会发现,原来他们国家也有经济法,只不过还没有谁从理论上加以挖掘和研究罢了。这样他们的兴趣也许会越来越浓,也有可能利用他们所掌握的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法律进行研究,从而促进了经济法在国际间的交流,以及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国民经济学研究方向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建设;用户友好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251-02

一、《国民经济统计学》已有教材存在的问题

20世纪50年代初,国内即开设了经济统计学课程,但当时基本沿承了苏联的教学模式,体系庞杂、方法落后、内容陈旧。改革开放之后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统计课程内容体系开始进行改革,削减了部门统计课程,加强了宏观性经济统计的教学和国民经济统计的教材建设。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民经济统计学作为统计学科重要分支的特点逐渐明晰。目前,国民经济统计学是经济与管理类统计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许多高校的统计学专业都开设了国民经济统计学课程,也出版了一批《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

从目前出版的《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来看,一些教材片面追求内容体系的完整,造成内容庞杂;一些教材过于理论化,与现实结合并不紧密,学生学完之后并不知道在实际中如何使用所学的方法;一些教材内容陈旧,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具体来讲,目前已有的《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基本上都是以面向数据编制者为导向写作的。绝大多数教材往往是写给统计工作者的,设定读者对象的学习目的是如何去进行国民经济统计,如何核算各种指标和编制国民经济账户。

2.一些教材仍然拘囿于五大核算系统的教条之中。在国内学习国民账户体系(SNA)之初,一些学者将SNA归纳为国民收入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国际收支核算和资产负债核算五大核算系统,有的教材按此思路组织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的内容,但SNA早已经突破了五大系统,再仅限于五大系统就难以满足现代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了。

3.教材使用对象不清晰,没有对读者群体进行细分,对拥有不同层次知识背景和需求的读者使用同一教材,导致教材的适用性比较差。

4.一些《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还存在分析方法陈旧以及书本内容与现实脱节等问题。近些年来,国民经济统计的理论、方法与研究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许多内容在已有教材中并没有反映出来。

5.方法论挖掘不够,教材的“增加值”不高。国内的教材对SNA转述的多,但很少讲到方法论背后的原因与依据,学生学完教材之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二、应以用户友好为导向重新构建《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

教材的限制自然地反映到国民经济统计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在课堂中也主要是讲述如何编制国民经济统计指标、如何编制账户,重介绍理论知识而欠缺应用方法的举例,对如何使用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则涉及较少,以至于学生在学完国民经济统计学课程之后,还不知道如何获取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如何对数据进行转换和分析。因此,如何转换思路,从用户友好的角度出发来编写《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使《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更好地满足教与学的需要,已成为《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用户友好的角度进行《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有助于《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内容体系的完善。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民经济统计学所研究的问题也在发生变化。从用户友好的角度更新、提炼新问题,设计教学内容,有助于《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内容体系的不断完善。

2.有助于《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水平的提高。《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迫切需要转变写作思路,需要从用户友好这一新的角度进行设计和写作。

3.有助于改进国民经济统计学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通过从用户友好角度研究如何改进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系统把握国民经济统计学的总体内容、主要结论和应用条件,初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国民经济统计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其他专业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关于用户友好型《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建设的基本设想

大多数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并不满足用户友好的要求。因此,如何从用户友好的角度出发进行统计教材的建设,就成为统计教材建设中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1.用户友好型《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内容体系的构建。教材建设是国民经济统计学课程建设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国民经济统计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内容纷繁复杂,不断有新的问题纳入到这一学科的研究视野,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在不断地积累。伴随着国民经济统计学学科的发展,《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内容体系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吸纳学科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以满足用户友好的要求。在经济统计方法和理论的完善上,要尽可能得把当前最新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统计分析方法,并应用到实际分析中去;要结合国情,着重于介绍或解决中国目前经济所遇到的现实问题和热点问题。但作为一门课程的国民经济统计学应与作为一门学科的国民经济统计学有所区别,《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的内容体系不应无限增加,应以用户友好为导向进行拓展。

2.用户友好型《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的写作模式。在用户友好型《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的内容体系构建好之后,如何将这些内容有效地呈现出来,这就涉及写作模式问题。为了满足用户友好的要求,在《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的写作中,应尽量减少冗长的、陈旧的、不必要的理论体系的介绍,将重点放在统计方法的应用及相关实际案例的分析上;坚持实用导向,针对不同背景和不同需求层次的读者,编写教材时在内容上要有不同方面的侧重;可以使用专栏、案例、习题、课外阅读材料、实验操作与指导、光盘等多种形式呈现教材内容。

3.用户友好型《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的使用模式。教学效果不仅取决于教材的好坏,还取决于实践中能否科学合理地使用教材,因此,还要研究如何在教学实践中合理使用用户友好型《国民经济统计学》教材的问题。在教材使用中也应坚持用户友好的原则,推广研究型教学、案例型教学和实验型教学,在国民经济统计学课堂教学中应由知识传授型教学向知识开拓型教学观念转变,由应试型教学向创新型教学观念转变,由统一型教学向存异型教学观念转变,以提高学生对国民经济统计学中理论与方法的创新能力,使学生在学习中由被动地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地学习和研究知识。

参考文献:

[1] 邱东.国民经济统计学: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顾六宝,陈峰.关于经济统计学教材内容拓展与改革的思考[J].统计教育,2007,(2):4-5.

国民经济学研究方向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研究

1、国内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研究内容

1.1 民族村寨旅游基础理论研究

基础理论研究包括民族村寨旅游概念、资源特点、产品类型、政策选择、利益保障机制、困境与对策、背景与动力等。罗永常认为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主要存在民族文化认同感失落等四个问题,提出四项对策:确立社会性的旅游发展观;确立参与式发展理念;摒弃媚俗观;做好规划,加强市场论证和产品促销,提高管理水平[1];总结民族村寨旅游主要特点:吸引物和活动空间的乡村性、民族性、地方性和民间性、文化交融性、参与性、层次性、环保性[2]。总体而言,民族村寨旅游理论的探讨当前还处于初步的、零散的阶段,民族村寨理论研究进展比较缓慢,研究量不够充分、质不够高,理论建构不够系统。

1.2社区参与研究

社区参与是最近几年民族村寨旅游研究中的一个非常热的话题。孙九霞提出了中国社区参与旅游的理想模式:政府主导社区主体企业经营第三方力量介入法制规范[3];罗永常提出了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的策略:参与旅游活动,参与地方名特产品和手工艺产品开发,参与传统产品深度开发[4][5][6]。

1.3 民族村寨旅游业影响和感知研究

民族村寨旅游业影响和感知研究逐渐受到国内学界的关注。钟洁等认为我国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效应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实证研究成果相对丰富[7];吴忠军等提出基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方式[8];唐雪琼等研究了哈尼族长街宴在旅游情景下的文化适应与重构[9].

2、民族村寨旅游研究评述

总体而言,国内关于民族村寨旅游的研究比较成熟。相比之下,国外学者关于民族村寨旅游的研究不是很深入,在已有的研究中主要是有关民族旅游方面的。与此联系密切的是有关乡村旅游的研究,国外民族村寨旅游研究文献主要是关于乡村旅游发展问题、乡村旅游中的居民感知和态度问题以及乡村文化旅游研究。特别是关于乡村文化旅游的研究,对于我国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国内外关于民族村寨旅游的研究由于概念界定的差异及其他一些原因,研究内容有所差别。但国外学者和国内学者都比较关注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道路和民族村寨旅游对当地居民带来的影响,并倡导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这些观点及论断为我国民族村寨旅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总体看来,现有对民族旅游村寨问题的有关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特别是2003年以后的研究成果尤多,文献资料丰富,研究切入点和视角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研究是从管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单学科理论角度出发,尤其从社会、文化、经济等多角度入手,并普遍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我国民族旅游村寨的旅游开发政策选择、资源开发利用、旅游产品设计及规划、旅游经济的影响分析、旅游开发模式、旅游营销模式、旅游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旅游业发展带来的文化变迁及旅游效应研究等方面进行分析,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国民族旅游村寨发展的现状以及面临的社会、文化、经济等问题。

3、对今后我国民族旅游村寨研究重点和方向的建议

第一,我们应该运用经济学理论及其研究方法,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村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户的生计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将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可持续生计理论,并改变了以往多从社会学学科角度出发对民族旅游村寨农户可持续生计展开研究的状况,因而在研究理论和方法上会是一种创新。

第二,从研究对象方面来看,我们应该将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方向。并对其家庭的生活进行不断地深入研究。

第三,扩大研究空间范围,即增加对云南、、青海等民族地区典型民族旅游村寨的选点,进行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研究,使我国民族旅游村寨的研究内容和范围更为丰富。

第四,应深入探讨我国民族旅游村寨农户在现有生计经济模式和各相关经济利益主体博弈行为下的参与及受益状况。

第五,应增加对我国少数民族旅游村寨农户面临的风险因素分析,如自然灾害因素、市场风险因素等方面的风险分析,以减少民族旅游村寨经济发展中的诸多不可避免的因素,增强农户在旅游经济发展过程抗御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罗永常. 民族村寨旅游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 . 贵州民族研究,2003,(2):102 - 107.

[2]罗永常. 试论民族村寨旅游的特征与开发原则[J]. 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60 - 62.

[3]孙九霞.旅游人类学的社区旅游与社区参与 [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 年

[4]罗永常.文化经济背景下的民族村寨旅游开发[J]. 思想战线,2006,(4):96 - 101.

[5]罗永常. 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利益保障机制[J]. 旅游学刊,2006,(10):45 - 48.

[6]罗永常. 关于贵州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几个问题[J]. 贵州社会科学,2006,(3):47 - 49.

[7]钟洁、陈飙、杨桂华. 中国民族村寨旅游效应研究概述 [J] . 贵州民族研究,2005,(5):85 - 90.

[8]吴忠军、张瑾. 旅游业发展对山地少数民族村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以广西龙脊梯田景区为例[J] . 经济地理,2008,(5):891 - 896.

[9]唐雪琼、钱俊希、陈岚雪. 旅游影响下少数民族节日的文化适应与重构―――基于哈尼族长街宴演变的分析[J] . 地理研究,2011,(5):835 - 844.

作者简介:

刘学斌(1993―)男,汉族,河北张家口人,云南民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

张朋(1992―)男,汉族,山东青岛人,云南民族大学行政管理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政府治理。

杨悦莹,(1992-)女,汉族,湖南湘潭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研究生。

国民经济学研究方向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回顾;总结;前瞻

    一、回顾与启示

    我国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应该说经历了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2年)为大量兴起到走向徘徊阶段。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起来,这为当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大量的兴起奠定了社会经济基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法学界一些专家学者致力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不少学者著书或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论主张,当时主要集中在法学院校的经济法学教学中。从80年代初始,我国司法部组织各法学院校专家学者编撰高等院校法学统编教材。198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第一本《经济法学》统编教材,书中阐述了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P6-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曾经盛行一时的“纵横说”,“既包括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社会关系———纵向社会关系;也包括调整社会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横向经济关系。”[1](P6 8)“纵横说”遭到民法学界人士的强烈反对,由此展开了经济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大辩论。这种辩论一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由于《民法通则》第二条界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再加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民法通则》起草说明中指出:“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2](P44)至此为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从法律依据上划了一个句号。

    2.关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20世纪80年代初,不少学者仍主张建立以计划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1981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当时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都把这一法律规范作为其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合同法》是经济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阶段(1993年以来至今)为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徘徊发展到走向基本完善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是中国从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在经济改革取得了初步成绩后,出现了停滞徘徊状态。究其原因是人们的主观思想仍受到计划体制思想观念的束缚,对改革形势产生怀疑,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姓“资”还是姓“社”的疑问和讨论;客观方面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参照,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车到山前疑无路”的困惑;再加上89年“六四”政治风波的影响,有人担心进一步改革开放会给国家稳定带来影响。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于1992年初南巡发表重要讲话,明确阐明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制度范畴的框框,解决了当时困扰人们姓“社”还是姓“资”的思想认识问题。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江泽民同志的十四大报告,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所以,1992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出现了历史性转折。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1995年6月,高等法学院校《经济法学》教材第五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书中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P1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下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与一定的市场经济关系。”[1](P22-27)从该书第一版和第五版内容来看,对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转变,主张“纵横说”的经济法学者逐步转至“市场关系说”的认识上来,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由于该法明确否定了有些经济法学者提出的“纵横说”,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一度出现了断层。这时,以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密切联系论”,他在1987年出版的《经济法教程》中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P18)从而对当时盛行的“纵横经济法论”提出限制,这在当时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立法精神。李教授在此基础上又发展提出“国家干预说”,他在1994年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经济法学》中,将经济法定义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P33)该书将经济法调整对象分为四个部分:(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3)市场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4](P34-49)“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在法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2.关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虽然在学界仍然强调计划法反映经济法本质特征,但多数学者已不主张把计划法列为经济法的“龙头法”。另外,“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与“社会分配法”,作为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包含的基本内容在学界逐步形成共识。

    二、发展与成就

    (一)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得到确立与承认

    从我国经济法研究的兴起开始,就产生了经济法与其它学科(主要是民商法、行政法)的理论争议,与前苏联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经济法学界与民法学界产生了五十余年的争论相似,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也存在相当激烈的争论。大经济法主义与大民法主义相互排斥对方,不承认各自的独立性。80年代初期以陶和谦教授为代表的大经济法主义者强调经济法的重要性与独立性,提出“纵横论”,以排斥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先后遭到佟柔先生、张佩霖、杨振山、冠志新、王家福、梁慧星等教授的强烈反对与批评。后来,佟柔先生提出“学科经济法论”,王家福教授提出“综合经济法论”,梁慧星教授提出“经济行政法论”,虽然研究的角度不同,但共同点都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当然这些都是80年代初期的观点和主张。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发生转变,这一方面得益于王汉斌同志在起草《民法通则》说明中指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划界问题;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两法对经济发展的独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1986年后,李昌麒教授首先倡导有限制的纵横论,即“密切联系论”;北大杨紫火亘教授提出“管理———协作论。”①均是在克服“纵横论”对经济关系做纵向和横向划分之缺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些主张强调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承认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事实上对大经济法主义的“纵横论”提出批评与否定。1993年民商法学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在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事立法》中指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要求建立和完善两种不同性质的立法体系,即为市场提供一般规则的民商法体系和以维持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为目标的经济法体系。后者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管理法以及各种市场管理法。”[5](P43)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1995年6月在海南讲学时提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调整需要两手,即‘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民法为‘无形之手’,经济法为‘有形之手’。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有看不见的无形之手———民法起作用,又离不开看得见的有形之手———经济法宏观调控。”我们看到,经济法由于扎根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土壤之中,显示出顽强的生命力,在经历过徘徊状态后,经过认真反思,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显示蓬勃生机,而民商法学者们也大多认识到经济法独特的作用民法是不能代替的事实。应该说到90年代初,中国经济法的地位才真正得到承认和确立。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渐趋一致

    1994年,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在其“有限制的纵横论说”基础上提出现今盛行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说”。①他对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前文已有说明,这里不再重复。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管理关系。”②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北京大学杨紫火亘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经济协作关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经济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③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经济协调关系说”。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之法。现代国家调节社会采取强制、参与、促导三种方式。为了规范和保障这三种国家调节,需要制定和实施竞争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④有关理论被学界称为“国家调节关系说”。上述四位教授的学说,可以说代表了经济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通过比较就会发现有共同特点:第一、各种学说都肯定了宏观调控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应积极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这一点各位学者均形成共识。第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市场经济秩序法为重点,如漆多俊教授提出的竞争法,李昌麒教授提出的市场调控法,刘文华教授提出市场运行法,虽然表述不同,但实质上都是以重点发挥经济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功能与作用为目的,来构建以市场经济秩序法为重点的经济法律体系。第三、关于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主体———经济组织的调控,多数学者认为应纳入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如李昌麒、杨紫火亘、刘文华教授均认为经济法应包含对企业等经济组织管理监督的职能,而主张将其纳入调整对象,漆多俊、梁慧星教授认为其应属民商法调整对象。第四、对于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有人主张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如漆多俊教授;李昌麒教授认为应属经济法调整范畴,学界对此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中,国家通过干预可以保持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因此,笔者同意李昌麒教授的观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范围渐趋一致,多数专家学者已取得共识,即经济法从微观上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组织的管理关系,宏观上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在于维持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三)构建的经济法学体系基本形成

    从目前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学者们基本上抛弃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所形成的“大经济法主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相对缩小,趋向科学合理。在构建经济法学体系的思考上,对其内容的统一认识也逐渐靠近。根据对前几位教授各自编撰的经济法论著的考察,发现理论体系上都是五编三十章左右,第一编都是关于经济法基本理论的阐述;第二编除漆多俊教授外,其他几位教授都编写了经济组织法(有的称为企业法),以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为例,经济组织法的内容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经济组织承包、租赁经营法,与杨紫火亘、刘文华教授编写的内容如出一辙;第三编市场调控法(杨紫火亘、刘文华教授称为市场运行法,漆多俊教授称为市场障碍排除法),虽然称谓不同,但其内容几乎都是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第四编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计划法、投资、国有资产管理法,银行法、票据、证券法、保险法、劳动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对外贸易法;除票据、证券、保险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有不同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不应由经济法调整而应由民商法调整外,对其他法律制度应列为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各家学说意见是统一的;第五编社会分配调控法,包括财政税收法,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法,对此编内容,学者意见不一,漆多俊、刘文华、杨紫火亘教授认为财税法应属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法,江平教授认为应属社会法范畴。笔者从经济法具有保障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合理考虑,赞成李昌麒教授的主张,上述具体制度应纳入社会分配调控法制体系中。

    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经过20年的洗礼已日渐成熟,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的理念已被广泛认同与接受,其调整对象日渐明确一致,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基本形成并趋向合理完善。整个经济法研究领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在经济法学界目前仍然存在着不愿放弃旧观念,甚至想拓宽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倾向。如有的学者仍然把合同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公司,票据、证券、保险、破产等作为经济法体系应包含的内容较为普遍,而这些内容在传统意义上属于商法调整范围。笔者认为,这些内容不应并入经济法而应归入民商法体系,这样做可以维护中国本不发达的私法体系的完整。

    三、前瞻与方向

    首先,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逐步国际化,世贸组织规则将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我国市场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首要任务是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经济立法相互协调,共同为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问题。其次,知识经济时代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新的社会因素不断涌现,所引起经济关系也迫切需要经济法学理论加以研究。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为立法与实践提供理论基础,这是摆在中国经济法学家面前的任务。面对新的社会经济因素,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最重要的研究内容是必须划清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有学者称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界限存在“模糊性”,提出“法律部门间的界限适当模糊化原则”。[6]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以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关系存在交叉性而主张几个部门法界限适当“模糊”,其结果会扩大经济法调整范围,就会又回到80年代初的旧思维上去。近年来出版的经济法教材,其内容庞杂,把属于民商法体系如合同、公司票据、证券等法纳入经济法体系就是研究对象模糊不清的结果。

    笔者认为,在研究方法上要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理论,“法经济学当会成为经济学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的重要构成”。[7]法经济学的创始人为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哈里·科斯,他用经济学的观念研究法学,提出经济的成本论,注重追求法的经济目的与效率。重庆市委党校张正德教授认为,用经济学的观点研究经济法应带给我们三个方面的启示,“一是经济法学应更加强调运用法律准则和法律价值观去分析经济问题;二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法效益作为第一价值取向;三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经济法规体系的确立应从适应和保障价值规律的实际出发。”笔者非常赞同以上两位学者的意见,我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在解决了一系列误区之后,应该理性地看到,国家采取何种调节、干预手段才能取得更高的个体效率和社会效率,这是中国经济法研究的核心问题。我们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以及研究知识经济对我国经济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时,必须要使经济法学者与经济学者联合起来,进行法学经济的研究,才能取得新的突破和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1]陶和谦。经济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2]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3]李昌麒。经济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3。

    [6]李金泽,丁作提。经济法定位理念的挑战与超越[J].法商研究,1996,(5):16。

    [7]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评论1999,(1)。

 ①其观点参见杨紫火亘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以及《经济法通论》,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版两书。

    ①其观点参见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其观点参见刘文华教授主编的《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

    ③其观点参见杨紫火亘、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

国民经济学研究方向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体育理论建设,任务

Abstract: Since the union reform and open policy, take the Zhujiang Delta as representative's our country economy developed area sports development's practice, has analyzed current the contradiction which the sports development faces to the socialism market transformation process, proposed the sports theory construction faces the duty and speeds up our country sports theory construction process certain measures.

key word economy developed area; Sports development, sports theory construction, duty

前 言

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科技以及体育物质技术条件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与前三十年相比较,向前迈进了历史性的一步,尤其是在经济先行一步的沿海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已登上 了一个新台阶。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的历史经验,从理论上探索体育事业在发展过程中的 基本特征和在全面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有利于我们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 育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明确体育理论建设的主要任务,使理论研究紧跟体育改革的社会实践,并提高理论对 实践指导作用的力度和实效性,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我国体育理论新体系。

1 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的历史性变化与发展中面临的

主要矛盾

以广东珠江三角洲体育发展为例,由于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也给珠江三 角洲体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体育事业的各方面以前所未有的建设速度和规模向前发展,体育事业的外部 环境和内部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突破了传统的体育经费投入单一化形式,形成了政府、社会和个人多种投入方式以及财政、社会赞助和发 行等多元化渠道。

人们的健康观念和体育参与意识增强,温饱思健康,改变了居民传统生活方式,余暇体育人口增长迅速。

体育社团向实体方向转化,自主性和自我组织能力明显提高,初步形成社会化体育的基础。

城镇化带动了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朝着标准化、多功能的方向发展,成为区域现代化建设和文化特征的 重要组成部分。

全民健身的社会需求和体育消费结构的变化,促进了体育产业的改革和体育市场的蓬勃兴起,使体育经济 的活动领域和规模逐步扩大。

体育人才的引进由急功近利逐步趋向长远投资,形成引进人才的多层次结构。纵观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发 展的踪迹,经济社会改革的不同阶段对体育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制约作用。这种制约关系构成了不同时期体育 事业发展的矛盾,当前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发展的主要矛盾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体育事业运作中的政府行为与体育社会化不相适应的矛盾

在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育管理体制中,我国体育改革的总目标应该是建立起一个对体育事业发 展有极大促进作用的开放性体育体制,既要重视建立宏观调控的管理机制,更要重视形成依托社会办体育的运 作机制,如果社会办体育没有相对完整的自我运作机制,体育社会化是化不起来的,现阶段珠江三角洲地区体 育发展中,缺乏推动体育社会化运作机制形成的实质性举措,对简政放权,充分调动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产生 制约影响。

1.2 体育职能部门工作重点与整个社会体育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矛盾

《体育法》的实施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将社会体育提到了突出的地位,这是社会主义体育发 展的必然趋势,为各级体育职能部门工作重点指明了方向。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级体育职能部门的内部结 构和互作重点时至今日仍然反映出竞技体育的主导色彩,开展社会体育的职能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政策研究 都势单力簿,全民健身计划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各级政府体育职能部门首先要真正将推动全民健身计划为己 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体育的积极性,要防止将全民健身当作一个球踢向社会。在强化宏观调控过程中,一 方面要探索竞技体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路子,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实现竞技体育管理工作的分阶段性 过渡,另一方面要从内部机构调整和政策研究入手,实现体育真正面向全社会的重点转移。

1.3体育产业的发展与体育市场规范化程度不相适应的矛盾

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生活方式及其结构的变化,推动了人们的体育意识和参与行为的变化,刺激了 体育服务市场的迅猛发展,在珠江三角洲到处可见不同类型的康乐室、健身房、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中心正在逐 渐向社会开放,各类体育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也异常活跃。但是由于有关部门的责权界定不明确和缺乏相应的 规章制度,缺乏必要的政策措施引导和监管,使得目前体育市场的管理较为混乱,少数不法分子更是鱼目混珠 ,利用体育场所进行违法活动,影响了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

1.4 体育事业发展与地区性体育立法不相适应的矛盾

从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发展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一个地区体育工作开展的好坏,一个基层单位体育工作 开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与主要领导对待体育工作的态度有着直接的关系。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发展体育事业仍然需要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支持,但是如果把一个地区或是一个单位体育工作的希 望寄托在某个领导对体育工作喜好程度上,就会不自觉地使体育事业发展滑入“人制”的轨道。在实现转制过 程中要依照《体育法》这一发展体育事业的根本大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地方体育立法的步伐,强 化各级领导的体育法制意识,并自觉依照体育法律法规,理顺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多种关系,促进体育领域内的 全面深化改革。

1.5体育事业发展要求与各类体育人才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

随着体育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向更大规模和更高水平的方向发展,对各类体育人才数量和质量 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近年来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类体育人才现状的调查研究表明,各级体委管理干部队伍素质 不高,据该地区7个城市的统计, 体育管理干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8.5%,有相当一部分管理干部 缺乏科学管理知识或是专业知识陈旧。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十分缺乏,目前从事体育经营管理的干部大多数来自体育行政系统,不仅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也不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处在珠江三角洲地的体育教师队伍 也极不稳定,这些情况表明,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各类体育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各类体育人才的素质,否则将 极大地制约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整体规模的发展。

转贴于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理论建设面临的任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今后15年的 奋斗目标,关键是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一总的要求对在改革开放重要发展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 体育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这些地区体育事业运作机制的转变,使体育工作由单纯重规模、重投 入转为重质量、重实效指明了方向。

珠江三角洲地区体育发展的现状表明,在实现上述转变过程中,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得到澄清, 中国体育理论建设在探索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的实践基础上,要研究体育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 过程中出现的基本问题,为先行一步地区的体育事业新的飞跃作好理论储备,为中、西部地区体育的起飞起到 重要的借鉴作用。当前经济发达地区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必须引起体育理论工作者的注意,这些的基本问题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在协调发展中重点转移问题的研究

数十年来竞技体育作为我国体育工作的重点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现阶段仍然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产 生较大影响,但是竞技体育对群众体育整体发展的影响是有限的,特别是当前经济发达地区群众体育正随着国 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发展的需要而日益显示出重要地位,仍然将竞技体育作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点已不 能适应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李鹏总理在八届三次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体育 工作要坚持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群众体育,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遍增强国民体质作 为重点。”为体育理论界探索体育事业内部关系的转化指明了方向,当前要系统研究经济发达地区群众体育与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以及群众体育作为新时期我国体育工作重点的环境特征和变化依据,研究群众体 育作为战略重点的转移机制,探索从观念状态转变为现实状态的操作途径,结合经济发达地区环境特征和有利 基础,研究加快重点转移过程中体育体制改革的步伐。

2.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发展问题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积极拓宽竞技体育发展路子,率先在全国开创联合办队和发行体育的 先河,使竞技体育发展的社会基础有了较大的改善,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重点转移和各级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 职能转变,竞技体育的改革面临严峻的形势,竞技体育的组织体制、竞赛体制和人才体制都需要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环境相适应,当前理论工作者要结合经济发达地区的环境变化特征,深入探索竞技体育普遍 发展规律和特殊要求,依靠地域优势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发展的多元模式,为竞技体育的改 革提供理论依据,与实际工作者一道确保我国竞技体育在体制转变过程中的稳步发展。

2.3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系统研究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后,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一庞大的民族体质建设工程如何运作,面临 着理论和实践上必须解决的一系?形侍狻S捎谌窠∩砑苹氖凳┦艿骄谩⑸缁嵋约疤逵诓慷嘁蛩?的制 约,必须重视全民健身计划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特别要从理论上研究和区分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两者之间在目标、原则、运作方式和 评价标准等方面的根本差异,运用系统研究的理论和方法,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民健身的 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加快完善全民健身的新体系。

2.4体育产业和体育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

作为经济增建设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珠江三角洲的体育产业包括体育、体育广告、体育旅游、体 育技术劳务和体育的物质产品等方便都迅速发展壮大。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产业的发展一方面面 临着速度和效益的矛盾,重发展、轻效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面临着培育与立法的矛盾,体育市场的管 理较为混乱。因此当前从理论上要研究在体育产业迅速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体育经济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 ,研究调整体育内部经济活动机制和提高体育事业经济效益的途径,研究体育市场的法制建设、政策实施和规 划制定等方面的综合配套措施,研究在管理上切实把提高效益作为体育事业发展的中心的具体措施。

3 当前体育理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加快我国体育理论建设步伐的建议

3.1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的体育理论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进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批可喜的成果,对体 育社会实践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在理论研究和发展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足,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 国体育理论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3.1.1体育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程度低, 体育理论的发展与体育社会实践的发展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未能 从总体上紧跟体育实践的发展步伐,比较多的理论研究仍停留在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的经验总结阶段,未能 根据当前转制的迫切需要提供有理论依据的发展对策措施。由于理论储备和指导不足,对包括全民健身计划实 施在内的体育社会实践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3.1.2从全国范围来看, 体育理论研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不协调。由于重应用、轻基础,使应用研究 本身缺乏发展推动力,在学科分化过程中结构不够严谨,交叉现象严重,有的学科分化后的基础不牢,缺乏形 成自身的科学基础体系,另一方面,在与其它学科结合形成的应用学科中,缺乏应用学科本身所必须具备的材 料,尤其一些新产生的应用学科生搬硬套和空洞的现象比较严重。对体育理论研究和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3.1.3体育理论研究的重点方向和力量投入还未能紧跟我国体育事业战略重点的转移,重竞技、轻群体, 重微观、轻宏观的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体育理论研究工作中比较严重,一些主要的体育科研机构基本上都还是 以为竞技体育服务为主,群众体育科研未受重视,体育经济方面的研究仍然不力,与当前体育社会实践的发展 方向不相适应。

3.1.4体育理论研究本身的质量有待提高。在搜集信息方面, 缺乏完善、准确,还存在着以偏概全的现象 ,对辗转引用的材料,特别是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材料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发展实际进行比较时,缺乏认 真鉴别,研究结论未考虑对中、西部地区体育的起飞起到借鉴作用,在研究组织形式方面缺乏多学科的协作攻 关,单兵作战的状况较为普遍,与体育科学研究的发展的趋势不相适应。

3.2建议

3.2.1要重视科研选题促进体育理论与体育实践的结合, 使体育理论研究始终紧扣体育实践面临的问题。

3.2.2实现研究重点的转移和研究力量与队伍的调整, 体育科研单位和体育院校要以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 的科学研究为重点,加大经济发达地区群众体育研究的投入。 3.2.3 要重视广泛吸引经济发达地区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形成牢固的 基础,完善体育应用学科的体系,形成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机制。

3.2.4加强体育理论研究工作的协作攻关。 建立若干个具有不同特点的体育理论研究基地或中心,如全民 健身研究中心,竞技体育训练研究中心,实现人员流动,资源共享。

3.2.5重视体育理论研究队伍的建设。通过扩大培养硕士生、 博士生的规模,加快体育理论研究人才队伍 的建设。

参与文献

1 魏振兰.珠江三角洲体育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体育软科学研究论文集.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 4,1~20

2 何东民.顺德城乡居民生活变迁与体育发展相关系的社会学分析.体育交流软科学论文集.北京:人民 体育出版社,1994,8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