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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经济

法治与社会经济

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教学现状;对策

一、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教学现状

1.课程教学重视程度不足

我国中职教育的长期发展,使得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逐渐成为教学重点,而德育教育则在中职教学中日益淡化,成为教学“冷门”。而德育教育承担着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任务,会对学生今后的发展起到重要影响,应在课程教学中受到足够重视。由于我国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的教学方式多是沿袭传统模式,更加注重对课程知识的灌注,忽略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应用,枯燥单调的教学氛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机构对《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的重视程度不足。课程教育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使得课程开展无法充分激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进而影响到了《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的稳定开展。

2.课程教学脱离学习实际

《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的有效开展应是以社会政治环境相联系的,通过结合社会政治环境与课程理论,使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更为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保证教学目的的高效率实现。而在实际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通常无法做到教学与学生实际的有机结合,使得教学开展脱离了学生的学习实际,加之教学方式的单一,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学的有效开展,使得教师无法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情感辅导和心理教育。在实际《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中,由于教师缺乏对课程内容的延伸,也使得学生无法以现实为依照,对课程知识进行深入理解与掌握。

3.教学方式及可考核体系有待完善

在现阶段我国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中,教师只是注重对课程内容的单一讲述,而忽略了学生对知识的深入理解与掌握,这直接导致了《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形式单一,使得课程教学无法有效带动学生的积极性,加之中职教师在教学中对多样式教学方式实施力度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课程教学效率。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教学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得学生在课程中无法针对社会问题展开思考,进而限制了学生的思维拓展能力。其次,在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教学过程中,传统的课程考查方式已经无法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查,考试模式下的高分高能力的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课程教学的根本目的,考核体系的不完善使得《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仅停留在理论知识表层,无法从本质上实现课程的教学目的。

二、在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中参与式教学法的应用

1.课前讨论

参与式教学法首先要在课堂上创设一个民主公平的学习氛围,提供一个和谐的课堂环境,友好的课堂环境能够提高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较为有效地刺激学生发挥主体意识,传统教学方式过于依赖教师的讲授,忽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新课标要求现代教学要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课前讨论主要是为了从课堂开始前就为学生创设一个活跃的课堂氛围,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能力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然后在课堂的前十分钟教师让一组学生设置讨论话题,话题可以是教材的重点难点也可以是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然后其余小组的学生根据提出的话题进行讨论,十分钟的后五分钟让每位小组派出一个代表进行本组讨论结果的阐述,教师最后再统一点评。笔者在这里只是举例说明,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方法有很多,这种方法因为完全是由学生提出探究问题,这种方式能够保证学生的全程参与,因此对在讲授正课之前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很大的作用。

2.实践教学

新课标课程改革思想要求学校要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法能够使学生在具体的实践中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得到有机的融合,锻炼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成实际应用能力,比如,教师可以定期组织学生到学校周边的博物馆、科技展览馆等社科性质较为浓厚的地方参观,还可以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学生自主编写的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心得来了解学生对社会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而安排下一阶段的学习重点。社会实践也能充分体现出学生的主体作用,整个社会实践活动学生都全程参与,并且都是自主完成,通过与社会的直接接触能够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当前的社会氛围和文化情况,也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

3.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课堂上较为有效的类似实践性教学的教学方法,教师通过给学生介绍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结合巧妙的问题来引导学生基于教材内容进行思考。案例教学法的要点是要能够引起学生的生活共鸣,也就是说案例的选择要尽量贴近学生的生

活,并且案例出现的问题都是学生有可能遇到的问题,这样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从而提高学生的课堂学习效率。

总之,《经济政治与社会》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中职《经济政治与社会》的课堂教学讲究实效性,这就要求中职教师要根据社会的具体要求及时地调整《经济政治与社会》的教学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经济政治与社会》对于学生未来职业生涯的积极作用。参与式教学法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对中职教育的要求,我们要注重在《经济政治与社会》的学科教学中灵活运用参与式教学法,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陈影.关于《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8.

[2]张丽琼.几种教学方法在《经济政治与社会》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文艺生活,2011.

[3]杨义兰.《经济政治与社会》中的参与式教学法尝试[J].科协论坛,2007.

作者简介:王绪军(1967―),男,汉族,本科学历,中学一级教师,研究方向: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模式研究。

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第2篇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转型;法治变迁;权利本位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进入快速转型期。社会经历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政治变革、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迫切要求法治建设作出回应,即通过分析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悖离及其根源来重构新时期法治建设

一、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的悖离

中国的改革一直以政府推动市场、政策推动法律为主角,目标是寻求短预期性和效率公平的关系。虽然保证了改革在一条平缓、灵活、追求立竿见影、机会主义和以社会稳定为前提的道路上发展,但也阻碍了“依法治国”和普遍性的游戏规则的施行。新旧体制的转换和更替必然发生一种“传统”与“现代”两种体制并存和交织的二元社会结构,法治与人治的深层次矛盾变得更加明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通过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实现的。充分发挥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形成一个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与引导下的各省市区竞争发展,从而推动全国大发展的格局。两条路径反映了两种动因,一个是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一个是经济实体的利益驱动。

首先,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深层次的是利益的调整。新的利益主体和新的利益结构期盼法律规则合理、可行,执法公正、权威。然而,法治建设的话语权又往往倾向于对既得利益的认同和保障,加之,法治变迁中,既有的法律制度与价值观念难免被怀疑、否定或被严重破坏,而新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又尚未被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尚不具有引导、调节和约束的力量,从而出现私权遭侵、公权扩张、价值混乱、法律冲突、人治大于法治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个人的利益得到尊重与张扬,允许和鼓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同时市民社会的本质天然的要求民主和权利保障,排斥政治国家的限制与约束。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但法治建设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与市场的不同步性,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错位,导致法律内在价值对市场经济的保障效用降低。市场出现道德下滑、恶性竞争、急功近利等弊端。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并不等于结构的内在紧张已经消除,更不等于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已经大功告成。完善法律体系既指立法作业依然重要,也意味着法制改革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另外,法治制度化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自身严格守法,并且防止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裁量权。运用法律规则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日,便是深层次法制改革启动之时。大量的法律不断产生,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进行修改,架构与建构的互动亟待普法建设的同步,送法下乡、普法入户成为时下最受欢迎的建设措施。

最后,社会转型经历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深刻变动,而意识形态的转型较之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乃是更为根本、更为艰难的部分。它支配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人治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义务本位,无视自身权利的传统观念。

二、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

西方社会走的是一条由弱势政府到有限政府的道路,实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实行社会防卫主义,限制私权,放弃私权神圣的观念,在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强调政府的作用。法律体系的建构是在一个自然发生学意义上的进路中实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历了自由经济状态下的主体意志自治到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主体相对意志自由的过程。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从中央高度集权的大一统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开始建构,这就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模式。

同时,从计划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社会政策走向、社会规范与制度都以市场化为轴心转变。市场社会的特征日益表现为社会竞争机制逐步替代少数人决定机制,审批型政府逐步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本质上要求由政策之治迈向民主之治、法治之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利益本位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并使法治成为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战略抉择。

中国迄今为止的法治进程是沿着政府主导型的进路展开,自上而下地通过政府自我约束自己的权力,是一个直接导致权力资源再分配的进程,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具体表现为多样化制度设计的并存和互动,以及规范结构的柔性化、随机化。这种建构模式在转型时期能迅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但也客观上造成法律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法律体系呈现平面化、缺乏明显的效力等级,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紊乱。

三、法治重构的建议

法治与社会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法制建设 道德建设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目标,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对于综合解决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阶段所面临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

依法治国,首先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也指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具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良好的法律秩序。它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在我国,它的基本含义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最基本的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这种社会状态的实现仰赖于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在新型民主、人权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的高度统一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公共权力受到来自法律的严格限制与监督;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并为受到侵害的权利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这支队伍忠于人民、忠于事实、精通法律、廉洁奉公、公正高效、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法律意识,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意识在全民得到普及等等。

在法治的条件下,社会所倡导的道德价值观念,应是一种权利文化观念或称现代公民意识,至少应有以下特征:依法办事(包括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等),追求平等、恪守信用、笃信正义、珍视权利、遵守秩序、讲求效率;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侵害(不管来自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以德治国的核心是“德”,“德”就是道德。道德是一种不依赖某种强制力维护的特殊的行为规范,它通过社会的或者舆论的方式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是个人自我完善和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观的、内在的一种自律规范。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道德,不同的社会用不同的道德规范约束社会生活。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就是指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治理国家的依据,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以社会主义道德的感召力和劝守力来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实现“以德治国”的前提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关键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首先,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人们的头脑。邓小平理论是马列主义与当代中国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只有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坚定人们的社会主义信念。才能提高人们的马列主义水平,使人们树立起科学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次,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使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成为身体力行“三个代表”,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第三,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四有”是指作为个体的个人的素质,揭示了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新人的本质特征,是对社会主义新人科学界定;第四,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任务;第五,要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秩序。市场经济道德就是利己利人的道德观,它是包含着公正、公平、平等、诚实信用,自由与人权价值理念的信用道德经济;第六,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必然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一方面,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8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并进入了完善和创新阶段。

但是,人类的文明史往往与人类的罪孽史形影不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要求运行的机制和目标并没有完全形成和全面实现。政治腐败、经济犯罪无孔不入,无处不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提出“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卓有成效的、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从法治方面看,第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解器,但不是唯一的,法律只是多种调解关系的规范之一。第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有限的,属于预见性的。法律只能调整法律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也是随处可见的,而且法律存在缺陷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第三,法律不是万能的。现代社会一方面是经验性的成熟、科技的进步和物质财富的丰富,另一方面却是因理性与信仰的危机带来惶惑和焦虑。于是,人们把许多的期望和过高的要求强加给了法律,在所谓“把一切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制轨道”的强大舆论支持下,试图将一切社会问题都以“依法治理”为模式,格式化地予以解决。事实上,夸大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把一切问题作为法治问题来对待,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用法律来调整,不仅不可能,不仅不是提升了法治的地位,相反损害了法律的品格,弱化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和作用。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不可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问题。从经济方面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点是要求国家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以此来确定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市场经济自在的发展规律企图完全通过立法规则来实现,显然不是客观的。真正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道德和信用的支持,而且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规律和法则,如价值规律、自由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等,才是市场经济的内因和动力。因此,我们不能对市场经济一概而论为“法治经济”,科学、准确地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道德经济的统一。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早在2000多年前,著名思想家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以法律刑罚整顿、约束民众,虽然暂时可使民众免于犯罪,但却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孔子的主张启示我们,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相互联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纵观人类法治的历史,法治的实行总是离不开法律为其作坚强后盾。德治与法治就好比“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现阶段,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经确定下来,并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但要真正建立和实行法治,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必须把“德治”与“法治”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以德治国”为重要基础。同志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虽然影响社会生活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这一重要思想揭示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辩证关系,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

人类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从一定意义上看,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道德建设则是重在教育那些还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使之知道哪些行为是应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应该做的,从而避免其违法犯罪。法律和道德,一个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起作用,一个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等起作用,二者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古代法家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将法治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儒家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这种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割裂开来的思想,必然带来“国之不治”的结果。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而言,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调控机制,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二者又是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第一个层次来说,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知来监督实施,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比如,在防非典战役中,如果有的医务人员临阵辞职,从法律上不好追究责任,但道德上要受到人们谴责的。从第二个层次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互为基础、互为保障的。当道德规范不被社会成员所信服和遵循时,法律便成为保障道德失范后的社会秩序的盾牌,而法律规范也必须有道德基础,否则就丧失了自身的价值合理性。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可以大大提高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意识。古人说“德,得也”,这里的德,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德,包括道德,礼,也包括政治、法律等,这些规范外施于人,内得于己,即为德。引申来说,广义的德和狭义的道德,都主要是把外在的行为规范内化为个人自觉意识的结果。其实,在许多社会生活领域,都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的,道德建设的加强有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并使之达到更好地社会效果,反之,法律调整的功能将会极大地受到限制。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两个紧密相联的部分。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有助于培养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定下来。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和对合法行为,对社会有贡献的行为的鼓励,有利于扶植正气,压制邪气,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气;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基础,而且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有重要影响,如果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道德水准的提高,就不可能有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就不可能顺利贯彻实施。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经验都表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得好的地方,社会风气好,人际关系和谐,违法犯罪率低;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得不好的地方,社会矛盾激化,人际关系紧张,社会风气腐败,违法犯罪率高。因此,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都是必不可少,不可偏废的。

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地发挥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从古到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总是息息相关、互相渗透的,有些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道德规范,往往就是法律规范的直接渊源,国家也往往把某些道德规范直接赋予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律也常常把一些道德规范,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其次,社会主义道德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法治是人类政治行为、经济行为法律化的产物,它的使命是为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提供一套健全的、科学的“游戏”规则,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统治,即法治。但是,实行法治并不是简单地指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也不是仅仅指依法办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法治能把无数个、送上断头台,却无法培养出一个孔繁森。在社会生活涉及到公与私、权利与义务,得与失等存在利害关系的问题时,常常会发生“角色冲突”。我们要建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其本质还是人们树立“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道德情操。在我们已知的经验中,还没有发现把“德”拒之门外的事。由此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两大支柱,其中以德治国必然是基础。再次,社会主义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遵纪守法的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包含着对违法行为和一切不良行为的抑制和谴责,还包含着对高尚行为的示范和鼓励。这种抑制和示范,谴责和鼓励的辩证统一,正是“德治”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作为人们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必然是在一定思想观念支配下进行的。正如环境可以塑造人的品质、性格一样,浓厚的道德氛围,对于促进人们遵纪守法,促进法制观念在全社会深入人心,具有基础性作用。

四、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坚持把民主法制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基础,互为保障,共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

1、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重要意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由于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必然要求。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误解和曲解,或者把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强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调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而是要使二者协调配合、共同发展。以为重视依法治国就可以忽视思想道德建设,重视以德治国就可以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片面的。

2、着力构建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纲领,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要紧密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群众实际生活,努力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观念与社会不同群体的特点和要求统一起来;把理想信念与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实践性统一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群众同服务群众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建设。一切大众传媒、一切文化场所、一切精神产品,都要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的重要阵地。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原则,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努力成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表率。要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3、切实加强依法治国进程。推进依法治国,一是在法律的价值方面,要形成以权利为基础的新格局。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建筑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二是在法律的地位方面,要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社会的显著特征,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政党、团体、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权力运行秩序。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法律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制定大量的法律,也是没有意义的。三是在法律的运行方面,要形成独立的、合理的法律运行机制。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要实现其合理组织社会的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的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就根本谈不上法律在社会中的保障地位。司法机关要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和政治组织,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惟有如此,才能构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格局,形成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依法办事的局面,从而实现中国社会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1、《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法理学教程》。作者:徐显明、胡秋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法理学•宪法》。作者:舒国滢、周叶中。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