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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业态

互联网金融的业态

互联网金融的业态范文第1篇

一、新业态与实体经济的相关内容概括

1.新业态的内涵

新业态是指基于不同产业间的组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产业链环节的分化、融合、行业跨界整合以及嫁接信息及互联网技术所形成的新型企业、商业乃至产业的组织形态。形成的原因包括了信息技术革命、产业升级、消费者需求倒逼三方面的因素:

(1)信息技术革命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革命对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信息技术发展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应用促进了新业态的形成。20世纪后期,电子技术的快发展,为新形态的出现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发展进程每向前进一步,都会衍生出能跟上时代的新业态。同时,信息技术与其他产业相结合也衍生出了很多新业态。尤其是制造行业,信心技术和制造行业中生产性工作相结合,加快了生产工作的工作效率,增强了其在产业链中的价值地位,同时使产业链两端的生产服务环节与加工制造环节分离,使新业态形成。

(2)消费者需求倒逼

信息技术革命影响新业态的形成之外,消费者的需求倒逼同样也能促进新业态的形成。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不可避免的出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个性化的顾客沟通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可度量的低成本扩张之路现象。每当消费者的消费观点变化时,就会导致市场中的需求变化,这就为新业态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

(3)产业升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产业正在逐渐的升级,为新业态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产能过剩的今天,已经改变了以往的观点,不再一味的追求制造的利润,而是在发展渠道创新以及需求的创造成为了重点,加强了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促进了新业态的形成。

2.实体经济的内涵

实体经济是指各种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等经济活动。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实体经济始终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传统的观点认为,实体经济就是指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门或行业,最典型的有机械制造、纺织加工、建筑安装、石化冶炼、种养采掘、交通运输等。实体经济具有主导性、有形性、载体性、下降性的特点。

3.实体经济的功能

(1)保证消费活动的安全

不论在任何时代,人们的生活总是离不开衣、食、住、行等,而保证这些活动能更好的进行条件,就是林林总总的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是日常实体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如果实体经济停止的话,就会为人们的消费活动带来了安全隐患。

(2)提高人们的水货水平

人类在生存的同时,还需要发展,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实体经济的发展的越高端,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越好。如果不进行实体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导致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升不上去。

(3)增强人的综合素质功能

在人类的生长中,不止要生活条件更好,还应该加强自己的综合素质。林林总总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实体经济能保证人的思想层次提高,加强了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进行这些活动的化,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人类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优势分析

在现今的社会中,互联网在全世界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互联网没有地域与国界之分,加快了各国之间的跨国投资的发展。利用互联网信息流通的特性,促进了资金的融通,根据互联网内的资源,来寻找有融资需求的客户并使其达成愿望。在传统的金融中,这些都是无法做到的。

1.使实体经济的发展更加高效和便捷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一步一步的推动着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使其达到了互联网化。在一些情况下,传统的金融机构无法为个人或企业进行融资,这就需要利用“互联网+金融”对其进行融资,增加了资金融通的新方式,而且这种方式更加的便捷、更加快速。另外,由于互联网没有国界与地域之分,互联网内的信息可以快的传递,这又使金融产品在互联网内可以进行销售,让需要融资的个人或企业有更好的选择方向,加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增强了个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进而使实体经济的发展更加高效和便捷。

2.互联网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服务

在企业融资工作中,企业信用等级决定了其成功与否。在传统的融资中,要对企业建立信用等级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导致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使信用等级的建立往往很难开展。“互联网+金融”的使用,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企业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时,互联网自动的就建立了企业信用数据库,可以使融资机构能直接在计算机上观察出来,按照其信用等级进行融资,很好的解决了一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能够有效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在新时代下,“互联网+金融”能产生新的需求与供给,创新成为了“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内容,只有进行创新,才能跟上社会的需求,客户的需求。在当今时代下,只有不断完善传统的金融机构,使其互联网化,才能发现并解决以前所忽略的客户需求,才能更好的达到客户的要求,增加客户数量。

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研究

1.完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制度框架

在现今社会中,常常会发生非法集资的事件,这不仅使投资者的信心遭受打击,还会严重的影响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制度,其中要包括设定平台资质标准、加强信息纰漏相关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数据库以及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原则等。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2.建立健全社会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信用是任何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如果无法评估一个企业的信誉问题,就会使金融推动实体经济的效果大大折扣了。根据国外的经验,应该让各金融机构加强客户数据库的建设,加强金融机构信用数据库的链接,使信用信息能更好的被利用,并且,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有效的、统一的评价标准。同时,要建立良好的评级体制与惩奖制度,对信用低的企业进行批评或一定的罚款惩戒,要对企业进行信用教育,加强其守信用的思想,建立和谐的信用社会。才能更好的促使“互联网+金融”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业态范文第2篇

温特斯:我们没有迷路,我们在诺曼底。

——《兄弟连》

刘英团

当理查德·温特斯少校告诉赫尔,“我们没有迷路,我们是在诺曼底”,正如当下之互联网金融,已悄然在诺曼底登陆——“互联网+”战略已正式上升至国家战略的层面。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提出“互联网+”的行动计划。4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考察时又指出,要“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这一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为起点,中国互联网金融告别了“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改造传统产业”、“互联网+”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入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为整个金融行业注入活力,也使得金融生态链更加完整。正如马化腾所言,“尽管互联网不是万能的,但互联网将连接一切,不必神化‘互联网+’,但‘互联网+’会成长为未来的新生态”。种种迹象表明,“互联网已经并正在改变世界,互联网让一些人提前老去,也让一些人更加年轻;互联网会颠覆掉一些行业,又会使另外一些行业获得新生。那么互联网金融呢?它又将给这个世界带来什么呢?”正如中国企业家俱乐部创始人刘东华先生所言,互联网的力量总是超乎想象,从将钱存入余额宝而非储蓄卡,再到通过招财宝购买理财产品,通过芝麻信用累积信用额度贷款……我们的思维转变了,商业模式转变了,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思维的窠臼,“+”出了效率,加出了新的金融生态。

没有人敢轻视互联网的力量。尤其在过去的一年,“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思维如同一场当代的文艺复兴,正魔术般地影响和改变着金融行业原有的组织模式、运营理念和生产方式。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所言,“互联网金融改变的是一个商业模式,利率市场化改变资金价格的同时,也会促进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有着其独特性和运行空间。即有别于传统银行,数字化新金融时代,“所有的银行竞争力将被打包进数字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银行产品将变成产品应用,流程编程APIs,零售业务将变成在相关点上通过移动互联网发送具有逻辑关联的金融服务。”美国著名金融评论家克里斯·斯金纳也在其名著《互联网银行:数字化新金融时代》一书中指出,“在银行业,这些变革意味着对客户关系和为满足客户需求而提供有价值服务的手段进行颠覆性思考”,“所有这些剧烈的变革都要求银行采取快速行动以适应这种变化。”

在“互联网+”新经济形态下,“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的商业模式正在攻城拔寨、所向披靡。“商业银行将成为21世纪灭绝的恐龙”(比尔·盖茨),互联网生来具有的禀赋,能使传统金融业具有无限的前景想象力。以马化腾的企鹅军团为例,互联网世界的王者(腾讯)从来没有停止过前进的步伐,无论是财付通理财、行业支付解决方案,还是微信支付功能,腾讯无不行走在一条非常理想的路上。2014年12月28日,腾讯参股的前海微众银行官网已正式上线。可以预见,未来腾讯云在通过对接大腾讯生态同时,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技术,可以为金融客户带来全流程的一体化解决方案:用户流量、用户识别、服务分发、精准营销、流量变现、以及生成新型产品模型等一系列服务,“未来在新的环境中,互联网金融和银行的概念都将被弱化,甚至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新金融”(周小川语)。

“新常态”已经成为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集中概括,而互联网金融则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新常态。紧跟时代脚步,加快创新驱动,是对所有企业的要求,在“互联网+”出现时,金融行业也是改革创新的最佳时机。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普惠和平权特质,它用新技术和新手段解决了传统金融体系无法解决的问题,最主要的三大受益群体是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和偏远地区。当然,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尤其是在尚无互联网监管系统性立法和“九龙治水”监管模式的现实语境下,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已经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故此,夯实法治基石,依照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依法进行监管,不仅能激活互联网金融这“一池春水”,还能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使其成为支持实体经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中坚力量。

“立规矩”是为了“成方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依规地有序前行。作为新生的市场主体,互联网金融只有根植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中,才可能茁壮成长。反之,一旦脱离法治环境,就极可能“剑走偏锋”,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基于此,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空白地带做了“填补”。比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形成框架性政策。这主要包括: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作出了明确的定义;首次明确提出了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主管机构;首次明确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等互联网金融红线等。

互联网金融的业态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34-0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从2012 年下半年以来,形式多样、功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呈现出一种超预期的发展势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将来一定会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的一股强大力量。并且,总理在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健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这足以表明我国格外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必然有许多问题相继而来,例如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等等。本文在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综述,希望能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创新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不清晰,而且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同,对此,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自从谢平和邹传伟(2012)初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许多学者就从去中介化、普惠性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互联网金融根本上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者说金融运行方式,而非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赵南岳,2013)。互联网金融把计算机技术和资金融通业务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不依靠中介机构的新的金融业态(刘力臻,2015);它的业务效率不断提高,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逐渐向金融的民主性靠拢,并逐步形成普惠金融,它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让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并享受金融服务(李耀东、李军,2014)。也有学者把互联网技术、思维和精神相结合,通过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来界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邓舒仁(2014)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运用娴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思维为依附,让互联网产业主动融合金融实体产业,开发许许多多金融创新,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产品、模式和机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凭借计算机、移动通讯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牛强、胡艺,2015;苏颖、芮正云,2015)。综合这一方面各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云数据整合为基础,从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对整个商业生态重新审视,从而形成的新型的拥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5)。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互联网化并在两者的对比中来界说,认为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在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是有所不同的(杨东,2014)。总结各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精神以及思维)为基础,通过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来实现资金供给的具有去中介性、普惠性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大家也莫衷一是,同样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许艺琼(2014)将其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阿里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六种类型。谢平、邹传伟、⒑6(2014)则认为不包括阿里小贷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而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王曙光、张春霞( 2014) 从业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周雷(2015)从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业态:第一,基础业态,即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第二,整合业态,就是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第三,创新业态,主要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第四,支持业态,即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提供的信息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方式创新(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渠道创新(利用互联网来销售传统金融产品)、机构创新(互联网公司通过一些方式探索新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方式创新(去中介化、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四个方面(郭文超,2015)。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交易,其虚拟性可以使资金流向从“一对一”转变为“多对多”,实现自主化的业务匹配,而且其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最终实现双向沟通(董微微,2015);这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跨市场、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宗良,2015);同时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可以节省人的劳动时间(何龙,2015)。通过总结文献,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创新当属融资方式的创新即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脱媒(李瑞雪,2015)。综上所述,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是从不同方面、运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分析,但其实异曲同工。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其风险不能忽视,它不仅面临着跟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还面临着传统金融不存在的特殊风险。整合文献发现,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宏观上,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状来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泡沫风险、利率即将下降的风险、市场结构重组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空缺和监管滞后的风险(刘力臻,2014)。张丽娟(2014)同意以上说法,并且补充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以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的风险。葛亮(2016)则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微观上,因为互联网金融拥有多种多样的业态,而且风险特点的差别比较大,所以有些作者是从互联网金融某个单独业态来研究其风险特点的。P2P 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具有政策和市场双重风险,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存在法律真空,致使其有卷款跑路行为,具有法律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公司数量疯长,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具有连锁风险。互联网基金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看在民众不懂金融片面强调基金产品的高收益而对于风险揭示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中网络支付的诈骗风险将大大增加(赵晓英,2015)。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缺少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体制,存在真空状态;经营风险,新型经营模式可能经验不足而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而被淘汰;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由于计算机具有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病毒入侵、数据毁损等本身存在的相应问题;职业操守风险,立法和监管不当导致职员的道德风险(钟伊慧,2015);集体非理性风险,当互联网金融动荡时,其所具有的“长尾效应”很容易引发集体非理(石松、孙谦,2015)。

其次,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很重要。第一,监管主体的界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相互协调,辅助央行加强整体监管;成立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设立,有效控制行业有序发展(王施诗、陈梦乔,2015)。第二,监管边界的确定。完善法律,画出红线,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打补丁”,明确其法律定位和业务边界(贺靖贻,2014)。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近些年成为社会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对其进行研究,但在它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层次不齐,各种良莠不齐的参与者也开始涌现,如果只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忽略监管创新的发展,那么传统金融的监管就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现行发展的局面。但是如果加强金融监管,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扼制创新的积极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为前提,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建立在我国时代背景下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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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ng Entrepreneurship?[J].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12,(10):1-13.

[3]Lars Hornuf &Armin Schwienbacher,Should securities regulation promote crowdinvesting[J].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15,(6):1-44.

[4]Sebastian C.Moenninghoff and Axel Wieandt,The Future of Peer-to Peer Finance[J].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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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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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1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12]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探析[J].中国金融,2014,(8):45-46。

The Innovation, Influence 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he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WEI Hua WANG Xueqing

(School of Fina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100)

互联网金融的业态范文第4篇

随着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其它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正式告别“野蛮”发展期,转而进入规则监管下的理性繁荣时代,这为规则意识强烈的传统金融机构加快转型和升级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历史性发展机遇。本文首先回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历史布局,然后分析了规则监管时代为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实现传统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带来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原因,最后提出传统金融机构在规则监管时代下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四个对策。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服务转型;生态型互联网平台

一、前规则监管时代的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布局

纵观国内外,传统金融机构都在不余遗力地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和新渠道开展金融服务。但是,由于中国金融行业管制度高、垄断性强、政策红利多,传统金融机构在近几年的互联网业务变革基本是业务的互联网化。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全面深化及市场逐步开放,以“BATJ”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海量的用户和数据逐步向金融业渗透。2013年,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以不可思议的井喷式发展拉开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普及”大幕。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也在中国快速“野蛮”生长。由于互联网金融确实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中国政府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予极大的包容和空间。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不断蚕食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传统金融机构开始意识到金融市场开放后“互联网+”新金融时代的巨大挑战,从而开始布局互联网金融业务。

(一)银行业在互联网金融的布局传统商业银行在规则监管前时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可划分“余额宝”前时代和后时代。在“余额宝”前时代多数传统商业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布局重点在网络银行,即银行业务的网络化。通过不断丰富和优化网络银行的功能来提高对人工的替代率,实现传统业务的互联网化。金融业务网络化一是降低成本,扩大业务量,提高中间收入;二是升级业务服务,提升客户体验,加强客户粘性,增强同业竞争力,比如商业银行陆续推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WAP移动银行和APP移动银行。目前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少数商业银行还推出APP移动银行“音频盾”硬件密钥服务,让金融服务与客户金融需求无缝对接;在“余额宝”后时代,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的推进,互联网金融的诸多商业模式被监管层认可,部分商业银行陆续开始布局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业务布局的划分可分为四类:一是网络银行创新与升级,推出“微信银行”和“直销银行”。2013年,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相继推出“微信银行”,将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嵌入到客户的移动社交平台——微信APP之中,在提升服务的同时开始注得客户度的参与感;2014年,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包商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和重庆银行纷纷推出“直销银行”,“直销银行”最大的特点是无需注册,也不用登录,支持多家银行卡直接购买同一家银行的标准化产品,呈现出互联网开放、共享和生态的特性。二是P2P业务。2014年,部分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开始布局P2P业务。比如有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投资设立的开鑫贷和金开贷、民生银行的民生易贷、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兰州银行e融e贷以及平安集团的陆金所等,其中陆金所最为著名,银行系P2P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将银行的服务链有效下沉。三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规则和流程相对复杂且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布局的银行相对较少,主要原因还是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和业务风险。目前只有浦发银行筹建“小浦娱乐”众筹平台,集中在电影、电视剧,话剧、演唱会等娱乐项目领域。四是网络微贷。商业银行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分析商户的交易信息,结合客户征信信息,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价并据此发放贷款。但是受到数据和技术的限制,成功的网络微贷产品不多。目前中信银行与银联商务合作推出的“POS商户网络贷款”微贷产品比较成功,商户只要有足够的POS流水信息就可以享受无担保、无抵押、全线上、审批快、随借随还贷款服务。工行银行推出了契合小微企业“短频急”融资需求的互联网贷款产品“网贷通”也是成功的网络微贷产品。

(二)证券业在互联网证券的布局证券业行业近几年改革的力度很大,“远程开户”和“一码通”等政策的出台加速了证券业拥抱和融合互联网的步伐,各大证券机构也加快了互联网证券的布局。证券业互联网证券布局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零售业网上网下双轮驱动。互联网最强大的优势是去中介化,消灭传递价值,因此,证券业同质化,低利润率,低技术含量的零售业务被率先互联网化。券商主要通过与互联网平台进行战略合作,利用其大容量、低成本客户和渠道资源,将客户导流到证券平台,然后通过价格策略与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将导入的客户尽可能转化为自己的客户,从而实现流量变现。比如:国金证券与腾讯战略合作的“佣金宝”,推出的证券行业首个“1+1+1”互联网证券服务产品。广发证券与新浪网合作打造的一体化理财平台。第二层次是业务入口的平台化集成。券商将证券交易、融资融券、投资理财、融资服务和投资资讯等所有业务集中整合到一个平台,客户只需要一个客户端就能完成所需的证券交易、理财和融资服务等一站式、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比如浙商证券的“汇金谷”证券移动平台。第三层次是全场景的金融账户服务。全场景的金融账户服务可实现客户名下资产全景展示、多账户交易、全产品在线购买、转账支付、生活服务等综合化服务需求,这是互联网证券的方向和趋势。比如:国泰君安推出的“君弘一户通账户”是全场景的金融账户的雏形,可以统一管理客户在国泰君安旗下的证券账户、资管账户、期货账户、信用账户、场外市场账户等各类实体账户。

(三)保险业互联网保险的布局保险行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金融行业,本质是通过群体中事件发生的概率来精确定价,保险产品具有典型的标准化特点。所以,保险产品是非常适合互联网营销,上世纪90年代就有一些保险机构就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营销,互联网也成为保险机构必争之地。保险机构对互联网的布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互联网单向媒体化。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业务咨询等。第二阶段是互联网业务渠道化。1997中国保险信息网建成,同年新华人寿第一张互联网保单,开启我国的互联网保险时代。然后保险机构纷纷利用网上销售以及网上服务,提供保单的查询、销售、保全、理赔等一系列的业务活动,服务可以通过电子化完成,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车险、万能险和短期意外险等标准化产品。比如:大多数保险企业的官网都具有标准化险种产品电子化流程服务。中国人寿还专门成立专业电子商务子公司进行保险产品的互联网服务。第三阶段是互联网智慧生态化。在“互联网+”的战略背景下,互联网保险更成为保险机构竞相追逐的领域。保险业具有数据生产的天然优势,面对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的到来,可谓是如虎添翼。保险业在与大数据的深度结合上不断创新出微价格、碎片化、高频度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这些新产品还具有按需定制、结构定价、精确营销新特点。比如:货款保证金保险、网络退货运费险、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安全险、P2P网络借贷险等。

二、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互联网金融是历史时展、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服务创新三者共振产生的新兴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恰逢我国金融行业全面改革深化的大时代,得到了我国政府的包容和支持,以“野蛮的方式”绕过诸多监管限制,打破了旧的金融秩序和格局,也带来了不确定因素,为现有的金融秩序及金融规范带来了极大挑战,所以,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引势利导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一)监管规则保证互联网金融不偏离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目标目前,我国的金融改革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宏观目标,即金融业市场化;二是微观目标,即金融业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三是结构目标,即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有力的促进了金融业市场化,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能有效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困局寄予了殷切的希望。但是,近几年的发展中,一些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或积极服务于我国政策限制的“高耗能、高污染、产生过剩”(下称二高一剩)行业。比如,在2015年上半年极其火爆的P2P股票和期货配资;一些P2P平台和互联网信托为“二高一剩”行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出台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正本清源是我国金融改革顺利开展的必然选择。

(二)监管规则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公平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带动了P2P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迅猛发展,但是由于行业无门槛、无标准和无监管,导致整个行业鱼目混珠,良莠不齐。比如:有些P2P借贷平台纯粹就是资金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些第三方支付公司明目张胆挪用客户的备付金进行套利,但银行对此则不作为;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根本没有落地服务,等等。这些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如果任由这种乱象蔓延,则会造成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所以,只有出台明确的监管规则,将不合规的从业主体及时逐出市场,给行业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这样才有利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脱颖而出。毋庸置疑,尽早出台监管规则是互联网金融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必然选择。

(三)监管规则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是你追我赶、不断博弈的过程。互联网金融做为一种新金融,为用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新的新融产品,金融监管层主要从安全、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对金融创新进行评估,如果认可金融创新则会建立新的监管规则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如果不认可则会明令禁止。比如:公募性的股权众筹与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法则存在冲突,但由于符合金融改革的目标和风险可控,则在紧锣密鼓出台管理办法;以投资者、配资客、互联网配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信托、券商和银行众多角色形成的互联网股票场外配资产业(下称配资),在我国经过近一年的发展,形成了庞大的行业规模,但是脱离实体经济,又存在巨大风险,监管层则出台规定对其进行了禁止。虽然铁腕的监管引起了证券市场极其巨烈的波动,但防止了未来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所以,及时出台监管规则避免市场失灵,防止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

三、规则监管时代为传统金融机构转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正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国家层面文件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明确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互联网金融也正式成为国家战略性发展行业。紧接着,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央行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的细化政策将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发展期,转而进入规则监管下的理性繁荣时代,这为规则意识强烈的传统金融机构加快转型和升级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一)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优势显著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金融行业的发展都是由传统金融机构主导。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业是一种经营风险的行业,核心能力是通过对产品的风险评估、定价和控制,获得风险溢价。互联网作为一种新技术、新渠道、新生态让传统金融业务呈现出新金融形态。从价值创造的角度来看,互联网让金融产品的营销成本极大降低,即消灭金融产品中的传递价值,将大部分的中介成本回馈给了客户,但金融产品内在服务价值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产生而改变。因此,对于互联网时代的金融行业,金融产品的设计、评估及定价能力显得更加重要,即创造产品服务价值比获得产品的传递价值更重要。传统金融机构相较于互联网企业在产品服务价值创造具有显著优势,同时还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强大的信誉基础和雄厚的资本实力等诸多优势。监管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来规定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环节必须由传统金融机构专办。比如:2013年,央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要求各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开发第三支付客户备付金专用存管财户系统,对客户备付金信息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P2P业务中的借贷双方资金必需由银行托管。

(二)传统金融机构的改革深化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强大的驱动力十八届三中全会突破性地为中国改革“升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全新主张。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深化大型商业银行和其他大型金融企业改革”。2014年是中国金融机构全面深化改革元年。2015年是中国金融机构全面深化改革关键年。国务院出台了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混业经营改革政策;证券业迎来了“一码通”时代;保险业的资金运用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和范围等。诸多重磅的金融机构改革政策的出台给予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更广宽的创新空间,更灵活的体制,更自主的定价权。经济决定金融,有什么样的经济,必然要求有什么样的金融。目前,我国正在向“互联网+”经济时代迈进,全面深化改革为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转型提供了强大驱动力来满足新经济常态所需要的新金融服务。

四、规则监管时代下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

《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则的出台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长期发展是重大利好,对互联网金各种的业务规则、监管分工和政策支持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规范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止了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套利”。因此,监管规则出台更有利于规则意识强烈的传统金融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面对难得的的历史性机遇,传统金融机构应积极的采取相应对策。

(一)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从技术、产品和平台三层次进行互联网金融转型,非常清晰地指出科学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突出作用。银、证、保三大传统金融机构必须坚定的实施科技领先发展战略,只有掌握先进科学技术,才能构建数据定价的核心能力,在汹涌澎湃的大数据时代才有竞争力。从目前来看,传统金融机构应大力发展以下科学技术:一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主要集中在云计算、大数据风控和区块链技术,这是未来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技术基础。特别是区块链技术使得信息自由互信,发达国家的银行已经开始使用区块链技术框架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二是人工智能技术,以指纹、人脸识别等基于生物特征的身份识别的技术是未来金融活动主体识别主流技术;三是移动无线通信技术,以移动影像识别、智能穿戴技术为代表的“嵌入”金融服务的是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四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对从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传统金融必须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技术。

(二)快速推进产品创新“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已经像水和电一样,成为企业和个人依赖的基础设施,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创新来满足“互联网+”时代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让产品创新成为自身互联网金融转型的抓手。传统金融机构应在标准化产品、个性化产品和跨界化产品的三维度进行大力创新。标准化产品创新应不断挖掘一定数量群体对同一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推出标准化的新金融产品,以互联网作为营销和服务渠道,给客户提供良好的产品体验,通过边际效应获得超额利润;个性化产品虽然目前成本较高,但随着用户数据的积累,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成熟及未来逐步完善的征信系统,低成本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全成为可能,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创新可极大增强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跨界化产品创新也是未来创新的主要方向,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跨界性使得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界面变得模糊,传统金融机构应利用自身和政策优势积极与非金融企业进行合作,特别是与互联网企业进行跨界产品创新,扩大业务的深度和广度。

(三)积极构建生态平台平台商业模式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独有生态模式,其精髓在于打造一个完善的、成长潜能强大的“生态圈”,它拥有独树一帜的精密规范和机制系统,能有效激励多方群体之间互动,达成平台企业的愿景。生态平台战略既保持从纵向分析价值链环节的思维,又增加对横向价值环节的分解,所以能逐渐模糊产业的边界,在创新需求的同时,还蚕食现有需求,从而拆解产业现状、重塑市场格局,这就是为什么BAT等大型的互联网平台能逐步渗透到传统金融行业,由此可见平台商业模式在互联网时代的强大统治力。打造互联网金融生态平台其实一直也是大型传统金融机构梦寐以求的目标,但是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目前我国还没由传统金融机构主导的有统治力的金融平台。《指导意见》等政策的支持传统金融机构打造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有条件的传统机构打造生态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了历史性机遇。金融机构一定要坚定执行基于金融账户为入口的生态平台战略。对于具有巨量用户的大型传统机构金融机构可以构建多生态、全场景、泛需求和综合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一定数量用户的中型传统金融机构可以打造细生态、多场景、专需求和一站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用户数量优势的小微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培育一个微生态、专场景、为实体和扶小微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四)专心致力人才培育任何企业的发展都是由人才驱动,人才是任何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核心资源。随着互联网金融逐步打破金融的垄断,“银行躺着也赚钱”的时代必将一去不复返。因此,能否拥有一支具有互联网思维和技能的人才队伍决定了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时展的成败。传统金融必须制订人才优先发发展战略,结合机制和体制改革,快速培养一批在精通金融业务的基础上还需谙熟国家互联网金融政策和规则、掌握互联网思维、理解互联网精神和文明、能认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具有将互联网和金融进行创新性融合能力的中高级管理层和一批具有互联网营销技能和产品推广及服务的一线员工。传统金融机构只有培育出一批又一批“看得懂、跟得上、想得到、留得住”的梯队结构合理的互联网金融人才,才能力保传统金融机构抓住时代机遇,抢占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高地。

参考文献:

[1]谢平等.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邱勋.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J],新金融,2013(9).

[3]邱勋.多维视角下我国直销银行发展的思考[J],西南金融,2014(3).

[4]黄迈,杨哲,何小锋.商业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的战略分析与路径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1).

互联网金融的业态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58 -03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近些年,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理财、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冲击着传统的金融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至今学术界还没有一致的定义。谢平等(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也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罗明雄等(2013)认为,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对原有的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及创新衍生出来的金融服务方式,具备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及金融服务模式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芮晓武和刘烈宏(2014)则认为,只有在互联网平台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开展的金融服务才属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网络渠道拓展则属于金融互联网。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概念分为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狭义互联网金融是指新兴非金融机构采用互联网平台以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服务模式;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实现金融功能的金融模式,既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采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实现的金融服务模式(例如阿里小贷),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形态的纯网络化拓展(例如网上银行和移动银行),还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在相关业务方面的竞争融合,广义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新兴非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本文采用广义互联网金融概念,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现阶段新兴非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合作关系,并研究在竞争合作中快速扩张的互联网金融如何在政府审计监管下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审计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互联网和金融业天然是风险性显著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创新与风险并存。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事件使人们认识了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因为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其具有这两个行业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性风险等等,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审计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政府审计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

演化博弈理论以博弈方有限理性为假设前提,有限理性意味着博弈方往往不会一开始就找到最优策略,会在博弈过程中学习博弈,必须通过试错寻找较好的策略,意味着均衡是不断调整和改进而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而且即使达到了均衡也可能再次偏离。有限理性博弈分析的关键是确定博弈方学习和策略调整的模式,或者说机制。由于有限理性博弈方有很多理性层次,学习和策略调整的方式和速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必须用不同的机制来模拟博弈方的策略调整过程。比较典型的模拟机制是学习速度很慢的成员组成的大群体随机配对的反复博弈,策略调整用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机制模拟,本文采用这一模拟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事物,其创新的机会与法律风险并存,在确保坚守法律底线、防范风险并对一些害群之马的违法者予以坚决打击的前提下应提倡适度审计监管,积极包容创新。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现状及审计监管理论,构建以互联网金融机构与政府金融审计监管部门为博弈方的演化博弈模型,双方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其中π表示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所得收益,w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所得收益,r是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发现非法行为的奖励,c是金融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成本,f1是审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惩罚,f2是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

假设x为互联网金融机构采用合法创新策略的比例,则其采用非法创新策略的比例为(1-x);同理假设y为政府审计监管部门采用审计监管策略的比例,则其采用不审计监管策略的比例为(1-y)。由上假设,互联网金融机构采取合法创新策略的期望收益为: u1=yπ+(1-y) π,其采取非法创新策略的期望收益为:u2=y(w-f1)+(1-y)w,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平均期望收益为:u=xu1+(1-x)u2,故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x/dt=x(u1-u)=x(1-x)(u1-u2)=x(1-x)( π-w+yf1)(3)

同理可得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y/dt=y(1-y)(r+f2-c-rx-f2x) (4)

根据(3)式,令F(x)=dx/dt=0,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x1*=0,x2*=1,y*=(w-π)/f1

根据微分方程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F’(x*)(w-π)/f1时,F’(0) >0,F’(1)

同理,根据(4)式,令G(y)= dy/dt=0 得政府审计监管部门复制动态方程的可能稳定状态为:

Y1*=0,y2*=1,x*=1-c/(r+f2)

根据微分方程及演化稳定策略的性质,当G’(y*)

令x0=1-c/(r+f2),y0=(w-π)/f1,在不同情况下,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政府审计监管部门两群体类型比例变化的复制动态关系及稳定性,以两个比例为坐标的坐标平面图表示出来,如图1、图2、图3、图4所示。

(1)当wc还是r+f2

(2)当w>π,r+f2

(3)当w>π,r+f2>c时,从图4可知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政府审计监管部门所进行的博弈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说明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是相互依赖的,这需要从博弈的初始状态开始分析。由图4,当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概率y(w-π)/f1。当y>(w-π)/f1,此时博弈双方的演化相位图处于区域Ⅰ和区域Ⅱ,在区域Ⅱ,即使政府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监管概率,达到1,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概率 也不会超过1-c/(r+f2),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区域Ⅱ也是无效区域。综合上述分析,从相位图可知,博弈双方只有处于区域Ⅰ,即x>1-c/(r+f2)时,此时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演化稳定于选择合法创新策略,达到理想效果。综上,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图4相位图只有区域Ⅰ是有效区域,所以通过初始状态x0=1-c/(r+f2)和y0=(w-π)/f1的参数变化来增加区域Ⅰ的面积,就能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当c、π、f1增大时,区域Ⅰ的面积增大,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增加。即加大金融审计监管部(下转第123页)(上接第59页)门的审计监管力度、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创新的所得收益、加大审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惩罚力度能够增加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

当w、r、f2减小,即减少互联网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所得收益、减少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发现非法行为的奖励,减少上级政府对金融审计监管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反而有助于区域Ⅰ的面积增大,增大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法创新策略的可能性。