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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发展方向

科学的发展方向

科学的发展方向范文第1篇

一 作为应用法学的宪法科学

(一)宪法学主要是一门应用法学

有学者指出,随着法学的独立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理论的系统化,以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与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法学逐步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大部分[1](2页)。所谓“理论法学”,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的一个学科群[2](11—12页),而“应用法学”即以围绕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中心的学科群。依据这种划分,宪法学到底应归属于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我国宪法学界长期以来不仅将宪法学归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而且认为宪法学是“理论法学”中居于基础的部分。学者们或认为“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或认为宪法学“带有法学基础课的性质”,或认为宪法学是“居于基础理论地位的部门法学”,或认为宪法学属于“法学学科体系中基础性学科”①。学者们认为,宪法学之属于(基础)理论法学是由宪法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宪法学关于宪法问题的研究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具有基础性的决定作用。没有宪法学的指导,其他法学学科不可能建立在科学的认识论基础之上;忽视宪法学的研究,就不可能有法学研究的真正繁荣。笔者认为,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宪法学确实居于基础或者核心地位;与其他法学部门相比,它也确实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但是,要将宪法学归属于(甚至仅仅归属于)理论法学,仍然是值得商榷的。将宪法学定位为理论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导致宪法学对实践的疏离以及在研究方法上重逻辑演绎轻实证分析的倾向,而这正是我国传统宪法学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笔者看来,与其说宪法学属于理论法学,还不如说它是一门应用法学,至少我们可以说它主要是一门应用法学。宪法学具有实践性[3](14页),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社会实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宪法学是以应用为目的的,它为宪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解释理论。应用是宪法作为法律的本质要求,是宪法价值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的表述”[4](8页),仅仅意味着,作为法律的宪法,是能够而且必须在实践中应用的规范体系。说宪法学是应用法学的根据正是宪法的应用性。宪法学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也就是面向应用的,它也会形成理论,但它形成的仅仅是宪法的理论,而不是所谓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基本理论”,否则,宪法学就变成法理学了。可见,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宪法学倒是需要从“理论法学”那里吸取营养来丰富自己,而不是宪法学成为“理论法学”从而为整个法学及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提供理论基础。

(二)应用的科学特质

在本文中,我把“应用法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即在如何应用宪法中形成的学问称为宪法科学。之所以把它称为宪法科学,主要基于下述理由。

1.应用性是宪法科学与宪法哲学相区分的重要标志。科殷强调应用及实践目的对于法律科学的重要性,对宪法也是完全适当的。他说:“法律科学首先是应用的人文科学。它服务于法的制度的切实实现。它应该为判决各种案件准备各种规则。因此,它的工作类似于医学的工作,是一种实践的目的。”[5](233页)他断言,“人们必须把法律科学称之为实践的人文科学,称之为应用的人文科学”[5](234页)。应用使宪法见之于客观实践,这种客观实践具有确定性,可以通过定量分析探究其规律性,而这正是科学的特质。可见,应用性或实践性是宪法科学的基本特征。

2.宪法的应用意味着宪法规范的应用标准具有确定性、客观性、可重复性、可检验性,这正是科学的基本要求。(1)宪法科学的根本任务就在于探究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是否一致及适用宪法规范的规律性,它必然以客观性为基础。应用是宪法学作为“科学”的基本素质。“科学就是由社会组织起来的认知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目的在于对某个对象作出令人信服的表达”,其前提是这种“表达必须能够被证明;而证明又必须经受得住考验”[6](130—131页)。作为对宪法的客观方面即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的研究,宪法学可以被视为一门科学。它关注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关系,着重解决宪法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和宪法文本特别是宪法的内容与形式、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宪法实施制度等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问题。跟“科学要寻找的是‘应用知识’”一样[6](132页),作为科学的宪法学也是要解决宪法的应用问题,寻找宪法的应用知识。正是因为具有“应用性”,我才把以宪法的应用为中心并在宪法的应用中形成的学问称为宪法科学。(2)宪法应用的可预期性是以确定性为根据的。尽管在对事实的认定上可能会存在差异,但事实一经确定,人们就只能根据既定原则和标准进行判断。此时,只要遵循特定程序与逻辑,对某一宪法问题的判断就是可预期的,而且这种预期具有稳定性。对判断的预期是建立在确定性之上的,预期是对确定性的展望。没有某种程度的确定性,预期无从进行。(3)宪法应用及其应用的标准是可以重复的,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总之,宪法的应用具有科学的属性,这就要求关于宪法应用的知识和理论也必须符合科学的要求。正如有学者讲的,是判决(即法律的应用)使“法学的科学性得以拯救”[7](451页)。宪法应用的科学性要求,必然使研究宪法应用的学问也成为一门“科学”,即宪法科学。

(三)宪法科学的目标

所谓宪法科学,是以“实然”宪法及其应用为研究对象,研究宪法规范产生、结构、运用及其效果的规律的学科。可见,宪法科学的目标是要分析概括宪法在应用中的规律性,使宪法规范能够更加合理、科学地运用于实践。宪法科学的根本任务,是通过揭示宪法及其适用中的规律,一方面促成宪法规范更加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使其在最大程度上变成现实。宪法科学中的基本问题是宪法规范与社会实践之间的矛盾问题,这个矛盾体现于、也解决在宪法规范的应用之中。

二 作为超越宪法科学的宪法哲学

(一)什么是宪法哲学

哲学不是科学,它远超乎科学[8](26页)。宪法哲学是比宪法科学更高级的形态,它是在宪法科学的基础上进行的更高级别的概括与抽象,从而达到对宪法的更一般的认识。笔者认为,宪法哲学是从人的理性出发,在对宪法科学进行反省批判的基础上,探究并建构“应然”宪法的一门学问。反省与批判,不是怀疑或否定宪法科学,而是不满足于宪法科学(实然)之“然”要探究其“所以然”,坚持对宪法科学追根究底,寻找其终极依据。当然,这种批判和反省,并不排除批判、反省的结果是发掘宪法科学存在的缺失或问题,而有必要加以修正或转化。但这并非批判与反省的直接目的或初衷。探究宪法的应然问题不可能脱离宪法的实然状态,而是必须建立在实然的基础之上,因此,宪法哲学体现了“实然”与“应然”的结合与统一。宪法哲学所扮演的角色,一方面它是一个对宪法科学的持续批判者,一个自我反省者。哲学的本质即在于批判与反省,它除了对宪法科学以及宪法常识的批判与反省以外,还注重自我反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其理论体系,甚至选择新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它是更新的、更美好的宪法的建构者。在终极的意义上,批判与反省只是一种手段,而目的是要建构一种理想状态。因此,仅有批判和反省,而没有任何新的建设性的方案修正过去的错误,还不能算是宪法哲学。宪法哲学对宪法常识、宪法科学进行批评与反省的目的是要建构更新的、更美好的宪法。

(二)宪法哲学对宪法科学的超越

1.宪法哲学对宪法科学的超越

(1)对研究对象的超越。跟科学与哲学的区分一样,宪法科学以“实然”为研究对象,而宪法哲学研究对象既包括“实然”又包括“应然”,即它不但研究客观必然的“存在”(Sein),而且研究主观实践的“当为”(Sollen)[9](7页)。宪法哲学主要是研究“应然”,它之所以没有放弃“实然”领域,是要将“实然”作为“应然”的基础,作为哲学思考的材料。

(2)对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取向的超越。如前所述,宪法科学是在科学观念基础上,根据科学原则,采用科学方法来进行的,其研究的目的是要探究宪法特别是应用中的规律,其研究结果具有确定性、客观性、可重复性和可检验性。而宪法哲学的研究主要采取哲学思辨和诠释学的方法。宪法哲学之所以不能采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是因为其研究对象即“应然”本身并非客观存在,它是由在人们头脑中前设的世界观或信仰(也可称“前理解”)所决定的。它体现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或理想,预示着某种方向———伯恩•魏德士将这种“对继承的世界观(宗教、哲学信仰或其他生活准则)的根本立场的信仰”称作“方向知识”[6](132页)。这种“方向知识”决定了我们对“当为”或“应然”的理解。宪法哲学的研究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个体性。因为:“不同的个人所拥有的具体知识在一些重要方面是不同的。不但人们针对外在事物的行为,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全部关系和所有社会制度,都只能根据人们对它们的想法去理解。”[10](27页)面对这种主观属性,科学窘相毕现,而哲学却从这里产生,正所谓“哲学开始于一个现实世界的没落”[11](54页)。休谟宣布,不能从“是”或“不是”中推导出“应该”或“不应该”,即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价值判断[12](509—510页)。在无法用客观标尺进行度量、而且常常是见仁见智的精神领域和价值世界,宪法科学只得让位于宪法哲学。

(3)宪法哲学赋予宪法以价值,使宪法科学获得意义。宪法科学揭示规律,追求真理,“科学无国界”:不同国家的宪法科学在总体意义上是一致的。而不同的人对宪法哲学则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民主主义、民族主义等代表了当代几种典型的宪法哲学,特别是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分别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演化成的自由主义模式和民主主义模式(第三世界国家也多采取民主主义模式)。1947年的日本国宪法则体现了“和平主义”的价值。一般而言,各现代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宪法哲学,并贯穿于宪法及宪法科学之中。宪法科学似乎成了手段,而宪法哲学所确立的价值则是其目的,即宪法科学的意义存在于宪法哲学之中。

2.宪法哲学与宪法科学的关联分析

(1)从宪法科学到宪法哲学的发展,并不是以宪法哲学代替宪法科学的方式来完成的。宪法科学必须经过一个过程、经历一定时间才能发展到宪法哲学,但即使到宪法哲学阶段,宪法哲学也不会拒绝宪法科学的认识,宪法科学也不会消失,它与宪法哲学将同时存在。

(2)宪法科学和宪法哲学的“共时性”,使宪法学同时包含宪法科学与宪法哲学两个组成部分,构成宪法学的两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虽然,宪法哲学是对宪法科学的反思和抽象,或者说宪法科学为宪法哲学提供发展的养料,宪法哲学则会指导或者误导宪法科学的发展,总之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但是,宪法哲学并不是宪法科学发展的必然“归宿”,宪法科学并不必然会发展成为宪法哲学。宪法哲学虽然不需放弃宪法科学已经获得的认识,但它却必然要超越这些认识的界限。

(3)宪法科学与宪法哲学有不同的发展方式。宪法科学的发展方式是,新理论对旧理论的修正和替代。从事科学研究总是处于一种紧张之中,既要“受到社会所建立的价值模式、信仰、世界观基础和社会的(非纯粹理性的)生活现实的约束”,却“又不能将命题、观点或者价值判断作为既成事实来接受”[6](132页)。科学的这种局限性或相对性为科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随着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认识手段的不断改进,宪法科学的发展体现为对先前认识的不断修正与更新。正如哈耶克所说,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一样,其宗旨是修正人们对它的研究对象所形成的流行观念,或是用更恰当的概念取代它们[10](30页)。那些被证明错误的理论,如果只是部分错误,就会在保留原有理论框架的前提下只就错误进行修正;而如果是整体或根本性错误,则将被全新的理论彻底替代。一种被修正或替代的理论,就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很快就被完全抛弃。此后,除了作为批判对象、对学科做历史性考察时可能涉及外,学者们对那些旧理论将不屑一顾。

宪法哲学的发展则体现为两种方式。其一,针对某种具体的宪法哲学,其发展体现为其理论渊源的延续与创新。宪法哲学不存在是非对错之分,它孜孜以求的是见仁见智且注定不会有最终答案的问题,如:何为宪法?宪法的意义是什么?等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有多少个宪法哲学家,就会有多少种宪法哲学。在一些宪法哲学中我们总可以清晰地分辨出其理论渊源(这种渊源可能本身也是一种宪法哲学,也可能是其他与宪法没有关联的其他什么理论),这些宪法哲学实际上就是对作为渊源的那种理论的深化、拓展、借鉴、改造甚至“反动”。事实上,在现代学术研究日益体制化、规范化的背景下,无任何渊源凭空构造的哲学极其罕见。这种深化、拓展、借鉴、改造或“反动”就是宪法哲学对作为渊源的那种理论的发展。说它是“发展”,实际上极不准确,因为宪法哲学并没有取代作为渊源的那种理论,作为“渊源”的理论与宪法哲学同时并存。所谓“发展”实则只是在众多宪法哲学中又增加了一种而已。即使最古老的哲学也永远不会过时,它不仅频繁出现于各种教科书,不断地在各种讲坛上被引述,被分析,被宣讲;而且它还会以各种不同的面孔出现在其他哲学体系之中。甚至,越是古老的哲学越是更多地被提及,仿佛它比其他哲学包藏着更多智慧,历久弥新。其二,在不同的时代,宪法哲学的发展体现为“主流”哲学的更替。宪法哲学并不是法学家们各自的“个人独白”。哲学的实现“发生在与其他学说进行哲学沟通的行动中”[7](22页)。而哲学探讨的使命是,“在沟通中一步一步地去形成‘意见传达共同体’”[7](23页)。针对共同的问题域,面临同一文化场,不同哲学在其间的沟通与交流,即便不能形成合意,也能相互理解和相互接纳。

在一个特定的时代必有某种哲学为多数人所接受,这种哲学也就成为“主流”哲学,也称“时代精神的精华”。当一种“时代精神的精华”为另一种“时代精神的精华”所取代时,即一种新的哲学为同时代的人们认同和接纳,哲学便获得了发展。这里的取代,并不意味着先前哲学的消失,先前的哲学仅仅是“退隐”,由“主流”变成了“次流”。这种“退隐”并不是绝对的,说不定什么时候它还会成为“主流”。总之,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我们可以说,宪法哲学水平越高可能意味着宪法科学越发达,或者相反,宪法科学越发达则意味着宪法哲学水平越高(严格说来,宪法哲学本身并不存在水平高低的问题),但两个领域的发展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可以说,宪法科学与宪法哲学的发展是并行不悖的。

(三)宪法哲学的目标

宪法哲学的目标是揭示宪法的人性基础和赋予宪法以价值意义。宪法同其他任何制度一样都以一定的人性假定为基础和前提。宪法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是人的不完善性,它假定人都是自私的,都是恶的。宪法设置的种种制度就在于要控制政府的弊端,防范人的不完善性。“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3](264页)。但是,这种对人性的分析,并不是基于科学的论证,因此不属于宪法科学的领域。同样,宪法的价值如自由、民主、秩序特别是自由与民主价值也不是经由宪法科学来论证的,而是宪法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下被人为地“赋予”的。之所以宪法被赋予这些价值,是因为人们认为宪法应该包含这样的价值。宪法哲学就是要研究宪法的“应然”领域或价值判断,其根本任务就是要建构“应然”宪法的理论体系,并以此“指导”实然的宪法。

三 反抗“科学主义”:对中国传统宪法学的一个检讨

(一)“科学主义”的缘起与法学的“科学”化

沿着培根经验主义哲学的道路,自然科学逐渐从哲学体系中独立出来,形成了具有独特对象、范畴和方法的科学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改进了人类知识的基本内容和总体结构,提升了人类认识的真理性水平,其突出的标志是形成了以客观性、实证性、精确性为主导原则的科学观念和科学方法。科学的成功,使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大为着迷,马上着手模仿其教义和术语。由此便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10](4页)。科学的观念、原则和方法成为衡量其他知识是否科学的基本标准[14](26页),甚至也成了哲学的裁判官[15](绪论)。随着以关怀人类精神、价值品质和具有价值导向、精神塑造功能的学科被冠以“人文科学”之名,以人类在社会中的行为及由此行为产生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被冠以“社会科学”之名[16](3—5页),科学取得了唯我独尊的霸权地位,在整个知识场域确立起“科学主义”的立场:一切学科都必须获得“科学”的解释(这里的“科学”是指自然科学)。与将哲学视为一切学科之理论基础的传统不同,“科学主义”将“科学”的观念、原则和方法作为其他一切学科的基础,试图以实证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改造哲学,把哲学从凌驾于科学之上的“科学的科学”变为从属于科学的“关于科学的哲学”[17](126页)。科学的本质不在于它研究的主题,而在于它的方法。由于确信促进科学方法在每一可能领域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18](252页),“科学主义”致力于将科学方法推及到(包括自然、人文和社会的)所有领域。这是“科学主义”的要害所在。

早在16—17世纪,“科学主义”方法开始传入中国。19世纪以后,“科学主义”方法在中国完成了从自发到自觉、从零散到系统、从模糊到清晰的发展。20世纪,“科学主义”方法在我国历史学、哲学史、文学及政治学等领域获得了广泛应用,在胡适等人那里,“科学主义”方法成了“神”,成了崇拜物[16](79页)。此情此景,法学自然也毫不例外地成了“科学”。马克思主义在其与“科学主义”的论战中得以迅速在中国传播,但是,作为“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采取的也是“科学主义”的立场。其结果是,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并没有丝毫消解“科学主义”,反而进一步促进了“科学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全面渗透。1949年以后,法学虽一度被取消,但在法学存在的整个历史中,法学(包括宪法学)一直被当作纯粹的“科学”:“法学即法律科学。”来自自然科学的观念、原则与方法在法学中的全面贯彻,并将法学视为跟自然科学一样的学科,这便是法学的“科学主义”,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学的“科学”化。在早些时候,说“法学是科学”,大家毫无疑义,仿佛它成了一个“公理”。但近年来,一些学者经过深入研究发现,这一“公理性”的判断其实远非公理。法学的科学化面临难以克服的难题,以“自然科学”的标准作为“科学”的唯一标准会导致对法学科学性的否定[19](19—23页)。学者们提出的破解之法有二。(1)重新定位“科学”,使之摆脱狭隘的自然科学的意义。学者提出把“科学”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用于指称人类的一种专门性研究活动,而不仅仅是以自然科学作为惟一的存在方式与判断标准。具体说,是要把科学宽泛地定位在“知识”的层面,即科学仅指知识而已。这样,法学的科学化难题迎刃而解:法学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拥有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出现了以不同方法为主导的各种法学流派,法学确实不折不扣的是一门科学[19](23—26页)。康德曾说:“每一种学问,只要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的话,皆可被称为科学。”[20](11页)康德正是采取重新定义“科学”的方法来克服狭隘自然科学的局限的。(2)引进诠释学方法以解科学方法之困。这一思路认为,当科学实证走到了尽头,便是诠释学的用武之地。诠释学取向也许更能逼近或揭示法律及其相关事实的要害,于是法哲学在并不否定已有的科学取向的同时,开始了向诠释学视角的转向[21](9页)。此思路并没有放弃科学,只是不再坚持法学必须是科学,而是将法哲学理解为“对法律的意义的追问”。法学的诠释学转向,实际上是为法学研究设定了一个新的视角,提供了一套新的方法,开辟了一片新的领地。它否定了法学的“科学”化,但却使科学取向与诠释学取向同时并存,保留了科学的合理位置。这两种法学“科学”化难题的破解之法特别是法学的诠释学转向,对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无疑,这对破解宪法学的“科学主义”极具指导意义。

(二)“搞宪法是搞科学”与我国宪法学的“科学主义”倾向

在1950年代制定“五四”宪法时,提出制定宪法要讲科学。他说,“搞宪法是搞科学”,并告诫说,“我们除了科学之外,什么都不要相信”[22](26页)。对此我们需作具体分析。第一,提出要讲科学,指的是制宪,而不是指宪法学研究。第二,这段论述针对的是当时有些地方提出将“五四”宪法命名为“宪法”的建议以及宪法草案中有关于个人的条款,是从“不要迷信,要破除迷信”的角度谈的。而且他还进一步解释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不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23](285页)

可见,此处讲的科学是指不要把他个人写进宪法。这至多算是提倡一种科学的态度———关于如何认识和评价个人的科学态度,而不是关于宪法的科学态度。这同他在同一时期要求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章程及宣言中删除“思想”字样所表达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24](183页)。显然,提出制定宪法要讲科学,实际上离科学方法还有距离,还谈不上揭示宪法本身的规律等科学命题,更拉不上宪法的“科学主义”取向问题。可见,提出制定宪法要讲科学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宪法中的科学主义倾向。科学主义在宪法学中的贯彻是由学者们完成的。无疑,由于的个人地位的缘故,他的“科学”态度对我国宪法学的研究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科学性被认为对于发展和繁荣我国宪法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1982年宪法通过后,学者们将宪法学的目标界定为:“正确地科学地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创造性地研究新宪法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25](351页)至今的绝大多数教材仍然将宪法学定位为一门“科学”,名之为“宪法科学”或者“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可见,我国宪法学在总体上采取了“科学主义”的取向,“科学主义”已经成为宪法学理论研究中根深蒂固的信条[26]。

从实践角度看,科学主义对我国的发展和法制现代化已产生干扰:科学通过把整体分解为部分来认识,把法治分解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乡等等,最终的逻辑结果就是“依法治人”,与最高掌权者须毫无例外地受制于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科学的任务就是捍卫真理,清除谬误,这与宪法的妥协精神相去甚远;科学分析是为了实行技术控制,政府依此逻辑运用法律来控制个人,则不仅公民与国家间双向制约的宪法关系无从建立,而且还会为专制与极权大开方便之门[26]。而从理论(仅就宪法学)角度看,科学主义对宪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它使我国宪法学长期停留在宪法科学的领域;科学主义强调宪法的实践功能而忽视对宪法普适性价值的梳理,注重阐释实然宪法的合理性而忽视对应然宪法的探究,加之科学方法的霸权彻底排除了科学之外其他方法如思辨反思等哲学方法存在的可能性,宪法哲学的研究几乎至今仍处于空白。我国传统宪法学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在理论原则上,宪法学研究要求按照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原则,要像自然科学一样进行。进一步的要求是宪法学研究须完全以实践为基础,以为实践服务为宗旨。另一方面,在研究实践中,我国传统的宪法学并不真正注重实践,学者们将大量的精力倾注于抽象的价值演绎以及现行宪法制度的合理性论证上,而并不与它们的实践相联结。

这一悖论的实质在于,将本来属于宪法哲学研究的问题也“严格”按照科学的原则、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研究,这实质上是取消了宪法哲学。总之,如果我们机械地持守“除了科学之外,什么都不要相信”的逻辑,宪法学也将像物理学那样去追求永恒的客观性、确定性、精确性和严密性,那么,宪法哲学将无从产生———因为它没有任何存身之地。考夫曼对“法律科学主义”的评论完全适合于“科学主义”主宰下的宪法学。他说:“这种法律科学主义,在被称为‘法哲学的安乐死’的19、20世纪之交的所谓一般法的学说身上,表现最甚,在那里,法律‘专家’欲把持哲学事务,并想将法哲学解说成‘法学家哲学’。一般法的学说这种法学近亲繁殖的结果,至多是一种粗俗哲学。”[7](10页)如果我们在宪法学研究中也采取“科学主义”的立场,无疑也会导致宪法哲学的“安乐死”。对于至今还没有产生宪法哲学的中国而言,则可能导致宪法哲学“胎死腹中”。

(三)我国宪法学的未来走向

1.把属于宪法科学的问题放在宪法科学的领域研究,把属于宪法哲学的问题放在宪法哲学的领域研究,并不是要割裂宪法学的这两个研究领域,而主要是要避免传统宪法学中事实与价值不分、将事实命题当作价值问题来分析或者将价值问题当作事实来接受的倾向,使宪法学建立在事实(即“实然”)与价值(即“应然”)的分离之上,并按照事实、价值各自不同的性质、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

科学的发展方向范文第2篇

在经济学界,对于“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是有着不同的界定的。国际上专门研究经济增长的是,“增长经济学”或“经济增长理论”;专门研究经济发展的,是“发展经济学”。

张卓元主编的《政治经济学大辞典》对“经济增长理论”这一词条的解释是:“通过研究实现经济均衡增长的条件,以及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等问题,来解释国民收入长期发展的态势。西方经济学通常把经济增长规定为产出量的增加,一般用国民收入或人均收入量作为测量经济增长的尺度。”而对于“发展经济学”这一词条的解释则为:“它主要研究在发展中国家是哪些因素制约或阻碍经济的发展;探索在这些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摆脱贫困落后,实现经济现代化的途径。”“概言之,发展经济学是研究发展中国家如何实现从不发达的经济形态发展到现代化经济形态的理论体系。”

一般说来,经济增长,指的是单纯的经济总量的扩张;而经济发展,则不仅包括经济的量的扩张,还包括经济结构、分配结构、消费结构等的调整,制度变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变化等在内的整个经济形态整体的演进。可见,在经济学的语境中,“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方式”的含义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经济发展方式”比“经济增长方式”所包含的内容,要广泛得多。经济发展包含着经济增长,但经济增长远不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崭新的提法,比过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提法,虽然只是一词之差,却包括了丰富得多的内容,因而具有更加广泛、更为深远的意义。

二、走向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质

发展观和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共同决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所以在现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实质性的转变:

从非结构优化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结构优化型经济发展方式

去年我国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是39.3%,比前两年还有所下降。经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比重都在60%—70%左右。第三产业比重小、发展慢、水平低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这造成了主要靠第二产业带动、投入高、能耗高、污染高的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必须采取措施使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大第三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

从非协调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协调型经济发展方式

非协调是当前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普遍性的问题。统筹城乡、区域、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国内与国际,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使我国经济从非协调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协调型经济发展方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从不可持续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可持续型经济发展方式

我国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石油人均储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8,天然气人均储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2,煤炭人均储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石油、铁矿石等矿产资源的进口依存度不断攀升。我国资源稀缺消耗却居高不下。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国经济就没有未来。所以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节能减排降耗,从不可持续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可持续型经济发展方式。

从片面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全面型经济发展方式

改变片面追求物质生产部门发展的经济发展方式,改变片面追求GDP的倾向,把医疗卫生、文化、科技、教育、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履行好政府职能,实现我国由片面型经济发展方式向全面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从投入主导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创新主导型经济发展方式

目前我国的经济,是一种典型的投入主导型经济发展方式。每年的资金投入,高达近八九万亿人民币。我国每年所消耗的水泥,占世界消耗总量40%以上。沿着这种经济发展方式继续下去,不用多久,我国的经济体系将会由于得不到资源的支撑而无法发展。因此,必须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穿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切实将投入主导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创新主导型经济发展方式。这是整个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

上述五个方面的转变,实质是从非科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科学经济发展方式。只有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体制转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路径选择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问题提了十多年而未能根本改变,是由于存在着深层次的体制根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路,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长效性的、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靠市场机制的压力,靠价格体系的调整,靠经济手段的制约,靠企业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靠以法律规定的市场规则的硬性约束,来自觉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而形成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长效机制。

要完善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目前我国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远远未能发挥。地方职能部门为了单位利益,往往罚款了事,落后产能照样生产,排污企业照样排污。应该通过价格体系调整、法律规则的完善,把优胜劣汰的职能交给市场,使得市场能够及时地、不断地、自动地淘汰落后企业、落后产能。变主要靠政府、靠行政手段淘汰为主要靠市场、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淘汰。

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财税制度。当前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为追求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而大搞重复建设,低水平扩张,地方保护等,是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体制因素,应该认真研究解决。

金融业要推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对农村金融、助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严格限制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信贷投放。

要完善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机制与考核体系。调整考核指标,不仅要考核经济指标,还要考核社会发展指标、节能、降耗、减排指标等。把各级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引导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轨道上来。

四、面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河北:新机遇与新挑战

科学的发展方向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现;职业教育;前进方向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1-0099-01

科学发展观是总书记在融会贯通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与时代要求而提出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步,是指导现阶段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构建繁荣富强祖国的指路明灯。只有掌握了科学发展观这个理论武器,我们的社会就可以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的胜利。科学发展观的四个内涵层面分别为:第一是发展,第二为以人为本,第三是全面持续,第四是综合协调。从科学发展观的四个基本点出发结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或是某一所高职院校的建设与发展,只有全面坚持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把握职业教育的前进方向。

一、发展是职业教育本的根本

实践充分说明我国的高职教育已经在近十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高职院校从十年前的极少数几家,发展到今年的超近1200家,已经占据了中国高等教育半壁江山。今天的高职院数额的发展,已经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了重要的贡献。十年高职院校毕业生累积超过80万人,培养了大批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中国制造’提供了广阔的人力资源,为我国建造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改变,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生产力水平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巨大的成绩面前,与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相比我们应理性地承认,差距是较大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高职院校的管理模式,高等教育内涵建设的关键性创新。高职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高职教育存在的价值与发展方向等一系问题,还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态度去研究探索和创新。

在目前国内高职教育的大好形式下,数量的发展相对处于一个较缓的状态。内涵建设既指:教师素质、教学质量、管理水平、校园文化产学研结合的紧密强度等方面应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某一所高职院校而言,我们不难看到,教师教学还较多地重理论轻实践重教室轻实习实训基地。有的基本还停留在中教水平上,不难看到高职院校的为学校而学校,为教育而教育,与社会基本脱节或完全脱节。这些都是因为对高职院校的定位不准和理念不清而形成的。

因此,就高职院校的发展而言,说到底就是高职院校的前进方向。这个前进方向是以两个生力军来表现的。一是高职院校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生力军,二是高职院校要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

二、‘以人为本’是高职院校的内在要求

人是一切工作事务的主体,人是一项事业,一个群体是否有所进步的核心力量。因此,既要全面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又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使之推动我们事业的前进发展。

作为一所高职院校,其人员结构无非是由学生、教师、管理好勤杂人员组成。学生到学校的主要职责是获取、锻炼、成长。获取知识与科技,各种能力的锻炼,人格思想的成长。教师的职责是给予、帮助与关爱,给予学生知识与技能,帮助学生解决所面临的理论与实际中的问题,关注学生的成长历程,爱护学生的心灵健康。教师在给予、帮助与关爱的同时。还要吸收新的知识营养。需要充电,这时学院对教师也要帮助,关心与爱护。学院要尽力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并提供有力有效的支持,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三、全面可持续是学院建设与发展理论保证

可持续是指某一事物建设与发展的连续性,科学性与未来性。全面,是要求这一系列的建设与发展不是某一方面的而是全方位的。

作为职业技术学院,面对全面可持续,主要履行三大职责或者是三大工作任务。一是质量保障体系,这个质量有教育、教学、学术科研、产业研发、管理、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内容。质量是生存的基础,质量是有功于社会的表现途径。没有质量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质量需要有完整周密的制度给予以保证。用制度去规范、约束、检查、验收我们所面对的一切工作。那么,我们应该以怎样的运行作为我们工作的机制呢?这里就需要我们对现行制度的实效性、操作性、科学性进行梳理和完善。从客观与现实的原则出发,进行合理的整台。二是规划的科学性,无论何事、何时、何地、何人,都有规划问题,规划是目标,是努力的方向。规划的制订要考虑近期、中期、长期,考虑宏观与微观,要考虑可行性、前瞻性、挑战性。三是努力创造并形成自己鲜活特色的校园文化。作为学校,有独特的校园文化,就是一块招牌,就是有别其于他学校的社会广告,就是能充分显现教育,形成合力的动力源。校园文化是什么,是精神、信念自由、氛围,是团结、向上、积极、进取、创新。是和而不同,有声有色,百舸争流,桃李争艳,层出不穷。

四、综合协调是高职院校的现实需要

高职院校是一个社会团体,虽有其极对的独立性,但它也是社会的一员,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成为一个世外桃源。

作为高等院校,综合协调主要是指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联系,与社会沟通联系,产学之间的关系与联系等方面。高等院校是主体,综合协调是客体。主题对客体的工作,做了没有?做的方式与手段,程度怎样7有没有效果?还需作哪些改进与加强?综合协调,一般而言,可能都做了一些,但究竟怎样,可能校校之间有较大的差异。综合协调就有如众人划浆才能开大船,才能跑得快。

科学的发展方向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务英语;发展前景;培养模式;学科定位

一、商务英语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已经开始了对商务英语的学习和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也已经有了一个相对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正是多种客观因素的要求,因此我们将商务英语的这门学科归结为是一种客观条件下产生并且存在的一门学科。

(一)商务英语教学的发展。对于商务英语的研究应该采取中外对比的方式,其中就起始时间来讨论:最早的商务英语开始于十六世纪,与之相比我国的商务英语相对发展较为落后,我国在20世纪中期才出现了商务英语这一门科学,它的前身应该被称作“外贸英语”。直到90年代商务英语才基本取代了外贸英语,正是在商务英语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经济也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取得了更好的发展。随着形式与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发展,现如今我国的商务英语已经形成了一门具有自身特色的课程体系。从五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来看,我们还应当不断的总结经验从而更好的去为商务英语的未来进行更具有科学性的规划。

(二)商务英语的培养模式。要想更好的研究商务英语,首先要对它的培养目标进行更为系统的分类。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培养懂英语的商务人才,那么我们只要在商务学科的基础上加上少量的商务英语课程就可以了;但如果我们是想培养出英语与商务两者都能达到较高水平的人才,那么我们就应当要求人员同时拥有双学位。两种不同的培养模式应当是完全按照我们的培养目标来制定的。这是我们在进行商务英语教学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二、商务英语的学科定位

在对商务英语的学科定位进行探讨的过程中,我们应从如下的两个方面开始这个问题的讨论分别为商务英语的研究对象以及该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商务英语的研究对象。我们所说的商务英语的研究对象是指以专门的英语理论作为指导从而开展的一种英语教学的互动活动,这种互动活动在一定的程度上我们对其的要求应当是具有中国特色。简单地说这应该是一种将英语更为完整且有水平的使用在商务领域上的一种新的学科。既然它被称为商务英语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它与普通英语教学间的差异,我们更应该认同商务英语与其他学科相比应当具有其特有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可以表现在其所使用的教学方式以及教学内容等方面。

商务英语的培养对象应该是复合型的人才,而这种培养的目的无外乎是想要使得我国拥有更多的可以在国际的商务领域上具有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我们现如今对商务专业的人士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商务方面的行为能力更应当具有高水平的语言能力,这也就要求现如今的商务英语教学内容不仅应该包括商务类的相关知识更应当包括语言的表达以及技巧,因而我们现在的商务英语教学应当以话语产出和接受能力两者作为其教学内容的组织原则。

(二)学科定位以及与其余学科的关系。根据商务英语的特点我们将其归为语言学学科下属的四级学科。商务英语从其涉猎的内容上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它应当是一门应用型较强并且是一种多门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这其中不仅仅包括商务类所学习的经济管理社会等学科,更包括语言学以及社会学乃至心理学等多种相关的学科。

综合的进行学科间关系的分析,首先是语言学,这也是商务英语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这里要求我们对商务英语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具有各种特性的研究。其次不容忽视的就是社会学,这里我们要分析的是不同的社会文化对英语的使用所能产生的影响。

(三)商务英语学科的发展方向。我们的商务英语是随着客观条件的产生而出现的,发展并不完善,这也就需要我们做更多的工作从而更好的让商务英语这门学科走向成熟。首先我们应当做的就是明确商务英语体系的研究对象并且正确的对商务英语进行有理有据的定位。在这些要求下,我们应该开展一些与商务相关的工作,例如:对商务人士所拥有的商务专业能力进行更为详细的描述,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更多复合型的师资力量也是必不可少的。

针对于现如今的商务英语的研究弊端,我们应该做出必要的改进,如今我们的研究仍然简单的局限在商务的谈判与会议上,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采取更为广泛的视角来对专业的技术进行归类从而使得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去为商务英语建立一个综合的框架。进而在这个框架中进行专业性的研究最终取得我们期待中的成效。

现如今的商务英语这门单独的学科的出现以及发展都是历史的驱动下所产生的,它的出现不断的满足这社会的需求,随着不断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及不断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遇见出商务英语的未来发展一定是可以不断的吸取养分不断的进步从而成熟起来的。

三、结语

商务英语是在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环境上取得的稳步进步,即使我们可以预见商务英语这门学科较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现如今研究上的不足,这也就需要我们的研究者不断的进行先进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不断的将所研究出的理论应用到我们的实践中去。在不久的将来,商务英语是可以更好地结合商务以及英语等双方面知识不断的取得飞跃性的发展的。

参考文献

[1] 黄伟新.论商务英语的语言学地位[J].现代外语增刊, 2000.

科学的发展方向范文第5篇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英语教育;必要性;专业发展

随着社会生活的信息化和经济的全球化,英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英语已成为我国各教育阶段的重点科目,英语教育的低龄化也使学前英语教育逐渐成为教育界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幼儿园把开设英语课程作为一种时尚,打着“双语教学”的招牌。

幼儿园对英语教师的需求与日俱增,也使得许多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开始转变传统的教学思路,把培养学前英语师资作为了重点。自此,学前教育(英语方向)这样一个新型的学前教育专业出现了。

一、重庆电大增设学前教育专科(英语方向)的必要性分析 1专业和课程体系设置的变革――自身发展需要

专业和课程体系的设置不是一劳永逸的,应根据变化的人才需求进行调整,强调专业人才和社会需求的对接。从2007年秋开始,重庆电大学前教育专业经过7年的办学实践,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学前教育领域的工作者。从招生数量上来看,2010年春季招生421人,2010秋季招生571人,2011春季招生1682人,2012春季招生6101人(包括开放教育),现阶段重庆电大学前教育专业的专科注册人数已超过了8000人,且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数量突破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该专业的发展。

将专业设置、课程体系设置及教学内容选择与重庆电大学员的实际需要更好地结合起来,不断深化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一直是重庆电大教学改革努力的方向。开发出新型的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专业和课程也成了重庆电大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

2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双语教育的普遍性――市场需求

实施幼儿英语教学,英语教师是关键,能胜任学前英语教育的教师应熟知幼儿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能根据教育目标和幼儿发展状况制定教育计划,选择教育内容,能采用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组织活动。他们除了开设英语课外,还能协助其他教师用英语开展必要的活动。同时,教师应具有较为扎实的英语基础,能运用规范的语音进行正确示范,掌握丰富的词汇并能随机灵活运用。

当前幼儿园主要的三种英语师资(即本园教师、外聘英语教师、外籍教师)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本园的英语教师大多是幼师毕业后通过各种途径达到学前专业大专程度的,英语基础比较薄弱,用双语进行教学的能力十分有限。外聘的英语教师和外籍教师,虽然英语基础相对扎实,语音较规范,能给幼儿提供良好的模仿对象和榜样,但由于他们缺乏对幼儿教育的规律和特点的认识,把英语当作一门学科来教学,背离了幼儿英语教育的根本原则和最终目标。总体来讲,我国学前英语教师的英语专业水平较低,既具有良好的英语专业水平又懂得幼儿教育的师资匮乏,合格的幼儿双语教育师资已经成为劳动就业市场的迫切需求。[ 1]

3学前期实施英语教学的可行性――学科分析

很多研究表明,外语教学的起始年龄越早越好,因为学习语言的最佳时期是在3〖FGS〗~〖FGN〗6岁,即幼儿园学习阶段,这一年龄段的孩子有在大脑中形成两个以上语言中枢的可能性。如果在语言发展的关键期内,儿童没有得到第二语言的学习和训练,儿童中枢的调节、控制机制就会受到第一语言较深的影响。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受到母语的干扰越来越大,会变得更加依赖于具体的动机和系统化的语言学习。因此,让孩子在学前期开始学习外语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早期双语的学习活动还有利于培养儿童的思维空间,有利于促进儿童素质的全面提高。双语儿童在思维的流畅性、创造性和灵活性方面优于单语儿童,因为同一思想与两种语言中的词汇相连接给儿童提供了更多联想的机会。拥有双语不单单意味着拥有两套语言代码,双语发展使孩子具有更灵活的思维,能够更好理解跨文化问题。加拿大的兰伯特教授通过多年的研究,比较了双语儿童和单语儿童外语习得的差异,发现双语儿童对其他民族和文化比较宽容,而且拥有比较开放的心态。日本心理学家米治角田通过统计资料的分析表明,掌握双语的儿童比单纯会讲本族语的儿童头脑更趋灵活,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也更强。[ 2]

二、重庆电大学前教育专科(英语方向)建设发展构想 1专业定位

(1)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亟待提高学历的幼儿园教师或想从事幼教工作的高中(包括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者。

(2)培养目标。学前教育专业(英语方向)主要培养面向重庆市主城区以及周边的区县、城镇幼儿园以及一些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够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能够在幼儿园进行双语教学的大学专科水平的幼儿园英语教师。

(3)就业方向。主要为幼儿园英语教师、儿童英语教育机构教师、社会英语培训机构教师、幼儿园外籍教师配课教师、各类儿童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教育行政、社区教育服务、广播电视、图书出版等部门从事儿童英语教育指导、宣传和管理等相关岗位。

2学前教育专科 (英语方向)学生的能力结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