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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部管理办法

综合部管理办法

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这两个文件,回答了人民网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立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和现实需要,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各企业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制定《管理规定》,及时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对于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高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水平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将对各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管理规定》是经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中央企业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践中,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没有充分体现企业特点,干部考评与业绩考核“双轨运行”,考核评价主体比较单一,考核评价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因此,出台《考评办法》也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央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领导班子,以完善领导体制、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建立制度,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保证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研究起草《管理规定》过程中,我们按照“反映现实、大胆创新、留有余地、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力求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管理规定》始终贯穿了这一原则。同时,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注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组织选拔与竞争选聘结合起来,使《管理规定》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二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管理规定》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三是坚持可操作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内容、程序到方式方法,都尽可能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尚处于探索中的一些做法,从原则上提出要求,为今后的实践和改革留有空间。

在制定《考评办法》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树立导向、改革创新、体现特点、简便易行”的总体思路,强调以业绩为基础,全面考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能力素质、履职行为和履职结果,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班子团结、企业党建、科学管理等“软实力”提升,与现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互为补充,形成了综合考评与培养使用挂钩、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挂钩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考评方式上形成了多维度、全方位、开放式考评,实现了考评制度的创新突破。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这两个文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管理规定》将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融入到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考核评价、问责之中。《考评办法》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科学发展内容作为考核要点及标准,增加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考核指标或要点,引导企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管理规定》积极吸收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改革的新成果,提出了公开招聘、任期制、任期考核、多维度测评等多项新举措。《考评办法》借鉴国际通用的企业考评方法,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形成了多维度的立体评价,探索建立了综合考核评价的量化评分体系,实现了定性分析与定量测评有机结合。三是体现了中央企业特点。《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原则、资格条件、职数、任期、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职业发展、退出等方面都赋予了有别于党政干部管理的鲜明企业特点。《考评办法》突出业绩导向,在考评内容中赋予业绩50%的权重,将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评中。

问: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管理规定》、《考评办法》是如何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要求:一是进一步扩大职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管理规定》要求,在本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民主推荐情况,实行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制度,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要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考评办法》强调,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规定职代会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组成部分并赋予较高的权重;未成立职代会的,参加企业内部民主测评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小于10%。二是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把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方式。去年,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首次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实现了中央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突破。《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逐步加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力度。三是全方位开展民主测评,在更大范围听取群众意见。《考评办法》借鉴国际通用的企业考评方法,吸收360度考核的理念,建立了由企业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上级管理部门、监事会共同参与的多维度测评,并结合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考核评价。

问:《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对解决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目前在一些企业,确实存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上来后,除了到达退休年龄或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才能“下”来,否则,即使工作平庸,业绩平平也不会“下”来。为解决这个问题,《管理规定》和《考评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实行任期制。《管理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党委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考核评价与任免、奖惩挂钩。三是健全退出机制。《管理规定》提出,完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辞职、退休制度,并规定了免职(解聘)的五种情形和应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辞职形式。同时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上述规定有助于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的正常退出机制,真正实现领导人员的“能上能下”。

问:社会上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问题比较关注,请问《管理规定》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中央高度重视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问题,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已经形成了以业绩考核为基础,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薪酬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管理规定》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执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二是明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审核、批复的程序。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三是按照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应当明确标准,制订预算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年终将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并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综合治税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按照“注重实效、全面推进、规范管理、形成体系”的要求,整合各部门、各单位涉税信息和资源,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机制,提升信息管税和税收征管水平。

1.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三家抽调人员组成。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制定并实施涉税信息的业务需求、工作规程、管理制度,负责涉税信息采集,协调、督导涉税信息相关工作,并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全程参与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供完善涉税信息平台相关支持,负责涉税信息的数据加工、分析、使用以及对涉税部门报送的涉税信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工作成果,并在每季度末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

2.各涉税部门负责做好涉税信息保障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根据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确保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协助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护税控税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取得实效。

从2015年6月份开始,对县本级涉税信息进行上门摸底,结合实际设计标准化模块,8月份上线试运行,9月份正式上线运行并投入使用。

(一)建立综合治税新体制。坚持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导、部门配合、信息支撑、司法保障的综合治税工作体系,以信息管税为基础,积极推进协税护税、以电控税、委托、以票管税和联合办税,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手段堵塞征管漏洞,治理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进一步净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防止税收流失。

(二)抓紧完善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制度。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后,各涉税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及时收集和报送涉税信息,严把信息质量关,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实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化、规范化。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对各涉税部门提供的第三方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甄别,加强对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识别,切实提高涉税信息准确率和利用率。同时,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业务需求,对涉税部门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和适时调整,并帮助优化平台税控模板,完善报送内容。

(三)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各涉税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严格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对涉税各环节严格税源管控,建立协税护税工作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县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财税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逃税、恶意欠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询、冻结存款账户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要及时配合办理相关事项;县供电部门要将企业用电信息及时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作为税务部门预测税收收入和税源监控有效信息。

(四)推行联合办税工作制度。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联合办税工作,建设联合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窗口,或在现有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办税窗口,派驻专人负责联合办税工作,实行联合征税,提升征管效能,堵塞征管漏洞。

(五)完善委托税款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委托税款制度,严格执行法定代扣代缴制度;对一些零散税收或直接征收成本高的税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税款代扣点,更方便、更快捷服务纳税人。同时,要建立国税、地税互相委托税款制度,比如国税部门在为纳税人代开临时经营发票时,应当为地税部门地方各税;地税部门在代开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发票

时,应当协助国税部门对建筑安装实际耗用材料取得发票情况进行查验补税等。(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要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工作。县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属登记时,需审核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还需审核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完税证明,对未提供有关完税凭证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手续,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税务部门。县国土部门要加强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力度,并及时向税收征管部门反馈涉税信息。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使用合法发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登记时,房管部门须核实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税收完税凭证。县国土、房管部门要与综合治税办公室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互通互联机制。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交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规划建设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督促县外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出具项目施工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

(三)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要加强宾馆旅店、房屋出租、药店等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旅店、房屋出租、药店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要责令其尽快办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旅客入住宾馆旅店信息。公安、社区以及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出租管理,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或综合治税办公室加强税收管理。医保刷卡信息是加强药店税收征管的重要涉税信息,人社部门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或综合治税办公室规范药店税收管理。

(四)加强河道采砂税收管理。河道砂石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以及附征税费等税额可观,但直接征收成本高,征管难度大,造成税收流失严重。要建立政府主导、水利等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税收征管工作机制,对河道采砂行业采取“设标测算、中标定责、委托、完标清算、全程监控”的管理方式征收各种税款。县水利部门要在河道采砂权拍卖环节协助国税、地税部门与中标者签订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以规范河道采砂税收管理。

(五)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县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__年第67号)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综合治税办公室,并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税。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进一步深化综合治税工作,加强对全县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协调、督导和检查,县政府成立__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并从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涉税信息采集、筛选、核查和追缴税款入库,对各涉税部门进行协调、督导、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各涉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科室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信息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并及时将本单位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责任科室及信息员名单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同时要严格信息保密制度,自觉维护信息平台数据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披露相关涉税信息。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综合治税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综合治税工作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综合治税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社会认同度,积极营造综合治税工作的浓厚氛围。要适时加强对各涉税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税收业务知识水平,为协税护税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整合行政审批资源,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进一步创新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机制,深化“效率革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办理事项较少的县直审批职能部门(含市垂直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置

第三条设置原则:按照“精简效能、整合资源、便利办事”的原则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第四条设置的程序:

(一)各审批职能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审查,并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二)经县政府批准后,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综合服务对外办事窗口,并对外公示。

第三章运行方式

第五条各审批职能部门书面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集中统一对外受理、办理、送达行政审批事项,原部门不得再直接对外受理。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借(聘)用政治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员派驻综合服务窗口具体代委托部门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常年的接件、代办服务。

个别时段性审批业务量大(如换证换照、年审年检等等)的部门,在集中开展阶段性工作时要及时与行政服务中心衔接并派相关科室人员临时进驻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对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第七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具体明确一名熟悉本单位审批项目政策和流程的科室负责人为审批联络员,负责部门与综合服务窗口日常工作衔接,业务指导和承办本部门的承诺办理事项。

第八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充分授权。凡符合审批条件,不需要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现场勘察审验、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事项要授权综合服务窗口人员受理、办结;凡承诺办理事项由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统一初审受理,并移送部门联络员在承诺时限内按部门审批程序办结后再交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统一向企业和群众送达审批决定,确保一个窗口对外。

第九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移交综合服务窗口,并授权窗口工作人员保管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按月向相关委托部门移交业务档案资料,并自觉接受委托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定期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等,不定期的检查审批业务的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明确专门科室具体负责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并严格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规则加强对综合窗口的日常管理,确保综合服务窗口依法、公正、高效办事。

第十三条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委托事项相应承担综合服务窗口的运行经费,具体数额每年与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商定。

第五章附则

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综合治税;信息利用;强化措施;部门联动;取得成效

近年来,射阳县积极探索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新模式,努力形成“政府管税、专业治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司法保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全力推动综合治税工作实现新突破,全县涉税单位能够履行职责,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为促进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综合治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肯定成绩,查找不足,客观总结综合治税工作成效

一是综合治税工作成效初显。全县综合治税工作体系逐步完善,从机构的建立到人员的配备,从平台的创建到涉税网络的建设,从涉税信息的传递到分析利用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去年9月份以来,采集传递各类涉税信息53000多条,清理漏征漏管并补办税务登记239户,组织税款入库超亿元。二是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十项规定(试行)》等文件,明确了工作要求,落实了工作措施,信息传递、委托、源头控管等工作不断加强。采取多形式宣传报道,出刊了《综合治税工作简报》5期,《射阳日报》、政府网站等媒介刊用宣传信息10多次,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协税护税意识,促进了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部门协税意识明显增强。县组织培训涉税信息员及分管领导2期共135人次,促进了各涉税单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综合治税工作办公室以及国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作,解决了隐性零散税源易漏难管的问题,形成了齐抓共管、全面覆盖的税源管理新格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全县综合治税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一是思想认识尚需再统一。部分涉税单位负责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认为综合治税是税务部门的事情,与自身本职工作关系不大,对综合治税工作应付了事,工作主动性不够强。二是宣传氛围尚需再营造。综合治税的社会化进程有待加强,纳税人诚信纳税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的共识尚未普遍形成,存有财税部门“一头热”的现象,大量的税源信息在不经意间流失。三是工作措施尚需再加强。综合治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创新理念不够,部分行业还存在征管漏洞、盲点的问题,个别单位协税护税措施落实不到位,信息采集不及时、质量不高,制约了综合治税工作效果。

二、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全面提升综合治税工作水平

一要强化部门控管。将税收监管纳入规划、审批等管理服务环节,积极开展代扣、税款工作,共同发挥好控管税源的作用。在用财政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实行“先税后款”的办法,财政、项目管理单位以缴纳税款为前提进行结算拨款;在办理相关产籍权属过程中,实行“先税后证”的办法,住建、国土等部门以办结所有涉税事项为前提办理相关证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过程中,实行“先税后销”的办法,工商部门要以纳税人缴清所有经营期税款为前提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二要强化司法保障。财税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综合治税和社会办税工作全过程,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征管质量。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财税部门的协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积极配合财税机关对抗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切实维护税收秩序。要及时受理并加大执行力度,确保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要强化专业治税。财税部门要切实发挥好主体、纽带作用,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指导各部门开展综合治税工作,要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筑、安装等全过程入手,强化建筑工程动态控管。要注意研究租赁、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综合治税新途径,挖掘增收潜力。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以查促管,以查促收,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四要强化信息共享。涉税信息传递、交换和分析利用,是综合治税和社会化办税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全县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涉税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把涉税有用信息最大限度地纳入采集、监管范围,消除税源监控上的“盲区”。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涉税信息管理,使综合治税与纳税评估、税负分析、涉外税收审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信息综合利用效率。

综合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强化源头控管,抓好税源管理

㈠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凭区房管局“同意办理企业法人的房地产企业备案意见”到区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设置帐簿、结算账户,独立计算盈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时,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

3.房产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应先提供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㈡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1.承建建设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区外施工企业必须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他必备资料,到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业主单位拨付工程款必须凭黄山区建安专用发票结算。

2.施工单位取得的建筑材料必须凭国税部门发票入账。

㈢加强股权变更税收管理

工商部门在办理当事人股权变更登记时,须由当事人出具区地税局股权变更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

㈣加强木竹行业、采掘业、建筑材料生产行业税收管理

区住建委、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有关资格或办理相关资格年审时,要在事先征求税务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㈤加强车船税收管理

1.车船上牌、年审时,车船主应到国税部门开具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并凭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上牌、年审相关手续。

2.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与区地税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制度。在进行营运年度审验前,车船主应先办理完(免)税手续。

3.区农机部门应与区地税部门建立联管、联检制度。在进行农业机械年度审验前,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先办理完(免)税手续。

㈥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联合区税务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管理,强化、完善此类企业的资格认定,做好上述已认定企业的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区民政局要与区税务部门建立联管、联检制度,共同做好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相应资格。

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先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再到区卫生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二、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税源监控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区政府网政务平台向黄山区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详见附表。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且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实行委托,征好分散税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下列分散税收实行委托。

㈠委托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建设应缴纳的税收。

㈡委托房管部门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

㈢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

㈣委托文化部门文艺演出应缴纳的税收。

㈤委托区招管局建设单位的印花税。

㈥委托各乡镇财政所国税部门指定辖区内零散税收。

四、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均依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超市、商场、餐饮、旅店、娱乐、广告、洗浴(足浴)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或网络发票。同时,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应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应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五、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在实施强制执行活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前,应向区税务部门提供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或经济案件中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相关收入中征收税款。有关单位在查处经济类案件时,应向区税务部门提供涉案人员相关经济案件中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

六、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查考核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区政府成立黄山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协调、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