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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水市场 价格管理 供水行业 价格弹性
1.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概念
1.1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是直接对商品消费起作用的价格,是商品最后卖给消费者时要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通常市场价格就是对消费者的名义价格,包括全部价内税在内。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价格,是对自来水消费直接起作用的价格,是自来水最后出售给用水者时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费用。
多年来中国自来水市场价格不合理,严重低于价值。这一方面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业缺乏发展动力,城市供水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提供依据。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对水的消费者的价格,直接承受市场需求对它的作用,它是自来生产的价值补偿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衔接者,是自来水价值的最后实现者。因此,城市供水价格一方面要能够对水的生产价值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还要调节对水资源的需求,使水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
城市供水生产价格是对供水企业起作用的价格,是指供水企业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来补偿成本和作为企业利润的各种实际价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义价格中的价内税,但包括供水企业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种价格补贴收益。
对生产者的价格 = 对生产者的名义价格 – 价内税 + 价外补贴等附加收益
价内税是指计入商品市场价格,随商品出售消费者支付的国家税金,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它不构成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收入,不能计入生产价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制定是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生产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制定的合理,又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这些又都会在生产价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又相互区别:(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不同。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是供水企业,而市场价格的调节对象是各种用水消费者。(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比生产价格包含的内容更丰富。生产价格不外乎是供水企业的完全生产成本和盈利,而市场价格还包括税收,引入了政府的调节因素。(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形式比生产价格多样化。根据我国财务制度的核算方法,生产价格对供水来说只有一个,而自来水市场价格则根据市场的需求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差价和比价,如水质差价、季节差价、工业和商业用户的比价等。
1.3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
理论价格是指根据政府宏观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经济理论,在特定经济技术结构基础上求得的计算价格体系。城市供水理论价格则是政府为了宏观上对水资源的合理使用进行管理,结合一定的经济理论和和计算方法而测算出的价格。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应反映水资源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又能反映所消费的水资源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自来水的市场价格应以理论价格为基础。自来水的理论价格更接近于它的价值,而价格以价值为基础是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其次,供水市场价格会影响它的理论价格。自来水的市场价格直接影响着水的消费,表现在水资源在存量上的变动,这又是制定供水理论价格的依据。
供水市场价格与理论价格又是相互区别的,表现在:
(1)作用不同。市场价格是对自来水的消费进行直接调节,使水资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供水理论价格是政府制定水价政策的理论依据,只有这样的水价政策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两者一个是在微观领域起调节作用,另一个是在宏观领域起调节作用。
(2)反映的内容不同。市场价格反映了供水的生产价格和水资源的供求关系。理论价格则是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提出的一种计划价格,它能够反映一些在财务上不能准确表示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健康损失等。理论价格能比生产价格更好地反映水资源的机会成本。
(3)形式不同。市场价格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多种变化,操作灵活。理论价格则是基于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而计算出的价格,其形式相对单一。
水资源理论价格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而水资源的市场价格则是现实的价格。出于现实种种条件的限制,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能与它的理论价格完全符合。我们所能做的是使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断地与其理论价格相接近,以理论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1.4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的关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都是现实中存在的价格,都是微观价格,而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则是一种理想化的价格,在现实中不存在,它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价格。水的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都是水市场价格的基础,而水市场价格是对两者的现实反映。它们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因此,我们在制定供水市场价格时要以水的理论价格和生产价格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使水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又能保证社会的承受力,在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实现水厂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体系
城市供水价格的差价体系,也就是因季节、地理位置、水质、用水量等的差别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差价,这种差价会对水资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2.1 季节差价
中国大部分地区降水受季风影响,在不同的季节有很大的变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个月内,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现。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除了要有相当多的蓄容水库,对天然水量进行调蓄,以丰补欠外,还必须通过水价这个经济杠杆进行调配。丰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充裕,自来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应求,自来水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客观上要求在丰枯季节对自来水实行不同的价格,丰水季节水价下调,枯水季节水价上浮。由于地区降水量的差异,这种丰枯价格的差异应因地而异。各地应以本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为标准,当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上调一定百分比;当降水量高于平均标准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下调一定百分比。
季节差价的另一种含义是实行用水高峰期加价。天气炎热,用水量剧增,在供水企业全部生产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负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时间则基本闲置。按照“用户负担费用”的经济原则,负担峰荷的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费用(主要是折旧等固定成本)应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户分摊。具体计算方法可将该地区各水厂总供水能力的1/4~1/5的费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摊。由于各地气候的差异,用水高峰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丰枯差价 =(本季降水量 - 标准降水量)× a%
a –––– 各地规定的丰枯降水加价比例系数
注:高峰期加价只有在高峰期才有,其他时间为零。丰枯差价可正可负,正代表加价,负代表降价。
2.2 地区差价
在同一供水网络之间,虽然不同水源的制水、配水成本不同,但由于水源已连成一体,可以认为不同用户使用的水源均是无差别的,即同一供水系统内不同位置的用户不应有地区差价。我们所讨论的地区差价主要涉及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内相对独立的供水系统之间的差价。
中国水资源地区(空间)分布不均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强大反差。由表2.1可以看出,在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分别占21.14%、9.75%、20.20%的西南地区,水资源占有量却高达全国总量的25.60%。全国只有中南地区上述四项指标基本协调。水资源分布的极不平衡,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在地区之间进行水量调配,促进水资源的节约,缓解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建立自来水地区差价将有利于各地区灵活地调节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各地自来水建设事业的发展。
表2.1 中国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与水资源结构比较 华北 东北 华东 西南 中南 西北 人口 21.14 9.54 22.5 6.55 19.93 20.34 国内生产总值 12.64 11.49 35.42 9.75 25.54 5.16 耕地面积 16.68 17.06 22.52 20.20 11.60 12.94 水资源 3.43 5.57 17.67 25.60 39.59 8.14
2.3 质量差价
(1)因供水水质差别形成的差价。国家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是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的最低标准。但有的工业企业因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而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这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供水价格。
(2)因供水水压形成的差价。自来水供应应保证一定的水压。在水压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用户自行安装加压装置,加大了用户成本,这种差别应在差价中得到体现。水压能够保证的单位应支付较高的水价,水压保证率低的单位则有权要求较低的水价。计算差价时,应首先确定一个水压保证率基数。当水压达到保证率基数时按原价收取水费,当水压低于保证率基数时,应少收取水费的一定百分比。
质量差价 = 水质差价 + 水压差价
2.4 用水量差价
中国水资源紧缺,同时又存在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自来水价格偏低直接相关。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均应实行计划管理,超用加价,浪费罚款。水费在许多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把水价调整到经济上合理的水平,也很难引起他们对节水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用水量差价即超计划用水加价,是唯一能使用户警觉的惩罚性限制方法。
用水量差价的基本思路用下图表示:先确定一个用水的基准量级,用水在基准量级以下按基准价格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基准量级则根据超过的数量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价格。当用水量超过某个等级时,不仅要加收水费,还要进行罚款或罚金,以惩罚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1) 工业用水量差价
由于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不同,各用水单位耗水量情况也不尽相同,对不同的用水单位应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额。因统一制定用水定额,用水量小的单位即使不节约用水,其用水量总是小于用水定额;而对规模大、耗水量大的单位无论怎样节约用水,其用水量还会超过用水定额,这样就起不到利用用水量差价来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用水定额应先由用户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批准用户的申请,批准后的用水定额即是该用户应执行的用水量标准。若一年中某用户每月的用水量都小于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有累计六个月的用水量超过了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根据用水量差价模式图,计算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表1.2 用水量差价公式 水量
工业水价
用水量差价
Q
A1·Q
Q1
A1·Q1+A2(Q-Q1)
(A1-A2)·(Q1-Q2)
Q>Q2
A1·Q1+A2·(Q2-Q1)+A3·(Q-Q2)
A1·(Q1-Q)+A2·(Q2-Q1)+A3·(Q-Q2)
注:Q-实际用水量; Qi-用水量级别i (i=1,2,3)
Ai-用水量级别i所对应的水价 (i=1,2,3)
(2) 居民用水量差价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户每月或每季度的基准用水量,超过基准用水量的部分实行加倍水价。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表1.3 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 用水量 居民用水价 居民用水量差价 QQ* A.Q*+2A(Q-Q*) A(Q-Q*)
注:Q*——居民基准用水量 A——基准水价 Q——实际用水量
由于各地水资源供求各有特点,这就要求国家对自来水价格只规定统一的定价方法、税率和利润率,具体差价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制定。
3.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弹性
无论是严格的理论分析还是经济统计的实际记录都证明,价格的变动会导致消费和生产发生变动。
3.1 水的需求价格弹性
需求价格弹性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或劳务价格变动所引起本身需求量变动的程度。它是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比值。就绝大部分商品而言,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化,即价格弹性为负数。
需求价格弹性(Ed) = 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通常情况下,需求价格弹性有以下三种情况:
(1)│Ed│>1,表示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较大程度的变化,这种情况称之为需求富于弹性,这时销售收入与价格变化方向成反比,价格上升,总收入下降,价格下降,总收入上升,奢侈品多属于这种情况。
(2) │Ed│= 1,表示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同等程度的变化,这时,销售收入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
(3)0
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并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由一些客观因素决定的。影响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有:
(1)消费者对商品的需要程度。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Ed较小,非生活必需品Ed较大。
(2)商品的可替代性。替代品多的商品Ed大,替代品少的商品Ed小。
(3)购买该商品支出占消费者收入的比重。此比重大商品Ed大,此比重小商品Ed小。
(4)市场结构。买方市场的商品一般供过于求,Ed较大,反之,卖方市场的商品Ed小。
根据上述理论,可得出水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公式如下:
水需求价格弹性系数 =水耗量降低率/水价增长率
设水资源消耗降低率和水价增长率分别为α和β;W、W1 表示水价调整后和水价调整前的耗水量;M、M1表示水价调整后和调整前的水价,则水的需求价格弹性可表示为:
ε =α/β=(W/W1)/(M/M1)
由需求价格的决定因素看,由于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无任何替代品,水费占消费者收入比重较小且水资源在中国属供不应求的状况,因而水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应为缺乏弹性的商品。美国计算出的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一般用水为0.4,居民用水为0.23。根据汇总全国各地提高水价所产生的节水效果看,由于中国水价过低,水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仅为0.05~0.1。若按水价本应的弹性系数看,将水价提高一定幅度会大大缓解中国的缺水问题。
3.2 水的供给价格弹性
供给价格弹性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或劳务价格变动所引起本身供给量变动的程度。就绝大部分商品而言,供给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化。与需求价格弹性一样,供给价格弹性(Es)也有以下三种情况:(1)Es > 1,表示价格变化会引起供给量较大程度的变化;(2) Es = 1,表示价格变动会引起供给量同等程度的变化;(3)0 < Es < 1,表示价格变动都会引起供给量较小程度的变化,影响商品供给价格弹性的因素有:(1)产品的成本状况。若厂商大幅度地提高某种产品的产量,成本只有较小幅度的增加,则供给富于弹性;反之,供给缺乏弹性;(2)调整产量的难易程度。易于改变产量的产品供给弹性大;反之,供给弹性小。
中国水资源有限,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若超量开采地下水,不仅成本增加且会造成城市地面下沉等诸多问题。因而,要想解决供求矛盾必须去更远的地方开辟新水源,这无疑会使成本大幅度上升,且从水厂建设到投入使用一般情况下要经历较长时间,因而水的供给弹性较小。但从中国实际的情况来看,水资源开发程度较低,已开发的水资源仅为可开发量的4.5%,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国,因此提高给水价格会促进供水企业的发展,从这方面看,中国供水量还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3.3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需求
(1) 中国城市水资源需求情况
中国城市生活用水量约为60亿立方米/年。根据城镇用水人口折合成人均用水量为87升/天。与其他国家一些城市相比中国城市用水标准还相当低(见表1.4)。
表1.4 中国和其他国家主要大城市生活用水标准比较 中国城市 每人每天用水量(升) 其他国家城市 每人每天用水量(升) 北京 196 哥本哈根 215 天津 79 里斯本 160 上海 176-185 伦敦 263 广州 222-247 马德里 305 南京 114-120 慕尼黑 337 郑州 151-169 巴黎 500 合肥 105 维也纳 300 哈尔滨 88 华沙
235 福州 174 苏黎世 443 成都 82-94 莫斯科 600
各地工业用水定额随工业产品、生产规模、用水工业、管理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从万元产值综合用水定额进行分析看,在中国北方和沿海缺水地方,工业发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300立方米左右,而管理水平差或重工业比重较大、耗水型工业较多的城市,其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500立方米以上;南方水多的地区,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800~1000立方米,最高的甚至超过3000立方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工业用水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城市对水的需求量不断上涨的原因可总结如下:人口增长(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因素;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用水和办公设施、市建、环卫等用水量增加。
(2) 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需求呈不断上涨趋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污染状况严重;地下水量有限;中国缺水城市不断增加。
中国水资源供求矛盾固然与水资源短缺有关,但水价过低造成节水意识淡薄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浪费都十分严重,广大群众节水意识薄弱,常流水的现象到处可见。为了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必须建立一种灵活的、适用性广的、能充分反映市场要求的水价结构。
(3) 供求对价格在某种程度上也起着决定作用
我们在制定城市供水生产价格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市场供求情况,把自来水价格从传统计划经济中解脱出来,建立充分考虑价值和供求关系的水资源市场价格。水价的调整应该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两股不同力量造成影响而致,正是这种变动影响着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4. 政府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管理
从对水资源的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的分析来看,水资源的供给和需求都缺乏弹性,这就容易造成供水企业的垄断,而水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另外,水资源属于稀缺性资源,政府介入其中,进行统筹规划,能促进水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4.1 供水行业的性质
至于供水行业属于福利事业、完全生产盈利性企业还是既有福利性质又有生产性质的行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判断自来水行业的性质必须看其服务对象。如果服务对象是工业企业,应主要按利润指标来对其进行考核,可把自来水行业看成是生产企业;如果服务对象是居民,可把自来水行业划为社会福利事业。
4.2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管理体系
首先,政府要对城市供水市场进行管理。国务院价格部门会同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方针、政策、定价原则及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管理工作。
为了使水价政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除政府部门对水价进行管理外,还需让消费者参加到水价决策中来,即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当供水企业提出调价要求时,由政府出面组织供水企业、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等各方代表共聚一堂,就经营成本、利润、承受能力等问题各抒己见。这种听证会制度随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制定合理的水价起着重要的作用。
4.3 中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近期管理重点
(1) 设立城市排水专项建设基金和污水处理费
为了解决城市供水能力不足、供排水设施年久失修和污水处理运行成本补偿问题,就要改变现在主要靠贷款和加价还贷建设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办法以减轻社会方面的负担。建议设立供排水专项基金并加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成本的补偿。该项基金主要由供水企业按供水量向用户收取。
(2) 贷款、集资兴建供水工程,实行有约束的还本付息水价政策
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修建供水工程不大现实,所以应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共同修建供水设施。对于多元投资主体,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必须使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收益;二是要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行有约束的还本付息原则。目前可采用社会平均成本法核定价格。从长远看,应采取长期边际成本法核定价格,以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适应有效水资源自然递减的特点。
(3) 实行区域定价,体现公平负担
要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还不许改变按种过去全国同一价格水平的状况,对供水实行分区定价制度。由于中国各地水资源条件差异很大,各地供水成本也各不相同,所以就要求各地根据各自的具体状况来制定供水价格。划分价格区域时,不能按行政区划进行,而要依循水资源可能的供求范围确定。这首先要求合理地确定流向,大致划定市场范围,并根据市场范围内的最差条件确定地区水价标准,另外还要考虑到各地区水价的衔接。
(4) 整顿各种乱收费
关键词:供水行业;价格规制;政府治理
1、天津供水价格规制近年来改革历程
近几年,天津市逐渐加大了对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始终把节约用水放在首要位置,且重视对水源地的保护,按照节水型社会规划的要求,确定了用水总量,明确了行业用水标准,并运用市场手段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持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了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
1.1价格水平规制
天津市为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体系,扩大了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尤其为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加大了地下水资源费调整力度;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调整了城市供水价格;制定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为鼓励工业、服务业、绿化环保等高消耗却对水质要求较低的行业使用再生水源,可以参照自来水价格降低一定比例来确定再生水的价格;对用水量实行定额管理,并适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一般用水行业的水价,与此同时,非生活赢利用水可以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的水价机制,能够极大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的意识。
1.2 价格结构规制
天津现行水价结构由5个部分组成,包括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同时,天津城市供水价格结构规制主要是根据用水行业和用水量的不同来进行差别定价,利用价格杠杆引导社会的用水需求。
1.3 价格调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自来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如果供水企业合法经营过程中水价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或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或需要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可以向所在城市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并提供作为调价依据的有关财务资料。同时,将调价申报文件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参考。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供水企业的调价申请,并召开水价听证会,听取各方利益集团对调价幅度的意见,然后对调价方案进行调整,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天津市的供水价格调整程序也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天津市供水价格规制存在的问题探析
虽然天津市在供水价格水平、价格结构和价格调整程序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天津市当前供水价格机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水价上调需求较大、供水成本增加,行业亏损严重、定价和收费方式不合理以及成本监审不到位和水价调整欠规范,缺乏社会公众参与等。基于上述问题,本章从供水价格管理体制、供水价格结构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理念三个方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为对策研究提供客观依据。
2.1水价大幅提高,但是水价上调的需求仍然较大
天津市南水北调基金筹集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按现行价格计算,目前每年征收的基金约3.5亿元左右,每年资金缺口达5亿元左右。由于历史累积以及供排水的发展需要,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等方面的价格需求还很大。
2.2 供水成本增加,行业亏损严重
随着当前电价、原材料、人工等费用的不断上涨,供水企业面临着很大的成本压力。另外,新的水质标准对自来水公司、水厂的净水工艺和水质检测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应地增加了供水企业的生产成本。由于供水成本增加,近几年水价上涨带来的盈利空间被大大压缩,城市供水行业增收不增利,总体经济效益并没有多大变化,行业整体亏损的局面没有改变。
2.3 定价和收费方法不合理,成本监审不到位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采用的是成本加成定价的方法,它以成本为基础并适当加成利润率制定水价。此处的成本应该是城市供水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但是由于供水行业的区域垄断性,区域内不存在竞争,因此,这里的成本实际上变成了垄断企业的个别成本。由于存在操纵成本的可能,政府部门必须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严格审计,建立规范的成本监审制度,才能保证科学地制定出合理的水价。
2.4 水价调整欠规范,缺乏社会公众参与
目前,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是单一地由供水企业提出提价申请,再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且提价幅度主要是根据企业经营成本变化和政府补贴额度来确定,而较少考虑水价调整对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和对其他产业部门和整体物价水平的具体影响。同时,由于听证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水价成本并不对社会公开,一次听证就拍板定价,听证往往流于形式,结果是“逢听必涨”。因此,整个水价调整过程主要是企业自身和政府部门在参与,而缺少社会公众的监督。
3、天津市供水行业价格规制改革的对策
为了使城市供水价格规制模型达到预期的效果,提高规制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在城市供水行业内开展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健全价格规制体制、推进价格结构规制、规范城市水价调整、完善水价听证制度、改革供水企业运营机制,从社会、用户和供水企业多个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水价与正常成本偏离、水价制定和调整机制缺乏激励性等问题。
3.1 健全价格规制体制,科学制定基础水价
城市供水行业价格规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能够选择合适的定价方式,采用科学的价格规制模型制定出合理的基础水价。保证价格规制模型应用效果的关键是模型中各要素的合理确定,而要素合理确定的关键是构建健全的价格规制体制,保证价格主管部门和专业规制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规制职能。
3.2 推进价格结构规制,实行供水差别定价
适当提高水资源费标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居民用水推广阶梯式水价,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用水基数及其相应的多级水价;推进用户水表改造工程,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区分不同用户,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用水权利;特殊行业实行累进制水价,对耗水量巨大的特殊行业(如洗车业、洗浴业等)实行超额累进制水价;推行分质供水和按质定价,按照供水水质定价,优质优价。
3.3 规范城市水价调整,完善水价听证制度
规范的水价调整和制定程序是保证水价科学合理制定的关键,水价调整过程中引入价格听证会是水价颁布实施前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进行价格规制的重要措施。
3.4 优化供水管理体制,改革供水企业的运营机制
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建立各级供水管理体制,强化各级供水监管,着力推进分区供水、分质供水。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我们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控制作用,积极稳妥的推动供水企业进行合理的资产重组,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实行公平竞争,并能够依靠供水企业自身实现节约水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稳定水价目的。与此同时,要极力借鉴各种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来提高供水企业的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罗慧娟. 城市供水价格规制及实证研究—以昆明市为例. 杭州: 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08.
[2] 刘学敏. 价格规制:缘由、目标和内容. 学习与探索, 2011, (5):54-60.
按照2003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供水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4部分组成。同时参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供水实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主要由电费、职工薪酬、维修费、折旧费、消毒费、水质检测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组成。
(1)电费
电费是供水工程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供水耗电量,目前根据经验各水厂可提水1.5~2.0m3/度,本文取1.7m3/度。
(2)职工薪酬
2000户左右的供水工程一般配备3名管水员,年人均工资约18000元。
(3)维修费
维修费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提取,按实列支,年度间调剂使用。
(4)水处理及消毒费用
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采用负压式二氧化氯发生器,所需原料为盐酸和次氯酸钠,投加含量为0.4g/t,按提水量计算,经测算消毒剂费用0.0013元/m3。
(5)折旧费
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井房、提水设备、消毒设备、机电设备、管网、管理房等。设计使用年限15年,固定资产综合残值率5%,按提水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6)水质检测费
水质检测由卫生部门分丰水期和枯水期两季定期检测,其费用由卫生部门支付,未将其列入成本支出。日常检测由供水单位负担,由于目前检测仪器较为简单,其费用包含在管理费中。
(7)管理费
管理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发票购置、执照年检费以及地方政府征收的费用等,按供水成本的10%提取,按实列支,年度间调剂使用。
(8)税金主要是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综合税率为3.35%。丰县在制定供水水价过程中,部分影响水价成本因素取值偏低。其中,电费、工资、水质检测费、维修费等取值偏低。当前的市场劳动力报酬应在100~150元/天,在水价分析时,因管理人员多为水利站职工兼职,取值较低。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制定的影响因素
为满足用户需求,充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发挥水价杠杆的调节作用,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目标。在水价核定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公益性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当前重要的民生工程项目,是各级政府给农民的一次性补助。这种低水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农村自来水的普及,供水工程目前可以正常运转,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水资源的节约,不利于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2)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农民从原来的用水不缴费到交费,有一个心理适应过程,既有用自来水的愿望,又想有较低的水价。因此,在制定水价时,必须要正确评估农民的承受能力。
(3)促进农村居民用安全水
运用低水价促进农民用水是有效措施之一,但不利于水厂可持续运行,为了避免造成水资源浪费,也不应长期维持低水价。应该采取多样的宣传手段,让农民认识到安全的饮用水的价值。
(4)供水经营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转
[关键词]水资源;水价;水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8-0098-02
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水资源稀缺程度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水资源的价值问题。水资源需求管理以及日益兴起的水价研究,已成为国内外水资源管理最引人注目的领域之一。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水价政策对水资源及社会经济的影响方面。Stanley(1982)认为,水资源定价的目的在于保护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达到公平分配并为供水企业提供稳定的收入。Fakhraei(1984)研究了随机供水情况下的价格稳定性及水量配给规律,分析了水价对企业利润的影响。Narayanan(1987)指出,实施季节水价有利于合理分配水资源。Moncur(1988)提出,当水价有足够的弹性时,通过征收干旱附加税有利于节水。Murdock(1991)认为水价的确定应考虑到人口统计和社会经济变量的影响,如用户年龄、种族、家庭成员的组成对用水量有很大的影响。Rogers,P.Silva,R.& Bhatia,R.(2002)认为水是一种经济物品,水价政策的成功有赖于其他方面的配合,合适的水价能够最终有利于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等。
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讨论水资源价值内涵与水价改革两个方面。对于水价的内涵,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层面基本上达到了统一,即水价包括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城市供水价、污水处理收费等几部分。关于水价改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水价核定问题,即水价应该包括哪些部分,成本如何核算,怎样采用灵活水价,区分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水文年和季节、不同水质、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水价的承受能力等问题;第二个方面是水价改革实施方式问题,如分几步走逐渐提高水价,采用灵活的价格形式(包括两部水价、超额累进加价、实物计价等),以及与水价相适应的体制改革等(胡安钢等,2002)。
国内外的研究为我们认识水资源价值、水价在水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资料和说明。但这些讨论只是注意到了水价形成机制问题,而缺少水价机制对居民、社会福利影响方面的研究,而这恰恰是改革中需要考虑到的效率与公平问题。
1 我国水价制度的变迁
自1949年以来,我国水价制度演进的方向主要表现为,从无价到低价,并逐步向商品水价、水权、水市场方向过渡。水价制度演进的方式主要是先强制性变迁、后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相结合,这也是与中国市场化进程紧密联系的。
1949―1965年以前供水实行无价政策。这一时期,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如1961年《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十条意见》中提出“用水单位都应该缴纳水费”。但由于生产力非常落后,国民经济刚刚开始恢复,水费征收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标准,无法落到实处,水利工程基本上处于无偿供水状态。
1965―1985年以前供水实行低价政策。1965年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才逐步推行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制度。但该《办法》过多考虑不加重人民负担而没有考虑供水成本,水价标准过低。从1980年开始,水利部组织了水费系统调查和测算,通过对供水成本的典型调查与测算得知,各地原来执行的农业水费标准只相当于供水成本的1/15~1/10。
1985年至今逐步向商品水价、水权、水市场方向过渡。1985年出台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征收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这是依法制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依据,但是价格仍然很低。1997年,国务院了《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农业水费按成本核定,工业水费及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按成本加利润核定;新建工程水价一步到位,原有工程水价在三年内到位。200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出,城市供水要引入市场机制,逐步提高水价。2002年开始实施的新《水法》指出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0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提出水价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2000年浙江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实践催生了我国水权市场,这为水市场的形成、水价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层面上的思考。
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转变的过程。因此,中国水价制度的演进也带有很强的体制色彩,演进方式主要是先强制性变迁、后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相结合。1978年以前,水价基本上处于无价或低价的状态,这与国家强调的社会主义优越性、注重人民的社会福利等方面相联系,水价从无价到低价的转变主要是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引导,而人们心目中水资源无价、福利供水的意识很难转变。1985年以后,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市场经济意识的增强,水资源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特别是水权、水市场的萌芽,促进了政府从制度层面上来思考水价政策。
2 我国水价制度改革取向
水价对于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也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水价制度框架源于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是:国务院统一制定水价办法,确定水价的核定原则,具体价格水平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2004年1月开始执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其核心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改变了长期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模式,从法规层面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纳入了商品价格范畴进行管理。但水价构成范围仍采用一般商品价格的核定方式,水价标准是政府批准定价,其出发点主要围绕补偿供水成本,改善供水单位财务收支状况,没有体现水资源本身价值和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损失的补偿。现行水价制度缺乏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以及水价体系,水价管理权限模糊。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合理的水价机制的指导。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极度匮乏的国家,目前有400多座缺水城市,年缺水量高达60多亿立方米,平均每年因缺水影响工业产值多达2000多亿元。以水资源紧缺、生态环境恶化为特征的水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干渴的北京
从1999年开始,北京面临水资源紧缺。2008年,从河北引进2.25亿立方米“河北水”使紧缺得以暂时缓解,今年年中这批“河北水”将饮用完毕。“原规划2010年南水北调工程引10亿立方米水量到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北京缺水状况。”北京市水务局局长程静表示,由于南水北调引江水进京推迟到2014年,使未来6年北京的水资源紧缺形势更加严峻。
按照原计划,南水北调工程将在2010年给北京供水10亿立方米。但是,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去年年底宣布工程推迟5年,须到2014年才可使南水北调水进京。
北京水务局一位负责人说,北京将采取调整水价、出台节水奖励办法等措施缓解用水危机。与此同时,北京还在积极准备从河北、山西等地购买“外调水”工作了。据中国水网的调查报告,2008年北京市总用水量为35.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5.7亿立方米,地下水23.4亿立方米,再生水6.2亿立方米。
在上述的5.7亿立方米地表水中,还有相当部分是从河北调来的“外调水”。如今,北京地表水水源只有密云水库和官厅水库,这两大水库供水占地表水的2/3。而随着连年干旱,这两大水库的蓄水规模也逐年下降。密云水库从原来汛期蓄水40亿立方米,到现在蓄水规模在11亿立方米左右。
据北京市水务局人士介绍,北京每年都从河北和山西调一定规模的外调水来支持北京。2008年的3亿立方米为最大规模,平常每年外调水规模在7000万立方米左右。
但如今这一计划遇到了不小难题。河北水利厅水资源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河北调北京的3亿立方米水还没有最后完成。按照计划,供水工程可能持续到今年的6月份。另外,今年春天河北大旱,黄壁庄和岗南水库大规模放水,保证当地耕地春季浇灌。
目前,河北省廊坊、沧州等地缺水非常严重,河北省正在加快修建水利工程,将石家庄附近的主力水库水调到河北东部比较缺水的地区。与此同时,河北省今年年初还制定了《河北省严重缺水方略和近期实施意见》,将从山东引黄河水作为河北抗旱的主要策略。
山西作为北京另一个外调水主要来源,今年水资源状况也不容乐观。据前不久召开的山西水利工作会议上透出的消息,今年山西遭遇了冬春连旱的情况,全省受灾农田高达3100万亩。山西省已经投入数亿元作为抗旱资金,在情况下,指望山西一省今年给北京大规模调水,也不太现实。
商品水价还未市场化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破解首都缺水难题的最有效办法。为此,今年水务部门将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万元GDP耗水再降5%。目前,政府机关部门已接到每年用水量降低5%左右幅度的通知。与此同时,北京市还将在近期召开水价上涨听证会,准备上调水价来应对水资源紧缺问题。
水价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环境水价三个部分。“自来水水费”则指工程水价,也可谓“商品水价”,因为此时的水不再是自然界中的天然物,而是经过人类物化劳动后形成的人工水体,具有了自身的价值。
2001年以来,北京连续4次调整水价,综合水价从3.01元提高到目前的5.04元。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水价与油价不同,并不实行全国统一价,而是根据不同城市通过听证自主确定。而各个地区的水质差异也导致水价无法统一。从环保角度和最大化利用水资源角度考虑,污水处理费未来也存在调高的趋势。
目前,上海的水价上调已经进入了听证会阶段。在4月27日由上海市发改委召开的听证会上,有两种水价调整方案被提交。同时,北京的水价上调呼之欲出,此外包括沈阳在内的多个城市也在酝酿提高水价。
在上海市发改委召开的水价听证会上,提交听证的水价调整方案有两种:第一是单一制上调52%;第二是阶梯式累进调价。通过提高自来水水价来帮助水务企业保障供应成了上调水价的主要目的。
根据最新统计,全国36个大中城市平均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77元(含污水处理费),比上年同期提高4.7%。但长期以来水价构成不合理和水价偏低,没有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环境治理成本,导致目前水资源浪费相当严重、水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水价上调,一方面可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另一方面可缓解水厂的运营亏损。目前,自来水企业的普遍亏损似乎已得到了业界的认同。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加上8%-10%利润的构成原则。1998年以来,自来水价的平均增幅接近7%(包含了水资源费的增加),但是几乎没有多少城市的供水公司实现了8%-10%的利润。以上海为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确认,2008年度上海自来水企业主营业务利润为-4.18亿元,净利润为-2.65亿元。排水企业主营业务利润-1.95亿元,净利润-1.95亿元,供排水企业合计亏损4.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